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跟外商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2018年10月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00149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 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从一参加方境内向任何其他参加方境内提供服务,这种服务提供方式是

2.目前我国的货物出口结构,按《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比重最高的是

D . 劳动密集型产品

3.国际分工的萌芽阶段是

C.19世纪中叶~二次大战

4.国际市场上初级产品交易的市场形式为

5.李嘉图比较优势理论的核心是

A.农业是一国财富 的基础,交换不能产生财富

3 .各国存在劳动生产率的绝对差异

C.贸易的基础是劳动生产率的相对差别

D.贸易利益实现的前提是贸易政策

6.中心一外围论的提出者是

7.下列属于进口附加税的是

8.根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列举的菲关税措施,下列属于技术性非关税措施的是

9.全面规定两国间经济贸易关系的贸易条约与协定是

10.下列欧盟机构中代表成员国利益的是

11.反倾销与反补贴体现的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

C.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12.《2010通则》中卖方承担责任最大的贸易术语是

13. 《1932 年华沙- -牛津规则》由国际法协会制定,专门解释

14.我国现行的法定度量衡制度是

15.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对包装费用的规定是

A.一般不包括在货价之内,应另计价

B . 一般包括在货价之内,但须在包装条款中另行订明

C .一般包括在货价之内,在包装条款中无须另行订明

D . 一般不包括在货价之内,也无须在包装条款中另行订明

16.按照《2010通则》的解释,FAS条件下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是

17.签发多式联运提单的承运人的责任是

A.只对第一程运输负责

B.必须对全程运输负责

D.只对最后一程运输负贵

18.我国某公司出口稻谷--批,因保险事故被海水浸泡多时而发芽,丧失其原有用途,这种损失属于

19.根据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承保责任范围最大的基本险别是

20.出口货物一批,CIF货价为I0万美元,如果合同没有其他规定,按照国际保险市场惯例,投保金额应该是

21.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入的票据是

22.凭不附有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是

23.对进口方而言,下列支付方式风险大小排列正确的是

24.“离岸品质、 离岸重餐”是指

A .装运港(地)装船前检验

B.产地(或工厂)仓库检验

C.目的港(地)卸货前检验

25.下 列关于仲裁的特点,说法错误的是:

26.外商来电:“ 接受你方发盘,价格降低5%”,该电函的性质是

27.唯一可以享有利用信用证支取款项权利的人是

29.政府机构、市政部门采购物资或设备时,经常采用

30.由设备供应方向设备进口方承诺购买-定数量或金额的由该设备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这种补偿贸易的做法称为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I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错选、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31.、下列关于出口信贷特点的说法,正确的有

A .信贷发放以货物出口为基础

C.出口信贷的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60%

D.出口信贷发放与出口信贷保险相结合

E.出口信贷是政府促进出口的手段

32.凭商标或牌号买卖,一.般只适用于

A.一些品质稳定的工业制成品

B.经过科学加工的初级产品

D.造型上有特殊要求的商晶

33.通常情况下,出口商在投保选择保险险别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有

A.货物的种类、 性质和特点

E.发生在港口和装卸过程中的损耗情况

34.下 列支付方式中,属于商业信用的有

35.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方式有

三、计算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5分,共10分。

36.2015 年,我国货物出口总值为2.27万亿美元,货物进口总值为1. 68万亿美元,请计算2015年我国的货物贸易差额并说明我国的货物贸易平衡状况.

37.我国某公司出口商品报价每公斤100 美元CFRC56纽约,请计算CFR净价和佣金各为多少?如对方要求将佣金减少到3%, 我方同意,但出口净收入不能减少.试问CFRC3应报何价?( 请写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38.简述关税同盟的动态效应.

39.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溢短装条款的含义及其意义.

40.简述不可抗力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

41.简述一项发盘应具备的条件.

五、论述题:本大题10 分。

42.试述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8分,共16分.

43.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我国重庆某出口公司对新西兰莱进口商出口1000公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出口方在规定的期限肉分别在重庆、武汉两地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但为同一目的地.当我方凭两套提单同时向银行议付时,遭到银行拒付.

试问:银行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

44.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天津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机械设备,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国外莱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出口方在有效期内顺利交单并收回货款.进口方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要求不相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

试问:进口方的要求合理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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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元森)5月16日上午,江苏高院发布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典型案例(2018年—2021年)。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主要类型,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外商投资企业、信用证、国际司法协助和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等各个领域,是扩大对外开放中常见的纠纷类型,案件所涉的法律问题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据了解,在全省法院审理的涉外港澳台商事案件中,新类型案件增多,如国际银团贷款、信用证、独立保函、股权回购、企业估值调整协议等新型案件不断增多,而且整体诉讼标的金额较高。

正确解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维护国际贸易合同稳定

西班牙EC公司与南通麦奈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下称“麦奈特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EC公司向麦奈特公司购买漂白纱布,出口至EC公司在阿尔及利亚的客户。货物到达阿尔及利亚后,EC公司申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发现涉案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主要是经纬线密度15支线/c㎡,略小于合同约定的17支线/c㎡。EC公司的终端客户向其提出了质量异议,并要求赔偿损失。EC公司起诉主张麦奈特公司构成根本违约,请求解除涉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麦奈特公司返还货款并赔偿预期利润损失。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分别位于中国和西班牙,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该案应适用该公约。根据该公约规定,麦奈特公司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构成违约,但是涉案货物的主要质量问题不属于重大质量缺陷,最终用户也没有提出产品无法使用要求退货,因此麦奈特公司不构成根本违约,涉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应当被解除。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涉案货物的可利用价值等因素,判决麦奈特公司赔偿EC公司损失。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南通中院认为,国际贸易市场风险较大,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多,合同履行争议较为常见,是国际货物买卖的特点之一。若给守约方过多解除合同的权利,容易导致社会资源浪费。为了鼓励国际货物贸易,维护交易稳定和安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根本违约”须违约行为导致严重损害后果,限制当事人因为货物细微瑕疵要求解除合同。该案中,法院综合考虑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判例法摘要汇编》以及其他国家相关裁判,认定货物虽然存在瑕疵,但只要买方经过合理努力就能使用货物或转售货物,不构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根本违约”。

