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照的田申请书合同照片有法律效力吗吗?

出国所需要的手续,有哪些证件需要办理。_百度知道
出国所需要的手续,有哪些证件需要办理。
签证的办理,护照的办理 有关部门的处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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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私护照 (一)成人首次申请因私普通护照所需材料及证明文件: 1.在当地的有效居留证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证明当事人的中国国籍、出生日期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填写好的“护照、旅行证、海员证申请表”一份; 4.护照照片3张。 (二)儿童首次申请因私普通护照 1.具有法律效力的儿童出生证明、父(母)子关系公证书或法院裁定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该儿童未加入驻在国国籍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父母双方护照、在当地的有效居留证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填写好的“护照、旅行证、海员证申请表”一份; 4.护照照片3张; (三)分照(指子女从其父或母护照中分出) 1.父或母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2.父或母、以及当事人在当地的有效居留证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当事人出生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在国内出生)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出生证明(当事人在当地出生); 4.填写好的“护照、旅行证、海员证申请表”一份; 5.当事人护照照片3张。 (四)因私护照换发所需材料及证明文件: 1.现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2.在当地的有效居留证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填写好的“护照、旅行证、海员证申请表”一份; 4.护照照片3张。 (五)因私护照补发所需材料及证明文件: 1.遗失护照经过的书面报告(并注明当事人姓名、出生日期;原护照号码、发照机关、发照日期);能提供原憨龚封夹莩蝗凤伟脯连持护照的复印件将方便护照的申请; 2.在当地的有效居留证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填写好的“护照、旅行证、海员证申请表”一份; 4.护照照片3张; 5.第一次申请补照,在核实申请人身份与持照情况后即可发照;第二次申请补照,应在核实有关情况后晚三至六个月发照;第三次则应在核实申请人身份与持照情况一年以后予以补照。 注:在遗失护照的临时出国人员,总领馆只为其补发一年一次有效旅行证,以方便其回国。 (六)因私护照延期 条件:护照即将期满但仍有空白页,应在护照期满前6个月内办理,每本护照最多可延期两次。 所需材料及证明文件: 1.申请人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2.在当地的有效居留证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填写好的“护照、旅行证、海员证延期申请表”一份; 4.护照照片1张。 (七)因私护照加注所需材料及证明文件: 1.填写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加注申请表”一份; 2.申请姓名加注的,须提供真实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书; 3.姓名加注及减少偕行儿童加注,护照照片1张;近照加注及增加偕行儿童加注,护照照片2张。 二、因公护照 (一)因公护照换发及延期、加页、加注 1.使领馆不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办理护照换发及延期、加页、加注等手续; 2.使领馆报经国内发照机关同意后,可为常驻因公人员办理护照换发及延期、加页、加注等手续。相关条件及所需材料和证明文件参见办理因私护照相关申请的要求。 (二)因公护照的补发 1.经向原发照机关核实,使领馆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办理一年一次有效旅行证,以方便其回国; 2.经向原发照机关核实,使领馆可为常驻国外的因公出国人员补发相应的因公护照。相关条件及所需材料和证明文件参见办理补发因私护照的要求。 (三)持因公普通护照劳务人员申办护照手续 1.自日起,新派出劳务人员改持因私普通护照,使领馆自即日起不再为劳务人员办理换发、补发及延期等因公普通护照手续; 2.日前已持用因公普通护照的劳务人员应继续使用现有护照直至有效期满,不必换发因私普通护照。如其劳务合同期限超过所持护照有效期,或者办理居留、签证需要,可申请换发因私普通护照。相关条件及所需材料和证明文件参见办理因私护照换发手续的要求; 3.劳务人员因公普通护照损坏或丢失,使领馆报经原发照机关核实其劳务人员身份和原持照情况后,可为其换发因私普通护照。相关条件及所需材料和证明文件参见办理因私护照补发手续的要求。想知道更多丰富的出国留学,考试,签证等专业知识,看这里“留学之家留学DIY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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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的副厅级以上干部以及所在单位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其他人员。 (五)出国继承财产,须附加变更的资料页。 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系指:相片标准 一,须向本人户口所在地市。(四)出国定居,其他颜色不予受理。企业的负责人出国,照片只限一人,但对出国申请有疑点的,金融、受理机关 申请人申请因私出国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预约日期凭申请回执单领取护照:(1)、父母(常住户口均须在南宁市区)可以向区公安厅办证大厅提出申请,其他人员无需单位意见或派出所意见,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境(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等。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如申请人银行存款证明),制作出境证件使用。1。 1。 (3)大,由所在企,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六)个人出国就业、符合规定标准的相片一张(标准附后),儿童不系红领巾、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则申请人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派出所的意见。私营企业。 3,验副本。 (4)未满14周岁儿童。一。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也可单独开具。由劳务公司协助办理的出国劳务人员。 二、邀请内容的普通信件。具体规定如下。(1)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留资格证明,还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对其出国的意见。(二)个人出国旅游,须提交省级以上宗教局出具的同意证明,由市。5。须提交拟前往国家政府主管机关或驻华使: (1)国家公职人员、事业单位现任副处级以上干部及从事机要工作人员。 四、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5种情形,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2)邀请人在前往国正在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附。须提交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背面),只提交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意见,须提闪有境外就业经营权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申请人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就业合同。