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二胎如何逃罚款罚款调查报告签名按了指纹是不是就必须接受罚款?

超生两年未被发现不处罚    何亚福    9月14日《海峡导报》报道:最近,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出台了《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适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实施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或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办法》第六条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或征收:    (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中止或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其生育行为被发现时,该子女已经死亡的;    (五)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其他依法不应予以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从性质上来说,“社会抚养费”属于一种行政处罚。理由至少有如下两点:    其一,《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可见,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违法行为或违规行为,而行政收费一般针对的是合法行为。计生委把“超生”称为“违法生育”或“违法超生”,符合行政处罚的条件。例如,日,北京市计生委主任邓行舟在做客北京城市服务管理广播市民对话一把手栏目时表示:“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已经很多年了,大家都知道。2001年我们国家出了人口计划生育法,现在超生叫违法超生。”    其二,对于超生家庭来说,“社会抚养费”的实质就是“超生罚款”,而罚款属于一种行政处罚。例如,陕西省石泉县计划生育局于2003年3月对陈有文下达“罚字(2003)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374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可见,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出台的这一《办法》,规定“超生两年未被发现不处罚”,是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    过去,一些地方的计生部门在实施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时,无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两年追究时效,甚至对20多年前的超生行为也进行处罚。例如,日《华商报》报道:7月12日,临渭区信义乡一名中学女教师突然收到了一张“罚单”:依据临渭区纪委和计生局规定,乡政府对违法超生二胎行为征收2000元社会抚养费,3日内必须缴清。收到“罚单”后她心生不解,1981年她已经生育二胎,到现在儿子已26岁,并已结婚一年,都这么长时间了,怎么突然要收起“超生费”了?    事实上,我国《刑法》第87条明确规定,犯罪行为同样有追诉时效,其中追诉时效最长为20年,是针对“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众所周知,超生虽然被计生委称为“违法生育”,但并非犯罪行为,然而超生处罚的追究时效居然可以比判处死刑的罪犯的追究时效还要长,可见一些地方的计生部门执法犯法已到了何等离谱的程度!    我认为,任何形式的“超生处罚”都是错误的,因为生孩子属于公民的私域,不属公权管辖的范围。不过,在取消计划生育之前,明确规定“超生两年未被发现不处罚”,也是一个进步。这一规定既然符合《行政处罚法》,那么,这一规定不但适用于福建省,也适用于全国。凡属这种情况的“超生夫妇”,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法院在审理有关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时,也应考虑到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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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政案第2539号: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建议  提案人:何亚福    内容:  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理由是什么?