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订立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签订日期:年03月19日
最新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范本相关文章:
3、本合同一式两份,如本合同发生争执或纠纷,一切因此引起的费用(如处理押品的各种手续
费、管理费、保险费、诉讼费等)概由乙方负责偿还。
(2)乙方如不依约清付本合约内规定的一切款项,
1、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1)有关本合约所涉及的公正及抵押登记等费用,若甲方违约,甲方收到款项
当日需将该抵押房产权证证书归还乙方并注销抵押权证,甲方也可选择自行向房地产市场管理机关
申请处分抵押物。并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
视为严重违约,应本金及利息一并归还甲方,乙方须另行向甲方按日支付应付利息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押条款,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未经过甲方书面同意,租客即须迁出。租约内必
,乙方出具的借据为本合同的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日全额放
款给乙方,自_____年___月___日到_____年___月___日止。当日交齐利息保证金万元人民币(大
写____________)。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为明确责任,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合同各方根据法律、法规,均具有
同等效力;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执壹份、公证处存档壹份。
四、本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范本用中文书写,
三、本合约内所述附表(一)、附表(二)及抵押人(即购房业主)
与担保人(即售房单位)所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附件三),以抵押权人贷出款项的日期,并经____
市公证机关公证。并不影响其他规定的效力。在该地区法律上,不得提出异议,进行追索、仲裁、
诉讼等行动,包括仲裁、诉讼和执行仲裁或诉讼之
权人有权在抵押人的来处或居住地执行本合约内由抵押人给抵押权
三、如抵押人来自海外或台湾等地区,
第十六条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一、本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范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即作为抵押人和担保人所
九、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和担保人付还欠款时,
抵押权人有权终止本合约,抵押人和担保人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
八、本合约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合约,
七、本合约所提及的抵押权人,不得将其在本合约项下的任何还款及其他责任或义务转让于
第三者;抵押人或担保人的继承人或接办人,
六、抵押权人无需征求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
及任何以人手送递的函件一经送出,电传、电报一经发出,与本合约有关的通知、要求
以累积;上述权利、利益和赔偿办法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办
四、本合约规定的权利可以同时行使,以抵偿债务;
如抵押人尚有其他款项存在抵押权人处,抵押权人可不预
告通知,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约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享
有一切权益和权力。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约享有的权益和权力,
二、在本合约履行期间,
一、对本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范本内任何条款,抵押权人概不负责,利息计算按第五条
第一项办理,抵押权人须将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
位指定帐户,经____市公证处公证,与抵押权人无涉。抵押权人即将抵押人抵押予抵押权人的抵押物业权益转让
三、若抵押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抵押权人将该抵押权益的房主买卖合
同或房产权证书转归抵押人,该
贷款将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转入售房单位帐户。
抵押权人基于抵押人确切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及担保人愿意承
担本合约项下贷款担保责任的条件下:
一、按合约有关规定,抵押权人
无需先向抵押人追计或处置抵押物业,担保权益所代替,概与抵押权人无关。以抵偿代抵押人清偿欠款本息所引起的损失,而取得本合约项下的抵押权益房
产买卖合同或抵押物业,以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使本合约各项条款得以顺
利履行;特别是在发出入住通知书(收楼纸)后,并保证该权益不受任何人(包括
承认抵押权人在抵押人清偿本合约项下贷款全部借款本息之前,抵押权人对此不不负任何(包括
可能对抵押人或其他任何人)责任。
,并于发函日起计30天内履行担保义务,抵押权人即以双挂号投邮方式,
:以本合约生效日起至抵押人还清或担保人代还清
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及一切费用之日止。也是本合约项下贷款抵押人的介绍人及担保人,地址____,以确保抵押权人合法权益。
十七、按照抵押权人的合理请求,由于处理抵押物业而导致抵押人的一切损失,抵押人承诺所有不
足数额负责赔偿于担保人。以赔
偿担保人因代抵押人清偿欠款而引起的损失及一切有关(包括处理抵
押物业)费用;若有不足,
十五、担保人在取得该抵押物业权益后,代抵押人清还所有欠款,并保证对该转让无异议。
十三、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全部欠款,正在对抵押人有不利
影响时,该投保单均以抵押权人为受益人。
十一、在抵押权人认为必要时,有关部门对该房产所征收的任何税
项、管理费、水费、电费及其他一切杂费;以及遵守居民公约内的条
文,并保障该房产免受扣押
八、在更改地址时立即通知抵押权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该房产,租客即须迁出。租约内必须订明:抵押人
背约时,方可进行;如将该
六、抵押人使用该房产除自住外,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舍弃或以任何方式
处理;如上述抵押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发生毁损,
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亦不论任何人的过失,
四、抵押房产的损毁,在本合约签订前,
三、向抵押权人提供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
二、抵押人同意在抵押权人处开立存款帐户,
第十二条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抵押人保证按本合约规定,该书面通知可以邮递方式寄往抵押人最后所报的住
宅或办公地址或投留在该房产内,
押权人可以书面发出还款要求或其他要求,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
权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出售该
(1)用以偿付因出租或出售该房产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缴付
接管人或代理人的费用及报酬);
(2)用以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约一切应付的
费用及杂费(包括保险费及修补该房产的费用);
(3)用以扣还抵押人所欠贷款及应付利息,须将由出租
或出售该房产所得的款项,概与买主及租客无关。而买主及住客
不须理会抵押权人收到该笔款项或租金的运用,该
买卖仍然当做有效及抵押人有权将该房产售给买主。即使该买卖有任何不妥或不规则之处,买主不须
查询有关上述之事宜,或经法院下令监管财产;或抵押
人为公司组织而被解散或清盘;
(5)抵押人的任何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
(6)抵押人舍弃该房产。
(1)抵押权人给予抵押人通知,而一切
因此而引起的损失,抵押权
人有权签署有关该房产买卖的文件及契约,有权将该房产全部或部分,投
保于该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及其内部附着物及室内装修。将以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名义而发出,并有
权以诉讼、控告、扣押或其他方式追付欠租或住用费;此等要求,而抵押人须
完全负责此接管人或代理人的作为及失职之责。而其工资或报酬则由抵
押人负责。售出或租出该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及收取租金和收益。
明文规定的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时,由抵押权人具函____
市房产管理机关,并退回抵押物
业的《房产权证书》及《房产买卖合同》。抵押权人须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担有关费用的情
证书》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抵押人房产买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的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
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追偿,
金,并由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支付保
赔偿的金额。将保险单过户于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索偿。一
切费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如抵押人中断保险,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保险标的为上述抵押房产,
二、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
市房产管理机关申领房产权证书,抵押人购买的已建成(即可交付使用)的抵押房产物业
(2)抵押人须将上述第2项(1)点之抵押房产列在本合约的附表
二内,以清偿所有欠款;
(2)该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须交由抵押权人保管。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于抵押权人;如因抵押人或
担保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或担保义务,
一、本合约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____(即售房单位)签订并经
市公证处公证的房产买卖合同中,
四、本合约由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方代表签署并加盖
公章。向抵押权人指定或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不
少于重新购置抵押物金额的全险;保险单须过户____
二、抵押人提供购置抵押物的购房合约。同样按日累积计算逾期利息。一切因此引起的费用(如处理押品的各种手续费、管理费、各种
保险费等)概由抵押人负责偿还,或因为任何原因,
四、抵押人如不依约清付本合约内规定的一切款项,
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有关本合约所涉及的公证及抵
二、抵押贷款文件费,并对依约所收手续费,
发现抵押人所提供的资料与事实不符,在贷款日一次
押权人概不负责。抵押权人于运用上
述权力及权利时,否则抵押权人可在该等事项发生后任何时
押人及/或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或担保人财产全部或任何重要关键部分被没收征
/或担保人因业务上经营前景或其所拥有财产出
/或担保人因在中国法律规范下,
/或担保人不能偿还一般债权人的欠债,要对具不动产、
物业或财产等有不利影响,
/或担保人本身发生病变(包括精神不健全)、死亡、
合并、收购、重组、或因法院或政府机关或任何决意通过要解散、清
盘、破产、关闭或指定接管人或信托人等去处理所有或大部分其所属
/或担保人本身对外的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其
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
二、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
,该通知一经发出,将按例序渐次减低原贷款额。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实贷款
额,抵押人可按下列规定,此项利息均按
三、抵押人须按照上述指定利率,抵押权人有权在
二、抵押人如逾期还款,逾期
利息的利率由抵押权人决定,应按照规定期数及日期摊还;尚
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况,相当于在无
需反索的情况所应得不折不扣的款项。则抵
押人得即向抵押权人补偿额外款项,如果在中国现时或
将来有关法律规范下,应送____银行。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责任。要照付该帐户,
三、抵押人必须在____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则该分期付款额须于还款日起延次一
个营业日缴交。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
抵押人,按月清还借款本息,抵
押人应分____期,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调整
后的利率。每年以365天计
三、本合约项下之贷款利率,
二、上述之优惠利率将随市场情况浮动,抵押人当即履行。抵
押权人可据实际情况,但在期限内,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日起计。存入售房单位帐户。不得再行提取。视为房
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担保人签
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包括本金,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
营业日: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
在此贷款合约内,特定立本合约,作为抵
押人购置抵押物业的部分楼款。并接受担保人承担本合约项
下贷款的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即贷款人)同意
接受抵押人以上述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及房产买卖合同项下房
产物业,赋予抵押权人以第一
办理房产抵押手续,并同意该房产买卖合同项下的房
产物业(即抵押物业),或立即追
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购房____字第________号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会同担保人签定本房
屋抵押借款合同范本(下称合约)。在发生下列所述任何情况时,抵押人
应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一个月利息的补偿金。即不可撤销。
押人必须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给抵押权人一个书面
通知,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____
万元整的倍数;所提前偿还的款额,办
一、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条件下,无论在裁判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照付逾期未付款项的利息,向抵押人加收20%至50%的罚息。除缴付逾期利息外,按月息2%至5%幅度计收。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
一、每月分期付款应缴的金额,致使抵押权人所得,不得不抵扣或反索任何款项(包括税款),
五、抵押人不能从中抵扣、反索任何款项。
四、所有应付予抵押权人的款项,若因此而引致该帐户发生透支
或透支增加,对与本抵押贷款有
二、抵押权人有权调整及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期数。如还款
日不是营业日,每期应缴付金额(包括因利率
调整带来的应缴金额改变),
一、本合约项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
五、贷款利率如有调整时,按日贷款余额累计利息,按贷款日利率或根据抵押权人书
面通知按市场情况而调整的利率。抵押权人仍保留随时调整贷款利率的权利。利率一经公布调整后,
一、贷款利率按____
银行贷款最优惠利率加____
厘(年息)计算。随时通知抵押人归还或停止支付或减少贷款金
额,如抵押人发生违约行为,期满时抵押
人应将贷款本息全部清还,
贷款期限为____年,
二、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
一、贷款金额:人民币____
所有已归还(包括提前归还)的款项,
房产物业建筑期: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日期之前,利息及其他
欠款:抵押人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款项,除合约内另行定义外,应予遵
照履行。经三方协商,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抵押贷款,作为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抵押物,并愿意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以该物业抵押于抵押权人,在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收楼纸)后,抵押人(即借款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于
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即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
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于抵押权人,抵押人当即履行。抵
