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赔付的金额十五天内没有佩服是不是可以马上把他明下的车房执行过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对2011年2月18日第一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修改第一级案由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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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哪种刑法的解释属于有权解释(   )。
2、罪刑法定原则最早见于( )。
A、1215年英王签署的《大宪章》 B、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
C、美国《独立宣言》 D、1810年《法国刑法典》
3、我国刑法第13条中的“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应理解为(   )
A、构成犯罪,但不应受处罚    B、构成犯罪,但不需要刑罚处罚
4、我国刑法规定,对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 )
A、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B、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C、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D、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5、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 6 岁的独生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其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 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 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 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 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6、危害社会的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是(   )
A、一切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B、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C、任意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 D、只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7、甲醉酒驾驶自己的小车,超速行驶导致4名行人死亡,甲对此结果(     )
A、可以负刑事责任 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应当从轻处罚 D、应当负刑事责任
8、王某系公安局干部。一日该局有一名干部因病住院,王某被派夜间护理,夜间,有值班护士大喊:“有坏人,还有枪!”王某被惊醒,看到一个未佩带任何标志的人拿着枪,正在追赶另一跑进医院急诊室的人,王某刚醒,精神十分紧张,误认为是犯罪分子来行抢,当即命令急诊室所有人卧倒,并用自身佩带的“五九”式手枪当场将二人打死,事后查明,拿手枪的是该院保卫科干部刘某,被追赶的是盗窃分子周某,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是(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假想防卫 D、故意犯罪
9、某甲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有期徒刑从1989年7月1日起执行,对甲实际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 )
A、1989年7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
B、1999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
C、1989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
D、1989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
10、假释适用的对象是(   )
A、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B、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C、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犯罪分子
D、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1、甲与别人勾搭成奸,欲杀夫另嫁。一日,甲听信巫婆教唆,将一张画有人形和写有其夫名字的纸符烧毁,取少许纸灰,拌入白糖中,让丈夫喝下,企图依靠神力将其杀死。奸情败露后,甲交待此事而案发。甲的行为(   )
A、属于故意犯罪 B、属于事实认识错误而不构成犯罪
C、不构成犯罪 D、属于意外事件
12、某甲与某乙有仇,欲置某乙于死地。某甲趁某乙熟睡,用性能良好、子弹上膛之手枪对准其脑后贴近射击。某甲的心理态度是(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13、某日,黄某牵着狗在山坡上闲逛,遇平日与己不和的刘某,黄某即唆使其狗扑咬刘某。刘某警告黄某,黄继续唆使狗。刘某边抵挡边冲到黄某面前,拿石块将黄某砸伤,黄见头部出血后慌忙逃走。刘某的行为属于(     )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防卫过当 D、对象错误
14、甲乙合谋盗窃一电器仓库,由某乙先配制一把“万能钥匙”,数日后,某乙将配制的钥匙交给某甲,二人约定当晚12点在仓库门口见面后行窃。晚上,某乙因害怕案发后受惩,未到现场。而某甲如约到现场后,因未等到某乙,便用“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窃得手提电脑二部,价值人民币2万元,销赃后得赃款13000元。事后,某甲分300元给某乙,某乙推脱后分文未取。某乙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B、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中止
C、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未遂
D、与某甲一起构成盗窃罪既遂
15、甲爱好游泳,且技术高超,一日,甲声称愿帮助乙学会游泳,乙欣然答应。甲遂将乙带到河流深水处去游,在乙刚学会游时,甲即弃之不顾,独自游回河岸,乙无力游回,面临被淹死的危险状态,甲能够援救却不援救,致使乙被淹死。此时,站在河岸上旁观的丙,游泳技术很好,完全能够及时援救乙,但丙不认识甲乙两人,不愿跳入河中救人。本案中,甲和丙的行为(      B、甲的行为构成犯罪,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C、均不构成犯罪 D、应分别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A、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罪
