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容留他人吸毒罪辩护词现在判过了能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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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容留他人吸毒罪?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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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定义: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构成: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容留他人吸毒,主要指的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开设他地下烟馆或变相烟馆的行为。但近几年来,某些宾馆、饭店、舞厅也成为吸毒的场所,导致吸毒人数上升,因此,必须对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的行为予以严厉惩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等。至于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均对本罪的构成毫无影响,即不论容留几人,也不论容留了几次,以及多长时间,都可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构成本罪,一般应以牟利为目的作为主观上的必要要件。
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认定
1、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都会构成犯罪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分成犯罪行为和违反行政法两种情况:&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利于审判实践。
2、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
  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场所的是否构成犯罪?  容留他人吸毒,这里的容留是指实施了容留的行为,而不管这种行为是处于主动还是被动,所以,即使是吸毒者前来要求而被动的容留行为也会构成犯罪。
3,对于收留他人吸毒的娱乐场所
  对于收留他人吸毒的娱乐场所、服务场所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公安部、监察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 丑恶现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的规定   &严厉查处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案件。对以娱乐、服务场所为掩护或利用场所的便利条件,组织、强迫、容留、引诱、介绍他人卖淫的,贩毒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的,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对卖淫嫖娼的,要 加大治安拘留和收容教育力度;凡是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内以陪酒、陪舞、陪唱等形式从事陪侍活动的,一律按&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查处,对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或者为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活动的人员提供方便和条件的,要坚决依照国务院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查处;对存在淫秽色情表演、敲诈勒索顾客和吸毒贩毒等问题的娱乐、服务场所,除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外,对娱乐、服务场所要依法处理,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4、无偿提供场所吸毒
  无偿提供场所吸毒的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既可能是有偿的行为,也可能是无偿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有没有从容留的行为中得到好处不影响本罪名 的成立。
5、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如何理解?
  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 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
6、容留他人吸毒并向其出售毒品
  容留他人吸毒并向其出售毒品的,该怎么处理?  根据刑法相关原理和总则的规定。容留他人吸毒并向其出售毒品的,属于容留他人吸毒罪与贩卖毒品罪的牵连犯,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7、如果行为人先引诱
  如果行为人先引诱、教唆待其成瘾又对其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该怎么处理?
8、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
  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和持续时间对容留他人吸毒罪有什么影响?  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持续时间的长短,不影响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9、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如何判刑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容留他人吸毒的最高判刑是三年并处罚金,根据具体的情节不同,也可能被判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从重处罚也是在这个幅度内从重,不会超过三年。
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相关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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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吸毒立案标准
什么是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标准?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行为认定,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观问题?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强迫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容留他人吸毒罪如何量刑?
