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二万 法院离婚判决书根据什么条件判决还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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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法院下了判决书,欠债人现在有了还款能力,法院却说过了期效,怎么才能要回欠款?
几年前熟人借了几万元,一直不还,就去法院告他,下了判决书,但是法院说他没有还款能力,强制执行也没用,所以就没有行动。今年听说他有了还款能力,再去法院,却说已经过了强制执行年效,但是法院根本没跟我说过年效问题,法院说是他们失误,以后会注意。。。但是我现在要怎么样才能要回钱呢?
 问题来自:湖南 - 湘潭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09:28 咨询人:cyu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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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3条回复
1 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当事人均为公民或其中一方为公民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年内申请执行;2、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这是我国程序法对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程序法未就执行期限是否可以中断做出规定。该条文表明,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发动执行程序,否则债权人的债权就变成自然债,当事人既不能启动执行程序,也不能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实现债权。3、你的问题或许到了法院那还有一定的操作性
回复时间: 09:49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是法院失误应当找法院。建议还是去申请强制执行。我湘潭律师,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或来所咨询。
回复时间: 10:45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当年已经执行立案了吗
回复时间: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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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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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三年还款日期写到六十年后 法院判决立即还钱
编辑:&&|&&来源:&&|&&时间: 12:33:00&&|&&浏览:
& & & & & &&近日,来安法院审结一起雇主王女士与雇员刘某之间的追偿权纠纷案件,判决刘某向王女士支付20000元整。但王女士因刘某出具的欠条上书写的&2073年归还&字样至今仍愤怒难平。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于2009年受雇于王女士,从事货车驾驶员工作。2009年7月,刘某驾驶王女士的货车车从武汉托运货物至南京,因刘某未盖雨布致货物被雨淋受损, 王女士为此赔偿车主20000元。2010年元月刘某向王女士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王女士人民币贰万元整。(2073年归还)以前要没用。2013年生效&。后王女士因催要未果,诉至来安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还款。
庭审中,王女士陈述因与刘某关系较好,双方约定三年后即2013年支付赔偿款,刘某写好欠条交给其,其当时并没有注意欠条内容。欠款到期后,其向刘某催要,刘某躲避不见,其才发现&2073年归还&字样。其认为其与刘某均已年过半百,不可能同意2073年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并结合刘某书写的&2013年生效&内容,推定出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为2013年。故对王女士要求刘某偿还欠款的诉请予以支持。法院遂对此纠纷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来安法院 余世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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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基层法院民事判决书质量情况的调研报告发布时间: 18:30:34&&&&【内容提要】本调研报告对某法院近两年来结案的600份民事判决书的质量进行了全面调研,并结合与律师、法律工作者就当前基层法院民事判决书质量问题座谈、综合向当事人发放民事裁判文书质量评级调查问卷所反馈回来的情况的基础上,对当前基层法院民事判决书质量进行了分析。报告用大量的例子详尽地列举了当前基层法院民事判决书存在的在的四大方面问题:一是由于法官粗心大意、对工作不负责任而引起的“常规性错误”,二是由于裁判文书格式不符合规定的技术规范与标准样式而引起的“技术性错误”,三是标准弹性较大不易评判但确实存在需要改进的“隐性错误”,四是认定事实或判决主文与实际情况相脱节,造成当事人或执行阶段对裁判文书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而造成的“不具执行性”错误。针对以上错误,调研报告对加强当前基层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制作技能、判决事实认定、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规范判决主文,避免审执脱节等提出了改进建议。