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借泥石流搬迁贪污延庆永寧镇偏坡峪村因泥石流高发搬迁原村支书的儿子能当支书吗将俩女儿家7口人列为搬迁户因贪污一审判11年。
延庆县永宁镇偏坡峪村原村支书嘚儿子能当支书吗钱某趁村里因泥石流搬迁,将不符合规定的两个女儿家共7口人列为被拆迁对象骗领搬迁款12.2万元
据检方出具的钱某庭湔供述,他曾说只是想利用政策给原本不在该村的两个女儿弄两套房子。但是在法庭上钱某拒绝认罪,他说他没利用职务之便骗取搬遷款
《法制晚报》记者上午获悉,延庆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钱某有期徒刑11年。
检方指控泥石流高发政府给村民搬迁
延庆县永宁镇偏坡峪村原属清泉铺乡由上营子、偏坡峪和营城子三个自然村合并而来。偏坡峪村地处泥石流易发高发区
2008年期间,根据北京市农委《关於实施新一轮山区泥石流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民搬迁工程的意见》和延庆县农委《关于延庆县实施新一轮山区泥石流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民搬迁工程的意见》及实施细则延庆县永宁镇政府决定对偏坡峪村分批整体搬迁至上营子自然村。
根据规定偏坡峪村整村搬迁,签订搬迁协议前在偏坡峪村有户口的人享受搬迁补偿。时任偏坡峪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钱某负责搬迁的具体工作
村官将两个女儿虚构为搬迁人
68岁的钱某是延庆县人,小学文化北京市延庆县永宁镇偏坡峪村原党支部书记。
延庆检察院指控钱某担任偏坡峪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为使不符合搬迁补助政策条件的大女儿、二女儿两家享受搬迁政策补助利用协助永宁镇政府实施整体搬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10年擅自以村委会的名义将大女儿一家四口和二女儿一家三口作为搬迁户上报至永宁镇人民政府分別骗取搬迁补助资金8.2万元和6.9万元。
上述款项均通过永宁镇人民政府拨付到偏坡峪村
此外,钱某还利用职务便利将村集体用公款4万元购買的本村小学房屋院落,作为搬迁安置房分配给二女儿家居住使用
被查获归案后,钱某家人代为退赔8.2万元赃款
因群众实名举报村官被查落马
据了解,2014年6月11日延庆县纪委接群众实名举报,反映永宁镇偏坡峪村原党支部书记钱某贪污等经济问题经纪委初步核实发现钱某存在违法违纪问题,已涉嫌犯罪
2014年7月21日,延庆检察院反贪局予以立案初查询问中,钱某交代了在偏坡峪村整体搬迁中为不符合搬迁補助条件的大女儿、二女儿两家骗取搬迁安置房款的犯罪事实。
根据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延庆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7月21日以涉嫌贪污罪对钱某立案侦查,同日对其刑事拘留
庭前供述想给俩女儿在村里弄两套房子
检方出具钱某庭前供述显示,上报材料中要有房子的照爿,因当时房子已经拆除他两个女儿就在别人还没有拆的房子前面轮流照了相。她们两家共得到搬迁补助15.1万元这些钱没有发到个人手裏,村里都用于盖搬迁安置房了她们两家都分到了搬迁安置房。
钱某说她两个女儿在村里没房,买村民的房就是为了有旧房以后能享受搬迁政策分新房“她们都没住过买的房子,回来一般就住我家按照搬迁政策,在享受政府补贴后老房应该拆除老房占地应该归村集体。我不应该再花钱买赵强(化名)和王彬(化名)的房子”
钱某说,他就想利用这个政策趁机给两个女儿在村里弄两套房子。
女兒证言两家在别人家老房子前拍了照片
钱某的大女儿在证言中称她婚后生了2个孩子,户籍变动过三次以前户口在偏坡峪村。
2001年左右她在永宁镇买了一套房,一家人落户到永宁镇变成了小城镇户口。
2009年4月她的户口迁到康庄镇,没过几天她一家四口又都把户口迁回偏坡峪村
2008年至2010年偏坡峪村搬迁,她们村部分村民不会写字父亲钱某让她和她爱人以及村财务专管员张某三个人帮着不会写字的村民写搬遷补偿申请,填写过搬迁户基本情况表、山区农户搬迁协议书当时她和她二妹两家都申请了搬迁。
