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理打伤人法院怎么因为巫术而判刑的人

奉化法院,你怎么就敢这么判?伤不起啊!
&发表于: 19:38
事情是这样的:我舅舅王充雇佣了张鹏军运送玻璃.由于一人运输不便,第一次运输的时候玻璃摔碎了,于是第二次张鹏军就喊上了同村王国表,说是一起赚钱,运输费分他一半.本来没事的,不幸路上三轮车侧翻,玻璃全碎,导致王国表十级残废.于是,王国表上告法院要求赔偿.法院一审判决,张鹏军全责(张鹏军开的是正三轮摩托,无驾驶证,无营业证),王充无责(王充只雇佣了张鹏军,对于受害人王国表参与运输不知道,张鹏军也未事先通知王充).根据当时交警做的第一手笔录,张鹏军和王国表也是承认事先王充是不知王国表参与的.所以王充和王国表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是不存在雇佣关系的.所以,法院判王充无责 ,张鹏军全责.本来事情到这里也就告一段落了.但是,张鹏军觉得这样判他损失过大,于是上诉法院二审,三审.不知道张鹏军动用了什么关系,在二审和三审的时候,法院都拒绝采用交警笔录这一个重要事实证据,污蔑王充事先知道王国表参与运输,认定王充和王国表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判定王充也需要承担50%的责任.终审判决已经做出,无法更改.但是,我就是觉得法院乱来,心里憋屈,上论坛来讨个说法.奉化法院他为什么就敢不采用最有力的证据?为什么就敢推翻一审正确的判决而闭着眼睛乱判呢?就因为张鹏军活动了关系?就因为当庭法官与我舅妈有仇?奉化的这个女法官这是在公报私仇吗?难道奉化法院判决都不看证据的?伤不起啊,伤不起!赔偿点钱是小事,但是,这样公然至法律与无物,判决全凭一己喜好的法院,以后我们还敢进去吗?法制社会讲究证据,没证据,法官可以合理推理,但是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法官居然不予采用,那就太不职业了吧!真想臭骂那个法官一通.但是,我们有素质,不骂人.上下法院的判决书和交警笔录,供大家参考,讨个说法!天朝河蟹!
沙发:&发表于: 15:32
奉化的法院,是有钱人的法院,送钱多点,保证能赢
板凳:&发表于: 15:45
是滴.奉化的法院是这样滴.奉化人民伤不起啊,伤不起!!!
地板:&发表于: 15:56
呃,奉化法院黑白颠倒,出了名的呀!法官是女的,那你那么沉不住气,就来个色诱呀!等你好消息!
3 楼:&发表于: 16:04
奉化法院黑白不分,出了名的!那你也搞点红包送送嘛。
4 楼:&发表于: 16:30
奉化当官的都向钱看向权看,即使有理,没钱没人都别进来!太赤裸裸了!让老百姓怎么相信政府呀嗨
5 楼:&发表于: 16:36
楼主写的太多了。我不看。也没多少人能看。这种事情要解决的话就的想个法子炒作一下。但不是每个都可以吵得起来的。谋事在人。楼主切记!
6 楼:&发表于: 19:36
对于此事,我唯一的过错就是当时叫错了人,张鹏军是我的表弟。当时我只叫他一个人拉玻璃的,第一次拉完后玻璃碎了几张,我也没说什么。事后他叫了王国表,我完全不知道,张鹏军和王国表在笔录里面也有说明,再说装上玻璃后(车上有玻璃架子和绳子,弱智的想想,几十张玻璃,就凭王国表一人用手能搀扶得住吗?),送去工地的途中张鹏军是逆向行驶的。现在判我全责,天理何在。出事的时候,张鹏军打电话给我,我也一头雾水,当时他没钱,张鹏军叫我借给王国表15000元钱,送去医院给王国表办的住院手续。现在倒好,反过来咬我一口。可能是王国表知道张鹏军没钱赔给他,所以才两人串通一气来诬陷我。(一审中已经判张鹏军全责。还为拿不出钱,被法院强制拘留过一次)他们串通一起、法院也不用证据、捏造事实情暖人间,法在何方。谁会给我公道啊我的手机号码是:
7 楼:&发表于: 20:12
法院有什么证据证明王充舅舅是知道王国表参与运输一事的呢,就凭他俩的一面之词,再说之前笔录里他俩也承认了王充舅舅不知情。法院脑子有病啊,前世难道缺钱缺的脑残了吗。
8 楼:&发表于: 20:41
法 院 , 奉 化 法 院 , 官 大 压 死 人 , 权 多 害 死 人 的 地 方 。 那 些 已 经 揭 露 出 来 的 黑 暗 已 经 不 是 黑 暗 了 , 真 正 黑 暗 的 是 一 直 沉 浸 在 黑 暗 中 的 黑 暗 。
9 楼:&发表于: 21:23
社会黑暗啊
10 楼:&发表于: 21:35
太黑暗了。。。。。。。。。。。。。。
11 楼:&发表于: 21:36
12 楼:&发表于: 21:45
具体东西要咨询律师
13 楼:&发表于: 21:55
14 楼:&发表于: 21:58
没看,觉得某位官员做的不好,可以到政法委投诉它,如果你厉害,可以将它革职查办
15 楼:&发表于: 21:59
没有证据怎么就可以定案。。。。。。法院怎么可以这么草率。。。。。。这让群众以后怎么相信呢!!!!!!
