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罪,业务员已取,请问到了检查院会继续取保吗?

骗千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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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千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上亿元
骗取千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上亿元。昨日,62岁的长安区人郑策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碑林区法院开庭审理。百余名受骗中老年人旁听,法院通过微博直播了该案庭审。庭审进行了4个小时,此案将择日宣判。
以高息诱骗中老年人
郑策成,日出生于西安市长安区,是西安市鑫海投资有限公司、陕西省翠华山庄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06年12月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依法逮捕。日被取保候审。日被依法逮捕。碑林区检察院指控,日,郑策成与西北电建四公司签订了承包该公司长安基地50年经营权合同,后他将该基地建成主要从事旅游休闲的场所,命名为&翠华山庄&。2003年1月起,郑策成开始以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翠华山庄贵宾消费卡&的方法募集资金,并于日对以上承诺在西安市长安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其后,郑策成通过发布广告大量招聘业务员,在西安市进行促销,并给业务员18%至
35%的销售提成。在郑的授意下,业务员专门针对中老年人采取讲课、参观、上门宣传的方式进行促销,以高息诱惑中老年人购买贵宾消费卡。截至2007年11月,郑策成共计向5104人次销售消费卡,累计金额1.02亿余元。
投资项目几乎全部赔本
公安机关立案后,共有1831人报案,金额达5837万余元。除了部分用于支付消费奖励和退本金外,其余全部被郑策成用于各种投资、经营和还账活动。经审计,投资等费用共计支出6414万余元无法收回,其余3816万余元去向不明。
公诉人认为,郑策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法庭判处其有期徒刑9-10年,并处罚金,并撤销长安区法院的缓刑判决,对被告人数罪并罚。
庭审中,被告人郑策成称自愿认罪。郑策成称,在经营翠华山庄期间,资金困难,拖欠工程、装饰款无法偿还,才想在社会上募集资金。他通过打广告、招聘业务员的方式进行宣传,推销贵宾消费卡,所得资金用于开发、改造山庄及其他经营活动。
在其宣传中,购买消费卡的投资者能享受在山庄的种种优惠,还能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其利息远高于同期银行利率。
除翠华山庄外,郑策成还在内蒙古投资油田、在甘肃投资地产、在陕西投资铜矿、拍电视剧等,其称投资是为了挣钱给投资者返本付息,但这些项目几乎全部赔本,而且,仅业务员拿走的提成就高达600万元。在郑策成为自己的行为、目的进行辩解时,旁听的受骗老人一度情绪激动,庭审一度无法进行。  王增强主任团队成功办理的上千起刑事犯罪案件,含大量取保候审、撤案、不起诉、无罪、缓刑、免处罚、轻判、改判、死刑改判、上诉改判真实案例。(成功与否?让案例说话)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存、集资诈骗二罪并罚获刑十六年,无罪辩护后被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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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7条回复
你好,业务员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回复时间: 02:57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VIP+版主]
你好,刑事案件量刑影响因素较为复杂,比如,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社会影响,是否为累犯,是否有其它从轻或者从重量刑的法定情节等等,所以,建议面询律师,由律师结合案件细节综合分析确定!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案情并制订辩护方案,争取合法权益最大化!
回复时间: 07:43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根据金额、户数、造成的损失可以判三年以下徒刑甚至十年以下徒刑。李律师
回复时间: 14:02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VIP+版主]
您好,根据案件情节性质。
回复时间: 14:26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看过错和责任了
回复时间: 21:45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业务员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回复时间: 22:54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河南-平顶山
你好,定罪量刑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才能作出初步判定,建议你委托律师介入,以最大程度维护其合法权益。
回复时间: 11:02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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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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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审理机构: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文书字号:(2014)姑苏刑二初字第044?号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王浩;孙毓平;姚军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姑苏刑二初字第044?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小林),原哈尔滨胜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业务员。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日被羁押,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苏州市?????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姚军主审并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浩、人民陪审员孙毓平参加合议,适用简易程序,于日、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玉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至2012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哈尔滨胜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业务员期间,伙同魏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未办理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散发传单、举办讲座、老客户介绍新客户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代炒期货、委托理财为名,许以月息3%、年息48%等不同档次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12人,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16.5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13.8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退赔了人民币8万元。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且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本文书还有148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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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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