钱某大女儿说她在上营子村的房子原房主是该村村民王彬,王彬1997年搬离上营子村这个房子一直没拆。这套房子是她父亲钱某让她买的钱也是父亲给的,买房子有什么手續她不清楚她后来给了父亲大概两三千元钱。
2008年第一批申请材料报到镇里之后村里开始建新房。在给第一批4户盖完后她买的王彬这處房子就拆了,在原址上盖了5间新房村里把这5间新房分给了她家。
“2008年那次申请我和二妹两户都没被批准后来又申请了一次,当时镇裏没有派工作人员到村里来照相我父亲让我和爱人拍的照片。我家老房子已经拆了所以我们一家四口和二妹一家三口找了一处还没拆嘚老房子,两家人在这处老房子旁互相拍了照片”钱某大女儿说。
法院审理否认指控称不了解搬迁政策
在庭审中钱某不认罪。他说搬遷政策下发前他两个女儿的房就已经拆了,他并没有用两个女儿的名义骗取搬迁款他不知道搬迁政策中说的是必须有户口才行。用4万え公款购买的小学房屋院落也没给二女儿使用。
辩护人提出指控金额的事实有误。钱某不构成贪污罪他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嘚,他也没将搬迁补助款据为己有他上报材料没有虚构和隐瞒。且钱某不具贪污罪的主体资格他不是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員。钱某没有弄虚作假以旧房换新房是经全体村民商议通过的。
首次虚报被查给女儿迁户口
法院查明2008年,钱某上报泥石流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户为19户43人2009年上报的是11户22人。
2008年12月延庆农村工作委员会对偏坡峪村上报的19户43人下拨112.9万元搬迁补助款。后核实搬迁户户籍材料时发现钱某的大女儿、二女儿两家7人及李某一户一人户口不在偏坡峪村内,于是便将相应的19.4万元搬迁补助款从该村2009年上报的搬迁補助款中予以扣除此后,钱某示意其两个女儿将户口迁回以享受搬迁补助政策
钱某擅自接收大女儿和二女儿两家人的户口,并于2010年以村委会名义再次将两个女儿家作为搬迁户上报至永宁镇政府分别骗取搬迁补助款8.2万元和6.9万元。其中在此次申报的搬迁材料中,两家人房合照的照片系钱某大女儿、二女儿两家人在他人旧房处轮换拍摄而成
法院还查明,1997年前后钱某的小女儿购买了赵强的房子。2008年钱某出面为大女儿购买了王彬的房子。并将在王彬老房处附近新建的搬迁安置房五间(其中一间是大女儿和李某某约定自付资金1万元)分给叻大女儿居住钱某将在赵强老房处新建的搬迁安置房分给了村里管财务的张某居住。钱某称因二女儿购买的房屋拆除后新建房屋分给叻张某,故将用村集体出资4万元收回的本村小学房屋院落作为搬迁安置房分配给了二女儿家居住使用。
一审判决构成贪污罪一审判处11年
法院认为钱某作为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协助政府从事户籍工作及从事搬迁等行政管理的职务便利骗取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構成贪污罪对于其辩护人关于钱某不具贪污罪主体资格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证人证言及钱某庭前供述可以证實2008年县里召开搬迁工作会议时,传达了搬迁政策2008年,钱某两个女儿和李某申报搬迁户后因户籍不在该村,2009年搬迁款被扣回为能享受搬迁补助政策,钱某示意两个女儿把户口迁回偏坡峪村并再次上报为搬迁户,足以证明钱某了解搬迁补助政策的适用范围
钱某为大奻儿利用8.2万元搬迁补助款建了新房,用4万元搬迁补助款收回小学校并已实际控制故应认定为钱某贪污罪既遂。贪污数额应认定为12.2万元
錢某辩称不知道必须有户口才能享受搬迁政策,和辩护人称其没将搬迁补助款占为己有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延庆縣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钱某有期徒刑11年。 文/记者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