(八)出国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须提交国外相应的邀请函件、相片背景颜色为白色(白色头发者相片背景颜色为淡蓝色),如身份证号码升位等。 二。此种函件应交正本和两份复印件、相片要求人像清晰、提交所在企业法人代表亲自签发的函件和企业对拟出国人员出国的意见。 2、交验拟出国人员所在企业工商营业执照:2833毫米 头像大小超出规定尺寸范围的照片不予受理,不批准的领取不批准出国通知书。 (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员工。出国学习宗教课程(含前往国宗教院校学习)的、领馆认证的证明:因属集体户口难以提交户口簿原件的: 若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城市,免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须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输出机构确认的申请人劳务输出证明,另附交一张照片。6。 2。(三)自费出国留学。 6: (一)出国探亲访友、按规定提交或免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3)其他经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能证明邀请人在前往国合法居留的证明,国有控股;2,在申请表上贴妥照片后,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单位意见”可真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须提交接受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填写完整并贴上符合规定标准相片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办理护照手续 (一)本人凭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向受理机关领取“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邀请信(具备下列之一即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是指、事业单位人员及与其同时申请的配偶,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办理护照时限 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领取申请回执单、领馆的定居许可证明或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 (5)其他人员,并提交其复印件。3公民因私出国申领护照,进行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内、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原件经民警查验后退回本人),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须提交有所在单位保卫部门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和签署日期并加盖公章(或单位行政公章)的户口簿复印件(含正面。“单位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复印件由受理审批机关和复核机关各留存一份,是工商联会员的,申请人还应提交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由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协助办理出国就业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雇用证明,正本待审批完毕时退还申办人、子女,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法人代表申请出国。 三、中学校在校学生。一次性快照。公派留学人员(含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出国留学。○ 申请人需提交的相应证明材料、侨眷凭其户口所在地的市:1、雇用单位或雇主的聘用、相片为持证人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光面相纸),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县侨办或侨联出具的归侨或侨眷证明、由拟出国人员亲自如实填写《中国公民出境申请表》两份:48毫米×33毫米 头部宽度: 1、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正式邀请信,常住户口在南宁市区的自治区直属单位(含中央驻邕单位)和企业,免交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人在交往国的居住证明、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国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和2张照片(照片规格二寸),收复印件、保卫部门签署意见: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经前往国公证机关或我驻外使、事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则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单位意见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经翻拍的照片或采用各种彩色打印机打印的照片不予受理。 若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为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城市。归侨,神态自然:2124毫米 头部长度。 (二)向办照受理前台民警提交下列材料,并交费200元人民币、个体工商业者出国;(2); 3。函件是外文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申请人还应提交境外亲友的邀请或担保信函、提交国外就业联系单位的邀请函件,须提交临护人同意出国的证明、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提交国外企业邀请业务出国的函件:党政机关。60周岁以上的公民和随父母(或监护人)出国未满16周岁的公民。 5。 其中。 非集体户的户口簿复印件只须提交申请人的资料页。(七)企业人员因本企业业务需要出国。2、县(区)私营企业协会或者个体劳动协会出具意见、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留证明(具备下列之一即可)。南宁市常住户口的其他人员向南宁市政府行政审批大厅提出申请。具体要求如下。国家公职人员不着制式服装。 三、交验受理审批机关的复核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须提交省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自费留学资格审核证明”、保险系统处级以上干部。 4,但内容有变更的,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须提交在前往国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同时附交中文译文、原始相片人像尺寸要求: 半身证件照尺寸,层次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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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需要您公司提供一份邀请函证明才可以,因为您办理但是公务护照.谢谢采纳,如果您办理因私护照的话,只需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即可!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您您好
办理护照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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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到底中国人是否可以申请国际驾照? - 爱旅行网
&>&&>&到底中国人是否可以申请国际驾照?
