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判决父亲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拆迁儿子签名,复建地的全属纠纷案

因为老爸是赌鬼欠了很多钱,而我原来的老房子拆了重建了新房,而且钱全部是我出的,但是宅基地的产权是老_百度知道
因为老爸是赌鬼欠了很多钱,而我原来的老房子拆了重建了新房,而且钱全部是我出的,但是宅基地的产权是老
因为老爸是赌鬼欠了很多钱,而我原来的老房子拆了重建了新房,而且钱全部是我出的,但是宅基地的产权是老爸的,所以他向我索取几万块钱,我可以不给吗,不给他的话他有权封我的房子吗,谢谢了,另外他不只是赌而且还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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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给他几万然后让他把地产权转给你。
老爸的不就是你的
在法律上来说,房子是你老爸的,只是你也有部分拥有权。
又赌又嫖你可以举报他了
是农村么?
农村的话,地都是村里的,没有什么所谓的产权之说,谁家要在哪里盖房,村里批了,那房子盖起来就是你的。既然当初盖房时你老爸没有反对,就是同意了在那里盖房,房子盖好了就是你的(钱都是你出的),但考虑人伦道德毕竟还是父子关系,看着给点钱就行了
你要真一分钱不给他也不能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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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评析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析产继承纠纷的处理原则
时间:&&|&&作者:赵云涛&&|&&浏览:74
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利人已死亡,若其所立遗嘱未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则遗嘱无效,房屋拆迁补偿款按法定继承处理。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
[农村房屋继承分割要点]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利人已死亡,若其所立未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则遗嘱无效,补偿款按法定继承处理。农村宅基地房屋补偿原则上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登记的内容是确定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实行按户计算,即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案情]原告:陈XX。原告:金X,1999年12月出生。被告:陈某某。原告陈XX、金X系母女关系,被告与原告陈XX系婆媳关系。座落于四团镇沈家村109号的房屋在1991年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该证登记户主为被告的丈夫金引明,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中还载有被告陈某某及其与金引明之子金建东的名字。2005年,金建东死亡。2008年,被告丈夫金引明死亡。被告丈夫金引明生前于日立下一份遗嘱,遗嘱将其遗产全部由被告继承。2008年,上述房屋因A2公路南侧高压走廊征用而动迁。日,被告与市奉贤区四团镇规划和环境服务中心签订了动迁补偿安置协议,动迁补偿款共计410913元。两原告与被告就上述动迁补偿款的分割无法达成协议,故起诉法院要求判令分割并继承奉贤区四团镇沈家村109号房屋的动迁补偿款。原告诉称:奉贤区四团镇沈家村109号房屋属被告陈某某、金引明及金建东三人共有,金引明、金建东对动迁补偿款享有权利,两原告作为他们的继承人亦应当继承相应的份额。被告辩称:奉贤区四团镇沈家村109号房屋系被告与丈夫金引明建造,当时金建东尚年幼,房屋为被告与丈夫金引明所有,不属遗产继承范围,拆迁补偿款只能分割宅基地部分。金建东死亡后,两原告就离开了诉争房屋,故补偿结算清单中的搬家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奖励费、速迁奖及装潢等其他补偿款计45071元,不属遗产继承范围。且金引明生前立有遗嘱,其遗产全部由被告继承。故被告要求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审判]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关于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房屋权利人已死亡的,拆迁补偿款可按继承关系处理。本案中,原告基于继承关系主张宅基地使用权,进而主张分割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款,于法有据。系争房屋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未进行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因此,宅基地使用权证及审核表登记内容是确定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的重要依据。诉争房屋的宅基地审核表登记有被告陈某某、金引明及金建东。1991年办理宅基地使用证时金建东虽系未成年人,但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文件中核定的未成年人可认定为宅基地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故上述三人对系争房屋享有所有权。另外,本案房屋虽系被告与丈夫金引明于1985年建造的,但该房屋装修时金建东已成年,应认定被告陈某某与丈夫金引明对系争房屋具有主要贡献,可予以多分,对金建东适当予以少分。据此,对于该房屋地上物的补偿款及其他补偿155053元,按照金引明得35%、陈某某得35%、金建东得30%的比例进行分割。因该宅基地房屋系家庭共同所有,故对该财产的分割,除考虑权利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外,还应结合财产来源、居住状况等一并予以考虑。由于金建东死亡后,两原告即搬离系争房屋,故搬家补助、安置补助费、奖励费、速迁奖共计21731元,理应归被告陈某某所有。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并且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本案中,根据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的人员,原告并非系争宅基地使用权人,而宅基地使用权人金引明与金建东已死亡,系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当归属被告陈某某。因此,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234129元应由被告陈某某所有。关于金引明遗嘱的效力。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但金引明所立遗嘱却将其遗产全部处分给被告一人继承,而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原告金X没有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故金引明所立遗嘱无效。本案中,金建东先于其父金引明死亡,根据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且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本案中原告金X代位继承其父金建东应得份额。金引明所得份额作为其遗产适用法定继承,由被告陈某某和原告金X进行继承。金建东所得份额作为其遗产亦应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由原告陈XX、原告金X、被告陈某某及金引明继承。故,依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动迁补偿款410913元,其中11628.98元归原告陈XX所有,44577.74元归原告金X所有,其余元归被告陈某某所有。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评析]在司法实践中,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的矛盾较为突出,拆迁补偿款的分割继承在农村社会中也比较普遍。本案就是此类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款在遗产继承中的认定与处理问题。对本案的处理,首先要明确金引明所立遗嘱是否合法有效。