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审批时要三分之二社员签字同意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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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问题?
10万元买2亩田,中间有一层100平方的房子,但是没有房产证,村委会可以鉴字和盖章,我想请教大家一下这种房子最坏的结果会是怎么样??概率有多少?是家里人养老,卖不卖无所谓。请大家多多指教。
宅基地不可以随意买卖,其流通只限于本村居民。
如果购买后最坏结果:在政府清理土地市场时将该地块收回,并且退还购房款项。
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同时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怎么判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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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是什么(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1、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2、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3、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4、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无宅基地的。(二)宅基地申请报批时应报送相关材料: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4、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书。二、农村宅基地审批的程序是什么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具体申请报批程序如下:1、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2、村民小组、村委会讨论通过,并有80%以上社员签字同意;3、国土房管所派员现场选址勘察;4、申请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5、张榜公布;6、乡镇人民政府审核;7、国土房管所补审后上报县国土房管局审核;8、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9、审批结果张榜公布;10、下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11、国土房管所会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放线定界;12、国土房管所工作人员复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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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柳好与广州市海珠区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穗海法行初字第12号
原告:冯柳好。
委托代理人:默立贤,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志豪。
被告: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999号。
法定代表人:黄锦荣,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晓民,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浩勇,被告的工作人员。
原告冯柳好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信息公开行为违法纠纷一案,原告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冯柳好及其委托代理人默立贤、徐志豪,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晓民、黄浩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柳好诉称:我系海珠区琶洲村村民,房屋因琶洲村&城中村&全面改造项目面临征收。我向被告申请书面公开涉案的政府信息,被告作出海更新信息公开(2013)1号《关于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告知书》,称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未予以公开。我曾为此申请复议,但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维持。现我认为被告具有公开涉案政府信息的法定职权,被告违法不予公开,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因此,我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提起诉讼,要求:1、依法确认被告未依我的申请书面公开海珠区琶洲村&城中村&全面改造项目征收我房屋所在村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行为违法,并依法责令被告限期公开前述政府信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辩称:琶洲村属于以村集体为改造主体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转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之精神,市政府负责&城中村&改造的指导和协调,区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组织实施。日,琶洲经济联合社向全体社员公示《琶洲村&城中村&改造设计方案》及《琶洲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提请表决,取得全村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社员的同意,两《方案》依法获得通过。其后,琶洲村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均由琶洲经济联合社作为主体具体实施。日,琶洲经济联合社出具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保利地产代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具体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事宜。此事实已经(2010)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859号、3860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因此,原告提及的该次改造系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的自行改造项目,非属于政府主导的征地拆迁,由改造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执行和落实改造安置补偿事宜,不属于我办公室开展职能工作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也没有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依《关于成立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的通知》(海机编字(2010)7号),被告于日成立。
被告于日收到原告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原告要求被告依法书面公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村&城中村&全面改造项目征收其房屋所在村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对此,被告于日作出海更新信息公开(2013)1号《关于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告知书》,告知原告:经审核,琶洲村属于以村集体为改造主体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您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建议您向琶洲经济联社申请。被告于日以邮寄快递方式送达该《告知书》给原告,原告于日收到。之后,原告申请复议,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于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海珠府复字(2013)55号),维持被告作出的海更新信息公开(2013)1号《关于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告知书》。原告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日,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街琶洲经济联合社(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给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托人),该《授权委托书》记载内容为:依据委托人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街琶洲经济联合社与受托人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琶洲村&项目合作合同》,委托人现全权委托受托人在广州市海珠区琶洲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中,代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具体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事宜,具体委托事项包括:1、&&。2、受托人代替委托人履行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义务,享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权利;并具体实施各项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委托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出具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全面完成之日止。
