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停缴养老保险如何维权?

08:54 来源: 中国政府网

神*蛙: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是每个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因涉及到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所以让用人单位自觉如实申报在实际操作中是比较难的,各种消极对抗“土政策”也开始出现:职工在职三五年后才开始给缴纳养老保险的、要求职工签订“自愿放弃”协议的、阴阳两套工资表给稽查部门看的……职工明知用人单位不缴纳的行为违规,但是直接实名维权又害怕被辞退。政府作为职工养老保险的监管部门,稽查效果尤为重要。如何改进稽查方法,提升实效,是摆在稽查部门面前考验能力的难题。我建议:1.从制度层面设计,避免用工单位层层伪装;2.在追缴稽查中更好保护在职却未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3.设立征集此问题线索的统一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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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事故,后期取回车辆是否需要缴纳停车费?根据规定,事故车辆停放由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承担自开具《强制措施凭证》之日起至《返还物品凭证》签收次日产生的停车费,超过期限未领取车辆的,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2、个税申报六项专项扣除需提供商品房贷款合同编号,如何查找公积金贷款合同编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答复:目前网上无法查询,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贷款银行查询。

3群众咨询未入住是否可以不交物业费,或者少交物业费?

部门答复: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和入住通知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起始时间。房屋交付后,无论业主是否居住,物业服务企业即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业主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根据《宿州市城市物业收费实施细则》(宿价业[号)第十七条的规定,“物业综合服务费(含住宅跃层或阁楼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关于人防车位买卖问题

人防工程里的车位均为人防车位。独立的人防地下室都有人防口部,门为比较厚重的防护门和密闭防护门,很容易分辨出来,里面的车位均为人防车位。人防车位是开发项目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要求,建设的人防防空地下室,产权不属于业主也不属于开发商,产权属于国家。所以此类车位无法出售,不能取得产权,但是可以租赁,按照最新《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人防车位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人防工程建设本着“谁建设 谁使用”的原则,开发单位按规定建设人防工程后享有使用、收益权,收益经费用于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必要的管理人员费用支出。建设单位与车位使用者签订的是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是产权买卖合同,并在合同内注明使用者只享有使用权。

5申请独生子女一次性补助,需要提供独生子女光荣证、身份证、户口本、独生子女一次性补助申请表并加盖居委会、办事处、和原单位的公章。如原单位已经不存在可到原单位的主管局加盖公章。

6、火车站站内区域由铁路系统直接管理,站外区域归地方管理。

7、宿州市2021年小学、初中招生

现在货车禁区通行证全程线上办理(原来的3662579已停用),群众通过“宿州交警”微信公众号(便民服务-通行证申请)申请后,对应辖区的交警大队会进行审核,核准通过后只需要点击“申请记录查询”就可以出示电子通行码,配合警方完成核验工作。如果有货车司机不会操作,可以至政务服务管理局综合楼(北二环与埇上路交叉口)二楼东厅公安局窗口线下办理。如果有群众咨询资格证迟迟审核不通过的相关问题,可以提供对应辖区的交警大队电话。交警一大队(市区范围)36626273917015(工作时间:9-12,13-17点),交警四大队(高新区)36625718-12,14点半-17点半),交警六大队(经开区)36626968-12,14点半-17点半),萧县交警大队52121228-12,14点半-17点半),灵璧交警大队60808998-12,14点半-17点半),指挥中心24小时)。注:通行时间在24小时内的,应该在当天16时前申请通行证。通行区域不包含主城区,S407符离大道不予办理通行证。

9、经过机构整合后,市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整合到医保局。

大病保险所需材料及报销比例

大病报销又称之为二次报销,在病人医药费用自费部分超出起付线后,根据比例在窗口直接结算或通过医保窗口进行申请。

所需材料:携带病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及病人本人的银行卡。到医保窗口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大病报销窗口办理。

报销比例及起付线:一个保险年度计1次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万元。报销比例: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0%5-10万元段,报销比例65%10-20万元段,报销比 例75%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85%

2)大病救助及对应人群

基础政策:根据《宿州市2019年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对于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救助起付线为20000元,非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救助起付线为30000元,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照70%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救助封顶线为6000/人年(定点)(非定点年救助5000元封顶)

