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年的宅基证土地所有存根吗农村土地宅基地政策

农村宅基证在乡政府土地办有存根,县土地局却没有,算不算合法证件,因是老证想换新证,可县土地局看后说_百度知道
农村宅基证在乡政府土地办有存根,县土地局却没有,算不算合法证件,因是老证想换新证,可县土地局看后说
可县土地局看后说,因是老证想换新证?谢谢,县土地局却没有,证不正规,该怎么办,算不算合法证件。不给办理农村宅基证在乡政府土地办有存根
他们的答复不符合规定,关键不是证件正规不正规,主要是宅基地的事实是否与法律一致,还有就是村里一户半户的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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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老百姓办事难的真实写照。你合法拥有宅基地的事实如果无误的话,不管是因为土地办或者土地局的原因,未能给你提供给你一个有效的证件,这都是政府的责任,麻烦却要由老百姓来承担。我经常面对这样的百姓咨询,时间长了感觉也很无奈,因为能说的和实际上能做的存在很大差距。
我提一些建议:1、一定要理直气壮、有礼有节。在把道理说出来以后,要求相关人员正面给予答复,告知期限。如果对方不予办理,要求他告知你的责任在哪里,应该怎么办。过程中不要激动,避免发生争吵。2、对每次交涉的过程有条件的可以录音录像,没有条件的回来后做一份详细的记录,包括时间、地点、人物、谈话基本内容、得到的答复等等。3、对于在窗口得不到答复的,要求与领导会面。现在各地基本上都有信访办,这是一个正常的也有可...
这些问题只有国土局可以答复。。建议向当地国土部门咨询。。
乡政府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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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农村宅基地纠纷,证书被丢失,怎么办_百度知道
农村宅基地纠纷,证书被丢失,怎么办
既看不到我家证书原件,存根在土地局,如何通过上级政府才能查询到原件或者存根,这样另一家打官司必赢,也无法查选存底?已经跑断腿了乡政府把我家农村宅基地卖给了另一家并说搬迁搞丢我家宅基地使用权属证书,必有腐败其中,乡政府坚持说丢了,乡政府和上级土地局不让查存根,这样的话,有了证书之后如何夺回宅基地控制权,求解,上级土地局让回乡政府查,又不给开证明,如此扯淡的一群人
提问者采纳
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的具体名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简称“土地证”),土地证的法律效力不如你在申请该宗宅基地是所办理的宅基地确权登记效力高,不管现在土地证在谁手中,该宗宅基地使用权人还是你首先说明一点哈。所以。宅基地的确权登记资料一般存放于基层土管所或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在没变更登记的条件下:宅基地按现行法律规定使不得买卖的,也就是说,也就是说“另一家”若无法提供有效的合法的登记证明,宅基地还是你的,你原来的买卖是不合法的。再有,换句话说就是你所与“另一家”达成的可认可的只是地上附着物的买卖
提问者评价
谢谢,这个问题还是没有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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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管局的没丢。乡政府的丢了丢了也要有个结果呀!,有底,你不用担心打官司会输,政府必须有义务帮你补办的!再说了你可以直接去检察院告他们工作失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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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方案-政务公开-运城市阳光农廉网
&&&垣曲县古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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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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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和省、市、县有关文件要求,切实搞好我镇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加快推进我镇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的地籍信息管理系统。
二、调查、登记范围和对象
(一)调查、登记范围。
1.地籍调查范围。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是指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本次村庄地籍调查范围是我镇行政辖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范围。集体建设用地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企业用地,以及扣除前述范围内已确权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主要指居民点外的砖瓦窑、晾晒场,不能确权的宅基地、企业用地、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等)。
公共设施用地:主要指农业电力通信设施、水工建筑(水利设施内地上建筑物)、仓库、村委会办公室、农贸市场使用土地等。
公益事业用地:主要指医疗服务站、敬老院、学校、文化体育活动中心、集体自来水厂、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占用土地等。
3.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范围。全镇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宅用地,即农村宅基地和各类地方农场职工宅基地,均属本次宅基地使用权调查登记发证的范畴。
(二)调查、登记对象。
1.农村宅基地使用者。垣曲县行政辖区内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者,包括地方各类农场职工。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垣曲县行政辖区内经依法批准的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各类乡(镇)、村办企业、联营联建企事业单位。
(1)属乡(镇)集体所有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2)属村集体所有的,由村委会申请登记;
(3)乡镇(村)集体所有的企业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占地,由该企业申请登记;
(4)集体经济组织经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等方式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兴办企业的,由该企业申请登记;
(5)登记对象属多个权利人的,由所有权利人共同申请登记。
三、技术路线
村庄地籍调查按照《地籍调查规程》、规范和土地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以往确权登记发证资料,实地调查每宗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的界线、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和利用情况,收集权源资料,逐宗填写《地籍调查表》。
根据实际情况,选用独立坐标系统或80坐标系统,用解析法测量宗地界址点。根据权属调查和界址点测量成果,建立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数据库和数字化档案,并制作相关登记表格,编制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宗地图、分幅地籍图和地籍总图。最终按照有关法律程序,依法进行登记发证。
四、工作内容
(一)准备工作。
1.成立村庄地籍调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组及其办公室,科学分工,明确责任。
2.收集、整理资料。
