遗产官司二审判决书生效时间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后,被告若也跟随执行。今后被告认为判决不合理可或再向法院申诉

【执行】原告判决难执行
律师调解促成功
你好,游客
【执行】原告判决难执行
律师调解促成功
来源:(2011)海民执字第0104号&
作者:赵尚晓
【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原是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原告分别以银行转帐等方式借给被告人民币71万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人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决。判决后,被告人迟迟不履行判决。原告遂委托我所为其进行判决执行事务的代理。
【办案结果】
经过律师多次沟通、协调,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陈某以一次性支付给黄某450000元达成和解。
【本案焦点】
1、采取强制执行,是否达到最优效果。
2、在黄某不想通过强制执行的基础上,使得被告得到最优的欠款。
【海耀拍案】
海耀律师在接受黄某委托后,认真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承办律师做了深入的分析。关于是否宜取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我所律师做了一下分析:首先,经过调查陈某虽然有住房一套,但是房产证上的权利人有三人,除陈某外,还有陈某的姐姐和母亲。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是不可以强制执行的;其次,虽然陈某的工资很高,但是也不可能一下将70多万元全部执行完毕,即使执行了,其时间也将会很漫长,也不宜采取。第三,由于一审、二审都不是我所律师承办,对陈某财产也未采取保全措施。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我所律师决定通过调解途径解决。
随后我所律师开始了周密的调解过程。首先是我所律师抱着“站在对大家都有利的角度去做好沟通,就容易达成一直”这样的思路去努力协调三方关系人即:委托人、对方当事人以及法院之间的关系,因此很快取得了初步的一致意见。后我所律师又乘胜追击,根据三方之间的微妙关系,如对方当事人害怕强制执行,法院则希望提高执行和解率,最终达到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案结的目的,而委托人想要尽快拿到欠款这样的态度加以利用,并了解了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此事的态度,又进行了大量的协调工作。最终,在我所律师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对方偿还45万元了解本案。事后,委托人说:当初,被告只同意偿还20万元的欠款,等委托贵所后没想到达到了如此好的结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2款:“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承办律师】
&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 &
&&&&&&&&&&&&&&&&&&&&&&&&&&&&&& 责任编辑: 赵尚晓
相关新闻 & & &
& (03月24日)
& (03月17日)
海耀法律顾问法务外包部
海耀项目金融保险事务部
海耀公司专项法律事务部
海耀税务筹划法律事务部
海耀经济纠纷法律事务部
海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
海耀劳动关系管理事务部
海耀婚姻继承法律事务部
海耀房地产与工程事务部
海耀人身损害赔偿事务部
海耀刑事辩护法律事务部
海耀涉外专项法律事务部
上海海耀项目·投融资网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45号东方世纪大厦7楼A-D座& 邮编:200336& 电话:021-& 传真:021-& 海耀热线:400-600-1705 邮箱:
&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Copyright 年&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裁判文书&>
原告周某甲、周某乙与被告周某丁继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192号
原告周某甲,女,1972年10月24日生,壮族,高中文化,文山市人,住文山市。
原告周某乙,女,1980年8月16日生,壮族,初中文化,文山市人,住文山市。
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陆佳国,云南力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周某丙,女,1962年11月29日,壮族,高中文化,文山市人,住文山市。
被告周某丁,男,1958年12月27日生,壮族,大专文化,文山市人,住文山市。
原告周某甲、周某乙与被告周某丁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依法追加周某丙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原告周某甲、周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陆佳国、原告周某丙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丁已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诉称,2013年4月22日文山市召开《文山市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工作会》,这次补偿只是民办、代课教师、临时工不在补偿范围,对已去世的民办、代课教师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还要给其直系亲属6个月的经济补偿,原被告父亲周宝德也在补偿范围。2013年12月6日文山市教育局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24010元,2014年元月3日被告将原告应得的补偿款私自领走,事后原告知道后找被告协商,被告要求到法院解决。协商无果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各自应得的份额6002.5元,合计18007.5元。
被告周某丁辩称: 一、原告诉称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24010元是事实,但是被告没某某私自将领取,两笔钱至今在被告的农村信用社卡上,卡至今由德厚中学保管;二、周某丙参与分配,应当扣除周某丙领取的被告所有的沙树叶款1100元,父亲生前债务人周昌武所还借款1200元、周某丙夫妻欠父亲的5100元,合计7400元。周某丙已经领取了以上钱,其无权再参与分配;三、被告同意分给周某甲、周某乙,但是应该扣除被告为办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支付的各种费用,共计8352元;四、被告同意分给周某甲、周某乙一次性经济补偿款,但是应该扣除应当共同承担的父亲医疗费和父母去世的丧葬费共计34628.77元,余款再平均分配。
原告周某甲、周某乙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一、文山市解决代课教师和民办教师经济补偿名册公示,证实该笔一次性经济补偿金24010元打到被告的卡上,并有被告的签名和按印,并该卡还设有密码;
二、证明一份,证实:1、证实原、被告父亲生前的经济补偿款是24010元、直系亲属补偿款是5880元,共计29890元。2、根据市教育局相关规定,德厚中心校于2014年1月10 日已将该款打到以被告身份证办理的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卡上,卡号是×××。3、德厚中心校只是帮忙保管此卡,卡由被告设密码。另此卡是否有副卡、挂失、取款交易及卡内金额并不清楚;