救助的对象为:(一)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大病救助申请流程:(1)缴纳职工医保的,需要职工本人首先向单位申请,随后向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提交申请。(2)缴纳城乡居民医保的,需要本人前往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医院(医疗部门)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虽然医疗救助的职能已经整合至医保局,但困难人群的审核和划分仍由民政局执行。故申请人需要通过民政局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财政拨款。

救助对象:由于家庭成员因病、就学或遭遇突发事等原因造成其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社会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以及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给予临时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

1)因病临时救助。对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予以救助;

2)就学临时救助。对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予以救助;

3)突发灾害临时救助。对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或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其基本生活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的困难家庭予以救助;

4)其他临时救助。对其他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予以救助。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社会性灾害的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①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及不接受有关部门给予针对性救助的;

②参与非法活动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③县、乡镇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对象。

(一)、个人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人户分离家庭向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临时救所需材料:申请时,需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复印件,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相关材料;(2)突发性、临时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3)申请人ー寸照片一张。

(二)、入户调查。入户核查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临时救助由财政通过涉农资金打卡发放。

11、货车挂靠概念及纠纷处理办法

货运行业有一种说法叫“挂靠经营”,所谓“挂靠经营”,是指道路客运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的所有(权)人不具备道路客运经营资质,但以其他具备资质的企业名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挂靠经营者的相关经营行为由被挂靠的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群众来电,关于挂靠问题主要集中在,挂靠费用随意增加、过户受限等。遇到此类来电,首先咨询是否签订了挂靠或相关合作的协议或合同,告知挂靠属于其个人行为,我平台无法受理,建议按照合同内容通过司法渠道维权。

    如果挂靠公司存在违规收费(年审等行政部门的审批收费)、强制要求业主购买保险类问题,可以转交至当地交通运输局处理。

1)可受理范围:务工地在宿州,公司、项目位置或项目名称清晰,讨要工资问题。

2)处理方式:(1)首先建议其向当地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反映,同时建议收集务工及被欠薪凭证(上工记录、劳动合同、欠条等材料)。(2)针对已经向部门反映,但迟迟无果的,可以转办,由部门答复处理情况。(3)对于提供务工凭证确实困难的,可转办,由部门协调施工方与务工群体核算工资。(4)一般部门受理讨薪问题的时限为两年,超出时效可建议其举证通过司法渠道维权。(5)对于务工项目属于政府工程的,由于财政部门未打款问题导致工资不能发放的,可转办。(6)涉及工程款无法受理,建议通过司法渠道维权。(7)公司员工欠薪问题也可以提供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电话求助讨薪。

14、土地复垦、危房改造及三清四拆相关问题

1)土地复垦,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了合理利用农村土地,部门在实地调查后,将村民分布较松散或过少的区域,规划为土地增减挂项目范围,主要方式就是将宅基地复垦为耕地。村民房屋被拆除后,可获得一定的补偿,各地区补偿标准不一样,可查询历史工单,或转办咨询,另外复垦后的土地仍归村民所有。

2)危房改造,牵头单位住建局。

①主要针对两种人群,一种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另一种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其他贫困村民。

②补助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public///index.action,在网页中部右侧有咨询电话:9,3。虽然该平台使用的是政务网的账号,但是该网站的学习、缴费、退费问题我平台无法受理。

192、反映未成年人问题的,工作时间可转接至民政局未成年人热线:

193、司法机关:仅指法院和检察院,检察院的职能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检察院的投诉热线是12309,应当属于检察院处理的问题不应当提供12368处理,对应的部门不同。

194、农村宅基地确权证办证问题。

一、该项工作负责开展单位:申请办理单位为各级自然资源规划局地籍科和乡镇国土所;发证机关为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申请办理程序:1、权属调查。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2、审核与公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3、审批。4、登记注册。5、不动产登记咨询颁发土地证。

