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伙人债务纠纷怎么办?

随着合伙注册资金的降低,合伙经营的人正在增加。按照规定,合伙经营的企业就是多人合伙共同经营的企业。对于合伙中产生的债务,在清偿过程中经常出现合伙人之间互相扯皮的情况,因为入伙退伙问题产生的清偿纠纷更是让人剪不断理还乱。

根据规定,合伙企业中发生的债务纠纷应按如下规定明确:

1、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中未约定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2、只提供技术性劳务的合伙人,对外也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没有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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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的债务如何承担?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1、“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是指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

2、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3、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成员生活的,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合伙人对合伙的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

二、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

在现实社会经济中,往往同时存在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这时如何确定清偿这两种债务的先后顺序,这是司法实践中必然面临的问题。对此问题各国法律存在两种不同的立法例:大陆法系国家在传统上采取并存债权原则;英美法系国家多采取双重优先权原则。 并存债权原则,是指合伙债权人就合伙财产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就合伙财产共同受偿,彼此清偿效力不分先后顺序。双重优先权原则,是指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优先于合伙债权人从合伙人个人财产得到满足,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满足。

我国法律对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与合伙债权人同时对合伙人个人财产和他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主张满足自己债权时,如何确定履行债务的先后顺序没有明确规定。对如何解决两种债务清偿冲突问题,各地司法实践做法不一。学者认为,并存债权原则着眼于充分、全面地保护合伙债权人的债权,体现了合伙债务清偿的彻底性和无限连带性,但这种保护是以牺牲、损害合伙人个人债权的利益为前提,对合伙人个人的债权是不公平的。相反,双重优先权原则区分了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不同,划分了两种财产的性质,公平合理地维护了合伙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双方的利益。建议我国法律规定双重优先权原则,以解决当前清偿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先后顺序不确定、债务清偿责任不清问题。

在有关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以及《合伙企业法》债务清偿条款的规定, 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双重优先权原则的价值取向。更为重要的是,双重优先权原则比传统的并存债权原则较合理科学,对双重优先权原则持反对立场的大陆法系国家,已趋向摈弃并存债权原则,转而规定了双重优先权原则,如德国等,该原则体现了国际法律发展的方向。

今后,人民法院在审理合伙诉讼案件与执行工作中,应适用双重优先权原则合理解决双重债务清偿冲突问题。

合伙的债权人对合伙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即有权主张就合伙财产优先满足自己的债权;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即有权主张就合伙人个人财产优先满足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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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经营的企业该如何清楚

一般情况下,由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目的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负; 对内则应按协议约定的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中未约定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2、只提供技术性劳务的合伙人,对外也; 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没有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 合伙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无论是负债还是违约都将产生清偿问题,为了防止企业在处理债务清偿问题时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特提示:

1、权利人一方拒绝接受债务人一方履行,债务人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提存,提存后,视为债务人已履行。

2、提存的财产发生毁损、灭失等情况的,该风险由一方承担。

3、提存期间,提存财产产生的归债权人一方。

4、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应当优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

5、各个债权人均无担保时,按照查封、扣押的先后顺序清偿。

6、债务人如果是企业法人,财产不足清偿所有债务时,权利人可以申请其破产。

7、债务人对同一人负有多笔同类债务,除非另有约定,按以下顺序清偿:

(1)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2)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8、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当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按费用、利息、主债务顺序进行清偿。

在经营的过程中,对于所产生的合伙债务,合伙人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清偿。在拖欠合伙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进行追讨。如果在追讨的过程中有发生纠纷,身为债权人,您不妨咨询一下的意见,避免专业在这方面的问题处理上有着丰富的经验,可以帮助您避免不少麻烦,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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