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偷东西判几年刑需要多久时间才判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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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包卫生巾,盗窃一块五,都被判刑8个月,不值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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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交车上偷走1.5元、尾随盗窃摸走一包卫生巾、入室盗窃偷走50元……这些看起来有点“触霉头”的小偷小摸,可别以为没关系,分分钟要蹲上几个月大牢。资深检察官指出,符合扒窃、入室偷窃等几种情形的,即使偷几块钱也可能蹲大牢。via新快报# j. g/ V+ J.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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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觉得对于小偷应该分类,不应一概而论,但我们的法律就太不完善了,如果被偷的是救命钱,穷人的钱应该重判,但是对富人来说,一点钱还不够烟钱呢,对于偷物品类的小贼,真想打死人的心都有,如果被偷点小钱还是可以对小偷理解一下,最好不要被逮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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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不如贪污的罪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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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水一方 发表于
21:10- l) I$ l- `: U3 |4 K
还不如贪污的罪轻呢?
因为法律掌握在他们手里.不在乎罪(谁)轻.罪(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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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天朝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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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转905 工作日 8:30-17:00在线我朋友偷东西被抓了,我听说要判刑之后才能探视,不是直系亲属可以探视吗?需不需要什么证件的啊?_百度知道
我朋友偷东西被抓了,我听说要判刑之后才能探视,不是直系亲属可以探视吗?需不需要什么证件的啊?
还有就是我想给他买点吃的,衣服之类的东西。里面什么衣服都能穿的么?写信的话怎么弄呢? 珐常粹端诔得达全惮户 请说的详细点,拜托.....
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只有家属委托的律珐常粹端诔得达全惮户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并提供法律帮助,家属提供的食物和衣服一般很难从看守所递进去。罪犯开始服刑后,家属可以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探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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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1条回答
是的,去监狱提出探监申请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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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去、几个朋友对我说、需要你帮忙(当时我还以为又是打架)到了才知道是帮偷东西…我呢神阿_百度知道
我去、几个朋友对我说、需要你帮忙(当时我还以为又是打架)到了才知道是帮偷东西…我呢神阿
我有更好的答案
如果你还有善良的一面,就别帮你的朋友咯,这样的朋友不要也罢啦
如果你还有善良的一面,就别帮你的朋友咯,这样的朋友不要也罢啦
肯定的,这个我如果愿意去帮这个早就跑出去了
只是我不想举报我们的兄弟
那就不举报呗,,没去就好,,可以的话,,劝劝你的朋友咯,去找点正事做做,上上班
看你交的什么朋友,不是打架就是偷东西,还好你有一点点觉悟
哎!我该怎么做能够让他们别去做小偷
人各有志,管好你自己吧,那种人不进去几次是很难改正的
道不同不相为谋,这种人不适合你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还是少跟那些人来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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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厂里偷东西价值七八千没有犯罪前科会判多久啊_百度知道
厂里偷东西价值七八千没有犯罪前科会判多久啊
已经构成盗窃罪,还会考虑所造成的影响,法院在判决盗窃案件中,可以在返还被盗财物的基础生,除了要考虑涉案金额以外您好,也就是说最好的可能性是不用坐牢,争取个缓刑。若是普通财物,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七八千也已经达到了入罪金额、拘役或者管制。找个好点的律师,但尚且不构成情节严重,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是安全设施或者生产设备之类的判刑相对会重些,对厂里造成多大的具体影响。要看偷的是什么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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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一万元为数额巨大。一般在三年以下量刑。因为盗窃罪的起刑点一般是一千元起刑
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啊。属于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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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爬非法持有毒品案、非法持有枪支案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刑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阿爬,男,日出生,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凤阳,云南法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字(2014)第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爬犯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巍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爬及其辩护人刘凤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日22时许,被告人阿爬伙同梅地(已判刑)在景洪市勐龙镇新曼伞铁矿后方的水田内对毒品可疑物进行包装,并答应梅地包装好后将免费提供其吸食。期间,被勐龙镇新曼伞铁矿的保安发现并以为二被告人在偷电缆,保安遂对二被告人实施控制措施。阿爬返回家中携带短制火药枪赶至新曼伞铁矿对保安实施恐吓。途中因看见远处有警车驶过阿爬遂弃枪逃跑。梅地被赶到的景洪市公安局勐龙边防派出所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包、净重550克;从摩托车上查获火药枪一把。