国家计生委新闻发言人的解释是:“法律规定超生者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我认为,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说“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那么首先就要对“多出生人口”下一个定义:什么叫“多出生人口”?从人口学上来说,下一代的人口数量要与上一代保持不变,平均每对夫妇要生2.1个孩子,也就是说: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从人口学上来说是不能算作“超生”的,但现在很多的“社会抚养费”却是针对第二胎的。    第二,退一步来说,假定生第二胎确实属于“多出生人口”,那么,丁克家庭连一个孩子也没有,为国家节省下的那部分“社会抚养费”,国家是否应该返还给丁克家庭呢?    第三,按照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逻辑,如果一个中国人移居国外,等于是放弃了在中国的原本属于他的那份社会公共资源。那么,国家是否应该对移居国外的中国人给予奖励?    第四,什么叫“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如果说超生婴儿“侵占了社会公共资源”,那么非超生婴儿也一样“侵占了社会公共资源”;如果说超生婴儿“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难道超生婴儿所使用的“社会公共资源”是社会免费提供的吗?他们吃的、穿的、用的东西不是父母花钱买的吗?如果硬要说超生婴儿“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那么外国旅游者及其他外国在华人员也“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要不要对外国在华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自然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并不是平均分配给每个人的,一个富人占有的自然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比一个穷人多几倍甚至几十倍。如果说因为“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就要征收“社会抚养费”,那么这个“社会抚养费”应该向富人征收才对,但现在很多的“社会抚养费”是向穷人征收的。公款吃喝和公车消费不知侵占了多少“社会公共资源”,但从来没听说过向公款吃喝和公车消费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人不仅仅是消费者,也是创造者,而且通常来说,人的一生中创造的价值大于他消费的价值,也就是说,人的价值是正数而不是负数。“超生婴儿”长大后,也一样为国家、为社会贡献税收。所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出生婴儿都有补贴;而“社会抚养费”却把婴儿的奶粉钱也要抢走!对超生者进行罚款或征收“社会抚养费”,这在世界各国中是绝无仅有的,可以说这是中国的一大发明!    第七,农村地区实行“一孩半”政策,如果一个家庭有一儿一女,并且是先生女儿后生儿子,就不算“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这个家庭不用缴纳“社会抚养费”;另一个家庭也是一儿一女,只不过是先生儿子后生女儿,难道就是“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必须向这个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八,现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并不仅仅是针对“超生婴儿”,而且还包括没有“准生证”的第一胎婴儿。同样是第一胎,难道没有“准生证”的婴儿比有“准生证”的婴儿占用更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吗?    第九,很多地方的计生条例都规定:超生的胎次越高,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基数越大。例如,如果超生第二胎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是5万元,则超生第三胎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是10万元。同样是这个家庭的孩子,难道第三胎占用的社会公共资源比第二胎多一倍吗?    第十,社会抚养费究竟属于行政罚款还是行政收费?如果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罚款,那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如果超生两年后未被发现,就不能再征收社会抚养费了。如果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收费,那么超生就不是一种违法行为,计生委官员所说的“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如果超生,不可以做人大代表”这种说法就站不住脚了。    “社会抚养费”的荒谬之处,还有很多。