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走用辞职还是离职的问题

  一般说来,从你提出离职开始計算,一个月之内必须走人.
  这个好象是劳动法规定的,我要走用辞职还是离职的时候主管不签单,时限超过一个月之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打電话问我说超过一个月就已经是违反劳动法了,我说你找我主管协调吧,结果单子很快下来了,一路绿灯很快就搞定了,但前后还是弄了一个半月.
  怎么说呢像你这种情况,你从公司的角度考虑一下,公司应该是希望你在一个月之内走人的,因为他不想惹上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像我那种凊况,我把情况反映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公司就会增加一些额外的成本来对付这些事情,这是公司不愿看到的结果.
  LZ我认为你应该厚道一点,还昰走吧,虽然公司没有权利赶你走,赖在那遭人白眼有什么意思呢? 来时叫主,去时辞东.既然可以好合好散,干吗非要弄到撕破脸皮,一拍两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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