三、各地该项工作进展:我市从2006年开始进行此专项工作,目前不是所有的乡镇的工作进度都一直,还是有部分的乡镇未能开展,引导时注意,凡之前有过老证的就不能参与本次办证,申请对象仅针对于本村村民,新申请下来的宅基地或之前的宅基地但一直未有证的情况。是否符合办理条件以及该乡镇办理时间和进度,可引导具体咨询乡镇级的国土所,或县区自规局地籍科;不动产登记咨询只负责办证发证,申请业务无法给群众解答。

195、群众反映市区房屋质量问题的工单,首先要确定是否在维修质保期内的 ,需要话务人员详细的咨询清楚房屋的交房时间,先鉴别是否在保修期内,如果在保修期内开发商不予维修,可以直接转到住建部门进行办理,保修期内房屋维修问题,街道社区是处理不了的。

196、如何申请注册商标?市市监局答复:国内的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两种途径:一是自行办理;二是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自行办理的,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或者商标局委托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设立的商标受理窗口办理),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197、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科:3921700,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宿州市只有拥军路22号宝成特种设备检验有限公司这一家公司有检验车用气瓶的资质,但是由于出台了不允许私自改装车用气瓶的规定,所以需要检验的车辆非常少,加上公司需要支付的场地租用费及专业检验人员的工资都比较高,公司一直都是亏损状态,所以该公司目前准备退出,建议有检验需要的车辆可以到周边城市蚌埠或者淮北进行检验,部门也会继续联系该公司做工作,尽量保证宿州市有检测地点。

198、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反食品浪费法,自公布之日起:公务活动用餐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可奖励“光盘行动”消费者;点餐浪费可收厨余垃圾处理费;商家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最高罚1万;食品生产经营者严重浪费,最高罚5万;制作发布传播暴饮暴食视频节目,最高罚10万。

199、在设置禁止临时或长时间停放交通标志的路口或路段停车,属“违反禁令”,交警部门会对车辆拍照采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之规定,交警部门将依法做出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 对于在没有“禁令标志”的路段,驾驶人由于车辆违停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处以罚款100元,不记分。

200、如何查询团组织名称:可以在电脑上打开智慧团建的平台,输入自己的账号和密码登录进入后台。然后点击我的组织就可以看到当前所在的团支部名称了。如果所在的支部非自己居住区域可以通过点击申请转移图案纸质关系来进行查询对应街道的团支部名称。直接给群众提供县长热线让拨打咨询不合适,不一定能及时问到。

201、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其遗属还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202社保卡可以通过“皖事通”挂失,也可以通过“皖事通”社保卡解除挂失模块进行解挂。解挂后就可以使用了。

203、机构改革后,风景区管理权限移交给区林业发展中心,五柳风景名胜区承包运营商安徽省宿州市壮马山旅游公司,五柳景区只在大门口设立一个售票窗口,门票是由公司职工吴玉珍一人负责从公司领取和出售,如群众对于景区售票要求投诉,可引导向埇桥区林业发展中心反映或帮助记录交由埇桥区政府办理回复,建议群众留证。

204、残联的任务,就中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残联,可以帮助残疾人找工作,不是负责找工作。

205、野生动物救助:群众在发现疑似受伤的野生动物后,可以及时联系公安民警寻求帮助,通过政府联动处置由林业、动物保护等专业部门确认情况后进行合理的处置。

206充错话费解决方法:1)双方协商解决。(2)可以及时和运营商的客服联系,登记之后,客服会帮助与对方进行沟通。(3)由运营商办理话费资金转移。对于一些特殊情形,比如错充的金额过大,对方不愿意以充值的形式返还的,在对方同意、系统允许的情况下且是经官网或者营业厅前台充值的话费可以进行实时调账,即将错充的话费从对方账户调入充值者指定账户。(4)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要求对方返还话费。

207、埇桥区居民学生转学问题,反映人需提供不动产权证、户口簿于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到学区学校办理转学即可。

208群众咨询西瓜销售点问题,瓜果销售点为市区两级城管部门依据《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方便城郊瓜农销售农产品设立的临时瓜果售卖点,农户需持乡镇开据自产自销手续证明,本着先来后到原则进行申请登记,签订临时瓜果点文明经营协议书,在固定地点进行销售,自觉维护环境卫生,并要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的安排做好临时摊点的各项监督和管理。