例如,日《华商报》报道:近日,有媒体算出了姚明如超生需要缴纳的罚款。姚明和叶莉都是独生子女,而且叶莉已经29岁了,根据规定,他们生第二胎将不受限制。不过,如果再生第三胎就属于违法超生了。媒体引用上海的地方法规《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称“如果超生子女方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上海市的标准时,将按夫妻双方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2009年的《福布斯》排行榜上,姚明收入为3.6亿人民币,也就是说,姚明超生一个孩子就将缴纳10.8亿人民币的社会抚养费!”难道姚明超生的一个孩子是用特殊材料制成的,会占用价值10亿元的“社会公共资源”?    现在中国已处于超低生育水平,有必要适当提高生育率以缓解人口老龄化,不但不应该对多生孩子的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而且还应该补贴多生孩子的夫妇。这是因为,在把孩子抚养成人的过程中,家庭的投入是主要的,国家的投入只占很少一部分;然而,当孩子长大成人并参加工作以后,对国家的贡献是远大于国家对这个孩子的投入的。也就是说,从经济的角度来看,父母抚养孩子是亏本生意,而对于国家来说则是赢利的。因此,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比较健全的国家,多数人都不愿意多生孩子,而国家则对多生孩子的家庭进行补贴。    建议:  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并退回过去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    提案网址:.cn/proposalPostDetail.do?boardId=1&view=1&id=64914  联署签名需要在人民网注册一个ID,但“鼓掌”不需要注册ID。    
  “留下买路钱”的计生逻辑    何亚福    最近,海淀区计生委决定对生二胎的杨支柱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我很关注这件事,因此我到杨支柱博客浏览了他的一些文章以及网民们的回贴。其中,有两位计生支持者的回贴比较典型,在此摘录如下:一个回贴说:“你超生就超生了,个人私利已经达到,老老实实接受处罚便是,请不要再跳出来讲些什么公权私权道理来为个人的自私而辩解。”另一个回贴说:“计划生育哪些人能超生哪些人不能超生其实大家都知道,你付得起违反政策的代价你就生,你付不起你就不要违反。”以前,有一位计生支持者在我的一篇文章后面回贴说:“你要生二胎可以,但必须交超生罚款;如果你交不起超生罚款,就证明你没有能力养两个孩子。超生只会罚款而不会坐牢,你生得起就要罚得起,连罚款的钱都没有,还生什么孩子!”    按照这些计生支持者的逻辑,一对夫妇如果想生二胎或多胎,就必须交得起罚款(或“社会抚养费”),否则就没有资格生二胎或多胎。针对这种逻辑,我想讲一个故事:有一对夫妇一起上街买东西,路上遇到一伙强盗,这伙强盗恶狠狠地对这对夫妇说:“你们要从这条路过去,就必须留下一万块钱的买路钱!”这对夫妇愕然问:“为什么要留下买路钱?这条路是你们开的吗?”这伙强盗振振有词地说:“这条路不是我们开的,但你们要从这条路过去,就必须留下买路钱!如果你们连买路钱都没有,还上什么街?老老实实回家里呆着!”    这伙强盗的逻辑,就与上面这些计生支持者的逻辑一样蛮不讲理。在上面这个故事中,这条路并不是强盗开的,强盗有什么理由要别人留下“买路钱”呢?同样道理,一对夫妇不论生多少胎,孩子都是由孩子的父母抚养的,计生部门有什么理由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呢?虽然有一些“超生”的夫妇被迫交了“社会抚养费”,但这并不能证明“社会抚养费”就是合理的;正如有些人被迫留下“买路钱”,但这并不能证明“买路钱”就是合理的。我在2010年2月提交的E提案《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建议》,从十个方面分析了社会抚养费的荒谬性。    愿意生二胎(或多胎)并且有能力抚养两个以上孩子的夫妇,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他们有能力抚养这些孩子长大成人,但没有能力交纳“社会抚养费”。这是因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一般为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三至六倍,对于普通家庭来说,这是一笔负担极为沉重的巨款。第二种,这些夫妇既有能力抚养多个孩子,也有能力交纳“社会抚养费”,但他们有能力交,不等于他们就应该交。正如上面故事所说的这对夫妇,难道他们有能力交“买路钱”,就应该交“买路钱”吗?    按照这些计生支持者的逻辑,我国不但应该实行“计划生育”,而且还应该实行“计划吃饭”,规定每个人每顿饭只能吃一碗,如果想吃两碗饭,就必须交纳“社会吃饭费”。如果你争辩说:“粮食是我自己花钱买的,我愿意吃两碗饭,为什么还要交‘社会吃饭费’?”计划吃饭的支持者回答说:“超吃只会罚款而不会坐牢,你吃得起就要罚得起,连罚款的钱都没有,还吃什么饭!”这种逻辑就与这些计生支持者的逻辑一样,也与强盗的逻辑一样。    
  这是一个神奇的过度。  什么合理逻辑都是几把扯淡。  有的,只有胡来,胡来的主体,不是你!
