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就被告代理律师可以未经法官许可向被告发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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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里诉讼案原告代理律师:阿里可以尝试和解
阿里诉讼案原告代理律师:阿里可以尝试和解
&&日09:48&&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编者按  企业走进,遭遇涉嫌欺诈的诉讼并非第一次,但因为是阿里巴巴而受到特别的关注。目前,原告方的证据是否有效、阿里巴巴的风险披露是否充分等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但诉讼风险仍不容忽视。企业在新的市场环境下,必须适应新的市场规则,阿里巴巴未来的每一步举动都具有标杆性的意义。  核心提要  根据本报记者的了解,涉及公司股票的集体诉讼案件,一般来说都是一个拉锯战,需要三到五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按照此前的经验,大部分公司因遭遇集体诉讼而出现股价暂时性或持久性大跌,许多公司不得不以和解来了结官司。  1月31日,罗宾斯&盖勒律师事务所(Robbins Geller Rudman & Dowd LLP)向纽约南区法院提起对阿里巴巴以及高管团队马云,蔡崇信,陆兆禧和武卫四人的集体诉讼,令阿里巴巴在美遭遇首个集体诉讼。  对于这一诉讼,阿里巴巴的官方回应是:最近提起的诉讼中的指控是没有依据的,阿里巴巴准备积极为自己辩护。  &最终,他们(阿里巴巴)如果愿意选择和解,他们可以尝试这么做。&当地时间2月2日,罗宾斯&盖勒(Robbins Geller)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卫&罗森菲尔德(David A. Rosenfeld)在纽约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他是这宗案件的代理律师之一。  他向记者强调:&他们可以说,这个信息不重要,但是我们觉得这个信息十分重要,根据美国法律有关信息披露的条款,这些信息应当被披露给投资人。&  罗森菲尔德口中所说的&这个信息&,就是上周开始给阿里巴巴&惹祸&的中国工商总局的&&(《关于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行政指导工作情况的》)。这份几个月前的会议记录,披露了工商总局在阿里巴巴前曾和公司就假货等问题进行行政指导,另外工商总局还表示,从网购买的商品只有37%是正品。  在引起媒体和美国律所的注意后,工商总局则出面表示,这份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作为目前唯一正式向法院递交集体诉讼诉状的原告律师,罗森菲尔德认为这一表态并不说明任何问题。他表示,该案的关键问题,是阿里巴巴应当按照美国联邦法律相关的要求披露哪些信息。  目前,罗宾斯&盖勒律师事务所是第一家也是唯一一家代表投资人正式向纽约南区联邦法院递交诉状的律所。  另外,从上周五开始,还有其他5家律所先后声明,就阿里巴巴涉嫌违反美国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并征集集体诉讼的首席原告(lead plaintiff),但目前都没有正式递出诉状。  核心问题:风险信息是否充分披露  阿里巴巴和中国工商总局之间的口水战,被擅长打公司集体诉讼官司的美国律所盯上,牵扯出了他们眼中的关键证据。  根据本报记者获得的25页诉状原文,原告称,阿里巴巴及其高管违反了美国1934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案,在前出具了与其业务操作息息相关的具有重大错误和误导的声明,具体是指公司没有向公众披露去年7月和中国工商总局之间的会晤,没有公布官方对阿里巴巴诸多可疑&&甚至非法&&的商业实践引起的注意。  诉状指称,阿里巴巴违反了证券法案的相关规定,对重要事实做不实陈述,或省略重要事实,使得在当时情况下产生误导。  同时,诉状认为,阿里巴巴的高管在这些违反规定的操作中负有责任。根据诉状,阿里巴巴及其限售股东以68美元的阿里巴巴IPO价格出售了超过3.68亿份美国存托股份,募资超过250亿美元。  目前的核心争论点,在于阿里巴巴的招股说明书对假货问题的风险披露是否完备,这也是日后到法庭上双方需要递交证据和激烈辩论的要点。  &这个案子的关键问题,是关于阿里巴巴应当按照美国联邦法律相关的要求披露哪些信息,也就是说,很清楚地,如果你有一些重大信息对投资人十分重要,未来很可能会影响到公司未来的财务情况,公司就有义务进行披露。&罗森菲尔德告诉本报记者。  对于这一诉讼,阿里巴巴的官方回应是:最近提起的诉讼中的指控是没有依据的,阿里巴巴准备积极为自己辩护。  本报记者注意到,阿里巴巴在IPO前的最新招股说明书曾经提到相关风险,表明未来可能会因为在自己平台上盗版、假冒或者非法货品而遭遇诉讼:&虽然我们已经采取措施对卖出产品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最小化对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侵犯&&这些举措不一定总是成功的&&另外我们过去也因为  在我们平台上销售的假冒盗版产品而遭遇过负面曝光。&  但是,除了一般化的风险提示之外,罗森菲尔德则认为,&白皮书&就是需要披露的重要信息,并且给出了他的理由。  &该公司的实际业务是建立在产品基础上的,中国政府机构(工商总局)在IPO之前和他们见面,表明会采取一些措施,不允许进行假冒产品的销售,这个就触发了公司(在美国)的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告知其未来的收入会因为假冒产品而受到影响,同时表明未来中国政府不会允许继续销售这些产品,因此投资人可以充分理解到收入会因此受到影响。这就是美国联邦法规所要求的。&他说。  同时他表示,投资者从他们最近的季报中,也并不能清楚地看到,阿里巴巴的哪些利润可能会因为诉状中所说的这些不恰当的商业实践而受到影响。  就在工商总局和阿里&扯皮&期间,阿里巴巴发布了其上市之后首个完整季度的财务报表。季报显示,截至去年12月31日的季度内,根据美国通用会计准则,阿里巴巴营收同比增长40%至42.2亿美元,不及市场此前预期的约44.5亿美元;净利润9.64亿美元,同比下滑28%。  集体诉讼的&猎物&  作为美国历史上数一数二的大规模IPO,也是在美上市的互联网企业中规模最大的IPO,阿里巴巴早在上市之前就成为美国上市公司和投资者这条&食物链&上的重要&猎物&,从美国监管方、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到承销商、做空机构、律所、公关公司和中介机构以及媒体,对其关注度均颇高。  而这一次,阿里巴巴成为专职发起上市公司集体诉讼的律所的&猎物&。  罗宾斯&盖勒律师事务所是一家老牌的擅长代表投资人打集体诉讼官司的律所,自称在过去多个重大的集体诉讼案件中为投资人挽回了重大损失。  &我们律所在集体诉讼方面有专长,我们能够找到原告人&&分析所有的这些信息,将它们整合到我们的主张中去,然后就递交了诉状。&罗森菲尔德说。  根据本报记者的了解,该事务所此前曾深入涉足中概股相关的集体诉讼,包括几年前因涉嫌财务欺诈、信息披露不全或违反信托责任等而遭到起诉的中国能源技术,还有晶澳太阳能、泛华保险和巨人网络等公司。  罗森菲尔德表示,在罗宾斯&盖勒律所代表原告投资人Manishkumar Khunt递出诉状后,从上周五开始计算的未来60天内,从去年10月21日到今年1月28日购买了阿里巴巴美国存托股票的投资人,均可以申请成为&首席原告&,一旦成为首席原告,他们在该案中就可以扮演积极的角色,负责代表所有其他的投资人。  这意味着该案到今年3月底4月初前不会有任何其他的进展。而根据集体诉讼的法律程序,法官接下来会告知哪些人可以成为首席原告,然后就可以确定在该案中哪些人可以代表所有投资人。  集体诉讼在美国证券行业比比皆是,通常由专门做集体诉讼的律所代表投资人发起,并在短时间内召集并选出首席原告成员登记,同时从投资人处收集证据。一旦集体诉讼胜诉,首席原告获得赔偿较多,而不主动登记的投资人则获得象征性赔偿,同时律所会获得较为丰厚的代理费。  根据罗宾斯&盖勒律所此次的诉状,原告方面请求裁决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和利息,以及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合理支出,另外还有强制性补偿以及其他法庭认为合理的费用等。  根据本报记者的了解,涉及上市公司股票的集体诉讼案件,一般来说都是一个拉锯战,需要三到五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按照此前的经验,大部分公司因遭遇集体诉讼而出现股价暂时性或持久性大跌,许多公司不得不以和解来了结官司。  