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强制执行义务教育的强制性的能要以前的欠款吗?

法官被举报侵吞百万执行款 曾向原告打欠条|强制执行|法官|借款_新浪新闻
&&&&&&正文
法官被举报侵吞百万执行款 曾向原告打欠条
郭乃兵向现代快报记者出示“强制执行书” 本版摄影 现代快报记者 姜振军
  受高额回报的诱惑,盐城市民郭乃兵为了筹款给两位朋友做工程,不但向亲戚、同事借了款,还借了“高利贷”, 共180万,指望通过工程能“一夜暴富”。一年后,郭乃兵不仅未见到朋友承诺的“回报”,就连本金也已无影无踪。万般无奈之下,他走上法庭,结果由盐城亭湖区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调解,要求其朋友支付欠款,否则可申请强制执行。
  让郭乃兵意想不到的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借他钱的两个朋友,一个因其他案件被判入狱,另一个直接“失踪”。“我也记不起跑过多少趟法院了,反正每天都来。”5年来,郭乃兵一直被执行问题困扰着。
  “我听说欠钱的人把执行款中的大部分交给了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孙永祥,可是孙永祥没全部给我。”于是,郭乃兵便数次找经办人孙永祥讨要执行款,期间,孙永祥断断续续地还了一部分,孙永祥还给他打了一张金额135万元的借条,并写了详尽的还款计划。“可是他根本不履行。”无奈之余,郭乃兵向各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反映,并在网络上实名举报孙永祥涉嫌侵吞执行款一事。
  7月19日,记者从盐城亭湖区人民法院获悉,孙永祥在7月17日已经被该区检察机关带走,亭湖区检察院有关人员表示,目前此案正在立案侦查。郭乃兵说,他的案子是交给亭湖区法院办理的,执行也是亭湖法院执行的,孙永祥还不了,就应该是亭湖法院还钱。
  现代快报记者 陶展 姜振军
  实习生 徐冰雪
  网络发帖
  法官涉嫌侵吞执行款
  日前,在人民网江苏视窗的百姓呼声栏目里,一则《投诉盐城亭湖法院执行局领导涉嫌侵吞执行款》的帖子受到网友的关注。举报人郭乃兵实名举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孙永祥。举报事项和理由是: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孙永祥涉嫌侵吞举报人135万元执行款。帖子中说,我与被执行人张新东、胡经经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于2008年向亭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该案由被执行局副局长孙永祥负责执行,执行过程中,孙永祥与被执行人张新东和胡经经以及担保人宇周伟涉嫌私下勾结,通风报信,让被执行人暂时躲避执行(有我与担保人宇周伟录音为证)。
  “2012年初我得知孙永祥几年来,一直未对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执行措施,孙永祥执行卷宗中也未有任何查封、保全的痕迹。”帖子里称,之前孙永祥曾多次告知自己已经对被执行人多处工程款查封 (以上有通话录音为证),原来得知一切都是谎言,在搪塞举报人。
  帖子还说,“我经过多处打听,被执行人早已将执行款支付给孙永祥,孙永祥竟侵吞举报人执行款,经我多次追讨及信访情况下,孙永祥不得已才付给我执行款85万元(部分本金及迟延履行金),日(他)又向我出具135万元借条一份,并立下还款计划,可到期分文未给。”
  “现得知,孙永祥向我支付执行款及出具借条行为是因其唯恐侵吞执行款事情败露,才不得不向我说明实情,避重就轻。”
  事情由来
  为高利被“朋友”套牢
  郭乃兵是盐城市水利局下属单位的一名驾驶员, 经朋友介绍,他认识了张新东。2006年一次偶然的机会,受张新东之托,郭乃兵送他的一个朋友、亭湖区发改委工作人员胡经经去南京。在车上,胡经经说她家有个亲戚唐某是淮阴卷烟厂厂长,接了一个空调安装的项目工程,但资金有些紧张。
  “她说如果赚到800万,就可以给我分红200万。”听胡经经说这是一个赚钱的项目,张新东也将参与其中,加上胡经经承诺将给他高回报,在利益的诱惑下,郭乃兵答应借钱给胡经经。可是如何筹到钱呢?郭乃兵开始向亲戚朋友和同事借钱,甚至借了高利贷再借钱给胡经经和张新东。在这之后的2年内,张新东和胡经经多次向郭乃兵借钱,但他们很少归还。
  截至2008年1月份,张新东和胡经经欠郭乃兵的总额已达到180万,他们答应郭乃兵于2008年4月之前肯定还钱,但直到2008年7月,钱仍然没有还。“我慢慢发现他们在套我的钱,可是前面已经借出去那么多了,我又没有办法让他们立即把钱还给我,所以还得借,而且我还要还高利贷的利息。”郭乃兵告诉现代快报记者,他每月的工资只有两三千块钱,连还高利贷的利息都不够,只能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来还债。
