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回原籍离开原籍,土地是否还在?

土地换户籍:妥协还是变革?
当前中国发展的困境是,城市化进程遭遇了巨大的阻力。表面上城镇常住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一年上一个百分点,实际上,大约有1.3-1.5亿的城镇常住人口是没有当地城镇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中国城市化率仅47%,连世界平均水平都不到,远远落后于中国的工业化水平。
作者:陆铭
当前中国发展的困境是,城市化进程遭遇了巨大的阻力。表面上城镇常住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一年上一个百分点,实际上,大约有1.3-1.5亿的城镇常住人口是没有当地城镇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即使将这些人全部计入城镇人口,城市化率也仅仅47%,连世界平均水平都不到,更远远落后于中国的工业化水平。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非本地城镇户籍人口比重越来越高,在东部的城市,外来人口超过本地人口已经不是稀罕事,在上海,外来常住人口的比重接近三分之一。不同户籍身份的人之间的社会分割正在中国的城市累积起各种矛盾,而“土地换户籍”是突破这一困境的可行药方。
伟大的变革
当前,很多地方将农民集中居住,再将原农民宅基地复耕为农业用地。只要农民集中定居点占地面积小于原农民宅基地的总面积,其差额就形成了“建设用地指标”,可以用于工商业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而且不突破国家对于建设用地指标的总量控制。这种不以改变农民经济活动和身份为前提的“土地置换”并不是真正的“土地换户籍”。
我一直强调,“土地换户籍”应该有两个前提。第一,就业,放弃土地的农民获得城镇户籍,必须以在城镇地区已经有就业为前提。第二,自愿,任何政府强制性地低补偿地把农民的土地征用的做法应立即停止。所幸的是,最近在重庆推开的改革方案已经包含了这两层意思。这个方案还给予了非重庆户籍的打工者在一定年限后获得重庆城镇户籍的可能性,也给予了已经没有土地但在重庆就业的农民转市民的可能性。值得肯定的是,是否放弃自己在农村的土地和宅基地,并获得重庆城市户籍,选择权在农民。
更重要的是,“土地换户籍”的重大创举是将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相分离,并由此使得土地使用权成为可以跨空间再配置的资产。给定现有的法律安排,如果直接将土地所有权赋予农民,除非修改法律。很多人说,法律是可以改的。问题是,法律改了,是不是对农民就更好?设想有个在城市打工的农民,他家住在离城市很远的农村,即使将他家的宅基地所有权界定给他,这个所有权也不值钱。但是,如果将他的宅基地所对应的建设用地指标作为土地使用权界定给他,这个指标的价值却可以与原宅基地的区位脱离,因为,它的价值体现在它可以被用来将城市近郊的农业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实现土地的增值收益。
现代经济学一个迟到但却伟大的认识是,空间(或者说地理)对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效率有决定性的作用。而“建设用地指标交易”的伟大之处在于,它可以回避掉法律层面的障碍,解放城市近郊土地的生产力,并且使农民宅基地对应的建设用地指标成为有价值的资产,有利于维护农民的权益。
伟大的妥协?
“土地换户籍”这五个字让人浮想联翩,侵权、剥夺、腐败、贫困……而且常有具体的实例让人在情感上倾向于否定这场正在涌动的变革。“土地换户籍”这个词之所以被妖魔化,是因为它成了地方政府为了追求GDP和税收而圈地、圈钱的代名词。最近,在凤凰卫视的一次辩论里,我说,不能因为一场改革在具体操作环节中出现的问题,而让整场改革夭折。
我可以预见,这篇文章的读者会举出各种实例来提醒我现实是如何的灰暗和残酷。我要说,改革是否应该推进,首要的标准就是,它是否能够增进公共利益,或者说“做大蛋糕”。“土地换户籍”在第一个标准之下毫无质疑的必要。第二个标准是利益分配的公平性。在土地换户籍的改革中,公平的底线是不让任何人利益受损,一个更高的要求是,让处于弱势的农民得到足够高的补偿。人们习惯于用第二标准上的缺失(特别是个案中的不公平),取代第一标准在全局意义上的进步。我坚持的看法是,给定现有的法律,特别是土地所有权的安排,如果说“土地换户籍”是个妥协,那也是伟大的妥协,它的伟大之处就在于,它是一场巨大变革的第一步,其意义不亚于当年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至于这场变革中出现的阴影面,则要在媒体上曝光,要用法律去规范,中国的进步如果没有这种气魄,已经难以推进。我们不能为回避矛盾而停滞不前,不能等矛盾转化为危机,才认识到改革贻误了时机。
从道义上来说,我绝对同意,“应该”给进城打工的农民城镇户籍,消除所有与户籍挂钩的城乡间福利差距。我也赞成,给户籍“应该”不要与农民是否放弃在农村的土地使用权为条件,无论是农业用地还是宅基地使用权。但是,我们同时也要知道,中国的地方公共服务提供主要是由地方财政来支撑的,而城市公共服务总盘子的大小主要就是由当地城镇户籍人口的规模决定的。正是因此,才需要让建设用地指标在空间上再配置,使城市近郊土地产生增值收益,以此作为农民工进城的资金来源。当然,我也一直说,城市人要摆脱外来人口在和自己分蛋糕的狭隘思维,认识到城市扩张过程中的规模经济可以进一步增加“蛋糕的尺寸”。但是,现实是,人们通常没那么有远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妥协,硬要把“应该怎样”的问题先讲清楚,那么,由当前的户籍制度和社会分割所积累起来的矛盾和困境将越演越烈。既然如此,如果“土地换户籍”的改革能够让多方利益共赢,为什么不在这一点上寻求突破呢?“以退为进”,还是“清谈误国”,这就是当下要做的抉择。
最近这几年,我一直在呼吁,农业用地跨省(市、区)的“占补平衡”要解禁。在重庆做的“土地换户籍”的改革本质上就是在做市域范围内的农业用地“占补平衡”,在城市近郊占用农地,在远郊将宅基地进行复耕整理,保持农业用地总量不变,但土地利用效率大大提高,城市产业发展和增加就业可以获得更大的空间。重庆改革中出现的建设用地指标空间大挪移所解放的生产力,应该被高层决策者看到!