目前没有针对阿里巴巴递出诉状,但是宣称进入调查阶段的这些律所,包括Pomerantz律所、Rosen律所、Howard G. Smith律所、Holzer &Holzer律所以及Bronstein, Gewirtz &Grossman律所等,历史上都在集体诉讼和解方面有很多斩获。  近期的一个涉及中概股集体诉讼的例子就是2013年8月底针对发起的诉讼,罗宾斯&盖勒律所、Rosen律所和Holzer&Holzer律所均有涉足,其中Holzer&Holzer还涉足过此前对的集体诉讼。此后以155万美元左右的金额达成了诉讼和解。  更早前的2012年9月,至少有7家律所发起集体诉讼,以做空机构&浑水&提供的证据作为主要依据,指责及其CEO发布虚假误导性财务信息。  Pomerantz曾在去年5月发起过针对聚美优品的集体诉讼,当时该公司股价一度缩水超过六成,目前该案还没有了结。  阿里巴巴的股价目前也在处于跌势之中。就在1月28日工商总局披露&白皮书&之后,阿里巴巴的股价跌去4%,当天收于102.94美元。而到了2月2日收盘,阿里巴巴股价在90.13美元,仍然低于其IPO当天的开盘价,同时也比去年11月最高位接近120美元的价格跌去了24.4%。(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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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版权所有40分钟核实144个被告 法官当庭“倒苦水” 锦阳商厦高空坠物伤人“连坐”案昨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陈涛和两位代理律师坐在原告席上,对面坐着20多名被告
&&锦法 成都商报记者 孙兆云 摄影记者 王勤&&索赔降了10万&&庭审开始后,陈涛将索赔数额由之前的32万余元降低为22万余元。伤残等级由此前的8级调整为10级,放弃了“康复费”和“其他必要合理损失”的请求部分。&&被告多了6名&&经过调查核实,最终确定的被告从138名增加到144名。&&昨日,备受关注的锦阳商厦高空坠物伤人“连坐”案在锦江法院开庭审理。由于被告信息的复杂性,被告数量增加到144个,全国罕见,就连开庭时法官核实被告身份,也花费了大约40分钟。&&上午9点半,庭审开始。核对完陈涛和两个代理律师的身份后,法官开始一一核对被告的信息。&&法官:第一被告王平,男,汉族,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石人东路5号。系锦江区新超强通信器材经营部负责人。王平有没有到庭?&&(两三秒的寂静)&&法官:第一被告未到庭。被告二,成都印象电子有限公司,两名诉讼代理人到庭……&&(法官继续核实被告,语速一直很快。)&&法官:被告十三,成都市凯宏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挺。法定代表人是什么职务?&&被告席上一中年男子:总经理。&&法官:是不是本人到庭?&&中年男子:是。&&(20多分钟过去了,被告才刚刚核实到60多名……)&&法官:被告六十八,成都恒达伟业通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毛伟。有没有代理人出庭?&&被告席上一年轻女子:有,我是公司的员工。&&法官:有没有提交授权委托书?没有,那请你坐到旁听席上吧。&&(法庭内有人发出轻微的嘘声,女子低着头走出了被告席。)&&法官:好的,法庭继续核实被告信息……&&(40分钟过去了,法官念到了第144位被告。然后,法官竟然“倒起了苦水”)&&法官:经过之前多次到现场调查核实,现在确定了144位被告,因为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法院也主动去调查了这些商家的信息;但大多数是从物管公司了解到的,因此有一定的局限性,难以掌握商家的变更和流动情况。前期法院打电话联系这些商家时,很多信息与工商登记资料显示的情况不一致,被告的数量也一直在变化,确定具体信息更是困难……&&听到这儿,陈涛的两个代理律师王黎明和邢连超都微微点头。&&庭前一幕&&被告席坐不下 只好抬来两个连排椅&&昨日,距离开庭时间还有半个小时,锦江法院安监门前已聚集了一大堆人,除了多家媒体,还有专程来旁听的10多名群众。当陈涛的母亲出现在法庭门口时,很快被大批记者包围。昨日,陈涛的母亲、女友、二姨和堂兄旁听了庭审。&&上午9点半,庭审开始,能容纳六七十人的旁听席全部坐满了人。陈涛穿黑色衬衫、白色西服和两位代理律师坐在原告席上。出庭应诉的商户共25家,因为坐不下,法警只好抬进两个连排椅子。&&随着女审判长轻敲法槌,庭审正式开始。&&谈谈感情&&陈涛女友:&&说不清是在一起,还是分开了&&昨日,陈涛的女友旁听了全程,中午也没有吃饭。