调研报告还就提高当前民事判决书质量,提升民事判决书公信力发表了作者的一些看法。本调研报告全文共15163字。&&&&【关键词】:民事判决&存在问题&改进建议&&&&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文明和公正司法的载体,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最终表现,直接反映了法院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近年来,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全国各级法院越来越重视裁判文书的质量,采取了多种措施对裁判文书进行改革。不可否认,经过多年的努力,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质量确实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然而,最能直接、最能具体地反映审判工作成果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在这方面交上的也许是一份最不合格且令人遗憾的答卷”&。为了真实了解当前基层法院民事判决的书的质量情况,推动裁判文书的改革,进一步提高基层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我们组成了调研组对当前基层法院民事判决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研。调研中,我们以广西区高院桂高法〔2008〕25号文件中印发的《法院常用裁判文书样式汇篇》、日最高法公布的《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等为依据,对2010年本院法官报送的准备用于上网公布的100份民事判决书和从年所结案件中随机抽取的另外500份民事判决书的质量情况进行了分析,与本地10位律师、法律工作者就当前基层法院民事裁判文书质量问题进行了座谈,向100位当事人发放了对本院民事裁判文书质量评级调查问卷。调查活动结束后,调研组对收集到的情况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和思考,最终形成了本调研报告。&&&&一、民事判决书质量与以前相比,整体上有了一定的提高&&&&根据我们对600份调研样本的分析,结合与律师、法律工作者座谈会上反馈的情况,当前基层法院民事判决书质量与以前相比整体上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表现在:&&&&(一)民事判决书的制作格式上基本都符合上级法院的要求,在外观上充分体现了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二)绝大部分民事判决书制作时实行了繁简分流,体现了判决书的制作因案而异,当繁则繁,当简则简原则。&&&&(三)只罗列证据名称,不对证据进行认证分析的现象大大减少;写明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比较普遍了;调研样本中90%的裁判文书还对诉辩双方有分歧的事实证据进行了分析、认证;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即采信证据的过程在裁判文书中得到了反映。&&&&(四)判决书说理的针对性和充分性得到了强化,突出了判决结果的合法性。&&&&(五)判决主文普遍科学、准确、简洁。&&&&二、当前基层法院民事判决书存在的主要问题&&&&调研中,我们向100位当事人发放的对本院民事裁判文书质量评级调查问卷反馈回来的情况是:认为判决书质量优秀的占18%,较好的占35%,基本合格占37%,不合格占10%,当前基层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难以令人满意。&&&&综合起来,当前基层法院民事裁判文书质量主要存在以下四大方面问题:一是由于法官粗心大意、对工作不负责任而引起的“常规性错误”,即是显而易见的错误,大到写错当事人、法律引用错误,小到用字错、漏、重、别。二是由于裁判文书格式不符合规定的技术规范与标准样式而引起的“技术性错误”,如排版、用纸不规范,裁判文书的层次、段落、证据列举、印章、落款等不符合要求。三是标准弹性较大不易评判但确实存在需要改进的“隐性错误”,如认定事实的准确性、论证说理的透彻性、适用法律的准确性等方面存在问题。四是认定事实或判决主文与实际情况相脱节,造成当事人或执行阶段对裁判文书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而造成的“不具执行性”错误。&&&&(一)当前基层法院民事判决书存在的主要“常规性”错误。&&&&1、用字错、漏、重、别现象严重。我们调研的600份裁判文书中,全篇用字错、漏、重、别在1至10处的占484份,占80.6%,10至20处的7份,占1.2%。错别字最多的一篇裁判文书短短的5页错别字达到了31处,校对时又用校对章将部分错字用笔改正后盖上校对章,搞得该份判决书到处是红印,对判决书的严肃性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剩余的109份裁判文书虽然没有存在大的用字错、漏、重、别现象,但在使用标点符号时普遍存在不规范现象,比较常见的如在(一)后又加顿号,有的一句话长长的七八十字只有一个标点符号,明明一段话已结束但还用逗号,在首部表述当事人身份时,在“原告××”后不按规定用逗号而用冒号等。&&&&2、对当事人、审判人员的称谓错误。比较普遍存在的是在首部将“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错误地称写为“诉讼代理人”,在表述合议庭的人员组成或独任审判员时将“代理审判员”表述为“助理审判员”,将“人民陪审员”简称为“陪审员”。有一份判决书还出现了首部表述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与尾部的审判人员署名不一致的情况。&&&&3、引用法律错误。一是引用了旧民诉法的条款,造成当事人用新民诉法与之对照,发觉引用的法律条款与判决牛头不对马嘴,这种情况在600份裁判文书中有4份。二是在说理部分作为判决主要依据的法律条文在作出判决时又没有引用。三是引用法律没有严格依照日最高法公布的《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不遵循先实体法后程序法引用原则;重复引用特别法和普通法的相同规定;特别法有规定却引用普通法规定;不按法律位阶的高低顺序来引用;法律有具体条文不引用而引用原则性条文;引用规范性文件;引用法律具体条文时未整条引用;引用法条仅写第几条,没有具体到第几款第几项。如一件合同纠纷的判决书引用法律时写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该法条共有三款,第一款又有两项。