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成都公积金信用贷害死人款应该选择哪个平台?

在成都缴存公积金,想在德阳买房,可以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办贷款吗?最高可以贷多少?买新房和二手房都可以贷款吗?

川观新闻从成德眉资住房公积金同城化贷款政策发布会上获悉,从8月16日起,成都、德阳、眉山、资阳四市职工在这四个城市异地买房时,可就近向缴存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今天(12日),成都公积金中心正式发布《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成德眉资缴存职工在四市区域内非缴存地购房有关公积金贷款政策措施的通知》,川观新闻带你看看有哪些要点需要注意。

公积金贷款有两种方式可选

成都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在德眉资三市公积金贷款购房,有两种方式可选:

一、向购房地(即房屋所在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

二、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1〕6号文件精神,8月16日以后可向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即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即公积金同城化贷款。

选择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可以不用成都外地两头跑,让缴存职工少跑路。

成德眉资公积金同城化贷款政策发布会现场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政策,成都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只有在德阳、眉山、资阳三个城市买房,才能在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川内其他城市只能选择向购房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

在德眉资买房,申请在成都公积金中心贷款,这一政策只针对这三座城市的新建住房项目,并且需要这些新建项目在取得当地住建部门准予销售许可以及当地公积金中心的项目合作批复后,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项目合作,并且建立项目合作关系后,成都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才可申请在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德眉资贷款。买房时需注意了解——项目是否和成都公积金中心建立了项目合作关系。

同时,该政策暂不支持在德眉资购买二手房。

不超过购房所在地限额标准

当成都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在德眉资购买新建住房,选择同城化贷款时,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按不超过购房所在地限额标准执行,具体为:德阳市双职工50万元、单职工40万元;眉山市双职工50万元、单职工40万元;资阳市双职工50万元、单职工35万元。如购房所在地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限额标准有调整,以最新规定为准。

住房套数及首付款比例认定

按照成都公积金中心规定执行

当成都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在德眉资购买新建住房,选择公积金同城化贷款,住房套数及首付款比例认定,按照成都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缴存职工的住房套数认定,以成都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套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住房贷款记录等为依据。

①无住房且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的,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②有一套住房但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的,无住房但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的,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为同一套住房的,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存在严重逾期或不良信用记录的,将视具体情况相应提高最低首付款比例或拒贷。

同城化贷款设置流动性控制指标考量

根据文件要求,当成都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在德眉资购买新建住房,选择公积金同城化贷款,以公积金个贷率90%作为流动性控制指标,高于该标准的可暂停执行。

所谓公积金个贷率,是一个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总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和缴存余额之比,其中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是指住房公积金账户里贷款后剩余的余额,缴存余额即个人缴存和单位缴存公积金总额。

公积金个贷率是体现公积金支持个人贷款买房力度的重要指标,是反映一个城市公积金中心公积金总体资金池的表现,个贷率过高表示余粮不足,反之则代表库存充足。

据成都公积金中心公布的数据,2020年末,成都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1243.11亿元,缴存余额为1589.24亿元,公积金个贷率为78.22%。

8月16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成都缴存公积金了!

8月12日,记者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21〕4号)要求,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自2021年8月16日起施行。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

成都公积金相关负责人表示,8月16日(星期一)上午9:00起,灵活就业人员通过天府市民云APP可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缴款等业务。

为更好地服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根据《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成都公积金中心制定了《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并进行了解读。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灵活缴存?

答:年满16周岁不满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者及其雇工、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可申请参加灵活缴存。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参加民事活动,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二、已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申请灵活缴存?

答:不可以。一个人只能维持一个正常缴存账户。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开设缴存账户时,应未在全国任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或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托管或注销。

三、单位缴存职工失业、辞职等情况下能否参加灵活缴存?

答:可以。原有单位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托管或注销,符合条件的可参加灵活缴存。

四、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哪些渠道办理缴存业务?

答:灵活就业人员主要通过天府市民云APP(后续还将开通成都公积金中心手机APP等线上渠道)办理缴存业务。

五、灵活缴存人如何设立账户?怎么申请?

答:只需点开天府市民云APP(后续还将开通成都公积金手机APP、微信、支付宝等线上渠道),通过人脸识别完成缴存身份实名认证,在线签订《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完成信息确认后,即可办理灵活缴存。

六、哪些情况的缴存业务需要通过中心服务窗口办理?

