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拘留6个月算重判吗?

近日,某明星嫖娼的事件引起大家热议,公安机关将一名在北京朝阳嫖娼的男明星抓获,并且将明星的真实名字公布于众,这位明星不仅受到了行政拘留处分,还要面临“社死”的道德处分,行业抵制、代言合同解除,接下来,他要面对的事比拘留更加残酷。实际上,嫖娼是一般的行政违法,都够不上犯罪,但是,卖淫相关的活动,则会有可能被处以刑罚,本文分析一下,那些与卖淫相关的犯罪行为。


卖淫、嫖娼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般的卖淫、嫖娼处罚比较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最高处15日行政拘留,可并处5000元罚款。

最近,复旦大学有三名嫖娼的学生被公安机关处罚,复旦大学将他们三人的行政处罚信息张贴在校园内,这三名学生“社死”,对于嫖娼的行政处罚相关信息,是否可以公布呢?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对于一般人嫖娼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开,这算是大家的共识,毕竟这属于个人隐私,复旦大学因为公开了那三名学生嫖娼的信息而被网友们质疑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那么对于近日的明星嫖娼,是否可以公开其个人信息?这就产生了争议,在此,笔者不展开讨论。


可能大家都会认为,卖淫、嫖娼不就拘留几天吗?还会有什么犯罪呢?实际上,卖淫、嫖娼只是一个环节,双方如何认识、如何进行交易,这里面都会有可能涉嫌犯罪,在一些案例中,有些人只是介绍了一下双方认识就被判刑。下面,介绍几个与卖淫相关的犯罪。

1、组织卖淫:以招募、雇佣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2、协助组织卖淫: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最高可处10年有期徒刑。

3、容留、介绍卖淫: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最高可处15年有期徒刑。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介绍、容留2人以上卖淫的,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人很难实施组织卖淫这样严重的行为,但是,非常容易实施协助组织卖淫与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例如,开个车帮忙运送一下卖淫人员,就有可能构成犯罪,又如,介绍一下“朋友”给别人认识,也有可能构成介绍卖淫罪。


因卖淫相关行为被判刑的人

笔者从裁判文书网查找了几个卖淫相关的判例给大家参考。

案例一:(2021)鄂01刑终297号,被告何某在一家酒店工作,公安机关在一次检查时,将该酒店卖淫嫖娼的人员抓获,何某在该酒店工作,负责安排“上钟”,为卖淫人员发放工资、记账,最终被认定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法院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

案例二:(2021)鲁03刑终23号,三名被告王某A、王某B与李某是司机,平时帮忙驾驶车辆接着卖淫人员,有时还提供微信收款码收取嫖资,法院认定三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王某A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王某B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李某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

案例三:(2021)京0109刑初84号,被告刘某在2020年9月容留他人在自己租用的房屋卖淫,同年12月,又容留他的妻子向他人卖淫,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这案件有点令人吃惊,首先,被告让自己的妻子去卖淫,其次,让自己的妻子在出租屋内卖淫,是否属于容留他人卖淫呢?一般认为,如果丈夫与妻子同住,妻子在出租屋内卖淫的,丈夫不构成容留卖淫罪。

案例四:(2021)粤0307刑初1288号,被告万某与其他介绍卖淫人员有一个共同的微信群,万某负责联系嫖客并介绍给其他介绍卖淫的人员,万某从中收取介绍费,例如嫖客转1500元给万某,万某就会转1300元给其他介绍人,其他介绍人再转给卖淫人员。最终万某被认定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总结一下,案例一的人负责处理财务,案例二负责开车,都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案例三构成容留卖淫罪,案例四构成介绍卖淫罪。


笔者再找几个不起诉的案例给大家参考。

案例一:靖检一部刑不诉〔2021〕Z21号,广西靖西市的案例,何某某明知他人从事卖淫活动,仍然将房屋出租给他人,检察院认为,保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鉴于其主观上为了赚取房租,不参与卖淫分成,主观恶性不大,决定对其不起诉。

案例二:乐检刑不诉〔2021〕14号,青海海东市的案件,吴某某平时跑黑车,在2020年5月份,吴某某看到微信群中有一条某宾馆提供色情服务的消息,遂在跑黑车过程中接受嫖娼人员2次,获利200元,检察院认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决定不起诉。

案例三:仁怀检刑不诉〔2021〕48号,贵州仁怀市的案件,杨某某帮助他人发放招嫖卡片,每天收取100元的工资,在2020年11月期间一共获利460元,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

案例四:汉台检刑不诉〔2021〕84号,陕西汉市的案件,周某某在一KTV上班,3次将卖淫人员介绍给KTV的客户进行交易,检察认为周某某有自首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不起诉。


