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村里砂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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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贪腐调查:有贫困县官员4年贪污近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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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52:59 &央视 & &
&&&&《新闻1+1》日完成台本
&&&&&&,猛于虎!
&&&&(节目导视)
&&&&解说:
&&&&&拍苍蝇&的不止中央纪委,最高检也亮出了重拳。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透露,将从今年7月至2017年7月,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两年的集中惩治和预防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工作。
&&&&最高检职务犯罪预防厅副厅长陈正云:
&&&&坚持突出重点,在重点人员上,要求坚决查办涉农和扶贫职能部门、乡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村级&两委&干部、村民小组长、会计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
&&&&解说:
&&&&发布会上透露的数字也印证了集中惩治的必要性,2013年以来查办涉农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中,&村官涉贪&呈现高发势头。
&&&&陈正云:
&&&&截至今年5月,各级检察机关共查办涉农和扶贫领域职务犯罪28894人,占同期检察机关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总人数的22%。总的看,涉农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仍在高位徘徊,处于易发多发的态势。
&&&&解说:
&&&&发言人介绍,这类职务犯罪案件多发生在县、乡、村三级,其中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和村组干部占了较大比例。呈现出&职务低、发案率高&的特点。
&&&&陈正云:
&&&&一些省份村&两委&负责人案件超过了整个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半数,有的市县更高达70%&80%。
&&&&解说:
&&&&除此之外,&窝案串案严重&也是一大特点。例如,广西检察机关立案的276件涉农案件中,共同犯罪83件,达到30%;再如安徽省芜湖市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的涉农惠民职务犯罪案件中,窝案、串案占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立案总人数的84.52%。
&&&&当天,《人民日报》客户端发表文章称《农村苍蝇小心!马上重点收拾你》。其中说到,别看这些农民身边的苍蝇都是小官,危害大着呢。由于直接跟基层广大群众打交道,这些人不管是贪污、受贿、挪用还是滥用职权,都是在与老百姓争利。他们的犯罪行为,直接破坏着我们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威胁着我们党的执政基础。
&&&&张羽:
&&&&这样一个案例真是让人瞠目结舌,如此低级别的官员竟然可以挪用8亿多资金这样一个天文数字,说实话这个案例当中有几个让人没想到。第一个没想到的是,一个乡镇的农村服务中心竟然拥有8亿多资金。第二个没想到的是,一个小小的农村服务中心的主任,竟然就可以有权力能调动8亿多资金。第三个没想到的就是,长期以来这8亿多资金用于个人理财,却没有人发现,没有进行监管。
&&&&确实我们看到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一些官员他们拥有着巨大的资源、巨大的权力,但是却处于监管的真空状态。所以未来两年最高检的专项惩治行动,针对的就是农村基层组织一些官员,主要是哪些人呢?我们来看一下。
&&&&首先是涉农和扶贫的职能部门的官员;第二是乡镇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第三就是村级&两委&干部,就是村支书、村委会主任这些官员;第四就是村民小组长、会计这些农村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主要是这四类对象。
&&&&那么最高检为什么把重点要放在这些人身上呢?下面我们来连线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的副秘书长高波先生进行解读。高波您怎么看待最高检发起的专项整治行动,它有没有一种风向标的指向意义呢?
&&&&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
&&&&当然,我想我们可以从正向和负向两个方面来看。那么从这个负向的角度来讲,就是随着我们这个反腐败在清淤排毒的推进过程当中,我们也发现&老虎离的太远,苍蝇每天扑面&。就是老百姓&看得见的腐败&,现在还成为一个比较严重的多发易发这么一个现象。
&&&&那么从这个正向的角度来讲,我们拍老百姓身边的苍蝇,那么实际上它也能够让我们的广大人民群众共享反腐的红利。也就是通过我们的反腐来倒逼改革的推进,倒逼我们监管的落地,倒逼我们的政策能够落到实处。从而让我们广大的人民群众增强对正风反腐的获得感、受益感。因此像这样的专项治理行动非常重要,非常必要,非常紧要。
&&&&张羽:
&&&&高秘书长,我这有一组数据,可以说明其实近两年农村基层组织的一些官员的贪腐案已经成为了贪腐案件的高发地。
&&&&我们看2013年到2015年5月期间,各级检察机关共查办的涉农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人员是28000多人,占到了同期立案调查职务犯罪人员总数的22%,五分之一多。然后在这其中我们看查办贪腐案件,涉及人员是16000多人,占到了涉农职务犯罪的56.7%。涉农资金管理环节案件查办是14900多人,占到了涉农犯罪案件的55%。涉农领域查处渎职犯罪4617人,占到了涉农职务犯罪人数的16%。我们看到贪污和涉农资金环节查办的人员案件数,都占到了整个查办的50%以上。这说明在整个的涉农、惠农、扶贫资金使用环节当中,贪腐案件频发。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好转,我们对于惠农扶贫资金的力度在加大,但另一方面我们看到一些贪腐的小官,他们胃口也在不断的加大,而且手越深越长,越拿越多,你怎么看待这个现象呢?
