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对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判刑标准?

【网摘】 关键词:立案标准,恐怖案件,涉恐案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是继2014年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后,两高、两部根据我国面临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出现的新变化新特点而制定的最新规范性文件。本《意见》于2018年5月印发,2014年印发的《意见》同时废止。之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本意见有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该《意见》对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的八个的定罪处罚标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第一百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发起、建立恐怖活动组织的;

  .恐怖活动组织成立后,对组织及其日常运行负责决策、指指挥、管理的;

  .恐饰活动组织成立后,组织、策划、指挥该组织成员进行恐怖活动的;

  .其他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情形。

  二、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一百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积极参加”,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纠集他人共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多次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曾因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在恐怖活动组织中实施恐怖活动且作用突出的;

  .在恐怖活动组织中积极协助组织、领导者实施组织、领导行为的;

  .其他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情形。

  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但不具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其他参加”,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三、帮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帮助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募捐、变卖房产、转移资金等方式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恐怖活动培训筹集、提供供经费,或者提供器材、设备、交通工具、武器装备等物资,或者提供其他物质便利的。

  .以宣传、招收、介绍、输送等方式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怖活动培训招募人员的;

  .以帮助非法出入境,或者为非法出入境提供中介服务、中转运送、停留住宿、伪造身份证明材料等便利,或者充当向导、帮助探查偷越国(边)境路线等方式,为恐布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恐布活动培训运送人员的;

  .其他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恐怖活动培训,或者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情形。

  四、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刑法第一百ニ十条之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实施恐怖活动制造、购买、储存、运输凶器,易燃易爆、易制爆品,腐蚀性、放射性、传染性、毒害性物品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以当面传授、开办培训班、组建训练营、开办论坛、组织收听收看音频视频资料等方式,或者利用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组织恐怖活动培训的,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心理体能培训,传授、学习犯罪技能方法或者进行恐怖活动训练的;

  .为实施恐怖活动,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或者利用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络的;

  .为实施恐怖活动出入境或者组织、策划、煽动、拉拢他人出入境的;

  .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情形。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散发、播放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

  .设计、生产、制作、销售、租赁、运输、托运、寄递、散发、展示带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标识、标志、服饰、旗帜、徽章、器物、纪念品等物品的;

  .利用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等登载、张姑、复制、发送、播放,演示载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

  .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合、网络应用服务的建立、开办、经营、管理者,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散布、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后仍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发布的;

  .利用教经、讲经、解经、学经、婚礼、葬礼、纪念、聚会和文体活动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

  .其他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

  六、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以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煽动、胁迫群众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或者干涉婚烟自由的;

  .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司法制度实施的;

  .煽动、胁迫群众干涉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者破坏学校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等国家法律规定的教育制度的;

  .煽动、胁迫群众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煸动、胁迫群众损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ロ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煸动、胁迫群众驱赶其他民族、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或者干涉他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其他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行为。

  七、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的;

  .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文字、符号、图形、口号、徵章的服饰、标志的;

  .其他强制他人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情形。

  八、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墙端主义物品罪(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明知是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音频视频资料、服饰、标志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以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墙端主义物品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图书、刊物二十册以上,或者电子图书、刊物五册以上的;

  .报纸一百份(张)以上,或者电子报纸二十份(张)以上的;

  .文稿、图片一百篇(张)以上,或者电子文稿、图片二十篇(张)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十万字符以上的;

  .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十个以上,或者电子音频视频资料五个以上,或者电子音频视资料二十分钟以上的;

  .服饰、标志二十件以上的。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多次持有,持有多类物品,道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曾因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定罪处罚。

  多次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朱经处理的数量应当累计计算。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涉及不同种类或者形式的,可以根据本条规定的不同数量标准的相应比例折算后累计计算。

  附全文,来源:刑法规范总整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了依法惩治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

  .发起、建立恐怖活动组织的;

  .恐怖活动组织成立后,对组织及其日常运行负责决策、指指挥、管理的;

  .恐饰活动组织成立后,组织、策划、指挥该组织成员进行恐怖活动的;