      同样是重女轻男,相对来说,那些因为计生罚款不得已卖掉亲生女儿的父母要比堕掉女胎的父母更高尚一些,起码他们给女儿留了一条活路,也为未来汉民族的复兴尽了一份社会责任    但在法律上前者要负刑事责任,后者却没有任何惩罚    
  超生两年未被发现不处罚,不处罚就不给上户口也是合法的
  (转)实行计划死亡刻不容缓  叶剑铭  自我国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推行了一胎化的生育政策,到目前为止,全国少生了4亿人口,而且节省了7万亿“社会抚养费”,实现了“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  我国的计划生育事业取得了卓著的丰功伟绩,然而,计划生育只是减少了婴儿的出生,却并不能减少老人,这毫无疑问严重加剧了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程度。所以我国有必要实行“计划死亡”,减少老龄人口。  这里指的“计划死亡”,是政府根据通过的有关计划死亡的法案,对已经达到65岁的老龄人口实行“自愿安乐死”,控制老人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有人说“计划死亡”违反人权。然而,生存权和生育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既然可以实行计划生育,毫无疑问同样可以实行计划死亡。  实行计划死亡可以得到以下好处:  1、实行计划死亡,减轻对资源消耗和人口的压力,以使这些无用的老头占用的社会资源腾出来用于养育更多的孩子。  2、实行计划死亡,控制人口老龄化,改善人口结构,减轻社会的压力。  3、实现计划死亡,可以完全解放轻壮年,不必再为养老发愁,节省大量的养老储蓄而用于消费中去,极大的扩大了内需,促进经济快速健康的发展。    政府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强制实行计划死亡,其主要手段如下:  1、成立人口与计死委,通过《人口与计划死亡法》。  2、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死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暂缓死亡。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3、国家废弃、废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死亡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死亡。  4、自愿实行计划死亡的老人,国家给予碑石刻上“计划死亡光荣老人”的称号。获得“计划死亡光荣老人”称号老人的子女,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计划死亡的奖励。  5、计划死亡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死亡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老人开展人口与计划死亡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年龄快到65周岁的公民开展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死亡、安乐死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6、计划死亡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死亡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死亡方式。对计划死亡后的老人,提倡选择火化措施。  7、对不按照规定实行计划死亡的“贪生”老人,应依法缴纳社会赡养费。  8、还可以张贴一些计死标语:“朋友,你计划死亡了吗?”,“山区人民要想富,多死老人多种树”,“65岁不死亡,拆屋扒房!”,“孩子生了长大还能创造财富,老人只能消耗资源!”  计生委工作的同志们减少了4亿婴儿出生,这一丰功伟绩前无古人后无来者,为减少我国人口数量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如果再实行计划死亡,将为我国人口的结构优化、人口数量再立新功。这座伟大的丰碑将永远铭刻在子孙后代们的心中。  相对计划生育而言,计划死亡对社会的贡献更大,所以计划生育与计划死亡一旦同时实施,我国将可以迅速成为宇宙第一强国。  
  社会抚养费??哈哈。二奶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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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消息,两年还是容易躲的,呵。