  最让郭乃兵伤心的是,在向同事借钱之前,大家的关系还是很融洽的,但是借的钱又还不上,大家明显都有了意见,有次凌晨4点多,单位的一个同事就上门来要债了。“以前我在单位的信誉一直很好,但事情发生以后,没人再敢跟我走得近了。”
  2008年7月底,实在走投无路的郭乃兵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张新东和胡经经,“就在我起诉前,胡经经主动还了我2.7万,他们总共还欠我177.3万。”
  法院调解
  做出让步仍然还不上
  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下发(2008)亭民一初字第306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张新东给付177.3万元,胡经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判决书上,记者注意到双方达成的第一条协议内容:张新东借郭乃兵180万元,已归还2.7万,尚欠177.3万,郭乃兵自愿放弃27.3万债权,剩余150万张新东于日给付郭乃兵35万,日前给付100万,余款15万于日前付清。
  协议的第二条又明确:如有一期不按时给付,则郭乃兵不放弃27.3万元债权,就177.3万元债权的未履行部分全部申请强制执行。
  “我开始还做出了27万多的让步,案件的受理费等1.5万元的费用还是我主动承担的,结果他们还是没还上。”郭乃兵说,看在过去关系的份上,自己已经做到仁至义尽了,可张新东他们根本就是骗子,钱就没想过要还。
  到了2008年10月,张新东没有能履行法院调解的第一条中的内容:日给付郭乃兵35万。10月15日,郭乃兵向亭湖法院递交了
  强制执行申请书。“负责执行的法官就是孙永祥,当时他是亭湖法院执行局的副局长。”
  执行困难
  公务员被牵扯其中
  郭乃兵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中写道:调解书生效后,张新东和胡经经仅还款5.7万元,因此,申请就剩余171.6万元向亭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刚开始孙永祥还是很积极的,后来不知什么原因,不是拖就是搪塞,说是已经查封了胡经经的工资,又说查封了张新东在淮阴卷烟厂的工程款,其实都是假的。”转眼到了2009年,这期间,张新东和胡经经又还了很少一部分,执行款本金变成了161万。郭乃兵还是继续盯住孙永祥,不停给他施压。“胡经经是亭湖区发改委的公务员,后来,她又找到一名同事来对执行进行担保。”
  日,亭湖区发改委的工作人员宇周伟又被“牵扯”了进来。据宇周伟回忆,当天晚上8点左右,同事胡经经打电话给他,让他去亭湖区法院执行局二楼帮个忙,胡经经说,之前做生意向郭乃兵借钱未还,被诉讼至法院,当晚要被强制执行拘留,“请我担保保释她不被拘留,然后她出去凑钱。”
  宇周伟说,当时孙永祥法官也在场,说是走个程序,在做笔录时,被问到“是否对胡经经的161万提供担保”时,当时没敢同意,毕竟数额巨大,自己根本没有能力承担。后来胡经经就说是做做样子,走个过场,是给郭乃兵看下。
  “接下来,孙永祥开始催促抓紧时间,早点结束,最后我在胡经经的欺骗和孙永祥的暗示催促下,就签字同意担保。”对此,宇周伟也是后悔不已。
  看到一个公务员出来担保,郭乃兵认为这下事情有希望了。在孙永祥的主持下,几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协议中约定:日还款30万,6月15日还款50万,余款在7月底全部还清;由担保人宇周伟对本案的全部执行款提供担保,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担保人承担全部连带责任。
  案情波折
  一个被抓一个“失踪”
  事后,张新东和胡经经陆陆续续还了一部分,数额从几万到几千元不等,但是依然没有能按和解协议中的约定时间、数额来还款。“总是断断续续的还一点,我借的利息都不够还。”于是,郭乃兵便申请要求追加宇周伟为被执行人,申请查封其工资、存款等。
  “2009年时孙永祥说已经查封了宇周伟的工资,还有张新东在南京卷烟厂的工程款,2011年还查封了其在南京恒隆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郭乃兵说,到了2012年自己才知道,孙永祥所谓的查封根本就是虚构的,也没有什么强制措施。
  记者采访了解到,胡经经的工资在2012年2月份因其他案件被冻结,而宇周伟的工资是2012年12月份才被查封。
  让郭乃兵想不到的是,到了2011年年底,案件的关键人物张新东因为其他刑事案件被抓,而胡经经又避而不见,后来直接玩起了失踪,听说和丈夫也离了婚,班也不去上了。
  “她已经2年没来上班了,找她要钱的人很多,目前单位准备辞退她,正在走程序。”亭湖区发改委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对现代快报记者说。宇周伟向记者表示,他最近一次联系胡经经还是在2012年,“现在她的号码早就换了,根本找不到人。”
