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劳务派遣公司工一月休假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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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六:劳务派遣工享有带薪年休假吗?
08:20:30 中国女网原创
“五一”即将来临,外出旅游的心思蠢蠢欲动,拥堵成为节假日特色,被戏谑为“过劫”,令人们颇有怨念,迫切希望带薪年休假接上地气,为缓解旅游压力奏效,劳务派遣工也不例外。那么,从法律角度讲,劳务派遣工是否享有带薪年休假呢?
   中国女网:张韫兮()
  劳务派遣工,素来职场地位较低,不管是报酬福利,还是休息休假,都经常遭受别人的另眼看待。为了贯彻同工同酬原则,保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相关法律逐步完善,为劳务派遣工维权提供法律&靠山&。
  &五一&即将来临,外出旅游的心思蠢蠢欲动,拥堵成为节假日特色,被戏谑为&过劫&,令人们颇有怨念,迫切希望带薪年休假接上地气,为缓解旅游压力奏效,劳务派遣工也不例外。那么,从法律角度讲,劳务派遣工是否享有带薪年休假呢?
  劳务派遣工是否享有带薪年休假?
  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连续累计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适用主体很广泛,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劳动者。
  当然,如果劳动者依法享受多于年休假天数的寒暑假,或者带薪事假达到20天以上且不扣工资,或病假累计达到法定期限,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
  由此可见,作为法律认可的劳动主体,劳务派遣工拥有劳动者资格,与全日制劳动者享有平等的权利,自然也享有带薪年休假,除非存在无法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法定情形,或劳动者主动书面申请放弃带薪年休假,但可获得三倍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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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忧劳动法
作者:无忧劳动法
发布时间: 16:3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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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印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某、原审第三人印刷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7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印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敏、奚望,被上诉人徐某,原审第三人印刷厂的负责人贾振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印刷公司诉徐某劳动争议一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一中民终字第90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印刷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印刷厂
负责人贾振发,厂长。
上诉人印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某、原审第三人印刷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7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印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敏、奚望,被上诉人徐某,原审第三人印刷厂的负责人贾振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3月,印刷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徐某原系第三人员工,2007年底被第三人输出到印刷公司工作,2010年8月20日,徐某向印刷公司提出辞职,后一直未到印刷公司处上班。徐某曾以印刷公司未支付其未休工龄假工资及加班费为由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于2012年2月27日作出裁决书,印刷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现诉至法院:1、请求判令不需向徐某支付2010年休假补偿,印刷公司不需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徐某负担。
徐某在原审法院答辩称:徐某原系第三人公司职工,2007年第三人将我派遣至印刷公司工作,担任印刷部经理职务。2010年8月因对印刷公司的管理现状不满,我辞去在印刷公司的经理职务,后双方就年休假问题产生矛盾。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印刷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第三人印刷厂在原审法院述称:徐某原系我单位职工,2007年由我单位派遣徐某至印刷公司工作。徐某的劳动关系在我单位,保险由印刷公司提供资金,我单位缴纳,徐某的其他工资待遇由印刷公司支付。印刷公司在用工过程中没有给徐某安排休假,请法院依法处理。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印刷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某原系第三人公司职员,2007年8月27日,第三人与虎彩集团、虎彩印刷公司、智雅公司与乾沛印刷公司,第三人公司的全部在岗职工以劳务输出方式整体进入印刷公司,印刷公司以劳务输入形式全部接受,并安排工作。2007年9月20日,徐某由第三人派遣至印刷公司处工作,工资待遇由印刷公司负责支付。2010年8月20日,徐某向印刷公司提出辞去其在印刷公司的印刷部经理职务,9月3日,印刷公司向徐某发出通知函,告知徐某其已经于8月25日正式作出同意辞职申请决定,并对徐某按待岗人员进行安置,同时支付其9月份全额工资。2010年10月,徐某被退回第三人公司,由第三人公司安排待岗并支付工资。诉讼中,徐某称2010年印刷公司未为徐某安排年休假15天,印刷公司虽否认,但未能就其已经安排带薪年休假的事实进行举证。
另查,徐某的月工资标准为岗位工资4680元加效益工资3120元。
徐某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2年2月27日作出京西劳仲字[2011]第02-9号裁决书,后印刷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印刷厂职工劳务输出管理办法、劳动合同书、京西劳仲字[2011]第02-9号裁决书、辞职报告、通知函、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印刷公司要求不需向徐某支付2010年未休年休假补偿的请求,因诉讼中,本案印刷公司及第三人均未能向法院提交其已经安排徐某在2010年休年休假的证据,故印刷公司及第三人应向徐某支付其未休年休假的补偿,对印刷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原告印刷公司支付被告徐某二○一○年未休年休假补偿一万零七百五十八元六角二分,第三人北京印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印刷厂承担连带责任。
原审法院判决后,印刷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印刷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遗漏重要事实。被上诉人提出辞职申请后,在未经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便擅自脱岗。自2010年8月25日本公司作出同意被上诉人辞职申请的决定后,其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徐某同意原审判决。徐某的答辩意见是:我没有收到上诉人带薪年假工资或相关待遇。我们一直与上诉人交涉年休假的事;他们承认未休年假的事实,只是对支付金额未达到一致意见,是因为人力资源部经理辞职了才拖到今天。
印刷厂同意原审判决,并称上诉人没有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支付被上诉人未休年假补偿。
在二审诉讼中,印刷公司未就其上诉请求和理由,向本院提供新证据证明。本院经审理所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已查明的事实,2007年9月20日徐某由印刷厂派遣至印刷公司工作。2010年8月20日徐某向印刷公司辞去其在该公司印刷部经理的职务。印刷公司于同年8月25日作出同意徐某辞职申请的决定。因2010年未休年假补偿发生纠纷,徐某向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后,因印刷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在诉讼中,印刷公司提出不需向徐某支付2010年未休年假补偿的请求。但印刷公司及印刷厂均未提供其已安排徐某在2010年休年假的相关证据。且徐某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劳动仲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印刷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印刷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俊霞
审判员 薛卉
代理审判员 张瑞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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