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怎样调查犯罪嫌疑人x的献身的

刑事犯罪嫌疑人不同意公安机关的笔录该怎么办, 刑事犯罪嫌疑人不同意公安机关
刑事犯罪嫌疑人不同意公安机关的笔录该怎么办 问题补充:
形式犯罪嫌疑人不同意公安机关的笔录的部分事实该怎么办?如果被强制签字,那么嫌疑人怎么办? 我的我的helan 刑事犯罪嫌疑人不同意公安机关的笔录该怎么办
对记录错误“可以更正”,有其他证据证实,是“不同意笔录”,应“如实供述”。你问的“不同意…笔录”。还是不同间笔录的“内容”。笔录是侦查人员对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记录,嫌疑人应当“阅读”我国法律规定,有权“辩解”,对讯问,对无关问题有权“拒绝回答”。笔录后,没有被告人供述,对问题可以“补充”。还规定
你可以拒绝签字
刑事犯罪嫌疑人不同意公安机关的笔录,如拒签字,应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可由两名办案民警将拒签原因写入笔录上,并签名。公安机关到犯罪嫌疑人公司,叫犯罪嫌疑人到公安去协助调查,犯罪嫌疑人在询问笔录时主动交代罪行算自首吗_百度知道
公安机关到犯罪嫌疑人公司,叫犯罪嫌疑人到公安去协助调查,犯罪嫌疑人在询问笔录时主动交代罪行算自首吗
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公安到公司就说找xx了解下xx公司的情况,和被讯问前都属于自首,然后公安把证据再拿出来(公安事先已经了解全部犯罪事实),请问这样还能算自首吗,然后到了公安做了询问笔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自己主动交代罪行,需要协助调查?但缺少个自动投案吧
提问者采纳
一种是法定的五种强制措施,在您的提问中、是否被“出示证据”、是否自首,一种是实际控制下的视为强制措施,是否自动投案、所以;反之。2,您可以参考一下许诗经强奸。3,关键看两点,包括两种1、强制猥亵妇女案,是自首、抓捕策略,以协助调查名义实际控制某某的人身自由:如果,不是自首,就是“视为强制措施”,公安出于侦查,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就只归结为是否采取“视为强制措施”的问题。而强制措施、关于是否视为自动投案、关于这个问题
但是他让我进去之后就是让我为那家公司的情况做说明,我自己主动说的,但是他确实是掌握了我全部的资料。到了法院我是否可以特别强调没有受到强制措施,因为没有逮捕也没有拘传证,直说让我去调查情况。当时公安是说算我自首的,否则也没必要让我录询问笔录了,直接讯问笔录了,因为犯罪事实比较清楚
  1、如果没有无罪辩护理据、关键看是否采取“视为强制措施”,而不仅仅是拘传、刑事拘留等等五种法定强制措施。这一点,在最高法编纂的“许诗经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中有详细规定。  2、注意一下辩护思路,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是先看有没有无罪辩护理据,如果没有无罪辩护理据的,才作罪轻或者量刑辩护--辩护思路尤其重要,思路狭隘、或者思路错了,则一步错、步步错  
提问者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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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自首有三种含义;准自首--刑法)
1、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情节之一。(一般自首--刑法)
2。(特别自首&#47、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是自首。(特别自首&#471不属于自首,以自首论。你主动交代出来的。2参照。必须是公安机关在没有掌握犯罪事实或证据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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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根据你介绍的情况,嫌疑人由于并非自动投案、并且交待的罪行属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不属于自首《刑法》规定,其的行为属于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自首必须是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审查和裁判这三个条件的,才认为是自首。你的这种行为,应该属于坦白。坦白是指:犯罪行为已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发觉、怀疑,而对犯罪分子进行询问、传讯,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犯罪分子如实供认这些罪行的行为。依照最高法对刑法第57条规定的解答,视坦白的程度,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坦白是不是就不能减轻刑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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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公安人员在调查取证的时候,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打骂吗_百度知道
公安人员在调查取证的时候,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打骂吗
不合理但有法律定罪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公安机关的相关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包括审讯,都必须依法进行。任何经过非法途径获得的证据等都是无效的。情节严重,可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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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的监督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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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新对包括监视居住在内的部分强制措施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本文在分析新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的修改内容和公安机关决定及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谈谈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对公安机关监视居住措施的监督。
