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后事实不清楚!在次开庭基金会不会跌没了无罪释放

国企副主任被举报挪用公款&7次上诉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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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上诉7次,终于讨回无罪身。
安徽省生产力促进中心一副主任涉挪用公款案宣告无罪。
12月15日,马某手拿无罪判决书,终以清白之身,走出合肥市中院大门。14年57岁的她因涉嫌挪用公款罪,先后7次站上法院被告席。
从“东窗事发”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逮捕,到合肥市中院再审宣告无罪,马某失去人身自由近4年。12月17日,市场星报记者经过多方采访,独家为读者揭开这起案件的来龙去脉。
事发:群众举报,牵出“挪公款”开公司案
马某,1957年出生,上海市人,硕士研究生。1982年,她毕业于合肥工业大学,曾被国家科技部评为 “全国生产力促进工作先进个人”。
在2010年11月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庐阳区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之前,马某任职安徽省生产力促进中心(下称“生产力促进中心”)副主任、法定代表人。该中心系安徽省科技厅直属单位,1992年成立时属全民所有制企业,1997年6月列入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事件的案发还要从四年前说起,2010年6月,因有人向安徽省省科技厅举报马某任职期间有经济问题,该厅纪检组长、分管生产力促进中心副厅长约谈了马某,询问其任职期间是否设立过账外账,是否成立过公司等行为,对此,马某均予以否认。
然而,同年11月份,马某在接受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工作人员的调查时,承认自己挪用公款50万元成立安徽卓越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卓越公司”)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
获刑:挪用公款50万元,法院依法判刑五年
在前期的询问笔录中,马某交代,2003年至2009年,她安排刘某、尹某采取截留单位收入、虚列人员工资、虚报费用等形式,套取单位公款共计30.9万余元,后将该款用于注册私人公司的资金。
期间,2007年8月,合肥财政局给生产力中心拨付20万元项目资金,用于某开发项目,后生产力中心与金石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并向金石公司支付20万元项目开发经费。
因该项目没做成,金石公司将20万元退回。这笔20万元退款事后被用于卓越公司的注册资金。成立公司前,马某借刘某、邹某等人的身份证用于办理公司注册,五人均未实际出资。
马某称,在该公司成立前后,虽未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领导汇报过,但公司成立后,做了几笔小业务,至2010年11月案发,上述50万注册资金及经营收入6万余元始终在该公司账上。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在担任安徽省生产力中心副主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5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属于情节严重。 故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五年。
波折:不服判决,2年内7次站上被告席
在关押期间,马某和家人没有放弃申诉。据统计,2012年至2014年期间,马某先后7次站上被告席。
2012年12月,庐阳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马某犯挪用公款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马某不服提出上诉。
2013年3月合肥市中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3年6月,庐阳区法院经重新审判作出刑事判决。马某不服,继续提出上诉。
日,合肥市中院作出刑事判决,撤销原判,以挪用公款罪在法定刑以下对原审被告人马某判刑,并依法送报省高院复核。
2014年2月,省高院刑事裁定,撤销二审判决,发回合肥市中院重新审判。
2014年4月,合肥市中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庐阳区法院重新审判。
2014年8月,庐阳区法院经重新审判作出刑事判决。马某不服再次提出上诉。合肥市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
日,合肥市中院宣判马某无罪。
诉由:马某提供10项证据,证实成立公司实为单位牟利
马某的上诉理由很多,她提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辩称其成立卓越公司的目的是为了生产力中心的承接新项目。
为此,马某及其辩护人提供了10项证据。如,成立卓越公司缘于生产力不能申请创新资金项目,为争取新的创新基金项目需要新的申请主体;卓越公司负责某项目的实施开展审核业务、培训,生产力中心为此获得荣誉;卓越公司培训多名人员取得清洁生产审核师资格,为生产力中心作出贡献等证据。
此外,省科技厅曾向检方发出情况说明,证实省科技厅认可卓越公司在清洁生产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该公司账款至案发未被私用。
“现有证据查明卓越公司自成立至案发,时间长达二年多,且该公司账上资金和所获利润未被再挪用,也未被包括马某在内的股东据为己有。”马某的辩护人认为,马某注册卓越公司的资金系公款属实,但其实际是为了单位利益,且未谋取私利,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改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合肥市中院宣判无罪