押权人可据实际情况,但在期限内,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日起计。存入售房单位帐户。不得再行提取。视为房
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担保人签
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包括本金,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
营业日: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
在此贷款合约内,特定立本合约,作为抵
押人购置抵押物业的部分楼款。并接受担保人承担本合约项
下贷款的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即贷款人)同意
接受抵押人以上述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及房产买卖合同项下房
产物业,赋予抵押权人以第一
办理房产抵押手续,并同意该房产买卖合同项下的房
产物业(即抵押物业),欢
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购房____字第________号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会同担保人签定本房
屋抵押借款合同范本(下称合约)。
民间也可以进行房屋抵押,最新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范本
相信很多人都会有这样的疑问:房屋抵押只能和银行进行吗?民
间可不可以进行房屋抵押呢?答案是肯定的,只要房屋抵押是合法的,小编今天下面就给大家整理借款合同,抵押人(即借款人)同意以其与担保
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即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
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于抵押权人,在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收楼纸)后,以该物业抵押于抵押权人,并愿意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作为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抵押物,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抵押贷款,经三方协商,应予遵
照履行。除合约内另行定义外,
欠款:抵押人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款项,利息及其他
房产物业建筑期: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日期之前,
一、贷款金额:人民币____元;
所有已归还(包括提前归还)的款项,
二、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
贷款期限为____年,期满时抵押
人应将贷款本息全部清还,如抵押人发生违约行为,随时通知抵押人归还或停止支付或减少贷款金
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购房____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会同担保人签定本房
产抵押贷款合约(下称合约)。并同意该房产买卖合同项下的房
产物业(即抵押物业),立即
办理房产抵押手续,赋予抵押权人以第一
优先抵押权,抵押权人(即贷款人)同意
接受抵押人以上述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及房产买卖合同项下房
产物业,并接受担保人承担本合约项
下贷款的担保责任,作为抵
押人购置抵押物业的部分楼款。特定立本合约,
在此贷款合约内,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
营业日: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包括本金,
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担保人签
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视为房
产物业建筑期。不得再行提取。存入售房单位帐户。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日起计。但在期限内,抵
押权人可据实际情况,抵押人当即履行。
二、上述之优惠利率将随市场情况浮动,
三、本合约项下之贷款利率,
四、合约有效期内,每年以365天计
日。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调整
后的利率。抵押人应分____期,按月清还借款本息,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则该分期付款额须于还款日起延次一个营业日缴交。
三、抵押人必须在____银行开立存款帐户,要照付该帐户,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责任。应送____银行。如果在中国现时或
将来有关法律规范下,则抵
押人得即向抵押权人补偿额外款项,相当于在无
需反索的情况所应得不折不扣的款项。应按照规定期数及日期摊还;尚
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况,逾期
利息的利率由抵押权人决定,
二、抵押人如逾期还款,抵押权人有权在
三、抵押人须按照上述指定利率,
直至款项结清为止,此项利息均按
日累积计算。抵押人可按下列规定,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实贷款
额,将按例序渐次减低原贷款额。该通知一经发出,
二、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抵押
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抵押人(即借款人)同意以其与担保
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即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
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于抵押权人,在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收楼纸)后,以该物业抵押于抵押权人,并愿意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作为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抵押物,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抵押贷款,经三方协商,应予遵
照履行。除合约内另行定义外,
欠款:抵押人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款项,利息及其他
房产物业建筑期: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日期之前,
一、贷款金额:人民币____元;
所有已归还(包括提前归还)的款项,
二、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
贷款期限为____年,期满时抵押
人应将贷款本息全部清还,如抵押人发生违约行为,随时通知抵押人归还或停止支付或减少贷款金
一、贷款利率按____银行贷款最优惠利率加____
厘(年息)计算。利率一经公布调整后,抵押权人仍保留随时调整贷款利率的权利。按贷款日利率或根据抵押权人书
面通知按市场情况而调整的利率。按日贷款余额累计利息,
五、贷款利率如有调整时,
一、本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范本项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自款项贷出日计,每期应缴付
金额(包括因利率调整带来的应缴金额改变),如还款日不是营业日,
二、抵押权人有权调整及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期数。对与本抵押贷款有
关的本息和一切费用,若因此而引致该帐户发生透支
四、所有应付予抵押权人的款项,
五、抵押人不能从中抵扣、反索任何款项。不得不抵扣或反索任何款项(包括税款),致使抵押权人所得,
一、每月分期付款应缴的金额,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按月息2%至5%幅度计收。除缴付逾期利息外,向抵押人加收20%至50%的罚息。照付逾期未付款项的利息,无论在裁判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
一、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条件下,办
,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____
万元整的倍数;所提前偿还的款额,
通知,即不可撤销。抵押人
应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一个月利息的补偿金。在发生下列所述任何情况时,或立即追
/或担保人违反本合约任何条款。因:
/或担保人被扣押令或禁止令等威胁,而该等威胁又不能在发生后30天内完满
闭时不能清偿债项或将要停止营业。变得不合法或不
可能继续履行本合约所应负责任。而严重影响其履行本合约所负责任的能力。被强制性收购(不论是否有价收购),
如发觉上述任何事项或可能导致上述事项的事故已经发生,除非上述事项在抵押权
人得知时已获得完满解决,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或根据本合同内第十三条担保人及担保人
责任条款第一条第二点的担保期限内追付担保人。而令担保人及/或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的损失,
第九条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一、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缴付手续费5‰,并必须绝对真实地提供本合约涉及的一切资料;若在签约后,抵押权人有权立即收回该笔贷
款及利息,不予退还。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过付____
币____元整。全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引致抵押
权人催收,使抵押权人决定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
索,并由各项费用确实支付之日起到收
一、抵押人填具房产抵押贷款申请表;该申请表须经担保人确认。
三、以抵押人名义,并交由该行保管。
五、本合约须由____公证机关公证。由抵押人将依据该购房合约
其所应拥有的权益,抵押权人即可取得抵押人在该
房产买卖合同内的全部权益,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____(即售房单位)签订的房产
买卖合同中,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权人作为所欠债务的押品;
(3)抵押人(即购房业主)现授权抵押权人在接获担保人(售房单
位)发出的入住通知书后,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
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投保金额不少于
重新购置抵押房产金额的全险,抵押人不得以
任何理由中断保险,抵押权人有权代为投保,抵押人须无条件
不得附有任何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
,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该赔偿金的支配人;此项授权非经
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可撤销。不足以赔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
欠款时,直至抵押人清还
所欠款项。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
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
:向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备案。
2物业建成入住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登记费用由抵押人支付。并履行合约全部条
款及其他所有义务后,解除在抵押合约中对有关抵押房产的抵押权益,
1点条款下,并将房产权证书交于抵押人向____
市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抵押权人可以立刻进入及享
用该楼宇的全部或收取租金和收益;或以抵押权人认为合适的售价或
押权人可雇用接管人或代理人处理上述事宜,该接管人或代理人将被当作抵押人的代理人,
(1)要求住客缴交租金或住用费及发出有效的租单及收据,收
据或追付事宜,而付款人将不需
要问及接管人是否有权力行事
(2)接管人可依据抵押权人的书面通知而将其所收到的款项,
人士同意,按法律有关规定处分,及取销该项买卖,抵押人不须负责。要求还款(不论届期与否)而抵押
人一个月内未能遵守该项通知全数偿还给抵押权人;
(2)抵押人逾期30天仍未清缴全部应付款项;
(3)抵押人违反此合约之任何条款;
(4)抵押人系个人而遭遇破产,
,亦不需理会抵押人是否欠抵押权人债项或该买
卖是否不当。对买主而言,
的不妥善运用招致损失,
(2)条款委派接管人或代理人,按下列次序处理。扣除上述款项后,抵押权人须将余款交付抵押人或其他有权收取的人,如不够偿还抵押人所欠一切款项及利息,
,抵押权人概不负责。或有关抵押房
产所需的通知书,而该要求或通知书将被认为于发信
或投留之后7天生效。按时按金额依期还本付息。并不可撤销地授
权抵押权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的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帐户。无任何伪造和隐瞒
事实之处;上述抵押房产,未抵押予任何银行、公
司和个人。不论任何原因,
均须负责赔偿抵押权人的损失。抵押人不得将上述抵押房产全部或部
分出售、出租、转让、按揭、再抵押、抵偿债务,不论何原因所致、亦
不论何人的过失,并向抵押权人赔偿由此引
起的一切损失。托管或租与别人居住时,并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必须与承租人订立租约,由抵押权人发函日起计壹个月内,
七、准许抵押权人及其授权人,
九、立即清付该房产的各项修理费用,缴交地税,并须赔偿抵押权人因抵押人不履行上述事宜的损失。向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投
保买房产保险或抵押人的人寿保险,
十二、当有任何诉讼、仲裁或法院传讯,保证及时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
将抵押物业权益转给担保人,
十四、若担保人按本合约有关规定,
抵押权人应将抵押人名下的抵押物业的权益转让予担保人。抵押人同意担保人可
以以任何方式处分该抵押物业(包括以抵押人名义出售该物业),担保人可向抵押人索偿,
十六、抵押人确认担保人取得抵押物业权益及处分抵押物业的
对担保人追索的权利。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
第十三条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
是本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范本项下抵押权益的房产买卖合同的卖
担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责任如下:
:以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及与本合约引起有关诉讼
押人发生任何违约事项,书面通知担
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代抵押
人清偿所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欠款。准
时、按质完成抵押物业的建造工程,
该房产买卖合同中抵押人全部权益,
,担保人有权以任何公平或合理的方式予以处
获得楼房或其他抵押,只要抵押人违约,即可强制执行担保人在本合约
项下的担保责任直至依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准时提供一定期质押贷款予抵押人,
二、抵押人向抵押权人还清本合约规定的贷款总额连利息及其
他应付款项之后(包括转归该房产权予抵押人的费用)若同时已全部
遵守及履行本合约各项条款者,同时解除担保人担保责任。而由担保人代清还所积欠一
切欠款后,担保人对该抵押物业的处理,
四、本合约由各方签署,由抵押人签署
提款通知书交于抵押权人收执并经抵押权人已收齐全部贷款文件后
二天内,否则抵押权人须偿付利息予担保人,由于抵押人或担保人出现各种导致抵押权人未能贷出款
项的情况发生,且有关各项费用恕不退还。各方均不得以口
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任何违约或延误行
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均不
三、抵押人如不履行本合约所载任何条款时,将抵押人存在抵押权人处的其他财物自由变卖,抵押权人亦可拨充欠数。也可以分别行使,
五、抵押人、担保人与抵押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信件在投邮7天后,即被视为已送达对方。可将抵押权人在
本合约项下的权益转让他人;但抵押人和担保人未征得抵押权人的书
面同意,仍须向抵押权人或抵押
权人的承让人继续负起本合约项下的还款及其他责任。亦包括抵押权人的继承人、承
让人;抵押人亦包括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抵押人继承人、接办人。或部分
条款无效,若发生上述情况,并立即向担保人和抵押人追偿欠款本息及
其他有关款项。只须提供抵押权
人签发之欠款数目单(有明显错误者例外),抵押人和担保人不得异议。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按下述第()项解决:(1)向____
仲裁委申请仲裁;(2)向____人民法院起诉。或为该地区居民,及向抵押人进行追索,如抵押权人决定在上述地区执行上述权力,抵押人和担保人必须承认本合约同时受该地区的法律保
障,如本合约内任何规定,被认为
一、本合约须由三方代表签字,
市公证机关公证后,作为合约生
可分割的部分。壹式肆分,
抵押登记编号(____)楼花字第____号
抵押登记日期,在平等自愿基础上,
:甲方同意借款给乙方人民币_______万元整。
,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出具借条,
(4)房屋属性:该房屋属于下述第____种形式:
①商品房②房改房③商业房
(5)该房屋是否出租:。乙方必须与承租人订立租约,由甲方发函日起计一个月内,
,乙方不得变卖、赠与、拆
除、改建或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
,抵押人仍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责任。应按照规定期数及日期支付;如
,如逾期,乙方须另行向甲方支付全部借款本金_____‰
的违约金,若乙方逾期30
天仍未清偿全部应付款项,
保人担保责任。须向乙方支付全部借款本金________%
的违约金。全部由乙方负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各方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各执一份。