准确查明和适用埃塞俄比亚法律,保护“走出去”企业权益

2016年3月,案外人蒋某等投资人在中国境内设立江苏新洲际国际贸易公司,并以新洲际公司名义在埃塞俄比亚投资设立中钢公司,委派王某到当地参与公司经营管理。鉴于埃塞俄比亚给予持有该国公司股权的外国人免于办理签证的便利,各方投资人与王某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王某、新洲际公司登记为中钢公司股东,但新洲际公司实际拥有全部股权。王某同意为新洲际公司代持股权,如果新洲际公司决定更换代持人,王某将无条件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投资合作协议》约定适用中国法律。2019年2月,新洲际公司通知王某将其代持的股权全部变更登记至新洲际公司名下,但王某收到通知后拒绝配合办理。新洲际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将其持有的中钢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新洲际公司,并办理相应变更登记。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某所持有的中钢公司股权系其为新洲际公司代持,新洲际公司有权要求王某无偿返还,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判决支持新洲际公司的诉讼请求。王某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只有准确查明和适用外国法,才能切实保障我国投资人在海外的合法权益。在涉外商事案件中,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律是一个难点问题,除了当事人提供以外,通过法律专家查明外国法也是一个重要途径。苏州国际商事法庭成立专家委员会,聘请国际法律专家担任专家委员,该案是专家委员协助查明外国法的首个案件。该案准确查明和适用埃塞俄比亚法律,裁判结果得到埃塞俄比亚行政部门的直接执行,是国际司法协助实践领域的一项突破,有力维护了“走出去”企业的合法权益。

统一外商投资法律适用,平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皋市金鼎置业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内地合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2013年,金鼎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金鼎公司股东会议纪要》,对金鼎公司实际股东及股权进行确认,即金鼎公司工商登记在叶某和大地公司名下股权的实际股东及股权比例为:叶某占股52.5%、吴某占股20%……叶某同意将登记在其名下的金鼎公司股权,依照会议确认的比例分别转让给吴某等实际股东。因叶某、金鼎公司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吴某提起诉讼,要求叶某将金鼎公司20%股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叶某与吴某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有效。金鼎公司系合资企业,虽然根据修订前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金鼎公司的股权变更需报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才生效,但修订后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备案管理。涉案合资企业不在负面清单内,因此案涉股权变更仅需向有关部门备案即可,并非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叶某、金鼎公司应当将叶某持有的股权变更到吴某名下。叶某和金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法院认为,该案参照适用《外商投资法》有关“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的规定,以及有关对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的规定,明确以下规则:虽然相关投资行为发生在《外商投资法》实施之前,但是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 “负面清单”管理范围的,法院应当依照“给予国民待遇”和“内外资一致”原则,不需要征得外商投资审批机关同意才生效。该案对于统一外商投资相关法律适用,平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优化投资环境,具有积极作用。

依据仲裁地法律认定仲裁条款效力 ,支持国际商事仲裁

德国奥斯兰有限公司(下称“奥斯兰公司”)与宜兴新威利成稀土有限公司与德国奥斯兰有限公司(下称“新威利成公司”)签订《战略供应商协议》,就采购相关稀土产品达成协议,并约定与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由三名仲裁员、仲裁地为慕尼黑进行最终裁决。奥斯兰公司向新威利成公司采购稀土产品,经双方当事人对账,奥斯兰公司尚欠货款。新威利成公司提起诉讼,奥斯兰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称,涉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属于《战略供应商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当受仲裁条款约束,请求驳回新威利成公司的起诉。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仲裁条款约定仲裁地为德国慕尼黑,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判断其效力应适用德国法律。根据奥斯兰公司提交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和德国律师的法律意见,查明《德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仲裁条款效力的法律规定。涉案仲裁条款满足德国法律规定的仲裁协议有效的条件。新威利成公司提起该案诉讼所依据的对账单、采购合同均系双方履行《战略供应商协议》所产生的,该案争议是与《战略供应商协议》有关的纠纷,应适用该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据此驳回新威利成公司的起诉。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仲裁条款等方法来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条款也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如果仲裁条款没有约定所适用的法律,则应当根据仲裁地法律来认定仲裁条款的效力。该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尊重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意思自治权利和支持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判理念。我国企业对外投资贸易日趋频繁,该案也提醒中国企业在签订国际贸易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高度重视仲裁条款等关于纠纷解决方式的合同内容,防止维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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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东路2号粤电广场南塔33-36楼) 
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发行人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受托管理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评级机构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
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 1号――募集说明书参考格式》及其它现行法律、法规的规
定,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编制。 
发行人将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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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方参与本期债券认购,发行人将在发行结果公告中就相关认购情况进行披露。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债券发行的注册或审核,不代表对债券的投
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
债券的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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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募集说明书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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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如有)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发行人承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募集说明书约定履行义务,接受投资者监督。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中“风险因素”等有
一、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本期债券评级为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 
发行人系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函[1992]20号文与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组、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粤股审[1992]54号文批准,由广东省电力工业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信托投资公司、广东省电力开发公司、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
广东发展银行作为发起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发行人成立时发行的股份总额为
三、备查文件查阅时间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
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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