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行政审批事项清理中附带的文件是否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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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处理文件中 C:\Progra~1的~1是什么意思
====================源自DOS时代的8.3格式文件名规范====================所谓8.3格式短文件名规范,就是型如 PROGRA~1(目录)或者元素周~1.exe(文件)这样的名称——“8”是指文件名或目录名的主体部分小于等于8个字节;“3”是指文件名的扩展名部分小于等于3个字节。另外还有一点,就是8.3文件名的有效字符不包括空格等特殊字符。8.3短文件名格式规范是DOS+FAT12/FAT16时代遗留下的老规矩,自从Windows95开始(其实据说从Windows for Groups 3.11开始),Windows就已经能支持长文件名,但是为了向前兼容,特别是文件系统兼容性,FAT文件系统均强制执行“为长文件名提供8.3兼容格式的短文件名”的特性。因此你会看到,在FAT16/32文件系统上:目录&program files&同时还拥有一个8.3规范的&PROGRA~1&短名称;而文件&元素周期表.exe&也同时拥有一个&元素周~1.exe&的短名称。[这有一点像类UNIX系统下的hardlink,一个对象拥有两个引用方式。]PS:知道为什么IE浏览器的主程序叫做iexplore.exe 而不是iexplorer么?就是为了照顾8.3短文件名规范。===================NTFS文件系统与8.3格式规范的兼容性===================NTFS文件系统支持unicode(UTF16)字符集文件名,最长达255个UTF16字符,因此NTFS文件系统以及基于unicode字符集的32位NT内核Windows操作系统本身都没有必要遵循16位DOS时代遗留的8.3格式短文件名规范。但还是为了兼容性,NTFS文件系统也提供了一个可选的特性:8.3兼容格式。Windows中这个特性默认是on,也就是说每当建立一个长文件名的对象的同时,系统的NTFS驱动模块会自动建立一个合适的8.3格式短名称指向这个对象。需要指出的是,这个特性并不像FAT文件系统中那样是强制执行的,因此不同的磁盘实用程序或者操作系统可能有不同的执行方式——比如windowsXP中可以用 fsutil behavior set disable8dot3 1 命令关闭,驱动模块关闭这一特性后就不会每次都额外地建立一个附加的短名称,这样在新建/重命名大量小文件/目录的时候能略微提升磁盘的写入速度,(不用计算出一个合适的短文件名,也不用把这个额外的信息写入磁盘)。=================非win32标准的老程序兼容性依赖8.3规范=================但是,关闭这一特性之后可能导致某些古老的应用程序出现兼容性问题,这些程序虽说是32位GUI界面的“windows应用程序”,却不完全遵循win32程序的规范,而是通常混合有16位API,使用8.3格式短名称来引用文件。很显然,如果在一个NTFS分区上根本就不为长文件名提供短名称,那么这些16/32位混合型老程序将无法用8.3格式短名称来找到文件,当然会出错……但是事情并不总是这么简单的——最近我发现有几个老的应用程序不能正常启动,这包括曾经在科大校园网上非常流行的科技大词典(主程序 ncce_win.exe,怎么样,熟悉不?)细查原因,似乎只是放在NTFS分区才会出问题,移到FAT32的U盘上没问题。后来我惊讶的发现:把U盘格成NTFS再放上这个程序也没问题!…… ……数小时后,真正的的原因被找到了,说起来非常复杂,简而言之:全路径上有一级目录不兼容短文件名格式,因此主程序找不到相关文件!为什么会有一级目录不兼容8.3规范呢?因为我的硬盘是在以前的硬盘出故障后新换的,换上来之前,我在一个64位windows操作系统上把旧硬盘上还能读出的目录一一复制过来,而那个64位windows关闭了NTFS的8.3兼容特性,复制来的目录和文件都不具备附加的短名称,特别是我放应用程序的E:\program files\目录。(64位windows理论上是完全不支持16位和16/32位混合程序的,因此可能默认就关闭了NTFS驱动的8.3兼容性,或者也许是什么优化程序关闭的。)然后我用GHOST恢复了系统分区,恢复的32位winXP并没有关闭8.3兼容性,但关键问题是已经写入NTFS分区的(不具备短名称的)目录和文件并不会被这个32位XP重建短文件名,系统只会对新建的文件或目录附加8.3文件名,至于原先已经建立好的目录和文件,即使是重命名这种操作,也无法“提醒”XP检查并追加上一个短文件名——这一点让我百思不得其解。于是,当我把软件放在E:\program files\的子目录中时,虽然子目录“科技词典”,以及ncce_win.exe等文件名都符合8.3规范,但是全路径上有一个“program files”是不符合8.3规范的,并且没有等效的短名称代替,所以某个API就无法用“E:\progra~1\科技词典\xxxxxxxx.xxx”定位文件了,这个程序当然无法正常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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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2.3的规范;Program File&quot:&#92就是那种DOS下的8;;Progra~1 也可以这样写全名字的
&quot,可以这样写 C,因为这个路径中的文件夹名有空格
这是为了符合8.3文件名的缩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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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规定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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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和国土资发[1998]20号《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审批表及审批通知书格式的通知》,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工作,现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印&&&&发国土资源部司局时&&&&间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国土资源部司局文件
国土资勘发[1998]11号
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局)、海南省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管办:
附件: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规定
(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矿产开发管理司章)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转让申请的受理
1. 转让审批机关在受理转让申请之前,应核点申请材料的数量、来源、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转让申请材料除包括转让申请书及要求附具的证明材料、证件、文件的复印件、转让合同文本外,还应附转让申请报告,说明转让的原由,以使审批机关对转让项目有个总体的了解。
2.转让一个探矿权的部分勘查区域或采矿权的部分开采区域时,须先征得原登记机关同意,并办理相应的探矿权或采矿权的变更分立登记后,再向转让审批机关提交转让申请。
