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可以以证据不足拒绝到庭吗

 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指南

一、起诉应符合哪些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正本外,还应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诉状副本;
2、诉状附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相关的证据原件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证据复制件;
3、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原告或被告是法人的,还需递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检证明材料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4、放弃、变更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
   9、在法院规定的范围内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五、当事人承担哪些诉讼义务?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4、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和调解书;
   5、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1、原告起诉时应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据有以下八种:
证据必须注明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需经法院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书证,必须有中文译本;提交视听资料必须真实。
2、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扔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及其所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4、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5、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6、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的内容,必须针对起诉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及证据展开,抓住关键进行答辩和反驳,并提交有关的证据。
八、法院如何审理一审民事、民商事、知产案件?
   1、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诉讼权利义务;
   2、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在确定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3、在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被告人答辩举证后,合议庭认为可以开庭审理的,应确定开庭审理时间;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5、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6、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将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 
   7、开庭审理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横,应当及时判决。
   1、法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应使用传票传唤其到庭。
   2、原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3、被告和必须共同诉讼的原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十、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回避?
   1、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 3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 4 )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十一、回避制度还有哪些规定?
   1、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加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2、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3、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4、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该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以上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本院从事审判工作以外的一切人员。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的,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1、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3、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4、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最就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组织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十五、一审民事、民商事、知产案件的审理期限如何规定?
    法院使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一、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1、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5、在诉讼中原告可申请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
     6、原告有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变更或撤消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但无权提起反诉;
     9、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证据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
 1、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的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实施妨碍诉讼的行为。
    2、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三、案件级别管辖有哪些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权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案件管辖还有哪些规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受案范围有哪些?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务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封查、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办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六、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有哪些规定?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规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七、提起诉讼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作为原告;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八、法院如何受理当事人的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之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前三款规定的期限,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九、起诉期限有何规定?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书,超过两个月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1、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
2、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十一、何种情况下法院可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十二、法院如何开庭审理案件?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2、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3、经过审理,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裁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判决撤消或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2)起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5、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十三、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多少日?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十四、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如何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消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按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十五、行政案件审理期限如何规定?
  一审判决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二审判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一、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二、当事人应承担哪些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5、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书。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面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面和通信。
五、被害人等从何时起可委托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六、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哪些一审刑事案件?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七、法院何时决定开庭审判?
本院对提起诉讼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的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及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文书复印件等的,应当决定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八、法院在开庭审判以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4、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九、哪些一审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案件;
   2、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3、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十、法院如何送达换票及其他诉讼文件?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受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已经送达。
十一、一审刑事案件如何宣判?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十二、一审刑事案件审限如何规定?
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半月。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于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一、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3、举证、质证的权利;
   4、最后陈述权;
   5、请求抗诉权;
二、当事人承担哪些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如实陈述;
   4、如实举证;
   5、按时出庭和参加诉讼活动;
   6、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
三、上诉期限为多少日?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

  1、上诉法院的名称;
   2、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法院名称,裁判文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
   3、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4、提出上诉的时间;
   5、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上诉可以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本院提出,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六、哪些人可以提出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状或者口头形式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在法定期内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判决或者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
七、上诉后能否要求撤回?
在上诉期限内,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准许。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法院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裁定准予撤回上诉。
八、如何审理二审刑事案件?
 1、第二审法院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2、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3、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将传票和通知书分别送达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
 4、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5、开庭审理的案件在合议庭主持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通常须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宣判等阶段。
 6、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消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7、第二审法院发现第一审法院的审理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消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九、二审法院是否会加重被告人刑罚?
第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十、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如何规定?
 第二审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内审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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