由于没有具体写到第几款第几项,难以令当事人信服。还有一种普遍存在的情况是,引用第几条法条或第几条司法解释时到底用中文数字还是阿拉伯数字表述没有按照原来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表述。这种情况在600份裁判文书中有89份存在,占14.8%。&&&&(二)当前基层法院民事判决书存在的主要“技术性”错误。&&&&广西区高院桂高法〔2008〕25号文件中印发的《法院常用裁判文书样式汇篇》第一章就是裁判文书制作技术规范,对文书字体、标点符号、数字用法、计量单位、印制标准均作了具体详尽的硬性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法官不注意学习,对判决书制作技术规范了解甚少,造成当前基层法院法官在制作的民事判决书时“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版面五花八门。我们调研的600份裁判文书中,制作符合《法院常用裁判文书样式汇篇》第一章要求的技术规范的(装订除外),只有48份,仅占8%,其余92%的裁判文书均有不同程度的制作技术错误。调研样本中不符合技术规范之处比较多的是:&&&&1、文书正文字体不用规定的仿宋体3号字。调研样本中有249篇(占41.5%)用宋体3号字或宋体4号字,有7篇用楷体3号字。&&&&2、文书正文行距不符合每页22-23行的规范要求。&&&&3、数字用法普遍存在错误。调研样本中,&4位和4位以上的计量数字没有一篇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大的面积计量单位不采用技术规范要求的“平方米”、“平方千米”而采用“亩”、“公顷”。离婚纠纷案件中表述原、被告相识、结婚的时间大多没有用公历,直接用原被告陈述的农历。&&&&4、判决书尾部落款时间不是判决签发日期,错误地署为制作判决书的日期或随意写一个时间。&&&&5、印章不采用“骑年盖月”盖法。&&&&6、核对印戳不符合规定。“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没有盖在尾页落款日期与书记员署名之间左外侧平行处。调研样本中有31份裁判文书甚至用打印或复印此内容。&&&&7、印刷不规范。文书正本在两页以上的,没有用国际标准的A3或A4纸印刷,比较常见的错误是用16开纸印刷。&&&&8、装订错误。调研样本中,没有一份判决书是按照规定用粘贴或胶印方法装订,全部是用订书机装订。&&&&(三)当前基层法院民事判决书存在的主要“隐性”错误。&&&&1、案由确定不准确或不规范。民事案由是对民商事案件法律关系的高度概括,是对案件所反映的法律关系在整个民商事法律大坐标中的准确定位,对民商事案件的审理与制作裁判文书起到一个导向性作用。案件的案由确定涉及到法律的准确适用和案件实体的正确处理,是审理案件的最基础性工作。调研中,调研样本案由确定不准确或不规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案件法律关系界定错误。由于办案法官业务水平不够,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能够正确解读、把握,或是一个案件存在多种法律关系法官却不能够正确理清,导致案件法律关系界定错误。如当事人以劳动争议纠纷向法院起诉,但办案法官却将其作为一般损害赔偿案件来审理;当事人要求对同居财产进行析产并对小孩抚育问题进行处理,法官却将案由确定为“解除同居关系纠纷”&。&&&&(2)习惯思维定势造成随意确定案由。法发【2008】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由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自日起施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同时废止”。但法官由于不注意学习,受旧的思维习惯影响,在确定案件案由时经常犯的错误有两种:一是仍然经常适用旧的案由名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侵权纠纷”等这些旧案由经常出现在判决中&。第二种情况是案由的确定随意性大,案由名称多字或少字,甚至自己“创新”案由名称。如把“离婚后财产纠纷”定为“财产纠纷”,把“抚养纠纷”定为“抚养费纠纷”。“返还纠纷”、“债务纠纷”、“欠款纠纷”等“创新”案由经常在判决书中出现。&&&&(3)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时当事人确定的案由不相符时,调研样本中没有一份有相关的说明。&&&&2、“原告诉称”与“被告辩称”部分叙述不够简练。相当大的一部分审判人员认为,“原告诉称”与“被告辩称”就是原被告的说话。在制作判决书时,只注意在查明事实、证据分析、判决理由和判决主文上仔细斟酌、分析,“原告诉称”与“被告辩称”原版抄录原被告的原话,不注意对其进行归纳、提炼,导致将许多与案情无关的内容或方言土语也写进去,导致“原告诉称”与“被告辩称”部分内容隆⑽淖植还娣丁!霸嫠叱啤庇搿氨桓姹绯啤辈糠执嬖诘牧硗庖桓鑫侍馐窃桓嬖谕ド笾械牟钩淠谌菀怕┍硎觥&&&&3、归纳争议焦点时普遍只归纳当事人对事实的争议,样本中未见将当事人对法律应用的争议列为一项争议焦点。&&&&4、证据认证不规范。证据是进行诉讼活动和作出裁决的可靠依据,审查、核实证据是法官审理案件的一个重要内容。裁判文书是对案件审理过程的记录,必须如实表述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法官的认证过程。这样,才能体现司法的公正,才能让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信服。调研中,当前基层法院民事判决书证据认证存在问题主要有:&&&&(1)对证据只进行罗列,不注意对证据进行分析。调研样本中相当大的一部分都是在叙述案情后,接着写:“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被告提供的证据有……”但不对其要证明什么内容、为什么能够证明进行分析。&&&&(2)证据认证分析简单。对证据的分析,只说明证据要证明什么事实,但对当事人对证据的质疑、法院的认证理由和是否采纳不进行表述。如一件民间借贷案件对证据的认定表述为:“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足以认定”,对双方当事人对借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争议、法院的认证理由完全不进行表述。&&&&(3)对原被告双方无争议的事实进行详尽的证据分析,没有依据具体案情进行繁简分流。如一件民间借贷案件,原告在起诉和庭审时误认为被告会对借贷的真实性进行否认,为此为证明借贷的真实性搜集了一系列的证据。该判决书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一大段的详尽的分析和论证。