&&&&高波:
&&&&从一般的规律上来讲,我们的贪腐行为的发生往往离不开三个要件,那么一个是权力,第二是机会,第三是动机。随着我们现在惠农、扶贫这样的政策越来越多的出台,实际上就是从我们政策最先100米,要落实到我们的田间地头,到我们的广大农村老百姓当中,就有一个最后100米的问题。往往这些惠农款、扶贫款,我们过去讲的三补,补贴、补助,补偿款,是我们老百姓的血汗钱,救命钱,安家钱。但是对于一些我们基层的这些硕鼠来说,它却是唐僧肉。
&&&&这也从一个方面反映出来,如果我们的反腐败工作最后的压力不能够传导到我们的基层一线,那么本来我们的这些明心工程,可能会成为闹心工程。那也就是我们党和国家的这种好的政策,本来应该落实到最后到老百姓那是幸福100米,结果却成了问题多多的困难和苦恼的100米。
&&&&张羽:
&&&&确实惠农扶贫资金是农民的救命钱,但是却成了贪官眼中的唐僧肉,这确实让人忍无可忍,我们再来回顾一下这几年所发生的贪腐案件。
&&&&播音:
&&&&比如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建新村党组织原书记钟祥华挪用村集体资金200万元,借贷给他人用于营利活动。
&&&&董德友在任吉林省长岭镇东升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假申报的方式骗取国家泥草房改造补助资金39.6万元
&&&&解说:
&&&&他们都是村干部,他们,也在通过骗取、挪用、贪污上级各种补偿款,中饱私囊。然而,村官贪腐的问题,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今年5月10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红色通缉令2号犯罪嫌疑人李华波已被押解回江西,江西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完善证据,对其依法提起公诉。如今,他是红色通缉令中第一个被押解回国的人物;而当初,他也制造了一起震惊全国的&小官巨贪&案件。
&&&&2011年2月,鄱阳县财政局局长收到了一封信,信里写到:&我从2007年11月份起,私自在信用社城区分社开设一个公司账户,并从外面刻了一枚印鉴,从2007年到现在止共挪用基建资金9850万元到此账户,把钱转出去,全部用于澳门赌场赌博。&写信的人,正是李华波。
&&&&鄱阳县财政局总会计师黄传伸:
&&&&我们的感觉是晴天霹雳,就是从表面上看,这个人还是比较老实憨厚的。
&&&&解说:
&&&&从2005年开始,李华波被任命为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主要负责上级财政每年专门拨发用于农业、林业、水利等基础项目的建设资金,而这些资金对于鄱阳县这个革命老区、国家级贫困县来说至关重要。
&&&&2010年,鄱阳全县地方财政收入仅有4.1亿元,而李华波伙同其他两人,从2006年到2010年,四年的时间,就贪污了近一个亿,占整个县财政收入的近四分之一。
&&&&经调查,李华波伴有两本护照、两本港澳通行证,共有52次出境记录,而他去的最多的地方就是澳门,而他也是澳门赌场的常客,嗜赌成性的李华波也在这里一掷千金。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反腐局副局长汪太平:
&&&&我们通过调查,从2007年开始,李华波就开始到澳门,在三年的时间里李华波在澳门逗留的时间应该有两百多天
&&&&解说:
&&&&对于李华波的案件,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梁少清表示:&李华波好赌成性,作案期间频繁出境赌博,如果能及时发现、尽早查处,就不至于任其鲸吞近亿元公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张羽:
&&&&我们看遣返回国的李华波,实际他案发已经10年前的事情了,这说明这种现象持续了很长时间。而且我们从他这些案件特点细节里看,其中一个细节,他数十次出入澳门进行巨额的赌博而不被发现,这确实令人深思。
&&&&我们继续来连线高秘书长,高秘书长从这个案件来看,我们是不是对一些基层官员,尤其是一些基层掌握着巨大资源的官员的监管是属于比较松懈的呢?比如说我们实际对中高层官员像出国这一项就有比较严格的监管,但是我们看到李华波他出入几十次澳门赌博竟无人知晓?
