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非法占用他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该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最新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哪些?
农村管理办法在各个地区都有,不同地区的规定不一样。那么,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它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合法土地财产权利,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依法批准(或合法使用)建设住宅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其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三条 【基本原则】 农村宅基地的安排与使用应当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标准控制、依法审批的原则。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应当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第四条【管理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制定本市、县宅基地管理细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房管、林业、农业、水利、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第五条【规划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原则上不再安排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城市、镇规划区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第六条【公寓式住宅】 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建设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鼓励和支持有条件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公寓式住宅。第七条【计划管理】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市、县应当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单列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农村宅基地建设。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审批手续。第八条【一户一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建设住宅应当与村庄土地整治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第九条【用地标准】 新批准每户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二)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三)山区150平方米以下。第三章申请与登记第十条【申请条件】 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应当为宅基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已依法登记或者本户中有两名以上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需要分户的;(二)因自然灾害、征地、村庄和集镇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宅基地灭失或者不能使用且户内没有其他宅基地的;(三)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内没有宅基地的;(四)因实施村庄规划或者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原有的宅基地面积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新的宅基地,但应当交回原使用的宅基地。第十一条【禁止条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且不低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二)出卖、出租、赠与他人住房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住房的;(三)原住房改变用途的;(四)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五)其他不符合申请的情形。第十二条【审批流程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使用存量宅基地、空闲地、未利用地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情况进行宅基地批前公示;(三)公示无异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有关材料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其批准结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五)乡(镇)人民政府将上述材料报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审批流程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使用新增宅基地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情况进行宅基地批前公示;(三)公示无异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有关材料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布。第十四条【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设住宅,应当在竣工后,凭乡(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用地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关提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依法报市、县(含县级市、区)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关接到申请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20日办结宅基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县级以上土地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日。依法继承房屋和依据法院生效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第十五条【历史遗留问题解决】 尚未登记的宅基地面积因历史原因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按下列情况办理: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时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时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部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没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应当依法补办宅基地审批手续后,申请登记发证。第十六条【华侨权益】 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农村的宅基地确权登记,按尊重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与以往法规和政策相衔接、以使用现状确定的原则办理。未办理登记发证的华侨祖屋或华侨在原籍农村的唯一住房(含华侨用祖宅地的再建住房),符合法规和政策使用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华侨原在农村的房屋拆除或坍塌,原宅基地未安排他人使用的,经当地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原宅基地恢复使用,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政策规定的当地村民每户用地标准;原宅基地已安排他人使用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宅基地。第四章 转让与退出第十七条【转让条件】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售依法取得的一户一宅之外的农村房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相应转让。符合第十条宅基地‘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可以购买本镇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并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附着物。第十八条【回收条件】 农村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注销其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撤销有关批准文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自批准使用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二)新批宅基地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诺建新拆旧并签订的,新建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不拆除旧房交回原宅基地的;(三)实施旧村改造,已迁入新村居住村民的原宅基地;(四)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自迁出之日起满2年未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或者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五)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且未有上盖房屋的宅基地。