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兄弟分家单写了几次,哪一次才算有分家协议的法律效力力的

农村兄弟分家后宅基地如何分,需要做什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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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兄弟姐妹分家后宅基地如何分,需要做什么登记?
和我老公结婚3年了,结婚时房子是他父母在农村建造的不过建造时间有20年了,现在我们分家了,这房子的产权归我们夫妇还有我3岁的儿子,后面的房子归我公婆,我 ...
农村兄弟姐妹分家后宅基地如何分,需要做什么登记?
和我老公结婚3年了,结婚时房子是他父母在农村建造的不过建造时间有20年了,现在我们分家了,这房子的产权归我们夫妇还有我3岁的儿子,后面的房子归我公婆,我想知道分家是不是就代表了我门分得的这房子的宅基地的使用权也是我们夫妇和我的孩子了。,
第2点;分家只是口头协议,但是村里的人都知道分家了的情况,也就是前面的房子归我们夫妻孩子3人,没有协议书受法律保护吗,是不是当地的习俗可以做法律依据。
第3点,我们房子马上就要拆迁,但目前是按户口本上人头分的。我们的户口本的户主是公公的名字,,是不是分房后房产证就是公公一个人,如果房产证是公公,那我是不是代表没有房产呢& && && && && && &&&
对于上面的问题回答:
你结婚的房子属于你公婆的,如你公婆同意将部分房产给予你们,最好让你公婆写一个赠予协议,去公证处公证,将来发生纠纷口头协议很难得到保障.如房子遇拆迁,你最好与你公婆签订一份协议,对拆迁安置补偿款进行处置或分配.
浙江省温岭市某镇陈某原有祖传房屋二间。陈某持经市司法局公证处公证的房屋析产公证书,来国土所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将原有两间房屋中的一间析产给女儿。公证书中表明该户继承人只有一女,但经调查与核实,该户系三子二女,其他四个子女都在外地工作,实际情况与公证不相符。当时该户提出:“公证是合法的,要求公证生效。”对这件事我们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公证是合法的,应当按法律程序给予办理变更登记。另一种认为公证不实,应拒绝受理,不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那么,市司法局公证处办理的此份公证书是否合法?浙江省温岭市泽国国土所:郑文方答:本案的实质应该是陈某家的两间房屋析产是否合法有效。析产权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陈某的女儿在有兄弟姐妹五人的情况下,独得一间房是否合法有效?析产房屋能否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变更登记?家庭析产是否合法,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之规定,可知,只要陈某的女儿所得的这一间房是房屋所有权人父母处分自己所有的房屋的结果,那就是合法有效的。该结果与《继承法》中的遗嘱继承、遗赠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并不涉及其他兄弟姐妹的利益问题,而只有当出现法定继承的情况时,才涉及其他四个兄弟姐妹的利益问题。因此,本案中陈某女儿所得一间房的析产公证应该是合法有效的。但合法有效的房屋析产及公证结果并不导致就一定应该办理土地分割变更登记,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确权原则是“地随房走”,但日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和为实施旧城改建,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这就是说,自日起,国家赋予了城镇国有划拨土地宅基地使用权一定程度的财产权性质,所以,根据这一变化,在房屋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当事人申办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变更登记时,土地登记部门审查的内容,应因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而有所不同。如果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为国有土地,在房屋因家庭析产、继承等原因分割后,土地登记部门应当在其父母对宅基地分割或房屋的各法定继承人协商分割宅基地使用面积的基础上,根据合理原则、方便生活、防止纠纷原则和城市规划建设、旧城改建拆迁安置规定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土地分割变更登记。而对于申请宅基地原使用权主体名称的变更登记,只要其父母同意或各房屋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可以改新的土地使用权代表为主体,按宅基地共同共有(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宅基地没作分割时)、或按份共有(房屋所有权人对宅基地作了分割的)的原则,对宅基地原使用权主体作变更登记,并在备注栏中作相应记载。如果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为农村集体土地,根据一个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受村庄规划约束,划拨用地使用权虽然“地随房走”,但不作分割变更登记之原则(房屋所有权人可共同协商对宅基地使用范围作划分留存或备案协议),不论房屋析产、继承或转让,各房屋所有权人对该宅基地都有平等的使用权,在当事人申请变更原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并出具各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协商确定的宅基地使用权主体新代表人的书面协议后,土地登记部门应该办理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名称变更登记。
宅基地证和分家合同哪个有效?  宅基地证是我父亲的名字,但后来我父亲和我叔叔分家时写了个分单一半房屋给他,现在我叔超不孝顺。我爸想把房子要回来能吗?宅基地正一直没有过户还是我爸的。 分家合同已经有20多年了 。如果我父亲想通过法院要回房子,能赢吗?
