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销售公民个人信息罪严重吗?

  人物关系图 制图/吴美妘

  研发搭建含有10亿余条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库、开发导航机器人实现引流置顶、配置担保系统保障交易安全……犯罪团伙利用如此“高端配置”,通过某匿名聊天软件组建“信息查档”聊天群,明码标价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日前,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乔某等17名被告人、1家涉案公司依法提起公诉。

  这样一个秘密“信息查档”聊天群是如何建立的?数据库中数量庞大的个人信息又是从何而来?

  金钱诱惑下被害人变成害人者

  2019年初,韩某因私人原因想查询开房记录,便通过网络认识了名为“宝刀”(公安机关仍在进一步侦查中)的人,对方收了1900元钱后,承诺帮其查开房记录。

  可是没过多久,韩某发现有人用自己的名字在网络上发布不良信息,遂怀疑自己的身份信息被盗用。韩某仔细回想后,认为“宝刀”有重大嫌疑,于是要求“宝刀”退钱。随后,“宝刀”向韩某退回了600元,同时向韩某发送了某匿名聊天软件,告诉韩某这里有很多人贩卖个人信息,可以找其他人查询开房记录。

  韩某半信半疑,但还是在某匿名聊天软件上注册了账号。随后,“宝刀”推荐给韩某一个名为“信息查档”的聊天群,这是一个专门贩卖个人信息的群。起初,韩某只是在群中“潜水”,但在目睹群内人员“查档”的需求量非常大后,他动起了歪心思,开始在自己的朋友圈内发送可以“查档”的广告。

  2020年2月左右,一个微信好友询问韩某能不能查询手机定位。韩某允诺后,在“信息查档”聊天群里四处加好友寻找查询手机定位的方法,最终找到了一个昵称“千里耳”的人(公安机关仍在进一步侦查中)。“查询银行卡状态600元一条,开房记录800元一条,基本个人信息100元至5000元不等,能要多少要多少……”韩某从“千里耳”处知道了很多“门道”。

  在利益的诱惑下,韩某多次通过微信等渠道发布可以查询个人信息的广告,待客户“上钩”后,就找群中的人低价查询个人信息,再高价卖出。尝到甜头的韩某胆子越来越大,向卢某、刘某某、王某甲等3人贩卖公民个人信息1000余条,违法所得25万余元。

  隐藏在聊天群背后的黑色产业链

  韩某只是非法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中间商”,与他关系密切的群友都是何人?“信息查档”聊天群又是谁建立的?

  今年3月20日,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通过网络巡查,发现有人在某匿名聊天软件上的群组中非法贩卖公民个人信息,遂展开侦查,由此揪出一起特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经查,2019年9月,乔某经网友介绍第一次接触到某匿名聊天软件,从中得知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可以赚大钱,于是就联合朋友孙某某干起了这项非法活动。自2020年5月起,二人在某匿名聊天软件上组建了专门用于非法活动的“信息查档”聊天群,提供查询住宿信息、手机定位、航班信息、犯罪记录等20余种业务。

  为了逃避侦查,乔某等人找来都某、沈某某等人帮自己代收钱款,并给予对方酬劳。

  “每次有业务,就把代收人的收款方式发给客户,代收人收到费用后,会用虚拟货币和我进行结算。”乔某交代。其间,为了提高交易的可信度,孙某某还找来王某,开发了一款用于担保买卖双方虚拟交易服务的“担保系统”。该系统依附于某匿名聊天软件群组,类似于网购的担保交易平台,卖家以商品形式展示信息类型,买家下单,双方通过虚拟货币进行结算,为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担保交易。

  随后,为吸引更多的客户,乔某等人搭建了一个数据库,其中含有公民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QQ账号、车牌信息等10亿余条公民个人信息,并研发出一个具有引流置顶作用的导航机器人。将数据库、导航机器人、“担保系统”进行有效连接后,客户在某匿名聊天软件中搜索“查档”等关键词时,导航机器人会让其优先搜索到乔某等人组建的群组。作为促销手段,客户只要加入群组,就可以免费查询公民个人信息3次,超过3次再另外收费。

