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此外,《合伙企业法》还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没有经过结算和清算,不能直接起诉要求其他合伙人退回自己的全部出资。因为从理论上来说,如果合伙经营的企业经结算或清算是盈余或者持平,才有可能退还合伙资金。如果是亏损,那么出资人不仅不能收回出资,还可能须将其出资用于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