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原始社会的律师吗?

“和而不同”是孔子晚年对出仕为官的学生子路的叮嘱,《论语·子路》道:“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主要奠基人之一,孔子的和而不同理念,其内涵博大精深,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所产生的作用重大,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不可估量。儒家思想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和而不同”是儒家君子的修性理念——出仕为官、教化社会、君子垂范、担当责任、和谐相处、固守自我。一个民族要振兴、富强,要挤身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前列,需要一代一代的有志之士奋斗献身;“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有志之士应担当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我国目前人口约13.4亿,执业律师约占全国人口的万分之一,从这个比例上来讲,执业律师无疑是我国现实社会力量中的有志之士,是我们民族精英中的一部分。

人无疑是宇宙万物之精灵;人、人类,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人是个体,人类是相处的群体,“我和你、我们与他、白人与黑人、吉普赛人与阿拉伯人、东方人与西方人、中国人与美国人”等等。在当代,纯粹个体的“人”是不存在的,独处时也不能随地吐痰、乱扔垃圾,要与环境处好关系。然,既然是万物之灵,人的个体是有灵魂、思想、心理、意识,这是无法否认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个体的人是永远存在的。若干个个体结成群体,他们所处的地域相同、利益基本一致、意识形态和文化构成基本相同,这群人类就在同一块土地上耕耘生息,最终结成同盟建立国家,这个群体就有了新的共同利益,就会与其它利益群体发生冲突。人的一切行为都是由思想、意识支配。一个国家、一个组织、一个团体,要想达到设定的利益目标,首先要用他们的意识形态来同化其它国家、组织、团体,甚至不择手段向其他国家、组织、团体渗透他们的思想、意识、观念、精神;渗透同化只是手段,其真实目的在于达到他们既定的利益目标。

一群冒险的人签订《五月花公约》,于1620年乘“五月花号”船横渡大西洋抵达美洲大陆,1787年有了美国《宪法》,迄今224年的历史,这是“群体结合成国家”的最好诠释。人的个体是永远存在的,个体结合成组织、企业、团体、国家,其团体自身的利益也是永远存在的。如何解决和处理好利益间的冲突,这是当今人类社会整个世界所面临的问题,要解决它,还得深刻理解并运用儒家思想——大同、中庸、仁爱,深刻理解“和而不同”的精髓。80年代,包括杨振宁博士在内的数十位荣膺诺贝尔奖的世界文化名流,联名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议:用孔子的儒家学说来教化人类,以解决当代人类社会所面临的战争、仇杀、毒品、淫乱、掠夺……问题。这些文化名流认为,世界之所以溃烂的千疮百孔,是因为人的灵魂失控,没有心法制约。我们中华民族有五千年的灿烂文明史,对人类进步的贡献是举世公认的。儒家思想被当代世界文化所共认、接受,目前又正在对当代人类的灵魂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这是中华民族古老文化焕发青春为当今世界文化作出的又一贡献。

儒家思想被世界所接受,除了深刻的历史和文化原因外,主要原因是世界认同了“和而不同”。在孔子之前,周王朝贵族政治一统天下,社会形态处于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转型阶段,周王朝一统天下的格局被新生力量分崩瓦解后,社会形态向何处发展?这才有了春秋战国诸子百家争鸣,孔子算一“子”,他奠定了儒家学说。董仲舒之前儒家只是一个学术流派,董仲舒之后迄今的2100余年,儒家学说一统华夏,这足以证明儒家思想的光辉。难怪朱熹在《朱子语类》中说:“天不生仲尼,万古如长夜。”

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都有自身的地域、历史、文化差别,适用什么样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这个国家的人民自会选择。日本选择了“天皇”制度,英国选择了“皇家”制度,美国选择了总统制度,等等。我们不能简单的说哪个制度好、哪个制度不好;一定的制度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历史的选择,这是国家间的不同;民族、种族、地域、历史、制度、意识形态之差异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处理好国家、地区之间的冲突,并能和谐相处、共谋发展、共享繁荣。这也许就是儒家思想所追求的“大同”吧。

我们中华民族在人类进入公元1979年的时候选择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制度是“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的全新制度,“中国特色”就是我们民族傲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不同”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完整体系,它由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司法制度(包括律师制度)等所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30多年来的历史证明,我们的道路是正确的,我们的前途是光明的,我们的未来是辉煌的!

我国的律师制度无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只有在“中国特色”的旗帜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属于我们自己的律师制度,这样才能与时代同步服务于大局,才能真正地与国家同呼吸共命运;我们的民族傲立于世界优秀民族之前列的时候,我们律师也会微笑的面对世界。与世界律师制度平等共融,取长补短为我所用,然固守自我,从而实现孔子的“和而不同”,这才是我们中国律师的正道。

对真理的认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我过去在代理案件时,在慷慨激昂辩论的法庭上,开口就引用西方法学经典,甚至引用西方典型案例;通过近一两年认真学习深刻反思,确实感到我自己的浅薄。作为中国律师,我受西方律师制度影响太深,被西方所渭的民主意识悄然渗透还不以为然;想必有些同仁也有同感吧。其实西方各国也在根据自己的国情制定法律制度,并不是照搬“经典”。就说我们与美国的律师制度,二者没有可比性:1、它没有统一的律师法;2、管理、处罚律师是州法院的职能;3、法官可以兼职律师;4、律师跨州办案程序繁琐;5、未在某州法院登录不得出庭,等等。美国的律师制度渊于英国,1878年成立联邦律师协会,但它并未继承英国律师制度中的分级制度、业务垄断等传统做法,而是伴随美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开辟了一条符合美国国情的律师发展道路。

我国从80年《律师暂行条例》颁布到今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我们国家的律师制度与“中国特色”始终同步。《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个定位无疑是正确的。但我们不能狭义的理解“律师是自由职业者”。《律师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律师执业的首要条件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序言中明确指出:“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律师必须拥护宪法,同时要无条件的服从党的领导,这是律师的法定义务。中央明确把律师定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这既是对律师的鞭策,也是对律师的厚爱和期望。“中国特色”需要律师提高政治素养,在兼收并蓄的同时,凭借自身扎实的政治素质自觉抵御不良渗透。

既然我们是华夏子孙,既然我们选择了律师这个职业,既然我们是社会的精英,那么我们就应该恪守儒家的君子之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担当起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干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这一光荣职业,自觉的抵御渗透、固守自我。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今天,我们可以自信的向世界说:“来吧,中国律师准备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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