  最佳答案
  宅基地证只是证明所有权,而分家合同证明正是基于您父亲所有权的有权处分两者并不违背,即您父亲拥有房屋并将其一半赠与您的叔叔。现在基于您的叔叔“不孝顺”可以收回房产赠予的,条件是您父亲的赠与是负有条件的赠与。
  加引号的原因是您叔叔对您的父亲在血缘上没有赡养义务,所以没有孝顺的义务,但是如果是由于赠与而产生的抚养义务,则可以认为是有条件赠与,即抚养是赠与的条件。所以可以收回赠与。
  如果没有赠与条件单单是因为“不孝顺”想收回赠与就需要遵照下面的法条,即“不孝顺”需要达到一定的限度。
  下面是相关法律渊源:
  被抚养人的范围
  第一,这里的扶养关系是广义的概念,包括了我国婚姻法中的赡养、抚养、扶养三种法律关系,不能理解为仅指狭义上的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
  第二,被扶养人包括以下两类:
  1、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依据我国《婚姻法》第21条、28条及29条的规定,此类被扶养人应该包括:未成年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与未成年外孙子女;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2、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何谓近亲属,《解释》虽未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都作了解释。“近亲属”应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因此,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包括: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配偶;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兄、姐。
  第三,赔偿权利主体限于与受害人有法定扶养关系的人,不包括有事实上扶养关系的人。在赔偿诉讼中,如何界定被扶养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关于审理触电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采取了“实际抚养人”的模式。将被扶养人界定为“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这种模式的缺陷是将导致那些在受害人死亡或者残疾前享有法定被扶养权利的人,因受害人没有实际履行该义务而被排除在被扶养人的范围之外,显然不合理。
  《解释》采取了“法定抚养人”的模式,重新将被扶养人界定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这样,无论受害人在死亡或者残疾前是否实际履行了扶养义务,都不影响那些依法享有被扶养权利的人获得抚养费的权利。这种模式明显符合公平原则,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的权益。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情形及撤销权行使期间的规定。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具备规定的情形时,撤销权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的不同点在于:第一,撤销赠与须依规定的事由;第二,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形式订立以至经过公证证明,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本是使受赠人取得利益的行为,如果受赠人对赠与人有加害行为或者其他忘恩负义行为的,法律应赋予赠与人有撤销赠与的权利。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情形,均为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或者违反赠与合同约定的行为。赠与人依法撤销赠与的权利,是法律对赠与人加以保护的重要内容。
  (一)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情形
  依该条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三项法定情形有如下含义: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其要点,一是受赠人实施的是严重侵害行为,而不是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二是受赠人侵害的是赠与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兄弟姐妹。如果侵害的是其他亲友则不在此列。