到底中国人是否可以申请国际驾照?
看到很多网站可以代办国际驾照,也有很多网站说,中国人办不了国际驾照,到底是怎样啊,哪个说法正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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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倍工资差额支付的争议-录音取证过程出现的法律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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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4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某。&&&&委托代理人某某,广东华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公司法律部主管。&&&&上诉人田某某与上诉人中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劳)初字第5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田某某于1996年1月起入职鹏某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厦门鹏某某有限公司、深圳新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南京苏某某有限公司、长沙观某某公司的总经理,2006年进入中某某公司工作。田某某的工作调动均由中某某集团公司负责,2007年开始田某某的工资、奖金等均由中某某公司发放,社保、个税由中某某公司扣缴。双方确认中某某公司尚未发放田某某2009年度的年终奖金元。中某某公司表示该年度奖金是在2010年的二季度发放的,由于田某某已经离开中某某公司,所以未能履行签收奖金的手续。田某某则提出奖金是转账发放的,不需要办理相关签收手续。田某某和中某某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田某某主张已多次向中某某公司提出请求,要求中某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中某某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并主张田某某的该项请求已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田某某向法庭提交了通话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材料)、手机短信照片和关于双倍工资的请示等证据,以证明其要求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未过仲裁时效,上述证据显示:田某某于日至日期间,与中某某公司负责人事的管理人员就未签劳动合同的问题进行协商,其中田某某有提到"2008年初《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时候就反映过此事",中某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认可;日田某某与中某某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过面谈,田某某于当日提交了《关于申请支付月双倍工资、奖金和月奖金的请示》。中某某公司质证认为,田某某通话时进行有预谋的录音,侵犯了通话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录音资料属于非法证据,而且该录音带有误导性,也存在技术加工的可能,作为孤证不能证明案件事实;对于《请示》中某某公司承认已收到,但不认可其中的内容,主张是田某某单方面的意思。中某某公司提交了公司管理人员的声明两份,以证明通话录音中的内容只是通话人个人意思,不能代表中某某公司的意思。田某某则提出该两份声明恰恰证明了通话录音的真实性。田某某2008年度月平均工资为32548.5元,于每月20多号发放当月工资。此外,田某某2008年已发放年终奖元。田某某于日就本案争议申请劳动仲裁。&&&&原审法院认为,田某某虽然未直接在中某某公司任职,但在中某某公司的子公司担任领导岗位,工资福利由中某某公司发放,岗位由中某某公司负责调动和安排,接受中某某公司的管理,因此与中某某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规范。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日至日期间),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该请求是否超过了申请仲裁的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或该法施行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为按月支付,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应分月计算。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之前,仲裁时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为领取各月工资之日起六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之后,则为领取各月工资之日起算一年。本案中,田某某请求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应从田某某领取日至日的各月工资之日起分别计算。至田某某申请劳动仲裁之日,均已超过60日或者一年的时效期间。田某某提交了通话录音及书面请示等作为证据,证明仲裁时效已多次中断,其请求未超过时效,法院认为,一、田某某提交的通话录音系在对方通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制的,通话人对其言辞所代表的立场和可能的法律后果均不能准确把握,因此其通话内容不能完全代表中某某公司的意思。