三、《文山市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工作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证实除了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要给直系亲属6个月的经济补偿。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一号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不清楚钱是否打到其卡上;对二号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第1、3个证明观点无意见,没某某副卡、没某某挂失。对2个证明观点被告不知道该笔钱是否已打到被告卡里;对三号证据无异议。
原告周某丙对原告周某甲、周某乙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为支持其答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一、(2011)文民一初字257号民事裁定书,证实2011年6月10日周某丙及原告周某甲、周某乙起诉被告继承纠纷撤诉的事实;
二、证明,证实文林证字(2008)第号林权证名下共有人周某甲、周某乙的事实以及父亲经济补偿款和生活补助费共计28980元的事实;
三、证明两份、文山州皮肤病防治病情证明、向张国华、龙海章、张永祥所做的调查笔录,证实1987年母亲在元六十七医院住院的事实,父亲周宝德住院被告支付11628.77元的事实,以及父母去世后被告一人办理丧事支出的丧葬费23000元的事实;
四、证明六份,政府调查汇报,证实父母的丧事均由被告办理,原告周某甲、周某乙上学支出的费用是被告支付的事实;
五、向周宝顺、李文庭做的调查笔录、支付丧葬费明细清单,证实父母丧事均由父母一人办理,丧葬费是被告一人支付的事实;
六、证明、借条,证实周某丙夫妇领取了父亲周宝德生前的债权2300元及欠父亲5100元的事实;
七、收款收据和发票,证实为办理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支出8352元的事实。
经本院允许,被告向本院申请证人黄某某、马某某出庭作证,证实在申请一次性经济补偿和直系亲属补偿金的过程中都是被告操办以及被告支付了一定费用的事实。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一、二、六号证据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可,三号证据不能证实费用是被告支付的,五号证据因证人没某某到庭接受质询,不予认可,四、七号证据不予认可,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一至三号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一、六号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二号证据中第一份证明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第二份证明因与原被告认可的金额不一致对其证明内容本院不予采信;三号证据仅证实了被告对父母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至于支出的费用因无其他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予以部分采信;四号证据证实了被告在父母去世后办理丧事以及支付了大部分的丧葬费用,本院予以部分采信,七号证据因无其他证据加以证实对其证明内容本院不予采信;证人证言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经庭审举证、质证及认证,本院查明如下法律事实:
文山市于2013年4月22日文山市召开《文山市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工作会》后,全市开展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确定的补偿对象是民办、代课教师,对已经去世的民办、代课教师除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要给其直系亲属6个月的经济补偿。原、被告的父亲周宝德属于被补偿的范围,周宝德与其妻子共生育六个子女:周某丁、周某丙、周某甲、周某乙、周成鹏、周成碧,其中周成鹏、周成碧在父母去世前已经去世且未生育子女,周宝德妻子于2001年去世,周宝德于2007年去世。根据文件精神,周宝德共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款24010元,根据周宝德的工龄乘以2012年文山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所得。根据市教育局要求,德厚镇中心学校已经于2014年1月10日将此款打到以被告名义开设的农村信用社卡上(卡号:×××),该卡由德厚镇中心学校保管。&&& 本院认为,法定继承纠纷是指依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将遗产分配给合法的继承人的继承方式。本案中争议的补偿给原被告父亲所得的24010元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属于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时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可见,遗产是死亡自然人死亡时尚存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的24010元虽然产生于周宝德死亡之后,但是该笔钱是依据周宝德的工龄补偿给周宝德的个人财产,而且根据文件精神只要符合补偿条件的民办、代课教师无论死亡与否都能够获得,所以这笔钱是在周宝德死亡时就获得所有权的财产,属于遗产的范围。在没某某遗嘱的情况下适用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原被告四人对于这笔补偿款,原、被告均享有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三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其在抚养老人的过程中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所以被告提出在分配遗产时要求多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根据被告尽的义务以及考虑补偿金由其申请获得,酌情分配7510元给被告,剩余的由三原告平均分配每人5500元{()÷3=5500元}。被告提出的周某丙领取了被告的沙树叶补偿款以及收取了父母生前债务人的还款及向父母借钱和要求扣除支付的相关丧葬费用这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以另行解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被告父亲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24010元,原告周某甲、周某丙、周某乙各自获得5500元,剩余的7510元归被告周某丁所有,因该笔钱存于被告周某丁的账户内,被告周某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原告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65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周某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苏忠卫
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彦红法院判决后,当事人申请执行,法院不去执行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儿子车祸去世,跟儿子第二个老婆之间的遗产纠纷也已解决,房子归媳妇和她的女儿,事故赔的钱归我和老伴和儿子与第一任老婆生的女儿,可是法院那边强制险赔的钱经过千辛万苦拿到了,肇事方赔的钱有四万块钱押在管辖事故路段的交警大队那里,这个钱我们要拿,要法院去执行,找法院,都一两了,回回都是拖,要不就是找不到人,找交警大队,那边说只要法院的手续到位,他们可以保证一天之内钱可以到账;可法院不管,我们该怎么办?又不敢得罪他们,实在是找不到办法了,求律师回复,告诉我们该怎么做,一趟一趟 的路费都花了一万多块了,实在是没办法了.