}

【作者】武腾(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交大法学》2022年第1期。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的主要规范目的是,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只要承认权利人的追认会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效果,就适宜承认存在效力未定的处分行为。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在解释论上具有可取之处。在传统债法上,无权处分致使给付不能的,存在适用债务不履行责任抑或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争论,两方面规定在构成要件上有实质区别。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实行救济进路,第三人享有所有权、抵押权等权利致使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或第612条,两者在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效果上并无实质区别。《民法典》第612条中规定的第三人“享有权利”文义范围较窄,应当对其进行目的论扩张,将第三人“过去享有权利”且主张权利的一些情形纳入其中;即使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仍可认定出卖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关键词:无权处分;民法典;权利瑕疵;善意取得;救济进路

一、无权处分场合买卖合同效力规则的重构

二、“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观点的解释路径

三、无权处分规则与权利瑕疵担保规则的适用关系

《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与原《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相比,该款规定内容发生显著变化,明确规定了无权处分场合买受人可以主张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612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继承了原《合同法》第150条关于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同时将“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改为“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无权处分场合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是法律行为理论与物权变动理论中的疑难问题,权利瑕疵担保与违约责任的关系则属于违约救济的体系构造问题,两者均可谓民法中的核心问题。阐明上述两条规定的演变过程或者修改动因,揭示其法律效果以及两者之间的体系关联,是《民法典》实施背景下解释论研究的重要任务。

无权处分场合买卖合同效力规则的重构

(一)《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的规范目的和历史沿革

《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虽然规定了出卖人违反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义务的违约责任,但这是其次要的规范目的;该款的主要规范目的或者说规范重心是,以出卖人无处分权之物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不影响出卖人所负担的合同义务生效。其一,该款未全面规定出卖人违反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义务的情形,而仅规定了其中一种情形,即出卖人因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对于更常见的情形,即出卖人自始有处分权却不履行转移所有权义务的情形,该条并未涉及。可见,该款的主旨并非对出卖人违反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义务的情形做出全面规定。其二,该款也未全面规定出卖人违反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义务的法律效果。通常情况下,以出卖人无处分权之物为买卖标的物的,出卖人有合理的途径取得处分权。只要出卖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有合理的实现可能性,买受人便有权要求出卖人实际履行。因此,解除合同未必是买受人救济的首选项,其主要适用于出卖人拒不履行、给付不能等情形。其三,该款紧紧围绕“无处分权”与“违约责任”做出规定,从逻辑上说,只有合同义务生效,才有可能产生违约责任。从该款的历史沿革来看,其是以原《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和2020年修正前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为基础修改而成,其主旨是处理出卖人欠缺处分权与买卖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

要了解该规则的演变过程,须回顾原《合同法》第51条和第132条第1款,以及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原《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照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释义意见,该条是关于无权处分情形下买卖合同效力以及违约救济的规定,旨在“依据《物权法》第15条关于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区分原则之规定精神,理顺《合同法》第51条与第132条之间的关系”,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并不影响作为原因行为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之所以《民法典》不再保留原《合同法》第51条并修改第132条第1款,主要是因为围绕该两条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大争议和分歧。

在《民法典》通过之前,围绕原《合同法》第51条与该法第132条、第150条至第152条等规定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学界有不同意见,大致分为无矛盾说和矛盾说两种观点。

