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俩人因涉嫌犯罪被判刑3年他们的财产有谁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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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03)济刑二初字第32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怀忠,男,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安徽省副院长、安徽省九届人大代表(日被罢免),曾任安徽省阜阳地委副书记、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阜阳地委书记、阜阳市委书记。住安徽省合肥市舒城路2号三栋102室。因涉嫌犯受贿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看守所。  辩护人王亚林,安徽亚太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于新,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字第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怀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环海、孙屹峰、郭晓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怀忠及其辩护人王亚林、于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被告人王怀忠自1994年9月至2001年3月期间,利用担任安徽省阜阳地委副书记、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阜阳地委书记、阜阳市委书记、安徽省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17.1万元。  1.日,阜阳飞龙皮革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杨晓明因涉嫌偷税犯罪被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被告人王怀忠应杨晓明妻子蔡勤的请托,从中协调,为杨晓明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1994年12月,王怀忠在海南省兴隆温泉度假村,收受杨晓明人民币6万元。  2.1995年至1997年,被告人王怀忠通过向有关部门负责人打招呼、主持如开协调会等方式,为国银投资集团解决房地产开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人民币102.3万元。1997年7月,王怀忠在澳大利亚参加招商活动期间,收受国银投资集团董事长相坤1万澳元(折合人民币6.1万元)。  3.1997年至1999年间,被告人王怀忠通过签批文件、召开协调会等方式,帮助安徽省阜阳汇鑫发展有限公司解决在房地产开发用地、拆迁安置等方面的困难,先后四次收受安徽省阜阳汇鑫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姜旭、余永强、王忠所送的人民币共40万元。  4.1998年10月至1999年5月,被告人王怀忠为阜阳市龙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解决征地建设小区、调解纠纷、征地建购物中心、办理加油站土地证手续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四次收受阜阳市龙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马萍、总经理卢强所送的人民币110万元。  5.1998年8月至1999年8月,被告人王怀忠通过签批文件、向有关部门负责人打招呼等方式,帮助周伟买断阜阳市国有企业东方宾馆,并为周伟协调贷款,先后四次收受周伟送的人民币50万元。  6.1997年至1999年,被告人王怀忠通过打招呼、召开协调会等方式,为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土地出让金人民币700余万元。1999年8月,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新华将人民币10万元,连同以前王怀忠交其保管的10万元,以王怀忠女儿王莉的名义存入合肥市三孝口邮政储蓄所,在合肥市稻香楼宾馆将该20万元人民币的存单交给王怀忠。  7.1996年下半年至1999年2月,被告人王怀忠应阜阳市白金汉宫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士强的请求,通过召开协调会、批示等方式,解决白金汉宫大酒店扩建遇到的拆迁、资金问题。1999年8月,王怀忠在白金汉宫大酒店6080房间,收受刘士强人民币20万元。  8.2000年5月,被告人王怀忠利用担任安徽省副省长的职务便利,以急需用钱为由,向阜阳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倪超索要人民币5万元。  9.2000年12月,被告人王怀忠为了疏通关系,阻止有关部门对其问题的查处,利用担任安徽省副省长的职务便利,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安徽亚杰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洲索要人民币200万元。  10.2000年12月,被告人王怀忠利用担任安徽省副省长的职务便利,以急需用钱为由,先后两次向安徽牛王皮业服饰集团董事长王静索要人民币20万元。  11.2001年2月,被告人王怀忠为疏通关系,阻止有关部门对其问题的查处,利用担任安徽省副省长的职务便利,以急需用钱为由,先后两次向邓双梅、于旦生夫妇索要人民币50万元。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被告人王怀忠夫妇拥有各类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1085.79万元,其中,517.1万元是王怀忠受贿所得,88.11万元来源合法,另有价值人民币480.58万元的财产,被告人王怀忠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向法庭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通知了证人杨应宇出庭作证,播放了视听资料,认为被告人王怀忠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怀忠索取、非法收受人民币517.1万元的事实,王怀忠全部予以否认,辩称不构成受贿罪。其理由是:(1)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协调贷款是为了发展阜阳的经济,签批文件、召开协调会为有关单位解决征地、拆迁、减免税费,均是依照国家政策和安徽省、阜阳市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并且是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2)起诉书指控其非法收受杨晓明、姜旭等人200多万元人民币,其中绝大部分均是两个人一起送的,其分管过政法工作,懂得法律,两个人一起送钱其不会收;(3)1998年10月到1999年8月,全国在开展“三讲”,安徽省纪委正在查处阜阳市长肖作新的腐败问题,其作为安徽省副省长人选,有关部门正在对其进行考察,在此期间收受人民币180万元,不符合常理,其没有受贿的动机和目的;(4)证人证言都是虚假的,不可采信;(5)到澳大利亚考察期间所使用的澳元,是到澳大利亚前在上海用6000美元兑换的,美元是其在亳州任职期间与朱四辈合伙做生意赚的,没有收受相坤1万澳元;(6)王新华交给其20万元人民币的存单,是其委托王新华保管的,不是受贿;(7)在天津开会期间向倪超要人民币5万元,是因为倪超在1995年向其借款5000美元,该5万元属于还款,不是索贿;(8)起诉书指控索要李洲人民币200万元不是事实,该200万元是杨应宇向安徽亚杰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的,有杨应宇亲笔书写的借条为证,且该款为杨应宇使用;(9)2000年12月,曾向王静借款人民币20万元,不是索贿;(10)2001年2月,为了帮助朋友余永强、苏辉满,曾向邓双梅、于旦生夫妇借款人民币50万元,不是索贿。