  据胡经经的前夫王明(化名)介绍,张新东一直是单身,老家有处房产早就进行了转移,因为诈骗罪,张新东被判了8年10个月。“他以前一直住在南京一家高级酒店,很会忽悠,就靠骗钱过日子,外面债务很多。胡经经以前是个教师,后来调到发改委,是个热心人,性格开朗,就是因为结识了张新东,被其威逼利诱,替张借了许多外债,才导致了这样的后果。”
  百万借条
  经办法官给当事人打借条
  两个关键人物找不到,除了盯住担保人宇周伟外,郭乃兵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一次偶然的机会,我听说张新东和胡经经已经还了140多万,其中汇入法院账户的是70多万,汇给孙永祥个人账号50万,当面给的现金是20万。”这个消息让郭乃兵再次看到了希望。
  这个说法,得到了胡经经前夫王明和宇周伟的佐证,他们均表示,“之前听胡经经讲,她已经还了欠款140多万,其中汇入法院财政账户70多万,汇入孙永祥法官个人账号50万,当面交与孙永祥法官手中20万。”但是,他们同时称,所有汇款凭证和收款证明都在胡经经手中。
  “在张、胡两人‘消失’后,我便去找孙永祥要钱,他也没有回避。”郭乃兵说,月份,孙永祥给他写了几份还款保证书和承诺书,还有手机短信,“你放心,即使张新东、胡经经不还,我确保有我还给你”等承诺还钱的回复。
  更让郭乃兵意外的是,日,连本金和利息在内,孙永祥给自己打了一张135万的借条。记者注意到借条的大致内容是:今借到郭乃兵人民币壹佰叁拾伍万元(¥1350000),还款期限如下:还款40万、还款20万、还款35万、还款40万;如果不按期归还按照银行贷款双倍计算利息,如张新东案执行到位款项,直接冲抵上述借款。
  “其实在日开始,孙永祥就陆续地替张新东和胡经经还钱给我,当时还很纳闷,现在想来他可能真是挪用了他们准备还我的钱。”郭乃兵给记者提供了一份还款明细,上面除了有张新东和胡经经、法院转账以及宇周伟的还款明细外,从日开始到日,孙永祥还的钱多达29次,多的一次有17.5万,少则3千,合计有63.1万。
  实名举报
  已被检察院立案侦查
  到目前为止,郭乃兵总共收到123.35万元。“可是5年了,近180万的欠款光支付高利贷的利息就100万多元。”本以为有了孙永祥的那张135万借条就能确保万无一失,抹掉所有债务,可没想到,孙永祥也未能按照还款期限还钱。“每次都说保证款项几天内到账,最后都是言而无信。”
  “我天天去法院,实在是没有办法了。”郭乃兵说,虽然打了欠条后,孙永祥断断续续也还了10多次,可每次大多都是一两万,付利息都不够。于是,从2012年9月份开始,郭乃兵开始向亭湖区法院、检察院以及相关部门和媒体实名举报孙永祥挪用执行款、滥用职权的问题。
  同时郭乃兵也走了信访程序。日他向盐城市中级法院信访,2012年3月份到北京上访被中院领导劝回,日到北京高院信访登记,可是郭乃兵的执行款项仍是杳无音讯。
  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在网络上对郭乃兵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正面回应:2012年下半年,郭乃兵向本院反映本院孙永祥的问题,接报后我院高度重视,决定由院纪检部门进行立案调查,并责令孙永祥停职检查。目前,有关问题本院正在进一步调查核实之中,待问题查清后,我院定将依法依纪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孙永祥为何打这张欠条?记者也试图联系孙永祥,可未能如愿。记者通过知情人找到其在盐城东台市某乡镇的哥哥电话,他以这是隐私为由,拒绝接受任何采访。
  那么案件中孙永祥的做法是否合规?该如何处理?7月19日上午,记者来到亭湖区人民法院,该院办公室主任朱立龙表示,从郭乃兵反映问题后,孙永祥已辞去了执行局副局长的职务,法院将他从执行局调到了信访室,前两天刚刚被亭湖区检察院带走,具体案情,目前法院也不好说什么。
  “应该是7月17日晚上被带走的,可能是涉嫌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目前是立案侦查阶段。”亭湖区检察院相关人员称,孙永祥的案子也是研究好长时间才定下来的,为此成立了一个专门小组。“都是公检法一个系统的,办这个案子下了好大的决心。”
  据郭乃兵讲述,他曾经向亭湖法院监察室孙主任反映孙永祥的问题,孙主任当时告诉他,法院调查发现,没有查到孙永祥挪用郭乃兵案的执行款,反倒发现孙永祥挪用了其他案件的执行款到郭乃兵案子里。“那他为什么打135万的借条给我呢?”在郭乃兵的追问下,孙主任说,当时法院调查孙永祥时,孙永祥汇报说是为了维稳,防止郭乃兵上访。
  为了核实郭乃兵所言,记者于昨晚拨通了亭湖区法院监察室孙主任的电话,可孙主任以自己在外面忙为由挂断了记者的电话。
  打借条的孙永祥已经被检察机关带走,剩下的欠款该如何要?郭乃兵告诉现代快报记者,他的案子是交给亭湖区法院办理的,执行也是亭湖法院执行的,孙永祥的行为是代表亭湖法院,孙永祥还不了,就应该是亭湖法院还钱,“为这个我们全家都被害惨了,我会一直要下去,不行我就到省里,甚至到北京继续上访。”
  专家观点
  郭乃兵仍可以向
  法院主张执行事由
