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制度是由哪个部门负责的?

  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加强食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

  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者建立质量安全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

  第八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第九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或市级质监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

  第二章 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

  第十条 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应当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

  (二)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辅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三)食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

  (四)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该食品引发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

  (二)不安全食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

  (三)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

  (四)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者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应当立即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述的内容。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接到通知后未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或者经调查和评估确认不属于不安全食品的,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并做出认定。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配合省级质监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不得以食品已通过任何符合性审查为由拒绝。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结果与其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所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的结果不一致时,省级质监部门可以采取听证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做出确认结果的决定。

  第十七条 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第十八条 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三)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第三章 食品召回的实施

  第十九条 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条 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向社会发布食品召回有关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食品生产者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者提交的食品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五)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六)召回的预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计划有变更的,应当在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中说明。

  所在地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通知食品生产者并上报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

  第二十五条 经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可以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费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一)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或者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动的;

  (二)由于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

  (三)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食品生产者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发出通知。

  食品生产者应当同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食品召回报告,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限通过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立即实施召回;食品召回报告未通过核准的,食品生产者应当修改报告后,按照要求实施召回。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

  所在地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节 召回评估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召回时限期满15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责令召回的,应当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书面通知食品生产者审查结论;责令召回的,应当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审查认为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通知食品生产者继续或再次进行食品召回。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食品生产者召回进展情况和召回食品的后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或有关召回情况,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食品生产者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受理投诉或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在实施食品召回的同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者主动实施召回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一)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调查的;

  (二)拒绝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

  (三)未按本规定要求及时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从事食品召回管理的公务人员,以及受委托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专家或工作人员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违反保密规定、伪造或者提供有关虚假结论或者意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召回协调员。企业应指定专人担任召回协调员,负责准备并协调与召回有关的所有事宜。召回协调员应熟悉企业所有运作程序,如采购、加工、质保、销售及客服流程。

  召回准备要点。应明确参与人员的名单、职责、电话、传真号码及电邮地址等,详细说明召回商品、召回行动具体步骤等。同时必须指定替补工作人员以保证召回计划的顺利开展。

  危害评估。企业应收集所有有关危害性质及范围的信息。企业在向当地市级质检部门提交召回报告时应考虑下列因素:该产品的使用是否已经导致消费者患病或受到伤害;针对不同人群(如孩子、老人、免疫力低下人群等)及其他可能接触该产品的高风险的人群的危害评估;针对可能接触食品的高风险人群的危害风险评级;危害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发生的短期后果及长期后果。

  召回范围。召回计划应详细列明企业如何评估计划召回的食品的数量及品种。如果问题涉及致病微生物,应考虑在同一个HACCP体系下进行清洁及卫生处理的所有食品都有潜在可能受到污染。除了从清洁卫生过程确定召回范围外,质检部门会考虑相关因素如加工厂的产品标识体系、相关病原菌、加工包装程序、设备运转情况、HACCP体系监控和验证情况(包括微生物检测)、加工厂卫生操作记录以及其他HACCP体系下的类似产品是否部分或全部受到影响。

  记录。企业应该使用一套可以准确辨别不合格产品的标识溯源系统,以便有效召回不合格食品。所有记录都应该保存一段时间,至少超过相应食品的销售期和使用期:销售记录应该尽可能保持较长一段时间以便于召回时准确追溯去向。尤其是畜禽肉产品的销售清单、发票、装运单及各种销售证明;生产记录应该包括加工时间、原料配方、用量、供应商信息及所有原料的检验结果等。特别是每批次产品所用原料、半成品的相关信息;原料记录更应妥善保存,以便当某项检测阳性或引发食源性疾病而需要召回产品时,能够立即缩小召回范围到某个供应商,有利于追溯源头。这些措施是产品召回追溯的第一步,非常重要。

  召回层次。召回计划中应针对产品不合格情况产生的后果明确召回的层次。根据产品的销售渠道可以将召回分为以下几个层次:批发层次,包括批发商及中间商;零售层次,包括零售商及中间商;消费者层次,包括家庭消费者及直接面对消费者的销售商;旅馆酒店层次及其他中间批发商。

  召回通知。召回产品企业负责立即通知购买过相关召回食品的所有购买方。召回计划中应明确使用何种方式进行召回通知,并根据召回产品的危险程序、召回计划制订不同版本的召回通知。

  公布。召回计划中应该包括通知公众问题食品召回的方式,例如通过国家或

  地方媒体公布、专业媒体公布等。召回计划中还应列明多渠道联系方式。

  召回有效性检查。召回有效性检查是为了确保所有问题食品的购买方均已接到召回通知并采取了相关的措施。可以通过登门拜访、电话询问、书信了解等方式确认召回效果。不同情况的召回效果采取的有效性检查方式不同,质检部门将对召回有效性作出评估。