  论文关键词 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 监视居住 监督
  长期以来,学界对监视居住的存废问题一直争论不断,使得监视居住制度在我国现行强制措施体制中处于一种尴尬境地。因此,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中的监视居住做出了最大幅度的修改。本文将从检察机关的角度出发,对如何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强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监督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的修改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对象规定不明确,选择执行监视居住的居所随意性较大,且囿于警力、财力等限制,使得我国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存在适用率不高、易异化为变相羁押等状况。鉴于适用监视居住的以上困境,新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做出了以下几方面的修改:
  (一)将监视居住定位于羁押的替代措施,明确监视居住的独立适用条件
  新刑事诉讼法将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分开规定,即监视居住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情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
  (二)明确规定了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
  新刑事诉讼定监视居住原则上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进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进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且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现行司法实践中,有些办案机关不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固定住处,均在&指定的居所&进行监视居住,或把地点设在机关内部的办案场所,故新刑诉法的该规定有利于防止变相羁押现象的发生。
  (三)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执行机关的告知义务
  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指定监视居住后通知家属的规定。新刑诉法明确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该规定体现了新刑事诉讼法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方面的进步。
  (四)明确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检察监督
  由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的过程中更容易滋生问题,故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这一规定明确了检察院作为监督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与执行有权进行监督。
  (五)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但笔者认为该规定让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带有羁押性色彩,与将监视居住定位于羁押的替代措施的立法本意存在冲突。
  (六)完善了被监视居住人监视居住期间应遵守的规定
  首先,将&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改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其次,增加规定了被监视居住人未经批准不得通信的义务。再次,增加了&将身份证件、旅行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的规定,进一步增加了监视居住的强制力度。最后,在对违法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被监视居住人可以予以逮捕的现有规定基础上,又增加了&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的规定。
  (七)完善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手段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控;在侦查期间,还可以对被监视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该规定以列举式规定实施监视的具体方法,有利于保证监视居住效果能够顺利实现。
  二、公安机关执行新刑事诉讼法可能存在的问题
  尽管新刑事诉讼法考虑到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的规定存在许多不足和缺陷,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监视居住制度而作出了许多有进步意义的规定,但公安机关在执行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的过程中,仍会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问题或困难。