但在写完后,又另起一行写“被告对本案借贷的真实性没有异议”。&&&&(4)对法院采信的证据有一定的分析,对不采信的证据不采信的原因一般不分析,难以令当事人信服。&&&&(5)普遍没有对证据进行综合性分析,没有体现出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的有机联系,由证据推论出事实的说服力不够。&&&&5、认定事实部分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认定事实普遍没法体现以证据为依托,使证据与事实脱节,认定的事实缺乏基础。相当数量的民事判决书以叙事的方式描述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忽视了当事人围绕自己的主张而进行的举证和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质证,以及法官对证据的甄别,无法反映庭审举证、质证及认证的全部过程,有法官不依据证据认定事实而自己发挥“编故事”之嫌。&&&&(2)对与案件实体处理毫无相干的事实予以认定,浪费笔墨。如一件离婚纠纷案,原被告对“双方经人介绍相识谈婚”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是经张某介绍还是李某介绍有异议。法官在制作判决书时用了大量的笔墨来论证双方是由谁介绍认识问题。其实就本案,只要认定“双方经人介绍相识谈婚”的事实即可,双方是由谁介绍认识问题对案件的实体处理没有任何影响。&&&&(3)阐述事实详略不当,层次不分,条理不清,逻辑性不强。&&&&(4)对当事人毫无争议的事实碌卦傧帧H缦嗟辈糠值乃降笔氯送饫牖榈陌讣笔氯怂蕉韵嗍豆獭⒔峄槭奔洹⒒楹蟾星椤⑸榭龅染抟煲椋龆圆撇嬖谡椋鹗鍪蓖耆梢杂靡谎愿胖ü僭谥谱髋芯鍪槭比闯淌交丶右孕鹗觯骸霸桓嬗XXXX年X月X日经XXX介绍相识谈婚,XXXX年X月X日双方自愿到XX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XXX年X月X日按农村风俗过门共同生活。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很好,于XXXX年X月X日生育了女(男)儿XXX”。&&&&(5)对案件的关键、重要事实遗漏表述。如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这样的案件一般都会有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也是该案的一个关键证据和事实。但该案仅在证据罗列时将责任认定书进行了罗列,但在事实表述部分完全没有提到,法官对事故的责任直接进行了认定。&&&&6、说理部分存在诸多问题。说理是裁判文书的灵魂,裁判文书的说理就是把查明的事实与所适用的法律有机结合起来论证,然后自然得出判决结果。调研样本中说理部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不讲理。一是说理缺乏据事依法论理,说理部分完全撇开审理认定的事实,只单纯就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说明,致使由此推出的判决结果&“无事实根据”,难以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裁判原则。二是乱讲理。如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从一危墙经过时危险墙倒塌,原告被压伤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危墙管理者赔偿损失。判决认为,危墙管理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又认为原告“疏忽安全,警惕性不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20%责任”。该案的原告无法预见危墙何时倒塌,原告没有过错,判决其承担责任是没有理由的。三是不讲法律理由。法官对判决依据的关键法律完全不解释,不说明法律根据与案件事实有逻辑联系的理由。&&&&(2)空洞说理。如一返还办证费用纠纷案的判决书说理部分全文为“本院认为,原、被告约定由被告帮原告办理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转为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将有关款项交给被告后,被告在约定期限内未能办理。在原告多次追问下,被告才退还大部分款项给原告,尚有5300元未退还给原告,按约定若不能办理,应如数退回款项,为此,被告应退回尚未退还款项5300元给原告。”这种以重复事实作“空洞说理”,缺乏法律依据的说理,难以令人信服。&&&&(3)说不清理。说理欠缺针对性、充分性和逻辑性。表现在判决书说理针对性不强,没有针对案件的特性和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展开说理,只有法官意见,没有反映当事人的诉辩理由;有的说理只有断语和结论,没有充分的论据加以论证。如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不予支持的,都简单地以“X告的XXXX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来否定,说理简单、空洞,不够深透、充分;有的说理部分的内容只是叙述事实、罗列证据与适用法律简单的相加,没有反映出证据、事实和法律三者之间的内在的逻辑联系。&&&&(4)说理矛盾。说理前后矛盾,事实认定时否定了的证据在说理时加以引用,作为推导出判决主文的依据,不能自圆其说。如一离婚纠纷案,法官一开始就肯定了“原、被告双方是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牢固,婚后感情一直也较好”,但接着却又称“因原告工作较忙,较少回家照顾家庭,影响了夫妻感情,致使双方感情日渐淡薄致完全破裂”,最后据此判决原、被告离婚。&&&&7、超出诉讼请求判决或漏判。如一房屋权属纠纷案,原告只要求对房屋确权,但法院判决不仅将房屋确权给原告,还判决被告将占用房屋期间所得房屋租金返还给原告。&&&&(四)当前基层法院民商事裁判文书存在的主要“不具执行性”错误。生效法律文书是是执行工作的依据,是连接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纽带,裁判文书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执行工作的效率。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样本主要存在以下瑕疵导致对裁判文书的执行工作难以开展:&&&&1、判决主文违法。