3.申请转让的探矿权或采矿权的有效期已不足以完成转让申请审批或不足以开展相应勘查、开采工作的,转让申请人可同时或提前向(原)勘查或采矿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
4.转让申请人在提交转让申请材料的同时,应提交受让人申请的全部材料。在审查转让申请时,也同时审查受让人的登记申请。
5.符合上述要求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二、关于审查与签批
审批程序包括审查、审核和签批三个程序。审查的内容主要是转让条件、探矿权人或采矿人义务的履行情况、转让合同书的关键条款及受让人的资质条件等。转让申请人或受让人有一方不符合全部规定条件的,均不能获准转让。
(一)探矿权转让申请的审查
1.转让探矿权必须同时符合《》第五条规定的五个条件。
2. “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或经批准的储量报告作为证明。必要时可由转让审批机关向下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行文核实。
3.“完成最低勘查投入”,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工作量清单和单位会计报表作为证明。必要时可由转让审批机关向原登记机关或下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核实。
4.“探矿权权属无争议”,须由转让审批机关向下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核实。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付款收据或收据复印件加盖收款登记机关印章作为证明。日前获得探矿权的除外。
6. 转让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转让申请人须提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机关的评估结果确认书。转让属非国家出资的探矿权,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勘查出资证明。
7. 转让的探矿权为再次转让的,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上一次转让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8. 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草签的探矿权转让合同,应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转让人和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2)标的,即探矿权名称;
(3)对标的的具体描述。包括勘查许可证证号、发证机关、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地理数据、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及工作程度等;
(4)双方拟定的转让价格或收益分配比例;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买(卖)断的要明确一次或分期履行、履行的时间、结算方式等;
(6)受让人对将继续履行探矿权人的义务的承诺;
(7)违约责任;
(8)必要的说明。
9.按勘查登记的规定审查受让人的资质条件。
(二)采矿权转让申请的审查
1. 转让采矿权必须同时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4个条件。
2. “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和投产以来各年(包括当年)的销售纳税单。
3.“采矿权权属无争议”,须由转让审批机关的下一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出具证明。
4.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付款收据或收据复印件。
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对于资源补偿费,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收费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对于资源税,由转让申请人出具完税证明。
6. 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转让申请人须提交评估结果确认机关的评估结果确认书。转让的采矿权属非国家出资的,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有关的出资证明。
7. 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上次转让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8. 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草签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转让人和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2)标的,即采矿权名称;
(3)对标的的具体描述。包括采矿许可证证号、发证机关、矿区范围的坐标、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及开发利用情况等;
(4)双方拟定的转让价格或收益分配比例;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买(卖)断的要明确一次或分期履行、履行的时间、结算方式等;
(6)受让人对将继续履行采矿权人的义务的承诺;
(7)受让人对继续按经审批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施工、生产的承诺;
(8)违约责任;
(9)必要的说明。
采矿权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在转让之前,应就各有关方面做好交接工作。采矿权一经转让,受让人将行使由此权产生的一切权利和履行全部义务,包括转让之前原采矿权人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此项应明确写入双方合同之中。
9. 按采矿登记的规定审查受让人的资质条件。
三、关于通知与变更发证
1.转让审批机关完成转让审查后,向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同时发出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并抄送原发证机关。
2. 获得批准转让的,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根据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向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重新发证。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表》是转让审批过程中的内部工作用表,必须按要求填写,并归档保存。
转让审批机关对每一项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审批的有关资料,均应妥善存档备查。省级转让审批机关应于每年1月份将上年的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审批情况向部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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