日6时10分许,景洪市公安局勐龙边防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内吸毒人员进行集中收戒时,被告人阿爬在其家中被抓获。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查获的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经司法鉴定:送检疑似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在送检条件下具有杀伤力。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阿爬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550克、非法持有自制火药枪1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被告人阿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阿爬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其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阿爬辩称毒品不是其所有的,梅地的妈说其家人给了他家2万元补偿不属实。其辩护人提出指控阿爬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只有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无直接证据证明毒品是阿爬的。对指控阿爬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无异议,且提出阿爬拿火药枪是因为矿山的保安怀疑其是小偷,气愤时用来吓唬人但未装火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日22时许,被告人阿爬伙同梅地(已判刑)在景洪市勐龙镇新曼伞铁矿后方的水田内对毒品甲基苯丙胺进行包装,并答应梅地包装好后将免费提供其吸食。期间,被勐龙镇新曼伞铁矿的保安人员发现,保安人员以为二人在偷电缆,遂对二人实施控制。后阿爬返回家中携带短制火药枪赶至新曼伞铁矿对保安人员实施恐吓,途中因看见远处有警车驶过遂弃枪逃跑。梅地被赶到的景洪市公安局勐龙边防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净重550克;并从现场新曼伞铁矿路边查获火药枪一把。
日6时10分许,景洪市公安局勐龙边防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内吸毒人员进行集中收戒时,被告人阿爬在其家中被抓获。经司法鉴定:送检疑似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在送检条件下具有杀伤力。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材料,证明公安机关接报后抓获被告人阿爬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2、现场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550克、火药枪1支的事实。
3、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检材提取笔录及照片、毒品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550克。同案犯梅地对称量结果及鉴定意见均无异议。
4、枪支鉴定意见及通知书,证实送检疑似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在送检条件下具有杀伤力的事实。
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笔录及物证照片,证实毒品可疑物净重550克、火药枪一支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示意图,证实查获火药枪的位置处于景洪市勐龙镇叭嘎村至新曼伞铁矿的路边的事实。
7、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阿爬的身份信息情况。
8、证人证言。
⑴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日晚9时许,保安发现有人把矿场的电线偷来放在曼伞铁矿附近种胶树河边的沟里,其和杨某某、苟某某一起在曼伞铁矿附近守候,当晚抓获两个哈尼族小伙子,其中一个跑了,从抓获的小伙子身上查获一包东西,具体是什么没看到。
⑵证人苟某某的证言证实,日晚9时许,因矿场的电线被偷来放在曼伞铁矿附近种胶树河边的沟里,值班的刘某某、杨某某看到两个人下去小河边,听到有人用刀砍电线,当晚抓获两个哈尼族小伙子,骑摩托车回寨子叫人来理论,其中20岁左右的小伙子拿出一把火约枪,另一个16岁左右的小伙子又下去小河边找东西,保安队长付天意向公安机关报警后,20岁左右的小伙子看到派出所的警车来转身逃离现场,民警对16岁左右的小伙子抓获,从该小伙子上衣后侧的夹层内搜出一包东西。
⑶证人地某的证言证实,其儿子梅地说是阿爬叫他帮重新包装麻黄素,因为梅地是未成年她作为监护人讯问时在场。几天后,其看见阿爬回家了,其劝阿爬自首儿子可能会判轻一点,可阿爬说梅地把他的那一包东西弄丢了,损失了6万多,还叫其母子赔偿。双方为此事发生争吵。后去找阿爬家人说其儿子是阿爬害的,他们应该给点钱,其想把儿子保出来。当时阿爬的母亲沙门答应给3万元,但过后拿钱时沙门只给其2万元。当时在场的人有副村长天某、阿爬的父亲,时间应是日。
⑷证人天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份,村长指派其陪地某去阿爬父亲家帮她们调解,找到阿爬的母亲谈赔钱的事,阿爬的母亲拿出2万元放在卓子上说&只有2万元,这些钱还是和朋友借的,做父母的只能这样了。&当时阿爬的父亲也在场。日23时许,阿爬和梅地跟新曼伞铁矿的保安吵架时其也去了,看见阿爬拿了一把火药枪跟矿山的保安吵架,经大家劝说准备回寨子,阿爬对梅地用哈尼语说&他的烟落在河边了,叫梅地去拿一下。&梅地走后几分钟,看见警车来,阿爬对梅地喊:警察来了。但梅地没听见,阿爬就自己跑了。警察来后抓获了梅地,后从梅地身上搜出一包东西。
9、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⑴被告人阿爬供述称,日晚,其发现工具老虎钳不在家,问梅地(三毛)是否拿走了,他说在去铁矿旁边的田坝里,后两人一起来到田坝找工具。几分钟后,矿山的几个人围过来说其和梅地偷东西,其争吵后跑回家从家里拿了一把火药枪来吓他们,回来吵架的地方发现其的烟放在田坝里,叫梅地去田坝里拿烟,后其见警车闪着灯向吵架的地方驶来,其在路边丢掉火药枪跑了。火药枪是自己捡的留在家里很久了,是一把约有30公分长的短式火药枪,看见警车害怕是因为其吸食麻黄素,麻黄素都是其去缅甸购买。
⑵同案犯梅地供述称,日,阿爬骑摩托车带着其到中缅240口岸那里,从一个缅甸人手里接了一包用黄色油纸包装的麻黄素。26日晚,阿爬找其说帮他把麻黄素的包装换掉,要不然味太香了,后两人来到新
新曼伞铁矿旁边的田坝里,刚准备拆开原包装的时候,矿山的几个保安发现两人围了过来并说两人是小偷,双方为此争吵起来。后阿爬回去拿了一把约40公分长的火药枪,他回来时对其说:去田坝里把东西(麻黄素)拿回来。其拿回来时看见派出所民警来到了,阿爬却不见了,民警从其身上搜出那包麻黄素。麻黄素是阿爬的,他说味道太大怕被别人发现,并答应其帮他换好包装后给其免费吸食一颗半麻黄素。
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梅地指认出让其重新包装毒品麻黄素的人是阿爬的事实。
11、刑事判决书,证实(2013)西刑终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梅地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事实。
12、情况说明,证实梅地供述中提及的&缅甸人&因无身份信息无法查找。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爬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此外,阿爬非法持有自制火药枪一支的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对其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爬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阿爬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对其数罪并罚。
关于被告人阿爬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阿爬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阿爬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有查获的毒品,同案犯梅地的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故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提出阿爬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本院根据被告人阿爬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阿爬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日内缴付)。
二、查获的自制火药枪1支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剑波
审 判 员  卢正坤
人民陪审员  黄道德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耿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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