一是未能通过实名认证的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士等,需通过服务窗口签订《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办理账户设立;二是缴存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婚姻状况4类关键信息变更,需通过中心服务窗口办理。

七、灵活缴存人通过什么渠道进行缴款?

答:灵活缴存人可通过天府市民云APP(后续还将开通成都公积金手机APP等多个线上渠道)进行缴款。

八、缴款时间是否有限制?

答:灵活缴存人可7×24小时发起缴款,不受工作时间及节假日限制。

九、缴款金额有哪些要求?

答:灵活缴存人可结合自身收入或需要,确定缴存金额,没有缴存额度上下限的限制。缴存资金是以元为单位的整数资金。

十、灵活缴存人进入建制单位缴存的,应如何处理灵活缴存账户?

答:灵活缴存人进入建制单位缴存的,需先行通过线上渠道办理灵活缴存账户封存。封存账户内的资金对应享有的计息、缴存补贴、贷款额度计算的权益按规定继续保留。

十一、灵活缴存人账户已经封存,需要恢复缴存,应如何处理?

答:缴存人账户已封存需恢复缴存的,应符合灵活缴存规定并通过线上渠道办理启封手续。

十二、灵活缴存账户与建制单位缴存账户内的缴存余额是否可以互相转移?

答:不能。灵活缴存账户与建制单位缴存账户内的缴存余额互不转移,分别按照灵活缴存体系和单位缴存体系规则进行管理。

十三、原个人自愿缴存账户余额可以转移到灵活缴存账户吗?

答:可以。成都公积金中心原个人自愿缴存账户余额转入灵活缴存账户的,通过线上渠道办理转移手续。计算贷款额度的资金存储时间从个人自愿缴存起连续计算,计算缴存补贴的资金存储时间从转入个人灵活缴存账户之日起计算。

转移后,原个人自愿缴存账户注销且协议终止。

十四、灵活缴存人在其他中心的缴存余额,可以转入到成都中心灵活缴存账户吗?

答:可以。灵活缴存人通过线上渠道发起公积金转入申请,计算贷款额度及缴存补贴的资金存储时间从转入个人公积金账户之日起计算。

十五、灵活缴存人到其他中心缴存公积金的,缴存余额是否可以转出至其他中心?

答:可以。灵活缴存人申请将公积金缴存余额转出成都中心的,需先行通过线上渠道办理封存手续。灵活缴存人在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发起转移申请,转出资金不享受缴存补贴。

十六、灵活缴存的公积金如何计息?

答:灵活缴存的公积金从计入个人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目前为1.5%)。缴存人办理非专用性提取的,提取资金按活期利率计息(目前为0.35%),以前年度已结计的利息不再追溯调整。

十七、灵活缴存的公积金如何补贴?

答:缴存人个人公积金账户中,每笔资金存储时间满1年时,该笔资金即可获得缴存补贴权益。在缴存人发生公积金贷款时,或发生符合专用性销户提取时,由公积金中心按照每年公布的补贴标准将补贴权益转化成补贴金额兑付给缴存人。如果公积金贷款有共同借款人且也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共同借款人的补贴金额在贷款发放时一并兑付。每个缴存人可享受的税前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1万元。

十八、缴存补贴的存储时间如何计算?

答:缴存补贴的存储时间按实际天数计算,满365天(闰年366天)为1年。

十九、缴存补贴标准是什么?

答:缴存账户中存储时间满一年的资金,给予0.5%—1%的缴存补贴。补贴标准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每年运营收益情况制定公布。自《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实施起至缴存补贴标准调整前,补贴率为0.75%。

二十、缴存补贴权益在什么情况下终止?

答:缴存人获得公积金贷款后,缴存人和该笔贷款的共同借款人的缴存补贴权益终止。

缴存人提取公积金后,提取资金的补贴权益终止。

二十一、在参加灵活缴存前,已申请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可以享受缴存补贴权益吗?