1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行为认定 容留他人吸毒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由于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因此这里的场所应有比较严格的限制,专指那些为吸毒者准备的比较固定的场所,具体表现为场所的规模性和服务对象的群体性,如人们通常所说的地下烟馆或变相烟馆,以及某些宾馆、饭店、舞厅等营业性场所。 而毒友间利用自己住所、交通工具或开房间等临时性场所相互容留吸毒,他们危害的仅仅是自己的身体健康,而不危及社会和他人,不能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论处,否则会造成现实中容留他人案件数量的不断攀升,与立法宗旨相悖。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观问题2 一、什么是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 (二)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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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是容留他人吸毒是初犯可是他也有吸冰毒,他有三个小孩经济条件不好现在在第一看守所没钱请律所像这样的情况下多久才会判和大概会判多久
问题类型: 问题来自:福建 - 厦门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7:19 咨询人:vnma5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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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4条回复
没钱还吸毒,钱应不是问题。判三年以下
回复时间: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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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回复时间: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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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下,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回复时间: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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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概念与构成: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容留他人吸毒,主要指的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开设他地下烟馆或变相烟馆的行为。但近几年来,某些宾馆、饭店、舞厅也成为吸毒的场所,导致吸毒人数上升,因此,必须对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的行为予以严厉惩处。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等。至于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均对本罪的构成毫无影响,即不论容留几人,也不论容留了几次,以及多长时间,都可构成本罪。 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构成本罪,一般应以牟利为目的作为主观上的必要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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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种种法律服务,都离不开律师在其中发挥重大作用,王寅翼律师执业以来,已经成功办理了数百起刑事辩护案件,为众多犯罪嫌疑人洗清了罪名或减轻了刑罚,无论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王寅翼律师都知道如何去做才对你最有利,可为你提供有效的刑事防御和辩护法律服务。
王寅翼律师办案特点:
王律师谙熟刑事诉讼的全部流程及各节点的辩护技巧,办理过各类型犯罪的刑事辩护及附带民事代理,尤擅长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屡有佳绩。既高屋建瓴把握大局制定总体辩护方案,又冷静沉稳绵密深细是其办案风格。谨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古训,以临深履薄的责任心为根本,凭借多年实战经验和不断进取的学习精神,力争将所经手的每一个案件都做成少有或没有缺憾的经典之作。
部分刑辩成功案例:
(2013)沪二中刑初字第37号 故意伤害致死案 担任被害人代理人
<FONT style="FONT-SIZE: 14 COLOR: # BACKGROUND-COLOR: #14)黄浦刑初字第545号& 寻衅滋事案判处六个月拘役
<FONT style="FONT-SIZE: 14 COLOR: # BACKGROUND-COLOR: #14)浦刑初字第2951号& 信用卡诈骗案 判处缓刑
(2014)黄浦刑初字第216号&&&& 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案&& 判处五个月拘役
(2013)虹刑初字第847号&&&& 姜××销售假药案&&& 判处缓刑
(2012) 长刑初字第371号&&&&& 挪用公款案&& 有期徒刑十一年
(2012) 杭西刑初字第987号& 故意重伤& 判处缓刑
(2013) 普刑初字第106号 寻衅滋事罪 判处缓刑
(2013) 徐刑初字第541号 敲诈勒索罪 判处缓刑
联系律师:
姓名:王寅翼籍贯:上海市手机:
座机号码:021-传真号码:021-
电子邮箱:
执业证号:13101
工作语言:中文、英文
  (一)代理刑事案件
  1、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元/件;
  3、一审阶段:元/件。
  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二)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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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刑初字第32号
公诉机关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绰号&细毛&),男,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于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日起至日止。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日被湖口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都昌县看守所。