&&&&高波:
&&&&从某种程度上说,我们现在对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具体的出国境的行为,特别是一些基层一线的一些中低级别的这些领导干部的出国境行为,他的一些利益行为,他的一些商事活动还存在着漏斗效应,还存在着我们监管压力衰减的这样的情况。
&&&&另外一个方面在过往的旧政治生态和旧经济常态当中,我们也存在着我们现在的制度执行不力,监管不严的这样一些情况,也就是造成了所谓的监管的黑洞,我们的纪律的破窗,实际上我们很多好的制度由于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就造成了他们有很大机会的缝隙,可能再加上他们处心积虑,私密性、隐秘性比较强的违纪违法行为,就长期得不到发现和治理。
&&&&张羽:
&&&&我们再来看一下近些年,基层组织涉农扶贫案件的一些特点,第一就是&小官涉贪&明显,我们刚才举出了大量的数字,第二就是串案窝案严重,第三就是贪污侵吞严重,主要是涉财,第四就是发案环节集中,刚才我们讲到了主要是集中在扶贫款使用环节等等这些重要环节。
&&&&那么高秘书长,我们看到尤其在一些贫困地区,一方面地区非常贫困,老百姓很穷,但另一方面这些贪腐的小官,他们贪污的数额及其巨大,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为什么会形成这样一个状况,为什么在一些农村地区会出现如此肆无忌惮的这样一个贪腐的状况呢?
&&&&高波:
&&&&老百姓经常说&天高皇帝远&,我想这里面有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在我们监管链条的末端,最后形成了一种所谓利益板块化、利益共同体的现象。那么有这么几个一,特别是在一些农村基层的这样一些地区,往往是形成了所谓的&一言堂&;那么在签字在经费的处置上面形成了&一支笔&;那么在用人的问题上,又是造成了当地一些黑恶势力、家族势力形成这样的&一伙人&现象;那么最终就造成了&一堵墙&;那么从案例和巡视的情况来看,最后也就叫做&一锅端&。实际上也反映出我们现在在反腐败在清存量、阻增量的过程当中,还要进一步的下沉一线,要对现在的这种蚁贪现象、硕鼠现象、小官大贪的现象引起高度的重视。
&&&&张羽:
&&&&确实要想让惠农扶贫资金真正能落到实处,必须是要抓住在各个环节当中伸向这些惠农扶贫资金的黑手,那么如何才能做呢?我们继续来关注。
&&&&解说:
&&&&14517人,这是2012年1月到11月,我国各地检察机关查办的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的涉案人数量。而从2013年到今年5月,同类犯罪的涉案人数增长到16385人。涉案人数不断增长的背后,是国家拨付给各地的涉农扶贫资金在逐年增多的现实。
&&&&最高检职务犯罪预防厅副厅长陈正云:
&&&&从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分析,发生案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管理体制制度不健全的因素,也有监督制约不力的问题,还有政策宣传不到位、法律意识欠缺等因素,对这些问题,检察机关加大了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的力度,努力从源头上消除和减少腐败犯罪的发生。
&&&&解说:
&&&&当最高检用专项整治的形式披露查办和预防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情况时,我们发现,扶贫款,专项补助金,甚至是孤儿的基本生活保障金,农村低保,这些关乎农民生存的专项资金,都会成为个别基层干部眼中的唐僧肉。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
&&&&之所以出现我们目前惠农政策有很多的资金没有到广大农民身上去,被我们一些不良的基层干部给中间截流了,出现这样的问题,跟我们基层干部的素质不高有直接关系,但是也跟我们中上层的制度体制安排不完善有直接的关系。说白了这暴露了我们对于惠农政策的一些政策安排,在制度监管方面有很大的空间,或者说我们在制度监管严重缺失。如果这种现象不认真解决,不仅我们的好的政策会变味,甚至会引发不良的社会政治反应。
&&&&解说:
&&&&对三农问题越来越重视,但对基层干部的监管却没有同步跟上。当中央大力度进行的惠农政策,却遭遇个别基层干部歪念经的现实时,所引发的负面效应不可小觑。
&&&&辛鸣:
&&&&基层干部最大的特点就是他离群众最近,所以他的一举一动他在群众那边都会产生放大效应。所以基层别看村官小,他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甚至比我们中高级领导干部危害还要大。
&&&&解说:
&&&&从去年六月,中组部发文要求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到今年六月,全国农村基层党建工作座谈会召开,在基层腐败案件频发,发展压力大的农村,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张羽:
&&&&这次最高检为期两年的专项整治行动,已经有了明确的目标和方向。
&&&&我们来看首先抓住重点环节,就是农村发展建设,支农、惠农和扶贫资金,在这个过程中整个的专项补贴项目申报、审批、发放、验收等等环节。
&&&&第二就是盯住重点案件,支农、惠农财政补贴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当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农村社会事业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还有农村&两委&和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的贿选、破坏选举等职务犯罪案件,这是要关注的重点案件。
&&&&那么下面我们继续来连线高波秘书长,高秘书长我们看这是未来两年最高检专项整治行动的目标和方向。那么您觉得两年时间的集中整治能取得效果吗?