B、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过去所犯的罪
C、特殊形式的一般预防
D、预防犯罪分子向其他人传播犯罪方法
18、王某因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人民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到王某又积极退赃并检举他人犯罪的情节,决定宣告缓刑3年。缓刑考验期满后,公安机关又查获王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不久又犯交通肇事罪。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 
A、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B、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累犯从重处罚
C、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前罪和后罪数罪并罚
D、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惯犯从重处罚 
19、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   )
C、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D、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
21、甲系A国公民,某年夏天在我国旅游后,乘坐中国民航的国际航班回A国,在飞行途中,甲因琐事与邻坐乙(我国公民)发生争吵,甲将乙打成重伤,对甲应按:( )
A、A国刑法处理 B、我国刑法处理
C、飞机最初降落国刑法处理 D、国际刑法处理
22.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是( )
A、犯罪的同类客体 B、危害行为的形式
C、犯罪对象的特点 D、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23.甲带邻居家5岁的小孩乙去河里游泳,因没有看管好孩子,致使乙在河里溺水死亡。甲应负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甲不作为犯罪中的义务来源是( )
A、法律的直接规定 B、职业上或业务上的要求
C、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D、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24.在下列说明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中,属于所有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是( )
A、危害行为 B、危害结果
C、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 D、危害行为和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25、甲在13周岁时抢劫价值2000元的物品,在15周岁时抢劫价值8500元的物品,在17周岁时又抢劫价值4000元的物品。在对甲追究刑事责任时,计算其抢劫罪数额应为(    )。
26、冬季某日,爆炸工甲误认为一个装有雷管的饭盒是其同事盛饭的饭盒,并把它放在炉子上烤,以致发生爆炸事故。甲对爆炸事故的发生在主观方面是( )
A、间接故意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意外事件
27、甲、乙两人合谋抢劫,经过事先调查,趁被害人丙的丈夫外出之机,晚间闯入丙家。进屋后,由乙将丙押至一间空屋看守,甲到其他房间收劫钱财。乙在看守丙的时候,见屋内无人,突起歹念,遂将丙强奸。对强奸行为(    )。
A、甲、乙两人共同负责 B、乙两人共同负责,但对甲应从轻处罚
C、由乙一个人负责 D、甲、乙二人共同负责,都为主犯
28、甲为杀害乙,将炸药包放在乙睡的床下,并在夜晚引爆炸药包,致使乙被炸死,同时家中3人被炸伤,乙及邻居家房屋被炸毁。对甲应(    )。
A、以故意杀人罪与爆炸罪数罪并罚
B、从一重处罚,系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
C、从一重处罚,系想像竞合犯
29、王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罚执行了4年后,王某又在狱内犯故意伤害罪,应判处有期徒刑10年,按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对王某应在下列哪一幅度内决定应继续执行的刑罚。( )
30、被害人王某(女)向公安机关控告孙某在2年前强奸了她,公安机关认为证据不足而未予立案。之后不久,孙某因犯盗窃罪在刑事拘留期间交代了曾强奸王某的事实。对孙某所犯的强奸罪应适用(   )
31、王某为报复,夜晚点燃大队部的房子。点燃后,又反悔,叫人来救火,但因火势过猛,房子被烧毁。王某的行为( )。
A.是犯罪中止 B.是犯罪既遂 C. 是犯罪未遂 D.不构成犯罪
32、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 )执行。
A.法院 B.监狱 C.社区矫正机构 D.基层群众组织
3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 )。
A.不负刑事责任 B.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应当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D.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4、售货员李某结婚急需钱,一周内三次窃取自己经管的现金数千元。其行为属于( )。
A.连续犯 B.继续犯 C.牵连犯 D.吸收犯
35.王某唆使自家的恶狗咬张某,张某将王某打成轻伤。张某的行为属于( )。
A. 民事行为 B.正当防卫 C.紧急避险 D.故意犯罪
36.拘役的期限为( )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A.半个月 B.1个月 C.2个月 D.3个月
37.甲因为重男轻女,将妻子刚生下才3天的女婴包裹好放在医院门口,躲在一边观察。见有群众围观、议论,便放心离开。第二天一早,甲又到医院门口察看,见女婴还在,但女婴却因晚间气温过低被冻死。法官据此判决甲构成遗弃罪。甲的行为属于( )。
A.纯正的作为犯 B.不纯正的作为犯
C.纯正的不作为犯 D.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38.王某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考虑其有积极退赃并检举他人犯罪的情节,决定宣告缓刑3年。考验期满内,王某又犯交通肇事罪,但在考验期内未被发现,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公安机关又查获(未过追诉时效)。对王某的行为,如何处理( )。
A、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B、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累犯从重处罚
C、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前罪与后罪数罪并罚
D、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惯犯从重处罚
39. 孙某误把张二当作张三杀死,孙某应定:( )
A、故意杀人既遂 B、过失致人死亡
C、故意杀人未遂 D、故意杀人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
40.下列案例中哪一项成立犯罪未遂?