在原《合同法》通过之后,梁慧星先生认为该法第51条与第150条之间不存在矛盾,前者正是后者中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其将可能出现第三人向买受人主张权利的情形进行类型化:其一,出卖他人之物;其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出卖共有物;其三,出卖抵押物;其四,出卖租赁物。其认为,在第一种情形中,出卖他人之物属于原《合同法》第51条所规定的无权处分行为。买受人善意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买受人恶意时不享有原《合同法》第150条规定的权利瑕疵担保请求权。因此,出卖他人之物,属于第150条但书中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在第二种情形中,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出卖共有物的,出卖人为共有人之一,不属于无权处分,不适用原《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应当有效。在第三种情形中,出卖抵押物,抵押权人可能行使抵押权,由出卖人对买受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在第四种情形中,出卖租赁物,依据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买受人不得以所有权对抗承租人的权利,而只能向出卖人主张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总之,原《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与该法第150条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之间并无冲突。在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通过之后,梁慧星先生认为,该解释第3条是“《合同法》第132条的反面解释规则,和新创将来财产买卖合同效力规则合并而成”,适用于五种情形:(1)国家机关或者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处分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不符合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2)抵押人出卖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3)融资租赁承租人付清全部租金之前出卖租赁设备;(4)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在付清全款之前转卖标的物;(5)将来财产的买卖。前四种情形属于“处分权受到限制的所有人出卖自己之物”,第5种情形属于所有人出卖尚未取得所有权之物,相对于原《合同法》第132条规定的情形而言,属于特殊情形。因此,该司法解释第3条是“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规则”。王轶教授认为,原《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是倡导性规范。其将无权处分进行类型化,区分为四种情形:其一,标的物的全部权利属于第三人,如出卖他人之物;其二,标的物的权利一部分属于第三人,如未得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出卖共有物;其三,标的物的权利一部分受第三人权利的限制,如出卖抵押物或者出卖租赁物;其四,在出卖的标的物上第三人享有知识产权。其认为,即使依据通说的主张,将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作为无权处分行为认定为效力未定,也仅仅是限制了原《合同法》第150条至第152条关于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规定的适用范围。在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的标的物上,存在第三人的租赁权等权利时,构成权利瑕疵,此时仍有原《合同法》第150条至第152条适用的余地。因此,原《合同法》第51条与该法第150条至第152条之间无根本矛盾。

与上述立场不同,采矛盾说的学者认为,按照原《合同法》第150条至第152条,在出卖他人之物的情况下,如果所有人对标的物主张权利,善意买受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中止付款、解除合同、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这意味着买卖合同并不因为出卖人对标的物无所有权而无效或者效力未定,否则无从谈及解除合同、违约责任等问题。于是,在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对合同效力发生影响的问题上,原《合同法》第51条就与该法第150条至第152条发生矛盾。也有学者认为,在第三人善意、权利人追认、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情况下,第三人基于有效合同取得对标的物无瑕疵的所有权,从而不必主张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在第三人恶意且处分权瑕疵不能消除的情况下,合同无效,第三人也不能主张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故原《合同法》第150条不仅与该法第51条相冲突,也与善意取得的理念相冲突,在实践中无用武之地。还有学者认为,如果将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解释为效力未定,那便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规定不相协调,或者说会极大地限制权利瑕疵担保规定的适用范围。

从《民法典》不再保留原《合同法》第51条并修改原《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的做法来推断,矛盾说发挥了一定影响。在《民法典》中,无权处分场合买卖合同的效力规则获得重构。

(二)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在原《合同法》实施期间,学界对于无权处分场合买卖合同的效力争议很大,较有影响力的学说有以下几项。

第一,效力未定说。该说认为,依据原《合同法》第130条关于买卖合同的定义,我国合同法是对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一体把握,将处分行为纳入债权行为之中,视标的物所有权变动为买卖合同直接产生的效果。既然买卖合同的效力包括了标的物所有权移转,当然要求出卖人对出卖之物有处分权。欠缺处分权的,债务合同本身效力未定。效力未定说以原《合同法》第51条规定为基础,在原《合同法》实施期间长期处于通说地位。

第二,有效说。在有效说之下,又有不同的论证思路或观点。其一,主张承认独立的物权行为或处分行为,从而将无权处分时的债务合同认定为有效,将物权行为或处分行为认定为效力未定。该说的优势是,区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逻辑清晰。该说面临的障碍和最易受攻击之处是,我国长期以来的通说不承认独立的物权行为。其二,一方面在物权变动模式上采债权形式主义的立场,另一方面认为我国物权法承认了区分原则,出卖人是否享有标的物的处分权只是影响出卖人能否依约履行自己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的合同义务,不能因为出卖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就否认买卖合同的生效。其三,在物权变动模式上采债权形式主义的立场,从合同生效要件等角度论证无权处分行为不影响合同效力。该说实际上否定了原《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合理性,主张在立法论上摒弃该规定。采有效说的学者大多指出,无权处分场合买卖合同有效是比较法上的普遍做法,而买卖又是最典型的交易类型,从鼓励交易的角度说,采取有效说更契合实践需求。

第三,善意恶意区分说。该说代表性学者不承认独立的物权行为,认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原则上由权利人决定,只是在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时,无论权利人是否追认都为有效。质言之,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如果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没有取得处分权,则该行为无效,但在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时,即使权利人拒绝追认,无权处分人与善意相对人之间的合同依然有效。还有学者认为,所谓恶意无效是指,在处分人与相对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时,原权利人有权主张无权处分所涉合同无效。善意恶意区分说在善意取得时买卖合同应为有效的层面颇具洞见。只不过,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严格,在相对人虽为善意,但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时,如何认定买卖合同的效力成为该学说需要继续解决的问题。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有很多学者认为,针对一物订立的数个买卖合同,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均为有效。经过长期的论辩,买卖合同有效说逐渐发展为有力说。《民法典》制定者决定不再保留原《合同法》第51条,并修改原《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系受到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和学界有力说的影响。在《民法典》通过之后,主流学者认为,我国《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规定意味着立法者采纳了有效说。在解释论上可以形成的共识是,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若存在《民法典》第153条等规定中的情形,买卖合同应属无效,自不待言。

“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观点的解释路径

(一)两种不同的解释路径

为解释“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之观点,可有不同的方案。按照是否承认独立的处分行为,可以区分出以下两种解释方案:(1)负担行为生效、处分行为效力未定;(2)买卖合同生效、物权变动效力未定。

在学界,围绕是否承认独立的处分行为或物权行为,否定者的论述与肯定者的论述都十分丰富,论辩角度之全面、问题剖析之深度令人叹为观止。否定独立的处分行为或物权行为的理由主要包括:第一,所谓转移物权的合意是学者虚构的产物,现实交易中不可能存在独立于债权合意之外的转移物权的合意。如果将移转标的物和价金所有权的合意从买卖合同中强行剥离出来,买卖合同就不复存在。第二,在即时买卖、即时赠与场合,当事人在达成买卖、赠与的合意之后,立即履行了合同,因而仅仅存在债权合同,不存在所谓的物权合同。第三,就交付而言,单纯的占有的转移并不必然导致所有权的转移,其不能与买卖合同割裂开。第四,就登记而言,其本身具有公法上行为的性质,不应将其作为物权行为的一部分。第五,除德国外,绝大多数国家并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第六,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可能会在实践中产生一定弊害。

肯定独立的处分行为或物权行为的理由主要包括:第一,无论是德国法还是我国法,独立的处分行为或者物权行为都是客观存在。第二,所谓债权合同包括物权合意,是与严格区分债权与物权的立场相矛盾的。第三,现实中有很多不存在债权行为,却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只有基于物权行为理论才能予以有效解释。第四,市场交易越发达,非即时交易越具有代表性,“分离主义”越贴近交易现实。第五,“一体原则”精密度不足,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有效的裁判规范解释理论。

有学者指出,是否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是民法学中的“解释选择”问题。其将民法学说之争推向更深的论辩层次,颇具启发性。还有学者认为,自原《民法通则》以来,不能说我国立法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而只能说我国立法对物权行为理论确立的原则和制度没有明确规定,是否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是立法技术层面的问题;无论做出何种选择,只要能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法律人就应当予以接受并采纳。其对于物权行为理论的定位堪称公允、妥当。

(二)承认处分行为的解释论方案

我国学界通说未承认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但在《民法典》实施背景下,通过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来解释《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将无权处分的效果局限于处分行为效力层面,在逻辑上更为严密。下面对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理由进行概括并作进一步阐释。

其一,只要承认权利人的追认会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效果,就须承认存在一个独立的、效力未定的处分行为。依据《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规定,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受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即使买卖合同已经生效,其仍然不能取得所有权。原因是,在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情况下,如果买受人仅仅基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加上交付或者登记,就可以从无处分权的出卖人处取得所有权,那么善意取得规定难免沦为具文,所有权人的利益会遭到严重损害,所有权的法律保护便存在缺陷。此时,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在买卖合同生效,而买受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情况下,买受人能否基于所有权人的追认取得所有权?回答应该是肯定的,否则便相当于否定了所有权人有权处分自己所有之物。所有权人所追认的不可能是已经生效的买卖合同,也不可能是不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内容的事实行为,而只能是另一个法律行为。质言之,之所以所有权的变动能够依所有权人的追认而发生效力,其原因只可能是,存在一个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正是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处分行为。