(1)资料收集主要包括:收集土地登记档案资料;收集原地籍图、农村土地调查成果图或其他地形图等作为工作底图;收集平面控制点等测量基础资料。
国土资源局要对本辖区内的土地登记档案进行收集、整理,按照街道、街坊(村)、宗地顺序进行排列,将每宗地涉及的土地登记档案(含变更、抵押、查封、更正等)合并到一起,按历史关系进行排列,将整理好的档案交作业单位进行数字化处理,建立土地登记档案数据库。同时,还要将其中最新、最现势的土地登记卡、宗地图、地籍调查表进行复制,授供给地籍测量人员使用。
(2)工作底图上划定土地调查范围。在图上初步划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调查范围,与农村土地范围调查相衔接,经实地复核,实测后落到图上。衔接时以精度较高的全解析法测量成果为准。
3.进行公开招标确定专业队伍,并编写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发证技术设计书,报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4.由省国土资源厅专业人员和软件公司技术人员对工作人员和作业队伍进行专业岗前培训。
(二)权属调查。
1.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总登记模式,县人民政府组织动员、发布登记通告。
2.村庄地籍调查阶段,以乡(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组织工作力量、按照《山西省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规定的方法和程序,配合专业技术队伍进行地籍调查,查清权属来源、四至界限、用途等属性,收集权源材料,核定权属界限,完成权属界限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并以村为单位绘制“街坊图”,将登记对象标注在图上。
(三)地藉测量。
以国家高等级控制点为基础,采用GPS测量技术,按照《地籍调查规程》坐标精度及误差要求,布设首级控制风和加密控制网,开展地籍控制测量,根据地籍控制测量和土地权属词查成果,开展地籍细部测量,测量每宗土地的权属界址点、界址线、以及其他地籍要素、位置、形状等。
(四)编制地藉图。
按照《地籍调查规程》制图要求,根据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成果,编制村庄地籍调查标准分幅地籍图和地籍总图。
(五)数据库建设。
根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地籍调查成果形成的图形数据、线性图成果、宗地各种表、卡、册等数据信息以及扫描纸质申请书、调查表、审批表、土地证和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等资料,按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等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建立地籍数据库。
根裾国土资源部《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全部新发证所有权宗地统一代码的编制,以及原有发证所有权宗地新旧编码的转换工作,实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统一代码全覆盖。
(六)耷记发证。
按照有关法律程序,利用村庄地籍调查成果依法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具体内容包括:审核村庄地籍调查成果中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权利人基本情况和土地权属来源情况,确认宗地界线,制作宗地图;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建立土地登记档案;已经登记发证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按照本次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要求逐宗检查登记档案、核实登记内容,对缺失档案资料以及不规范的,进行补正完善;对登记内容与实际内容不一致的,进行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有证无地”的,依法公告作废;对违法占用未经依法处理的,不得办理登记。
1.申请阶段。地籍调查成果经县登记办检查验收合格,村民委员会应在接到合格验收单3日内,负责组织合法的使用权人(村民)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土所代收申请,提交土地枳属来源证明、地藉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材料,国土部门审核确定。其中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由专业技木队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并由县登记办提供给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不得向农民收取费用,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宅基地土地登记申请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户口本、身份证),村委会出具
的本村村民身份证明;
(3)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4)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还应当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5)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6)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资料:
(l)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法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系委托的需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权属来源证明;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符合规划的证明材科;
(7)无合法权属来源的,需提交用地时间证明和情况说明;
(8)申请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的,需提交用地协议;
(9)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资料。
2.资料审查及公告阶段。镇国土所和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对权利人申报的权属来源资料、地籍调查及测绘成果等,依照相关规定从权属、面积、用途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将审核结果在登记宗地所在地张榜公示(公示期15天)。
公告期内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向登记办公室书面提出并填写《土地登记复查申请表》申请复查。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收到《土地登记复查申请表》后10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复查当事人。
公告期满符合登记条件的,土地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拟登记结果未提出异议或经复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当地国土所签署意见后组件上报,镇政府审核,县国土资源局复核,上报县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发证,本次发证后以前的相关证件收回一并作废。
(七)地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利用地籍信息系统管理软件,对村庄地籍调查、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形成的建库成果纳入地籍信息管理系统,包括经过补正、更正原有土地登记图件、档案以及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等,建立全镇农村地籍调查管理管理系统,满足存储、查询、统计、更新等功能需要,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网络化和规范化管理。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上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建设全县土地登记信息查询系统,建立共享机制,全面提高地籍工作的社会化服务程度。