因金引明所立遗嘱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原告金X没有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故金引明所立遗嘱无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要适用法定继承。由于金建东在金引明之前死亡,因此本案还要适用代位继承。这是本案处理继承问题的一个基本思路。在此基础上,需要重点考虑的是宅基地拆迁补偿款的分割问题。原则上,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包括地上物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两大部分。地上物补偿即房屋拆迁的补偿,应当明确房屋所有权人,以确定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归属。原告提供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注明户主为金引明,其他宅基地使用权人为陈某某、金建东。因此,该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是确定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的重要依据。因系争房屋系家庭共有财产,要处理金引明、金建东的遗产继承,必然要对系争房屋进行。一审法院根据权利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财产来源、居住状况等综合考虑,对地上物拆迁补偿以金引明得35%、陈某某得35%、金建东得30%的比例进行分割,对搬家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奖励费、速迁奖归属陈某某一人所有,该分割合法、合情、合理。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应当明确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同理,宅基地审核表中登记的权利人为宅基地使用权人。由于农村宅基地房屋的身份属性,实践中实行一户一处宅基地的原则。系争房屋的宅基地权利人在1991年审核登记时为金引明、陈某某及金建东。陈XX与金建东后,该户人口出现增加,但陈XX并未登记为权利人,因此陈XX不是该宅基地使用权人。当金引明与金建东死亡后,该户人口出现减少,宅基地由剩余成员即陈某某使用。这符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作者:邵忠华&褚玉兰者单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房产专业律师赵律师评析:农村房屋的继承及分割向来是法院审理的难点,本文对农村房屋的论述,较好的解决了上述问题。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登记的内容是确定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依据。
作者: [北京-朝阳区]专长:拆迁安置 房产纠纷 律所: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3759积分 | 帮助307人 | 7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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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宅基地性质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国土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宅基地性质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发布单位】
【文号】穗国房函〔2003〕74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关于"征用拆除宅基地性质的房屋的补偿问题"的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有关拆迁补偿规定只适用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对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内零星分布的宅基地性质范围,建议要求房屋所有人向市房地产登记申请办理征审手续;登记所确认这些房屋权属、出具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后,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征用成片宅基地性质房屋的,就目前的实际操作来看,补偿方式有复建和货币补偿两种。复建即按原合法土地面积划出复建地,并按合法建筑物面积给予建筑物重建成本补偿,补偿标准因地段、建设项目不同而有所不同。如珠江新城宅基地复建,建筑物按2000元/平方米补偿;官洲生物岛宅基地复建,建筑物按850元/平方米补偿。现行法律、法规对宅基地性质房屋货币补偿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价格内涵分析,宅基地房屋补偿价格不包括土地出让金、征地税费等,是不完全市场价格。在签订拆迁补偿单价过程中,已有的宅基地房屋拆迁个案、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已成功实施的拆迁补偿标准等,如《关于印发道路扩建办市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与操作规程的通知》(穗扩〔2001〕82号),也都具备一定的参考借鉴价值。
我局现正在抓紧制定广州市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其中包括《广州市农村集体所有土地附着物补偿办法》待完成草拟、上报批准后实施。
二00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上传时间:
?? 评论数:1
上传时间:
?? 评论数:2
上传时间:
?? 评论数:2房屋拆迁补偿家庭分配纠纷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父母有两子,家有两套宅基地。
一套是祖业产,已于1989年拆迁,补偿2套楼房及1万块钱的拆迁补偿费,因当时长子已经成家,所以楼房长子一套,父母一套。
另一套为1984年队里批给父亲的宅基地,但89年才下发的批房证明,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批房证明上的户主的家庭成员只写了妻子和次子。直至该房被拆之前,父母及二子均居住于此。
次子1996年结婚后,以长子有一套楼房为由要求将父母的楼房过户于次子名下,以及当初的拆迁补偿也要由二子均分一人5千。
07年父母主持协议分家。协议说明,宅基地由父母及两个儿子三家平均出资翻建,所以宅基地产权三家各占1/3。以后如果拆迁,房产或拆迁费也由三家各占1/3。
如今,队里组织拆迁,安置人口只有次子一家三口,及父母二人。宅基地补偿办法是,符合安置条件的以产权户为单位按人均45平米标准回购安置房。每平米大队补偿1万元,安置人口以3600元回购。再加上一些房屋折旧费,回迁安置费,户口钱等,总计给3套楼房和150万。
当时长子及父母被次子告知,分家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应的,并且长子无权干预宅基地的拆迁问题。父母只得重新分配拆迁补偿,结果为,每家各一套楼房,父母家30万,长子家30万,次子家90万。
后来长子经多方询问得知当初的分家协议是有效的,当初属于被骗才同意重新分配拆迁补偿。但如今父亲已签署了赠与协议,钱已经过户了,只有房本还没有发下来,现在并未签署任何人的名字,是属于父亲的。
1、长子可否凭借分家协议,要求将3套楼房及150万以原来每家1/3的标准重新分配?
2、宅基地的拆迁补偿在排除分家的情况下,处理权究竟归谁所有?长子认为应全属产权人父亲所有,父亲想怎么分就怎么分。次子却一直以大队是安置给个人的说法,强调大队给的补偿大部分都是他家的,即使是父母也无权占有他那部分。
3、次子并非在拆迁范围外无其他住房,且那套住房是当初大队拆迁时给父亲的安置房,但早已过户给他。所以此次拆迁中是否还要义务的必须给他1套房?可不可以所有房本上全写父亲的名字,不给任何一个子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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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去当地的 街道 和国土所咨询 办理和提交相关手续, 每个地方要求提交的资料会不一样。 例如户口,身份证,申请重建报告 街道证明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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