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与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街琶洲经济联合社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两案分别作出(2010)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859号、3860号终审判决,两案《民事判决书》的&查明事实&部分记载:日,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街琶洲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琶洲经济联社)作出《琶洲村城中村改造村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该方案载有:&&一、本方案适用于村址改造范围内房屋拆迁安置&&二、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原则上按有证面积&拆一补一&为准则&&三、经济联社、经济社合法产权面积均以建筑面积一比一的商业面积安置&&八、被拆迁户的临迁费补偿按以下标准计算:&&。十三、本方案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管理》,经联社社员签字表决同意通过后,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复后实施。&&&&&&。此外,琶洲经济联社在两案的诉讼中提交其于2008年9月作出的《琶洲村&城中村&改造设计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表决情况》表决结果报告作证据。该表决结果报告记载内容为:琶洲经济联合社年满18岁(日前出生)有权参加表决的社员共2288人,于日进行签名表决,同意该方案并签名的社员共1551人,不同意该方案的社员共737人,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项目的表决必须经过三分之二社员同意才能通过,本次表决符合该规定,本次表决结果有效。两案的《民事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记载:现琶洲经济联社基于全体村民的集体利益,经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实施旧村整体改造,实为管理者对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重新分配的使用行为,双方当事人因琶洲经济联社主张收回涉讼宅基地使用权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宅基地的分配、管理纠纷,&&冯柳好上诉认为本案属于征地拆迁,不是收回宅基地纠纷的理由不成立,本案不予支持。琶洲经济联社为实现村民得到实惠、村集体经济得到壮大,改造区域环境面貌得到提升、历史人文景观得到保护的目的,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由其收回冯柳好使用的涉讼宅基地用于实施旧村集体改造,对于在改造过程中需拆除宅基地上建筑物的补偿问题,琶洲经济联社已依法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琶洲村城中村改造村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该方案确定了拆除村址红线范围内的宅基地房具体安置补偿办法,该方案是经民主讨论后确定的在这次整体改造中包括涉讼土地地上建筑物在内全部房屋实施拆迁安置补偿的明确标准,因冯柳好所持的是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其安置补偿理所当然受上述补偿安置方案的约束,&&。
再查,广州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曾于日对原告提出申请公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村&城中村&改造方案规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计划的批复意见作出《政府信息告知书》(穗依申请公开(2013)第37号),告知原告:经查,广州市海珠区琶洲村&城中村&改造方案不需报市政府审批,由海珠区政府直接报市规划局审批。有关广州市海珠区琶洲村&城中村&改造方案规划和批复意见的政府信息,建议你向广州市规划局咨询或申请公开,该局网址&&,联系电话&&。有关广州市海珠区琶洲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政府信息,建议你向市国土房管局海珠分局咨询或申请公开,该局网址&&,联系电话&&。
本院认为:根据《》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告与琶洲经济联社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查明认定的事实可知:琶洲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是由琶洲经济联合社经批准依法对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收回,并非政府征收土地;琶洲经济联合社对改造项目自行制定了整村改造设计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委托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具体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事宜。也就是说,在被告成立之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制订改造设计方案与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主体以及签订、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均是琶洲经济联合社;而且,广州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已对原告申请公开事项作出具体指引。因此,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并非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和获取的,不属于上述规定应当由被告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因此,被告对原告作出《关于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告知书》并无不当。此外,根据《》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被告在日收到原告信息公开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就原告请求公开的有关事项作出答复。因此,被告处理原告信息公开申请的程序符合上述规定。现原告主张确认被告未依规定公开信息的行为违法及责令被告限期公开信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处理。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冯柳好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冯柳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李 泳
审判员 郑素梅
审判员 黄惠玲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斯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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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 】农村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本文介绍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系列知识,以供参考。
  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一、驻乡(镇)工作人员在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请后,要到实地进行踏勘,认真审查申请用地范围、面积、类型等用地条件,符合条件的,方可申请宅基地。
  1、申请的宅基地位置必须符合土地方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2、申请面积是否符合宅基地审批标准。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按5人计算。
  3、申请人的户口必须在申请宅基地所在村组。除回乡落户的外,禁止批准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
  4、一户农村居民只能有一户宅基地。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具体申请报批程序如下:1、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2、村民小组、村委会讨论通过,并有80%以上社员签字同意;3、国土房管所派员现场选址勘察;4、申请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5、张榜公布;6、乡镇人民政府审核;7、国土房管所补审后上报县国土房管局审核;8、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9、审批结果张榜公布;10、下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11、国土房管所会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放线定界;12、国土房管所工作人员复核验收。
  (二)农村宅申请报批时应分为原地翻建和异地新建两种情况分别报送相关材料。1、属于原地翻建的,应报送;(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4)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书。2、属于异地新建的,应报送:(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4)属于建新交旧的,提交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人与村委会签定归还旧宅基地合同;(5)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在农民新村内建住宅的,应有县人民政府农民新村批复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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