A.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3000元钱,甲得款后离开现场
B.乙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至偏僻处时,乙向刘某开了一枪,没有打中;在还可以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乙害怕受刑罚处罚,没有继续开枪
C.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100万元。在提出勒索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罚处罚,将赵某释放
D.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
41、刑法分则某条文规定:犯A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犯A罪,但情节较轻,且积蓄很少。下列判决符合刑法规定的是( )
A.甲法官以被告人积蓄很少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B.乙法官以被告积蓄很少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
C.丙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拘役3个月
D.丁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罚金1000元
42、不属于犯罪客观要件中的选择要件的是( )
A、特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 B、犯罪行为
C、特定的时间和地点 D、特定的方法
43、下列行为中,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是( )
A、周某吸毒后驾驶车辆
B、吴某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把突然横穿马路的行人撞死
C、钱某带邻居小孩到山里打猎,与小孩走散后,钱某不以为意,便独自回家了。小孩在山里迷路,一天以后才被人们找到,幸好没有造成伤亡
D、李某向他人饭盒里投毒,他人发现饭菜有异味儿而把饭菜倒掉,没成造成任成任何危害结果
44、下列情形中,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是( )
A.15周岁的甲聚众斗殴
B.15周岁的乙非法拘禁他人
C.15周岁的丙贩卖海洛因8000克
D.15周岁的丁入室盗窃,窃取财物价值2500元
45、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王某将抢劫犯杀死,属于正当防卫
B.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D.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46、孙某纠集李某等5人组成“天龙会”,自封“大天龙”,要求李某等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天龙会创收”。李某等人在3个月内抢劫6次,杀死1人, 重伤3人,劫得财物若干。上述犯罪行为孙某有的知道,有的不知道,其中亲自参与抢劫1次。对孙某应如何处理?( )
A.对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B.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C.对其指挥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D.对其知道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47、某甲和某乙合谋盗窃一电器仓库,由某乙先配制一把"万能钥匙",数日后,某乙将配制的钥匙交给某甲,二人约定当晚12点在仓库门口见面后行窃。晚上,某乙因害怕案发后受惩罚,未到现场。而某甲如约到现场后,因未等到某乙,便用"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窃得手提电脑二部,价值人民币2万元,销赃后得赃款13000元。事后,某甲分300元给某乙,某乙推脱后分文未取。某乙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中止
C.与某甲一起构成盗窃罪既遂 D. 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未遂
48、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第四年,再次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二年零九个月有期徒刑。人民法院不能对王某适用( )
C.假释 D.数罪并罚
49、在管制的判决和执行方面,下列说法哪项是不正确的?( )
A.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C.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酌量发给报酬
D.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两日
50、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是( )
A.遵守监规监纪 B.积极参加劳动并有科技发明创造
C.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D. 没有故意犯罪
51、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以下哪类人员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
A、外国旅游者 B、我国大学的外籍教师
C、外国驻华大使馆的参赞 D、我国的外国留学生
52、当由我国开往A国的国际列车行驶于B国境内时,A国公民甲与C国公民乙发生斗殴,甲用刀杀死了乙,对甲的犯罪行为( )
A、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B、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C、不能适用我国刑法 D、非我国刑法的管辖范围
53、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 )
A、复杂客体 B、简单客体
C、同类客体 D、一般客体
54、我国刑法规定的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是( )
C、14周岁 D、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55、下列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是( )
A、公司、企业 B、机关、团体
C、事业单位 D、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
56、甲企图杀乙。某日晚见乙的房间有人影晃动,便瞄准射击,结果将在乙家做客的丙打死。甲的行为属于( )
A.客体认识错误 B.手段认识错误
C.对象认识错误 D.法律上认识错误
57、下列表述中符合我国刑法理论及刑法规定的是( )
  A.所有不作为均是过失犯罪 B.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C.对想像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 D.对单位犯罪一律采用双罚制处罚
58、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 )
59、犯罪分子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属于重大立功的是( )
A.协助司法机关捕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B.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
  C.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D.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的
60、假释适用的对象是( )
  A.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B.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C.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犯罪分子
  D.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只有符合如下条件,才能适用中国刑法( )。
A、犯罪地的法律也予以处罚
B、依照中国刑法规定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C、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
D、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犯罪
2、下列情况中属于无意识或者无意志的行为,因而不可能构成犯罪的有(   )
A、人在睡梦中的举动 B、人在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C、人受到诱惑的行为 D、人在身体受到暴力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3、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丙经过铁路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丙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丁为杀害李某而打其头部,使其受致命伤,2小时之后必死无疑。在李某哀求下,丁开车送其去医院。20分钟后,高某驾驶卡车超速行驶,撞向丁的汽车致李某当场死亡。丁的行为和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甲欲开枪杀乙,射击的结果却是导致乙重伤,同时导致乙身边的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即可
B、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未遂和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罪
C、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和一个过失致人重伤罪