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怀忠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事实,王怀忠辩称:其不清楚家中有480万余元的巨额财产,且其已于2000年3月与韩桂荣离婚,并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指控其有480万余元的巨额财产与事实不符,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被告人王怀忠的辩护人王亚林、于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在证人所在单位或者证人的住处进行,或者在侦查机关内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本案中,侦查人员对证人的询问几乎全部是在宾馆或者招待所进行的,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于取证地点不合法,不能排除证人提供证言时基于恐惧心理,为了迎合办案人员指证犯罪的需要说了假话。(2)证人证言之间在证实被告人王怀忠受贿的具体地点、时间等细节方面不一致,这些矛盾点没有合理排除前,不能认定王怀忠构成受贿罪。(3)王怀忠签批文件、召开协调会为有关单位减免费用,是在众多的党政部门负责人参与、研究后共同决定,以会议纪要等文件形式作出的,应当由有关组织承担责任;为了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类似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土地出让金的情况在全国普遍存在,王怀忠的行为存在积极的动机。(4)指控王怀忠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据不充分。(5)王怀忠的离婚行为是否有效,应当由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认定,公诉机关认定王怀忠是假离婚或者是离婚无效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事实  1994年9月至2001年3月,被告人王怀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个人和单位谋取利益,先后16次非法收受杨晓明、相坤等人人民币236万元、澳币1万元(折合人民币6.1万元);先后4次索取倪超、李洲等人人民币27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517.1万元。具体如下:  (一)1994年9月,阜阳飞龙皮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龙公司)副董事长杨晓明因涉嫌犯偷税罪,被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传唤,被告人王怀忠接受杨晓明妻子蔡勤的请托,利用担任安徽省阜阳地委副书记、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的职务便利,安排原阜阳市市长王汉卿等人从中协调,为杨晓明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同年12月,杨晓明与蔡勤得知王怀忠在海南旅游的消息后,为感谢王怀忠的帮助,专程赶到海南省兴隆温泉度假村,在王怀忠夫妇住的房间,送给王怀忠人民币6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王汉卿的证言:1994年下半年,飞龙公司副董事长杨晓明因涉嫌偷税犯罪被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其遵照王怀忠的指示,要求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为杨晓明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2.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证明:日,杨晓明因涉嫌偷税犯罪被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日,杨晓明被取保候审。  3.证人杨晓明的证言:大约在1995年初,得知王怀忠夫妇在海南旅游,即与妻子蔡勤带着人民币7、8万元乘飞机到海南。在兴隆温泉度假村王怀忠夫妇居住的房间,其将用信封装着的6万元人民币放在桌子上,并说:“这6万元留着你们路上用”。之所以送钱给王怀忠,一是因其在1994年涉嫌偷税被阜阳市检察院查处,经王怀忠干预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二是其想在阜阳发展,需要得到王怀忠的支持。  4.证人蔡勤的证言:1994年9月,杨晓明因偷税被检察院叫去,其知道后通过他人请王怀忠给予关照,后杨晓明从检察院回来了。1994年12月,其从飞龙公司驻上海办事处拿7、8万元现金,与杨晓明一起到海南兴隆王怀忠居住的宾馆。在王怀忠夫妇居住的房间,杨晓明把装有6万元人民币的信封放在桌子上。  5.证人韩桂荣(王怀忠妻子)的证言:1994年冬,其与王怀忠一起到海南旅游,住在兴隆温泉度假村,杨晓明和蔡勤将一个袋子交给王怀忠。蔡、杨走后打开看,内有人民币6万元。  (二)1995年至1997年,被告人王怀忠先后利用担任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安徽国银阜阳国际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银公司)董事长相坤的请托,通过主持召开协调会、向有关部门负责人打招呼等方式,为国银公司在阜阳市开发的国际工业园、银海花园等项目,解决建设用地、减免银海花园二期工程城市建设配套费等。1997年7月底,为表示感谢,相坤邀请王怀忠到澳大利亚参加国银公司的招商活动,在悉尼市王怀忠所住的酒店房间,送给王怀忠1万澳元(折合人民币6.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阜阳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会议纪要》证明:1995年5月至1996年1月,时任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的被告人王怀忠亲自担任安徽国银国际工业园领导小组组长,多次主持召开有阜阳行署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要求有关部门把国银公司在阜阳开发的国际工业园作为阜阳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形象工程和示范项目来对待,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  2.阜阳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批转&安徽国银阜阳国际工业园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及&安徽阜阳国银国际工业园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证明:对于国银公司开发的国际工业园封闭实施优惠政策,即凡在国际工业园投资兴办的中外企业,3年内免征地方税费,返还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免征土地增值税和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等。  3.证人雅中庆(原阜阳市副市长)的证言:王怀忠在阜阳市委常委会上多次要求给予国银公司提供全方位服务,对国银公司在阜阳的投资要该减的减、该免的免,并要求其在国银公司《关于“银海花园”后续工程减免费的申请报告》上签署减免意见。  4.国银公司《关于“银海花园”后续工程减免费的申请报告》、阜阳市建委《收费通知书》等书证证明:国银公司开发的银海花园二期工程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费用按应缴费用25%的比例收取。  5.证人相坤的证言:为了开发国际工业园和银海花园,其多次找王怀忠帮忙,王怀忠召开协调会要求各部门对其公司开发的项目大力支持,并对其讲,在阜阳有事就找他。经王怀忠协调,副市长雅中庆签批,为其公司开发的银海花园二期工程减免了几十万元城市建设配套费。1997年7月底,国银公司邀请王怀忠到澳大利亚参加招商活动,在悉尼市王怀忠住的房间,其送给王怀忠1万澳元。  6.证人魏沪平(国银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在澳大利亚招商期期间,相坤对其讲,要送给王怀忠1万澳元。  7.证人周建良(阜阳东方达娱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证言:王怀忠从澳大利亚回国后,交给其5000澳元,让其兑换成人民币。  8.证人韩桂荣的证言:到澳大利亚旅游前,王怀忠给其2000澳元,说是去澳大利亚时剩下的。王怀忠从未与他人合伙做过生意。  9.证人朱仲樵(原阜阳市委外事办主任)、李光宇(原阜阳市委副秘书长)的证言:与王怀忠一起到澳大利亚参加招商活动途径上海时,一直与王怀忠在一起,王怀忠没有个人活动时间。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出具的证明:1997年7月,美元与澳元的比价是1:0.美元仅能兑换澳元。  11.