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怎样选取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支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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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村支书叔侄俩喝茶村主任被捅数刀身亡(图)
华县杏林镇镇长分析可能因利益纠纷 两疑犯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拘
日 0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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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盛祥茶艺会所内地面沾满了血迹
本报渭南讯(记者 杨托)
6月22日晚8时许,华县一村主任与村支书叔侄俩在茶馆见面,被连捅数刀致死。目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多村民称村主任是个实在人
  死者井某今年36岁,生前为华县杏林镇龙山村村主任。6月23日,在井某的家里,他的父亲沉默不语,数十名亲友闻讯后赶来慰问。
  井某的母亲刘某说,儿子井某经常住在国道边的一处房里,好几天都没见过他。去年3月,儿子当选村主任后,一直忙于村上的事情,平时很少回家。
  “之前已经有人提醒过我3次,说村支书啥事都能干出来,让我告诉儿子要小心。”刘某说,她曾提醒过儿子,但儿子并未在意。6月22日,村支书井某元曾先后3次打电话叫儿子去县城一个茶楼,儿子去之后,就被支书叔侄用刀捅死了。
  井某的妻子抱着7个月大的小女儿不停地流眼泪,她哭着说:“天塌了,以后的日子不知道该咋过下去。”
  该村多名村民表示,井某是个实在人,上任时曾承诺要给村民解决吃水难的问题。
  事发茶艺会所大门紧锁
  案发现场在华县子仪东路的福盛祥茶艺会所。昨日,该茶艺会所大门紧锁,从临街一块破掉的玻璃看进去,一个包间的玻璃墙已被撞开,下方还沾着一大片血迹。该茶艺会所的老板和服务员均无法联系。
  事发后井某的多名朋友曾赶到现场,根据他们提供的现场照片,躺在地上的井某满身是血,地板上也沾满了血迹。井某左胸位置有7处被刀扎过的伤口。
  “我见过当时茶馆的服务员,她给我说过事情的经过。”井某的一位朋友表示,服务员说,井某到茶馆后,井某元把他迎进包间。约2分钟后,站在门口的服务员听见井某问为啥相约谈事还带着刀,井某元回答说要他的命。随后,井某元的侄子井某某随后进入包间后发出打斗声音,服务员推门进去便看见井某某从后面抱住井某,井某元不断用刀捅井某,看见推门进来的服务员,还威胁要捅死服务员。
  村支书叔侄被刑拘
  杏林镇龙山村一村民表示,井某元曾因贪污粮食直补金被起诉到法院。根据村民提供的华县人民法院相关刑事判决书显示,井某元任村主任时,曾在2009年与同村两名干部虚报机动地直补面积,将分得的6000元粮食直补金用于村上公务支出,被认定犯有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
  昨日,华县杏林镇镇长胡群敏说,支书井某元并未被判处刑罚,符合任职规定。另外,村主任井某与井某元在工作上配合得挺好,但工作主要是井某元干的。“目前,华县工业园区用地大部分是从龙山村的土地,井某元给村民做工作,配合征地,井某承揽工程挣钱。”胡群敏说,“到最后好处都是井某的,这可能就是深层次的原因。”
  据华县公安局一民警介绍,当日杏林派出所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发现井某躺在地上,井某某手持刀具称自己捅了人,并将作案工具交给民警。井某元当时在地上坐着,手部受伤。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后,发现井某已经死亡。随后,刑警立即赶到现场勘查,并控制了两名犯罪嫌疑人。经过初步审讯二人交代,井某约支书井某元谈事,井某元的侄子开车送叔叔到约定的茶馆。井某元进入茶馆后与井某坐在包间内,服务员正倒茶时,井某某进入包间。井某问井某某跑来干啥,因此发生口角打斗。
  目前,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井某元与井某某已被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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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选举被“创新”参选村主任先押一百万
原标题:村选举被“创新”参选村主任先押一百万
图:老年公寓变身别墅区
  提要:在石家庄市高开区宋营镇北豆村的选举,村支书被指贿选、卖地等多处违法违规,还与乡领导共同操纵村主任选举,为阻止参选人员提出:要想参加村主任候选,必须先押金一百万,否则不够资格。选举过程中,在选票超出选民数额,当场不宣布投票结果,七名选委会成员,五名不签字的情况下,半个月后宣布当选人员,严重违反的《村民组织法》《村民选举法》的有关规定。
  为当村支书,党员给2万
  为了贿选当上村支书,祁某某找到河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其总经理郭某承诺,如果能借款给他,助他当上支部书记,就把旧村改造项目承包给该公司,该公司见有利可图,就顺利借给其600万元,
  祁某某把钱拿到手后,就千方百计贿赂村党员。在选举前几天,他们就开始运作,有去党员家里做工作的,有在外边等着的,一旦说好了,一个电话打出去,就有人拿着现金送到党员家里。以每个党员2至4万不等的价格,买通村里150多名党员干部。
  为了确保万无一失,还重金买通宋营镇包村干部、副乡长王某某。取得王某某的支持,祁某某也因此顺利当上村支书。
  反映人表示,以上情况都有相关证据,关键的部分还有录音证据,但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供。
