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能同意采矿许可证管理办法权延期吗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颁布实施3年来,对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煤矿抗灾能力,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实施办法》等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和规定,贯彻国务院安委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有关煤矿证照管理“既要严格许可,又要方便企业”的要求,切实管理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的要求
  (一)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条件和程序
  1.直接延期条件。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煤矿,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其具体要求是:
  (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存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行为;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特别规定》规定的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矿井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未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而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严格执行,并未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指令;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
  (4)未发生死亡事故: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
  2.直接延期程序
  符合以上条件的煤矿企业,可不进行安全评价,并按下列程序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1)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煤矿企业应依照《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三条和本通知规定,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以下简称《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行制定)逐项进行自查。
  (2)煤矿企业按规定格式填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以下简称《直接延期申请书》,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见附件1),连同《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报煤矿(井)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3)煤矿(井)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进行复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在《直接延期申请书》上签署复核意见。
  (4)经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复核并同意延期的,在10个工作日内,由煤矿企业或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直接延期申请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5)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直接延期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直接延期手续;对不同意直接延期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不能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有关要求
  投资经营煤矿的企业,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及不符合上述条件要求的煤矿(井),不能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不能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煤矿企业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重新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颁证申请,由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按照《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及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审理。
  二、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延期有关问题的处理要求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延期应与国家及相关部门新颁布的法规和要求衔接
  在《条例》和《实施办法》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规,相关部门和地方依法作出的对于涉及煤矿安全许可的相关规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一并予以考虑。
  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其中采矿许可证应提供复制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查验原件。
  (二)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按《实施办法》法定的3年有效期办理。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待煤矿(井)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延期后,发还其暂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煤矿企业必须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按照《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都必须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凡投资经营煤矿的企业,都必须依法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企业申请领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投资经营煤矿的其他企业,以及跨省区投资开办煤矿的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申请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与煤共(伴)生的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应严格执行《关于与煤共(伴)生的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一函〔号)的规定,与煤共(伴)生的矿山,若以煤炭为主采矿种,应当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申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再另行申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明确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的相关登记内容
  煤矿企业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登记的主要负责人时,可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和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或聘书),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煤矿(井)企业性质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时,应持变更过登记内容的工商营业执照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严格矿井生产能力(规模)的认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其矿井生产能力(规模)应以省级及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定的生产能力(规模)为准。
  (六)严格执行劳动定员标准
  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号)的要求,将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延期的条件。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并严格落实劳动定员标准,健全完善有关劳动定员工作制度,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国有重点煤矿原则上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不得超过100人,特殊情况确需增加采区作业人数的,煤矿企业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应严格执行省(区、市)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劳动定员标准。
  (七)新修订部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文书
  在原9种颁证文书的基础上,新增加《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书》3种文书进行了适当修改,增加了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详见附件1)。其余6种颁证文书仍继续使用。
  三、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要求
  (一)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统计报告制度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每年7月15日、1月15日将前半年、上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统计管理报表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内容包括:颁证情况;监管、监察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意见等。安全生产许可证统计管理报表包括: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情况汇总表和明细表。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统计管理报表采用电子文档上报(具体格式及说明见附件2)。
  (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信息通报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建立定期通报、例会等制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或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部门规定或受到行政处罚,被吊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证照颁发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煤矿企业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三)定期公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情况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按照《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
 &&&&&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采矿许可证延期申请_百度知道
采矿许可证延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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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需提交授权委托书、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原采矿许可证的正;3、采矿权延续申请、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县地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原件查验后退回)、缴纳采矿权使用费;4;7、法规、副本、法律;6、区;8、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摘自 一览矿产英才网1;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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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再次期间生产属于无证开采。应该不会供电 供炸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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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是这样,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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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申请转采矿权需提交原探矿许可证 1份
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1份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的初审意见 1份
许可程序:
(一)岗位责任人:政务服务中心66号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5、填写受理单,录入电子资料,并移交行政审批。
(三)时限:1个工作日。
1、岗位责任人:行政审批科工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2)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通过内网下传给矿管科审查。
(3)时限:2个工作日。
1、岗位责任人:矿管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查;
(2)按照矿管科职能职责审查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采矿权范围是否重叠等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审批科;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审查意见;需会审的,视情况下传相关科室(规划科、地勘科、储量科、地环科、执法支队)会审,由矿管科汇总会审意见。
3、时限:3个工作日
1、岗位责任人:规划科、地勘科、储量科、地质环境科、执法支队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各会审人员对照本科室职能职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本科室会审意见,下传矿管科科长汇总;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窗口。
3、时限:5个工作日
1、岗位责任人:矿管科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审查意见、会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矿管科职能职责审查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采矿权范围是否重叠等情况,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领导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行政审批科。
3、时限:2个工作日
1、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定。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后退行政审批科。
3、时限:3个工作日
1、岗位责任人:矿管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定的申办材料进行分类。准予许可的,配号、制作采矿许可证和有关通知;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将采矿许可证及相关文书移交窗品。
3、时限:3个工作日
八、办结告知
1、岗位责任人:政务服务中心66号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告知领导证时间;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1个工作日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窗口地点:
娄底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分中心
交通到达路线:
公交9路、16路国土局站下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周五下午除外)上午8:00--11:30,下午3:00—17:00
业务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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