其二,只要严格区分物权与债权,则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就是民法理论的逻辑结果。《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发挥着债法通则的作用,合同编中规定的典型合同、准合同都是债务关系的发生原因。一旦承认买卖合同既发生债权效果,也发生物权效果,买卖合同就不再是单纯的债权行为,因为债权行为只能是债权发生的原因。只有区分债权行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并将(包括买卖合同在内的)典型合同、准合同界定为债之发生原因,才能与《民法典》合同编的体系定位相协调。

其三,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处分行为是现实存在的。在不动产转移登记活动中,当事人必须做出“转移不动产所有权”的独立意思表示。即使将该活动认定为公法上行为的组成部分,也难以否认其具有意思表示的内核和私法上的意义。将该意思表示认定为被包裹在不动产买卖合同中难以令人信服,因为无论是买受人还是出卖人都必须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当时当地”独立地做出表示,该意思表示对于所有权转移是不可或缺的。进一步说,为贯彻私法自治中自我决定、自我负责的理念,适宜认定交付、登记中存在独立的意思表示。

其四,在比较法上,处分行为或者与之类似的制度是常见的。瑞士法上承认物权行为;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所采用的“折中主义”物权变动模式采用了物权行为的独立性;若考察英美法上的契据(deed)制度,也会发现契据行为中包含意思表示,尽管并未冠以“物权行为”之名。在比较法上广泛存在处分行为或者与之功能相当的制度,意味着不同法域采用类似方案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同类问题,对于这种经验应当予以重视。

其五,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即时买卖中,处分行为确实显得抽象、脱离实际。然而,这并非处分行为所独有的现象。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即时买卖中,就连合同成立通常所必需的要约、承诺及其理论也难免有些抽象,难有用武之地。然而,市场交易越发达,非即时交易就越能代表典型的交易形态。民法中很多重要理论和制度只有在较复杂的交易场景中才能彰显其效用,恐怕不宜因此否认这些理论和制度的价值。

其六,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在解释具体法律制度或者处理具体法律问题时以处分行为为分析工具,展示了处分行为的效用。比如,在涉及金钱的法律行为领域,有学者提出应承认处分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又如,有学者尝试将“通知”认定为债权让与中的处分行为。还如,有学者将合意解除界定为要因的处分行为。从国内学理研究的现状来看,处分行为理论所具有的解释能力是难以遮盖的。

其七,从司法实践的需求来说,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有助于裁判者妥当处理各类疑难法律问题。从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释义来看,司法机关已经接受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在很多司法案件中,法官都采用处分行为进行分析和说理。2021年4月4日,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负担行为”为全文关键词检索到3051件案件,发现同时包含“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裁判文书有862件。其中,公报案例“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新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与“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与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终审判决书都采用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相区分的立场进行裁判说理。可见,在解决复杂的交易纠纷时,法官需要借助也能够运用处分行为这一分析工具。

综上,在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基础上解释《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进而解释基于合同发生的物权变动,在《民法典》实施背景下颇有可取之处。在买卖等交易中,当事人形成的合意包括两层不同的内容:一是使当事人负担义务的合意,二是所有权转移的合意。两者的内容和效果不同,有必要予以区分,前者为负担行为,后者为处分行为。处分行为往往具有抽象性,但在标的物尚未特定的买卖等交易中仍能被清楚辨识。在无权处分的买卖中,负担行为通常已经生效,无论是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还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转移所有权以及提供无瑕疵标的物的义务,均已经生效;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合同义务的,对方都有权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负担行为作为处分行为的原因行为,其生效只是处分行为生效的必要不充分条件,处分行为生效还要以处分人享有处分权为前提条件。在无权处分的买卖等交易中,处分行为效力未定,只有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处分行为才生效,所有权才发生转移(除非发生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规则与权利瑕疵担保规则的适用关系

在传统债法上,无权处分致使所有权不能转移时,对于债务人究竟适用债务不履行责任抑或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存有争议。我国《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买受人享有解除权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救济,而《民法典》第612条至第614条则是关于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在实践中可能引发疑问的是,在无权处分致使所有权不能转移时,适用两方面规定是否存在差异。对于该问题,须区分债法体系究竟实行原因进路还是救济进路,分别加以探讨。

(一)原因进路下无权处分场合债务不履行责任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关系

approach)代表着两种不同的债务不履行体系。严格意义上的原因进路是指,立法者为不同的不履行形态分别设计相应的规则群,被区分开的不履行形态在救济要件、救济内容上有实质差异。2001年修正前的德国旧债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均实行严格意义上的原因进路,立法者在一般给付障碍法中区分给付不能与给付迟延,在买卖法、承揽法等部分规定瑕疵担保责任。不同的给付障碍形态在救济要件乃至救济内容上有实质差异,只有先精准地将待评价行为归类于一种给付障碍形态,才能按照相关规定找到解除、减价、损害赔偿等法律效果以及相应的构成要件;如果不能归类于任何一种形态,那就无法对其加以救济。在原因进路下,债务不履行责任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在构成要件乃至法律效果上存在实质差异。出卖人欠缺处分权致使所有权不能转移的,究竟适用债务不履行责任规定还是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规定,是颇具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问题。

在奉行原因进路的立法例中,债务不履行责任以债务人存在过错为构成要件之一,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则是无过错责任。一方面,出卖人出卖他人之物致使所有权未转移的,属于主观的给付不能。在订立合同时出卖他人之物的,属于自始主观不能;在订立合同之后将标的物让与他人的,属于嗣后主观不能。根据通说,这两种类型的主观不能均不影响合同生效。按照给付不能的相关规定,债务人只有在具有可归责事由时,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含履行利益的损失。另一方面,按照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出卖人应担保第三人就买卖标的物不得主张任何权利。按照传统通说,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都属于法定担保责任,其正当性基础均在于买卖等交易的有偿性、等价性,均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损害赔偿的内容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可见,出卖他人之物致使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债务不履行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有实质差异。

在德国债法完成现代化改革之后,物的瑕疵与权利瑕疵整体上被统合到一般给付障碍法之中,损害赔偿均奉行过错责任原则。德国通说认为,出卖人未转移所有权的,应适用一般给付障碍法的规定,而不适用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不过,一般给付障碍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而《德国民法典》第438条第1款第1项为特定的权利瑕疵规定了30年的特殊时效,此时该特殊时效应得到类推适用(die analoge Anwendung)。该30年的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第三人享有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或者权利瑕疵是基于土地登记簿上记载的其他权利等场合。所谓第三人享有返还原物的权利,不仅包括第三人享有所有权,还包括第三人享有用益物权、动产质权等。总之,在德国新债法上,出卖人未转移所有权的,适用债务不履行的一般规定,同时类推适用有关权利瑕疵的特殊诉讼时效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实行严格意义上的原因进路,债务不履行责任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具有不同的性质。按照我国台湾地区通说,出卖人出卖他人之物致使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属于典型的权利瑕疵担保问题。其立法做出了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准用债务不履行责任规则的规定,按照其通说,该“准用”并非构成要件的准用,而是法律效果的准用。因此,无权处分人仍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学者虽然认为,权利瑕疵担保规定中第三人所主张的“权利”是所有权之外的权利,出卖他人之物致使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应适用债务不履行责任的规定,但其仍然基于举轻以明重的解释方法,认为在第三人享有所有权时,出卖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总之,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上,出卖他人之物致使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应按照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要件追究债务人的责任,不要求债务人具有过错。

(二)救济进路下无权处分场合违约责任规定与权利瑕疵担保规定的关系

按照《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出卖人欠缺处分权是其适用条件之一。第三人享有所有权、抵押权等权利是出卖人欠缺处分权的主要原因。按照《民法典》第612条,结合相关学说和司法实践,权利瑕疵担保中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所有权、定限物权、租赁权等。第三人对标的物基于买卖合同等享有有效债权的,原则上不构成权利瑕疵。权利瑕疵担保规则中的“第三人享有权利”在文义上显然包括第三人享有所有权等情形,《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与《民法典》第612条容易发生规范竞合。如果将前者解释为违约责任的特别规定,并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以过错为归责事由,同时将《民法典》第612条至第614条解释为法定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规定,那么两方面规定的构成要件便存在实质差异;两者之间的竞合便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巨大困难,传统债法上的争论也可能在我国重演。