(六)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居民、外籍华人),通过合法继承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当房屋坍塌或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七)其他依法应当收回的宅基地。第十九条【退出机制】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腾退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有偿方式回收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占用的宅基地。鼓励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转让房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相应转让。第二十条【安置补偿】 依法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的,应依法对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另行安排宅基地。经协商一致的,也可采用货币补偿、房屋置换等其他形式。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监督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巡查,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等监督管理方法对农村住宅建设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社会监督】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村宅基地的登记条件、申请和办理程序向社会公开,并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三条【举报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非法占用农村土地建设住宅的行为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举报材料,应当依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办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上级监督】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在审批、管理宅基地中有违法行为,应当依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立案查处。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予以撤销、变更,并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五条【占用耕地责任】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七条【非法建房查处】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骗取登记】 隐瞒事实,伪造有关证明文件骗取登记的,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非法转让责任】 非法转让宅基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条【配合执法责任】 拒绝、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执法责任】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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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蜀ICP备号农村除了土地流转外,还要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禁止占用耕地建房的行为。大家可以到现在的农村看看,非法建房太多了。土地是国之根本,一定要保护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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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社区-人民网信用社非法占用私人宅基地不还 领导称很忙
来源:东方今报
  信用社借用何家部分宅基地重建储蓄所,不料想两年后,储蓄点儿撤销,信用社却将所占何家宅基地的房屋无偿租赁给他人。历经8年艰难维权路,何家终于打赢了官司,自家宅基地被确权合法。但是,住在房屋里的人却不愿搬走,合法的地却仍被非法占用。□东方今报记者 张希 见习记者 李岩 实习生 孟国国/文图
  【缘起】
  借用宅基地给信用社惹来祸
  6月10日,据何高伟介绍,他家祖居在临蔡镇大何村,由于是临街的宅子,2004年,临蔡镇大何南北大街拓宽时,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何储蓄所的房屋被路基部分占用,农村信用社为重建储蓄所往西占用何家的宅基地。
  “当时承诺所占的宅基地要钱给钱,若不要钱将来等储蓄点撤掉时,房屋无偿归我们。2006年此储蓄点被撤销,但信用社却以主任更换了为借口拒不履行承诺。”何高伟愤怒道,“更甚的是,后来信用社反而把房子无偿租给邻村的无业人员冯某,我们向有关部门反映后,从此家里就大祸临头了。冯某经常无故辱骂殴打我们全家,多次报警无人管,我们家整天生活在恐惧、屈辱之中,老母亲不堪受辱数次寻死被救。”
  【历程】
  信用社对房屋进行拍卖
  打赢官司要不回地
  2009年,大何储蓄所因经营需要,对此房屋进行拍卖,拍卖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为此何高伟一家拿出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以申请人侵权为由向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在审理过程中,农村信用社也出示了集体土地使用证,为此双方互相起诉,法院以土地使用证面积重叠依法撤销了双方土地使用证。
  “之后我们继续告,没想到法院竟然三年不开庭,一拖再拖,其间老父亲也被活活气死。这几年,我们一路跪着求着好心人帮帮我们,给我们指路,直到2011年年底,一位记者报道了我们的事儿之后才开庭。”何高伟说,“从2012年开始,我们反反复复告到2014年,终于告赢了。没料想,打赢了官司,冯某还在我家宅基地上的房子里好好住着,不愿搬走,继续欺辱我们全家。我们去找农村信用社,他们说找法院解决,我们去找法院,法院说去找农村信用社。可到现在,地还没有归还给俺!”
  【判决】
  何家宅基地被确权合法
  何高伟出示了日的《淮阳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上面显示:“淮阳县农村信用联社,临蔡大何储蓄所与何高伟、魏长兰(何高伟之母)所争议的76.93平方米土地,其所有权属临蔡镇大何行政村第七村民组,使用权属何高伟、魏长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而在日的《周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上,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依法撤销淮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书。此次复议决定书维持淮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
  日,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而重审之后,在日的《淮阳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上显示:“淮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确权处理决定将争议宗地确定为集体所有、使用权属何高伟、魏长兰并无不当。”
  而此判决书生效至今,何高伟的宅基地已被确权合法,但宅基地上居住的冯某一家并不愿搬走,相关部门也未对此事进行处理。
  【回应】
  信用社称“不到期租赁户不迁走”
  据了解,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当时负责此事的法定代表人为李延峰,而目前李延峰已调至周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6月10日,记者致电周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主任问询此事,何主任称:“你问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他们有新负责人,县政府专门开的协调会,法院和地方政府拿的都有意见,依法办事儿,谁的事儿谁解决。”
  随后,记者致电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新负责人宋主任,宋主任称:“房子租给人家了,不到期人家不迁走,我们也正在解决。”占用别人宅基地的房子怎么能租给人家?对此质疑,宋主任只是回答:“是啊!”至于解决办法和期限,宋主任回答:“很忙啊!”
  之后,记者致电淮阳县法院,副院长陈俊勇称:“那个案件你就不了解情况,俺判决的是个政府的确权决定,那个案件没有执行内容。地是何高伟的地,是政府确权,我们判决的是政府的确权决定合法、有效,但是那个案件我们没有执行内容。”
  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是否违法?是否应负相关法律责任?8年维权之路,谁该为何高伟一家的损失买单?法院是否有执行内容?我们拭目以待相关部门给出答案。对于此事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
(责任编辑:UN006)
原标题:说好归还的宅基地呢?
真实的收费公路,究竟是怎样?[]
数字之道:
谣言终结者:
主演:黄晓明/陈乔恩/乔任梁/谢君豪/吕佳容/戚迹
主演:陈晓/陈妍希/张馨予/杨明娜/毛晓彤/孙耀琦
主演:陈键锋/李依晓/张迪/郑亦桐/张明明/何彦霓
主演:尚格?云顿/乔?弗拉尼甘/Bianca Bree
主演:艾斯?库珀/ 查宁?塔图姆/ 乔纳?希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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