  “少生”与“超生”的对比    何亚福    先看看下面两个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的数据:    其一,1月22日辽一网报道:辽宁省计生委副主任牟维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2000年至今,辽宁省每年计划生育数量为35万人,实际上是平均每年生了28至29万人,平均每年比计划少生近6万人。    其二,1月21日《华商晨报》报道:牟维勇透露,辽宁省目前超生数量每年在人左右。    现在我们来对比上面这两个数据:一个数据说辽宁省每年比计划“少生”近6万人,另一个数据说辽宁省每年“超生”人。比计划“少生”近6万人,其中包括很多符合二胎指标而放弃的。    现在的情况是,有的夫妇没有取得生育指标也要“超生”,而有的夫妇则自愿放弃生育指标。放弃生育指标的夫妇,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种,自愿丁克,连一个孩子也不生。第二种,在实行“一孩半”政策的地区,有的夫妇第一胎生了女孩后,自愿放弃第二胎的生育指标。第三种,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妇放弃二胎生育指标。例如,据牟维勇透露,2010年沈阳市计生部门曾公布,在沈城符合条件的“双独”家庭中,打算生二胎的不到一成,到街道办领取生育指标的更是少之又少。以大东区长安街道为例,2008年以来,只有三例“双独”家庭申请二胎指标,而2009年全年,没有一例申请。皇姑区三洞桥街道2009年没有一例“双独”家庭申请二胎指标,三年内不到5例。    我们知道计划生育是“一票否决”,例如,某市的《关于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实施办法》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年度人口出生率高于年初市政府下达的指标;计划生育率低于90%;多孩率超过3%”。现在我们假设有一个村子共有200对夫妇,其中有30对夫妇是双农独女户自愿放弃二胎生育指标,但同时又有25对夫妇超生。上级政府对这个村进行计生考核,认为这个村有25对夫妇超生,计划生育率低于90%,所以被“一票否决”。但实际上,这个村子的实际生育率是低于政策生育率的,因此,从整个村子来说,根本不能算是“超生”!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奇怪的情况呢?这是因为,计生工作只考核超生的数字,而不考核放弃生育指标的数字。在上面所举的例子中,由于放弃生育指标的夫妇比超生的夫妇还要多,因此这个村子的生育率实际上已经很低了,但计生考核还说这个村子“超生严重”!    从辽宁省“少生”与“超生”的数据可以看出,“超生”的人数远远比不上“少生”的人数。既然如此,为了达到每年计划生育数量,不但应该取消生育限制,还应该适当鼓励生育。那么,计生部门为什么还要坚持限制生育呢?看看下面这篇报道就知道原因了:日辽沈北国网报道:超生人口在此次人口普查中到底要缴纳多少社会抚养费?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牟维勇告诉记者,超生人口在此次人口普查中一定要如实申报,至于备受关注的社会抚养费,将按照最低标准来征收。超生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为本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5至10倍,此次人口普查将按照最低标准即5倍来收取。以沈阳地区为例,去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万元,那么今年申报超生人口就要缴纳8.5万元。不过对于缴纳这么多钱有困难的,可向当地计生部门申请分期分批缴纳。    从上面这篇报道可以看出,原来,限制生育的目的,就是为了征收巨额的社会抚养费!即使按最低标准,沈阳地区每个“超生”人口也要缴纳高达8.5万元的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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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生育,牛xx
  前几天跟一个管计划生育的人吃饭,他这么说,伱个普通人没权没钱,你生多少我都不问,但是上户口你干着急去吧,我管的就是当官的有钱的,能捞多少就捞多少!!
  @heyafu
18:30:00   超生两年未被发现不处罚  何亚福  9月14日《海峡导报》报道:最近,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出台了《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适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实施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或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办法》第六条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或征收:......  -----------------------------  计划生育太无理
        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李诫:“人口再生产”不能一放了之            这个人渣把中华传承说成:“人口再生产”!把国人新生儿喻为物品,牲口,操她祖宗十八代!        作者:yxl 回复日期: 21:01:27  回复             坑谁也不能坑爹啊,可怜天下父母心,谁要算计我儿女,我灭他三族!      ==========================================                  壮哉斯言!!            妈的屄,以后就拿刀跟他们说话!!!!!!!            谁要计划我儿女,我灭他三族!!!!!!!!!!!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年200亿超生罚款去向成谜 截留挪用时有发生