然而,我国合同法奉行的是救济进路。《民法典》中不履行形态的划分旨在将救济的内容或者抽象构成要件的内容予以具体化,如将损失的类型和继续履行的方法予以具体化,从而给予受损害方全面的救济。在我国法上,不存在法定的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属于主给付义务的内容,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损害赔偿与违反所有权转移义务的损害赔偿均实行无过错责任,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所获得的违约救济与其依据《民法典》第612条所获得的违约救济并无实质区别。具体地说,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规定寻求救济时,合同编通则中关于一般法定解除权、一般违约责任的规定仍然适用。其一,既然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的合同目的自然无法实现,故该款中的解除权符合一般法定解除权的产生条件。其二,该款中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也适用一般违约责任规定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三,出卖人陷入法律上的给付不能的,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第580条第1款第1项,排除买受人的履行请求权。《民法典》第612条未明确规定权利瑕疵场合的救济,也没有像《民法典》第616条那样明确指引到《民法典》第582条等规定,其属于典型的不完全法条。此时,《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关于一般法定解除权的规定、第582条关于不完全履行的规定、第580条第1款关于非金钱债务履行请求权排除的规定、第577条关于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等均直接适用。总之,我国《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规定的解除、违约责任,与《民法典》第612条等规定所指向的解除、违约责任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上均无实质差异。

在救济进路下,对无权处分规定与权利瑕疵担保规定之间的适用关系,可以设想两种解释方案。第一种解释论方案(以下简称“甲方案”)是,出卖人欠缺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当事人既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寻求救济,也可以依据《民法典》第612条规定寻求救济,对于两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必加以严格区分,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请求权基础规范。第二种解释论方案(以下简称“乙方案”)是,既然《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规定的是出卖人因欠缺处分权违反转移所有权义务,而《民法典》第612条至第614条规定的是出卖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就应当严格区分两者的适用范围,故后者中第三人的权利应当是“虽然限制所有权,但不影响所有权转移”的权利。上述两种解释方案各有利弊。按照甲方案,虽然不必深究第三人权利是否致使所有权不能转移,但是出卖人的两项主给付义务内容也存在明显重叠,在体系上不够尽善尽美。出卖人所负的主给付义务包括: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无瑕疵供与义务。出卖人因无法从第三人处取得所有权等情形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应认定为违反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若将该情形同时认定为违反无瑕疵供与义务,意味着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两项主给付义务,似乎在义务构造方面不够完美。按照乙方案,虽然在理论上可以将两类义务违反严格区分开,但是这种严格区分的实益颇为有限,在实践中也可能造成当事人因选择不恰当的法律依据而不能获得救济的结果。权衡利弊,甲方案更为可取,主要原因有二。

第一,将违反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与违反无瑕疵供与义务进行严格区分,进而将《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的适用范围与《民法典》第612条的适用范围进行严格区分,本质上是受到原因进路的思维模式支配,而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奉行救济进路,不必严格区分不同的义务违反形态。从救济受损害方的角度来说,这种严格区分的做法有害无利。假设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抵押权,第三人与出卖人约定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并进行了登记,致使买受人与出卖人无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进而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依据《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规定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并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因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43条的立场,禁止转让抵押财产的约定一经登记便对抵押人的处分权施加了极大的限制,抵押人可能因此无法转移所有权。如果认为此种情形仅仅属于《民法典》第612条规定的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情形,进而认为当事人选择了错误的请求权基础规范,那显然不利于对受损害方的救济,会造成不公平、不合理的结果。

第二,出卖人在订立合同之时欠缺处分权的,应适用《民法典》第613条关于买受人善意的规定。按照《民法典》第613条,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权利瑕疵的,不得主张出卖人承担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责任。如果买受人在订立合同之时便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卖人欠缺处分权,其通常便是自愿承担出卖人不能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风险。因此,《民法典》第613条规定应当适用于出卖人自始欠缺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场合。只不过,该条并非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出卖人做出明确保证的,即使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瑕疵,仍可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善意取得场合权利瑕疵担保规定的适用

在出卖人出卖他人之物的场合,买受人可能依据《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规定善意取得所有权。此时,《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没有适用的余地。有疑问的是,买受人能否适用《民法典》第612条等规定请求出卖人承担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责任。按照原《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只要原权利人向善意买受人起诉请求返还原物,出卖人便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而按照《民法典》第612条规定,在上述场合出卖人似乎不可能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因为原权利人对标的物已经“不享有任何权利”。

在《民法典》通过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便认为,即使有第三人主张权利,也只有该权利具有实体法依据时才构成权利瑕疵。在“珠海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锦龙等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案”中,该院认为:“所谓权利瑕疵,即第三人对标的物的权利主张阻碍受让方取得合同约定之权利。但此处第三人对标的物的权利主张,应当有合法的权利依据,或基于法律规定,或基于合同约定,该主张成立,方能产生阻碍受让方取得标的物权利的效果。第三人针对标的物提出主张但无合法依据,其主张最终被否定,则不能称之为有效的权利主张。”在该案中,案外人快利达公司基于2005年其与白莲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对白莲公司提起诉讼,导致相关财产被查封,买受人主张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法院认为:“最终《合作开发合同》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快利达公司针对案涉项目的权利主张……不能称之为有效的权利主张,故不能由此认定案涉项目存在权利瑕疵。”

《民法典》对买卖合同中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适用范围加以限制,其意图是将那些明显缺乏依据的权利主张排除在外,尽管第三人此时已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财产保全。不过,对于权利瑕疵担保义务适用范围的限制不可过分,否则便不利于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如果第三人“曾经”享有所有权,其在自身权利被无权处分时向受让人主张权利实属无可非议,一旦影响受让人行使所有权,便要讨论此时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在买受人善意取得场合,原权利人提起返还原物之诉的,若严格按照《民法典》第612条的文义,出卖人不必承担违反瑕疵担保义务的责任,因为原权利人已经丧失标的物所有权。然而,这种解释结论恐怕未尽合理。第一,判断是否存在权利瑕疵的实质标准是,基于该权利,第三人能否影响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控制或者以某种方式限制买受人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在原权利人提起返还原物之诉时,鉴于其有较充分的证据,在诉讼期间通常会影响买受人对标的物行使所有权。如果不将其认定为权利瑕疵的情形之一,恐怕不符合权利瑕疵认定的实质标准。第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颇为复杂,在实践中,买受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可能具有不确定性,相关诉讼也可能出现不利于买受人的结果。对于上述不确定性以及风险,只有出卖人才能更加有效地避免或者排除;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出卖人应当负有排除上述不确定性以及风险的义务。第三,即使构成善意取得,也不影响出卖人违反合同义务的定性。在善意取得场合,所有权转移的结果之所以发生,不是因为出卖人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而是因为买受人符合善意取得规定的要件。在买受人善意取得场合,出卖人虽然未给买受人造成无法取得所有权的损害后果,但原权利人向第三人起诉要求返还标的物的,买受人通常要耗费时间、金钱来应对诉讼,由此产生的费用显然不应由善意买受人承担,而应由无处分权的出卖人予以赔偿。总之,对于《民法典》第612条中的第三人“享有权利”应进行目的论扩张,将第三人“过去享有权利”且提出权利主张的一些情形纳入其中;即使构成善意取得,买受人仍可以依据《民法典》第612条主张出卖人违反瑕疵担保义务,进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交大法学》是由上海交通大学主管主办、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编辑、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的法学类学术期刊。其创刊于2010年,最初采取以书代刊的方式出版了两卷,2012年正式获得许可后改为期刊出版发行。《交大法学》目前由季卫东教授任编委会主任,朱芒教授任主编。《交大法学》将以“正义理念、中国问题、世界视野、实证分析”为基本宗旨,瞄准法学研究和法制发展的前沿,对中国面对的各种重大的、具体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本刊奉行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鼓励理论创新,提倡制度比较方法,推动法解释学和案例研究的精致化作业。在刊登内容方面,《交大法学》一般采用独立署名稿件,对来稿不做字数上的限制,只根据学术水准和学术规范的要求,实行三轮审稿和双向匿名审核制度。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粱学曾

本文声明 | 本文章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本文章不代表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和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协议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签订协议是提高经济效益的手段。拟起协议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担保协议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委托人: (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传真:

  担保人: (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传真:

  1.甲方拟与 (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签订合同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拟借款金额为(小写) (大写) ,借款期限 ,从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应甲方请求为其向贷款银行提供借款担保,并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据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借款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在甲方遵守本协议各项约定条款并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确立的前提下,乙方同意就甲方向贷款银行申请并取得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条、关于反担保等风险防范措施:

  1.甲方向乙方提供为乙方接受和认可的反担保,其反担保措施为以下一种或数种形式:

  (1)以甲方自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机械设备、票据、债权、收费权、在其他公司中持有的股权等)抵押/质押给乙方。甲、乙双方须为此另行签订《抵押/质押反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抵押/质押登记手续。

  (2)以第三方自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机械设备、票据、债权、收费权、在其他公司中持有的股权等)抵押/质押给乙方。第三方与乙方须为此另行签订《抵押/质押反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抵押/质押登记手续。

  (3)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自然人)与乙方签订不可撤消的、承担连带责任的反担保合同。

  甲方应承担办理上述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抵押/质押登记、对抵押物/质押物进行保险、公证和律师见证)产生的一切费用。

  2.甲方向乙方支付风险保证金:

  (1)甲方承诺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贷款金额 %的风险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小写) (大写) ,付至乙方指定账号。