  .其他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积极参加”,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

  .纠集他人共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多次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曾因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在恐怖活动组织中实施恐怖活动且作用突出的;

  .在恐怖活动组织中积极协助组织、领导者实施组织、领导行为的;

  .其他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情形。

  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但不具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其他参加”,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

  犯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犯罪,又实施杀人、放火、爆炸、绑架、抢劫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的规定,以帮助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

  .以募捐、变卖房产、转移资金等方式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恐怖活动培训筹集、提供供经费,或者提供器材、设备、交通工具、武器装备等物资,或者提供其他物质便利的。

  .以宣传、招收、介绍、输送等方式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怖活动培训招募人员的;

  .以帮助非法出入境,或者为非法出入境提供中介服务、中转运送、停留住宿、伪造身份证明材料等便利,或者充当向导、帮助探查偷越国(边)境路线等方式,为恐布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恐布活动培训运送人员的;

  .其他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恐怖活动培训,或者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情形。

  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已经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也包括准备实施、正在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在我国领域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也包括在我国领域外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帮助恐怖活动罪的主观故意,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认知能力、一贯表现和职业等综合认定明知是恐怖活动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职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洗钱罪定罪处罚。事先通谋的,以相关恐怖活动犯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的规定,以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

  .为实施恐怖活动制造、购买、储存、运输凶器,易燃易爆、易制爆品,腐蚀性、放射性、传染性、毒害性物品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以当面传授、开办培训班、组建训练营、开办论坛、组织收听收看音频视频资料等方式,或者利用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组织恐怖活动培训的,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心理体能培训,传授、学习犯罪技能方法或者进行恐怖活动训练的;

  .为实施恐怖活动,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或者利用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络的;

  .为实施恐怖活动出入境或者组织、策划、煽动、拉拢他人出入境的;

  .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情形。

  (四)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的规定,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

  .编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散发、播放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

  .设计、生产、制作、销售、租赁、运输、托运、寄递、散发、展示带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标识、标志、服饰、旗帜、徽章、器物、纪念品等物品的;

  .利用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等登载、张姑、复制、发送、播放,演示载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

  .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合、网络应用服务的建立、开办、经营、管理者,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散布、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后仍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发布的;

  .利用教经、讲经、解经、学经、婚礼、葬礼、纪念、聚会和文体活动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

  .其他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

  (五)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百二十条之四的规定,以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煽动、胁迫群众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或者干涉婚烟自由的;

  .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司法制度实施的;

  .煽动、胁迫群众干涉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者破坏学校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等国家法律规定的教育制度的;

  .煽动、胁迫群众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煸动、胁迫群众损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ロ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煸动、胁迫群众驱赶其他民族、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或者干涉他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其他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行为。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五的规定,以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定罪处罚:

  .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的;

  .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文字、符号、图形、口号、徵章的服饰、标志的;

  .其他强制他人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情形。

  (七)明知是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音频视频资料、服饰、标志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的规定,以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墙端主义物品罪定罪处罚:

  .图书、刊物二十册以上,或者电子图书、刊物五册以上的;

  .报纸一百份(张)以上,或者电子报纸二十份(张)以上的;

  .文稿、图片一百篇(张)以上,或者电子文稿、图片二十篇(张)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十万字符以上的;

  .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十个以上,或者电子音频视频资料五个以上,或者电子音频视资料二十分钟以上的;

  .服饰、标志二十件以上的。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多次持有,持有多类物品,道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曾因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定罪处罚。

  多次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朱经处理的数量应当累计计算。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涉及不同种类或者形式的,可以根据本条规定的不同数量标准的相应比例折算后累计计算。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主观故意中的“明知”,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为基础,结合其一贯表现,具体行为、程度、手段、事后态度,以及年龄认知和受教育程度、所从事的职业等综合审查判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为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曾因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被责令改正后又实施的;

  .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婆、抗拒检査等行为,在其携带、藏匿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采用伪装、隐匿、暗语、手势、代号等隐蔽方式制作、散发、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在托运、寄递的物品中查获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情形。

