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以前的工伤保险条例2014全文该正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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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前的案例看2011工伤保险法的变化&&& 原告:言某。被告:村民委员会。被告:市某纸业有限公司。&&& 原告言某诉称:我于1989年到某纸业公司上班。某纸业公司于1981年成立,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村委会出资XX万元,爱某出资XX万元。某纸业公司因经营困难于2004年年检后处于歇业状态,公司有关资料被村委会接收,公司员工的善后问题由村委会出面处理。几年中,原告为公司未支付的有关费用一直与被告进行交涉,被告以没有钱为由,没有支付原告应得的补偿费。2005年,村委会违法将公司卖出,其所得没有支付原告应得的补偿。为维护权益,原告及部分公司员工和村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村委会出卖公司的决定。2008年6月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第3183号民事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了村委会出售公司的决定。在原告和公司员工不断上访要求解决公司遗留问题的情况下,2007年9月,村委会发布了《某纸业公司历史遗留情况调查公示》,确认原告在公司工作时受伤并于1998年鉴定为伤残玖级。现请求法院判决:1、由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个月&680元/月=54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80元/月&4个月=27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80元/月&9个月=6120元,共计142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村委会辩称:我与原告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对村民们的受伤情况也不清楚。原告的与我村委会无关且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对该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纸业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区某造纸厂始建于1978年8月,经济性质为集体社队联办;日,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资产办公室批复同意区某造纸厂改制为某纸业有限公司;日后,某纸业公司的股东为村委会和爱某,其中村委会集体出资90.40万元,爱某出资3.85万元。某纸业公司最后一次年检为日。日村委会与袁某签订《资产出售协议》,决定将某纸业公司出售,焦某等59人对该协议提出异议并向市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日,市区人民法院以第3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市区某街道村村委会作出的出售某纸业有限公司的决定。&&&& 另查明:日,村委会发布了《某纸业公司历史遗留情况调查公示》,该公示载明,言某1993年受伤,1998年3月鉴定为伤残玖级。日市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关于对某纸业有限公司历史遗留情况调查公示的情况说明》载明:&2002年爱某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期间,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该企业严重亏损,企业资产已作银行贷款抵押,负债达180万元,导致该企业停产关闭,爱某因负债外出逃避。日,某街道村部分村民以信访形式要求解决他们在某纸业有限公司的相关待遇问题。某街道从关心群众、维护稳定的角度出发,为了了解相关情况,要求村对相关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为核实情况,村组织人员对相关情况登记并于日进行了公示,并未提出任何处理意见。&&&& 还查明:日言某在上班过程中受伤。言某受伤后的医疗费已由某纸业公司承担,但言某未领取工伤定期伤残抚恤金、护理费。日经市区某造纸厂同意进行工伤鉴定,日市第九人民医院诊断为伤残玖级,日,市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同意鉴定为伤残玖级。日,言某向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玖级伤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40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20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120元。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日作出碚劳仲案字(2008)第564号仲裁裁决书,以言某的工伤待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言某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裁决:驳回言某的仲裁申请请求。言某不服该裁决,遂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2008)第564号仲裁裁决书、日村委会《某纸业公司历史遗留情况调查公示》、《关于对某纸业有限公司历史遗留情况调查公示的情况说明》、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载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十四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职工已认定为工伤的,以及日以前发生的伤害事故或职业病尚未进行工伤认定的,其认定标准、待遇标准、支付渠道均按照过去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以后参加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其待遇支付渠道不变&&&《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的通知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日以前发生的工伤(含第一次诊断为职业病或因工死亡、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后死亡),已经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原则上仍按国家原规定处理;对仍符合条件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从日起按《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对领取工伤定期伤残抚恤金、护理费的伤残人员,经区、市、县劳动鉴定机构按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重新鉴定评级后,可从重新鉴定之月起,按《试行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待遇标准执行。经鉴定不符合《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不得随意提高待遇标准,但可保留其原享受的待遇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工人与员工因工负伤确定为残废时,按下列情况,由劳动保障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一、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的数额为本人工资75%,付至死亡时止。二、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金的数额为本人工资60%,付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劳动力恢复后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给予适当工作。