  要想参选村主任,必须先押100万
图:五名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告示
  祁某某当上村支书后,并不因此满足,为了让其亲信祁某信连任村长,两人共同又向某某房地产公司借款800万,以每个选民1千到4千不等的价格,买通选民按照他们的意图投票,并且在选举前在高档饭店,宴请选民14场,共计花费100余万。
  就在2012年3月份,两个人分别在学院路某饭店,宴请三天,共计20桌,另外两个饭店分别宴请了5桌和7桌,总计达到32桌。不单是请选民吃饭,还在吃饭的时候每人发给100至200元现金。
  为了确保祁某信能顺利当上村主任,祁某某与副乡长王某某共同制定村主任选举条件,违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制定了具备一百万才能参加村主任竞选,否则没有资格。规则还规定如果选举获胜,选前预交的100万元,要无偿付给落选的竞争者,落选者预交的押金也原数退回。
  由于规则的限制,有意竞选村主任为村民服务的人,都因为门口高而没有参选资格。最后,就剩下祁某信等两个人,这样就大大减少了竞争对手。
  选举后,落选者索要自己的押金100万元,及当选者的押金100万元,遭到王某某及祁某某的推诿,不得已落选者驾车将村委会大门堵住,不让村委会办公,引来大量村民看热闹,影响极坏。无奈之下,才于当天下午让落选者领走200万竞选押金。
  操作选举过程,违反程序强行当选
  参选当天上午,两个参选者都将100万押金交给副乡长王某某及村支书祁某某,下午两个参选人员及其竞选团队成员,都被带到藁城宾馆,要求到第二天上午选举完成后才可以出来,并禁止通讯,以示公正。
  但是祁某信的团队人员,在镇政府副书记及村支书的安排下,第二天早上选举前就赶回村子里拉选票。
  北豆村于日进行换届另行选举的,由于收到的选举票数多于实发票数等原因,当场没有宣布选举结果。
  6月10日,村支书就以北豆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名义,发布第10号公告,宣布祁某信当选。
  日,北豆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七名委员中的五名成员联名发布公告,对于第10号公告不予承认。
图:村支书以选举委员会的名义发布的选举结果
  公告显示:日,北豆村委会换届另行选举,列出了应发票数,实发票数,唱票结束后,多出实发票数3票。也因此没有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据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反映,村里换届选举村委会,一共有七个选举委员会成员,有五个因此没有签字,按照组织原则,这次选举应属无效。
  理由是根据《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手册》第十章第三节规定:“投票总数和选票数统计有差错的,未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的,此类选举都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选举程序的有关规定,属于违法选举。”第十章第三节还规定:选举是否有效的机构是村民选举委员会,
  疯狂卖地租地,大量耕地被破坏:
  老年公寓变身别墅区。一老者村民对我们说:祁某某作为村支书,不是维护村集体利益,而是千方百计将集体利益变成个人收入的机会。他与自家叔伯兄弟一起,成立河北盛宏实业有限公司,以建设老年公寓为由,征得村民及村委会同意,以每亩3至5万的低价格,占用村集体耕地54亩多,土地到手后原形毕露,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建设高端别墅住宅22栋,办公大楼移动,实际占用村耕地63亩。这些别墅都是对外销售的,
  租用耕地,不支付租金损害集体利益。就在建设别墅住宅附近,祁某某还变换手法,欺瞒村集体,将本来属于村集体的耕地20多亩,冒用村民的名字先变成个人承包土地,然后又以此人名义与租赁方签订合同,将本来应该属于村集体的租金110多万,直接据为己有,此耕地至今已经荒废10多年。这些都是村支书一手操纵的,租赁合同签字的村民对此根本就不知情。更别说收租金了。
  冒用名义,倒手耕地从中渔利。2013年村支书祁某某,又采取迂回手法,侵吞集体耕地从中渔利。首先他们以给开发区法院和检察院盖办公楼的名义,将集体的承包地收回80多亩,开发商给村委会每亩地是12万元,村委会给村民承包户是每亩5万元,开发商将土地弄到手后,以每亩120万的价格转手渔利。当时的土地价格大家都清楚,如此明目张胆的非法出售集体土地,并从中渔利的行为严重犯法。
  在2013年,还将耕地20多亩耕地租给物流项目,该项目没有任何手续。而且还有私自卖地行为,但就是将槐安路附近的30亩耕地,私下卖给一家开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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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选举被“创新”参选村主任先押一百万
日 17:44 来源:中国财经时报网
原标题:村选举被“创新”参选村主任先押一百万
图:老年公寓变身别墅区
  提要:在石家庄市高开区宋营镇北豆村的选举,村支书被指贿选、卖地等多处违法违规,还与乡领导共同操纵村主任选举,为阻止参选人员提出:要想参加村主任候选,必须先押金一百万,否则不够资格。选举过程中,在选票超出选民数额,当场不宣布投票结果,七名选委会成员,五名不签字的情况下,半个月后宣布当选人员,严重违反的《村民组织法》《村民选举法》的有关规定。
  为当村支书,党员给2万
  为了贿选当上村支书,祁某某找到河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其总经理郭某承诺,如果能借款给他,助他当上支部书记,就把旧村改造项目承包给该公司,该公司见有利可图,就顺利借给其600万元,
  祁某某把钱拿到手后,就千方百计贿赂村党员。在选举前几天,他们就开始运作,有去党员家里做工作的,有在外边等着的,一旦说好了,一个电话打出去,就有人拿着现金送到党员家里。以每个党员2至4万不等的价格,买通村里150多名党员干部。