  “亭湖法院出现孙永祥的执行款一案,说明该院在执行案件款管理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国家高级法官、司法财物专家秦亭璋认为,执行法院应当建立执行案款的会计核算、登记制度,且该岗位必须与收款岗位相分离。为防止出现执行员私自收取执行款项,人民法院设计专门的案款收据与案款领据,案款领据为一式四联,当事人在领取案款过程中,财务部门要严格审核领款人资格,领款人要在人民法院支出联当面签名、捺印。
  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研究员郭金福则表示,《法官法》规定法官不得有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为,亭湖检察院以孙永祥涉嫌挪用公款、滥用职权是有法律依据的。
  郭金福指出,被执行人张新东和胡经经是否知道汇给孙永祥个人账号50万,当面给的现金是20万的事实情况对孙永祥一案的定性有直接的关系,假如孙永祥告知张新东和胡经经给其个人账号汇款和当面给的现金是执行的法院制度,那么孙永祥就隐瞒事实真相涉嫌诈骗,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如果孙永祥告知张新东和胡经经给其个人账号汇款和当面给的现金是帮助他个人周转资金,孙永祥就不构成刑事犯罪,而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郭金福说,张新东和胡经经可向孙永祥主张汇款和现金返还。
  同时,郭金福认为,郭乃兵主张的执行款未执行到位,郭乃兵仍然可以向亭湖法院主张执行事由,由亭湖法院另行指派执行员向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因为亭湖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造成郭乃兵民事权利的丧失。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翔认为,执行法官作为法院公职人员,其收取执行款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如因其挪用执行款等事实造成执行到位款项流失,其所在法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执行法官涉嫌挪用执行款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并不影响所在法院对郭乃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陈翔表示,就本案而言,如果在主债务人张新东和胡经经已经全面履行还款义务的前提下,涉案担保人宇周伟无担保责任可言。如果张新东和胡经经支付法院的款项被执行法官挪用,则担保人宇周伟可就其后支付郭乃兵的款项向法院主张权利。
  至于涉案民事调解书中出现错误确认夫妻关系问题,陈翔称,民事调解书上的瑕疵不影响案件的执行,为了表示严谨的作风,亭湖人民法院可以对民事调解书上的瑕疵下达补正裁定。
&&|&&&&|&&
,推荐效果更好!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强制执行力公证书“追回”40万元欠款
  □记者&谭萍&通讯员&苏玉    本报讯&昨日,市民李女士十分高兴,她被欠的40万元终于追了回来!这要归功于“强制执行力公证书”。  据了解,去年7月,市民李女士把40万元通过担保公司借给王先生,王先生用自有房产提供了抵押担保,两人约定借款期限六个月,每月按时还息,最后一期本息全还。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在郑州市公证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即“强制执行力公证书”。  今年1月,约定期限到了,可王先生不但没有偿还上个月和当月应付的利息,且拒不偿还借款本金。无奈之下,李女士只好向郑州市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随后,法院凭公证处出具的强制执行证书,依法强制执行。  据郑州市公证处工作人员介绍,借款合同或借款协议被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的义务时,债权人无须经债务人同意,即可凭借公证机构签发的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全国数字报联盟
----更多媒体----
南国都市报
现代生活报
小龙人学习报
申江服务导报
学生英文报
人才市场报
每日经济新闻
国际金融报
上海证券报
上海环境报
三湘都市报
四川日报农村版
华西都市报
金融投资报
四川政协报
精品健康导刊
连云港日报
安徽日报农村版
安徽法制报
今日生活报悬赏5积分我来回答
问题分类:免费法律咨询 & 宝鸡法律咨询 &
宝鸡&债权债务律师
提问者:&&Y&|[宝鸡];& 15:54:00
全国最大免费法律咨询中心,等您法律在线咨询!