五、时间安排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于2014年3月底前完成准备工作,2014年4月开展试点工作,2014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村庄地籍调查工作,2015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9月底前完成数据库建设,11月底前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检查验收。
六、有关要求
(一)乡(镇)政府所在地、村庄地籍调查技术设计书经市领导组办公室审查同意,报省领导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实施。其他村庄地籍调查技术设计书报市领导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实施,并报省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二)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省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发生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三)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省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省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侍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四)村委会办公、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它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镇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五)违法宅基地和违法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
对于违法宅基地和违法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六)建制镇、乡政府所在地采用1:500比例尺全野外解析法进行地籍测量:其他地区成图比例不低于1:2000。
(七)农村宅基地权利人信息要与公安部门掌握的户籍登记资料相一致。
(八)利用村庄地籍调查成果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具体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号)和《山西省省农村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要求及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严格依照《土地登记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一户一宅,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后进行登记。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成果资料整理及要求
(一)地籍调查资料。主要包括地籍调查表(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宗地权源文件、宗地草图、控制测量成果、界址点测量成果、宗地分类面积汇总表等。
(二)土地登记资料。主要包括土地登记申请表及有关权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申请审核情况公告(存根和照片),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土地登记签收簿,宗地图(界线相邻各方签字盖章)、坐标册等资料。
(三)图件成果。主要包括反映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的村庄地籍图、地籍总图、宗地图。
(四)信息化成果。主要包括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数据库、数字化档案等。
(五)文件资料。主要包括工作方案、实施方案、技术设计书、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检查验收文件、工作简报、自查报告、检查记录、整改记录、工作日志,各类通知、意见、纪要等工作组织实施和技术政策规范文件等。
八、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颌导,加强协调配合。乡(镇)政府是村庄地籍调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枳、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法定主体,要成立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和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减少土地权属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去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集中力量,落实工作责任。国土、财政、农业等部门要依照分工做好相应工作,形成政府组织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重要作用。
(二)保障工作经费。落实开展工作所必需的工作经费,要按照中发〔2010〕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0号)文件及省政府下发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委山西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统筹安排,抓好落实,将开展工作所必须的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主要包括:组织实施、宣传培训、权属调查、地籍测景、数据库建设、纠纷调处、登记发证等。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经费预算,会同财政部门协调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加强质量管控。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质量管控。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资料的管理,保证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严禁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乱发证书。
(四)广泛宣传发动。要多层次、多形式对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广泛深入宣传,通过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上制作专题片、开辟专栏等活动,扩大宣传影响和效果。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登记申报、土地确权、纠纷调处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宣传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五)建立健全制度。要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汇总统计制度每个月25日前将工作进度汇总统计上报领导组(见附件)办公室及市领导组办公室,同时季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在每季末和年末一并报县领导组办公室,领导组办公室将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进度通报。
附件1:古城镇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组成员名单