答:不可以。缴存人发生公积金贷款后再进入灵活缴存体系的,在该笔公积金贷款结清前,灵活缴存体系的资金不享受缴存补贴。

原标题:《8月16日起,成德眉资公积金可同城化贷款!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成都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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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划重点1|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一)属于下列情形的

  1月29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划重点1|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一)属于下列情形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无住房且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有一套住房但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2.无住房但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3.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为同一套住房(须提供借款合同及房屋权属资料等佐证资料)。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1.有两套及以上住房;

  2.有两笔及以上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3.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非同一套住房。

  划重点2|贷款额度、期限、首付款比例及利率

  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时间系数×20倍。

  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5;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2个月至24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9;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

  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可按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较长的一方确定缴存时间系数。

  应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即男性未满65周岁、女性未满60周岁(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未满65周岁)。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可按期限较长的一方确定贷款期限。

  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加所购住房楼龄不超过30年。所购住房楼龄以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摘要或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确认的使用年代为依据。

  首付款比例及利率:

  (一)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二)所购再交易房楼龄超过10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

  (三)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贷款利率为同期法定公积金贷款利率;

  (四)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借款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收入的50%。

  划重点3|贷款对象和条件

  在本市(含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下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个人自愿缴存者),在本市以外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异地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要求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在本市及异地中心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含本市的公转商贴息贷款、异地中心的商转公贷款或公转商贴息贷款等其他形式公积金贷款余额)等。

  1.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应为正常;

  2.公积金贷款申请当月与最近缴至月份的间隔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

  3.异地中心转入本市的职工,须在本市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4.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按成都公积金中心缴存相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将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补缴且前后连续缴存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注意:借款人通过向成都公积金中心提供虚假信息、文件或资料等方式违规获取公积金贷款的,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进行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登记,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取消其公积金贷款资格并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节选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积金贷款原则上用于购买在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修建的,并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所购住房土地用途应为住宅用地。

  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类型分为:

  (一)期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与成都公积金中心建立项目合作关系的住房。

  (二)现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成商品房现售备案且与成都公积金中心建立项目合作关系的住房。

  (三)再交易房:已取得房屋产权权属证书,具有完全处置权利且可在当地房管、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买卖过户及抵押登记的住房。

  第四条在本市(含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下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个人自愿缴存者),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在本市以外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异地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未满60周岁,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以所在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为依据。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三)按下列要求缴存住房公积金:

  1.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应为正常;

  2.公积金贷款申请当月与最近缴至月份的间隔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

  3.异地中心转入本市的职工,须在本市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4.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按成都公积金中心缴存相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将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补缴且前后连续缴存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四)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

  (五)在本市及异地中心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含本市的公转商贴息贷款、异地中心的商转公贷款或公转商贴息贷款等其他形式公积金贷款余额)。

  (六)具有经房管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且为买受人。

  (七)首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30%,且首付款金额加上贷款金额应等于住房价值。

  (八)有较稳定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九)能够提供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十)成都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其他买受人及其配偶应作为共同申请人,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并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

  (一)共同申请人应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除第(三)项以外的其他条件。

  (二)借款申请人的配偶或其他买受人的配偶放弃购房的,夫妻应现场作出共同承担债务的声明。

  第七条借款申请人在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八条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的住房套数,以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房管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套数、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住房贷款记录等为依据。

  如借款申请人有未成年子女的,应查询其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套数。

  第九条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一)属于下列情形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无住房且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有一套住房但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2.无住房但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3.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为同一套住房(须提供借款合同及房屋权属资料等佐证资料)。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1.有两套及以上住房;

  2.有两笔及以上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3.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非同一套住房。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况的,经成都公积金中心经办部门认定后,可不纳入住房套数计算: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棚改项目被拆迁的住房,提供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合同和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等;

  (二)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提供农村房屋的产权权属证书和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摘要等。

  第十一条借款申请人对房屋登记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到当地房管部门进行验证或修改房屋登记信息。

  第十二条借款申请人对未结清的住房贷款记录有异议的,可提供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作为佐证。

  第十三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之一的:

  1.当前贷款逾期的,或担保人代偿的;

  2.近两年内,贷款连续逾期超过6期或累计逾期超过12期的;

  3.存在呆账、核销、止付、被强制执行等的。

  (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四)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登记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第十四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所购再交易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买受人与售房人之间存在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

  (二)楼龄超过20年,砖木结构,无独立厨卫,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已改变产权用途,或存在其他不宜处置情形的。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五条每笔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由成都公积金中心按照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贷款额度计算公式、首付款比例、还贷能力系数、信用状况等规定,综合评估借款申请人实际情况后,取最低值确定(向下取整为1000元的整数倍)。

  第十六条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管委会)确定。

  第十七条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

  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时间系数×20倍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由成都公积金管委会确定。