&&&&高波:
&&&&当然,我们现在经常听到的一句话就是反腐败永远在路上,那么这两年的专项治理,我们可以把它比作是一场战役性的这样一个过程,也就是说我们要集中优势兵力打一场歼灭战。那么要让我们这个执政体系,惠农、富农、安农、稳农的这些政策在这个职能体系的最后100米,要让它成为一个幸福100米,阳光100米,而不是贪腐100米,闹心的100米。
&&&&张羽:
&&&&您刚才讲到了实际我们有正向,反向的意义,其实一方面我们要严管、严惩。另一方面我想对于农村基层组织还应该有一个激励的措施,您觉得应该从哪方面来考虑呢?
&&&&高波:
&&&&当然,我们也说了,对现在的广大的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一线的这样一些村级乡级的领导干部来讲,我们现在要有一个负面的清单,同时我想也应该有一个正面的清单。那也就是让他们不敢乱作为、不作为的同时,还要通过我们的这样的组织的措施,我们的一些荣誉激励,包括一些经济方面的奖励的措施,来保证他们能够有所作为,有所避为。
&&&&当前我们看到我们对优秀县委书记的这样一种表彰,一种褒扬,特别是还有我们当前对领导干部一种能上能下的这样机制性的建设,我想对于广大的基层一线的这些执政体系的这些末端的,这些所谓老百姓讲的党和国家的最低领导人来讲,我想对于他们的激励也有很重要的导向性的意义。
&&&&张羽:
&&&&好,多谢高秘书长解读。
&&&&确实硕鼠不除,其恶如虎。无论是硕鼠,还是老虎,虽然他们贪腐案件的特点不同,但是归根到底,其实要抑制贪腐,还是要把权力扎进制度的牢笼当中。
&&&&好,感谢您收看今天的《新闻1+1》,再见。
(责任编辑:cn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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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举报村委会贪污行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如果你要举报的内容符合以上其中条件之一的,到检察院反贪局或者控申部门举报,如果不是的,到当地纪委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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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委会数人集体贪污受审 四人被判刑受罚
发布时间: 11:15:06
&&&&本网讯(易义东 黎志峰)&&上层打“老虎”,基层抓“苍蝇”,在反腐的声浪中,一村委会数人集体贪污终于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曾招福、刘锡汉、何福根、李桃英四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
&&&&2008年8月左右,被告人曾招福、刘锡汉、何福根、李桃英承包修建袁州区飞剑潭乡陈源村天布岭组至朱头窝组村级水泥公路,2008年底完工,共计投入52万余元。因修路工程款一直未能拨付,被告人何福根提出投入的修路工程款本金要计算利息。因陈源村财务账上没有资金,2009年底,被告人曾招福、刘锡汉、何福根、李桃英经过商议以修建陈源村张家冲组村级公路名义虚假申报2009年度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获得资金。
&&&&2010年3月,袁州区飞剑潭乡陈源村以袁州区飞剑潭乡陈源村张家冲组公路改造工程申报了袁州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8.1万元,2010年8月第一笔资金5万元拨付到陈源村账户上,2011年1月第二笔资金3.1万元拨付到陈源村账户上,除去上交飞剑潭乡政府的1.62万元外余下6.48万元。之后,被告人曾招福虚列开支从飞剑潭乡会计中心套取陈源村财务资金1.52万元,凑成8万元。2011年1月底,被告人曾招福、刘锡汉、何福根、李桃英在陈源村村委会会议室每人分得2万元。
&&&&2013年7月,被告人曾招福、刘锡汉、何福根、李桃英先后到袁州区检察院投案自首,并且每人退赃2万元到袁州区财政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招福、刘锡汉、何福根、李桃英身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吞公款人民币8万元,四被告人各自实得人民币2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四被告人自动到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曾招福、刘锡汉、何福根、李桃英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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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村委会成员的贪污与职务侵占行为
时间:日&&|&&作者:曹军律师&&|&&关键词:贪污&&|&&浏览:4040
案情简介:日,某村村委会的出纳陈某某在离职审计中被发现有侵占该村资金的嫌疑。为此,村委会向检察机关报案,检察机关立即介入该案的调查。公诉机关查明:被告人陈某某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发放回收土地补偿金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重复列支的手段非法占有土地补偿金18万元,即陈某某利用一张作废的金额为18万元土地补偿金的领条,采取重复做帐的方式,占有土地补偿金18万元,数额巨大。