如一件民间借贷案件,被告向原告借贷50万元,并在借条中约定“如到期不能全部归还,用被告自有的某处土地3亩抵偿债务”。法官在判决时,在没有查清土地性质的情况直接判决被告用其管理的3亩土地抵偿所欠原告债务。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该土地属集体所有,导致该判决无法执行。一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在合同中承诺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的登记过户手续,法院据此判决被告履行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的登记过户手续承诺,但由于被告开发商品房的行为手续不完备,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明确表示不能为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本案无法执行。&&&&2、判决内容模糊、不清楚。如一离婚纠纷,在分割双方共有财产时判决:原被告对双方共有的位于某地址的瓦房四间各占两间。执行中双方对各自占那两间争执不下,导致案件无法执行。一相邻纠纷案,判决被告恢复道路原状,但对道路原来状况没有任何表述,导致执行人员无从执行。&&&&3、判决机械,不考虑判决内容在实际中是否可执行。如一件相邻纠纷案,判决被告自行拆除其房屋前端1.5米以腾出道路供原告通行。在执行中,发现被告房屋是钢筋水泥框架结构,如将被告房屋拆除前端1.5米,整栋房屋极可能倒塌,导致案件无法执行。一离婚纠纷案,法官在对原被告共有的一幢三层房屋进行分割时,判决:原告XXX与被告XXX共有的位于某小区的三层房屋一幢,原被告各占一半,以房屋中心线为界,西侧归原告XXX所有,东侧归被告XXX所有。判决后,原告按判决在房屋中心线垂直新建了一幅墙将该房屋一分为二各自居住,这就造成了被告一侧房屋无楼梯上下二三楼。被告只能通过竹梯从窗户进入二楼,三楼则无法进入。为此,被告为该案不断到上级部门上访,认为法院的判决是不考虑实际,乱弹琴。&&&&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标的物与执行中实地查验的不一致,导致执行依据的内容存疑。如一件离婚纠纷案,法官未到实地勘验便对双方共有的宅基地进行分割,判决:对双方共有的位于某街某号的9米宽的宅基地一块,自东向西算起4.5米部分归原告所有,其余部分归被告所有。执行中发现,该宅基地并非标准的长方形,而是一个不规则梯形;该宅基地由于是临街,价值极大。如按照判决执行,原告将占去整块宅基地近三分之二,对被告是显失公平的。&&&&5、判决主文存在数字、名称(人名)错误。如一件离婚纠纷案,原被告共生育有孩子两名,李大已成年并在广东已务工,李二未成年。法官在判决时,判决:原、被告婚生子李大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300元。执行中,被告认为没有判决支付李二的抚育费,而李大已成年且务工,不愿支付抚育费。一件运输合同纠纷案,在事实认定部分认定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运输费42750元,但判决主文却是被告应支付原告运输费32750元。执行阶段,执行人员不知到底要执行多少标的。&&&&6、执行成本过高。这主要是在一些抚养费、赡养费案件中,判决被告每月给予被告生活费若干。被告不按期履行,原告马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了每月一两百元的标的额,执行人员只能无数次的执行,疲于奔命,宝贵的执行资源无法合理分配与利用。&&&&三、改进以上存在问题的建议&&&&(一)提高法官对判决书在案件处理中重要作用的认识。&&&&&“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民事判决书作为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的书面载体,它不仅应当以文字形式对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权威判定,而且应当根据法律,依照程序,客观、公正、公开地向当事人和社会展示权威判定形成的全过程。一份认定事实清楚、说理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的判决书,会使相关当事人充分了解判决结果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促使当事人服从判决,减少上诉、申诉;一份逻辑清晰、有说服力的判决书,也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社会功用,教育公民遵守法律,规范和引导公众行为。因此,重视民事判决书的制作,制作出“精品”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公正解决民事纠纷的本质要求。人民法官应自觉提高认识,增强责任心,重视和认真写好每一份民事判决书,避免出现写错当事人、引用法律错误,用字错、漏、重、别等“常规性”错误。&&&&(二)加强裁判文书制作技能培训。提高法官制作裁判文书能力是增强法官司法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法院应当经常组织法官进行裁判文书制作技能的培训,特别是要让法官熟悉裁判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并在实际工作中具体贯彻,避免出现由于裁判文书格式不符合规定的技术规范与标准样式,如排版、用纸不规范,裁判文书的层次、段落、证据列举、印章、落款等不符合要求等而引起的“技术性错误”。&&&&(三)&对标准弹性较大不易评判但确实存在需要改进的“隐性错误”的改进建议。&&&&1、科学确定案由。要认真抓好对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学习,准确把握案由的内涵,熟悉掌握民事案由的适用原则。在具体审判中,认真界定讼争案件的法律关系,如果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时确定的案由不相符时,应在文书说理部分明确,或直接在案件由来经过中予以明确。&&&&2、“原告诉称”与“被告辩称”不应当仅仅局限于抄录原告的原话。“原告诉称”与“被告辩称”内容应是经审查后认定的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的诉讼请求及其理由,应用准确语言表述出来。当事人原话应尽量予以引用,但不要一律使用第一人称的叙事方式,避免判决书中该部分内容重复隆SΩ菔导是榭鲂枰煌盖椴煌怼6缘笔氯嗽爸械娜纭扒肭笕嗣穹ㄔ罕怼薄扒肭笕嗣穹ㄔ罕;ぴ娴暮戏ㄈㄒ妗钡扔氚讣谌菸薰氐淖钟铮苁≡蚴 在写“原告诉称”与“被告辩称”部分应注意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原告诉称”与“被告辩称”应当与判决理由和判决主文互相照应。