  (一)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的正常缴存余额,以成都公积金中心经办部门的认定为准。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5;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2个月至24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9;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

  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可按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较长的一方确定缴存时间系数。

  (三)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近两年内发生补缴的,借款申请人须提供相关资料,经成都公积金中心经办部门认可后,方可纳入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1.因单位补缴以往年度未缴、少缴的,应提供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情况说明,用于核实入职时间和实际收入等情况;

  2.因异地转入而补缴的,应提供异地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明细等资料,用于核实缴存情况;

  3.因军队转业而转入补缴的,应提供原所在部队出具的转业证、公积金缴存证明、明细等资料,用于核实缴存情况。

  第十八条首付款比例是指首付款金额占所购住房价值的比例。

  (一)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二)所购再交易房楼龄超过10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

  (三)所购住房价值的认定。

  1.所购住房是期房、现房的,应以房管部门确认的住房交易价格作为住房价值;若为成品住宅,可按全装修住宅总价款确定住房价值。

  2.所购住房是再交易房的,应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住房价值及房管部门确认的住房交易价格的低值,确定住房价值。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是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并经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专业机构。借款申请人可在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专业机构中,自行选择评估机构。

  第十九条借款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收入的50%。

  (一)住房贷款月还款额是指个人征信系统显示的住房贷款月还款额和申请的当笔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之和。

  (二)月收入的认定。

  1.单位缴存职工的月收入,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为准,不再另行提供收入证明。借款申请人缴存公积金单位与申报的工作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工作单位开具的代缴关系说明等资料佐证。

  2.个人自愿缴存者的月收入,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为依据。缴存基数在个税起征点以上的,还需另行提供近6个月的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等佐证。相关资料显示月收入不一致的,取最低值确定月收入。

  3.未缴存公积金的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以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为依据。收入证明显示月收入在个税起征点以上的,还需另行提供近6个月的个人储蓄账户资金流水单(显示为工资、津补贴等)或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等佐证。相关资料显示月收入不一致的,取最低值确定月收入。

  第二十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近两年内存在下列逾期情形之一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30%:

  (一)贷款连续逾期超过3期但未超过6期的,或累计逾期超过6期但未超过12期的;

  (二)信用卡连续逾期超过6期的,或累计逾期超过12期的。

  第二十一条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以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查询结果为依据,同时结合具体逾期时间、逾期金额等因素综合评估,不依据商业银行开具的非恶意逾期证明等。

  如因信用卡年费、挂失手续费等产生的逾期记录,应提供商业银行开具的说明或流水明细,经认定后可不纳入逾期期数计算。

  第二十二条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即男性未满65周岁、女性未满60周岁(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未满65周岁)。

  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可按期限较长的一方确定贷款期限。

  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加所购住房楼龄不超过30年。所购住房楼龄以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摘要或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确认的使用年代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

  (一)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贷款利率为同期法定公积金贷款利率;

  (二)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第二十四条在贷款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一)贷款期限为1年的,不分段计息;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二十五条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全部满足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由贷款银行与成都公积金中心分别审批,其中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应保持一致。组合贷款按资金来源分别执行相应的法定利率。组合贷款的担保应采取同一种担保方式,设定同一抵押物。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细则》(成公积金贷〔2013〕12号)、《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成公积金贷〔2014〕8号)、《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认定相关事宜的通知》(成公积金贷〔2015〕11号)、《关于规范异地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成公积金贷〔2018〕1号)同时废止。

  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省、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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呢?下面小编整理一下关于公积金贷款流程。如果你还不懂公积金贷款流程,一定要看看本文。

公积金贷款第一步提出贷款申请:贷款人先向承办银行提出申请; 然后等待初步审核:银行审核资料,若是通过了,银行会开具《担保申请审核通知单》;

担保审核:借款人提供该类的资料,审核通过了才可进行下一步;转移材料、签订合同:担保中心将审核资料送回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合同; 借款人等待贷款发放。

1、普遍性:公积金主要是针对城镇在职职工。因此只要是城镇在职职工都必须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用人单位若是不给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可能会依据某些规定进行处罚。

3、福利性:单位给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都汇入个人账户,方便以后职工在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时可提取使用,利率也比商业贷款低。

4、返还性:住房公积金最终都是归职工个人所有,等到满足一定条件时,职工可领取该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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