通过以上的案例可以知道,卖淫嫖娼的当事人实际并不会受到很重的处罚,但是,“幕后”的那些人就要注意了,很有可能会被判处刑罚。最后,笔者再提出一个疑问,当年曾经酒后驾驶的某明星为何能继续活跃在银幕上,而嫖娼的一些明星却不能翻身?要知道,酒驾是犯罪行为,嫖娼只是一般的违法。笔者也很想知道,通报别人违法犯罪、让别人“社死”这样的操作,限度究竟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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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打击卖淫相关的犯罪,例如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等,有网友咨询了笔者一些问题,笔者遂编写本文,算是对相关问题的回应,同时也提供组织卖淫罪的一些辩护意见。

刑法第358条规定了组织卖淫罪,该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一般处5年至10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该罪名起刑点就是5年,而且最高可以去到无期徒刑,刑罚比较重。

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形:1、设置卖淫场所或者变相设置卖淫场所,控制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例如水疗、沐足、酒店等;2、没有固定场所,但控制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

根据《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卖淫案件解释》)的规定,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刑法条文规定的是组织“他人”卖淫,这个“他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满足不特定对方性欲的行为。一般来说,组织卖淫者都有营利目的(暂时没听过公益卖淫),但行为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根据《卖淫案件解释》第1条规定,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的,就构成组织卖淫罪,可判处5至10年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1、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

2、卖淫人员有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员累计达到5人以上的;

3、组织意外人员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获利100万以上;

5、造成被组织者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很多组织卖淫罪的案件中,辩护律师主要会从以下两点入手进行辩护:1、被告没有控制卖淫人员;2、被告只有协助或者介绍行为。

如何理解“控制”一词?这是该罪辩护的关键,一般认为,控制是指对人进行身体或者心理的影响,使其无法摆脱控制者的管理。在辩护时,可以考虑从被告的身份、职责、非法所得等细节入手,例如被告不是卖淫组织的决策者、嫖资的制定者,没有分得很多的利润,平时的工作内容也只是协助性质。如果被告人甚至不会直接接触或者管理卖淫者,那就应该定协助组织卖淫。

笔者曾经为某夜总会的一名“妈咪”辩护,该名犯罪嫌疑人平时负责为客户订房,然后会安排一些年轻女性陪坐,如果双方成功达成“交易”,该卖淫者就会在微信上发个红包给犯罪嫌疑人表示感谢,金额通常有一百几十的样子,犯罪嫌疑人获利上万元。公安机关开始定了组织卖淫罪,由于犯罪嫌疑人并没有组织“固定人员”进行卖淫,因此不应认定存在组织行为,最后定了介绍卖淫罪。

介绍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

我们可以看到,以上两点的辩护策略,目的很明确,将罪名变更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或者介绍卖淫罪,这两个罪的定罪量刑均比组织卖淫罪轻得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至10年有期徒刑。根据《卖淫案件解释》,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协助组织卖淫情节严重:

1、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2、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3、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359条规定了介绍卖淫罪,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介绍2人以上卖淫或者非法获利1万元以上等情形的,就构成介绍卖淫罪。下列情形属于介绍卖淫情节严重:

1、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2、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3、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从定罪量刑上看,介绍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都比组织卖淫罪轻,当然了,作为辩护律师,最好能做无罪辩护,但是,一旦被检察院起诉,无罪辩护空间将变得非常小,但改变罪名的话,也算是做轻罪辩护。

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后,建议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有人觉得刑事案件请律师没有用,从笔者的办案经验来说,律师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从案件来说,律师了解案情后,可以与司法机关沟通,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一个好的结果,公安机关、检察院甚至根本不愿意接触家属,而律师可以充当很好的沟通桥梁;其次,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安抚犯罪嫌疑人与家属,起了一个良好的沟通作用;最后,律师可以推进某些程序,例如一些情节比较轻的案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如果没有人推动,则司法机关可能根本就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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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的部署,紧紧抓住涉黄涉赌问题不放,健全完善打击整治常态工作机制,持续推进扫黄扫赌专项行动,深入摸排案件线索,广泛发动群众举报,强化专案打击和重点整治,年内共侦破涉黄涉赌刑事案件3.7万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7万余名,公安部挂牌督办的134起重大案件全部告破,依法查处了一大批涉黄涉赌场所窝点,打掉了一大批涉黄涉赌犯罪团伙,整治了一批黄赌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净化了社会风气、维护了治安环境。