谈到与陈涛的感情,她说因为父母对陈涛的身体恢复情况很担心,他们现在只是偶尔才见一面,说不清是还在一起,还是已经分开了。对于以后,她说自己没有想清楚,只能走一步看一步。&&商家喊冤&&事发前已搬走&&凭啥成被告&&为此事已经奔波近3年的27岁伤者陈涛终于等来了开庭,在庭审现场,双方展开了激烈争辩。&&参加庭审应诉的25名被告都觉得自己很冤,极力阐述自己是不应该担责的,有的认为自己所处楼层低,有的认为自己离得远,不可能扔肇事杯子……&&庭审开始后,陈涛将索赔数额由之前的32万余元降低为22万余元。伤残等级由此前的8级调整为10级,放弃了“康复费”和“其他必要合理损失”的请求部分。&&随后,代理律师共提交了10组证据,一一证明各项损失费用。其中,包括了事发后陈涛家属拍摄的锦阳商厦外部各楼层情况的视频。&&对于上述证据,第四被告四川华惠通讯连锁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称,原告根据新的鉴定结论降低了索赔数额,但对于这份鉴定结论因为是原告单方委托的,本被告不予认可。其他被告纷纷应和。&&轮到被告举证时,物管公司提交了事发时大楼的监控视频,证明没有发现有人拿着杯子进入走廊。多家被告商户则拿出自己在大厦所处的方位图,说从他们的位置是无法将杯子扔到事发区域的。&&随后,众被告纷纷自证其清,并称自己是冤屈的。&&&&■负三层&&个体工商户何某、王某:不可能扔到上面,我们平时比较忙,不要扯上我们。&&■一楼&&成都印象电子有限公司等4家被告(关联企业,共同委托了两名代理人):我们四家公司都位于一楼,不可能对原告造成伤害,我们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告我们就应该证明是我们扔了杯子。&&四川华惠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一楼无法丢下去,无需证明。&&■二楼&&成都华弘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照片):我们外面是广告牌,也没有人上楼。&&■三楼&&成都量通电子有限公司:我们离受伤位置很远,不可能扔。&&■九楼&&武汉多普达通讯有限公司:2011年事发前,我们已搬离。&&■二十三楼&&商厦物管公司:物管公司所在的位置与事发区域呈直角,无法扔下去。我们向法庭提交的视频显示事发时走廊内无人拿杯子。商厦内有大量顾客,他们也应该被追加进来。几年前,经常有人往外扔东西,2009年,物管公司还专门贴出公告,呼吁大家不要乱扔。&&四大焦点 庭审现场激烈争辩&&焦点1&&144个被告&&是否该承担责任?&&陈涛及其代理人:根据高空抛物“连坐法”,被告只有100%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才能免责。哪怕只有1%的可能性,也应承担责任。&&另外,法律规定的是补偿责任,这是一种“非过错责任”,从表面上看似损害了无辜者的权益,但法律更多的是兼顾公共安全,是更高意义上的公平。&&被告:按原告所说的,就是负三层的也有可能到楼上扔杯子,但从常理上说,他不可能拿个杯子到楼上去,也就是说,不应该把这种可能性无限放大。比如说,你在北面被砸伤,就应该排除南面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另外,不应该把所有的举证责任都推在被告身上,法院应该主动去核查,看哪些被告是不可能扔杯子的。&&焦点2&&如果承担责任&&怎么划分责任?&&陈涛及其代理人:所有被告都存在加害可能性,我们提出各被告承担共同责任,但并不反对按份。法律对于补偿标准并未单独明确,应该参照赔偿标准,因此应该是一致的。&&被告:我们不应承担责任,也就不存在按份还是连带的问题。即便要承担,也应该是按份责任。&&法律规定的是补偿,而且被告并非实际加害人,应该与赔偿有所区别,而且原告已购买社保,这部分应该扣除。&&焦点3&&被告商户&&和物管的责任咋划分?&&陈涛及其代理人:物管公司具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应该对全部补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补偿数额时也应当多一点。这也是法律要求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道义的体现。&&被告商户:物管公司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他们对于伤人事件的发生应该采取预防管理的措施,但是物管公司没有尽到相应的职责。&&被告物管公司:2009年,我们已经发出了整改公告,也无法防止有人往外扔东西,已经尽到管理职责,应与其他被告承担相同的按份之责。