  (一)对&无固定住处&的解释存在随意性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何为&无固定住处&?由谁对&无固定住处&进行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是由执行机关作出认定。而由公安机关自主解释&无固定住处&,易造成对暂住的流动人员、外来人员均认为系无固定住处而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存在扩大指定居住监视居住范围的可能性。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仍可能会成为变相羁押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但除了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外,仍有许多易由公安机关监控、私密性较强的场所,如招待所、宾馆等。在上述场所进行监视居住,同样可能会达到羁押的性质和效果,而可能会与将监视居住定位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立法目的相背驰。
  (三)监视手段仍较匮乏、薄弱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但电子监控由于成本较高,难以在可预见的期间内普遍推行。而不定期检查的监视力度较为薄弱,也并不能保证监视居住的实在效果。
  (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能会较多适用于未达刑拘、逮捕条件的嫌疑人
  尽管适用监视居住首先需符合逮捕条件,但公安机关长期存在的以口供为中心的侦查观念难以彻底改变,对于未能突破口供而导致予以刑事拘留、逮捕的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很可能会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继续羁押以突破口供的手段。在完全由公安机关监控环境下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使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增大。
  三、检察机关加强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的监督建议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主体,依法履行对公安机关强制措施的侦查监督职责。在新刑事诉讼法完善了监视居住制度并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监督权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更应积极转变工作方式方法,加强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的监督力度。
  (一)树立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的监督意识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诉讼观念、先天立法不足以及其他业务工作繁重的影响,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进行监督的意识相对薄弱,使得公安机关对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过程较少进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视野范畴。新刑事诉讼法正是看到了我国监视居住制度的不足以及强化检察监督的必要性,特别针对在决定和执行过程中最容易发生偏差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提升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自觉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对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公安机关不当或违法执行监视居住的决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切实履行好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法律责任。
  (二)拓宽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的监督来源
  检察机关之所以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方面的监督力度较弱、监督成效较小,很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获取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措施的监督线索来源十分狭窄。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对监视居住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及同案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是否恰当合法,对于公安机关没有移送检察机关审查的案件就难以监督。检察机关应在原有监督途径的基础上,努力拓宽获取监督线索的渠道。一是可与公安机关通过沟通协调要求公安机关定期对被监视居住人员进行统计并送检察机关备案,使检察机关掌握被监视居住人员的案件进展及未报捕、起诉而转行政处罚或直接撤销等情况。并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确定的检察机关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及时掌握捕后变更为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情况。二是在对公安机关进行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中通过审阅材料、参加讨论发现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存在的问题。三是在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对于违法强制措施的处理不服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诉后,检察机关可加强通过控申部门接收到的申诉、来信来访中发现监督线索。四是侦查监督部门可与公诉、监所部门加强联系,定期与公诉、监所部门进行数据核对,了解移送审查起诉的监视居住人员、出入所人员变更强制措施等情况,以及时发现问题。