但是,当前中国在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困境,根本不是像重庆这样一个省(市、区)内部的问题,而是跨省(市、区)的劳动力流动已经大规模出现,但这部分“外来人口”却被一道玻璃幕墙挡在就业所在地的福利、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我一直呼吁的就是,应允许进城农民用家乡的宅基地对应的建设用地指标,换取他们在就业所在地的户籍、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让城市扩张和就业增加的地点一致起来,这才解决中国的大问题。
当前以重庆为代表的市域范围内的“土地换户籍”改革为解放思想开了个头,现在需要的,是进一步的突破!
(此文经编辑后发表于近期的《财经》杂志。此处为原文。)
(本文来源:财经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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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公司版权所有农民外出打工多年,户口还在原地,还都要回土地吗?_百度知道
农民外出打工多年,户口还在原地,还都要回土地吗?
当时通讯不方便,户口还是农村本地!,能通过法律程序。请给我点建议,从新分配,完全不知情啊,要回自己的土地,想落叶归根,1990年外出打工。现在年老了?谢谢,就算放弃,我们没在,或者其他办法要回土地吗,但是村上干部和镇上都说1998年土地第二次承包我父母是重庆涪陵农村人!,全家搬走。我们外出打工多年
提问者采纳
荒丘、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妇女离婚或者丧偶: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的名称;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六)违约责任、拍卖、转让费等。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承包期限等。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构成犯罪的;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承包期内。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促进农业。承包方不交回的;  (二)民主协商,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第五十九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法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偿,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本法、自愿交回的。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转让方式流转、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地不得买卖,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公正的原则;  (五)在同等条件下。  第四十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以下附法条仅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调整承包地、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荒滩等农村土地、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住所,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解除承包合同。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期内。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第四十三条 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  (五)法律,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荒沟、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应当报发包方备案、自治区,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住所、排除妨害。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  第六十四条 各省,应当签订承包合同。  承包期内,不得用于非农建设、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法律,按照其约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出租。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拍卖方式承包的,根据宪法,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入股:  (一)发包方、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面积。逾期不起诉的;  (七)违约责任,在同等条件下;  (四)法律。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公平合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坐落,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  第三十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质量等级。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变更、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坐落。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互换、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正确处理国家: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集体。  第六十三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返还原物。以招标。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妇女结婚。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由双方协商确定,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承包费由双方议定、信息等服务。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不得重新承包土地,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非法征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荒滩的;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占用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出租,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在承包期内,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当事人不愿协商。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  (四)承包程序合法。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荒沟、荒丘,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应当退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拍卖: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三)法律,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承包期内、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培肥地力,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仍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的权利、草地,当事人要求登记的、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占用土地或者贪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拍卖;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自愿,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七)剥夺,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其应得的承包收益: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适用本章规定,应当补发证书、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  第十三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构成犯罪的、荒沟。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转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解除承包合同,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滩等农村土地,不得非法变更,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技术、恢复原状;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  第五十五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该流转无效、拍卖,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租金、解除承包合同、荒丘:  (一)平等协商。  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竞价确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公平: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再签订承包合同、扣缴,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调解或者协商,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消除危险;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  承包荒山;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面积。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出租,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制定实施办法,或者强迫;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  第四十一条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荒沟。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可以采取招标。未经登记,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经发包方同意,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林地;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通过招标,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造成他人损害的,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四)执行县、调解不成的、拍卖,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该承包人死亡、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防止水土流失,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并登记造册;  (三)承包方依法。  农村土地承包后,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荒丘;情节严重的  如果你们仍是该村的集体组织成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应当承担停止侵害,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出租;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五)签订承包合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自愿、互换: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质量等级,提高农业生产能力,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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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二次承包,村里也一定有机动地,找县里,你们可以按标准要求分地1、户口没动;2,村里有义务分地给你们。村里不同意
这种情况还是比较多的,但是一般很很少有走法律程序的,但是要是较真的话是可以要回来的,但是你说不知情是很难定性的,就会使判定产生纠纷。断案困难较大,如果可以的话就给二老再买上几亩地种吧,反正诉讼费也并不便宜。
先走信访程序,从行政上看看,当地政府不解决可向上级政府反映,最后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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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转成非农业户口在征收土地时能得到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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