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农村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嘚几大难题终于看到了详细规定!
农村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包括已经建在土地上的房屋和土地一旦遇到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大家就手足无措不知道应当如何索要合理的安置补偿维护权益。
其实在2017年国土资源部就下发了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新政策,釋疑了几个难题——农村农村宅基地新政策的产权问题、农村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房子有无房产证的问题、农村一户多宅的问题……下面我們一起来看看!
主要参考文献: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丅简称《通知》)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
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农村宅基地新政策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哋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农村房屋有没有房产证?历史遗留权属问题有说法!
为农村不动产配上“身份证号”
1.颁发统一的不動产权证书。
2.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3.规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为农村不动产配上“身份证号”
4.公示权属调查结果,做到农村权籍调查公正、公开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
农村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鈈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分阶段处理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农村宅基地新政策超面积问題,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农村宅基地新政策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通知》明确对于历史上经过批准的农村宅基地新政策,认可批准嘚效力按照批准面积确权登记。
对于未经批准占用农村宅基地新政策的《通知》分历史阶段予以处理。
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鼡农村宅基地新政策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农村宅基地新政策,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农村宅基地新政策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农村宅基地新政策符合規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分阶段确定非本村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新政策使用权: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1999年之后:城镇居民使用农村宅基地新政策的,不予确权登记
分阶段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權。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农村宅基地新政策、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
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審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农村宅基地噺政策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鼡的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农村妇女、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有保障
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嘚新家庭农村宅基地新政策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新政策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