  (三)细化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的监督内容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仅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监督权,但基于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应对公安机关在住所和指定居所决定和执行的监视居住都进行监督。应对以下具体内容进行监督:一是被监视居住人员是否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着重审查适用条件中&严重疾病&、&案件的特殊情况&等任意性较大的用语,严格限制公安机关对于适用条件的随意裁量;二是被监视居住人员是否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对三类犯罪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程序和依据是否合法,指定的居所是否非羁押场所或专门的办案场所,防止扩大指定居住监视居住范围及变相羁押;三是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是否确实属于&无法通知&的情形;四是对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的,其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是否属实;五是对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是否依法解除、变更或作其他处理;六是在执行监视居住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建立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的监督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了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与执行有权进行监督,但并未具体规定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方式、程序。检察机关应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建立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进行监督的一系列程序。一是受理程序,应由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在办案中发现或在公安机关备案材料中发现或控申部门、公诉部门、监所部门移送的线索统一受理,指派专人对线索进行梳理跟踪;二是审查核实程序,侦查监督部门在受理监视居住监督线索后,以经办人采取查阅案卷、询问相关当事人及侦查人员、查看现场等方式对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实,认为存在不当或违法行为的,提出审查意见,层报领导审批,根据审批意见作出处理;三是纠正程序,经审查核实后认定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措施有不当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发出《检察建议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提出纠正意见督促公安机关纠正,并要求公安机关及时书面落实检察建议或者回复纠正违法情况;四是答复程序,对属于不服违法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处理而向检察机关申诉的,由侦查监督部门对监督线索的审查和纠正情况函复控告申诉部门,再由控告申诉部门统一对申诉人进行答复;五是追责程序,在审查监视居住监督线索后,认为滥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相关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由侦查监督部门移送自侦部门进行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相关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由侦查监督部门移送自侦部门进行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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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66 编者按 为配合当前正在开展的“为何从警、如何做警、为谁用警”大讨论活动,我们梳理了前段时间人民公安报与多地公安机关合作开展的“把脉公安队伍思想脉搏”问卷调查活动以及记者到多地公安机关的调研情况,就为何从警、如何做警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特刊登于此,供读者参考。
公安工作的特点决定,做一名称职的人民警察,光有一腔热血还不够,还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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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父亲影响从小就有从警意愿;从小就感觉警察特别威风
“我父亲是警察。大学毕业时,我也报考了警察职位。笔试通过后,父亲对我说,警察的辛苦你也看见了,既然选择了这个职业,就要好好干。”一名受访民警说,受父亲影响,他从小就有从警的意愿。
多名民警向记者道出了他们对警察职业的热爱和崇拜:“我从小就感觉警察特别威风,当警察是我的梦想。”“小时候就爱看警匪片,那时候就喜欢上了警察职业。”“我考警校时,派出所民警到我家政审,我在家里都不敢下楼。因为从小就怕警察,觉着当警察是挺不得了的事情。”
从不同地域民警介绍的情况看,多数民警最初从警时都怀着满腔热血与对警察职业的崇敬热爱之情,希望在公安事业上大有作为。抓坏人、破大案、当英雄,是他们内心荡漾的梦想;警服、警徽所象征的平安与正义,是他们灵魂深处的追求。
在调查问卷中,我们设计了这样一道题:“你选择警察职业最主要的理由是什么?”(多选题,限选3项)8个选项分别是 “喜欢这个职业”、“觉得穿警服很神气,很有气质”、“毕业于公安类院校,专业对口”、“此职业富有正义感”、“工作较为稳定”、“收入高,工资待遇在当地较好”、“社会地位高”、“此职业很有发展前景”。