  至于受赠人的侵害行为是否必须出于故意,是否须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一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则有所不同。如德国规定,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其亲近属有重大侵害行为或重大忘恩负义的行为时,赠与人得撤销其赠与。而我国台湾地区则规定,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其最近亲属,有故意侵害之行为,依有处罚之明文者;以及对于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者,赠与人得撤销其赠与。由此可见,对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德国的撤销条件较为宽松,并未特别指出是故意行为,也没有强调达到犯罪的程度,赠与人即可撤销赠与。而我国台湾地区的条件则较为严格,既明确为故意行为,又需构成犯罪。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受赠人只要严重侵害了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赠与人即可撤销赠与,而不限于故意和犯罪行为。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其要点在于:一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二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能力,而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如果受赠人没有扶养能力或者丧失了扶养能力的,不产生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其要点在于:一是赠与合同约定了受赠人负有一定的义务。二是赠与人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于受赠人。三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应当依约定履行其所负义务。在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了赠与的财产后,受赠人如不依约履行其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为了尽早确定赠与关系的去留,撤销权人应当依法及时行使撤销权。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这一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即法律对某种权利所预定的行使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撤销权人如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即归于消灭。
古人云:“兄弟阋于墙,外御其辱”。兄弟之间本应团结同心,可临汾市尧都区的这一对亲兄弟却因宅基地纠纷大打出手,导致他人重伤。日前,尧都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尧都区居民史家良、史家诚是亲哥俩,原本兄弟感情很好,后因分家对宅基地的划分有分歧,两人闹起了矛盾。日,史家良带领工人王某、刘某等几人,到自家宅基地上欲施工建房。史家诚得到消息,遂叫上儿子史云峰、史云升上前阻挡。双方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打斗中,史云峰一时冲动用砖块将王某头部砸伤。
  经法医鉴定,王某头部双侧硬膜外血肿,并伴有精神系统症状和体征,被认定为重伤。
  事后,史云峰及家属与王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由史云峰一次性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史云峰故意伤害他人,致王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史云峰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史云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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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这人在村里的名声很差!奶奶健在。爷爷其他的地产也全都分了!20年前爷爷通过几个老人《公证人》将自己的所有地产平均分给了爸爸和叔叔!这次也有管事的人《公正人》也有分家的文书?!爷爷死无对证了?由于手机我先简单说下情况!还有第二次分家爸爸是迫于爷爷奶奶的压力还有一些长辈的压力才答应的!因为爷爷其中的一块地产在公路旁边价值比较高!今年爷爷去世!这情况怎么解决!叔叔当时不在家《当兵》,叔叔服役回来后将分家的文书撕了!!,这次爸爸需要给他3000元!他结婚爷爷借了很多钱所以这些钱爷爷给他还债了,然后结婚,叔叔当年就在那里建房,他不同意平均分配!就会耍赖皮,他。2004年又一次分家爸爸妈妈迫于爷爷奶奶的压力也是不想让爷爷奶奶生气所以同意了将公路旁边的四分之三左右给了叔叔!那么这两次分家哪次才具有法律意义呢!用坏话说就是无赖!爷爷肯定将这事告诉叔叔了。叔叔离过一次婚!!毕竟长辈的话不听影响很不好,他耍赖皮说3000元没给他!这钱当年分完家爸爸就将这钱给了爷爷!今年爷爷去世他耍赖说爸爸没给这些钱!爷爷刚刚去世
我的哥哥没有结婚,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情况下首先,两兄弟。个人认为,在城市还是农村,无论家庭。理想的情况下,你要确认这些房屋的房地产证是他的名字和建盖,午夜的房子给你,你的父母这两种房屋的方式你的兄弟或你通过遗嘱继承,是谁出的钱,以及如何维护你的父母,然后这是属于你的父母的共同财产,并不是所有的平分线,如果所有的钱是你的父母和你的父母是一处名处。你的哥哥没有结婚,然后。有没有法律,而不是您与您的财产,你说的分离应该是每一股的房子,法律不承认,只写了赠与协议,以书面形式给你的礼物,是一般的想法,和房子过户给你,那么,因为这将涉及到维护。如果你的父母还活着后
大侠!你似乎没看明白吧!再帮我看看!谢谢!马路旁边地产证是爷爷的名字!只不过叔叔已经占用了一多半盖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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