“原告诉称”与“被告辩称”中提出的问题,在“理由”和“主文”中应有体现。一份高质量的判决书,应当是由“原告诉称”与“被告辩称”,提出问题,“法院依据证据认定事实”澄清事实,“本院认为”阐述清判决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判决主文”作出结论构成,并要做到环环紧扣,是非分明。&&&&3、全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归纳时,不仅对案件的实体争议焦点要准确确定,当事人双方人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存在争议的(不能是因法律知识缺乏而形成的问题),应把法律适用问题也作为争议焦点。当前,相当一大部分法官认为法律适用问题属于法官的职责,不属于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法律适用焦点包括对法律规范的理解、法律空白的补充等争议。其中,对法律规范的理解的争议既包括对较为明确的法律条文在适用上理解,也包括对规定模糊的法律条文的理解的争议。对法律空白补充的争议主要表现在疑难的新型案件中如何补充法律空白而产生的争议。”&法官在如何适用法律审理案件时要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以开放性的思维去理解法律找到解决案件的合理方法。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对法律的不同理解会对法官的法律适用产生影响。因此,法律适用问题应成为争议焦点。&&&&&4、关于证据的规范表述。《牛津法律大词典》对证据的解释为“事实,从事实中推断出的结果及陈述,这些事实、结论和陈述有助于法院或其他调查主体确信某些尚不知道,但正在调查之中的事实和情况。”&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三大特性。裁判文书在表述证据时,必须将证据的“三性”表述出来。裁判文书在表述证据时,笔者认为,必须注意以下三点:&&&&(1)规范地罗列证据。根据证据的合法性要求,罗列证据时,首先要明确证据的种类和形式,其次是要阐明证据来源、证据的提供主体是否具备法定主体资格,收集是否合法。在此基础上,写清证据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质证和认证的诉讼过程,分析法院认证理由和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关联性。&&&&(2)对法院采信的证据重点分析,对法院不采信的证据,也要分析清楚该证据不符合证据“三性”的哪一个要求,不被法院采信的原因是什么,这样才能做到以理服人。&&&&(3)加强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分析。裁判文书在表述证据时,不但对单个证据要逐一认证分析,还必须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体现证据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建立起证据与事实之间的有机联系,从而共同推断出整个案件的事实。&&&&5、关于对查明事实的叙述。&&&&(1)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可以简单的写为“双方对以下事实无争议”,然后用列举的方式表述出来。&&&&(2)&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比较好的事实认定写作方法。一是“针对焦点进行归纳认定”写作方法,即列出双方争议的焦点,然后,针对每一焦点分别写明原、被告的主张及提出的证据,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法官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意见,最后归纳认定的事实。二是“对证据进行评析”写作方法,即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将证据分为予以认定的证据和不予以认定的证据两部分,并对具体内容及理由逐一评述,再对予以认定的证据证明的事实予以总结,一般表述为:“本院依据上述经庭审质证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认定以下案件事实:……(通常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叙述)。&&&&(3)对案件的关键、重要的事实不能遗漏。&&&&&6、关于裁判文书的说理。简而言之,裁判文书说理就是指裁判要讲道理,主要包括讲事理、讲法理、讲文理三个方面。讲事理是要讲清案件事实,讲法理就是要阐明裁判所适用法律的依据,讲文理就是指裁判文书要符合形式要件,讲求说理技巧,做到文字准确、通顺、恰当,让当事人能看懂、读懂裁判文书。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一是可以展现司法公正,二是可以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让败诉一方知道自己败在何处,让胜诉一方明白胜在哪里;三是可以约束法官行为,增强审判活动的透明度,提高裁判的质量,促进司法公正。现在对如何提高裁判文书的说理的有关文章汗牛充栋,笔者认为裁判文书的说理不外乎是要解决几个问题。一是说明为何如此认定事实,二是何以适用此法,三是法官据此作出何价值判断,四是为何作出此判决。&&&&(1)说清为何如此认定事实,也就是说清裁判的事理,即阐明案件的根据和理由。这主要涉及确定案件争议的焦点、对证据的分析和采信,基于采信证据认定的案件原始事实。这部分一般在证据的分析和事实认定部分完成,这里不再重复讨论。但要注意一点,对不支持原告或被告的某一主张,不能用“原告(被告)关于某某的请求(答辩),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这样武断的语句,在说理部分应进行详尽的论述说明不支持的原因。&&&&(2)说清何以适用此法,也就是阐明法理,说明本案适用的法律规范以及因何、如何适用的理由。这部分一般分两部分写。&&&&一是要依据证据已证明的事实推论出案件的事实符合适用法律(法条)的构成前提要件。