  为了确保万无一失,还重金买通宋营镇包村干部、副乡长王某某。取得王某某的支持,祁某某也因此顺利当上村支书。
  反映人表示,以上情况都有相关证据,关键的部分还有录音证据,但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供。
  要想参选村主任,必须先押100万
图:五名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告示
  祁某某当上村支书后,并不因此满足,为了让其亲信祁某信连任村长,两人共同又向某某房地产公司借款800万,以每个选民1千到4千不等的价格,买通选民按照他们的意图投票,并且在选举前在高档饭店,宴请选民14场,共计花费100余万。
  就在2012年3月份,两个人分别在学院路某饭店,宴请三天,共计20桌,另外两个饭店分别宴请了5桌和7桌,总计达到32桌。不单是请选民吃饭,还在吃饭的时候每人发给100至200元现金。
  为了确保祁某信能顺利当上村主任,祁某某与副乡长王某某共同制定村主任选举条件,违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制定了具备一百万才能参加村主任竞选,否则没有资格。规则还规定如果选举获胜,选前预交的100万元,要无偿付给落选的竞争者,落选者预交的押金也原数退回。
  由于规则的限制,有意竞选村主任为村民服务的人,都因为门口高而没有参选资格。最后,就剩下祁某信等两个人,这样就大大减少了竞争对手。
  选举后,落选者索要自己的押金100万元,及当选者的押金100万元,遭到王某某及祁某某的推诿,不得已落选者驾车将村委会大门堵住,不让村委会办公,引来大量村民看热闹,影响极坏。无奈之下,才于当天下午让落选者领走200万竞选押金。
  操作选举过程,违反程序强行当选
  参选当天上午,两个参选者都将100万押金交给副乡长王某某及村支书祁某某,下午两个参选人员及其竞选团队成员,都被带到藁城宾馆,要求到第二天上午选举完成后才可以出来,并禁止通讯,以示公正。
  但是祁某信的团队人员,在镇政府副书记及村支书的安排下,第二天早上选举前就赶回村子里拉选票。
  北豆村于日进行换届另行选举的,由于收到的选举票数多于实发票数等原因,当场没有宣布选举结果。
  6月10日,村支书就以北豆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名义,发布第10号公告,宣布祁某信当选。
  日,北豆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七名委员中的五名成员联名发布公告,对于第10号公告不予承认。
图:村支书以选举委员会的名义发布的选举结果
  公告显示:日,北豆村委会换届另行选举,列出了应发票数,实发票数,唱票结束后,多出实发票数3票。也因此没有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据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反映,村里换届选举村委会,一共有七个选举委员会成员,有五个因此没有签字,按照组织原则,这次选举应属无效。
  理由是根据《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手册》第十章第三节规定:“投票总数和选票数统计有差错的,未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的,此类选举都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选举程序的有关规定,属于违法选举。”第十章第三节还规定:选举是否有效的机构是村民选举委员会,
  疯狂卖地租地,大量耕地被破坏:
  老年公寓变身别墅区。一老者村民对我们说:祁某某作为村支书,不是维护村集体利益,而是千方百计将集体利益变成个人收入的机会。他与自家叔伯兄弟一起,成立河北盛宏实业有限公司,以建设老年公寓为由,征得村民及村委会同意,以每亩3至5万的低价格,占用村集体耕地54亩多,土地到手后原形毕露,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建设高端别墅住宅22栋,办公大楼移动,实际占用村耕地63亩。这些别墅都是对外销售的,
  租用耕地,不支付租金损害集体利益。就在建设别墅住宅附近,祁某某还变换手法,欺瞒村集体,将本来属于村集体的耕地20多亩,冒用村民的名字先变成个人承包土地,然后又以此人名义与租赁方签订合同,将本来应该属于村集体的租金110多万,直接据为己有,此耕地至今已经荒废10多年。这些都是村支书一手操纵的,租赁合同签字的村民对此根本就不知情。更别说收租金了。
  冒用名义,倒手耕地从中渔利。2013年村支书祁某某,又采取迂回手法,侵吞集体耕地从中渔利。首先他们以给开发区法院和检察院盖办公楼的名义,将集体的承包地收回80多亩,开发商给村委会每亩地是12万元,村委会给村民承包户是每亩5万元,开发商将土地弄到手后,以每亩120万的价格转手渔利。当时的土地价格大家都清楚,如此明目张胆的非法出售集体土地,并从中渔利的行为严重犯法。
  在2013年,还将耕地20多亩耕地租给物流项目,该项目没有任何手续。而且还有私自卖地行为,但就是将槐安路附近的30亩耕地,私下卖给一家开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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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962007村干部受贿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时间: 14:27:00作者:宋国龙 陈庆福新闻来源:正义网
  摘要:本文通过对近年来村干部受贿现象的分析,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这些办案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从而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以期更有效地惩治和遏制村干部职务犯罪。