浅析村委会成员的贪污与职务侵占行为 &&&&&&&&&&&& 作者:曹军 震一 案情简介: 日,某村村委会的出纳陈某某在离职审计中被发现有侵占该村资金的嫌疑。为此,村委会向检察机关报案,检察机关立即介入该案的调查。公诉机关查明:被告人陈某某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发放回收土地补偿金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重复列支的手段非法占有土地补偿金18万元,即陈某某利用一张作废的金额为18万元土地补偿金的领条,采取重复做帐的方式,占有土地补偿金18万元,数额巨大。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已触犯《》第382条、第383条之规定,并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此,公诉机关依据《》141条之规定,将陈某某以涉嫌贪污罪起诉至法院,要求以贪污罪追究陈某某的刑事责任。 为此,被告人的亲属委托本人担任其一审辩护人,但是在法庭调查中,该案出现很大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某是村里的出纳,其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用于其个人开销,数额巨大,又不是公款,符合的构成要件,应当成立挪用资金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某在协助政府发放土地款的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产,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成立贪污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某只是利用一张作废的金额为18万元土地补偿金的领条重复做帐,只是侵占了村里的其他资金,涉嫌构成。 [评析]我们赞同第三种意见。 依据第271条第一款规定:职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 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 (二)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有以下几点明显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2、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3、在主观上不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 根据上述分析,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陈某某既不构成贪污或也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分析如下: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侵占了村集体的资金,且将该笔资金非法用于赌博,又没有偿还能力,企图永久非法占为己有,属于刑法中的转化犯,所以应根据处理转化犯的原则,直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一:被告人陈某某不符合贪污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 根据法律规定,贪污罪的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并且依据全国人大常务会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之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工作的,才是《刑法》中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这种身份的人员在工作中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才有可能构成贪污罪。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已协助政府,将土地补偿款一分不少的发放到农民手中,完成了土地补偿款发放的管理工作,被告人此时所具备的法定身份也已消失。而且陈某某在此次工作中没有贪污或者挪用一分钱,怎么能说构成贪污,又怎么能说符合贪污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呢? 二:从犯罪对象看,被告人所涉嫌侵占的不是土地补偿款,而是村集体结余的其它资金。 所谓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的本单位财物。职务侵占罪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的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则是这些非国有的公司、企业、单位所有、持有、租用的财物而非公共财产。事实上,按照村里发放土地补偿款的商定,该笔土地补偿款已由经办人打了一张18万元的领条,从被告人陈某某处领走,并将该笔钱款全部发给了农民。被告人陈某某在不干出纳时,就把这张18万元的领条直接交给了继任会计做帐,目的就是利用这张18万元的领条来冲抵其以往的短款。被告人陈某某的上述行为只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侵占了村集体的财产,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采取重复列支的手段贪污了18万元的土地补偿款,显然与事实不符。因为真正的土地补偿款已全部发给了农民,何来贪污的是土地补偿款呢?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用这张18万元的领条来冲抵其以往短款的行为,只能算是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但认定的不适当,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应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为此,辩护人向法庭建议,请法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6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最后,法庭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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