证人钟萍(朱四辈妻子)的证言:朱四辈不懂药材,没有作过药材生意,不可能与王怀忠合伙做生意。  12.被告人王怀忠在庭审中,对于其主持召开协调会,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国银公司在阜阳的投资以优惠政策的事实,予以供认。  (三)1997年至2000年,被告人王怀忠应安徽省阜阳汇鑫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公司)负责人姜旭、余永强、王忠等人的请托,利用担任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通过签批文件、召开协调会等方式,为汇鑫公司在阜阳商贸城、敬贤山庄等项目的开发地及拆迁、安置方面谋取利益,先后4次非法收受姜旭、余永强、王忠所送的人民币共计40万元。其中,1997年春节前,王怀忠在家中收受姜旭、王忠人民币10万元;1998年春节前,王怀忠在家中收受余永强、姜旭人民币10万元;1998年9月,王怀忠在北京饭店收受余永强、姜旭人民币10万元;2000年春节前,王怀忠在合肥市稻香楼宾馆收受余永强、姜旭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雅中庆、邹中杰(原阜阳市建委主任)、宫传玺(原阜阳市建委副主任)、孙学忠(原阜阳市土地局局长)、张纯思(原阜阳市土地局副局长)、李亚洪(原阜阳市委秘书长)的证言,以及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证明:日和日,王怀忠先后两次主持召开阜阳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专门为汇鑫公司解决阜阳商贸城和敬贤山庄的开发用地、拆迁、安置等问题。  2.被告人王怀忠的批示:王怀忠在《阜阳敬贤山庄小区规划修改方案》签署“此方案经有关领导听审后一致感到很好,请(邹)中杰、(宫)传玺同志立即审批”,同意汇鑫公司将原规划的绿地区域变更为建设用地。  3.证人姜旭的证言:1997年春节前,其与王忠对王怀忠家,将用报纸包着、放在一个塑料袋中的人民币10万元及一块砚台放在了王怀忠家的沙发上,请王怀忠帮忙过问一下拆迁的事;1998年春节前,因建阜阳商贸城的拆迁问题一直没有进展,其和余永强到王怀忠家,将用报纸包着、放在一个塑料袋中的人民币10万元放在沙发上;1998年9月,为解决敬贤山庄的规划问题,其与余永强在北京饭店王怀忠的房间,将用报纸包着、装在塑料袋中的人民币10万元放在了床上;2000年春节前,王怀忠已升任安徽省副省长,为了感谢王怀忠对其公司的帮助和支持,同时考虑到汇鑫公司在阜阳开发的项目有很多遗留问题还需要通过王怀忠帮忙解决,其与余永强一起到在合肥市稻香楼宾馆王怀忠的住处,送给王怀忠人民币10万元。  4.证人余永强、王忠的证言,与姜旭关于先后4次给王怀忠行贿共计人民币40万元的时间、地点、数额、原因等情节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  5.被告人王怀忠在庭审中,对于签批文件、主持召开协调会为汇鑫公司解决阜阳商贸城、敬贤山庄等项目的开发用地及拆迁、安置等事实,予以供认。  (四)1998年10月至1999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怀忠接受安徽省阜阳市龙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董事长马萍、总经理卢强(马萍之夫)的请托,利用担任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通过签批文件、召开协调会、向有关部门负责人打招呼等方式,为龙腾公司谋取利益,先后四次收受马萍、卢强人民币110万元。其中,1998年10月,王怀忠接受马萍、卢强请托,为龙腾公司解决开发建设住宅小区静馨山庄过程中所遇到的拆迁问题,收受马萍、卢强人民币30万元;1999年1月,王怀忠接受马萍、卢强请托,要求阜阳市公安机关不追究龙腾大酒店员工砸坏白金汉宫大酒店玻璃橱窗及车辆的责任,事后收受马萍、卢强人民币40万元;1999年2月,王怀忠接受马萍、卢强请托,在龙腾公司《关于建设龙腾购物中心的报告》上签署要求阜阳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的意见,事后收受马萍、卢强人民币20万元;1999年5月,王怀忠接受马萍、卢强请托,给阜阳颍州区有关领导打招呼,为龙腾公司办理龙腾加油站的土地使用证手续,收受马萍、卢强人民币2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孙学忠的证言:1998年底的一天晚上,王怀忠通知其去马萍、卢强家,同时去的还有颍州区代区长张世友等人,王怀忠要求他们对龙腾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给予支持,抓紧时间解决水泥预制厂的拆迁问题。后其按王怀忠的指示,解决了水泥预制厂的拆迁问题。  2.证人房卫民(原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局长)的证言、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关于日白金汉宫与龙腾酒店发生纠纷情况的说明》证明:日,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根据“110”报警电话,对于白金汉宫大酒店与龙腾大酒店发生殴斗、白金汉宫大酒店玻璃橱窗及车辆被砸一事进行调查,龙腾大酒店有关人员已涉嫌犯毁坏公私财物罪。后按照王怀忠的指示,撤回了调查人员,停止调查,对此事未作任何处理。  3.证人韩希鹏的证言、被告人王怀忠的批示:日,王怀忠在龙腾公司《关于建设龙腾购物中心的报告》签署意见,要求阜阳市颍州区区委书记韩希鹏、代区长王保民等人支持龙腾公司建龙腾购物中心。  4.证人马萍的证言:(1)1998年,在龙腾公司开发建设住宅小区静馨山庄过程中,阜阳市水泥预制厂不愿搬迁,其趁王怀忠在其家之际,请王怀忠帮忙。王怀忠当即通知阜阳市土地局局长孙学忠、颍州区区长张世友等人到其家,要求抓紧解决水泥预制厂的拆迁问题。在王怀忠的关照下,水泥预制厂很快被拆迁。同年10月,为感谢王怀忠,其与卢强将人民币30万元装入一小纸箱内,送到王怀忠家。(2)1999年1月,龙腾大酒店与相邻的白金汉宫大酒店发生纠纷,多人参与厮打,导致白金汉宫大酒店员工多人受伤,并将白金汉宫大酒店的玻璃砸碎。公安机关介入后,其担心受到法律追究会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声誉,遂请王怀忠帮忙。后公安机关未对龙腾大酒店人员进行查处。为感谢王怀忠的帮助,其与卢强于当月中旬一天晚上,将人民币40万元装在塑料袋中,送到王怀忠家,递给韩桂荣。(3)1998年底,龙腾公司准备在阜阳火车站附近征地建一座大型购物中心,告诉王怀忠后,王怀忠表示支持。1999年2月,其与卢强起草了一份《关于建设龙腾购物中心的报告》交给王怀忠,王怀忠在该报告上给颍州区区委书记韩希鹏签批了请韩给予支持的意见。为能促成征地建购物中心之事,其与卢强到王怀忠家,将一装有人民币20万元的塑料袋交给韩桂荣。(4)1998年初,龙腾公司采取先租地后办证的方式,在阜阳市合阜公路旁建了一座龙腾加油站。1999年初,听说石油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收购加油站,想借此机会把加油站转让给阜阳石油公司,但在办理加油站土地使用证时,有数户村民不同意出让。为了办理土地使用证手续,其与卢强请王怀忠给颍州区有关领导打招呼,王怀忠表示同意。1999年5月,其与卢强到王怀忠家,将一装有人民币20万元的塑料袋交给韩桂荣。4次送钱时,王怀忠和韩桂荣都在家。  5.证人卢强关于先后四次与马萍共同给王怀忠行贿110万元人民币的原因、时间、地点、数额等情节的证言,与马萍的证言相互印证。  6.证人韩桂荣的证言:(1)1998年10月的一天晚上,马萍、卢强拿一纸箱子到其家,说了些“感谢王书记的帮忙”之类的话。马萍、卢强走后,王怀忠把纸箱子放进卧室,经清点,箱子里有人民币30万元。(2)1999年初的一天晚上,马萍、卢强到其家,交给其一塑料袋或者是纸箱子,马萍提到白金汉宫的人把她的大酒店给砸了,并对王怀忠说“感谢王书记的帮忙”。马萍、卢强走后,其和王怀忠一起打开包装,经清点,一共有人民币40万元,王怀忠让其收起来。(3)1999年上半年,其和王怀忠在阜阳东方宾馆吃饭时,马萍和卢强对王怀忠讲,他们想在东方宾馆对面的一块空地上建购物中心,请王怀忠帮忙,王怀忠表示同意。过了一段时间的一天晚上,其正和王怀忠在看电视,马萍、卢强到其家,马萍交给其一只装衣服的塑料袋。马萍、卢强走后,其数了一下,塑料袋中有人民币20万元,王怀忠让其收起来。(4)1999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马萍和卢强提着一只塑料袋到其家,谈到关于加油站的事,并说“感谢王书记的帮忙”。马萍、卢强走后,其数了一下,塑料袋里有人民币20万元。王怀忠看到后,让其收起来。  7.被告人王怀忠在庭审中,对于为龙腾公司谋取利益的事实,予以供认。  (五)1998年8月至1999年8月,被告人王怀忠利用担任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先后7次在周伟给阜阳市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关于阜阳市古井酒行全权买断东方宾馆的报告》、《关于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报告》等报告上签署意见,支持周伟买断东方宾馆,并为周伟协调解决贷款人民币1496.3万元,用于装修东方宾馆,先后四次收受周伟人民币50万元。