三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者资方分配适当工作,并由劳动保障基金项下,按其残废后丧失劳动力的程度,付给因工残废补助费,其数额为残废前本人工资的10%至30%,但与残废后复工时的工资合计不得超过残废前本人工资。&原告言某于日受伤,并被市区某造纸厂认定为工伤,其工伤经鉴定为伤残玖级,但言某不属于领取工伤定期伤残抚恤金、护理费的人员,也不属于《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的通知的通知》中的&仍符合条件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领取工伤定期伤残抚恤金、护理费的伤残人员&,故原告不应适用《》的规定进行处理,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原告言某要求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80元/月&8个月=54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80元/月&4个月=27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80元/月&9个月=61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言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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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春节,几十名2004年前受工伤的深户职工向本报反映,他们的生存状态由于伤残津贴过低,生活潦倒,这批深户工伤职工希望社保部门能按照国家新规定,给予伤残补助。
昨日,深圳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绝大部分工伤职工的利益,2004年以前的工伤职工仍按旧办法按月给予补助金、护理(扶助)补助费。旧办法对水平较高的深户职工而言,确有不利之处,社保局已着手研究提高这批深户工伤职工的伤残,具体办法要上报上级部门后才能作出决定。
总经理拔河导致瘫痪
深圳石化集团某公司原总经理袁忠(化名)2000年在一次拔河比赛中诱发脑动脉瘤出血,手术后并发大面积脑梗塞造成瘫痪。2001年被鉴定为伤残四级。按当年深圳规定,他的伤残补助为上年度人均工资1920元的75%,即1440元。而当时袁忠已工作30多年,年薪十多万元。双方都有七八十岁的父母要,家里还有两个孩子上学。一千多元的伤残津贴照顾袁忠的个人生活都不够。
经过几次大手术,袁忠留下了脑积水、癫痫、脑缺血等后遗症,大脑缺氧时像毒瘾发作一样难受。因为随时都离不开人照顾,金女士在自己母亲去世都没能回去,随着年龄增长,金女士自己身体也出现不少问题,她担心将来照顾不了丈夫,工伤保险连送他进养老院都不够。
受伤后收入锐减10倍
李康(化名)原是一名出色的财经记者,2002年10月,36岁的他在西安遭遇车祸,颈椎脊髓完全性损伤,导致四肢瘫痪。2004年4月评定为一级伤残。
经过多年康复治疗,李康的胳膊可以小幅度活动了,但手指不能动,颈椎以下完全没有知觉,轮椅上的李康双手浮肿苍白,肌肉萎缩,喝水也离不开别人帮助,家里没人的时候,大小便失禁不能自理。
李康说,他出事前月工资、经营、写稿方面的工资、奖金加起来有2万元,然而,按照2000年深圳修改后的《特区》,一级伤残的他除了一次性6万多元的补偿金外,以后的生活只能按深圳2003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即2295元领取,这相当于他原来收入的十分之一。经济支柱倒下,李康的家庭从此陷入困难。
工伤职工呼吁帮扶
金女士说,社保局要求袁忠每年6月和12月提供两张照片,还要到派出所开生存证明。而且同样是证明生存,退休职工可以在社区摁指印,伤残职工却必须到照相馆,把当年日历举在胸前照相。过去袁忠在国内外各种场合都意气风发,潇洒帅气,现在瘫痪了,“脑袋歪着,流着口水,还得举着挂历,跟傻子一样,照相时候的样子真让人心里难受。”
深圳市人大代表杨剑昌告诉记者,正常退休的人收入增长快过工伤人员,这种现象说明某些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时忽视了弱势群体。退休工人工资年年加,而伤残职工却被忽视了,忽视就是不作为,有关部门对困难群体应该负起责任。杨剑昌说,应该关心好、爱护好、保护好、照顾好伤残职工。
工伤职工被忽视?
金女士说,工伤重残人员是弱势中的弱势,这几年工资调整,工伤重残退养员工的伤残津贴却跟不上退休员工退休金的增长。金女士2003年退休时月收入比丈夫袁忠少500元,今年上半年反而比他高出300元,一月份深圳退休职工工资又要增加10%,这样她的退休金要比丈夫伤残津贴高出500元。
据了解,一至四级伤残的深户职工不到一百人,他们的社保、医保都在本市,这些年深圳物价飞涨,相比之下他们的伤残津贴逐年缩水。李康说,这几年护理人工费涨了4倍,2004年保姆月薪市场价500元,现在则高达2000元。
深圳某国企员工王树文2003年12月受工伤,经鉴定为2级伤残。王树文说,深圳市的2003年职工平均工资是2551元,2008年是3621元,5年涨了60%。而他的伤残津贴2003年是1904元,2009年是2502元,上涨31%。原来是职工平均工资的85%,2009年则是69%,五六年时间下降了16%。王树文担心,再过几年还会继续下降:“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了60%,而工伤津贴五年只增长了500元。这种严重滞后消费水平增长的收入影响了工伤职工的生活水平。”
部门回应:已着手研究解决问题
2004年前工伤职工到底应该是按国家的新条例,还是旧办法呢?昨日,记者就此事咨询了社保局工伤保险处相关负责人。
该负责人表示,2004年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深圳市一直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但是考虑到整个工伤群体的利益,2004年以前的工伤职工仍按旧办法给予补助。“因为按特区保险条例,每个月以上一年度深圳月平均工资给予补助和发放护理补助费,对于98%的工伤职工是有利的,特别是外来劳务工,他们的工资标准普遍比全市平均工资要低,考虑到绝大部人的利益,所以旧人仍按旧办法领取补助。”该负责人。
同时,工伤保险处负责人表示,旧办法对于原来收入较高的深户职工而言,的确有不利的地方,因为这些人在受伤以前工资水平大部分在市平均工资水平之上。针对他们的困难,社保局已经展开了研究和调查,希望通过向上级部门反映,合理地提高这批2004年以前的深户工伤职工的伤残补助标准。“今天社保局刚刚就这个问题召开了会议,希望在不久后能解决这部分工伤职工的困难。”该名负责人说,具体措施办法需要上报上级部门后才能最终决定。
新国家条例实施 旧人仍按老办法
为什么深圳不按国家标准发放伤残津贴呢?2004年元旦起,深圳的工伤补助按照“新国标”执行,工伤者按本人工资为基数领取伤残津贴,但是,2004年前发生工伤的职工还按旧标准领取补助。
日起,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正式施行,其中规定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均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算。
同日,《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也经市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废止。但2004年前因公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并未按照新的国家条例修改,仍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相比于国家政策,李康认为深圳当年实行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核准基数的方式不合理,这种一刀切的做法伤害了深户工伤职工的利益。这部分人往往是在深圳建设中贡献大的白领,他们是生产、技术和管理岗位上的骨干,收入较高,可是工伤以后,他们赖以生存的工伤津贴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而由于计算方法的问题,深圳市社会平均工资因为包含关外工资,水平一直低于北京、广州等大城市,2004年仅为2350元,之前更少。
这种计算方法使得部分职工受伤前后收入反差巨大,尤其是重残者,因为劳动能力丧失,家庭生活水平一落千丈,作为家庭经济的支柱,他们上有老下有小,生活和心理压力很大。他们中的许多人的家人为此辞工,专职在家照顾,家庭生活水平进一步恶化。“因为一次意外而家庭经济状况一落千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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