近日,合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主审法官胡宏林告诉市场星报记者,现有证据查明生产力中心是直属省科技厅的自收自支国有事业单位,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此情形下,马某辩解称为谋求自身生存和发展、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成立新的公司,并对该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有其正当性。
与此同时,马某辩解成立卓越公司的目的有其合理性,及马某认为其以生产力中心负责人成立卓越公司是为单位谋取利益有其现实性。据此,原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完全排除上诉人马某的行为是为了单位利益的可能性。
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马某使用本单位资金成立自然人为股东公司的事实成立,但原审法院对所认定的上诉人马某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未能达到全案证据完全充分,且未达到完全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
因此原判认定马某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马某所犯罪名不能成立。
最终,合肥市中院宣判上诉人马某无罪。
案外音:法官胡宏林表示,本案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原则。他解释,这种无罪只是“准无罪”,被告人不一定确实无罪。因此,被告人因证据不足而得到无罪宣告后,如果取得了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仍然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
(责编:朱惠悦)
马某 清洁生产审核 获刑 上诉人 无罪释放
||||||||||||||||||||||||||||||福建四次被判死刑上诉人无罪释放_联合早报网-爱微帮
&& &&& 福建四次被判死刑上诉人无罪释放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昨天终审宣判曾四次被判处死刑的念斌无罪,当庭释放。念斌的姐姐念建兰昨天通过微博“感谢上苍”并对媒体誓言:一定会追究公安的责任,要求国家赔偿,“我不会原谅他们。”念斌的辩论律师张燕生和斯伟江昨天通过新浪微博发表声明说:“感谢法院,感谢专家和网友、记者,正义虽然迟到,但终究没有缺席。我们流泪感谢,一半是欢喜,一半是悲伤。正义的伸张其实也是政府的胜利”。日,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致两人死亡。警方侦查确定是人为投入氟乙酸盐鼠药所致,认为受害人的邻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同年8月7日,念斌被警方带走。2007年2月,福州市检察院以念斌犯投放危险物品罪向福州中院提起公诉,但念斌在庭审中翻供,指出他所做的有罪供述,都是在遭受了警方严重的刑讯逼供后承认的。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念斌死刑立即执行。念斌提起上诉。2008年12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念斌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日,福州中院再次判决念斌死刑立即执行,念斌上诉。但福建高院在2010年4月的二审中也判处念斌死刑,该案随后移送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2011年4月,最高院下发裁定,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福建高院重审。日,念斌第四次被福州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念斌再次提起上诉。今年6月,福建省高院再审念斌案,并于昨天宣判38岁的念斌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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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年上诉7次,终于讨回无罪身
  安徽省生产力促进中心一副主任涉挪用公款案宣告无罪
  12月15日,马某手拿无罪判决书,终以清白之身,走出合肥市中院大门。今年57岁的她因涉嫌挪用公款罪,先后7次站上法院被告席。
  从“东窗事发”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逮捕,到合肥市中院再审宣告无罪,马某失去人身自由近4年。12月17日,市场星报记者经过多方采访,独家为读者揭开这起案件的来龙去脉。 记者 王玮伟
  事发:群众举报,牵出“挪公款”开公司案
  马某,1957年出生,上海市人,硕士研究生。1982年,她毕业于合肥工业大学,曾被国家科技部评为 “全国生产力促进工作先进个人”。
  在2010年11月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庐阳区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之前,马某任职安徽省生产力促进中心(下称“生产力促进中心”)副主任、法定代表人。该中心系安徽省科技厅直属单位,1992年成立时属全民所有制企业,1997年6月列入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事件的案发还要从四年前说起,2010年6月,因有人向安徽省省科技厅举报马某任职期间有经济问题,该厅纪检组长、分管生产力促进中心副厅长约谈了马某,询问其任职期间是否设立过账外账,是否成立过公司等行为,对此,马某均予以否认。
