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原告与被告那一方开庭地点

庭审直播――11月14日原告秦某与被告徐某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网
庭审直播――11月14日原告秦某与被告徐某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发布时间: 15:18:07[主持人]: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刘斐然,下面开始直播时间:日上午10时00分地点:本院第九法庭审:宣布法庭纪律(略)(敲法槌)现在开庭。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对原告秦某与被告徐某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核对当事人身份(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的内容)原告秦某被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孙海斌、康杰(实习,未到庭),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本庭由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代理审判员邰冬梅独任审判,书记员林琳担任记录。审:本院于庭前向当事人送达的举证通知、举证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被告是否收到?原:收到。被:收到。审:原、被告是否申请本案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解释,略)原:不申请。&&&被:不申请。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原:读诉状(内容,略)。审:被告答辩。被代:读答辩状(内容,略)。&审:本庭争议焦点:1.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原告的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对此原、被告有无异议或补充。原:没有。被:没有。审:原告方举证。原:申请法院调取淮海路派出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我是受害者,是徐佳佳、郭艳娟和证人薛玉一起打我的。下午6时许,郭艳娟到我门店门口说你出来,你怎么不敢出来,我说有什么事情你进来说,后来我出去后她骂我不要脸,我就和她对骂了,我们俩就打起来了,徐佳佳和薛玉也上来打我了。审:郭艳娟为什么叫你出来?原:估计是因为110老来查徐佳佳的店,徐佳佳说是我举报的,就让郭艳娟去叫我,然后我们就先发生口角,后来就打起来了。薛玉踹了我肚子一脚,徐佳佳打我脸两三巴掌,郭艳娟用手打了我胸口。后来我打了110,派出所出警以后徐佳佳又找了十几个人把我的店包围了,说要打我,我没敢出去。审:原告让被告承担什么责任?原:我认为郭艳娟是徐佳佳雇佣的员工,薛玉是徐佳佳找来打架的,因为徐佳佳是老板,所以我认为现在所有的责任都应该由徐佳佳一人承担。被代:对原告的陈述我方认为既没有事实依据,更没有法律依据。我方没有任何责任,责任完全在原告一方。审:被告质证。被代:对原告的询问笔录中原告公开承认与她们对打,完全证明与原告前面所说不一致。徐佳佳的笔录中说明当时郭艳娟被原告殴打时,徐佳佳是去拉架的,而且原告的丈夫也去推被告及郭艳娟等人,还把被告的嘴唇抓破了,笔录中也说了原告打了郭艳娟一巴掌并推了她一把,还抓了徐佳佳的脸。郭艳娟的询问笔录也说明了郭艳娟被原告殴打的事实,不仅嘴痛,说话不清楚,还头晕,有呕吐感。以上事实都有询问笔录可以证明。综上,该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并没有对原告进行殴打,而是原告与其丈夫殴打被告及其店员郭艳娟这一事实。审:被告陈述事发当天的情况。被:前一两天,原告无端跑到我的店里骂,当时我的店里还有三个客人,到事发当天下午我回到店里的时候,另一个店员告诉我前天晚上原告到我的店里骂人。最初时候我没有找到原告,找了右边汽配店的老板,准备请他出面问是什么情况,但是汽配店的老板也没有找到原告。到了晚上,郭艳娟到了店里,知道她本人被骂,准备去问为什么,我和薛玉站在我们自己的店门口,郭艳娟到原告的店门口,我们根本没有想到会有冲突,郭艳娟到原告店门口说大姐我想问你个事情,然后原告就从店里一边走一边骂冲出来,冲到郭艳娟的面前就是一个耳光。这时候我和薛玉两人跑过去拉开她们,原告的老公也出来了,但是没动手,是拉架的。我们没有拉开,我的脸上也被原告抓伤,至今还有疤痕。从开始到结束,我并没有打原告,更没有她所说的扇她耳光,原告所说不是事实。原:当时我老公问我怎么回事,他没有去打架。被告说我在两天前我去她的店里骂她的,我没有骂,是因为郭艳娟的朋友拿了我500元配件,没有给钱,我去要钱的。郭艳娟说我的朋友太多了,我不知道,我知道也不告诉你,我没有骂她们。审:原告当时郭艳娟去找你是谁先动手的?原:我们是同时动手的。我们是两个人先互相撕扯的,我比她高就给了她一巴掌,就这样两个人就边打边骂,后来徐佳佳和薛玉也过来打我了。审:就事实部分,原告还有无其他证据出示。原:没有。审:就各项损失,原告举证。原:1.病历1本,证明打架之后,我到第一人民医院就诊,没有住院。2.门诊收据13张,证明从至,我到第一人民医院就诊,治疗头晕、呕吐等,共花费1883元。审:被告质证。被代:对门诊病历和收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与本案无关联性,该病历也证明了原告去医院时,医生说与他人发生吵架后出现头晕的事实,完全是因为原告所说的与郭艳娟打架造成的,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门诊收据也不能证明其是因为与郭艳娟打架后造成的伤害及就医费用。审:就损失部分,原告还有无证据?原:还有车损,是晚上我去医院之后,徐佳佳和几个人爬到我车上把我车子的烤漆弄掉了,车子修理费花了300元左右,有票据。还有交通费,有票据。还有至四天的营业损失,是徐佳佳和郭艳娟、薛玉等四人坐在我家店门口打牌,不给我营业,派出所都有出警记录和摄像。审:原告庭后三日内提交车辆修理费、交通费的相关票据,以及派出所相关出警记录,如不提交,视为没有证据。原:知道了。审:被告发表意见。被代:原告所说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且原告所说的车辆损失的费用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其他的证据待看到后质证。