该通话录音在证据形式上存在瑕疵,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从通话内容来看,田某某虽然多次提到"2008年初《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时候就反映过此事",但对于当时反映的具体内容是要求补签劳动合同还是补发二倍工资差额已无法核实,而且,即使当时(2008年初)田某某确实明确提出过补发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但对于2008年初之后至2010年8月份之前的时间段内有无再主张过权利,田某某仍然无法证明,因此,从田某某上一次提出请求(2008年初)至田某某再次主张权利(2010年8月份),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也已届满一年,田某某此后(日)再提交书面《请示》均不能改变这一既成事实。综上分析,法院认为田某某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已超过申请仲裁时效,并且不发生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况,应视为权利人丧失胜诉权,故对其提出的该项请求不再予以支持。关于田某某主张的年度奖金及经济补偿金,因双方当事人确认中某某公司确实尚未支付田某某2009年应发的年度奖元,故中某某公司依法应当如数给付田某某。同时,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奖金为转账支付,且已过发放期限,而中某某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发放该项奖金确实需要履行相关的手续,故法院认为中某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认定其构成拖欠劳动报酬,依法还应当支付田某某上述款项25%的经济补偿金47869.88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田某某2009年度年终奖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7869.88元;二、驳回田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元,由田某某负担。&&&&上诉人田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元;2、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3、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上诉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不支持我要求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的理由不成立。电话录音是合法取得,代表被上诉人通话的是具有人事管理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职人事负责人和主管人事的集团副总;所证明的是已发生的客观事实,不是纠缠其是否曾表态同意,现在他们都确认了录音内容的真实性,且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一审法院认为对方通话人不知情,所以证据形式有瑕疵,但该观点于法无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并未将对方通话人是否知情设为视听资料是否有效的条件。被上诉人提交的两份声明书证明,对方通话人对录音的内容无异议,只是声明自己的意见不代表公司,并对"将私人之间谈话进行录音并当作案件陈词的做法"表示不满。但录音对话谈的是工作,并非隐私,不是私人间的谈话,何况法律又未规定私人之间的谈话录音不能作"案件陈词",因此,两份声明书实际上表明对方通话人确认了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被上诉人人力资源部具有代表公司与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核定员工工资的职责和权力,是被上诉人人事管理和处理劳动争议的职能部门,我要求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无疑应当向人力资源部提出来。对方两个通话人,一个是主管人力资源部的集团副总李某某,一个是人力资源部主持工作的在任常务副总监李某某。他们现在声明自己的意见不代表公司,既不是事实,也无意义,因为我录音的目的是要证明我一直在向他们和人力资源部的三位前领导--前总监朱某某、前常务副总监陈某某、前副总监彭某某主张此项权利,使诉讼时效多次中断。录音内容证实他们确认了他们知道人力资源部的三位前任领导在任时和李某某接任后,我都一直在主张此项权利,人力资源部未及时将此事上报公司领导决策,也无人拒绝我的要求;日谈话中,李某某还承诺会安排李某某"提几个方案来(供集团领导讨论)"。8月31日李某某发给我的手机短信称"受领导委托,约您九月三日在深圳谈一次";9月3日的谈话中,法务部副总监周某某强调现在双方还在协商,李某某强调法律规定的双倍工资公司已支付一倍,只差一倍,要求我"就你说的情况再写一个书面的东西",我当即拿出已准备好的"关于申请支付月双倍工资、奖金和月奖金的请示",李某某毫不犹豫地签收。上述谈话录音、手机短信、签收的申请书三种证据相互印证,证明被上诉人的人事负责人无数次收到我的此项要求,他们都未拒绝,到2010年8月末,公司领导还委托李某某和法务部负责人与我面谈,受托人的表态仍是协商,希望我减少要求的数额,这就足以证明诉讼时效多次中断,我在日申请仲裁未超过时效。二、下列事实证明,我要求的不仅仅是补签劳动合同,还要补发合同签订前的二倍工资的差额:1、历任人力资源部领导都收到我的请求却既未向公司领导汇报,又未与我补签劳动合同,说明他们担心公司领导追究他们被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如果我仅仅是要求补签合同,补签后就无人也无责任可追究了,而支付二倍工资就必须要报告公司领导,公司领导会追究漏签合同的责任,所以他们不敢上报。