  然而,同年11月份,马某在接受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工作人员的调查时,承认自己挪用公款50万元成立安徽卓越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卓越公司”)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
  获刑:挪用公款50万元,法院依法判刑五年
  在前期的询问笔录中,马某交代,2003年至2009年,她安排刘某、尹某采取截留单位收入、虚列人员工资、虚报费用等形式,套取单位公款共计30.9万余元,后将该款用于注册私人公司的资金。
  期间,2007年8月,合肥财政局给生产力中心拨付20万元项目资金,用于某开发项目,后生产力中心与金石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并向金石公司支付20万元项目开发经费。
  因该项目没做成,金石公司将20万元退回。这笔20万元退款事后被用于卓越公司的注册资金。成立公司前,马某借刘某、邹某等人的身份证用于办理公司注册,五人均未实际出资。
  马某称,在该公司成立前后,虽未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领导汇报过,但公司成立后,做了几笔小业务,至2010年11月案发,上述50万注册资金及经营收入6万余元始终在该公司账上。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在担任安徽省生产力中心副主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5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属于情节严重。 故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五年。
  波折:不服判决,2年内7次站上被告席
  在关押期间,马某和家人没有放弃申诉。据统计,2012年至2014年期间,马某先后7次站上被告席。
  2012年12月,庐阳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马某犯挪用公款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马某不服提出上诉。
  2013年3月合肥市中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3年6月,庐阳区法院经重新审判作出刑事判决。马某不服,继续提出上诉。
  日,合肥市中院作出刑事判决,撤销原判,以挪用公款罪在法定刑以下对原审被告人马某判刑,并依法送报省高院复核。
  2014年2月,省高院刑事裁定,撤销二审判决,发回合肥市中院重新审判。
  2014年4月,合肥市中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庐阳区法院重新审判。
  2014年8月,庐阳区法院经重新审判作出刑事判决。马某不服再次提出上诉。合肥市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
  日,合肥市中院宣判马某无罪。
  诉由:马某提供10项证据,证实成立公司实为单位牟利
  马某的上诉理由很多,她提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辩称其成立卓越公司的目的是为了生产力中心的承接新项目。
  为此,马某及其辩护人提供了10项证据。如,成立卓越公司缘于生产力不能申请创新资金项目,为争取新的创新基金项目需要新的申请主体;卓越公司负责某项目的实施开展审核业务、培训,生产力中心为此获得荣誉;卓越公司培训多名人员取得清洁生产审核师资格,为生产力中心作出贡献等证据。
  此外,省科技厅曾向检方发出情况说明,证实省科技厅认可卓越公司在清洁生产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该公司账款至案发未被私用。
  “现有证据查明卓越公司自成立至案发,时间长达二年多,且该公司账上资金和所获利润未被再挪用,也未被包括马某在内的股东据为己有。”马某的辩护人认为,马某注册卓越公司的资金系公款属实,但其实际是为了单位利益,且未谋取私利,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改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合肥市中院宣判无罪
  近日,合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主审法官胡宏林告诉市场星报记者,现有证据查明生产力中心是直属省科技厅的自收自支国有事业单位,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此情形下,马某辩解称为谋求自身生存和发展、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成立新的公司,并对该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有其正当性。
  与此同时,马某辩解成立卓越公司的目的有其合理性,及马某认为其以生产力中心负责人成立卓越公司是为单位谋取利益有其现实性。据此,原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完全排除上诉人马某的行为是为了单位利益的可能性。
  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马某使用本单位资金成立自然人为股东公司的事实成立,但原审法院对所认定的上诉人马某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未能达到全案证据完全充分,且未达到完全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
  因此原判认定马某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马某所犯罪名不能成立。