回答者专区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好评指数:0
回复时间: 06:49:00
系统自动回复
尊敬的用户您好,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律师回复,或者当前律师的回复还没有解决您的问题,建议您直接找或者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中顾法律网),快速解决您的问题。您也可以拨打全国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00-6111,进行电话咨询。
等待您来回答
专业律师推荐
专业民事类律师咨询
昨天,林培章诉莆田市三级政
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受贿、
最近网上曝光了一则,团伙利
在不久前闭幕的十八届四中全
中顾法律网版权所有 Copyright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请输入您的账户名和密码
第07版 看温州?现场本版内容
“老赖”们注意 八种情形可定拒执罪 生效后执行前隐匿财产可定罪本文见《温州商报》日出版的报纸的第07版:看温州?现场 查看 409 次,共 0 条评论字体大小:
公检法联手打击“拒执”,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八种情形可定拒执罪
1.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在城镇有一套面积超过80平方米或虽不足80平方米,但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相关规定)的50%以上住房;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共同居住的住房面积超过60平方米,且房屋单价高于当地住房均价的50%以上;在农村有两间以上房屋,被执行人经人民法院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仍拒不履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作为个人的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的六个月内,在银行金融机构账户上支取存款累计金额5万元以上或虽不足5万元,但超过执行标的额,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被执行人本人或与他人合谋,通过虚假赠与、虚假债务、虚假租赁、虚假仲裁、虚假诉讼等方式,逃避、妨碍执行的。
4.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高消费,挥霍金钱,累计金额达3万元以上,或曾因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处罚后,再次进行高消费,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高消费的具体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执行。
5.执行义务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履行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停止侵害、迁出(腾空)房屋等义务,经人民法院采取罚款、拘留、查封等强制措施仍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或协助执行义务人阻挠评估、审计等司法拍卖工作;在房产被司法拍卖后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前,自行或指使他人入住该房产对抗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6.负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仍拒不提供单位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固定资产清单等直接反映财务状况的材料,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执行义务人隐藏、转移、销毁或者伪造、变造财产权属的有关凭证和资料,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执行义务人因其他妨害执行行为或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的,被人民法院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
商报讯 (记者 金磊 通讯员 温萱)
昨天上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公布《关于依法查处抗拒法院强制执行行为涉及相关刑事犯罪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明确了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的八种情形,相关犯罪行为应定罪名以及判决、裁定生效后实施非法行为即可能构罪。此外,温州中院还公布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的十大典型案例。接下来,法院将和检察院、公安部门联力,加大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
“很多被执行人认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顶多被处以行政拘留,去拘留所待个15天就能出来,其实不然。”温州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潘光林表示,构成拒执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潘光林介绍,拒执罪主要包括八种情形,如作为个人的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的六个月内,在银行金融机构账户上支取存款累计金额5万元以上或虽不足5万元,但超过执行标的额,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等情况。
此外,潘光林指出,传统观念认为,立案执行后发生的拒执犯罪行为才应以拒执罪定罪处罚,但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在判决、裁定生效后至执行立案前就故意实施隐匿财产等犯罪行为,以前对这种行为存在打击不力的情况。 《纪要》将行为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至执行立案前实施的故意隐匿财产等犯罪行为一同列为打击对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行为人即负有履行义务。如果行为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即有故意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等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此外,《纪要》还明确了相关犯罪行为的罪名。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或虽不足1000元,但严重影响财产处置的,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定罪处罚,同时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的,按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执行义务人或案外人非法强行侵入已执行完毕,或拍卖后并已交付给买受人的住宅,构成犯罪的,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非法侵入、占用已执行完毕或已交付的其他非住宅公私财产,构成犯罪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据了解,为了解决拒执罪等案件“启动难、判决少”的问题,推动解决“执行难”,我市两级法院于2014年11月开展了打击拒执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我市两级法院已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已送涉嫌构成拒执罪等犯罪的案件20余起,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案件达10余起。