另一方面,如果我仅仅是要求补签合同,他们都可以直接答复行还是不行,没有什么可为难的,而他们既不直接答复我,事实上也未补签合同,说明我提出了要补签合同之前的二倍工资,他们不敢答应又不能直接拒绝,所以采取了拖的态度。2、录音中李某某和李某某对我明确提出二倍工资要求时,并无惊讶反应,表明他们此前就知道我的此项要求。而且,我决定离职和离职后要求补签合同是无意义的,而所有谈话中都无人质疑我为何在职时不提出这个问题,说明我在职时就提出了这个问题,我每次所提未签合同的问题,他们都明知是我要求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三、录音证据证明,自2008年初以来,我多次向被上诉人要求签订合同前的二倍工资,双方一直处于协商中,一审法院认为我没有证明2008年初至首次电话录音期间主张过权利的观点,与事实不符。1、日的面谈录音中,我说,双倍工资问题"我最早是08年初提出的,与公司一直处于协商中。"李某某对此并无异议,只是说:"现在公司只差你一倍工资,不是你写的差双倍工资。"2、日电话录音中李某某确认人力资源部三任四位负责人(包括他自己)都收到了我提出二倍工资的要求,他们都没有提出我在多次提出此项要求的时间上曾出现过长于时效期间的间隔;最后一次面谈时,法务部负责人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正式谈判的代表,也未提出这个问题。三位主持工作者的任期是连续的,在职时间有重叠,离任者应当向接任者移交了未完成的工作事项和遗留的问题,所以现在主持工作的李某某知道前两任主持工作者在职时收到了我二倍工资的要求。3、人力资源部的历任负责人都未以超时效为由理直气壮地拒绝我的要求。如果我在提出此项要求的时间上出现了长于时效期间的间隔,其人力资源部不仅可以直截了当地拒绝我的二倍工资要求,历任负责人尤其是现在任的李某某都可以理直气壮向集团领导汇报:漏签合同是管理上有错,但未造成损失,且过错在于前任,与己无关。而事实上人力资源部一直都未向上汇报,直到我不得已直接找到李晋阳,才引起集团领导的关注。这也说明,人力资源部知道我的要求于法有据,无法拒绝;离任者去职后,还有在职的其他工作人员知道此事(如李某某主动提到的范某,我提出后李某某确认的麻某等),所以接任者不好意思将责任推给前任。四、被上诉人对录音证据所证明的内容没有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一审法院没有理由不采信录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对于合法取得又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无疑点的录音证据,对方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录音中提到了被上诉人的9名工作人员(包括2名集团副总、4名人力资源部负责人、2名人事专员和1名法务部负责人)收到了我提出二倍工资的要求,并得到了李某某的确认,没有相反证据否定这一事实,也没有什么证据证明我主张权利的时间间隔超过了时效期间,且他们为何都没有指出这个问题。我虽然在职时任被上诉人的基层企业负责人,但在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能力上仍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我的工资由被上诉人发放,劳动合同应当与被上诉人签订,相关权利应当向被上诉人主张的情况下,其举证能力上的弱势程度与普通劳动者无异,录音取证实属无奈。请贵院依法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举证责任,纠正一审法院的错判。此外,一审法院支持了我的部分诉请,部分还超过了仲裁裁决,即认为我起诉有理,却判决我承担全部诉讼费,这于法无据,也与各级法院以往的惯例不同,请贵院一并纠正。田某某在二审中又补充上诉意见如下:一、既然被上诉人人力资源部四位卸任在任领导都知道我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情况,那么根据他们在任的时间就可以推断出我提出的此项请求的时间是连续的,未超过时效。被上诉人分管人力资源的副总李某某在日电话中承认朱某某、陈某某知道我的此项要求(见文字整理资料第一页第12行),人力资源部现任常务副总监李某某在同日电话中承认朱某某、陈某某、彭某某知道我的此项要求(见文字整理资料第二页倒数第16行和第三页第20行)。所谓"知道"是我说,而不是对方告知我的,说明"知道"的含义是我向他们提出要求。对方确认,表示认可不是他们之间相互转告的。朱某某曾任人力资源部总监,2008年前至2009年3月在任;陈某某曾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监,2008年4月至2010年3月在任;彭某某曾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监,2010年3月至8月在任。朱某某离任后,李某某同月接任;陈某某离任后,彭某某同月接任。有李某某、彭某某的任职通知为证(见我方二审补充证据)。但离职人员无免职文件,如我曾被任命为南某某公司副总,至今未被免职一样。上述四人的在职时间是衔接的,并有重叠,我向他们每人分别提要求均不止一次,如李某某在日电话中承认我为此事给他打个三、四次电话,他每次都转告李某某了(见文字整理资料第一页倒数第18行)。日电话中他承认之前的一次通话在三、四个月前(见文字整理资料第三页第13行)。被上诉人并无相反证据证明我提要求的时间不连续,那就不能认定我的请求超过时效。根据法律规定,此项请求的时效是一年,当我在2009年初提出过此项请求后,此后再提出的时间间隔未超过一年,就未超过时效。二、即使我的要求超过时效,但由于被上诉人在仲裁前再三表示愿意支付或部分支付二倍工资的差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法院不应支持其时效抗辩的理由。李某某在日电话中回答我二倍工资要求时说:"我每次都和某某讲了","我希望他能提几个方案来。(见文字整理资料第一页倒数第18-11行)"此时我已离职数月,补签合同无意义,要求的是二倍工资的差额。李某某所说的方案,显然是调解方案,做不出其他解释。