调查中,选择“喜欢这个职业”、“此职业富有正义感”、“工作较为稳定”3个选项民警的比例远远高于其他5个选项。公安信息网1172名参与调查的民警当中,选择上述3个选项的比例分别是33.4%、29.6%、35.9%。
在面向非警人员的调查问卷中,就“你心目中的警察职业是怎样的”此选题,51%的非警人员选择 “维护正义、惩恶扬善,令人向往、受人尊敬”,25.1%的非警人员选择“社会地位较高,但很辛苦”。
记者认为,非警人员的这一选择,是对人民警察这一职业的认可,也是对公安民警辛苦付出的认可。
记者在河南省许昌市公安局、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局、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调研时,民警的反映也与调查结果吻合。
多名科所队长和市县级公安局领导表示,现在虽确有部分民警是因公安机关招录公务员数量较多才报考公安机关的,但绝大多数民警还是非常认同警察职业的正义感,认为警察是正义和平安的象征。
从警理想与工作现实间存在心理落差
90%多的民警月加班60小时以上
“刚参加工作时,民警们的积极性确实非常高。但公安工作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的工作,需要大量机械重复的劳动,较之其他工作而言辛苦程度、劳累指数偏高,做这些平凡琐碎、周而复始的工作,时间一长,积极性就不是那么高了。”一名派出所所长说。
综合分析,许多人是抱着一腔热血参加公安工作的,一心想着破大案、缉捕歹徒,但从警后却要做大量简单重复、非常琐碎的工作,而且加班加点多、收入一般,民警从警理想与工作现实间存在较大的心理落差。
从记者采访的情况来看,不少民警反映“工作现实与他们入警时对警察职业的预期差距太大”、“太辛苦”。就如何理解“现实与对警察职业的预期差距过大”,记者综合多地民警观点认为,大体包括工作压力大、加班加点多、付出与回报不成比例、职业上升空间小、民警理想信念淡化、过度关注个人利益等客观因素。
以加班加点多为例,面向一般民警的调查问卷中,在回答“你每月加班时间大体是多少”时,35.1%的民警选择“120小时以上”,34.9%的民警选择“80至120小时”,22.1%的民警选择“60至80小时”,“基本不加班”的不足10%。
如今,社会各界以及广大公众也已形成了“有困难找警察”的思维定式。在基层警力严重不足的大背景下,民警只能靠日复一日地加班加点来完成各项工作。同时,随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深入推进,民警执法办案比以前更加规范,但要规范就会牺牲效率,效率降低了,案件依然高发,为完成任务民警只能加班加点。
受访民警表示,他们完全认同警察是正义象征的价值观,但和其他党政机关公务员相比,他们要经常加班,节假日更是难享天伦之乐,还要随时准备好与情绪激动、态度蛮横的人员“交锋”,甚至还有生命危险。他们的工资并不比其他公务员高,可承担的工作量和工作风险却是其他公务员无法比拟的。他们十分坦率地说:“很难做到不把工资待遇、职级晋升情况与其他公务员、与同学朋友比。一对比,工作积极性就会受影响。”
不能好高骛远,要做好吃大苦耐大劳的心理准备
当抓住犯罪嫌疑人,当追回被盗财物,觉得所有付出都是值得的
在一些公安机关领导看来,一些民警尤其是年轻民警往往以为自己已准备好了“当警察”,但实际上仍有很多欠缺。现在公安工作对民警的要求很高,既要规范文明执法,又要妥善化解各种纠纷,而这些都是教科书中学不到的。
实际工作中,各类案事件接踵而至,真正让民警沉下心来钻研公安业务的时间并不多,他们对公安业务看似都懂,但却很肤浅。
记者在各地采访时,多名县级公安局局长和派出所所长表示,警察工作虽然辛苦,但只要调整好心态,踏实工作,就能收获到其他职业难以收获到的荣誉感。民警不能好高骛远,要做好吃大苦耐大劳的心理准备。
“个人心态很重要,我们要努力想着做事,不要想着当官。个人的盘算越多,效果越会适得其反;淡定、平和的心态,既有益于身心健康,也会促使自己把工作干得更好。”“现在上级公安机关制订了很多规章制度,如果你认为这些规定束缚自己的手脚、增加了办案难度,就会越发排斥,形成恶性循环。其实,很多执法要求对我们是一种保护。”
一名社区民警说,比如电动车盗窃案,群众报警时可能会抱怨警察破不了案,报了案也没有用。如果我们装作没有听见不回应或者态度不好,肯定会影响群众对我们的评价。如果耐心地告知群众,采集的信息会进入数据库,既对日后此类案件的串并案有帮助,也能尽快地将赃物返还失主,群众可能就会配合。
在警民沟通这方面,一定要把群众的事情当回事,越是存有误解,就越要想方设法沟通。
“警察这个职业好听不好干,需要付出加倍的努力,警察的无奈和辛酸只有自己才能体味到。可静下心来想想,警察这个职业也给我带来过很多欢乐——当我亲手抓住犯罪嫌疑人,当我为失主追回被盗的财物,当我用真诚的服务赢得百姓的称赞,我就会觉得,所有的付出都是值得的。”一名民警说。
在民警工作压力短时期难以出现根本转变的情况下,要着力营造一个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工作氛围,要想方设法多为民警解决实际困难
把工作做到民警心坎里
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氛围非常重要
如果氛围不好,自觉的民警也容易懈怠
一名派出所所长的话很有代表性,他说,现在民警确实累,工作压力也很大,但对民警而言,最重要的还是让大家心理平衡。民警带着不良情绪和以主动积极的心态去工作,其工作效果会大不相同。比如一个系列盗窃案,如果民警是以认真负责的心态去办理,就可能主动想办法深挖余案;如果态度不积极,案件办得差不多就可以了。仅看案件本身,派出所所长很难判断民警是否尽力,所以民警的心气很重要。
要提升民警心气,在短时期警力不足现状难以缓解、治安维稳压力难以出现根本转变的客观情况下,通过加强干部人事制度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在警营内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氛围非常重要。
记者在基层调研时发现,公安队伍建设搞得有声有色的地方,民警的心气大都比较齐,公安工作也都比较出色。
“好的用人机制非常重要,关键是让民警有了奔头。”河南省许昌市公安局北大派出所负责人说,“2011年,我们所治安管理大队一下子解决了4名年轻民警的副科级待遇,该大队6名民警全部成了副科级以上干部。有民警对我说,之前根本没有想到。我说,没有想到就对了,你不用跑官、要官,踏踏实实把工作干好了,领导自然会替你考虑这些。我们就是要营造这种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氛围。这种氛围非常重要,如果处在一个不是抱怨工作压力大就是抱怨待遇低、攀比成风的氛围里,自觉的民警也容易懈怠;如果处在好的工作氛围里,不自觉的民警也会向自觉转变。”
河南省禹州市公安局2008年以前出现了领导干部违法、民警违纪、群众投诉多、群众安全感差等严重问题。禹州市公安局新一届党委班子仅用两年多时间就把该局从全省落后转变为全省先进。2010年、2011年,河南省公安厅先后在禹州召开全省公安机关“整体作战法”执法规范化建设现场会。