如某被告在市区高速驾驶摩托车将原告撞伤,在适用《侵权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时,就要依据证据已证明的事实(被告在闹市区高速驾驶摩托车、原告受到损害),说明被告违反交通规则,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从而推论出被告的行为有过错并且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符合《侵权法》第六条的构成前提要件。&&&&第二部分是讲法理,即将援引和适用的法律条款的含义、原理、其价值取向,结合案件事实阐述清楚,作出具有社会公信力的评述,使人知道法律规范的内容及其含义,明白之所以如此裁判的道理。法条清晰明白的,特别是关键的字、词一般人都能够理解的如《侵权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直接引用原文,不需要对法律条文的字词句进行解释和说明。对一般群众难以理解的法条,如适用《侵权法》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的,一般要对“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作出与社会生活相妥帖的解释。对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争议的,更要对双方当事人各自要求适用的法律进行详细解释,让他们明白法院为什么适用此法,为何不适用彼法。&&&&(3)说清法院的价值判断,亦即法官依照案件事实的定性结论导出的具体法律效果。如某被告在市区高速驾驶摩托车将原告撞伤,在适用《侵权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时,被告行为有过错、原告受到损失就是案件事实的定性,“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何承担”就是法官依照案件事实的定性结论导出的具体法律效果。因为法条对法律效果的表述一般是原则性的,在写这一部分时,法官需要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社会经验为基础,对案件的全部事实进行仔细斟酌,进行必要的法益衡量或价值判断,才能精确地确定出具体的法律效果。&&&&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法官作出具体的价值判断时,不但要考虑合法,还要考虑符合社会生活常理,即符合社会多数人通行是社会经验法则、价值观念和正义观念。“法官最好是将他们的工作理解为:在每一案件中努力获得特定情况中最合乎情理的结果”&,这样他们的判决才能获得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四)对当前基层法院民商事裁判文书存在的主要“不具执行性”错误的改进建议。作为民事权利救济的两个主要途径,民事审判与强制执行是相互区别、独立存在又关系密切、互为依存的关系,民事强制执行是民事审判结果实现的重要途径和根本保障。民事判决书的主文实际上就是民事判决的具体内容,是整个民事判决的落脚点和最重要的部分。为了避免出现审执脱节现象,法官在制作判决书时,应牢固树立审执并重、审执联动观念,制作的判决主文应力求合法、明确、穷尽、可执行。&&&&1、合法,就是判决主文确定原被、告履行的义务或行使的权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2、明确,就是判决书主文应当严谨准确,不能有多种解释,便于当事人和执行法官立即领会和准确执行。&&&&3、穷尽,也就是判决主文对当事人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必须全部作出裁决,不能有遗漏。对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对不支持的诉讼请求也要表述清楚。&&&&4、可执行。一是判决在实际生活中是能够具体操作的,如判决给付标的物,标的物在现实生活中必须存在;按照判决执行,不会损害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等。二是对有给付内容的判决,给付的内容必须清楚、明确,无论是当事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还是执行机构强制执行,对所要执行的内容都能够从主文表述的字面上非常直接地理解和准确地把握,特别是人名、地址、数字、时间界限、利息计算方法等必须精确;恢复原状等判决应尽量指明原状,并附以图纸、照片、说明等资料;返还物品的判决,一定要表明种类、数量、品牌、颜色、大小等。总之,法官在判决前必须清楚执行应该如何进行,并选择适当的行文方式以便当事人或执行员能够正确无误地执行给付命令。对涉及给付抚养费、赡养费的案件,建议有条件的可判决一次性给付;被告有固定收入的,可判决按月(或按季度)给付;被告无固定收入的,可在征询原告意见的基础上,判决给付的期限尽可能长一些,以减少以后的执行次数。&&&此外,法官在拟定判决主文时,还应注意的一点是用词必须规范,有关文字表述要尽可能统一。如“驳回原告某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写成“驳回原告某某对被告某某的诉讼请求”,“不准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离婚”不能写成“驳回原告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子女随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一次性或定期给付抚养费若干至子女至十八周岁止”不能表述为“子女归一方抚养,另一方一次性或定期给付抚养费若干至子女独立生活止”(抚养应当是双方义务,何谓“独立生活”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以体现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四、提高当前民事判决书质量,提升民事判决书公信力的几点建议&&&&1、在制作民事判决书时要因案制宜,繁简分流。制作民事判决书应根据案件的繁简、难易等不同特性区别进行,否则就会陷入“千案一面”的死胡同。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于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判决书就应当简单化,以实现“简案快办”。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列举了被告承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请求部分有争议、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等四种情形下民事判决书的样式,为实践提供了参考依据。