D、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和一个故意杀人未遂,实行并罚
5、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 )
A.甲与赵某共谋共同杀苏某,但赵某因病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苏某
B.乙在境外购买了毒品、钱某在境外购买了淫秽物品,二人共谋同雇一条走私船回到内地,后被海关查获
C.丙发现某商店失火,立即叫孙某:“现在是趁火打劫的好时机,我们一起去吧”,孙某便和丙一起到失火地点窃取商品后各自回家
D.医生丁为杀害仇人王某,故意将药量加大10倍,护士李某发现后请丁改正,丁说:“那个家伙太坏了,让他死了算了。”李某没再吭声,按丁所开处方用药,导致王某死亡
6、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中的“公共安全”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公共安全指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B、不特定指没有特定的侵犯对象或目标
C、不特定可以是对象不特定,也可以是结果不特定
D、多数指使较多的人感受到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有危险时,即危害公共安全
7、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包括( )
A.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
B.非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
C.国有公司、企业的经理
D.非国有公司、企业的经理
8、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B.应当以聚众斗殴罪从重处罚
C.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加重处罚
D.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A、明知是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帐户
B、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
C、包庇故意杀人的犯罪分子
D、旅馆业、饮食服务业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组织卖淫、嫖娼活动时,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
10、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
A.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企业使用
B.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某私营企业使用
C.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D.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使用,未谋取个人利益的
11、陈某(15周岁)因喜好计算机,于某日深夜潜入一公司内盗窃价值3万余元的计算机原器件(事发后均被追回)。现问,对陈某应当如何处理? (   )
A、追究刑事责任 B、不追究刑事责任
C、从轻、减轻处罚 D、责令他的家长加以管教
A、胁从犯是指被胁迫、被引诱参加犯罪的人
B、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C、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
D、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3、对下列哪种情形应当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
A、甲某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
B、甲某犯以故意伤害至人死亡被判处无期徒刑
C、甲某犯强奸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D、甲某犯抢劫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14、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 )
A.甲与赵某共谋共同杀苏某,但赵某因病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苏某
B.乙在境外购买了毒品、钱某在境外购买了淫秽物品,二人共谋同雇一条走私船回到内地,后被海关查获
C.丙发现某商店失火,立即叫孙某:“现在是趁火打劫的好时机,我们一起去吧”,孙某便和丙一起到失火地点窃取商品后各自回家
D.医生丁为杀害仇人王某,故意将药量加大10倍,护士李某发现后请丁改正,丁说:“那个家伙太坏了,让他死了算了。”李某没再吭声,按丁所开处方用药,导致王某死亡
15、下列关于缓刑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A、对累犯以及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宣告缓刑
B、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个月
C、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有关缓刑的规定,只要没有再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D、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16、下列行为中,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有( )
A、张某明知自己的信用卡已经作废,但仍持该卡消费6万余元
B、李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后,用该卡购买价值3万元的裘皮大衣一件
C、赵某在使用信用卡购物时,发现卡内余额不多,遂透支了5000元
D、某日,孙某拾得刘某的信用卡,发现密码就写在卡上,遂以刘某的名义使用该卡消费8万元
17、甲见丙有钱,遂见财起意,其找到乙共谋勒索丙的钱财。因甲与丙的儿子丁(17岁)相识,某日下午,甲将丁邀到一家游乐场游玩,然后授意乙给丙打电话。乙打电话称丁被绑架,令丙赶快送3万元现金到约定地点,不许报警,否则杀害丁。丙担心儿子的生命安全而未报警,下午7点左右准备了3万元后送往约定地点。乙取得钱后通知甲,甲随后与丁分手回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甲和乙属于共同犯罪  D、甲是主犯,乙是从犯
18、下列关于伪证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伪证罪的主体要求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只有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才可构成该罪
B、伪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人只要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或隐匿罪证的,都可以构成该罪
C、伪证罪只可能发生于刑事诉讼中,对于民事诉讼、经济诉讼 、行政诉讼、不可能发生伪证罪
D、伪证罪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经济诉讼 、行政诉讼中
19、下列行为中构成医疗事故罪的是( )。
A、医生赵某因急于下班,对患者丁某未认真检查即说没有问题,让丁回家休息,造成丁某病情恶化,导致双耳失聪
B、药剂师钱某在配药时心不在焉,错将应当给秦某的药给了铁某,幸亏当时被铁某发现,否则将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
C、护士孙某在护理监护室的病人时,因接听一个电话达40分钟,造成危重病人仲某严重缺氧,虽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已成为植物人
D、个体医生马某在给胡某拔牙时,使用的钳子未经消毒,造成胡某创口感染而引起败血症,6个月后死亡
20、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
A.挪用扶贫款物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
B.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走私活动
C.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股票交易活动
D.单位决定挪用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进行经营活动
21、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 )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C、刑罚人道原则 D、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22、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      )
A、甲为杀人而与李某商量并委托购买毒药,李某果然为其买来了剧毒药品。但10天后甲放弃了杀人意图,将毒药抛入河中。甲成立犯罪中止,而李某不应成立犯罪中止。
B、乙基于杀人的意图对他人实施暴力,见被害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被害人经治疗后仍鉴定为重伤。乙不是犯罪中止。
C、丙对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离开现场。2小时后,丙为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见王某仍然没有死亡,但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丙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D、丁为了杀害李四而对其投毒,李四服毒后极端痛苦,于是丁将李四送往医院抢救脱险。经查明,毒物只达到致死量的50%,即使不送到医院,李四也不会死。丁将被害人送到医院的行为和被害人的没有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所以丁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24、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甲与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甲承担故意杀人预备的刑事责任,乙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D、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25、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累犯( )