  关键字: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受贿罪 村干部 法律问题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内涵界定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概念
  村干部受贿犯罪的法律适用曾经非常困难,困扰着法官的审理与判决。到2007年这种局面得到了改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取消了沿用已久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换这一罪名。具体的讲,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2.受贿罪概念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村干部不同于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它是否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要根据他行为的具体情形来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构成受贿罪,所列的工作事项包括: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界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从受贿罪之中分离出来的,两者在主观罪过、客观犯罪行为上具有诸多相似之处。但是两者间仍然存在较大的区别:在法定刑方面,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定刑轻于受贿罪;两者侵害的法益也存在不同,由于所处的前提不同,前者损害的是集体的利益,后者所损害的是国家、人民的利益。对于村干部的收受贿赂行为,当其行为是在两高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解释规定的情形下进行时,其行为侵害的法益就是国家、人民的利益,就应认定为受贿罪而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二、村干部犯受贿罪的法理基础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在农村土地被征用的过程中,征地补偿资金动辄上千万、过亿。农村征地工作促进了重点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促进了农村的建设、经济社会的发展,但也导致了一批农村土地征用以及还建过程中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主要是由于村干部手中掌握的资源倍增,没有相应的制约监督机制,导致职务犯罪频发。村干部也即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过程中有受贿行为的按照受贿罪论处,不再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是符合受贿罪犯罪构成要件的,也是符合刑法原则的。 
  受贿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也可以说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与财物的不可交换性。这种法益不是个人法益,而是超个人法益。由于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范畴,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故这种超个人法益既包括国家法益、也包括社会法益。受贿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两种行为;主观方面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章犯罪。村干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的过程中有受贿行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客观上利用职务的便利实施了侵犯受贿罪所保护法益的行为,主体上也符合刑法的原则。因此在犯罪构成上,村干部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的过程中的受贿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按受贿罪论处有充分的法理基础。
  三、村干部犯受贿罪的相关法律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结合部的农村社区村干部手中的权力不断扩大,在社区的拆迁以及还建过程中掌握着丰富的资源,如果没有行之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必然会导致腐败。村干部作为农村自治组织的负责人,法律赋予了他们很多权力,但是这些权力都是出自人民的授权,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人民的监督和制约。然而这一部分监督制约机制的缺失,使得个别村干部有机可乘。
  1.犯罪主体的认定
  法律规定了村干部在协助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上受贿的不再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而是以受贿罪判处刑罚。法律规定的犯罪主体是“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也就是我们说的村干部。但是在农村社区中,这种基层自制组织虽然有村两委,但基本上就是村支书的一言堂,他们的制衡作用形同虚设。上级政府部门对对民自治组织的审计监督也不到位,并且在事项的安排和人事的处理上是偏向于村支书的,对村干部的制约监督体制还存在着很多漏洞,使他们能够有可乘之机,践踏了法律,损害了人民的利益。因此,在犯罪主体的认定上应该与法律一致,也就是基层自治组织人员,但是应该强调村支书的特殊性以及预防犯罪的重要性,这样能使我们在惩治和预防犯罪的过程中做到有的放矢。