  最终,合肥市中院宣判上诉人马某无罪。
  案外音:法官胡宏林表示,本案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原则。他解释,这种无罪只是“准无罪”,被告人不一定确实无罪。因此,被告人因证据不足而得到无罪宣告后,如果取得了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仍然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
(责任编辑:UN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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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男子入狱10年后被无罪释放 申请300万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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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日,因“杀妻”入狱11年的佘祥林被法院宣判无罪释放;3天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王元松因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今年,六盘水市检察院撤诉,确认“王元松没有犯罪事实”。10月31日,王元松获释,已向贵州省高院申请300万的国家赔偿。
  一纸证词定“杀人犯”十年牢狱后检方撤诉
  日,因“杀妻”入狱11年的佘祥林被法院宣判无罪释放;3天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王元松因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2014年,入狱10年的王元松重演了佘祥林的“无罪归来”一幕。此案10月在六盘水市中院重审,六盘水市检察院撤诉,确认“王元松没有犯罪事实”。10月31日,王元松获释,已向贵州省高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他和他家人表示,发生在他身上的是非对错总该有个说法。如今,一切都还需等待。
  施工纠纷引发命案
  导致王元松被判无期徒刑的案子,源于一起施工纠纷。
  2004年8月,家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木岗镇的小包工头王元松来到同属六枝特区的新华乡牛肉洞村包工。8月13日,开工第二天,当地村民徐丙权找过来,要求其停工,称自己尚未与村里谈好土地赔偿。这在王元松意料之外,他便叫工人在出租屋休息,等待当地村干部协调。
  下午3时许,工人们打着麻将,王元松在一旁围观。徐丙权突然出现在出租屋门口,“一上来就破口大骂”。工人金宗光站起来劝阻,徐丙权突然从腰间拔出一把杀猪刀,捅向金宗光。王元松抄起一块木方上前救人,也被砍了一刀,伤到左肩。在场其他工人随手抄起木方、铁铲等工具,徐丙权见势而逃。
  该案案卷资料,以及王元松及其他在场者的讲述,都确认了上述情节。徐丙权本人此后也向警方确认,自己当时去找施工队解决土地问题,争吵后捅了金宗光,砍了王元松。“我怕他们打我,我就先下手。”
  争议从徐丙权逃离出租屋后开始。据2005年六盘水市检察院对王元松的起诉书中指控:“徐丙权砍王元松肩部一刀后外逃,王元松持杀猪刀追徐丙权至牛肉洞村民组麻窝田后面下路时,徐丙权的女婿左青追上来劝阻,王元松便杀左青胸部一刀,致左青当场死亡。”
  对此指控,王元松称,当时徐丙权逃跑后,工人蔡祖贵、陈正华、陈跃华三人留在出租屋抢救金宗光,自己与工人王权、何明贵、肖友元前去追赶。“当时我手上只拿了块木方,根本没有杀猪刀。我肩膀一直在流血,跑了一二十米就蹲到了地上,肖友元停下来扶我,王权和何明贵继续追。一个年轻人突然冲到了他们前面,后来我才知道是徐丙权的女婿左青。左青应该是想帮他岳父挡住后面追的人,没想到徐丙权转身就杀了左青一刀。左青掉到了旁边的水塘里,徐丙权就一直往山上跑了。”
  工人王权、肖友元也向南都记者表示,当时王元松未到左青被杀现场,左青确被其岳父徐丙权捅杀。工人何明贵也在一份证词中讲述:“我看见一个青年和那老者在那纠缠……只看见那青年人一下掉进水塘里,青年人爬上岸,倒在路上就不动了。”
  工人们说,其后,王元松和金宗光被送往六枝特区人民医院。王元松的妻子罗治细和父亲王正和均表示,当晚他们赶到医院时,金宗光已抢救无效死亡,王元松则进行了紧急手术。当日医院下发的《病危通知书》称,王元松“随时有死亡可能”。
  一份证词判了无期
  日,躺在医院的王元松苏醒,双脚已被铐住。办案民警告知,他涉嫌杀害左青。王元松如今已不记得在病床上做的笔录具体说了什么。案卷资料显示,王元松一直否认杀人。“他们就问过我一次,以后再没问。”
  两天后,王元松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拘,随后被关入六枝特区看守所。9月23日,王元松被正式逮捕。他说:“在看守所我一直在想,自己明明是受害者,怎么就成了杀人凶手?警方到底有什么证据?”
  直到收到六盘水市检察院的起诉书,王元松才知道,指证自己杀人的竟是工人陈正华和陈跃华。他们的证词均称,“看到王元松杀了那个青年一刀”。
  但陈正华、陈跃华回村后却找到王元松的家人,称遭警方刑讯逼供,不得不指证王元松杀人。两人日前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都表示,当晚他们回到案发现场,即被办案民警带走审讯,不得不作伪证。
  陈跃华说:“这个事真的很对不起王元松,但当时我也没办法。”另一个工人蔡祖贵告诉南都记者,自己当时也遭到殴打,但没按民警的意思指证,被关了40多天才释放。
  2005年4月,此案一审开庭。据了解,六盘水市检察院对王元松杀死左青的指控,只有证人的证词,“凶器”杀猪刀也未找到。法庭上,工人肖友元、王权两人曾出庭为王元松作证,辩护律师也对“只有证词的指控”提出质疑。六盘水中院最终认定王元松有罪,一审判决书显示,“根据证人陈正华、陈跃华的证实,能确认被告人王元松杀左青,且这二人的证言又和现场勘查、尸检情况相互印证”,王元松故意杀人罪成立,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书于日下发。而在此前3天,轰动全国的佘祥林案重审,其被宣判无罪,并引发一股全国性的“冤案大讨论”。在此背景下,王元松上诉,其辩护律师在申诉状中呼吁:“依法撤销原审错误判决,改判申诉人无罪,以免申诉人成为第二个佘祥林”。