误工费的计算我们不清楚。审:被告举证。被代:申请证人出庭。证人薛玉,女,汉族,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62446,住淮安市涟水县南禄办事处薛集村街南组16号。审:交代证人权利义务。(记录,略)。证人到庭证明什么问题?证:傍晚五六点钟,我在徐佳佳的店门口和她聊天,我看到了原告(指原告)和郭艳娟在一起撕扯,当时很混乱,我在聊天也没注意是谁先打谁的,我和徐佳佳去劝架,劝架时拉不开,原告的老公先是把我和徐佳佳拉开,后来又去拉原告和郭艳娟。在拉扯中有人打到我的左边肋骨处,不知道是谁。审:被告发问。被代:没有问题。审:原告发问。原:没有问题。审:证人和被告是什么关系?证:我是在被告的店里学功夫茶的,每天吃完晚饭有时间都去练一下。事发当天我是去店里学习的,我没有打原告。审:证人退庭。审:被告还有无证据?被代:没有。审:原告,明确诉讼标的组成。原:医疗费1883元(有票据),停业损失2400元(三人工资+房租,酌定600元/天*4天),车辆修理费300元(有票据但是没带),交通费300元(打的去医院挂水的费用,共去了25天,酌定)。审:被告对原告赔偿的标准有无异议?被代:医疗费不认可,并不能证明是其与郭艳娟吵架并互相打斗后造成的损失,停业损失不认可&,车辆修理费不认可也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交通费也不认可。审:就事实部分,双方有无相互发问?原:没有。被代:没有。审:法庭调查结束,原被告发表法庭辩论。原:要求徐佳佳赔偿各项费用。被代:1.原告诉请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依法应驳回其起诉。2.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也承认对被告的店员郭艳娟进行殴打,并且有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予以证明。因此本案中,原告完全是恶人告状,本案与被告徐佳佳没有任何关系,徐佳佳也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审:法庭辩论终结,原被告作最后陈述。原:是徐佳佳、郭艳娟、薛玉一起打我的,因为徐佳佳是店主,郭艳娟和薛玉是徐佳佳请来打架的,所以我只要求徐佳佳赔偿我的损失。被代: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依据,更没有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审:原、被告是否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原:同意。被代:不同意。审:鉴于被告不同意调解,本案定期宣判,现在闭庭,原、被告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直播结束第1页&&共1页原告一方聘请律师代言法庭开庭时法官是否应告知被告人.被告是否有权知道原告发言人是以什么身份发言?_百度知道
原告一方聘请律师代言法庭开庭时法官是否应告知被告人.被告是否有权知道原告发言人是以什么身份发言?
原告一方聘请律师代言法庭开庭时法官是否应告知被告人.被告是否有权知道原告发言人是以什么身份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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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无须另外核实对原告代理人的身份,法官会进行核实的,既然是代理人,所发言当然是代表他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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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可查看个人资料联系,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代理。祝你顺利法官会询问原告律师的代理权限
开庭第一件事就核查双方身份,这是法官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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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保强与被告谢红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信息来源:新阳人民法庭&&&&发布日期: 18:04:14&&&&阅读次数:296
&本院定于日下午3时,在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新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方保强与被告谢红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 审判人员:苏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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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开庭.我朋友因为和亲戚吵架,无意伤害对方轻伤害.原告希望被告当庭释放.法官说判一年一下.大概判多
悬赏分:40&
问题已解决
把鼻子打成骨折.认定轻伤害.原告的心里是要我朋友出来.现在已经在看守说呆了3个月了..大概判多久?希望大家能给个准确的答复,谢谢
根据《》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造成他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双方就赔偿达成谅解协议,多数情况下可以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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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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