对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制作裁决书时也应困案而异,对于案情简单或者当事人对事实争议不大的,可取改良的叙事式,直接以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认定事实,在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只需客观陈述,没有必要对当事人提供的所有证据进行列举,有些案件当事人对基本事实没有争议,有的也是对证据的证明事实的认识不同而已,没有必要写明质证认证过程及理由,可在陈述事实过程中,对相关争议事实所涉及的证据予以交待并认证。对于复杂、疑难、当事人对事实和适用法律争议很大的案件,则必须全面表述当事人的举证、质证以及法官的认证过程,公开法官判决的法律依据及其判决思维过程,做到“繁案精办”。&&&&2、判决书应注意尽可能使用简洁、质朴、浅显易懂的语言,不要使用太多一般群众不了解的专用法律用语。因为我们的法律文书是给老百姓看的,不是上级法院,不是律师,不是优秀法律文书评定小组。浅显易懂,充分说理,使老百姓易于领会,具有中等文化水平的人就能看得很明白的判决书才是一份高质量的判决书。&&&&3、对审限延长批准、中止诉讼、证据交换的情况,在判决书首部应有说明交代,以体现出案件审理的全过程。&&&&4、对“经审理查明”的表述方式进行改革。&“经审理查明”的表述方式是纠问式审判方式的产物,体现了法官主动为当事人寻找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发生经过,具有主观、武断的明显弊端。现在的民事审判方式已由“纠问式审判”改革为“诉辩式审判”,法官的角色已由“审问者”转变为“审查者”,职责是居中审查当事人所举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因此,建议将以前的“经审理查明”修改为“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本院认定采信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这样可以使当事人明确法院审理案件认定的事实是“法律事实”而非绝对的“客观事实”,法院判决载明的案件事实只能是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对于无证据证实的事实,即使该事实客观上确实存在,那法院也无法认定“客观事实”的存在。法官只能通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法院可在职权范围内调取的证据来判断、趋近于客观真实。&&&&5、在离婚判决书中,应当告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的内容,可在判决主文后另起一段表述&“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原、被告不得另行结婚;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被告应到本院领取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证明书。”&&&&6、从案情实际情况出发,有选择地在离婚、继承、抚养、赡养、邻里纠纷等,更多地需要通过情理来解决纠纷的民商事案件的裁判文书后另页附加撰写“法官后语”&(笔者不提倡在是每一起民商事案件的裁判文书都撰写“法官后语”),以利于息诉宁人,钝化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司法裁判是依法就案件争议作出裁断,所依据的是证据和法律。“法官后语”则是&主审法官在裁判文书结尾加上自己对该案的评论,将自己的情感、思想传达给当事人,于法理之外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和道德感化,以唤醒当事人的道德良知,从而达到法、理、情相统一。“法官后语”撰写的内容应界定为对道德范畴问题的评价,而且是属于在判决文书主文中不便写或不该撰写的内容。“法官后语”应站在对全案充分把握、判断的基础上,力求以情感人,而不是重复说理,以避免与判决书理由的雷同。&&&&7、进一步加大裁判文书的评查和公示制度。法院应加大对裁判文书评查的评查力度,并选择更多的、有代表性的裁判文书向社会公示。通过评查和公示,强化法官的精品意识,认真写好每一份判决书。同时,通过评查裁判文书,及时发现存在问题,以进行必要的整改。近年来,在各级法院的努力下,基层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质量较过去确实有了不少的提高,在公开审判过程、叙事、讲理、格式等方面更加科学、合法、规范。但是,不得不承认,总体上我们的裁判文书的质量还远远达不到人民群众的要求,是我们法院工作的“弱项”。裁判文书的改革之路仍然任重道远,我们只有努力探讨裁判文书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加以改进,不断总结经验,大力加强对判决事实、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才能实现裁判文书的规范化、科学化,使其真正成为展示司法公正的载体。&&&&调研成果转化情况:&&&&1、本调研报告完稿后,调研组所在法院院长要求将调研报告印发给全院干警学习,并批示:课题组撰写的调研报告很好,一针见血指出了法律文书中的“眩惑”。王廷相曰:“徒讲而不行,则遇事终有眩惑”。请全体法官包括从事文印工作人员认真研读,深刻理解,对照检查抓改进,以不断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出更多让人赞叹的“精品”。&&&&2、调研组所在法院今年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裁判文书制作质量的若干规定》,将调研报告的主要观点转化为指导审判工作的具体要求。&&&&3、调研组所在法院组织了报告中所提到存在各种问题的判决书的制作者对调研报告进行了认真学习,要就他们不能再犯相同的错误。&&&&4、调研组所在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在组织全体执行工作人员认真阅读了调研报告后指出,执行工作人员要加大对判决的审查力度,对存在调研报告中列举的各类“不具执行性”错误的判决书,原则上要求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后再立案执行。&&&&课题负责人:徐兆昌&&&&课题负责单位:&桂平市人民法院研究室、审判监督庭&&&&课题组成员:吴逢仕、蔡俊波、陆福媛&&&&执&笔&人:吴逢仕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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