  (八)犯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犯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至之六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犯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至之六规定的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九)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认定。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宣扬极端主义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极端主义物品罪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社会治安状况、案件数量等情况,决定实行相对集中管辖,指定辖区内特定的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审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第一审刑事案件,或者指定辖区内特定的基层人民法院集中审理极端主义犯罪第一审刑事案件,并将指定法院名单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对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人员作出认定并予以公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办案中根据公告直接认定。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没有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有关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人员的定义认定,必要时,可以商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意见作为参考。

  (三)宣扬恐怖主义、极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服

  饰、标志或者其他物品的认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有关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规定,从其记载的内容、外观特征等分析判断。公安机关应当对涉案物品全面审查并逐一标注或者摘录,提出审读意见,与扣押、移交物品清单及涉案物品原件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在案证据、案件情况、办案经验等综合审査判断。

  (四)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初查过稻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及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于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或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取。必要时,可以对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网络远程勘验。立案后,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对于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电子数据量大或者提取时间长等需要冻结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冻结。对于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具备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应当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法律有效执行对于主要犯罪事实、关健证据和法律适用等可能产生分歧或者重大、疑难、复杂的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商请听取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意见和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移送案件应当一案一卷,将案件卷宗,提取物证和扣押物品等全部随案移交。移送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指派专人配合接收案件的公安机关开展后续案件办理工作。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对涉案人员区别对待,实行教育转化对被教唆、胁迫、引诱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或者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和监护人对其进行帮教。对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社会危险性评估结果和安置教育建议,在其刑满释放前作出是否安置教育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安置教育进行监督,对于实施安置教育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

}

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1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1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6号)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2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

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罪;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5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5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3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2011〕20号)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2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3号)

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4个罪名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4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6号)

非法经营(烟草)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烟草)罪2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

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2个罪名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法发〔2010〕7号)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2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0〕3号)

(网络)赌博罪;开设赌场(网络)罪2个罪名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5个罪名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2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2号)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机动车)、犯罪所得收益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机动车)证件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办理机动车手续)4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

破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2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5号)

破坏军事通信罪;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2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3号)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3号)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8]18号)

两高一部《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07】84号)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 )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2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3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1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1号)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传播淫秽物品罪2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1号)

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8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1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烟草)罪;非法经营(烟草)罪2个罪名

两高等《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会〔2003〕4号)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14号)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个罪名

逃税罪;抗税罪2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

非法经营(食盐)罪1个罪名

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02]6号)(已废止)

非法经营(廋肉精)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6号)

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

高法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2014)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7个罪名

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4号)

渎职侵权案件40个罪名重特大标准

最高检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2001)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3个罪名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

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5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26号)

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2个罪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2000)

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4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罪1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2号)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3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2号)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滥发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4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

非法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1个罪名

最高院研究室关于对《关于非法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请示》的答复(法研[号)

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5号)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个罪名

最高检《关于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29日通过)

倒卖车票、船票罪1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7号)

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非法经营(出版物)罪6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

非法经营(外汇)罪1个罪名

最高法《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0号)

}

专家导读 帮助恐怖活动罪最新立案标准是:只要犯罪嫌疑人存在资助恐怖活动,为恐怖活动组织提供经费、物资等情况的,就是可以立案并追究相关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况下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认定。

帮助恐怖活动罪最新立案标准,是资助恐怖活动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资助,是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根据《》第一百二十条 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的规定,帮助恐怖活动罪指以物质资助从事恐怖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或者为上述人员、 活动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

1、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立此罪。

(1)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2)资助恐怖活动培训;

(3)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

3、主观:故意,明知自己帮助的是从事恐怖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而仍然希望或者放任有利于后期恐怖活动顺利进行的局面出现。 “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立法模式,将本属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的帮助犯独立规定为犯罪,对其不再适用《刑法》第 27 条对于,“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的规定。

恐怖活动对社会的安全稳定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侵犯,对于上述情况的处理,还需要基于上述不同的违法事实来进行办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不清楚的,或者对立案标准有异议的,可以聘请来进行界定。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开设赌场罪判缓刑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