  2.犯罪情形的界定
  在受贿罪的认定上,还存在着许多具体操作的法律问题需要掌握,如在还建划拨土地的认定上,安置资金的使用上都需要做出具体的界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在不断扩建,农村也在进行改造,特别是城郊的农村社区具有典型性。城郊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要改变农村土地的性质就要先将集体土地先收储,变成国有土地,这样才可以进行城市建设,像后继的挂牌出让等。为了保证农村社区居民的生产和生活,会进行还建和拆迁征地补偿。还建的土地就是在收储的土地中,通过土地划拨的方式留出一块土地供社区建还建楼,并且还建资金也是通过财政拨付的。这看似脉络清晰、客观实在,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却存在着许多问题。像土地收储以后留出了还建土地,并且根据政府的文件和领导的批示建成了还建楼,但是土地证书和建设许可证却没有办下来,这给这部分土地具体认定上就造成了麻烦。这主要是因为,大规模的城郊土地的拆迁还建还处在起步阶段,许多部门的协调度上,还存在问题,但是这些具体的操作问题,不能改变土地以及征地、还建费用性质的认定。在近期不能改变这种情况的前提下,我们在犯罪的认定上通过相关的法律文件,也可以认定土地的性质,像国土局与居委的收回土地协议、政府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等一系列文件。
  3.受贿方式分析
  在还建过程中,征地补偿以及还建费用所设计的款项非常巨大,村干部特别是村支书手中掌握着非常大的权力。同时村自治组织还享有将还建楼发包的权力,特别是村支书掌握着这一权力的话语权。这就使他成为众多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建筑公司争相贿赂的对象。村干部特别是村支书,通过收受贿赂发包工程、快速拨付工程款,似乎已经成为了业界的一个潜规则,这不但损害了党员的廉洁性,而且也会影响工程的质量,损害集体、损害人民的利益。同时随着党和政府对职务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强,犯罪形式也在发生着变化,像几个村社区在换建工程过程中,相互组建工程队承包对方的工程,通过发包工程优先权以及快速拨付工程款的方式中饱私囊,使这种职务犯罪更具隐蔽性了。有些甚至会在工程款的定价上虚高,通过合谋变相贪污。这种通过看似合法的手段隐藏非法交易的不法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四、对于村干部犯受贿罪的预防措施
  1、深化教育,提高村干部的思想政治水平
  要加强对村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金钱观,使他们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要为人民办实事,要始终把集体利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将廉洁从政提高到村干部执政水平的战略高度。可以通过专题学习会的形式,展开思想和廉政教育。建立专门学习活动场所,制定专门的学习计划、方案和教材,集中对基层组织干部进行政治思想和党性教育,提高村干部的综合素质。
  2.加强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的配合,建立共同预防机制
  行政机关应高度重视预防这一犯罪的重要性,检察机关应主动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联系,相互配合协作做好预防这一犯罪的工作。两者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建立信息通报、资源共享、资源互补的工作机制,形成经常化、具体化、制度化的相互联系配合机制,使预防这一犯罪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3.村务公开,运作过程透明化
  做到村务公开,特别是在农村的拆迁及还建过程中,使村中的事务做到透明化,不但能够促使村干部严格依法办事,也能使村民一目了然,有利于农村的和谐稳定。通过设置村务公开栏的形式,让村民知晓村中事务的具体运作情况,以使村民对村民自治组织的监督有章可循。同时,也可以对账目设置查询通道,使村民都能清楚的了解每一分钱的去向。还可以借鉴收入公开制度,实现对村干部的收入公开。通过这种村务公开方式,能够有效的实现对村干部事项决策行为的监督制约,同时能够安抚群众的心理,使事项的决策更具可接受性。
  4.加强法治建设
  首先,要加强立法建设,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农村会不断地出现新情况,像农村的拆迁及还建中,就出现了村干部权力扩大而没有足够的监督给村集体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的新情况。我们要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形式,做到使每一件事情都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其次,要加强依法惩治力度,强化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打击,一方面是对村干部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同时也是对村干部的职务犯罪倾向的一种震慑。
  (作者单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于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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