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债务纠纷怎么处理?

张某、李某、刘某三人系同村村民,而且都是大货车司机,自1999年开始就一起受雇为某车队驾车跑运输。由于三人经常在一起出车,加上脾气相投,时间一长大家就成了十分要好的朋友。当时运输生意的利润还算可以,不少当地的汽车司机为了更多的挣钱,大都在为他人跑了几年运输后回家自己买车跑业务。三人刚开始还都不十分在意,心想虽然为他人开车挣钱少但是收入稳定,再说挣钱只要能补贴家用就可以了,没必要冒着风险买车自己干。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当看到身边许多和自己一样开车的司机回家自己买车跑运输发了财,甚至有的都开始雇用他人开起车来,三人也都有点坐不住了,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三人一合计决定也搭伙买辆车自己做老板。主意打定后,三人着手开始实施自己的“老板梦”。要做老板首先就得买车办营运手续,但仅此两项就要需要二三十万的资金,由于三人家庭的经济条件都不太宽裕,所以他们像其他人一样经过考察选择了一家汽车租赁,并很快与该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书面的汽车租赁购买协议。

协议约定,三人交清首期几万元的预付款后租赁公司把车交给三人经营使用,以后三人每月按时向汽车租赁公司交纳定额的汽车租赁费,合同期满汽车所有权无偿归三人共同所有。合同签订后三人立即回家东挪西借凑够了首期租赁费交给了汽车租赁公司将车开了出来,办完营运手续后三人开着自己的新车甩开膀子干了起来。由于三人知己知彼,相互放心,所以大家只订立了一个口头协议,约定投资、利润、亏损等三人全部均分,前期的经营收入都用来归还汽车公司的欠款,三人在汽车到期前谁也不准退伙。从打工仔变成现在的老板,开着自己的车到处跑运输,三人心里有一种说不出的兴奋,每到月底三人都凑到一块掰着手指头计算一个月来的收入,但事与愿违,此时的运输生意开始走下坡路,三人每月的实际收入远远低于原来的预计,只是靠着多年来积累的经验和业务关系三人尽力维持着经营,但是每个月辛辛苦苦挣来的收入也仅够支付汽车租赁公司的租赁费。为了多挣一些钱早日还清欠款,三个人想尽一切办法到处找关系、拉生意,人歇车不歇,三人轮番开车,不分昼夜的干活。

可是有时老天就是这样的不公,2003年的一天,当张某开车到外地跑生意时,由于多日来疲劳过度,在超车时没有及时发现前面公路上行驶的其他车辆,刹车不及发生追尾,张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严重受损,共计损失10多万元。买车跑运输刚刚一年多就遇到这样的事情,这是三人原来都没想到的。给三家人的心上蒙上了巨大的阴影,特别是张某家里。由于张某在三个人中属经济最困难的,而且张某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支柱,老父老母均年事已高,两个未成年还在上学孩子都需要他人,张某的去世使这个本来就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部门很快作出道路,认定张某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方驾驶员负次要责任,张某应承担大部分损失。这一认定又使三家本来指望对方驾驶员赔偿的梦想化为泡影。由于三人的车辆在事故中受损严重,所以事故发生后一直停运。

大家都没有了任何收入,租赁公司每月该交的款项也就一直没再交,为此租赁公司多次打电话向李某和刘某催要欠款。考虑到张某去世给张家的巨大打击,因此在张家处理张某丧事期间李某和刘某就一直没有给张家提起汽车租赁公司催款的事。在处理完毕张某的丧事后,由于汽车租赁公司的一再催要,加上三人本来就有共同偿还欠款的约定,所以李某和刘某思量再三后找到张某的妻子协商如何偿还汽车租赁公司欠款的事。张某妻子当下表示办理丧事早已花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而且张某现在已经去世,因此张家既不要汽车也不再偿还汽车欠款,今后一切有关车辆运营的事都与张家无关。刘某和李某虽然同情张某的家庭,但一是考虑到近来汽车运输生意不好做,两人心里不想再继续跑下去了,二是考虑汽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严重,光修复就得几万元,因此两人也不想再要这辆车了。

经过商议李某和刘某两人向张家提出把车卖了,然后三家共同凑钱把汽车公司的剩余欠款还了,面对李某和刘某一次次也是颇为无奈的登门催款,张某一家人终日以泪洗面。就在张家人救助无望之时,有人给张某的妻子指点说:张某和李某、刘某系合伙做生意,由于张某是在做合伙生意过程中死亡的,因此属于为了三人的共同利益而死,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李某和刘某作为共同合伙人应当赔偿张某家人因张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这一说法使张某的家人感到了一丝希望,于是就在李某和刘某再次来催款时张某的妻子提出要求李某和刘某先赔偿张家因张某去世造成的一切损失。刘某和李某闻听此言顿时傻了眼,由于两人都不懂法律,于是赶紧到处找熟人询问如何处理。但是令他们想不到的是,现实有人认为他们应当赔偿张家的损失,也有人为二人不但不应赔偿张家的损失,而且还有权要求张家共同偿还剩余的购车款。就在李、刘*人手足无措之时,张-妻委托他人代为书写了民事,要求刘某和李某共同赔偿张家遭受的损失。可同样令张家意想不到的是,就在张家写好诉状找他人咨询时,他们同李某、刘某一样得到了以上两种截然不同的答案,因此直到现在三家人还都拿不定主意下一步该如何办理。但是不管张家的损失由谁来承担,有一点是肯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即汽车租赁公司该交的到期欠款是越来越多,因此三家都盼望着纠纷早日解决。

首先,张-妻在本案拟提起的诉讼请求不当,可能被驳回起诉。张某和李某、刘某三人共同出资搞运输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这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个人合伙。依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在散伙时首先应当对全部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合伙财产包括实物、金钱、债权和债务等。如果合伙人对合伙清算达不成一致,则合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清算。经过清算,如果合伙财产在清偿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则合伙人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约定进行分配;如果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同样按照上述方法对剩余债务进行分担。由此可见,在散伙时首先应当进行的是清产核资,在清算结果出来之前并不能确定每个合伙人究竟应享有多大权利或承担多大义务,因此也就更谈不上其中某个合伙人要求其他合伙人赔偿自己损失的问题。由此可见,在本案中既使张家的损失最终被认定为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的债务,但最后李某和刘某在现实中究竟该承担多大的份额,这还有待清算后才能分清,因此,张-妻直接起诉李某和刘某赔偿损失,这在诉讼程序上是错误的,她只能向法院申请进行合伙清算,并最终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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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纠纷的注意事项

1、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和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2、合伙人对于个人合伙所欠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3、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4、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啬合伙人,应当订立入伙合同。

5、合伙人要求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

6、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照约定分担或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7、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合伙人之间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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