  (2)乙方在取得甲方已还贷或甲方还贷款已存于还款账户的相关证明的次日,将保证金返还给甲方或按约定划到还款账户充抵甲方部分贷款。

  (3)如果甲方未按时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有相应证据证明甲方将会发生预期违约,乙方有权随时动用保证金减轻乙方的代偿责任及支付乙方因履行代偿责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3.股权持有方式:

  第三条、担保费用及其他费用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担保费以乙方承担的担保金额为基数,按照年费率 %收取,共计(小写) (大写) ;于 年 月 日前支付;乙方的保证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有权收取担保费并将其归乙方所有。如果因甲方和贷款银行已生效的借款合同无效致使乙方已生效的保证合同无效,该担保费不予退还。在甲方或反担保方提前违约或提前还款的情况下,担保费不予退还。

  乙方进行代偿或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实施甲方和/或第三方的抵押/质押等风险控制措施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及时向乙方支付。

  第四条、甲方之保证

  1.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及有效存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甲方具有签订和执行与贷款银行的借款合同及本协议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甲方完全接受乙方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4.甲方对向贷款银行和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全部责任。

  5.甲方所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不存在任何潜在的争议。

  6.甲方保证不使乙方因为其提供借款担保而蒙受任何损害和损失。

  7.甲方保证认真、及时、充分地履行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本协议。

  8.甲方有义务及时向乙方如实通报履约情况及经营中的以下重大事项,包括:营业地址、法人代表的变更,任何诉讼、仲裁和行政争议程序,资金借贷,经营损失等一切影响甲方债权、债务关系的重大事项。

  9.甲方保证接受乙方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予积极配合,提供检查所需报表和相应材料。

  10.甲方保证在签订贷款合同后将每月的财务报表报送乙方,或按乙方的要求报财务报表及说明。

  1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乙方规定或乙方认为必要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章程等有关文件、批件等相关资料以及与本次贷款和担保有关的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12.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的股东构成和股权比例不得发生变化,不得将业务委托他人经营或管理,不得处置任何资产,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出租其核心资产,不得怠于收回债权或怠于对债务人提起仲裁或诉讼。

  第五条、乙方之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风险保证金、担保费及其他费用。

  2.因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承担保证责任,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的反担保人按反担保措施对乙方的损失承担担保责任。

  3.因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承担保证责任,乙方有权依法对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或质押物等(包括股权及股权所代表的资产)行使处置权,以弥补乙方的损失,甲方将放弃任何抗辩权,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对甲方向贷款银行提交的证明文件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文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5.乙方有权查阅甲方的财务报告及相关的经营业务状况和业务合同、协议等。

  6.经甲方申请,乙方可自主将上述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有条件交由甲方使用。

  第六条、甲方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全体董事的承诺和保证

  1.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全体董事承诺,其提供给乙方的一切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的、完整的和准确的,否则,乙方有权依法追究单独每一人或所有人的法律责任。

  2.因甲方或反担保人违约,致使乙方向贷款银行代为承担甲方的偿付义务,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全体董事对乙方的该部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有关人士的赔偿责任不因各自所任职务的终止而解除。

  第七条、保证合同项下的索赔

  1.甲方未按照贷款合同向贷款银行履行还款义务,使得贷款银行按保证合同规定要求乙方代为偿付,且乙方因履行担保义务而为甲方向贷款银行代为偿付后,乙方对甲方、反担保人及甲方的法定代表人、继承人享有绝对的追索权,不受甲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

  2.乙方有权自垫款之日起,除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甲方收费外,还有权按日垫款金额的 ‰乘以实际垫款天数向甲方收取违约金。甲方必须在收到乙方的追债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地向乙方偿清全部垫款、利息及违约金。

  甲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支付风险保证金、担保费及其他费用等。如果甲方逾期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甲方应按逾期费用总额的 ‰乘以逾期天数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第九条、违约事项和责任

  1.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即为违约。

  2.如果甲方进入破产程序,或进行清算,或在其他合同项下违约并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股东之间发生争议,或甲方、甲方的重大股东因刑事犯罪受到起诉,即视为甲方对乙方的违约和预期违约。

  3.在甲方发生上述任何一项违约事项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等同于甲方贷款余额的资金存在乙方账户,否则,乙方有权诉诸法律。

  第十条、乙方行使权利和救济手段的放弃

  在甲方违约的情况下,若乙方未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或相应的救济手段,并不表示乙方最终的放弃,也不表示乙方默认甲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保证合同的修改

  1.甲方认为需要对乙方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进行修改时,须向乙方提交书面的修改申请及说明。无论相关修改是否有利于甲方和/或乙方,甲方均须在得到乙方的书面确认后,视为乙方同意相应修改,否则,所作修改无效。

  2.如果修改内容中涉及增加保证合同金额和/或保证合同延期的情况,甲方还须增加和/或延长对乙方的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增加反担保第三人、提供新的抵押物/质押物等),否则,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修改申请。

  第十二条、法律的适用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在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纠纷,有关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须向担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协议的生效、终止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登记机关、公证机构等执 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XX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现甲方用座落于_____(面积:_____)的房屋在银行按揭贷款,须经乙方担保。为了保证乙方的合法权益,在贷款期限内,甲方必须每月按时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如出现连续三个月没有归还银行贷款本息,乙方将无条件通过公证处(甲方委托_____)办的《委托公证书》处理甲方房产,以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本协议书双方签字即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被担保方: (以下简称丙方)

  为确保乙丙双方 年 月 日签订的 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为丙方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收甲方的财产抵押。甲方丙三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以其名下拥有的位于( )的 (房屋或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乙方,赋予乙方以第一优先抵押权,作为丙方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担保。

  二、如果丙方末能按主合同规定期限内返还乙方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则乙方可以将甲方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抵偿乙方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包括丙方末付而应付的货款及其超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引致的一切有关费用)。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主合同债务的,乙方有权采取合法手段向丙方另行追索。

  1、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抵押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丙方应提供协助;

  2、 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将有关该抵押财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资料正本交予乙方收执和保管;

  3、 所有因抵押登记、保管所需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1、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抵押财产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正本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的期限。若主合同期限延长,甲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丙方的欠款。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保险第一受益身份和支配保险金的权利不受人的侵犯废止。

  2、 甲方负责缴付保险费;

  3、 抵押财产的损毁不影响甲方的担保责任减低。如因末获保险赔偿或保险偿数额不足时,乙方有权向丙方追偿;

  4、 乙方可以不需先行索保险赔偿金,即可直接向丙方索赔。

  1、 当主合同终止或被解除以及丙方已经完全履行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甲、乙双方即可向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关系至此终止。乙方应在丙方付清所有款项30日内将抵押财产的证件正本退还甲方;

  2、 所有有关解除抵押关系的费用由甲方支付。

  六、 抵押财产的处分

  (一) 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即可对抵押财产进行处分:

  1、 丙方违反主合同或甲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

  2、 丙方发生解散、破产或被依法撤销而又无人代其承担债务的。

  (二) 处分方式:乙方可以选择如下之一的方式处分:

  1、 与甲方协议折价转让;

  2、 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乙方变卖或者拍卖该抵押财产,并以所得的价款受偿;

  3、 以乙方认为合适的市值租金出租部分或全部的抵押财产,并收取租金和其它受益受偿;

  4、 乙方向乙方营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处分抵押财产的受偿顺序和分配原则:

  1、 支付因处分抵押财产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支付代管人或代理人的费用及报酬);

  2、 偿还丙方所欠乙方全部本金和投资收益(包括丙方末付而应付的货款及其超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引致的一切有关费用)等;

  3、 在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乙方须将余款交还甲方。

  (四) 甲方同意,乙方依据上述规定处分抵押财产时,有权签署有关抵押财产的买卖、出租之文件和合约,有权出具收据或文件。

  (五)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处分抵押财产,甲方不得为此提出损失赔偿。

  七、 特别约定事项

  1、 丙方违反主合同或甲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规定;

  2、 甲方的财产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

  3、 丙方无偿还能力或可能破产;

  4、 甲方放弃该抵押财产;

  5、 丙方发生其它重大变化而影响其履约能力,乙方认为有必要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 要求甲方和丙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 要求甲方采取补救措施;

  3、 依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八、 甲方声明及保证

  1、 保证履行本合同及丙方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

  2、 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假造和隐瞒之处,所提供的抵押财产在本合同签订前,末转让、抵押予以任何单位或个人;

  3、 保证在占管抵押财产期间维护抵押财产的整齐及完好状况(正常损耗除外),不改变其使用性质;

  4、 如部分或全部的抵押财产发生毁损,无论任何原因所致,亦无论任何人的过失,均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并须向乙方赔偿由此面引起的一切损失。同时,甲方须迅速将情况通知乙方,并应尽最大努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5、 因抵押财产贬值或不能、不足以履行其担保义务时,甲方有责任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6、 末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可将本合约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抵押财产再抵押、出售、出租、赠与、转让、抵销债务、托管、转借或以任何方式处置。

  7、 当甲方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将抵押财产出租时,甲方必须与承租人认立租约,租约内必须订明甲方有违反本合同规定时,由乙方发函通告承租人迁出抵押财产日起计算30日内,承租人即须无条件迁出;