&&焦点4&&是否过了诉讼时效?&&陈涛及其代理人:2年前已提出诉讼,因为确定被告花费的时间长,年底前撤诉一次,后来又重新起诉。&&被告:我们是后来被确定为被告的,这个时候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从上午9点半持续到下午3点半,大约6个小时的庭审后,法院没有宣判。&&庭后,陈涛的代理律师邢连超说,他们花了两年多时间来办理这个案子,这一个案子顶上四五个普通案子了;但是,在确定最终144名被告的过程中,办案法官所做的工作更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这条“高空坠物条款”被称为“高空抛物连坐法”。&&问问专家&&“连坐”规定&&源于“重庆烟灰缸案”&&就高空坠物伤人引发官司的相关问题,成都商报记者专访了《侵权责任法》专家、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侵权法研究所副所长王竹。&&按照《侵权责任法》87条的规定,该如何确定被告?王竹说:“要确定被告,核心问题在于理解‘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情形下,每个区分所有的单元的实际使用人。严格地说,这里的‘使用人’是物权法意义上的使用人,而不是简单地理解为当天是否进入该大楼的人。在现实生活的理解中,很容易出现一个逻辑误区,就是当天可能进入很多人,而实际扔了杯子的人,恰好不是建筑物区分所有单元的‘使用人’。所以,如果事后可能查明的话,还有一个追偿的问题。”&&在144个被告中,大多数都觉得自己很冤。法律为什么最终要这样规定?王竹表示,该条源于“重庆烟灰缸案”,由于《侵权责任法》草案起草机关和部分学者认为该规定有利于实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立法目的,最终进行了规定。为了平衡责任人和受害人的利益,特别规定“给予补偿”,即不是“全额赔偿”。从该法的立法主旨来看,应该认为是仅限于对人身损害中医疗费用的部分补偿,而不包括其他人身损害项目和财产损害、精神损害等。&&那立法精神主要从哪些角度考虑的?王竹说,从立法精神来看,个人觉得是“道义补偿”的法定化。当这种道义补偿法定化之后,法院应该尽量根据可能参与补偿的建筑物区分所有单元的使用人数量、衡量各方经济状况,包括受害人一方的社保和商业保险购买情况,尽量在不影响各方经济状况的情况下,适当进行补偿。尽量以调解为宜。&&在庭审中,很多被告没有参加庭审,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被告的责任应怎样分担?&&对此,王竹表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并没有明确责任分担的具体规则,但从“可能加害”的措辞进行严格解释,既然“不可能加害”的不赔偿,那么就应该按照“可能加害”的概率进行分配。原则上应该平均分配,但如果出现某一使用人所适用的建筑物区分所有单元非常大,例如一层占到了整个建筑物的三分之一或者一半,由其多承担一些,也是可以的,其补偿能力也更强一些。成都商报记者 周茂梅&&案例链接&&“重庆烟灰缸案”&&日深夜,重庆市渝中区某公司的董事长郝跃加完夜班回家,在路过学田湾正街65和67号楼下时,一只从天而降的烟灰缸砸在了他头上,当场昏迷倒地,随即被人送往附近的急救中心抢救。在经过39小时的手术急救,昏迷了70多天,花费14万余元的医药费后,郝跃脱离了生命危险,但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被鉴定为三级智能障碍伤残、命名性失语伤残、颅骨缺损伤残,伴随经常发作的外伤性癫痫,郝跃基本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和工作能力。&&这一事件经当地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后未能查明系何人所为,郝跃遂将位于出事地点的65、67号两幢楼的开发商及两幢楼一层以上24户居民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7万余元。一审法院驳回郝跃对于开发商的诉讼请求,但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24户居民中的22户共同分担16万余元的赔偿责任,每户赔偿8000余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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