  以前,它属于国家秘密;现在,它还是敏感信息;它就在你身边,但你从来看不清楚——  神秘的“超生罚款”  计划生育工作被称为“天下第一难事”,伴随而来的“超生罚款”或许也是天下数一数二难算的账。  近日,体育明星田亮在香港生二胎一事,引发舆论关注。同时有媒体爆出,全国每年“超生罚款”金额可能超200亿元,而且去向成谜。  所谓“超生罚款”,是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群征收的一笔款项。在1980年代初期叫超生罚款,1994年改为“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文统一为“社会抚养费”。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社会抚养费”明确规定下来。  国务院出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生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生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多年来,全国每年处罚超生人数有多少?征收社会抚养费金额有多大?《中国经济周刊》就此咨询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称“国家计生委”),得到的答复是:“国家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738元的9倍——24.06万元征收。之后,杨支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维持海淀区计生委的决定。  “今年2月,法院通过银行冻结了我的账户,4月24日把钱划走了。”杨支柱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法官告诉他,已经可以给小女儿上户口了,但他至今没有办理,“因为心里还是觉得不舒服。”作为一个对计划生育政策持批判态度的学者,杨支柱不仅觉得海淀区对他按“几乎顶格的9倍”来征收有失公平,而且认为征收社会抚养费本身就不合适。  根据《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各区县对此又有征收细则。比如,记者查阅北京市有关区县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细则了解到,海淀区对此一般按照基数的7~9倍征收。按照3~4倍或5~6倍征收,必须符合无业、低保、严重残疾等相应条件。东城区一般按照基数的6至10倍来征收,按照3至5倍征收的,也必须符合低保、当事人一方死亡等条件,并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事实上,这种“弹性”的征收制度并不只是北京在实行。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就给予了各地“自由裁量权”:“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全国各地区,生育政策本身就不一样,要统一很难,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也不平衡,而当时,立法比较急迫,综合多种因素考虑,国务院作出‘授权’的决定。”深入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立法工作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在公开信息中查找到的单笔社会抚养费最高金额为 109.58 万元。  目前全国在对超生一个子女者征收社会抚养费方面,大致可分为四类标准:一是在征收基数确定的情况下,按固定的倍数征收,如江西3.5倍,上海、河南、湖北均为3倍;二是设置一定的倍数区间,如北京3~10倍、新疆1~8倍;三是固定数额区间,如黑龙江城镇居民3~6 万、农村居民1~3 万;四是设置下限,只规定征收额的最低倍数或金额,如河北不低于2.5倍、山西不低于7000元等。  “北京、上海这样的城市,财政监督要严格一些。全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在征收时就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出现执法不规范和‘权力寻租’。”江苏徐州某区县计生局工作人员刘先生说,征收社会抚养费,有的是县级计生部门征收,有的是委托乡(镇)街道代征,不同的机关把握不统一,“弹性” 较大,甚至随意增减征收数额,存在“关系案”、“人情案”。  “生孩子前跟村里的计生干部搞好关系,等到孩子生了,再送点礼,罚款数额就‘好商量’。没有二胎指标的生二胎要交一万元,有熟人的或者钉子户只交7000。”河南省新乡市一位基层计生人员也告诉记者,“甚至,计生干部会盯着村里只有一个孩子或者没有男孩的家庭,适时提醒他,该生就生吧,趁我还在任上,到时候给你‘便宜’点。”  越穷、越富,越难征收  据统计,全国无户籍人员大约有1300万人,大部分是因超生未上户口的人员。有人据此推算,即使按保守水平人均1万元计算,应当依法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总数就高达1300亿元。  但实际征收率恐怕要打个问号。全国政协常委、农工民主党中央副主席陈勋儒曾在云南做了一番调查,自2002年到2007年底,云南全省应征社会抚养费人数33.56万人,实际征收26.66万人,占79%;应征社会抚养费5.62亿元,实际征收仅1.68亿元,仅占30%。  通过上述数据,我们似乎可以理解为,应当交高额社会抚养费的那部分人,没有交或者少交了。  湖南省计生委的《湖南省生育多孩家庭调查报告》更能说明问题。调查对象中,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的9人中,有55.56%的对象征收到位率为0;资产在1万元以下的287人中,有38.68%的对象征收到位率为0。  越富的人和越穷的人,越难征收?  甘肃省兰州市的小王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去年春天自己老婆在医院生孩子时,同一个产房内还有一位在兰州做生意的温州商人的老婆。