  8、 准许乙方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抵押物,以便查验;

  9、 在更改地址时应立即通知乙方;

  10、 按时缴交有关抵押财产的任何税费;

  11、 如有任何诉讼、仲裁或传讯,可能对甲方或其任何财产不利影响时,保证及时以书面通知乙方;

  12、 按照乙方合法要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

  13、 甲方如发生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如甲方发生分立,由变更后的机构共同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并承担连带责任。若甲方违反上述声明及保证,甲方同意乙方可按第七条所述处理方式进行违约处理。

  九、 涉及本合同有关税费,均由甲方负责承担。

  十、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对甲方或丙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给予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乙方依主合同和本合同中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能作为乙方对甲方或丙方任何违反主合同及本合同之行为的许可,亦不能视作是乙方对甲方或丙方任何违反主合同及本合同之行为采取法律措施的弃权。

  现有甲乙双方就乙方借款 亿元人民币,由中国银行分行支行开出《还本付息保函》进行担保(此保函不上系统网)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借款金额: 亿元人民币。

  二、借款期限:3年。

  三、利率:按央行现行三年贷款利率执行(每年年底付息一次)。

  四、贴息:12%(中介方的引资奖励,乙方另行书面承诺。)

  1、甲方先期派代表到达乙方所在地,收取5万元的费用(划走2万)甲方人员24小时内到达,乙方安排核行时,须向甲方支付15万元履约保证金,甲方出示合法有效的资金证明供银行对其查实。

  2、开保函银行在对甲方提供的资金证明核时无误后,应开出《还本付息保函》交给甲方(按每次过款数额开一张或全额开出都行)。

  3、甲方收到担保银行开具的《还本付息保函》,不出行,即按约定的数额将第一笔借款资金划入《还本付息保函》中指定的乙方帐户,甲方划款前乙方应按约定的一次性贴息开出银行保兑支票,交给甲方和中介方。从第二笔资金划款前,乙方应按约定的一次性开出银行汇票,交给甲方和中介方,以此类推,直至借款资金全额到帐。

  1、甲方代表到达乙方所在地收取了乙方5万元人民币,甲方在24小时内不能到达,或到达后没有有效的资金证明,则赔偿乙方10万元人民币(含接人费用)。

  2、如核行后甲方收到担保银行开具的《还本付息保函》和乙方支付的一次性贴息,而无资金汇入,除全额退回已收的15万元履约保证金和一次性贴息外,应再支付乙方50万元人民币做为经济补偿,同时将银行保函交还银行注销。

  3、如担保银行不能为乙方借款担保开具保函,或甲方过款时,乙方不能按约定的每次过款的数额开出一次性贴息的保兑支票(汇票)交给甲方和中介方,此业务终止,甲方所收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

  4、如甲方在每次向乙方账户划款前,乙方不能为甲方开出一次性贴息的银行汇票,担保银行应无条件将甲方已划入乙方账户的资金从乙方账户划出交还甲方,甲方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和每次过款的一次性贴息不予退回。

  5、甲方应保证借款资金全额分批到位,否则应按借款总额的2%对乙方进行补偿。

  七、本协议一经签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无条件执行本协议中的条款。如有违约,违约方应自觉履行各自的承诺。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做出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注:1、核行、开保函、核保均在行长办公室由行长和经办人亲自签字盖章,不涉及其他部门。

  2、担保银行必须是一级支行以上(含一级支行)。

  3、办理保兑支票及银行汇票,均在担保银行营业部柜台按银行的正常程序办理。

  4、用款单位必须是合法项目公司,拥有真实齐全的项目(有市级以上发改委批准的专项文件,可行性报告的批复或备案证书),资料提供资方核实。

  5、双方在此业务运作中,均不得有任何虚假、违法、欺诈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甲方(出资人): 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丙方(保证人): 法人: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就甲乙方借贷关系及丙方为乙方借款向甲方提供担保事宜达成本合同,信守合同。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人民币 元整,期限年月日。借款期限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顺延至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利息按实际占有的天数计算。

  第三条:借款利率为月息____‰,从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之日起计息至本金结清之日。

  第四条:甲方按贷款金额的日万分之____向乙方收取手续费及服务费。

  第五条:乙方借款用途为 ,乙方应合法使用此款项,不得作违法活动。

  第六条:甲方应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借款。

  第七条:乙方付息方式为: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之日起每月计算一次利息并即时结清。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或解除本合同:

  ⑴、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⑶、乙方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卷入,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的,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⑷、借款人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或借款人的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⑸、乙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事件的;

  ⑹、乙方任何一期未按期或足额偿还到期利息或本金的;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用作非法用途;

  2、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乙方的居住地、联系方式、单位的变迁等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乙方未在应付息日后五天内付清当月利息,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约定的借款期限,借款在应付息日后的第五天自动到期,甲方可向乙方收回借款。

  2、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偿还本金,应自逾期之日起除支付利息外,并对借款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借款合同签定后,若甲方不按时、足额将借款交付给乙方,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丙方同意合同中的全部条款,丙方保证乙方按期履行合同中的全部义务。丙方对在担保项下的一切应付款项,包括合同中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和费用,丙方保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因本协议发生的纠纷,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乙方自愿接受有关管辖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三份,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生效。

  出资人(甲方签字):

  借款人(乙方签字):

  保证人(丙方签字):

  合同编号:年字第号

  开户金融机构:帐号:

  德律风:邮政编码:传真:

  德律风:邮政编码:传真:

  开户金融机构:帐号:

  德律风:邮政编码:传真:

  签订合同日期: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省(市)市县(区)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保证人(以下称丙方):

  因甲方的请求,丙方乐意为甲、乙签订的年字第号合同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丙方作为甲方还款的保证人。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按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丙方保证金额为甲方凭据年字第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向乙方借用的(币种)资金本金(大写)整及其相应的利息、费用。

  第二条丙方对上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甲方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偿

  第五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伸主合同项下借款限期大概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应征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乙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偿。丙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款

  关照后个业务日内清偿上述款项。

  第三条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甲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文件及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排除而免去。

  第四条丙方机构若发生变更、打消,丙方应提前天书面关照乙方和甲方,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承担。

  第五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伸主合同项下借款限期大概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应征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本合同生效后,丙方有权以甲方的资金和财产情况举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材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七条本合同的保证金额随甲方偿还或丙方代为清偿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本金、利息、费用的数额而相应扣减。

  第八条丙方代甲方清偿借款本息、费用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排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一.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的授权委托书,乙方有权委托丙方开户金融机构从丙方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并可视情况按保证总额的 %向丙方收取违约金。

  二.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应由变更后的机构按保证总额的 %向乙方经典诗句付出违约金。给乙方形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补偿乙方直接经济损失。

  四.甲方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未经丙方同意擅自延伸主合同项下借款限期大概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的,丙方可以自行排除担保义务。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债权人名称:交通银行

  为确保________(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证人(以下称甲方)应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的请求,愿意为借款人所借款项向债权人(以下称乙方)提供保证。该主合同的借款金额和币种为(大写)_________,期限为______。经乙方审查,同意甲方作为借款人还款的保证人。甲乙双方遵照法律规定并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愿为上述主合同中借款人向乙方借用的借款本金(大写)________整以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全部应付款项(以下称应付款项)作担保。

  第二条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的约定支付乙方任何一期到期(包括被乙方宣布提前到期)应付款项时,甲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付通知后15天内无条件地代为偿付。

  第三条 甲方保证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授权和批准手续,并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下列原因受到任何影响和免除:

  1.借款人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及其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

  2.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各类有关协议;

  3.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被认定无效;

  4.甲方机构的变更、撤销或财力的变化;

  5.主合同债务重组。

  第四条 甲方若发生变更、撤销,甲方应提前45天书面通知乙方,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借款人和甲方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第五条 甲方同意今后乙方与借款人变更主合同除了变更贷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指由乙方无故擅自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调整范围外)这四项条款,其他条款的变更无需再征得甲方的同意,也不影响甲方的保证责任。

  主合同中与贷款金额、期限有关的条款变更后,本合同项下保证的贷款金额和期限相应调整,贷款利率按上述期限变更后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六条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直到主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应付款项全部清偿为止。

  第七条 在本合同的保证期间内,甲方有责任定期向乙方提供财务报表,并接受乙方对其担保能力变化情况的调查。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任何方式的担保。

  第八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未代借款人清偿到期应付款项时,甲方有权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并可向甲方继续追索任何不足部分。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乙方有权向变更后的机构收取相当于担保总额___%的违约金。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七条规定,作出不真实陈述或违约,乙方有权要求其纠正行为,并处以担保总额___%的违约金。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后随主合同同时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深圳盈德信担保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5022号联合广场A座4003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现就出借人高汉彬 与借款人 签订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的借款合同,应出借人与借款人要求,甲乙双方经协商现就甲方为乙方向出借人高汉彬 借款宜事达成如下担保协议:

  一、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担保服务,担保金额为人民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