其中,1998年12月,王怀忠在家中收受周伟人民币20万元;1999年4月下旬,王怀忠在家中收受周伟委托徐卫宏转交的人民币10万元;1999年5月,王怀忠在东方宾馆2205房间收受周伟人民币10万元;1999年8月,王怀忠在白金汉宫大酒店6080房间收受周伟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阜阳市颍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文件、安徽省阜阳古井酒行《关于阜阳市古井酒行全权买断东方宾馆的报告》证明:阜阳市东方宾馆是国有企业,成立于1975年。1997年9月,东方宾馆吸纳职工股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日,周伟向中共颍东区区委、区政府申请买断。  2.被告人王怀忠的批示:日,王怀忠在周伟给中共颍东区区委、区政府《关于阜阳市古井酒行全权买断东方宾馆的报告》上签批“请(韩)希鹏、(赵)光席同志给予支持”;日,王怀忠在周伟给中国农业银行阜阳分行颍东区支行《关于阜阳市古井酒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报告》上签批“请戴行长给予支持”;日,王怀忠在周伟给阜阳市领导《关于要求流动资金的报告》上签批“请王刚同志给予支持解决200万元”;日,王怀忠在周伟给阜阳市领导《关于要求流动资金的报告》上签批“请王刚同志给予支持解决200万元,按规定请颍东区统借统还”;日,王怀忠在周伟给阜阳市领导《关于要求流动资金的报告》上签批“请王刚同志给予支持200万元,按规定由颍州区统借统还”;日,王怀忠在周伟给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阜阳办事处《关于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报告》上签批“请王刚同志阅办”;日,王怀忠在周伟给中国农业银行阜阳分行颍东区支行《关于要求流动资金的报告》上签批“请戴万才行长给予支持”。  3.证人韩希鹏的证言:月,周伟为了买断东方宾馆,带着王怀忠签署了意见的《关于阜阳市古井酒行全权买断东方宾馆的报告》找其签字,因当时王怀忠既管人又管钱,一个人说了算,同时,其知道周伟和王怀忠关系很好,就在报告上签了同意买断的意见。  4.中国农业银行阜阳市支行《关于安徽阜阳东方宾馆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古井酒行在我行贷款情况的说明》证明:日至日,周伟任法定代表人的阜阳东方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及阜阳市古井酒行先后从该行贷款15笔,共计人民币1096.3万元。  5.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阜阳办事处《关于阜阳市东方宾馆及古井酒行贷款情况说明》证明:经王怀忠批示,周伟任法定代表人的阜阳东方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及阜阳市古井酒行先后从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阜阳办事处贷款4笔,共计人民币400万元。  6.证人周伟的证言:其在买断东方宾馆、解决装修东方宾馆所需资金过程中,多次请王怀忠帮忙。为了感谢王怀忠,1998年12月下旬,其与徐卫宏带着人民币20万元,一起到王怀忠家,其和王怀忠在客厅说话,徐卫宏将20万元交给韩桂荣;1999年4月下旬,王怀忠夫妇在东方宾馆吃饭,饭后其和徐卫宏送王、韩回家,在王怀忠家门口,其没有下车,在车上等候,让徐卫宏将人民币10万元送给王怀忠;1999年5月的一天,韩桂荣在东方宾馆2205房间打牌没有回家,王怀忠也去了,其从银行取出人民币10万元到2205房间,王怀忠开的门,其把装有10万元的硬纸手提袋放在桌上;1999年8月,其听说韩桂荣病了,与王怀忠一起住在白金汉宫6080房间,便以看望韩桂荣为由,与徐卫宏一起到白金汉宫6080房间,将人民币10万元交给韩桂荣。  7.证人徐卫宏的证言:1998年底,其和周伟到王怀忠家,王怀忠夫妇都在家,其将周伟事先准备好的装有人民币20万元的塑料袋交给了韩桂荣,并说了些“感谢王叔帮忙”之类的话,韩桂荣客气了几句把钱收下了;1999年4月下旬,王怀忠夫妇在东方宾馆吃饭后,其和周伟送王怀忠夫妇回家,在王怀忠家门口,周伟没有下车,其随王怀忠夫妇进屋,将周伟事先准备好的人民币10万元交给韩桂荣;1999年8月,韩桂荣因腰病住在白金汉宫6080房间治疗,其和周伟一起到6080房间,把装有人民币10万元的塑料袋放在床头柜上,当时王怀忠也在场。  8.证人韩桂荣的证言:1999年春节前,周伟和徐卫宏来其家,周伟陪王怀忠在客厅说话,徐卫宏进其卧室从背包里拿出人民币20万元,让其收下,并对其讲了感谢王怀忠的话,周、徐走后,其对王怀忠讲周伟送来了20万元,王怀忠让其将钱收起来;1999年春季,其和王怀忠在东方宾馆吃饭,饭后周伟和徐卫宏送他们回家,徐卫宏随其进屋,从挎包里拿出人民币10万元,说感谢王怀忠为周伟贷款,周、徐走后,其对王怀忠讲周伟又送来了10万元,王怀忠让其将钱收起来;1999年5月的一天,因玩牌太晚,住在东方宾馆2205房间,王怀忠也去了,次日上午周伟来到房间把一个纸袋放在桌子上,周伟走后,其和王怀忠打开纸袋,里面装有人民币10万元,王怀忠让其将钱收起来;1999年8月,其因腰椎有病和王怀忠住在白金汉宫6080房间,周伟、徐卫宏来其房间,将装有人民币10万元的塑料袋放在床上,周、徐走后,王怀忠把钱放在一个大旅行包里了。  9.被告人王怀忠在庭审中,对于帮助周伟买断东方宾馆和协调贷款的事实,予以供认。  (六)1997年4月至1999年8月,被告人王怀忠利用担任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安徽省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公司)董事长王新华的请托,主持召开阜阳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关于汽运大厦开发建设有关事宜的协调会”,要求对天力公司开发的汽运大厦的汽运税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土地出让金等予以减免。1999年1月,王怀忠在合肥市开会期间,打电话让王新华到其住处后,将人民币10万元交王新华保管。为感谢王怀忠并希望以后继续得到王怀忠的关照,1999年8月,王新华将人民币10万元,连同王怀忠交其保管的10万,以王怀忠女儿“王莉”的名义存入合肥市三孝口邮政储蓄所,并将20万元的存单在合肥稻香楼宾馆交给王怀忠。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雅中庆、孙学忠、苏文辉(阜阳市地税局局长)的证言:1997年4月,王怀忠、雅中庆主持召开了阜阳市有关部门参加的“关于汽运大厦开发建设有关事宜的协调会”,王怀忠在会议上要求对汽运大厦的汽运税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土地出让金等予以减免。  2.阜阳市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证明:日,王怀忠、雅中庆主持召开了阜阳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关于天力公司汽运大厦开发建设有关事宜的协调会,决定免收汽运大厦土地出让金及开发建设有关税费,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由城建部门按原收费标准的20%收取。  3.国土资源部和安徽省政府联合调查组关于《阜阳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汽运大厦项目用地问题审查处理意见》证明:经王怀忠擅自决定为天力公司开发的汽运大厦减免土地出让金人民币209.4万元。  4.证人王新华的证言:1999年1月,王怀忠在合肥开会期间,打电话让其去王怀忠所住的八一宾馆。王怀忠从房间的床头柜、手提包、大衣柜等处拿出人民币10万元交给其保管。1999年8月,其听说王怀忠将升任安徽省副省长,为了感谢王怀忠以前对其开发房地产的支持,并希望今后继续得到王怀忠的关照,将王怀忠交其保管的10万元,连同自己的10万元,以王怀忠女儿“王莉”的名义存入合肥市三孝口邮政储蓄所,于8月7日早上到合肥市王怀忠所住的稻香楼宾馆,将20万元人民币存单交给王怀忠。  5.《中国人民邮政定活两便储蓄存单》证明:日,户名为“王莉”的人在合肥市三孝口邮政储蓄所存款人民币20万元。  6.被告人王怀忠在庭审中,对于主持召开协调会,要求有关部门对汽运大厦的汽运税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土地出让金等予以减免,以及日收到王新华20万元人民币邮政储蓄存单的事实,予以供认。  (七)1996年下半年至1999年1月,被告人王怀忠利用担任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阜阳市白金汉宫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金汉宫)董事长刘士强的请托,主持召开协调会,解决白金汉宫大酒店二期工程扩建过程中遇到的拆迁问题,并先后两次要求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阜阳办事处为白金汉宫大酒店解决建设资金共计人民币320万元。