16 楼:&发表于: 22:05
----------------------------------------------以下是引用bushi0905的发言:没看,觉得某位官员做的不好,可以到政法委投诉它,如果你厉害,可以将它革职查办……----------------------------------------------都是官官相护的。。。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一般的复杂的。。。这样的事情对于老百姓来说太太太困难了。。。。。。
17 楼:&发表于: 22:17
18 楼:&发表于: 00:50
这个需要律师来判断。但是个人意见:这个法官不是因为受了什么贿赂来改判,明显你这个舅舅比人家有钱多了。所以他肯定有自己的法律依据好像只要发生雇佣关系,发生伤害,最终雇主肯定有责任,期待律师来接待
19 楼:&发表于: 08:15
----------------------------------------------以下是引用晨夕的发言:这个需要律师来判断。但是个人意见:这个法官不是因为受了什么贿赂来改判,明显你这个舅舅比人家有钱多了。所以他肯定有自己的法律依据好像只要发生雇佣关系,发生伤害,最终雇主肯定有责任,期待律师来接待……----------------------------------------------分析有一定道理,但是也不应该考虑钱多钱少啊。
20 楼:&发表于: 08:25
见过类似的案例,楼主舅舅无过错责任,但有赔偿责任。法院是按照雇佣关系的责任认定,来进行判罚的。若是按照承揽关系来进行判罚的话,楼主舅舅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了。而实际上,这两个关系很难很明显的区别,所以个人认为,法院是可能觉得张无钱赔偿,容易形成社会不安定因素;而楼主舅舅相对有钱,承担50%能缓解中间的不安定因素,所以判罚是依据雇佣关系进行的。
21 楼:&发表于: 10:30
帖子沉下去了顶一下#
22 楼:&发表于: 10:41
不让发帖?东论还限制发言呀
23 楼:&发表于: 11:37
发到言论自由点的论坛去!!!
24 楼:&发表于: 17:09
25 楼:&发表于: 17:50
26 楼:&发表于: 17:54
27 楼:&发表于: 19:45
28 楼:&发表于: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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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名“碰瓷者”被北流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刑
  日,广西北流警方奋战半年多,辗转于广西、广东、云南、福建、海南等省(区),行程2万多公里,打掉了4个“”抢劫团伙,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20人,破获系列“”抢劫案250多起,缴获作案用轿车6辆、车牌9副及其他作案工具、赃物、赃款一批。日前,经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4个“”抢劫团伙20名犯罪嫌疑人被北流市人民法院以,分别判处2年9个月至15年不等的刑罚。据悉,这是广西首起以“”追究“者”刑事责任的案例。
  判决——
  以追究刑事责任
  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驾乘车辆在高速路上以“”方式制造交通事故的假象,逼停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目标车辆,以索赔名义采取恐吓、胁迫、哄抢、骗、打等手段抢劫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涉嫌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最终以涉嫌将系列被告人起诉到法院,这是广西首例以追究“”者刑事责任的案件。
  北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恐吓、胁迫,甚至殴打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主观上均是通过“”方式,采取暴力手段索要“赔偿”,客观上当场实施语言恐吓相威胁的手段,使得受害人恐惧而被迫当场交出身上的财物,侵犯受害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特征。
  被告人岑某章、陈某文、林某、曾某华、唐某世、张某新、梁某豪、李某澄均属多次抢劫,依法应予惩处,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幅度进行量刑。一审判处被告人岑某章有期徒刑13年零7个月;陈某文有期徒刑13年零7个月;林某有期徒刑11年零9个月;曾某华有期徒刑10年零8个月;唐某世有期徒刑10年零8个月;张某新有期徒刑10年零8个月;梁某豪有期徒刑15年;李某澄有期徒刑14年零1个月。
  法官释案——
  为何以判决
  记者了解到,在以往的案例中,“”行为多被定性为敲诈勒索罪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起刑点为3年有期徒刑,最高直至死刑。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的“”行为在犯罪数额上不构成重罪,一般会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但这无法实现遏制和打击这种犯罪的目的。
  虽然“”者是针对特定的司机实施犯罪,但司机在躲闪“”者的过程中可能会造成安全事故,也就是说“”者的行为危害向多数不确定的主体扩张。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北流市公检法部门注意到,一般的“”案件,均包含有暴力的成分,比如恐吓、打骂等,威胁事主就范,更有抢了就跑的。
  据“2·16”高速公路系列“”抢劫案审判长刘小文介绍,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两者所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均属刑法规定的侵犯财产罪。