  黄赌违法犯罪问题历来是公安机关打击整治的重点。为了坚决遏制黄赌现象滋生蔓延,有效防止此类问题打了又来、治了又乱,根据公安部的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建立了打击整治黄赌犯罪工作机制,坚持专群结合、网上网下结合、打击整治与长效治理结合,采取常态检查暗访侦查、公开举报方式接受举报监督、异地调警组织行动、落实查禁工作属地责任制等措施,强力挤压黄赌违法犯罪空间。公安部先后十余次组织力量对各地进行普遍暗访,对134起重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对数十个重点地区公安机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年内,全国公安机关对近150名市、县公安机关及派出所负责人的失职失察和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责任追究。

  针对黄赌违法犯罪活动的季节性、时段性特点,10月中旬,公安部部署各地开展了“打黄赌·铲源头”行动,两个月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侦破涉黄涉赌刑事案件951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1万名;查处治安案件8.9万余起、违法人员24.5万余名。近日,公安部根据群众举报线索,部署山东、湖南、广东、云南等地公安机关统一行动,一举摧毁两个特大跨境网络赌博犯罪团伙,抓获境外赌场的股东、高级代理及转移结算赌资等犯罪嫌疑人39名,冻结涉案账户4000多个,涉案总值逾200亿元。目前,专项行动正在继续深入开展中。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对黄赌等突出治安问题,公安机关将始终坚持露头就打、坚决整治,绝不让丑恶现象形成气候。针对当前黄赌违法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健全完善常态化打击整治工作机制,增强打击整治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重点打击涉黄涉赌团伙犯罪、网络犯罪和跨境跨区域犯罪,严查涉黄涉赌的场所窝点特别是高档会所和地下赌场,严厉打击黄赌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和幕后“保护伞”,严格落实查禁工作责任,切实维护良好的治安环境。公安部将继续组织交叉暗访,对群众反映集中、暗访问题较多、媒体曝光的地区,实行挂牌整治、限期整改;对失职失察的地方,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为黄赌犯罪提供保护、涉嫌犯罪的,坚决依法查处。

  2014年公安机关打击黄赌犯罪典型案例

  1、辽宁鞍山“金港王朝休闲会馆”等组织卖淫及开设赌场案

  9月,辽宁省公安厅根据群众举报,对鞍山市“金港王朝休闲会馆”、“新世纪电玩”等涉嫌组织卖淫、开设赌场进行暗访核实并立案侦查。11月中旬,辽宁省公安厅指挥铁岭市公安机关调集警力350余名,一举打掉鞍山市杨某、徐某等人团伙开设的5家涉赌场所、1家涉黄场所,抓获涉案人员140余名、已依法刑事拘留26人,收缴赌博机653台,扣押、冻结赃款2600余万元。

  2、上海徐汇“中道桑拿会所”组织卖淫案

  9月,上海市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位于该市徐汇区的“中道桑拿会所”组织卖淫活动立案侦查。在前期缜密侦查基础上,10月上旬,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组织行动,一举捣毁“中道桑拿会所”卖淫窝点,抓获包括老板陶某在内的涉案人员66人。自2014年3月起,陶某租赁经营主体为5层楼的“中道桑拿会所”,雇佣总经理周某和2名“妈咪”、12名客服经理,分别负责经营管理及招募、培训、管理卖淫女,并以网络QQ、微信等方式发布信息招徕嫖客,组织卖淫牟利。为逃避打击,该场所内设监控装置、安排专人望风,嫖客需由“客服经理”直接带领、乘坐专用电梯方可进入。现陶某、周某等9人已被依法逮捕。

  3、湖北武汉葛洲坝大酒店“时代会所”组织卖淫案

  8月,湖北省公安厅根据群众举报,指定鄂州市公安局侦办武汉市葛洲坝大酒店“时代会所”组织、容留卖淫案。9月中旬,湖北省公安厅直接指挥鄂州市局调集警力100余名,对该会所进行突击查处,成功打掉以郑某、周某、郑某等为首的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团伙,现场抓获涉案人员93名,其中,5名主要团伙骨干悉数落网,已移送起诉12人。

  4、江西九江朱某团伙组织卖淫及开设赌场案

  7月,江西省九江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瑞昌市赛湖农场朱某团伙开设赌场及组织卖淫活动。11月上旬,九江市公安局抽调200余名警力实施收网行动,一举抓获包括朱某、黄某等团伙主要成员在内的86人,打掉黄赌窝点12个、收缴赌博机150余台,扣押非法所得20余万元。现朱某、黄某等12人已被依法逮捕。经调查深挖,充当“保护伞”的瑞昌市公安局党委委员、赛湖派出所所长黄某已被九江市纪委双规审查。