为表示感谢,刘士强与白金汉宫大酒店副总经理刘路于1999年8月,在白金汉宫大酒店6080房间,送给王怀忠人民币2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王峰(阜阳市颍泉区区委书记)的证言:1996年底或者1997年初,王怀忠主持召开阜阳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白金汉宫大酒店二期工程拆迁协调会,主要解决白金汉宫大酒店二期工程中有关政法宿舍楼的搬迁问题。  2.被告人王怀忠的批示:日,王怀忠在白金汉宫《关于请求解决临时周转金的报告》上签批“请王刚同志给予支持解决”;日,王怀忠在白金汉宫《关于要求解决财政周转金的报告》上签批“请朱局长、王刚同志解决支持100万元、由区政府统还”。  3.证人王刚(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阜阳办事处主任)的证言、《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书》和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阜阳市办事处出具的《贷款情况说明》证明:1998年9月至1999年2月,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阜阳办事处遵照王怀忠的批示,共向白金汉宫发放贷款人民币320万元。  4.证人刘士强的证言:1999年1月,白金汉宫大酒店二期工程拆迁受阻,王怀忠亲自出面协调且力度很大,顺利完成了拆迁工作。后又经王怀忠帮忙,为扩建白金汉宫大酒店解决了300多万元资金。1999年8月,为感谢王怀忠,其与刘路(刘士强之兄)借韩桂荣因病住白金汉宫大酒店6080房间治疗、王怀忠也在此居住的机会,以看望韩桂荣为由,送给王怀忠人民币20万元。  5.证人刘路的证言:1999年8月,刘士强让其一起到6080房间看望韩桂荣,王怀忠开的门。刘士强进去后,将一个酒店用的白色袋子放在了柜子上。后来刘士强对其讲,那天送给王怀忠的是人民币20万元。  6.证人韩桂荣的证言:1999年下半年,其因腰疼住在白金汉宫大酒店6080房间治疗。一天晚上,刘士强、刘路到其房间,王怀忠开的门。刘士强进来后,把白金汉宫大酒店用的一个袋子放在桌子上,并说“大姐你病了住在我这里,我们来给你送点钱表示下心意”。刘士强、刘路走后,其与王怀忠打开袋子数了数,里面有人民币20万元,王怀忠将钱放到旅行包里。  7.被告人王怀忠在庭审中,对于其主持召开协调会、签署意见为白金汉宫大酒店解决扩建过程中遇到的拆迁和资金问题的事实,予以供认。  (八)1996年2月至1998年11月,被告人王怀忠利用担任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阜阳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洲公司)负责人倪超的请托,通过召开协调会、签批文件等方式,为绿洲公司开发的“阜阳名优商贸中心”减免土地出让金人民币1435.03万元,为绿洲公司开发建设的绿洲大厦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费用57.87万元。2000年5月,王怀忠在天津市开会期间,索要倪超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怀忠的批示:日,王怀忠在绿洲公司给阜阳市委、市政府关于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的申请书上签批“请邹中杰同志按有关规定给优惠支持开发”;日,王怀忠在绿洲公司给阜阳市计委《关于兴建“名优商贸中心”的立项报告》上签批“请(张)雪亚书记、雅(中庆)市长给予支持”。  2.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证明:日,王怀忠主持召开了阜阳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阜阳名优商贸中心开发建设协调会,决定对于“应交的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由开发单位用于修东至颍州区北路西至清颍公园南门的清颍路段以及开发建设区内的其他道路,道路建设按城市规划设计标准,水泥路面,供排水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水电增容及其他有关费用予以优惠。”  3.绿洲房地产创业公司申请减免城建配套费的报告、阜阳市建委《收费通知书》证明:经王怀忠、邹中杰批示,为绿洲公司开发的绿洲大厦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费用57.87万元。  4.阜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倪超开发几宗土地出让金收缴情况》证明:日,绿洲公司与阜阳市土地局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面积14071平方米,土地出让金总额应为人民币1435.03万元。阜阳市土地局按照王怀忠的指示,没有收取土地出让金。  5.证人倪超的证言:2000年5月,王怀忠打电话让其带人民币5、6万元到天津,其就带着胡萍一起到天津王怀忠所住的宾馆,将5万元交给了王怀忠。其从来没有找王怀忠借钱,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找王怀忠借钱;  6.证人胡萍(倪超女友)的证言:2000年5月初,其与倪超去北京,在从阜阳到北京的火车上,倪超收到王怀忠要倪超到天津的电话。在北京下火车后,乘出租车到了天津,倪超带其去王怀忠住的宾馆,见到了王怀忠。  7.被告人王怀忠在庭审中,对于为绿洲公司谋取利益以及倪超在天津给其人民币5万元的事实,予以供认。  (九)1996年7月至1999年,被告人王怀忠利用担任阜阳市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安徽省阜阳国贸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安徽国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立公司)和安徽亚杰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洲的请托,通过签批文件、召开现场办公协调会等方式,为国贸公司和国立公司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规费、垃圾清费等费用人民币149.448万元,为亚杰公司减免固定资产投资调节税人民币438万元。2000年11月底,时任安徽省副省长的被告人王怀忠得知有关部门正在对其经济犯罪进行调查,经阜阳市阳光产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张爱云介绍,认识了侯万清(化名“陈思宇”,因犯诈骗罪被判刑),要求侯万清找关系阻止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的调查,侯万清要求王怀忠提供人民币200万元作为活动经费。同年12月,王怀忠要求李洲为其提供200万元。李洲让亚杰公司总经理助理杨应宇将200万元带到合肥交给王怀忠。王怀忠收到200万元后,安排杨应宇将其中的120万元交给张爱云,再由张爱云转交给侯万清,另80万元由杨应宇代为保管。事后,王怀忠为掩盖真相,应付调查,要求张爱云和杨应宇写一份用上述款项合伙做生意的虚假协议,遭到杨应宇的拒绝。12月13日,在李洲被“双规”后,亚杰公司副总经理白涛为应付查账,让杨应宇写了一张落款时间写为12月8日、杨应宇个人借款200万元的假借条。  上述事产,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国立公司、国贸公司和亚杰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李洲,住所均在安徽省阜阳市。  2.国贸公司《关于申请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报告》、国立公司《关于申请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报告》证明:日,国贸公司和国立公司分别向阜阳市建委申请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规费、垃圾清费等费用。王怀忠于当日在两份申请报告上均签批“请邹中杰同志阅处”。阜阳市建委主任邹中杰于日在国贸公司的申请报告上签批“同意按王书记安排的意见办,收档案押金”,在国立公司的申请报告上签批“同意按王书记现场办公协调意见免收”。  3.阜阳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国贸大厦二期扩建、仓储及宿舍楼报建项目缴费情况的说明》、《缴款收据》证明:1997年7月,根据王怀忠的批示及现场办公协调意见,阜阳市建设委员会对于国贸公司和国立公司申请减免的国贸大厦二期扩建、仓储及宿舍楼报建项目城市配套费等有关费用,只收取档案押金人民币19.62万元,减免人民币149.448万元。  