A、前罪或后罪其中之一不是故意犯罪
B、在前罪判决执行中又犯新罪
C、前一故意犯罪执行完毕后5年内发现原判决漏判了另一故意犯罪
D、在前罪缓刑期间又犯新罪
26、下列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B.捡拾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资料而擅自披露,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C.明知对方窃取他人的商业秘密而购买和使用,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D.使用采取利诱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27、下列哪些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A.甲在实施抢劫之后,为了灭口,将被害人杀死
B.乙强奸某女,引起某女自杀
C.丙与丁通奸多年,某日,丙要丁杀死其夫,丁不同意。丙毒打丁,并砸毁其家中物品,扬言如果丁 2 日内不能杀死其夫,就要丁自杀,丁因不忍心杀夫而自杀身亡
D.某男与某女相约自杀,欺骗某女先自杀后,该男逃走
28、下列哪些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
A.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5000元现金
B.甲持刀拦路行抢,故意将受害人杀死后取走其财物
C.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故意将被害人杀死,取走其财物
D.甲实行抢劫罪后,为防止受害人报案,将其杀死
29、下列哪些情形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A.甲采用密码破解手段,非法进入国家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国家机密
B.乙因与单位领导存在矛盾,即擅自对单位在计算机中存储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修改操作,给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造成严重的混乱
C.丙通过破解密码的手段,进入某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其朋友的银行卡增加存款额10万元
D.丁为了显示自己在计算机技术方面的本事,设计出一种计算机病毒,并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
30、甲、乙均为吸毒人员,且关系密切。乙因买不到毒品,多次让甲将自己吸食的毒品转让几克给乙,甲每次均以购买价转让毒品给乙,未从中牟利。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贩卖毒品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故甲的行为不成立贩卖毒品罪
B.贩卖毒品罪以获利为要件,故甲的行为不成立贩卖毒品罪
C.甲属于无偿转让毒品,不属于贩卖毒品,故不成立贩卖毒品罪
D.甲只是帮助乙吸食毒品,《刑法》没有将吸食毒品规定为犯罪,故甲不成立犯罪
31、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下列哪些情形适用属地管辖原则( )。
A.外国人甲在中国境外打猎,因疏忽大意击中中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斯某,致其重伤
B.外国人乙乘坐外国航空器,当该航空器进入中国领空时在该航空器上实施犯罪
C.中国人丙乘坐中国民用航空器,当该航空器进入外国领空时在该航空器上实施犯罪
D.中国人丁在中国境内打猎,因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中国境外外国公民布某重伤
32.对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国外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 )处罚。
A.从轻 B.减轻 C.免除 D.从重
33.下列情形中,应当数罪并罚的有( )。
A.判决宣告前,查明甲分别实施了三次受贿行为,数额分别为2万、3万、5万元
B.乙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查明其另外一起受贿2万元的罪行
C.丙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服刑期间又犯故意伤害罪
D.丁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执行完毕后,又发现其在该次盗窃以前还有一起重大盗窃犯罪行为
34.甲误认为遭到乙的紧急的不法侵害,而对乙实行防卫行为,致乙死亡。事后证实乙的行为不具有不法侵害的性质。甲的行为( )。
A.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B.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可能属于意外事件 D.可能属于防卫过当
35.李某教唆精神病人王某犯罪,李某( )。
A.与王某构成共同犯罪 B.应单独承担刑事责任
C.是教唆犯 D.是间接实行犯
36、甲某走私香烟被缉私人员发现,为逃避抓捕,驾驶船只猛撞缉私艇,致使两名缉私人员掉入海里受轻伤。甲某的行为构成( )。
37、保险事故的( )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A、鉴定人  B、证明人 C、 财产评估人 D、当事人
38、下列行为依法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有( )。
A、甲的儿子因犯罪正在被依法审判,甲到法院上大吵大闹,并扬言要打法官,使法庭审判无法进行
B、某公安人员下班后在回家路上,遇流氓行凶,遂上前拘捕,却遭到乙的阻挠、威胁
C、某民事案件判决后,在法院执行判决时,败诉方当事人采用暴力手段,抗拒法院执行
D、某工商税务工作人员甘某正在市场收税,丁因前天被罚款,因而上前缠住甘某不让其收税,甘某说明自己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让丁走开。丁不但不听,反而用拳殴打甘某,将甘某打成重伤
39、1999年12月,甲教唆乙(1984年10月出生)与一名痴呆妇女强行发生性关系,甲在一旁观看取乐,但其本身并未与该痴呆妇女发生性关系。乙回家后,被其父发现异常,随后追问出实情,将乙捆绑后送至当地公安机关。乙到案后说出行为的前因后果,公安机关遂将甲抓获归案。本案中,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
C、构成强奸罪的教唆犯   D、应当从重处罚
40、某县人民法院儿科医生张某,某日晚上在医院值夜班时喝酒,恰好有一个妇女因婴儿上吐下泻而抱婴儿来医院急诊,张某酒兴当头,胡话连篇,不给婴儿检查,反而说婴儿保证没有大问题,让妇女第二天再抱婴儿来看病,结果第二天凌晨,婴儿因严重脱水而死亡。依据《刑法》的规定,张某( )。
A、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医疗事故罪
B、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玩忽职守罪
D、其犯罪心理是间接故意 
41、下列哪些选项成立不作为犯罪?( )
A.过路人甲看见某公寓发生火灾而不报警,导致公寓全部被烧
B.成年人乙带邻居小孩出去游玩,小孩溺水,乙发现后能够救助而不及时抢救,致使小孩被淹死
C.丙重男轻女,认为女儿不能延续香火,将年仅1岁的女儿抱到火车站,放在长椅上后匆匆离开。因为天冷,等警察发现女孩将其送到医院时,女孩已经死亡
D.司机丁意外撞倒负完全责任的行人刘某后,没有立即将刘某送往医院,刘某死亡。事后查明,即使司机丁将刘某送往医院,也不可能挽救刘某的生命
42、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终了为标准,可以把犯罪未遂划分为( )
A、能犯未遂 B、实行终了的未遂
C、不能犯未遂 D、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43、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 )
A.甲与赵某共谋共同杀苏某,但赵某因病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苏某
B.乙在境外购买了毒品、钱某在境外购买了淫秽物品,二人共谋同雇一条走私船回到内地,后被海关查获
C.丙发现某商店失火,立即叫孙某:“现在是趁火打劫的好时机,我们一起去吧”,孙某便和丙一起到失火地点窃取商品后各自回家
D.医生丁为杀害仇人王某,故意将药量加大10倍,护士李某发现后请丁改正,丁说:“那个家伙太坏了,让他死了算了。”李某没再吭声,按丁所开处方用药,导致王某死亡
44、甲、乙二人站在山顶,见山下有一老人,甲指着老人对乙说:“你说将这块石头推下去能否砸到他?”乙说:“会有那么巧吗?试试。”于是二人合力将石头滚下山,刚好砸死了老人。关于本案,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甲、乙对老人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甲、乙对老人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甲、乙对老人的死亡具有过失
D、甲、乙对老人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45、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的原则有( )
A、限制加重原则 B、吸收原则
C、相加原则 D、模糊概算原则
46、下列哪些情形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
A.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文的
B.出版、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C.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的