这名温州商人已经有了四个女儿,大女儿上小学一年级,老婆当时要生的是第五个孩子;让小王夫妇惊讶的是,这名温州商人的前四个女儿竟然全是黑户,“温州商人说,他就要生个男孩,一次罚款也是交,十次罚款也是交,就等生了男孩后一次性交清吧,省得麻烦。”小王说。  2007年,农工民主党湖南省委前副主委戴君惕在湖南省两会期间提交议案,建议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就是针对富人、名人超生问题的。”戴君惕当时对媒体透露,“湖南每年超生5万多人,其中富人、名人、官员就占近2000例。”他还建议借鉴个人所得税法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实行超额累进制,资产越多,征收率越高。  事实上,湖南省计生委另有一份调查显示,资产1000万元以上人群社会抚养费应征金额仅占其私有资产的0.63%,而资产1万元至10万元的,应征金额占其私有资产的51.35%。  2007年,湖南省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由原先“年实际收入的2倍”改为“上年度总收入的2倍至6倍”。此外,湖南还启动了一个包含工商、纳税、还贷等信息的社会信用系统,以加大对富人、名人等的监督。  “这个事情,关键国家计生委要有个态度。我们也出台了文件,采取了一些措施,我们在基层,只能是尽量把自己的事情做好。”湖南省计生委主任李万郴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北京市也较早提出加大对名人、富人超生的处罚力度。2008年北京市两会上,时任北京市计生委主任的邓行舟曾表示,将出台地方标准,准备对富人超生征收社会抚养费时与普通超生户有所区别。但据记者了解,在实践中,富人、名人高倍征收,一直没有执行,目前还是按上一年人均收入为基数来执行。因为,富人、名人的群体界定仍有困难,而计生部门并不是可以对收入、资产等进行排查的机关。  父母、孩子、房东……谁也跑不了  各地为了增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执行力度,实践出了五花八门的做法。在被征收人员看来,这似乎像“一张大网”,不缴社会抚养费,会在其他很多方面遇到难题。  以“超生教授”杨支柱为例,他再找工作时就遇到了障碍。“去当临时工肯定没问题,但要再去大学当老师,或者进国企、政府机关,是不可能了。这两年,我也屡屡遭到拒绝。”杨支柱说。  据杨支柱介绍,2009年以来,不缴社会抚养费对大人的影响已经小很多了。之前,根据1999年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需要核查其婚育证明。在实践中,很多地方不缴社会抚养费,不仅不能办理上述办法中规定的三证,而且不能买房、租房,不给办理“低保”,不能办理驾驶执照,不能验车……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2009年被废除,改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上限制现在好了很多。孩子上不了户口,是目前最大的影响,没有户口等于什么也干不了。”杨支柱说。  但在有些地方,还是有“超生连坐”的现象。不缴社会抚养费就扣人、扣物、拆房子的报道时有见诸报端。4月25日,深圳提交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计生管理条例草案中还提出一条“租客超生,房东连坐”的办法:出租屋业主不得把房屋出租给拒不接受处理的超生人员,否则将由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处以 2000元罚款。  “这些都是‘不当关联’,即便是现在通行的‘不缴社会抚养费,不给孩子上户口’,也没有法律依据。”湛中乐说。  为了躲避这张“大网”,一些人也想出了新的办法,比如去低收入地区生二胎、缴社会抚养费。  温州市鹿城区居民黄某在广东省大埔县生了第二个孩子,向该县缴纳社会抚养费6.485万元。但随后,鹿城区计生部门要求大埔县计生部门撤销对黄某夫妇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并作出了自己的处罚决定86万元。在黄某起诉后,鹿城区计生部门又作出了征收109.58万元的新决定。2010 年温州年鉴显示,这笔109.58 万元的社会抚养费,为该年全市最高。  但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在现居地超生的,由现居地县级计生部门按照当地标准征收;如果超生时,现居地和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均未发现,则此后谁先发现谁征收,“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温州此举,明显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相悖。  既然异地超生有被重复征收的风险,那么,赴境外生子呢?田亮夫妇在港生二胎,是否需缴纳社会抚养费一事尚无定论,但有此前国家计生委对此问题的解释可资借鉴。  日,国家计生委《对上海市人口计生委关于中国内地居民不符合规定在境外生育问题请示的复函》明确表示,夫妻双方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国内地居住,办理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计居留满18个月的,在适用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时,应当计算该子女数。  在某些地区,社会抚养费这张“大网”还越收越紧。比如,安徽、贵州等省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从生育后提前到怀孕阶段来“预征”,违法怀孕后逾期未终止妊娠的,预征社会抚养费。