  5、云南昆明“9·01”组织卖淫及开设赌场案

  3月,云南省公安厅接获举报昆明等地多个团伙组织涉黄涉赌活动,即开展专案侦查。经前期缜密侦查,10月下旬,云南省公安厅指挥曲靖市公安机关调集警力200名,在昆明、丽江两地实施收网行动,一举打掉汪某、刘某、郑某3个团伙的15个黄赌窝点,抓获涉案人员700余人、已依法逮捕57人,查扣、冻结涉赌账户、现金等1200余万元。该3个团伙分别在昆明、丽江的多个地点开设赌厅、组织卖淫,获取巨额非法收入。

  6、江苏南通张某等人利用网络组织卖淫案

  6月,江苏省南通市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张某等人利用网络组织卖淫的线索,即立案侦查。7月上旬,南通市公安机关组织警力在该市汉姆酒店、佳驿酒店等地进行集中查处,一举抓获以张某为首的团伙成员17名、已依法逮捕12人,并捣毁容留吸毒窝点1个,缴获少量毒品冰毒。自2013年11月以来,张某等人利用陌陌、微信等聊天工具在网上招徕嫖客,为扩大“经营”,该团伙采取“传销模式”发展成员,在该市多家星级、连锁酒店内组织卖淫700余次,非法获利50余万元。

  7、“成人奶妈”网站组织卖淫案

  6月下旬,公安部部署北京市公安机关对某“成人奶妈”网站涉嫌组织介绍卖淫案立案侦查。经3个多月的缜密侦查,9月下旬,公安部组织北京、河北、广东、湖北、江西等地公安机关联合实施抓捕行动,一举捣毁2个组织介绍“成人奶妈”卖淫及传播淫秽视频的犯罪团伙,抓获陈某、何某等15人,已移送起诉3人。自2013年9月以来,陈某伙同他人租用境外服务器建立“奶妈论坛”等网站,采取会员制经营,组织多名奶妈,由客服人员管理,向多个省、市的200余名成人会员提供喂奶、卖淫及传播网上淫秽视频活动。

  8、郭某等团伙利用网络组织卖淫案

  2月,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利用微信、QQ等网络聊天工具进行“网络招嫖”,即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经深挖排查,摸清了一个以重庆巫山籍郭某为首、涉及11个省、市的网络招嫖团伙的组织架构。在公安部协调指挥下,先后在辽宁、内蒙古、江西、湖北、广东、重庆等地抓获97人,其中依法逮捕23人。自2013年10月以来,郭某、王某、耿某等经事先商定利益分成方式,由代聊人员通过微信、QQ等网聊工具在全国范围发布招嫖信息,组织妇女到指定地点进行卖淫活动,从中非法获利,涉及卖淫嫖娼案件近千起。

  9、肖某等团伙利用网络组织卖淫案

  11月,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根据工作发现线索,对以肖某为首的利用网络组织卖淫案立案侦查。12月15日,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苏州市公安机关组织130余名警力,在苏州和湖南、广东、辽宁四地组织集中收网行动,一举抓获该团伙主要成员肖某、翁某等24人,其中依法刑事拘留11人。该团伙自2014年以来,雇佣辽宁盘锦、广东湛江等地代聊人员,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在江苏、浙江、广东、山西、辽宁等地组织妇女卖淫逾千次。

  10、“6·10”利用网络组织卖淫案

  4月下旬,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对赵某等利用网络组织卖淫案立案侦查。在前期缜密侦查基础上, 6月上旬,石家庄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组织行动,一举打掉以赵某、张某等为首的两个组织、介绍卖淫犯罪团伙,摧毁7个网络QQ群,抓获涉案人员45名。自2014年3月以来,赵某、张某等在互联网创立“梦幻”QQ群等,招募会员及部分妇女,组织卖淫活动,从中抽头渔利。现赵某、张某等9人已被移送起诉。

  11、广东广州 “9·09”生产经营赌博机并开设赌场案

  6月,湖南省临湘市公安机关在查处“亿马游乐园”涉赌案件中,发现该赌厅经营的赌博机来源指向广州。8月下旬,公安部成立“9·09”专案组,指导广东、湖南两地公安机关联合办案。10月上旬,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广东、浙江、上海、江苏、湖北等13省治安部门联合收网,一举摧毁“9·09”特大生产经营赌博机并开设赌场犯罪团伙,抓获涉案人员435人、已依法逮捕85人,铲除赌博机的生产、经营窝点4个,打掉赌厅68个,收缴赌博机1610台,涉案金额近1000万元。

  12、安徽马鞍山薛某等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

  12月中旬,安徽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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