  召回产品处理。召回计划中须详细说明召回过程中退回产品的处理措施、库存产品的纠偏措施等。在销毁产品前需要与质检部门沟通,因销毁过程需经质检部门认可或监督。

  召回模拟。为了更有效的实施召回计划,加工厂和企业应该定期模拟召回。不提前通知召回涉及人员,假定一个不合格原因。从较简单的单一产品不合格情况开始,逐渐过渡到涉及产品较多的情况如何召回。至少应该模拟到联络最外围客户的程度,相关记录应该完善。特别是销售网络较为复杂的企业,至少应该从一级经销商到最外围经销商模拟召回一遍。召回模拟会将实际召回过程的问题提前暴露出来,有利于真正召回时畅通无阻,顺利实施。

  第二步 通知质检有关部门

  企业一旦主动召回某个产品,应立即通知当地质检有关部门,通知内容应包括:产品的准确名称、标签、编码等;召回原因及发现问题的时间方式等细节;对问题产品的自我风险评级;问题产品生产量及时间;问题产品已销售数量及进入销售环节时间;问题产品的销售区域;涉及问题产品的销售商资料;拟定的召回计划;企业召回协调员的姓名、电话和职务。

  第三步 召回结果报告

  企业应该在国家质检部门的规定时间内,定期报告召回结果。召回结果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通知销售商的数目、日期、方式;销售商的反馈;销售商接获通知时库存问题产品数量;未反馈的销售商数目;召回产品数量;召回预计完成时间。

  企业需要向质检部门提供材料证明已召回所有问题产品,召回措施得力、整个召回计划有效,在经过质检部门评估后,方可终止召回。

  第五步 召回后续跟踪

  召回结束后,企业应通知所有销售商及客户召回已完成,确保问题产品已得到妥善处理。同时召回协调小组应回顾整个召回计划并对其中不足之处进行必要的修改。

  食召回字( ) 号

  经营者名称(姓名):

  本局于 年 月 日对你店经营的 食品进行依法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食品你店已售出 (公斤/包/件/袋/筒/ ), 还库存 (公斤/包/件/袋/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现通知你:

  一、 立即停止销售库存的不合格食品;

  二、 立即通知购货人退回在你店购买的不合格食品,或者在销售 区域内张贴公告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

  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一份备查。

  本店于 ,批次特征为: ,经工商机关检验为不合格,请在我店购买了该批次食品的消费者停止食用,并迅速将该食品退回我店。

  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法律后果承诺书

  本店于 年 月 日购进的 食品,数量为 (公斤/包/件/袋/筒/ ),经工商机关检验为不合格,我店承诺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总则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为提高食品厂各部门工作人员对公司生产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及对安全生产的责任心,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思想意识,使广大职工更加自觉遵守厂安全生产的法规和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厂各管理部门,对由于各级人员责任心不强或管理不到位,而造成安全事故或使本部门内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 对公司安全管理实施“以责论处”的工作原则,从公司到公司各部门都应根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进行管理,对在工作中因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而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与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 对安全事故及安全隐患的责任追究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在责任追究上要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1)公司各部门及科室对公司直接负责,各部门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管及生产部门的班组长直接对本部门直接领导负责,一线生产员工对所在的班组基层管理人员负责。

(2)当公司部门内部存在安全隐患,需公司其他

部门配合时,该部门应当提出书面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经公司领导同意安排后,交与其他部门配合解决,在解决的过程中如出现对安全隐患不重视或未及时解决,而导致出现安全事故的,配合解决的部门同事故发生部门承担同样的责任。(3)公司每年同各部门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公司各部门内部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责任书签订后,统一由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全体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必须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这项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

第三条 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组织职能部门对各部门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进行材料汇总,考核各部门对安全落实情况并负责定期通报。

第四条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职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实施,有针对性开展职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活动,同时按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内容翔实、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考核工作。

第五条 班前十分钟安全教育由各车间及班组长组织实施,并由当班班长认真填写安全活动记录,做好保管、存档。

第六条 安全教育培训形式与内容。教育和培训按等级、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管理人员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者的重点是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员工必须经过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及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严禁事项及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2)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焊工、司炉工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岗位的专业安全技术教育。

(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新岗位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七条 安全生产的经常性教育。在做好新员工入职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及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的同时,还必须把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贯穿于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并根据接受教育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和多种方法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应多种多样,应贯彻及时性、严肃性、真实性,做到简明、醒目,具体形式如下:

(1)车间入口处的安全纪律牌

(2)举办安全生产培训、讲座、报告会、事故分析会

(3)建立安全保护教育室,举办安全保护展览

(4)印发安全保护简报、通报等,办安全保护黑板报、宣传栏

(5)张挂安全保护挂图、宣传画、安全标志和标语口号

(6)举办安全保护文艺活动,放映安全保护音像制品

(7)做职工安全生产思想工作;

第八条 安全培训效果检查。对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效果检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检查各部门的安全教育制度及安全教育内容

(2)检查新入职员工是否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3)检查变换工种时是否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检查工人对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熟练程度

检查各部门管理人员的年度安全培训内容

(6)检查专职安全员的年度安全培训及考核情况;

第一条 目的:为了及时检查和揭露在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消除隐患,预防和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以确保安全检查有序、高效的进行,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检查范围:食品厂各部门,以车间、仓库等部门为检查重点。

(1)查有无进行三级教育

(2)查各类设备操作规程有无进行公开张挂或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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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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