209615日,教育部宣布成立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主要职责是:承担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指导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党的建设,拟订校外教育培训规范管理政策。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校外教育培训(含线上线下)机构设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人员资质、收费监管等相关标准和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校外教育培训综合治理,指导校外教育培训综合执法。指导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社会竞赛等活动。及时反映和处理校外教育培训重大问题。

210、三胎政策:根据现行 2021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1月1日执行),二胎、三胎暂没有奖励性补助,但可以根据第四章第三十二条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 (三)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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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为引擎  人社惠民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汇编

 第一部分:就业创业政策………………………………(2)

 第二部分:居民社保政策………………………………(8)

 第三部分:劳动保障政策………………………………(12)

第一部分:就业创业政策

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并在当地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不含补缴月数),进行了失业登记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城乡劳动者,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均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登记失业连续一年以上(自最新一条失业登记之日算起);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被政府征用而失去土地的农村失地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已经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的劳动者不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其家庭成员也不纳入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但已经注销、变更登记信息的除外。

符合条件的人员持应提交的完整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常住地的社区(村)或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社区(村)或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即时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对。其中,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受理的,对材料进行审核后,报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和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认定。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受理材料后,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分类对申请人的就业登记、社保缴纳、工商注册登记、低保、残疾等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异议信息,应及时与就业困难人员联系确认,不符合条件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将信息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并告知申请人。

2、正规就业社保补贴政策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应符合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让本单位达到就业困难人员标准的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然后再重新招用的形式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元,补贴期限与社会保险补贴一致。用人单位不得以让本单位达到就业困难人员标准的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然后再重新招用的形式申请岗位补贴。

3、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经认定后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5%给予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合同的小微企业。

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可申请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个人贷款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执行。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同期限贴息。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还款后可继续提供创业贷款担保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为2年。

2、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

20161月1日起,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离岗创业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原单位参保的除外)的创业人员,给予2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以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创业者身份证、营业执照、《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创业者本人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财务报表、经营明细台账、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个体工商户法人个人账户等材料。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创业者身份证、营业执照、吸纳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花名册、《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毕业证书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财务报表、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资料。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经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拨付到小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个体工商户法人个人账户。

2019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租用经营场所创业并且未享受场所租赁费用减免的,可给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申领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的人员需提供:创业者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毕业证书及复印件、户口簿、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租赁发票、经营场地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创业者本人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经营明细台账、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个体工商户法人个人账户等材料。

 三、培训扶持政策

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2号)规定:“对有就业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全体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重点对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大学生)、城乡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企业在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和即将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1、指导求职。职业介绍工作人员根据求职者的实际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帮助确立择业方向和目标,推荐适合的就业岗位,直至实现就业。    

2、现场求职。人力资源市场每周四举办现场招聘会或专场招聘会,求职者可以直接与用人单位进行交流洽谈、投递简历,广泛选择个人适合的就业岗位。

五、莱阳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各业务科室联系电话

第二部分:居民社保政策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和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就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

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缴费标准是多少?政府怎样补贴?

    居民可在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3000元11个档次中选择高档缴费以提高个人帐户累积额,对选择500元、600元标准缴费的,政府补贴60元;对选择800元以上标准缴费的,政府补贴80元。建档立卡标注未脱贫的、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可以选择缴费100元,政府补贴30元。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关于公布2018年居民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标准及下达2018年工作指标的通知》(烟人社办发〔2017〕75号)、《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烟人社发〔2018〕59号)

三、对建档立卡标注未脱贫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在居民基本养老缴费方面有什么政策?

对建档立卡标注未脱贫的贫困人口、重度残疾人,符合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由县市区财政代缴不低于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对建档立卡标注未脱贫的贫困人口、重度残疾人达到养老待遇领取年龄后,因缴费年限达不到最低标准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县市区财政按照100元/年的标准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保费。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居民养老保险精准扶贫工作的通知》(烟人社发〔2017〕29号)

四、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有哪些,怎样计发待遇标准?

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目前全市最低标准为118元/月;65周岁-74周岁标准为123元/月;75周岁以上标准为128元/月。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第六条、《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烟人社发〔2018〕59号)

五、重度残疾居民如何办理提前领取?