尊敬的律师:
一私企(原告)把欠据主要内容篡改或伪造后,将我(被告)告上法庭。一审认定欠据有效,强制执行扣押了我的运输车。法院已立案再审。请问:执行回转是我提出申请?还是法院判决?谢谢!
沈法【89】民监字8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胜诉的原告于1990年对判决第二项立即为原告案之一双居室楼房提起执行申请,败诉的被告辽宁省保险公司21年来没有对第三项提出执行申请,没有执行申请能进入执行程序吗?
法院判决后,5月22日已申请强制执行对方赔偿,对方无工作无收入,暂时无能力做出人民币赔偿,说要等工作后有了收入才能慢慢还清,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强制拘留对方?是不是在这个时候无法申请对他拘留呢。
对方已把部分的钱打入法院,原告改如何领取这部分的钱
交通事故起诉后起诉到事故所在地法院,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车主不履行承诺支付赔偿款,该法院又不受理被害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到被告所在地法院另行申请自行,不知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背景:被告之前由于背着我跟我妈将我妈的房子改了名字,然后对我妈态度恶劣,后来我妈知道情况后申请名字改回来,却变成房子是被告跟我妈的名字,然后我妈生病去世前,公证将房子给我,然后遗产上也说了给我她那份房产。
现在:申请分割遗产后,房子分给了被告,但是给我们这房子一半的钱,但是被告又拒不付款,然后工作辞掉了,把钱都转给了他老婆,说是没钱付给我们,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就当做没钱,就跟我们说没办法,但是他们家之前还买了房子的,但是应该房子也写了...
山林权属行政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撤销政府处理决定。但政府迟迟没有撤销,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在强制执行中罚款,是法院直接查询对方账号还是需要当事人申请后才能查询?
我于村委因村委毁坏果园经双方协调无结果,我上诉法院,2000年法院判决村委赔偿我44750元并于两年还清,2002我申请强制执行,但是未执行下来,现在我可以给他们要利息和滞纳金不?
背景:被告之前由于背着我跟我妈将我妈的房子改了名字,然后对我妈态度恶劣,后来我妈知道情况后申请名字改回来,却变成房子是被告跟我妈的名字,然后我妈生病去世前,公证将房子给我,然后遗产上也说了给我她那份房产。
现在:申请分割遗产后,房子分给了被告,但是给我们这房子一半的钱,但是被告又拒不付款,然后工作辞掉了,把钱都转给了他老婆,说是没钱付给我们,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就当做没钱,就跟我们说没办法,但是他们家之前还买了房子的,但是应该房子也写了他...问题编号:1483859
法院判决生效2年,原告不执行判决,也没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想还钱他不要,想要高息,被告该怎么办
07年我抵押了房子给典当行,借款13万给朋友用了,朋友还不上跑了,09年典当行把我起诉了法院判决我还本金13万利息,典当行不服法院判决,2年过去了,他没申请执行,现在我房子已经还迁,我拿不出抵押的房产证就办不了回迁手续,请问我该怎么办?
提问者:山东-临沂消费权益浏览719次 09:39:12
无需注册、快速提问 全国专业在线律师快速为您解答!
共有 1 位律师回答该问题
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56168**** (山东-淄博)帮助网友:1377称赞:0已经过了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 10:57:47
已帮助13人&已帮助25人&已帮助24人&已帮助19人&已帮助43人&已帮助27人&已帮助18人&已帮助21人&
已帮助44人&已帮助36人&已帮助38人&已帮助40人&已帮助39人&已帮助37人&已帮助52人&已帮助46人&
还没有华律网账号?
使用其他账号登录华律网:
相同经历,我也要问
扫微信,与律师对话
华律网致力于为用户提供健康和谐的网络交流平台
您投诉的是 的提问:
投诉类型:
无意义的回复
内容含广告
投诉说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后,被告无财产可执行,法院是否可对被告进行拘留_百度知道
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后,被告无财产可执行,法院是否可对被告进行拘留
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无收入来源,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一般不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遗产可供执行;  (四)追索赡养费;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扶养费
强制执行有期限吗?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
按默认排序
其他2条回答
人民法院会通知被执行人,即使是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不是针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拘留等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也不会拘留被执行人,要求其申报财产,也有就是有财而不执行或者虽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拒绝向人民法院申报的等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是针对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只要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
强制执行有期限吗
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执行期限为六个月。
如果被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不可对被告进行拘留。
强制执行有期限吗?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原告就被告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