4.亚杰公司《关于申请缓交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报告》、阜阳市颖泉区财政局《关于阜阳亚杰国贸集团公司1999年征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情况的说明》证明:日,亚杰公司向中共颖泉区委、区政府申请缓交投资方向调节税约450万元。颖泉区委书记邹新华在亚杰公司的申请报告上签批“经王(怀忠)书记协调,按减半入库(220万元),即征即返予以支持208万元。建筑营业税45万元,八月入库”。颖泉区财政局在日收到亚杰公司缴纳的22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后,即拨208万元给国贸公司,作为支持发展资金。  5.证人李洲的证言:王怀忠在担任阜阳市市委书记期间,曾帮其公司减免国贸商城仓储配送中心、宿舍楼和二期工程城市建设配套费、减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日,接到王怀忠的电话,让其第二天到合肥。5日,其与助手杨应宇一起到合肥,住在中国科大招待所。晚上10时左右,王怀忠到其房间,其向王介绍了杨应宇。王怀忠讲,中纪委的人正在阜阳查他,需要到北京活动,并要求杨应宇陪同去北京。7日下午,杨应宇来电话称,王怀忠要其准备200万元,必须准备好,没有商量的余地。因其公司是在王怀忠的扶植下才发展起来的,只好答应了,并让公司副总经理白涛准备。12月9日下午,王怀忠又让其赶到合肥,住到中国科大招待所。晚上10时左右,王怀忠到中国科大招待所对其讲,在北京活动的人需要200万元才给办事,本来准备向倪超、丁佩琦要些钱,但这些能给钱的老板已被“双规”了,现在只能找其要。当其提出只能准备150万元时,王怀忠说,必须拿出200万元,否则人家不仅不帮忙,还要帮倒忙、捣蛋,其只好答应给200万元。王怀忠提出让杨应宇回阜阳拿钱。10日,杨应宇从合肥回阜阳找白涛取走了200万元。后来,杨应宇对其讲,200万送到百花宾馆交给北京来的人了。  7.证人杨应宇的证言:日,其陪王怀忠到北京,住在安徽大厦。当日下午,王怀忠让其给李洲打电话,要李洲准备200万元,有急用。9日早上7点多,其和王怀忠回到合肥,王怀忠让李洲也到合肥。在中国科大招待所,王怀忠问李洲.200万元准备得怎么样了。当李洲说年底资金紧张,只凑了150万元时,王怀忠急了,说要给200万元才能办事,否则不帮忙是小事,担心帮倒忙,要求李洲必须拿出200万元。李洲答应后,王怀忠让其第二天回阜阳取钱。10日,其到阜阳国贸商城白涛处取了200万元。当日下午,其按照王怀忠的安排把200万元拿到其在合肥的住处。其与王怀忠一起清点后,王怀忠安排其于当天晚上把120万元送到百花宾馆10楼,交给北京来的一个女人。那个女人在收到钱后,给王怀忠打电话说,120万元收到了。王怀忠让其暂时保管另外80万元,并说还得给办事人。后来,王怀忠让其去百花宾馆与收120万元的那个女人写一个做药材生意的协议,其没有同意。12月13日,李洲被“双规”后,白涛让其临时补个借条。  8.证人白涛(亚杰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日上午,李洲对其讲,王怀忠要其出200万元“摆平”有关部门的调查,因王怀忠以前帮过忙不好推辞,让其将款筹齐。其回到公司后,让财务部从各处凑齐了200万元,放在保险柜内。12月10日中午1点多,杨应宇将200万元取走。李洲被“双规”后,其让杨应宇打了个假借条,用于应付查账。  9.证人张爱云的证言:2000年10月底,其在北京认识了自称是台湾商人、与一些中央领导人子女有关系的陈思宇。陈思宇听说其是安徽阜阳人后,问其是否熟悉王怀忠,并说中纪委正在调查王怀忠,让其打电话问王怀忠是否知道。经电话与王怀忠联系,王怀忠要求与陈思宇见面。2000年11月,经其介绍,王怀忠在北京国际饭店与陈思宇见面,两人单独交谈。晚上吃饭时,听陈思宇说,“王省长你安心回去上班,你托的事我一定办好”。王怀忠不停的说着谢谢之类的话。后来,陈思宇给其打电话,要其告诉王怀忠抓紧准备钱,需要200万元。大约在日,王怀忠要其到合肥百花宾馆,大约晚上7、8点钟,一个自称是王怀忠本家弟弟的人交给其120万元。当面清点后,其在电话中对王怀忠说,120万元收到了。其按照王怀忠的安排将120万元连同自己的10万元送到北京交给了陈思宇。大约12月15日,王怀忠打电话让其再次到合肥百花宾馆,与送钱的那个人办个手续。因那人不愿意,没办成。  10.证人侯万清的证言:1999年,其使用化名“陈思宇”,与张爱云相识。闲谈时,张爱云说她认识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后又听孙德文(诈骗犯,已判刑)说,中纪委正在调查王怀忠的问题,其将此事告诉了张爱云,经张爱云介绍认识了王怀忠。2000年11月,王怀忠到北京国际饭店与其单独交谈,要求其办四件事:一是把告王怀忠的材料撤下来;二是尽快把肖作新判了;三是把现任的阜阳市委书记和公安局长调走;四是将王怀忠调到其他地方。这次,王怀忠送给其人民币10万元、美元1万元。其将人民币10万元交给了孙德文,并将王怀忠的要求对孙德文说了。孙德文提出,每办一件事,要王怀忠拿100万元。后来,孙德文拿来一封关于王怀忠有关问题的“举报信”和一张载有肖作新被判刑的报纸,其将“举报信”和报纸给张爱云看了后,对张爱云说,已经办了两件事,要收200万元。张爱云看了“举报信”和报纸后,当场给王怀忠打电话,并说要回安徽拿钱。过了几天,张爱云送来了130万元,其将130万元交给孙德文,孙给了其10万元。  11.证人孙德文的证言:大约在2000年11月中旬,听说王怀忠是个贪官,中纪委正在查处王怀忠,后又听侯万清讲,王怀忠愿意出钱办四件事:一是把举报信撤下来,二是尽快处理肖作新,三是将当时阜阳市委书记调离阜阳,四是将王怀忠调离安徽。2000年12月上旬,侯万清交给其10万元,说是王怀忠送来的前期活动费用。过了几天,其在北京晚报上,看到肖作新被判无期徒刑,便想:这是天上掉下的金娃娃,没找任何人,肖作新一事已摆平了,可以赚一大笔钱了。于是,其在他人伪造的一封关于王怀忠包情妇、卖官、贪污受贿等几大问题的“举报信”上用红笔划了几条横线,交给侯万清。后来,侯万清先后交给其130万元,说是王怀忠送的,其给了侯万清10万元。  12.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证明:日,侯万清、孙德文因向王怀忠等人骗取钱财,被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十)2000年12月,被告人王怀忠利用担任安徽省副省长的职务便利,以急需用钱为由,先后两次向安徽牛王皮业服饰(集团)公司董事长王静索取人民币共计2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王静的证言:2000年12月初,王怀忠来电话说:“我最近需要用钱,给我送几十万来。”因王怀忠是分管农业的副省长,其公司正与上海梅林正广和有限公司洽谈在安徽亳州合作建农业基地,需要王怀忠的支持,只好答应了。由于当时资金紧张,就借了人民币9万元,让其丈夫牛智军送到合肥交给王怀忠。之后,王怀忠再次来电话说:“王静,你这么难吗?连20万元都拿不出来?”便又借了8万元,连同自己手中的3万元,亲自送到合肥交给王怀忠。  2.证人牛智军的证言:日上午,王静让其将人民币9万元送到合肥交给王怀忠,其在合肥外经贸委宾馆,将9万元交给了王怀忠。后听王静说,王怀忠又要了人民币11万元。  3.证人吕永杰(上海梅林正广和有限公司董事长)、吴贞堂(亳州市副市长)的证言、上海梅林正广和公司与安徽亳州市政府《关于进行经贸合作和建设农业基地的会谈纪要》证明:2000年,上海梅林正广和公司计划在安徽建立一个农产品加工基地,并于12月初派人到王静的公司进行过考察。  4.被告人王怀忠在庭审中,对于先后两次收到王静人民币20万元的事实,予以供认。  (十一)2001年2月,被告人王怀忠利用担任安徽省副省长的职务便利,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安徽云鹏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邓双梅、于旦生夫妇索要人民币50万元,并安排于旦生将30万元送到北京,交给北京新世纪四环投资有限公司副经理余永强,20万元交给个体户苏辉满,用于疏通关系,阻止有关部门对其经济犯罪的查处。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于旦生的证言:2001年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其和邓双梅请王怀忠吃饭后,王怀忠要其准备50万元,有急用,并让其将30万元送到北京。第二天上午,其坐飞机到北京,住在北京万寿宾馆,按照王怀忠提供的电话号码与收钱人取得联系后,将30万元交给了一个“于”姓的男子(即余永强)。日,王怀忠打电话让其再将20万元送到合肥东怡宾馆。17日上午,其按照王怀忠所说的时间和地点,将20万元送到东怡宾馆门口交给了一个戴眼镜的50多岁男子。之所以答应王怀忠的要求,是因为王怀忠是分管农业的副省长,邓双梅正与人合作筹建常青镇农业高科技园项目,需要王怀忠出面协调。  2.证人邓双梅的证言:2001年2月中旬,其和于旦生请王怀忠吃饭时,王问,家中谁当家,其说是于旦生当家。饭后,王怀忠到其家,要求单独与于旦生谈谈。送走王怀忠后,于旦生对其讲,王怀忠要50万元,有急用。因王怀忠是分管农业的副省长,其公司正与人合作筹建常青镇农业高科技园项目,有许多事情需要王怀忠出面协调,经和于旦生商量,答应了王怀忠的要求。