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基本案情:日,平阳县人民法院判令毛建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陈先银挂靠在其名下的温州宏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投资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毛建文未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将自己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开销,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林德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基本案情:日,苍南县人民法院判令林德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黄定存借款13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在判决生效后执行期间,因未能查明林德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林德州下落不明,苍南县人民法院于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日,苍南县人民法院依黄定存申请恢复执行程序,并派执行人员赶至林德州住所执行,但林德州情绪激动,辱骂执行人员,并在夺走执行人员出示的工作证、殴打执行人员后脱逃。另查明,日-日间,林德州从其银行账户上支取现金累计达70多万元。
日,林德州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与黄定存达成还款和解协议。
高显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基本案情:日,高显荣分别与债权人吴战、吴云龙就民间借贷纠纷达成分期偿付的民事调解协议并经法院确认后生效,由高显荣分别偿还吴战借款本金170万元及利息,偿还吴云龙借款本息合计53万元。随后,高显荣仅偿还了10万元,再未履行还款义务。2013年10月,高显荣在明知吴战已向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坐落于鹿城区解放街香港大厦2104室的房产出售,所得款项扣除支付银行到期抵押贷款等费用后,尚余79万元,高显荣将该款交由妻子陈素华,陈素华将其中的75万元用于偿还他人债务,致使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无法执行。
胡冰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基本案情:日,永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温州正邦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邦鞋业)偿还曾章云借款本金764000元并支付利息。在该案生效后执行期间,持有正邦鞋业40%股份并任法定代表人的胡冰玲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正邦鞋业于日-10月22日在台州银行温州分行的账户共收入214余万元,于日-27日在浙江省农村合作银行的账户共收入30万余元,除台州银行账户内的31万余元被瓯海区人民法院扣划、8000余元系地税扣款外,其余大部分款项被支取或转账他人。
胡显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基本案情:日,胡显克在明知自己负有返还申请执行人徐志放不当得利执行款559695元及孳息和报告财产的义务,却在法院执行期间不主动申报财产,并故意隐瞒自己在永嘉县上塘镇西后村有两套安置房指标的重要事实。日,胡显克将其中的一套高层指标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日,鹿城区人民法院再次询问其财产状况时,胡显克继续隐瞒另一套多层指标的事实,且于同年6月13日将该套指标以4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致使法院的判决、裁定至今无法执行。
胡显克被抓获归案后,其家属退出全部执行款本金及部分孳息合计63万元。
陈文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判处拘役三个月)
基本案情:日,瑞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陈文理及朱雪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温州瑞正电工器材有限公司漆包线货款63536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在判决生效后执行期间,经查,日-15日,陈文理从其银行账户中提款共计735605元。日,陈文理得知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后还清全部款项,并于同年7月1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贺亮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日,永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贺亮清及王玉祥支付百兽鞋业有限公司货款95.8万余元及利息。在该案生效后执行期间,贺亮清依然在其与王玉祥开设的多个银行账户上支取存款供己使用,累计金额达4.7万元以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支付货款义务。
日,贺亮清家属偿付了百兽鞋业有限公司全部货款95.8万元。
缪景清妨害作证案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基本案情:日,瑞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缪景清及其妻子杨兰妹(另案处理)偿还戴涨海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15万元。缪景清、杨兰妹伪造三份欠条,并指使朱金虎(另案处理)等三人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遂判令缪景清、杨兰妹偿还上述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后在瑞安市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朱金虎等三人利用伪造欠款部分多分得执行款共计9万余元。
方其兴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判处拘役五个月)
基本案情:日,方其兴在明知其位于鹿城区黎明西路东方大厦2404室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的情况下,召集多人故意将该处房产的防盗门(已张贴法院封条)、空调机、木门等室内物品全部拆除予以变卖,导致该处房产司法拍卖程序无法正常进行。
金海燕妨害公务案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日9时许,永嘉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尤某等人到金海燕的住处,准备依法强制腾空该处房产并予以拍卖,但遭到金海燕的反抗,金持菜刀威胁并砍击正在执行公务的尤某致其轻微伤。}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人人分期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