D.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
47、拐卖妇女的犯罪人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A.以拐卖妇女罪和强奸罪并罚
D.以拐卖BD妇女罪的加重法定刑处罚
48、下列行为中,构成强奸罪的有( )。
A.甲男是乙女的上司,甲引诱乙与其发生性关系
B.甲男明知乙未满十四周岁而与乙发生性关系
C.甲男谎称为乙女治病骗乙女与其发生性关系
D.甲男是乙女的姘夫,后乙拒绝与甲保持姘居关系,甲以公布姘居事实相要胁,迫使乙与其保持性关系
49、公司职员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本单位的资金用于个人建房。他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条件是( )。
A.他不是从事公务的人
C.使用资金的时间超过3个月
D.案发时尚未归还挪用的资金
50、下列情形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的有( )。
A.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
B.拐卖妇女并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
C.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并将伪造的公文用于诈骗的
D.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
51、关于刑法的效力,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甲在我国国内犯贪污罪,逃到国外,根据属人管辖,我国可以管辖
B.从我国驶往国外的列车,即使进入外国境内,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我国有管辖权
C.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如果是轻罪,可以不予追究
D.刑法溯及力既适用于未决犯,也适用于已决犯
52、2019年8月5日下午6点左右(正直居民进出小区的高发时间段),怒气冲冲的22岁青年蒋某闯入在此居住的父母家中,手持棒球棍打砸物品,并将屋内刀具、平板电脑等杂物从十四楼高空扔下,造成小区停车场内多辆汽车损坏,所幸没有人员伤亡。据悉蒋某曾在该小区生活过3、4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蒋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所以不构成犯罪。
B.即使蒋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其仍可能构成犯罪。
C.蒋某对造成小区停车场内汽车损坏的结果持放任的心理态度。
D.蒋某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小区汽车损坏,所以属意外事件。
53、关于正当防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在被人殴打、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但是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B.对于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虽不确定,但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行凶已经造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迫危险,即使没有发生严重的实害后果,也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C.单方聚众斗殴的,属于不法侵害,没有斗殴故意的一方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D.在民间矛盾激化过程中,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轻微人身侵害的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54、甲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入狱后,甲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6年后。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甲的处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既可以假释,也可以减刑
B.可以减刑,但不能假释
D.既不能减刑,也不能假释
55、我国刑法规定的罪过形式包括:( )
A、间接故意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认识错误
56、下列情形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有( )。
A、破坏铁路轨道致乘客多人受伤死亡的
B、在人群密集处驾车撞人致使多人伤亡
C、制、输坏血、病毒血致使多名患者染上恶性传染病
D、在公共场所向人群开枪
57、有下列( )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
B、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58、关于妨害司法活动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构成组织、强迫卖淫罪。
B.乙教唆王某实施盗窃行为,王某盗窃财物后,甲又收购王某所盗窃的财物的,乙只成立盗窃罪,而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C.李某为了制作标本贩卖牟利而盗窃尸体后,丙窝藏该尸体的,丙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丁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所得的机动车而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59、甲某无所事事,游手好闲,其见公安民警受人尊敬,遂购置了假警服,自称是某公安局正科级干部,先后以找对象为名骗取多名女性的信任,与其发生两性关系,并骗取现金1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某构成招摇撞骗罪  B、甲某构成诈骗罪
C、对甲某应当从重处罚  D、对甲某应当加重处罚
60、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 )特征。
A、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B、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C、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D、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不属于类推解释。
2.根据《刑法》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据此,行为人伪造美元,并运输他人伪造的欧元的,应按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3.为报复妇女,在大街上边打妇女边骂“狐狸精”,情节严重的,应以侮辱罪论处,不以诽谤罪论处。
4.为寻求刺激在车站扒光妇女衣服,引起他人围观的,触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未触犯侮辱罪。
5.捏造他人强奸妇女的犯罪事实,向公安局和媒体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触犯诬告陷害罪,未触犯诽谤罪。
6.侮辱罪、诽谤罪属于亲告罪,未经当事人告诉,一律不得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7. 乙驾车带甲去海边游玩。到达后,乙欲游泳。甲骗乙说:“我在车里休息,把车钥匙给我。”趁乙游泳,甲将该车开往外地卖给他人。甲构成侵占罪。
8. 罪刑法定只约束法官,不约束侦查人员。
9. 乙女拒绝周某求爱,周某说“如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乙明知周某可能跳河,仍不同意。周某跳河后,乙未呼救,周某溺亡,乙某构成不作为犯罪。
10.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围观者构成故意犯罪。
11、丙与贺某到水库游泳。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贺某忽然沉没,丙有点害怕,忙游上岸,贺某溺亡,丙构成不作为犯罪。
12、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13、甲(十五周岁)春节期间放鞭炮,导致邻居失火,造成十多万元财产损失,甲的行为成立犯罪。
14、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15、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满,六年后又犯杀人罪。甲成立累犯。
16、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
17、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
18、甲15周岁时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价值3万元;17周岁时抢劫他人财物价值2万元。甲的犯罪数额是5万元。
19、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0、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21、丙与贺某到水库游泳。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贺某忽然沉没,丙有点害怕,忙游上岸,贺某溺亡,丙构成不作为犯罪。
22、丁走私武器时以暴力抗拒缉私。此情形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
23、《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虽未明文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24、医生明知是未成年人,虽征得其同意而摘取其器官的,成立故意伤害罪。