后来王怀忠安排于旦生坐飞机带着30万元去北京替王怀忠送给了一个人。于旦生从北京回来不久,王怀忠让于旦生再凑20万元送到东怡宾馆去。王怀忠安排送钱之后,没有退还,也没有表示过要退还。  3.证人余永强的证言:2001年春节前,王怀忠托其在北京找人让有关部门停止对王怀忠问题的调查,并说要为其提供一部分活动费用。2001年2月,王怀忠派一个40多岁的于姓男子来北京,在万寿宾馆,交给其人民币30万元。  4.检察机关的辨认笔录证明:经于旦生辨认,在合肥东怡宾馆收到20万元的人是苏辉满。  5.证人安烈(合肥市郊区原区委书记)、陈祖善(合肥市政府副秘书长)的证言:2001年2月,王怀忠主持召开了有安烈、陈祖善、邓双梅等人参加的协调会,要求有关部门安排邓双梅等人去东莞考察有关农业园的情况。  6.被告人王怀忠在庭审中,对于要求邓双梅、于旦生为其准备50万元,并安排于旦生将30万元交给余永强、20万元交给苏辉满的事实,予以供认。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事实  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冻结了被告人王怀忠夫妇的人民币、外币、存单、借据(债权)及金银首饰、玉器、高级手表等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11.480443万元,从侯万清、孙德文、余永强、杨应宇处追回赃款共计人民币230万元。王怀忠夫妇生活消费支出和其他开支共计折合人民币144.306784万元。王怀忠共有价值人民币万元的财产,除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517.1万元和合法收入计人民币88.106124万元外,王怀忠对价值人民币480.581103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407”专案赃款赃物追缴情况的报告》和《赃款赃物扣押移送清单》等证据证明:侦查机关先后从王怀忠家中、韩影、韩敏、管风霞、朱传美、周建良等处扣押了王怀忠夫妇的人民币406.367843万元(含存折、信用卡内资金),外币(包括港币、美元、澳元)折合人民币29.63万元,借据(债权)人民币234.3万元,以及162件金银首饰、高级手表、字画和工艺品等物品;从侯万清、孙德文、余永强、杨应宇等处追回赃款共计人民币230万元。  2.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证明:162件金银首饰、手表、字画、工艺品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1.1826万元。  3.安徽省价格认证中心、阜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亳州市、阜阳市、合肥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出具的“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报表资料”,安徽大学1996年本(专)科学生收费登记表等证据证明:1985年1月至2002年12月,王怀忠夫妇所有的房产、家具、家庭日常生活支出以及王怀忠女儿王莉上大学、出国留学的学费等开支共计144.306784万元。  4.证人韩桂荣的证言:其和王怀忠每月正常的工资、补助收入合起来有人民币3000多元。家庭经济来源中除正常的工资收入外,另一个来源就是别人送给其和王怀忠的。其和王怀忠收到钱后,王怀忠带走一部分,另外的钱其安排管风霞、韩敏、韩影等人替其存起来了。其和王怀忠结婚三十多年,为了生活琐事有过争吵,但感情一直还可以。一天,王怀忠写了一份“离婚协议书”,让其签字,其认为王怀忠是闹着玩,没有看协议书上的内容就签字。第二天早上,其还没有起床,王怀忠拿着一套没有贴照片的“离婚证”对其说“办好了,给你。”其很吃惊,就问“你怎么办得这么快,这个有效吗?”王怀忠说“有效,你贴上照片就算有效了”。其问谁给办的,王怀忠说是阜阳的房卫民给办的,便找来房卫民,将“离婚证”交给房卫民,并要回协议书,将协议书给撕了。  5.证人韩敏(韩桂荣的妹妹)的证言:受韩桂荣委托,共为韩桂荣保管了人民币100多万元。  6.证人韩影(韩桂荣的妹妹)证言证明:1996年以来,韩桂荣共让其保管了70多万元人民币的存折和国债凭证。  7.证人管凤霞(原亳州市谯城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的证言:1995年到1999年,韩桂荣先后让其保管了人民币240万元和一个密码箱,由其经手借给赵大安、李军等人200多万元,利息都交给了韩桂荣。  8.证人朱传美(韩桂荣朋友)的证言:大约在1999年秋天,韩桂荣去澳大利亚旅游之前在深圳交给其人民币25万元,让其代为保管。  9.证人周建良、蔡侠(二人系夫妻)的证言:2001年春节前,韩桂荣到其家,将1只手提包交蔡侠保管,内有现金和存单、信用卡等物。2001年3月,周建良到王怀忠在省政府的宿舍,王怀忠将一些现金、9只手表及洋酒等物交周建良保管。  10.证人陈少荣(阜阳金鼎美食城经理)的证舀:1997年底,王怀忠将20万元人民币及1万美元交其保管。  11.证人韩寅生、杨咏梅(二人系夫妻)的证言:1998年,王怀忠先后两次将6000美元、2万港币、1块劳力土手表交其保管。  12.被告人王怀忠(1967年至2002年)及其妻子韩桂荣(1970年至2002年)自参加工作以来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材料证明:截止到2002年12月底,王怀忠夫妇的工资、奖金、过节费、出差补助、生活补贴等收入共计人民币28.102447万元。  13.证人韩桂荣、管风霞等人的证言:韩桂荣继承的遗产共计人民币30.936013万元,王怀忠夫妇的放贷孳息、存款利息等收入共计人民币29.067664万元。  14.证人房卫民的证言:2000年上半年,在王怀忠办公室,王怀忠让其和王金海为王怀忠和韩桂荣办理离婚证,并将一张“离婚协议书”递给王金海。回阜阳后不久,王金海交给其两本“离婚证”,其连夜赶往合肥,将“离婚证”交给了王怀忠。过了一星期左右,其按照韩桂荣的要求去王怀忠家,韩桂荣拿着两本“离婚证”对其说“怎么办的怎么退回去”,并要收回“离婚协议书”。后其将两本“离婚证”给了王金海,从王金海处要回“离婚协议”原件交给韩桂荣。  15.证人王金海(阜阳市颍州区区委副书记)的证言:2000年3月,其与房卫民一起到王怀忠的办公室,王怀忠交给其一份“离婚协议书”,要其为王怀忠和韩桂荣办个离婚证。大约是第二天晚上,其要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民政办公室工作人员张玉梅带着办理离婚的手续到白金汉宫大酒店,给张玉梅看了王怀忠和韩桂荣的“离婚协议书”后,让张玉梅办理离婚证。张玉梅说,离婚双方必须都到场申请、签字,而且必须把原结婚证退回来等等,有些犹豫。其考虑到是王怀忠交办的事,就写了一份由其承担全部责任的承诺书,交给张玉梅。张玉梅收起承诺书后,交给其两本空白离婚证,其填写了内容,当晚便把“离婚证”交给房卫民,由房卫民连夜送到合肥交给王怀忠。其没有将“离婚协议书”给张玉梅。两三天后的一个晚上,房卫民又将“离婚证”退回来,说韩桂荣反悔不离了,并向其要“离婚协议书”。其把“离婚证”收了起来,将“离婚协议书”交给了房卫民。  16.证人张玉梅的证言:2000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王金海让其带着办理离婚的全套手续到白金汉宫大酒店后,拿出一份离婚协议书,要其为王怀忠和韩桂荣办理离婚。其提出,办离婚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到场,本人填写申请表,并且按手印,还要有双方的离婚协议书、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双方单位或者居委会的证明信等。王金海就给其写了一份书面承诺,内容是“王怀忠离婚一事委托我办理,一切责任由我承担”。于是,其将两本空白离婚证交给王金海,王金海自己填写了内容。因为离婚不合法,其没有要“离婚协议书”,也没有建立王怀忠的离婚档案。  17.阜阳市颖州市文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文峰办事处民政办公室所存2000年度离婚档案共41份,无王怀忠、韩桂荣离婚档案。  18.王怀忠、韩桂荣的“离婚证”证明:2本“离婚证”上盖有“阜阳市颖州市人民政府”和“阜阳市颖州区文峰街道办事处婚姻登记专用章”,发证日期是日,离婚人“王怀忠”出生日期为日、“韩桂荣”的出生日期为日。  19.阜阳市公安局清河路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王怀忠的《居民身份证》证明:王怀忠出生于日,韩桂荣出生于日。  20.被告人王怀忠在庭审中供认:其与韩桂荣“离婚”后,仍与韩桂荣在一起生活,“离婚证”是无效的。  