附件2:古城镇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期登记发证工作项目负责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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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城镇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组成员名单
组&&长:纽科军&&&&镇党委委员()
副组长:陈永平&&&&国土所所长()
成&&员:柴永永&&&&国土所成员()
&&&&&&&&赵宝献&&&&镇财政所所长()
&&&&&&&&吕二红&&&&镇农经管理中心主任()
&&&&&&&&各村村委主任及各居民组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政府一楼,办公室主任由陈永平兼。
古城镇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项目负责组名单
项目负责人:王兆利()
项目&&经理:陈建中()
外业组组长:李&&政()
&&&&&&&&&&&&申志明()
版权所有:运城阳光农廉网 主办单位:中共运城市纪委、监察局 承办单位:运城市民政局 运城市农业委员会
地址:山西省运城市河东东街248号 电话: 邮编:044000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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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东平不服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宅基地证案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3)穗云法行初字第301号原告谢东平,男,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张伟权、冯钜深,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豪贤路。法定代表人李俊夫,局长。委托代理人叶莹、陈超,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白云区分局公务员。第三人谢东袖,男,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原告谢东平不服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宅基地证一案,第三人为谢东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东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伟权,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叶莹、陈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谢东袖经本院依法公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东平诉称,我父亲谢桂臻于1990年去世,遗下沙亭岗村内三处宅基地房屋,其中一处宅基地使用证为穗郊字第393342号,建筑面积为105平方米,其生前没有立下遗嘱,原告和谢春美、谢彩玲、谢东袖、谢东广是谢桂臻和田友珍生育的子女,各继承人均无办理继承析产。今年6月份,谢东袖、谢东广等人谎称原告已经放弃继承、上述遗产的宅基地房屋归其所有为由,不顾原告反对强行拆除原告父亲遗下其中一处宅基地房屋进行违建。原告为此已就父亲遗下的三处宅基地房屋提起法定继承诉讼,案号为(2013)穗云法从民一初字第426号,在该案诉讼中根据谢东广的举证,才发现原来登记在父亲谢桂臻(被继承人)名下的穗郊字第393342号宅基地证,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由谢东袖等人伪造原告的签名,被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人民政府变更登记在谢东袖名下编号为云太96字第0009254号的新宅基地使用证。谢东袖名下的上述宅基地使用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仅凭一份以谢东袖、谢东广为申请人的《申请》,不但没有征得全部继承人的同意,而且原告根本毫不知情,既无签名按指模亦没有到场。原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国土规划管理所审查不严,致使谢东袖通过伪造原告签名按指模的方法非法办理了上述宅基地使用证,鉴于上述宅基地使用证是错误与违法的,我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谢东袖名下的云太96字第0009254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辩称,一、我局非本案的适格被告。(一)原广州市郊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城建局﹤关于村镇核发宅基地使用证的意见﹥》(穗郊府(1984)3号)第四条第三款“要求各区公所应组织专门工作班子,由主管负责同志亲自抓,选一个乡作为试点,取得经验,然后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明确当年核发宅基地使用证的机关为各区公所,1986年广州市撤销区公所改乡(镇)建制,核发宅基地使用证的职能由乡政府以及镇一级政府承接。根据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新(土地管理法)坚决制止违法用地的通知》(云府(1999)17号)第四条规定“…现在由于关系未理顺,镇(街)有关部门接通知后必须立即停止审批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停止发放《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并制定加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管理措施”,白云区自1999年起停止发放宅基地使用证。综上,我局从未核发过宅基地使用证。(二)穗郊字第393342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云太字第0009254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由太和镇人民政府发放,以上发证、换证行为并非我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诉称原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国土规划管理所审查不严,致使案件第三人办理了云太字第OO09254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但太和镇国土规划管理所为太和镇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并非我局的派出机构,我局没有在云太字第0009254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发证行为中行使审查职能。二、现有的档案资料无法认定云太字第0009254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的合法性。日,我局白云区分局根据《关于报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资料的通知》(云府办[200l]52号)对白云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已审批的农村居民建房资料进行集中管理。当时太和镇人民政府向我局白云区分局报交穗郊字第393342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存根》及该证的《农村(圩镇)建房用地普查登记表》、云太字第OO09254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存根》,并无报送云太字第0009254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任何审批资料,没有原告所述以谢东广和谢东袖为申请人的换证《申请》。云太字第0009254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存根》显示:涉案房屋的使用人为谢东袖,地址为太和镇沙亭村五合作社,面积105平方米,原证393342号换发,发证日期为日,资料加盖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人民政府骑缝章。我局非云太字第O009254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的发证机关,只对该宅基地使用证存根进行保存管理,根据现有档案资料无法核实涉案房屋是否己进行分家析产,也无法对原太和镇人民政府以前做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认定。