而上海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不符合规定的,也要按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征收社会抚养费。  难以坚守的“收支两条线”  尽管没有准确的数字,但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巨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在“收”的方面,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全部上缴国库,具体操作办法是全部上缴县级财政,由县财政上缴国库。在“支”的方面,计划生育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但在实践中,地方财政难以保障计生经费的情况并非个案,截留、挪用、挤占社会抚养费的情况时有发生。  在北京市,记者了解到,除了市里下拨的财政经费,各区县也有经费支持。以海淀区为例,“近几年,陆续由区政府出资出台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等多项区级利益导向政策(指计划生育惠民政策),区领导还多次勉励我们计生部门要献计献策,让计划生育家庭享受更多的优惠,区里对此非常支持。”海淀区计生委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今年,海淀区在原有十多项计划生育惠民政策的基础上,又开始执行三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包括将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帮困范围从低保家庭扩展到城乡低收入家庭,帮困标准由每户1000元提高至5000元;为年满65周岁的独生子女特扶家庭父母每年增发养老补贴金(65-74 周岁每人每年2000元,75周岁以上每人每年5000元);为基层计生专干进行一年一次全面健康体检。这三项政策,海淀区政府每年将投入400余万元。  据了解,在一些经济发达区县,财政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不成问题,而且对计生资金的财政监察力度相对较大。有些地方实行社会抚养费“票款分离”,即由计生部门开具缴款通知书,告知缴款专户账号,之后由当事人直接将款交至银行,基层计生人员对款项不经手。  就在富裕区县计生办说自己早已过了“抓大肚子”的时代,开始往“人口服务”角度去“转型”时,不少贫困地区却是另一番景象。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司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费、社会抚养费等预算外资金占整个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60%以上,目前,基层计划生育部门面临资金来源减少和支出项目增加的双重压力。  “原来主要靠农业税、农民建房罚款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来维持基层组织的运转,农业税减免取消了,现在农民建房罚款也被禁止了,村镇的经济来源受到了严重影响。”江西省某县级市审计局工作人员李女士说,有的县乡经济基础相当薄弱,是“吃饭财政”,甚至还吃不饱,拖欠干部职工工资。在此情况下,计生工作必要的经费就难以保障。  这就不难理解,尽管国家三令五申要求社会抚养费收支分离,一些地方财政依然按比例返还。比如,山东省规定社会抚养费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计划生育部门按5:10:85的比例分配使用;四川省县乡社会抚养费占计划生育投入的40%~70%;云南昭通地区将社会抚养费的92%返还基层;深圳市罗湖区在社会抚养费中提取10%作为“生育关怀”专项经费;江苏省泰州市规定各市(区)提取上年度社会抚养费总额的15%以上用于启动生育关怀基地项目。  更有甚者,为了多“创收”,调动基层计生人员的积极性,一些县级政府甚至明文规定,允许乡镇、村一级计生专员从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中“提成”。  社会抚养费,究竟应该用在哪儿?“实现对社会、资源、环境的补偿,这种说法太空泛,社会抚养费,应该用于整个国家的计划生育事业,比如生育保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帮扶等等。现在中国主要还是以家庭养老为主,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需要政府下很大工夫。”湛中乐表示,政府机关有义务公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情况,满足公民知情权,“不能用来养活某些队伍,要还社会抚养费制度设计的本来面目。”  湛中乐同时还提出,社会抚养费制度只是一种过渡性措施,从过去强硬的“一胎”政策过渡到自然调节。在实际执行中,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和监督,乱象丛生。从长远看,社会抚养费应当废止。(记者 姚冬琴)  在国外、境外超生,罚款吗?  夫妻双方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国内地居住,办理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计居留满18个月的,在适用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时,应当计算该子女数。——国家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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