综上,被告人王怀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17.1万元,并对价值人民币480.581103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对于被告人王怀忠及其辩护人关于王怀忠召开协调会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协调贷款、减免税费、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均是依照国家政策、安徽省和阜阳市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并且是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客观上是为了发展阜阳的经济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在起诉书指控的每起受贿事实中,王怀忠均接受了行贿人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签批文件、主持召开协调会或者向有关部门负责人打招呼的方式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了利益,王怀忠在庭审中亦对此作了供述。王怀忠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罪定罪条件的规定。王怀忠为有关单位、个人谋取的利益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是否经过了集体研究决定的形式,不影响王怀忠行为的性质。被告人王怀忠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王怀忠关于两个人一起送钱其不会收,起诉书指控其于“三讲”、晋升职务考察及肖作新被查处期间收钱不符合常理,其没有受贿的动机和目的的辩解,经查:法庭审理质证的相关证据证明了王怀忠于上述期间收受贿赂的事实确凿无疑。被告人王怀忠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王怀忠关于证人证言都是虚假的,不可采信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关于侦查人员询问证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于取证地点不合法,不能排除证人提供证言时说了假话,证人证言之间在证实王怀忠受贿的具体时间、地点等细节方面不一致,这些矛盾点没有合理排除前,不能认定王怀忠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侦查机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而本案大部分证人居住或者工作在安徽,侦查机关通知证人到侦查人员在外地办案居住的宾馆或者招待所进行,是工作需要,没有证据证明有关证人因为取证地点的原因而作了虚假陈述;证人证言是证人对已经过去的事实通过记忆作出的陈述,证言之间在细节问题上存在不一致有客观性和合理性,言词证据之间在细节上完全一致反而没有客观性和合理性,本案证人证言之间在细节上的不一致程度在合理范围之内,这种不一致的存在不影响对有关证言的采信。被告人王怀忠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王怀忠关于其在澳大利亚考察期间所使用的澳元是到澳大利亚前在上海用6000美元兑换的,美元是在亳州任职期间与朱四辈合伙做生意赚的,没有收受相坤l万澳元的辩解,经查:法庭审理质证的相关证明证明,王怀忠收受了相坤1万澳元,王怀忠不可能通过与朱四辈合伙做生意获得收益,在去澳大利亚前也没有时间去兑换澳币。被告人王怀忠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王怀忠关于王新华交给其20万元人民币的存单,是其委托王新华保管的,不是受贿的辩解,经查:王怀忠在被侦查人员第一次询问时主动交待收受王新华20万元的存单,经侦查人员与王新华核实,王新华提出其中的10万元是王怀忠托王新华保管的,仅送给王怀忠10万元。侦查人员再次询问王怀忠时,王怀忠供认,其中的10万元是其交王新华保管的,承认收受王新华20万元的目的是看侦查人员是否实事求是办案,把事实查清。根据该起受贿事实的案发、查证经过和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足以认定王怀忠收受王新华10万元。被告人王怀忠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王怀忠关于其在天津开会期间向倪超要人民币5万元,属于倪超的还款,不是索贿的辩解,经查:倪超证实,其从来没有找王怀忠借钱,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找王怀忠借钱。同时,根据人民币与美元的比价,借5000美元不需要归还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怀忠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王怀忠关于其没有向李洲索要人民币200万元,该200万元是杨应宇向亚杰公司借的,有杨应宇亲笔书写的借条为证,且该款被杨应宇使用的辩解,经查:王怀忠为阻止有关部门对其经济犯罪的查处向李洲索要了人民币200万元,杨应宇就200万元写的借条是李洲所在单位为应付查账要求杨应宇打的假借条。被告人王怀忠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王怀忠关于向王静借款人民币20万元,不是索贿;为了帮助朋友余永强、苏辉满,向邓双梅、于旦生夫妇借款人民币50万元,不是索贿的辩解,经查:王怀忠以其合法收入,无法偿还70万元的借款,同时,王怀忠拥有巨额非法所得,没有必要向他人借款,王怀忠向王静、邓双梅、于旦生索要钱款时,丝毫没有借款及归还的意思表示。被告人王怀忠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王怀忠关于不清楚家庭中有价值人民币480万余元的巨额财产的辩解,和辩护人关于指控王怀忠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据不充分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扣押的巨额财产,不仅有被扣押钱物持有人、见证人在《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上的签字,还有持有人关于被扣押钱物来源的证言,王怀忠对于拥有巨额财产的事实,应当是明知的。被告人王怀忠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王怀忠关于已于2000年3月与韩桂荣离婚,并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指控其拥有480万余元人民币的巨额财产与事实不符,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辩解,以及辩护人关于王怀忠的离婚行为是否有效,应当由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认定,公诉机关认定王怀忠是假离婚或者是离婚无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辩护意见,经查:2000年3月,王怀忠利用担任安徽省副省长的职权,指使阜阳市颍州区有关负责人违规代其办理了与韩桂荣的“离婚证”,韩桂荣没有接受,将“离婚证”退还给代办人,王怀忠在庭审中亦供认其与韩桂荣“离婚”后,仍与韩桂荣在一起生活,“离婚证”是无效的。被告人王怀忠的辩解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怀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怀忠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怀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怀忠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中索取贿赂数额亦特别巨大,索取贿赂后将绝大部分用于阻止有关部门对其犯罪的查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且在确凿的证据面前,百般狡辩,拒不认罪,态度极为恶劣,应依法严惩。被告人王怀忠在本院审理期间,揭发唐某、燕某、姚某受贿犯罪和汪某走私犯罪,经检察机关查证,唐某在王怀忠揭发之前已经被举报,燕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且已经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姚某和汪某在王怀忠揭发前,已被立案查处,王怀忠的行为不构成立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怀忠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扣押在案的财物,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长 刘丕法&&   审 判 员 于 辉&&   审 判 员 刘长立&&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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