“关键在于我们建立起了 ‘实干用人,凭政绩用干部’的用人机制,营造了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禹州市公安局负责人说。
思想政治工作要务实,就要走进民警心里
尽可能地多做实事,多为民警解决实际困难
从河南省禹州市公安局等地方公安机关的实践来看,有针对性地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尽可能多地为民警解决实际困难,多做一些让基层看得见、摸得着的事情,可以极大地提高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公安队伍凝聚力。
参与问卷调查的852名公安机关各级领导当中,52.3%的领导认为“非常有必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42%的领导认为“有必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在公安信息网参与问卷调查的1172名一般民警当中,认为“非常有必要”和“有必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民警比例分别是32.3%、57.4%。
不过,多数民警认为当前思想政治工作“方式方法陈旧”。就“你们单位通过哪些途径开展思想政治工作”选题,61.6%的领导选择“培训、讲理论课,学习文件精神”。对“你认为目前公安思想政治工作存在哪些难题”,26.8%的领导认为“队伍上下普遍存在‘重业务轻队伍’的认识”;27.5%的领导认为“思想政治工作缺少有效途径,对民警触动不大”;27.3%的领导认为“思想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顾此失彼,抽不出时间与精力”。
受访对象指出,大家都知道思想政治工作重要,但在日常工作中往往流于形式。总体而言,当前思想政治工作缺乏具体抓手。参与调查的公安领导中,59.2%的领导选择“通过公安信息网论坛了解民警思想动态”选项,也佐证了这一点。
从针对公安机关各级领导的问卷调查情况来看,在“你认为下列哪3项工作能够增加队伍凝聚力,提升士气”选题中,选择“尽可能帮助民警解决配偶、子女的就业、上学、看病等困难”的领导的数量最多,占29.4%;选择“民警生日、家中有喜事丧事给予慰问照顾”的位居第二,占21.7%。在“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怎样开展才能不流于形式”选题中,选择“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的最多,占30%。
“大家都说思想政治工作比较虚,我们就把思想政治工作与创先争优活动、谈心活动、从优待警工作、公安实战、警营文化建设结合起来,这样一来就做实了。”安康市公安局政治部负责人说。许昌市公安局政治部负责人亦有同感:“思想政治工作要想务实,就必须走进民警心里,要尽可能地多做实事,多为民警解决实际困难,多为民警做一些看得见、摸得着的事情。”
禹州市公安局有30多个派出所,其中大部分为农村派出所。过去由于没有暖气和空调,冬天办公室、宿舍里冷飕飕的。“尤其到了晚上,床铺冰凉冰凉的,值班民警巴不得赶快下班回家。”禹州市公安局负责人说。提及局党委为民警做的实事,多名民警主动介绍:市局为所有所队值班室和值班民警宿舍安装了空调,全面落实了派出所民警岗位津贴,解决了加班补贴、执勤补助。从2009年6月开始,全局还实行食品统一配送制度,每天为所队配送米面油、肉蛋奶、蔬菜水果,进入冬季每月还配送两只羊。局党委想得这么周到,没有理由不好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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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脉公安队伍思想脉搏”问卷调查活动
前段时间,人民公安报社开展了“把脉公安队伍思想脉搏”问卷调查活动,并派出记者赴陕西、河南、江苏等地基层公安机关进行了实地调研。
此次问卷调查共收回2649份有效答卷。其中,公安信息网上,面向公安机关各级领导的852份,面向一般民警的1172份;中国警察网上,面向非警人员的537份,面向在职民警的88份。在公安信息网上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参与问卷调查的民警主要来自江苏、河南、陕西、黑龙江、安徽等省份。
从统计到的样本情况来看,参与调查的一般民警基本涵盖了各个警种,东中西部地区民警基本呈现1∶1∶1的比例。参与面向公安机关各级领导问卷调查的以科所队长为主,其中亦有多名地市级和县级公安局领导。在中国警察网上参与问卷调查的非警人员,包括私营业主、事业单位干部、公务员、企业管理人员等,其中公务员的比例占15.5%。
问卷调查结果和记者调研情况表明,近年来,随着“三基”工程建设、“三项建设”的深入推进,基层民警的收入有了保障,办公条件更舒心了,民警们表示“非常珍惜这份工作”,并期待上级公安机关进一步为基层降压减负,期待个人“收入提高”、“福利改善”、“职务职称晋升”。
工作现实与预期差距过大
◆执法环境恶化
多地基层民警、所队长以及市县局领导都表示,民警执法难度越来越大,暴力袭警、造谣中伤、不实投诉、舆论偏见等问题越发突出。1172名参与问卷调查的一般民警中,32.6%的民警选择“工作上遇到的最大困难是合法权益保障问题”,超过选择“收入待遇及生活条件”近6个百分点。
“对民警而言,干得越多,出现问题的几率越大。一些规定是好规定,但间接导致基层民警不敢干事、不想干事,并直接导致公安机关对社会治安的管控弱化。”一名民警说。
◆压力大影响工作积极性
当前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的任务日益艰巨繁重,部分民警长期工作在高强度、超负荷的状态下,接处警、各种警卫任务、大型活动安保、非警务活动等应接不暇,民警不得不经常加班加点,休假难以落实,双休日也常常无法保障。
在面向公安机关各级领导的调查问卷中,就“你认为民警工作积极性不高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你认为限制民警工作积极性发挥的因素有哪些”两道选题中,参与问卷调查的领导认为,主要表现在“缺乏主动工作意识”、“不求有功、完成任务就行”,分别占比51.8%、36.3%。
◆晋升机会太小
在公安信息网参与投票的1172名民警当中,只有20.5%的民警表示对目前的收入状况“非常满意”和“比较满意”;在中国警察网参与投票的88名民警当中,只有9%的民警表示“非常满意”和“比较满意”。
许多民警表示,在公安机关当个科(所、队)长比在其他市级机关当个处长的比例还要小,压职压级现象普遍。在政府其他部门不到10年就能解决的科级待遇,在公安机关有的到了退休都解决不了。(记者 孙贵田)
[责任编辑:李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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