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本案的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本案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就涉案房屋存在有继承权的民事纠纷,且原告已经该继承权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该继承权民事纠纷尚未审理和做出判决,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上述法律的规定,依法中止本行政案件的审理,待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继承权民事纠纷做出生效判决后,再恢复本案的审理。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谢东平与第三人谢东袖系兄弟俩,涉案宅基地是其父亲谢桂臻遗留下的财产。日,原广州市白云区太和区公所向谢桂臻颁发了穗郊字第393342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1990年,谢桂臻去世,遗留下涉案宅基地。日,广州市太和镇人民政府注销了穗郊字第393342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并向第三人换发了云太字第0009254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日,白云区人民政府发文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农村居民建房资料交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集中管理,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白云区分局目前集中管理的宅基地登记簿中至今仍以第三人为涉案宅基地户主。原告现对太和镇人民政府向第三人颁发云太字第0009254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不服,诉至本院,要求予以撤销。另查,第三人向太和镇人民政府申请变更穗郊字第393344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登记时间为日。日,原告就其父亲谢桂臻遗留下的涉案宅基地房屋提起法定继承诉讼,案号为(2013)穗云法从民一初字第426号。再查,日,我院委托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就落款时间为日的《申请》中原告谢东平的签名与指印真伪进行鉴定。日,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文证审查结果通知》,指出检材中“谢东平”指印不具备鉴定条件。日,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穗司鉴字01号《鉴定意见书》,指明检材《申请》中的“谢东平”签名与委托指定鉴定样本中的“谢东平”签名不是同一人所写。以上事实,有《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及其存根、农村(圩镇)建房用地普查登记表、申请、证明、(2013)穗云法从民一初字第42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文证审查结果通知、鉴定意见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对于穗郊字第393342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的管理,原是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人民政府的职责,但根据《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关于自日起,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人民政府现已不具有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用地管理权,目前该职权已由被告承受并行使,被告是本市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的主管机关,负有对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管理职责。故被告认为其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提出应当依法中止本案审理的抗辩意见,原告虽就涉案宅基地房屋提起法定继承民事诉讼,但本案行政争议解决之前,涉案宅基地权属人仍为第三人,法定继承民事诉讼需以本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被告认为应当依法中止本案审理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日生效的《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由于举家迁出房屋闲置而需转让房产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其受让人属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范围者,由转让、受让双方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共同申办宅基地用地变更登记手续后,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受让人不属于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范围者,由转让、受让双方到所在地代管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申办土地征用、出让手续后,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从上述规定可见,我国对土地实行登记公示制度,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变更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保存的宅基地登记簿是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宅基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由原宅基地使用人和受让人共同申办宅基地变更登记手续,并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由宅基地登记管理部门注销原宅基地使用证,对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后的权属状况在宅基地登记簿中作出变更登记并重新核发宅基地使用证。本案中,第三人向太和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中“谢东平”的签名不是原告所写,签名上的指印也无法证实是原告本人所留,而且《申请》落款时间为日,而太和镇人民政府向第三人颁发云太字第0009254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的时间为日,即第三人申办宅基地变更登记时间在太和镇人民政府重新核发宅基地使用证之后,且被告和第三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因此,太和镇人民政府于日向第三人颁发云太字第0009254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的行为事实依据不足,程序不合法,依法应予以撤销。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3目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人民政府云太96字第0009254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裁定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的同等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许 伟人民陪审员  罗汝标人民陪审员  陈秀娥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许泽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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