25、扒窃成立盗窃罪的,以携带凶器为前提。
26、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27、甲(十五周岁)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犯罪。
28、因贩卖而持有毒品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29、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甲成立累犯。
30、将伪造的货币赠与他人的,属于使用假币。
31、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32、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
33、以货币碎片为材料,加入其他纸张,制作成假币的,属于变造货币。
34、丙(15岁)在帮助李某扣押被害人王某索取债务时致王某死亡,丙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35、乙收受贿赂15万元,将其中3万元作为单位招待费使用。乙的犯罪数额是12万元。
36、乙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对乙不能假释。
37、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
38、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并不从中牟利的,不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39、丁走私武器时以暴力抗拒缉私。此情形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
40、抢劫犯使用暴力取得财物后,对抢劫犯立即进行追击的,由于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属于合法行为。
41、甲到湖中游泳,见武某也在游泳。武某突然腿抽筋,向唯一在场的甲呼救。甲未予理睬,武某溺亡。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42、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43、甲(十五周岁)受意图骗取保险金的张某指使,将张某的汽车推到悬崖下毁坏,甲的行为成立犯罪。
44、扒窃仅限于窃取他人衣服口袋内体积较小的财物。
45、丙与抢劫犯事前通谋后代为销售抢劫财物,丙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46、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同时犯罪。
47、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甲成立累犯。
48、将金属货币熔化后,制作成较薄的、更多的金属货币的,属于变造货币。
49、丙第一次诈骗6万元,第二次诈骗12万元,但用其中6万元补偿第一次诈骗行为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丙的犯罪数额是6万元。
50,丁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九年,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对丁可以假释。
51、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从轻兼从旧原则。
52、不作为犯罪可以分为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两种。
53、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
54、举动犯之举动可以是发生在预备阶段的,也可是着手时的举动,是行为犯的一种。
55、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分子。
56、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57、丙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丙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第七个月犯有抢劫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九年。丙服刑六年时,因有悔罪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58、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59、 乙(15岁)携带自制火药枪夺取妇女张某的挎包,因乙未使用该火药枪,故应当构成抢夺罪。
60、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方法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

1、犯罪的基本特征包括社会危害性、及刑罚当罚性。
2、刑法是规定________及其法律效果的法律规范。
3、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国船舶或者__________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4.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刑法意义上_____自己行为的能力。
5、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
_,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利益的行为.
6、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______________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
7、间接故意是_______危害结果发生,对危害结果采取听之任之,顺其自然的态度。
8、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___执行.
9、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______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0、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______________,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1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___________、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12、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包括以下三种形式:刑法典、单行刑法及________。
13、 文理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_______进行的解释。
14、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15、 对任何人犯罪,在________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6、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________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17、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_______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8、
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19、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_________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减刑由执行机关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_________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3、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_________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24、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
25、刑法第第97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____________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6、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______处罚
27、是指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罪数形态。
28、
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
29、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的事由,原判刑罚就________的一项制度。
30、我国刑法典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_______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31、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_____________相适应。
32、刑法的溯及力,我国采取___________原则。
33、疏忽大意的过失,指_______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4、紧急避险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了____________的损害,是避险过当.