重度残疾居民申请提前领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年满55周岁;2、持有残联核发的一、二级残疾人证书;3、按规定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缴费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向参保地村(居)委会提出提前领取养老金申请,并填写《烟台市重度残疾人提前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申请表》。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重度残疾人提前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工作的通知》(烟人社办发〔2014〕54号)

六、参保居民去世后有什么待遇?

参保居民去世,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依法继承;待遇领取人死亡后,继承人或受益人在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我市还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800元。

政策依据:《关于贯彻国发〔2011〕18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11〕24号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烟政办发〔2014〕50号)

七、我今年60周岁了还没有领过养老金,可以进行补缴养老保险金吗?

居民养老保险可以进行补缴,补缴时间为参保人59周岁。其他年限缴费只为当年缴费,不能折算年限。断保年度最高补缴额为5000元,一次性补缴总额不得高于所有断保年度最高补缴额之和。我市实行新农保政策规定,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2011年),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参保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最低缴费档次为500元,最高缴费档次为13000元。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烟人社字〔2017〕163号)

八、莱阳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相关业务科室联系电话

第三部分:劳动保障政策

一、求职前如何识别中介机构?

1、进入职业介绍所,先看《职业介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等证件。如果不能提供以上证明,则为非法中介。

2、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收取押金或扣押身份证等证件。

3、切忌轻信车站、路边职业介绍人员散发的职业介绍信息广告。

二、劳动者入职前需要了解用人单位哪些基本情况?

1、试用期的长短及试用期期间和试用期满的工资待遇。

2、用人单位是否为员工购买工伤、医疗、养老、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

3、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及放假制度。

4、用人单位其他福利待遇。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需要了解哪些权益?

1、可以约定多长时间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应适用何种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在试用期内任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四、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期间需要了解哪些权益?

1、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该双倍工资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在此建议劳动者,因为没有书面的约定,劳动者一定要保留好工资发放的记录和凭证等,防止因为没有书面的凭证和证据导致的工资数额无法确定等问题。

2、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五、劳动者在工资方面需要了解哪些权益?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018年6月1日起莱阳市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1730元/月。

2、最低工资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补贴、津贴吗?

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最低工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扣除加班工资之后,应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

3、标准工时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如何支付加班工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休息日)÷12月=21.75天。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参见《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六、劳动者在工时与休息休假方面需要了解的权益

1、标准工作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标准工作时间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我国现在实行的是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2、补休能不能代替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上述三种情况中,第二种情形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其待遇有两种选择:一是安排补休,二是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而在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中,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因此,应按上述的不同情形分别对待,属于哪一种情况的,就应该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形所作出的规定,而不能互相混淆代替。

七、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需要了解哪些权益?

1、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及用人单位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主张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用人单位承担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承担的赔偿责任。

3)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向社保机构补缴社会保险金。

用人单位未购买社会保险的,即使是主动申请辞职,建议您在辞职申请书上多加一条辞职原因(即用人单位未给购买社会保险),为以后维权留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承诺书,要求社会保险自缴或者给予补贴或要求降低社保缴费基数合法吗?

用人单位为规避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在劳动合同中附加格式条款或让劳动者签所谓的承诺书,要求社会保险自缴或给予补贴或要求降低社保缴费基数,比如约定工资待遇含“五险一金”,或者以低于工资待遇的基数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这种约定应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3、单位未给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还有的中断缴费以及未按实发工资缴费应如何维权?

未办理社保登记,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劳动关系不明的,到劳动仲裁部门确认劳动关系。中断缴费以及未按实发工资缴费的,到社保经办机构投诉。

《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什么是医疗期?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医疗期有何规定?

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单位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医疗期主要有以下几条规定:

1)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九、莱阳市劳动监察大队业务联系电话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之一,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是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

2.参加工伤保险有什么好处?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各项生活保障待遇等,生活保障待遇包括一次性待遇和长期待遇,从而解决职工工伤后的医疗救治和基础生活保障等问题。

3.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十一、工伤相关业务联系电话

社保中心工伤保险待遇科:3363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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