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容留吸毒案件很轻微吗

聂某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案——如何理解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中的构成要件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的住房或者其他场所,长期或者短期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不是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观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四会市人民法院(2014)肇四法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
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聂某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四会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会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13年2月至案发期间,吸毒人员宋俊斌、张羽桥、池志刚、江娜(未成年人)、易勇先后入住被告人聂某凯在大旺区信宜村经营的“平安旅馆”吸食毒品。被告人聂某凯在送毛巾等物品到上述人员入住的房间时,看见他们吸食毒品不予以制止,仍为他们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便利。
四会市人民法院2014年1月9日作出(2014)肇四法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聂某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公诉机关表示接受该判决结果。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人聂某凯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聂某凯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
吸毒人员宋俊斌、张羽桥、池志刚、江娜(未成年人)、易勇等人互不认识、没有预谋、先后入住被告人聂某凯在大旺区信宜村经营的“平安旅馆”吸食毒品。作为“平安旅馆”的经营者,被告人聂某凯认为其只是从事经营旅馆业,旅馆业是对外开放经营,既然有人要入住其经营的旅馆,作为一个合法经营者是无权拒绝的。被告人聂某凯认为其因法律意思淡薄,虽然没有入住客人的吸毒行为予以制止,但是也没有为他们吸食毒品提供便利以牟取非法利益,依法其不应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容留”,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的住房或者其他场所,长期或者短期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这种犯罪行为实际上就是开设地下烟馆或者变相的地下烟馆。这是导致目前一些地方吸食者增多和戒毒后又重新吸毒的重要条件,对人身和社会危害都很大,因而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并予以惩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饭店、旅馆、咖啡厅、酒吧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古国利用这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以此招揽生意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一般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没有规定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是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要件。
按照《立案追诉标准(三)》第11条的规定应立案追诉的标准如下:(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2)一次容留3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编写人:四会市人民法院刑庭  

}

  关于近年来崇明检察院在办理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过程中发现的证据问题,并结合案例重点讲述一人多次容吸一人情况下证据审查的一些注意点。

  审查关注点:证据是否真实可采、案件是否真实存在。

  主讲人:检察官陆蓉蓉

  崇明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容留他人吸毒,简称容吸,指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种种,一般办案中能遇到的主要是前两项:一次容吸多人或者两年内多次容吸他人。

  所以容吸案件构罪的要点之一是人数、次数的要求,即二年内多次,或一次多人。要点之二是犯罪嫌疑人对场所的控制。其中的场所,可以是户籍地、租借的房屋、自己的车辆,甚至本由他人所有、使用而临时借用的房屋、车辆,只要行为人在容吸时具有暂时的排他控制权即可。

  讯问的侦查人员少于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讯问笔录与讯问录音录像内容存在重大实质性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人民检察院刑诉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发现讯问笔录与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内容有重大实质性差异的,或者侦查机关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该讯问笔录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的依据。

  未告知相关政策内容和作不恰当提示。

  为防止犯罪嫌疑人为逃避强制隔离戒毒而作不实供述,司法实践中要求讯问时告知相关政策,且过程中不得作不恰当提示。

  场所控制权问题取证不到位。

  犯罪嫌疑人对场所的控制权是容吸案件成立的前提,公安机关对此取证不够充分,可能会造成难以排除的合理怀疑。

  比如,容吸现场辨认不精准,辨认时间不合理,辨认活动见证人身份未标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未查明最近一次吸毒违法行为处理情况。

  最近一次吸毒违法行为处罚时间与容吸犯罪事实发生时间接近的,须查明吸毒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先供后证情形下证人笔录未在办案区制作。

  行政笔录直接作为刑事笔录使用。

  犯罪嫌疑人和被容吸对象有串供可能。

  梳理出的容吸案件证据问题中,可以发现言词证据真实性问题是容吸案件一大证据问题。

  情况一:有罪供述从何而来?

  要重视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首先在自己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严格按照刑诉法第118条的规定,让其自行陈述具体事实经过和细节。发现犯罪嫌疑人供述变化引起疑问的,可向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讯问视频审查笔录内容和视频内容是否一致,以判断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

  自行陈述犯罪事实经过、细节是犯罪嫌疑人供述真实可信的重要保障,如果详实的供述从何而来我们无法查明,那么这样的供述真实性必然存疑。

  情况二:当时“我们”到底在哪里吸毒?

  犯罪嫌疑人与被容吸对象因共同吸毒等行为被同时抓获处理的,不但要审查二者是否有串供可能,还要重视二者被处理的吸毒违法事实与容吸犯罪事实是否有关联,是否存在矛盾。特别是在吸毒违法事实处理时间与容吸犯罪事实发生时间接近的情况下,此类案件,要及时调取二者吸毒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文书进行审查,发现疑问的,可调取行政调查笔录等以排除矛盾。

  情况三:为何 “你”总是和“我”一样?

  阅卷发现疑问的案件,审查逮捕讯问的时候要特别关注。翻供的容吸案件,要注意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予以调查核实,查明其辩解是否合理。对于先供后证的案件,要注意审查供述的真实性,供述真实性存疑的案件,若证人证言与供述相一致的,或者随着供述改变而相应改变、二者又不能给出合理解释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往往也难以确定。

  犯罪嫌疑人和被容吸对象陈述犯罪事实比较笼统、模糊,双方在次数、时间、基本事实经过上大致能相印证,这样的证据条件是否可以定罪?

  公诉科、侦监科的干警参与本次案分享活动,并互相交流讨论。

}

判断是否存在连环容留他人吸毒行为,可以从容留者人数、容留者主观心态、容留场所属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判定。在容留者主观心态方面,不作为三要件是判断间接故意方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行为的主要标准。同时,由于连环容留吸毒行为中不同主体之间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一般情况下不构成共同犯罪。但是如果不同容留主体之间事先或事中存在共识或默契,则仍具有构成共同犯罪的可能性。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要构建以客观性证据为主体的证据体系,按照直接故意方审查为先,间接故意方审查为延伸,综合认定间接故意方的行为性质等问题。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容留吸毒两次构成犯罪了吗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