  一般来说,敲诈勒索和抢劫的区别主要有:从威胁的方式看,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发出。从实现时间看,的威胁是扬言当场实施,如不交出财物,就当场实施,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一般是扬言将要实施,既可以当场实施,也可以在以后才实施。从威胁的内容看,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从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是实施威胁等手段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可以是当场,也可以在以后指定时间取得。
  “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结合本案,刘小文认为,被告人为骗取赔偿,先后在高速路上多次通过“”方式,制造交通事故,然后对受害车主采取恐吓、打骂等暴力手段,取得财物,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因此符合的构成要件,应以论处,这是符合该罪的本质和立法精神的。
  热议——
  有利遏制“”案件高发态势
  作为广西首起以“”追究“者”刑事责任的案例,“2·16”高速公路系列“”抢劫案的判决一公开,便引来了公众的热议。
  玉林城区某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介绍,早在日,玉林市公安部门破获2个高速公路“”团伙。考虑到高速公路是一个特定的公共场所,在高速公路上实施“”极易发生连环事故,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存在极大威胁,该2个高速公路“”团伙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责,这是广西首例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者的案件。
  “这起系列案件被以定罪,能有效震慑犯罪分子。”陈律师认为,北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公诉机关的指控,作出上述判决,这对减少、杜绝“”事件起到积极的作用。
  不少玉林市民认为,“”带来的不仅是财产上的损失,还有对生命安全的威胁,此案的判决有一定的示范意义,将会有力地遏制驾车“”案件的高发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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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斗殴怎么处罚?
时间:| 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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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打架斗殴怎么处罚?& &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顾网律师解答:
  你好,具体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如果构成伤残,需要经鉴定才能主张),不过这种损害赔偿的要求是有策略的,因为对方依法已经构成刑事犯罪,需要追究故意伤害罪罪的刑事责任,如果对被害人积极赔偿的话,会获得减轻处罚,此时他会积极争取赔偿被害人,法院一般也会积极调解,因此,被害人一般可以以各种理由主张多要赔偿金。因此,无论你是代表哪一方咨询的,掌握此原则即可。
  相关法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赔护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网友提问:各位好,我男朋友被人找去一个花瓶店里打仗,可是他只是到场了,而没有动手砸,也没有动手打人,我们办了取保候审,再一次次提取笔录时,我男友始终说没有砸,但是突然检察院要我男友过去又一次去笔录,可是却突然给抓起来了,说你不承认,那之前的“投案自首”推翻了,可是我男友确实没有砸,他非要我们承认,并且他没有确实的证据,他找不到我男友砸东西的证据,而且和他一起办取保候审的朋友也可以证明他没有砸,怎么办?这样抓人有道理吗?还要被关多久?谢谢各位了~~~~拜托
  律师解答:如果按照你说的情况,抓你男朋友是没有道理的。
  重伤是严重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在讯问时,要综合所有参与人的笔录,除非你男朋友确实不知情,否则会被认为是故意伤害罪的共犯,不过情节较轻而已。
&&  问:号,我父亲被四名30左右青年在公共场合被打,在被打过程人,对方想要逃跑,我父亲情急之下把住对方的车,至使我父亲被带出300多米。至今主犯已自首,另外三人至今没有消息,但是后沙峪派出所以我父亲没有做法医鉴定为由,放出主犯,(也就是说主犯一天都没有被关)。请问大家,后沙峪派出所这样做是否合法。我父亲没有做法医鉴定是因为已住院不能去做。
  中顾网律师回答:
  你父亲需要抓紧时间进行法医鉴定,如果轻伤以上(含轻伤),对方涉嫌故意伤害,如果不认识那些人,他们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轻微伤,公安机关可对他们进行治安拘留。你们需要弄清楚主犯是否被取保候审,如果是,并不是说不追究主犯的刑事责任,而是在侦查阶段不采取羁押的手段。如果不是,公安机关没有给予对方任何处罚,你们可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检察院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调解处理。这从法律上规定了,公安机关在行使治安处罚同时,可以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损失或伤害的赔偿部分进行调解处理。司法实践中,由于公安机关存在着久调不结和在程序上做法不够规范情形,常给人民法院审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带来困惑。笔者想结合审判实践,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认定、法院受理条件和责任认定三个问题,谈谈自己看法。
&&&&& 相关法规:
&&&&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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