湖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日中午,罗某某、王某某来到被告人余某位于湖口县双钟镇三里大道农业银行宿舍旁的租住房内,同余某一起吸食冰毒。
日晚,罗某某、周某、王某某又先后来到被告人余某的租住房内,同余某一起吸食冰毒。次日00时30分许,湖口县公安局三里派出所民警对该出租屋进行检查时将四人抓获。经对四人的尿液采用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2014年的某一天,罗某某在被告人余某的租住房内同余某一起吸食冰毒。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余某的供述,证人证言、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余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从重处罚;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余某的供述与辩解,起诉书指控2014年的某一天,罗某某在我的租住房内同我一起吸食冰毒不属实。我自愿当庭认罪。
经审理查明,日中午,罗某某、王某某来到被告人余某位于湖口县双钟镇三里大道农业银行宿舍旁的租住房内,同余某一起吸食冰毒。
日晚,罗某某、周某、王某某又先后来到被告人余某的租住房内,同余某一起吸食冰毒。次日00时30分许,湖口县公安局三里派出所民警对该出租屋进行检查时将四人抓获。经对四人的尿液采用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2014年的某一天,罗某某在被告人余某的租住房内同余某一起吸食冰毒。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余某的供述证实,日下午,我从外面回到我租住的房屋二楼,发现我的朋友罗某某在房间,因为我给过他钥匙。过了一下后,又来了一个人(周某),我和他不熟,不知道叫什么名字。罗某某先用一个可乐瓶子做了一个&壶&,我们三个人就开始吸食冰毒。到了晚上21时左右,王某某带了他的老婆来到我的房屋里,他们进屋前,我们三人将&壶&藏在沙发的缝中,他们进屋后先进卧室呆了一段时间,然后王某某一个人出来。我们将&壶&拿出来,王某某看到&壶&后,也拿起&壶&吸食了几口就进入卧室陪他的老婆。过了一段时间,我和王某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王某某就带他老婆开门离开我家,刚一开门,公安民警就进来了。我和罗某某在我租住的房屋内还吸食过几次毒品,有时候罗某某也带他的朋友过来吸食毒品,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
2、证人王某某的证词证实,日晚21时许,我和余某、一个姓罗的人、还有一个不知道名字的人一起在余某的出租房内吸食冰毒。日中午,我和余某、还有上述姓罗的一起在余某的出租房内吸食冰毒。
3、证人罗某某的证词证实,日晚21时许,我和周某、王某某(谐音)三人在位于湖口县双钟镇三里大道农业银行宿舍旁余某租住的出租房内吸食了冰毒,当时余某也吸了。日中午的时候,我和王某某两个人在余某的出租房内吸毒,余某也一起吸了。除此之外,我记得还吸过一次,但具体吸毒的情况我不记得了。
4、证人周某的证词证实,日下午三点左右,我和&细毛&一起去湖口县钟山小区中国电信营业厅修宽带,在去的路上碰到了我朋友&老丁&,我问他有烟抽不,他就从口袋里拿烟给我,我看到他口袋里有一个卫生纸包起来的包,我问他那是什么,他告诉我是冰毒,我就叫他给点我,&老丁&就把卫生纸包打开,里面有两个透明塑料袋,他把小袋子给了我,我拿到后就把装有冰毒的透明塑料袋给了&细毛&。我们修好宽带后就回去了。后我找到罗某某跟他一起在大市场玩。大约到了傍晚六七点左右,我们一起来到&细毛&租住的地方,当时我就看到&细毛&在客厅用&壶&吸食冰毒,王某某和他老婆在房间睡觉。我到了就在客厅内玩手机,他们也在客厅聊天,过了半小时左右,我和&细毛&、罗某某、王某某四人就一起来到&细毛&客厅吸食冰毒,我们每人都吸了好几口,吸完之后又接着在客厅玩,大约到了零点三十分左右,公安机关就到了现场,并将我们传唤过来了。我一共在细毛租住的房间吸食过三次冰毒,每次吸食时细毛都在现场。
5、证人但某某的证词证实,日中午我和王某某因生活琐事吵架,之后王某某就离开了。到了晚上19时许我打电话王某某说我坐出租车找你,王某某叫我让出租车司机从鄱阳湖大酒店往三里大道这边开。我在三里街的一家农业银行门口下车看见他,王某某把我带到农业银行后面的一处私宅二楼进门左边的房间。当时我进门经过客厅时看见客厅的沙发上坐着一名男子,我到房间后和王某某在说话。到了晚上23时许我和王某某拎着行李准备离开经过客厅时一名男子躺在沙发上玩手机,一名男子在客厅电脑前半蹲着玩电脑,还有一名男子趴在沙发上。我和王某某出门时就和公安机关的民警碰上了。在公安来时我看见客厅的茶几上有他们吸食毒品的工具。
6、证人金某某的证词证实,余某是今年(2014年)5月18日到我这里租住的,当时我把二楼全部租给他了。
7、辨认笔录证实,余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在民警准备的十二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照片中1号就是日晚和自己、罗某某、王某某在一起吸毒的人。1号照片中的人是周某。周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在民警准备的十张不同的照片中,辨认出照片中7号就是外号叫&细毛&的人。7号照片中的人是余某。
8、检查时扣押物品照片证实,余某和罗某某、周某、王某某吸食毒品的工具。
9、(2012)湖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余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日起至日止。
10、湖口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对余某、罗某某、周某、王某某四人的尿液采用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1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余某的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明证据来源合法、有效。被告人余某对证人罗某某的证词中所陈述的我记得还吸过一次,但具体吸毒的情况我不记得了的事实有异议,但该证词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一致,因此,对被告人的该质证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被告人对其他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余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辩解称,起诉书指控2014年的某一天,罗某某在我的租住房内同我一起吸食冰毒不属实。被告人余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证人罗某某的证词均证实该事实,因此,对被告人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日起至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秦传勇
审 判 员  曹和林
代理审判员  叶 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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