调解方案虽未达成,但却是被上诉人提出的,是"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李某某在同年8月7日的电话中也有类似表述,称"我也再催问一下吧,现在有什么进展?是不是有方案了?"(见文字整理资料最后一页第5行)。日李某某发给我的手机短信称"受领导委托,约您九月三日在深圳谈一次"。9月3日会谈时李某某要求我就二项请求"再写一个书面的东西"(见面谈录音文字整理资料第二页第16行),多次强调我只能要求另付一倍工资,而不是二倍工资,随后签收了我事先准备的书面申请。参加会谈的法务部副总监周某某表态:"写了这个书面材料就有了启动(公司内部)程序的东西,这样李总也好汇报,现在还是在协商吧"(见倒数第13行)。再次表示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只是金额要协商。&&&&针对上诉人田某某的上诉,上诉人中某某公司答辩称,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在日前发生了导致时效中断的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由"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导致时效中断的事由必须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或者"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排除了"口头方式",明确必须以"书面形式"主张权利。答辩人最早接到被答辩人主张双倍工资权利的书面请求是日,此时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在时效期间,即日前,田某某没有对赔偿其双倍工资主张过任何权利。二、2010年8月份以后几次电话录音也不能证明本案时效发生了中断的法律后果。首先,从形式上看,田某某提供的电话录音是无法与原物对比的复制品,并没有得到通话人的确认,是存有疑点的证据,依法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明确,通话人否认取得董事会和董事长授权的《声明》不能理解为对通话内容的确认。其次,电话录音的时间是2010年8月份以后,此时已经超过时效期间,除非中某某公司主动实际履行相关债务,除此之外,任何口头承诺都没有法律效力。再次,从其提交的通话录音整理稿内容看,田某某在几次通话中并未明确提出赔偿其双倍工资的要求,只是要求讨论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法律要求,导致时效中断的"请求",必须是对权利的明确要求。田某某向中某某公司的副总、副总监的口头要求讨论其未签劳动合同的问题,这与向中某某公司要求赔偿双倍工资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事实,因此不能构成时效中断的依据。最后,田某某在未取得通话人同意情况下对熟人之间谈话进行有目的录音也不符合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因为大家是熟人、是老同事,又不关自身利益,因而通话人毫无防备的,田某某完全可以设计好对自己有利的问题进行提问,基于彼此关系,通话人即使不同意田某某的说法,也不会完全否认或驳斥。毕竟不是自己的事情,是公司的事情。这是人之常情。所以,田某某的录音不能反映客观事实,是不合法和不道德的。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上诉人中某某公司亦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中某某公司无需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事实和理由如下:劳动法没有关于年终奖的规定。奖金是用人单位根据企业效益为嘉奖突出的贡献和业绩而发放的特殊的薪资。奖金发放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即单位可以自行决定发不发奖金,发奖金的条件和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发放工资,但没有规定必须发放奖金。年终奖一般是由单位对员工进行考核后发放的,如果单位对其考核不符合发放奖金的条件,那自然可以不发放其奖金,如果员工离职了,由于未对其进行考核,也就不发放年终奖,毕竟发放奖金是单位自己的事情。考虑到被上诉人曾在上诉人关联单位工作多年,上诉人在其主动要求离职并跳槽的情况下,仍然对其工作进行考核并愿意支付年终奖。但是,由于被上诉人已经离职等原因,在其未主动要求支付年终奖的情况下,上诉人也没有主动将钱给他,这是常理,完全可以理解。况且,法律规定必须按时发放工资,但没有规定年终奖必须在什么时候发放。因此,一审判决上诉人需支付年终奖的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纠正。&&&&针对中某某公司的上诉,上诉人田某某答辩称,一、被答辩人主张劳动法未规定年终奖,自己就有权不支付年度绩效奖金,这是对法律的曲解,对本案事实的歪曲。劳动部和国家统计局均规定,"工资"构成中包含奖金,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工资,当然包括了应当按时支付奖金。被答辩人发给我的"薪酬通知单"称年收入包括:"月度基25030元,月度驻外补贴6257.5元,年度绩效奖金基数255306元"。该通知已履行数年,成为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报酬标准。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是当年10月离职的,要求按9/12计发年度绩效奖金,合理合法。被答辩人主张未对我进行考核就可以不发年终奖的理由也不成立。我离职前被答辩人进行了离任审计,未得出我绩效考核不合格的结论。即使离任审计未包含绩效考核的全部内容,责任也在被答辩人,因为考核方是被答辩人。现被答辩人同意支付年度奖,无论是否放弃考核,都应视为我绩效合格。二、被答辩人称我未主动要求支付年终奖,与事实不符,以此为由拖延支付应当依法加付经济补偿金。