  乔某等人如愿积攒了越来越高的人气,购买信息的下家越来越多,生意越来越红火。随后,乔某将现实生活中的朋友许某某、徐某某、张某3人发展为“下线”。截至案发,该团伙非法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数千条,违法所得百万余元。

  全链条打击,上线下线一起查

  在案件侦查阶段,海州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从案件定性、犯罪数额认定、违法性认知等方面引导公安机关补证。

  审查逮捕阶段,承办检察官前往看守所提审乔某。

  今年4月29日,公安机关将该案提请海州区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办理期间,承办检察官田玉琼在详细梳理案件证据基础上,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先后调取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补证固证。5月6日,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乔某、孙某某、王某、许某某、徐某某、张某6人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批准逮捕。鉴于韩某有立功情节,积极退赃,主动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为确保精准指控犯罪,全面打击黑灰产业犯罪,检察机关从查清信息交易的次数和数量、“信息查档”聊天群中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及数量、调取虚拟货币交易数据、核实涉案人员违法所得等方面列明详细的继续补充侦查意见,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补证。

  同时,针对涉案的两名代收人员都某、沈某某,鉴于二人的行为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检察机关于5月7日向公安机关发出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随后,公安机关根据二人交代的情况将另一名代收人员张某甲抓捕归案。

  在多次梳理乔某等人的犯罪网络后,一个疑问萦绕在田玉琼心头:数据库中的公民个人信息从哪里来?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以乔某为突破口,加大侦查力度。最终,乔某交代他曾“私下查询过上家身份以及支付的固定虚拟货币钱包IP地址”,公安机关顺藤摸瓜,查到“上线”陈某某、郭某及王某乙。

  在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后,公安机关又先后将韩某的“下线”卢某、刘某某、王某甲3人抓捕归案,检察机关建议进一步查清这3人贩卖信息的去向、用途。后经引导侦查,公安机关先后抓获了与卢某有交易往来的黄某、张某乙,刘某某与王某甲贩卖信息的去向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8月4日,公安机关将乔某、韩某及其“上线”“下线”共18人移送海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经仔细审查发现,黄某系某诉讼保全担保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为拓展公司经营,非法查询多种敏感信息提供给公司客户,情节特别严重,该担保公司涉嫌单位犯罪,遂依法对该担保公司进行追诉。同时,考虑到沈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从犯等从宽处罚情节,该院建议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此外,因涉案的代收人员张某甲为在校学生,该院及时与校方取得联系,详细了解其在校表现,并召开公开听证会,结合听证意见,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最终决定对张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给予其悔过自新、重返校园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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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高院发布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十大典型案例。随着信息科技的飞速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全面开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持续增加,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期“保密观”将对这十个案例进行分析盘点,以期提升大家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意识。

服务性行业成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

通报中有6起案例涉及物业公司、保险公司、摄影工作室、通讯公司员工及移动终端维修、销售人员等盗取用户个人信息。

物业、房产、保险、快递、外卖、宾馆住宿、手机通信等服务行业,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机会广泛接触大量用户个人信息。个别公司或员工为牟取个人利益,视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如无物,利用工作便利,非法获取、出售个人信息,使得这些服务行业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

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等10人均系物业公司、房产公司员工。2018年至2019年,王某某等10人各自将日常工作中收集、获取的杭州市部分小区的业主信息(包括姓名、房号、电话号码和房产面积),出售给杭州某装饰工程公司市场部总监杨某某、王某某等10人,共计获利23500元。

王某某等10人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均宣告缓刑,并处相应罚金;违法所得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唐某利用在某通信公司担任营销员之便,获取客户实名激活后的手机卡,并未经过客户同意将手机号及验证码售卖给他人,共计获利14360.79元。归案后,被告人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缴违法所得。