  贵州高院受理上诉后,“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2005年6月,贵州省高院就此案下发裁定书,称“法医学尸检报告证实,死者左青右胸部有一处单刃锐器创口,系失血性休克死亡,该记载与证人林英、陈正华、陈跃华证实看见上诉人王元松持杀猪刀刺杀被害人左青胸部一刀,将左杀倒的作案手段吻合”。最终,贵州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份裁定书提到了一审判决时未出现的“证人林英”。她的证词称亲眼看到王元松杀死左青。新华乡牛肉洞村的村民证实,林英是徐丙权的弟媳,王家人以此认为其作了伪证。南都记者就此向林英求证,她说“过去太久,什么都记不得了。”
  两次再审截然不同
  入狱服刑的王元松继续申诉。家人多年来也一直坚持申诉,要求重审。
  2010年,贵州省高院决定再审此案。据了解,此次再审未开庭,也没通知王元松的辩护律师,直接下发了裁定书。这份裁定书指出:“现场目击证人陈正华、陈跃华及其他村民的证言证实左青系被王元松所杀,且检察机关就陈正华、陈跃华是否受到刑讯逼供的问题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证实,案发当天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地点是在乡政府和派出所的办公室,询问时门是开着的,没有证据证实办案人员对证人及知情人有殴打、体罚等暴力行为。”
  这次再审的结果是:维持原判。
  王元松当时的辩护律师吴飞鹏告诉南都记者,“这个案子非常搞笑”。他说,仅通过阅卷,就很容易知道王元松受了冤。“很遗憾当年没能翻案。”
  2011年10月,案子再次迎来转机。在逃七年的徐丙权落网。
  六盘水市检察院对徐丙权杀害工人金宗光一案提起公诉。据了解,徐丙权受审时,王元松曾经的笔录也成了证词。此外,诸多证人证词都提到了左青(有案卷材料中又写作“左真云”)被杀一事,有的指证系王元松所为,有的又称凶手是徐丙权。六盘水中院在审理时,只针对金宗光死亡一事进行了认定,最后判处徐丙权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徐丙权曾上诉,贵州高院裁定“维持原判”。
  左青的父亲左金荣对徐丙权案的判决结果也不满,还专门向法院致信,要求追究“徐丙权杀害左青”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左金荣坦言,他其实是在帮王元松申诉,也是帮左青讨个公道。“徐丙权是我的亲家,但杀人的该是谁就是谁,不能冤枉好人。”左金荣说,王元松入狱后不久,他就从案发现场的村民口中得知,“真凶是徐丙权”。
  2014年6月,贵州省高院决定再审此案,理由是“经本院院长发现并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可能存在错误”。
  7月15日,贵州省高院下发再审裁定:原判认定王元松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贵州省高院撤销了此前的终审和再审裁定,将此案发回六盘水中院重审。
  9月12日,王元松从贵州王武监狱回到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看守所。
  “王元松,检察院不起诉你了,你收拾东西准备走吧。”10月31日,听到看守所管理人员的话,王元松有些发懵,“不起诉是啥意思?”
  “不起诉就是无罪,可以释放了。”
  “突然就无罪了?”王元松期待这一刻已经十年,但他没有想到第二次重审如此“没有波折”,“连庭都没开!”
  案卷资料显示,六盘水市中院同意六盘水市检察院撤诉。六盘水市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中则明确表述:“王元松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左青并非王元松所杀。”
  已回家的王元松说,已经向贵州省高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索赔300万元,想拿这些钱还债,然后重新开始生活。他的家人还想追究当初办案者的责任,他们觉得,是非对错总该有个说法。如今,一切都还需等待。
  六枝特区公安局政治处一位负责人称,目前还没了解到王元松无罪释放的具体情况,哪怕真的放了,也可能只是证据不足,不能说明他不是真凶。该负责人表示,如果真是冤假错案,追责该从审理的法院开始,然后是核查起诉的检察院,最后才是办案的公安机关。“如果办案民警当初没有徇私枉法和刑讯逼供,也不好处理。”而就左青被杀一案,该负责人并未透露最新进展。
  王元松案回顾
  2005年4月一审  六盘水中院:根据证人陈正华、陈跃华的证实,能确认被告人王元松杀左青,且这二人的证言又和现场勘查、尸检情况相互印证,王元松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无期徒刑。
  2005年5月二审
  贵州省高院:法医学尸检报告与证人林英、陈正华、陈跃华证实看见上诉人王元松持杀猪刀刺杀被害人左青胸部一刀,将左杀倒的作案手段吻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再审
  贵州省高院:现场目击证人陈正华、陈跃华及其他村民的证言证实左青系被王元松所杀,且经调查没有证据证实办案人员对证人及知情人有殴打、体罚等暴力行为。维持原判。
  2014年7月再审
  贵州省高院:原判认定王元松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此前的终审和再审裁定,将此案发回六盘水中院重审。
  2014年10月重审
  六盘水中院:六盘水检察院明确王元松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左青并非王元松所杀,决定撤销起诉。同意检察院撤诉。
  南都记者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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