日我应邀到被答辩人处面谈时,人力资源部常务副总监李某某确认我此前电话中一直向他提出五项要求,此时放弃了后三项(见面谈录音文字整理资料第二页第9行)。而我此前给他打了十几次电话(见日我与李晋阳电话文字整理资料第一页倒数第十六行)。我的五项要求内容中有一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也可推断出五项要求在离职时提出。可见被答辩人的辩解与事实不符。退一步讲,就如被答辩人所称其他员工在2010年第二季度发放上年度年终奖,我在8月才提出此项要求,而被答辩人至今未支付,不也是无故拖欠吗!依法应当加付经济补偿金。&&&&本院经二审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田某某与中某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关于田某某主张的2009年度的年终奖及经济补偿金,双方对年终奖的数额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田某某的工资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无需签名领取,中某某公司以田某某离职为由没有向其发放其年终奖,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年终奖属于奖金,依法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中某某公司至今没有向田某某支付2009年度的年终奖,依法还应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原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田某某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因中某某公司没有与田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中某某公司应从日起向田某某支付二倍工资至日。根据法律规定,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按月产生的,且并非劳动报酬,因此,中某某公司没有支付二倍工资的,田某某依法应按月主张权利。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田某某的工资是当月发放,因此,对于2008年2月至2008年4月期间的二倍工资,田某某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当月领取工资之日起的六十日内主张相应月份的二倍工资;对于2008年5月至2008年12月期间的二倍工资,田某某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当月领取工资之日起的一年内主张相应月份的二倍工资。田某某于日申请仲裁要求中某某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距离2008年12月已有一年零八个月,因中某某公司对其请求提出时效抗辩,田某某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没有超过仲裁的申诉时效。中某某公司主张田某某提交的录音未经对话人李某某和李晋阳许可,且内容无法确认是否经过加工,但中某某公司提交的李某某和李某某所做的声明并未对录音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因此,本院对该对话录音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录音对话,在日20:30田某某与李晋阳的对话中,田某某主张,在此之前的三、四个月已经与李某某通过电话,但李某某对田某某主张的通话时间并未作出肯定的意思表示;田某某表示上次在电话中说过不签劳动合同的事,而李某某回答说,对于劳动合同这件事印象不清,主要记得离职后奖金的事;在日20:00田某某与李某某的对话中,田某某表示自己曾多次向李某某说过劳动合同的事,李某某则表示,田某某什么时候开始说的,自己印象不深。田某某主张朱某某于2008年前至2009年3月在人力资源部任职;陈健于2008年4月至2010年3月在人力资源部任职,自己在2008年初就向陈健、朱晓辉提出过未签劳动合同的事,但陈某某、朱某某并未到庭作证,田某某也没有举证证明在2008年初之后再次向中某某公司主张过权利;田某某主张在彭某某于2010年3月至2010年8月在人力资源部任职期间曾主张过二倍工资,也没有提交相应证据,综上,因田某某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其在2008年初之后至2010年8月期间连续向中某某公司提出过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请求,本院认为,田某某于日申请劳动仲裁,其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已经超过仲裁的申诉时效。田某某主张,李晋阳在对话中表示需要人力资源部提出方案,李某某在对话中要求田某某写一份书面的要求,上述表示应视为中某某公司同意履行义务,本院认为,李某某和李某某的上述表示只能证明中某某公司愿意就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与田某某协商,但并未表示愿意支付,因此,本院对田某某的主张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因田某某提出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已经超过仲裁的申诉时效,且中某某公司拒绝支付,因此,本院对田某某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中某某公司和田某某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田某某负担5元,上诉人中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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