唐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学生信息成为倒卖牟利的“抢手货”

通报中有3起案例涉及盗窃出售学生信息,更有甚者专门成立公司收集学生及家长信息并倒卖。案例中细致到包含学生年级班级、薄弱科目等内容的个人信息,以每条12元的价格卖给各地教育培训机构,沦为其精准推销的工具。未成年人各类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的社会后果将更为十分严重。

2020年4月,被告人叶某某联系浙江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卢某某交换公民个人信息。叶某某将“总名单”“小年龄段”“小年龄名单”三份文件提供给卢某某。卢某某经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同意,将“三年级”“四年级”的文件提供给叶某某,“三年级”文件内有61所学校小学三年级学生信息9943条,“四年级”文件内有13所学校学生信息1348条。同年11月,卢某某又将44142条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谢某某。

各被告人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2019年9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江某某与他人合伙或单独出资,先后设立丽水某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4家信息技术公司,召集并指使多名公司员工潜入学生家长微信群,冒充教育培训机构老师,发送虚假信息。通过让学生家长点击带有设定内容的链接,收集家长的手机号、学生姓名、年级、薄弱科目等信息,并将信息数据存储在“金数据”网站内,由江某某通过丽水某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或以每条信息12元左右的价格售卖给深圳、北京等地的教育培训机构,从中牟利。

江某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相应罚金。

窃取隐私手段翻新隐蔽性强

在通报的案例中,不法分子以开发外挂软件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借助境外软件、冒充教培机构人员混入班级群等方式手段非法获取、买卖个人隐私,花样百出、隐蔽性强,可谓是无所不用其极,让普通民众防不胜防。

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任某某伙同被告人黄某,通过被告人孙某某开发的“终端查预缴0903”外挂软件,链接到中国移动公司网站,非法窃取中国移动公司客户个人信息,包括客户姓名及业务订单等内容。之后,黄某将窃取的个人信息50561条交给任某某,任某某将信息下发给公司员工,让员工开展业务,获利数万元。后任某某通过下发业务的形式让黄某获利2万余元。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黄某利用同款软件,以同样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401100条,李某某给黄某3000元好处费。被告人孙某某通过提供同款软件,从黄某处共获得好处费11700元。另查实,2017年左右,被告人孙某某通过编写程序软件,伪造用户ID的方式,从“格格家购物平台”爬取了65877条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电话、住址等。

任某某、黄某、孙某某等人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四年,并处不等罚金。违法所得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盘点,能够看出,公民个人信息遭到多样方式的窃取和出卖,不仅侵害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更给其生活造成困扰,给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了隐患和威胁,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宁稳定。

近年来,刑法修正案(九)、民法典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都在不断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在日常生活中,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要依靠公民提升个人隐私保护意识,掌握必备的隐私保护技能,更重要的是,要依靠国家层面的立法推动、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管、行业的约束内控,最终形成全链条、无死角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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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武江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两名被告人不仅被依法判处刑罚,还需承担赔偿损失、删除公民个人信息以及赔礼道歉等民事侵权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加入多个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和手机号码)的QQ群,在QQ群中以每条0.8元至1元不等的价格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然后以每条1.2元至1.5元的价格在网上出售。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李某某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和QQ账号给李某某使用,并协助李某某与“客户”商谈出售事宜。截至被查获时,李某某、陈某某二人销售公民个人信息近42000条,违法所得共计72510元,非法获利45020元。  

武江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共同违法所得达72510元,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二人的行为还侵害了不特定公民的隐私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6个月、1年2个月,并处罚金,依法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同时判令李某某、陈某某注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所用的涉案微信、QQ账号,永久销毁、删除涉案的全部公民个人信息,在新闻媒体上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  

法官提醒,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了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框架并于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针对此类犯罪行为,武江法院将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供坚实司法保障。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也要增强防范意识,注重保护好个人信息,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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