35、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_____________处罚
36、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
,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37、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除外。
38、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__________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39、减刑,是指被判处____________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40、为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41、刑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刑法典、及附属刑法
42、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
,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43、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_________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44、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_____________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5、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以前,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形态。
46、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的行为。
47、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
,情节严重的,构成诬告陷害罪
48、伪证罪是指在________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49、我国刑法当前规定有5个亲告罪: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

5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_____________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是叛逃罪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______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52、不作为是指的___________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的行为。
53、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_______________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54、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
_,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55、犯罪中止,指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____________________,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形态。
56、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57、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以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形态。
58、______________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是叛逃罪。
59、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而______________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60、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__________________的,是受贿罪。

1、简述犯罪未遂的特征。
2. 简述紧急避险的成立要件
3、简述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4、简述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5、什么是刑法的溯及力?我国刑法是如何规定的。
6、简述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7、什么是教唆犯?对教唆犯如何处罚?
8、简述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
9、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10、犯罪既遂形态包括哪些类型?
11、我国刑法关于死刑适用的规定
12、简述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13、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14、我国刑法规定的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
15.简述不作为的成立条件。
16.简述侵占罪的构成特征
17、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是什么?
18、简述正当防卫的要件。
19、简述牵连犯的特征
20、简述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条件
21、简述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22、简述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23、简述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
24、挪用资金罪中的挪用行为具体表现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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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一)(二)(三)》,分别就:1.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原则及程序性问题,2.不动产执行标的引发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办理,3.涉及租赁及抵押财产、动产所有权以及其他财产性权利的执行引发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办理,进行规定。
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原则及程序性问题
一、审理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案件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效率优先原则。执行异议案件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均衍生于执行程序。执行异议案件审查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审查原则。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直接关系到被执行主体、执行标的财产的确定以及执行程序的顺利推进,其审理原则在追求公正的同时也应提高效率。
1. 坚持审限法定,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办案期限,原则上不得扣除或者延长审限。执行异议案件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公开听证为例外。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以及法律或司法解释等规定应当听证的案件,应进行听证。针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应坚持形式审查为原则、实质审查为例外,主要根据执行标的的权利外观表征来判断。
2. 坚持有限救济,执行标的执行完毕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的执行异议,应当通过执行监督予以救济。
(二)权利救济法定原则。当事人、案外人及利害关系人是否享有提出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的权利,应有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依据。除此之外,不得授予其提出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的权利。
1.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符合下列情形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并明确告知复议权:
(1)《异议复议规定》第五条第(一)至(五)项、第七条;
(2)《变更追加规定》第二条至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2. 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符合下列情形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
(1)案外人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排除执行的实体权益,但涉及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除外;
(2)《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中所规定的对到期债权的执行提出异议的;
(3)依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可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提出异议的。
3. 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符合下列情形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第三人撤销之诉予以救济:
(1)案外人仅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或者争议的执行标的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有关的,告知案外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申请再审;
(2)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认为刑事裁判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且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三)执行异议之诉类型法定原则。《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类型为:
1. 案外人基于所有权、用益物权、特殊担保物权、合法占有以及利害关系人基于到期债权的执行等提出异议引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2. 已进入分配范围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基于分配方案的异议提出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3. 被申请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或申请执行人基于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裁定提出的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四)专属管辖原则。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均由执行法院管辖。
1. 财产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当事人、案外人突破专属管辖原则,在执行法院以外的法院提起诉讼或另行申请仲裁主张确权的,其他法院据此作出的裁判结论以及仲裁机构据此作出的仲裁裁决,不能对抗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
2.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或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的执行法院管辖;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由该上级法院管辖。
(五)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实质审理原则

1. 要基于执行标的权属变化及其争议赖以产生的基础性的实体法律关系予以判断,不能简单地根据权利外观及程序性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权利归属加以审查。
2. 要坚持实体审理,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都要作为基础法律关系查明相关实体权利的性质及其归属。
3. 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其它足以排除执行标的物转让、交付的实体权益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4. 要慎用自认规则。被执行人对案外人的权利主张表示承认的,不能免除案外人的举证责任。
(六)禁止调解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涉及到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主体的确立、执行标的财产的确定及其处置等执行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结果不受当事人处分权利的约束,因此,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不得进行调解。
二、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与相关程序的协调对接
1.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争议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提出;执行标的由执行案件当事人受让的,应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除申请执行人提供足额有效担保之外,应当停止对争议的执行标的的处分行为。
(2)“执行标的执行终结”,指人民法院处分执行标的所需的所有法定手续全部完成之前。对于不动产和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是指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通知书送达之前,如当事人自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是指实际变更登记之前;对于动产或者银行存款类财产,是指交付或者拨付给申请执行人之前或者分配完毕之前。
(3)“执行程序终结”是指申请执行人请求强制执行的权利已得到全部实现,执行程序已经完全终结,即相关执行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结案条件。但原结案结论已通过执行异议、复议或者执行监督程序撤销的,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除外。
(4)案外人在执行标的执行完毕或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异议的,应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告知其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予以救济。
(5)案外人在执行标的执行完毕或执行程序终结前已提出异议,且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因执行法院在此期间未停止处分执行标的,或因申请执行人提供相应担保导致执行标的在此期间被执行完毕或者执行程序终结的,应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告知其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救济或者依职权立执行监督案件办理。
2. 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执行异议裁定向其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1)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除《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事由外,不存在中止、中断与延长问题。
(2)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超过上述法定期间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
3. 执行机构与执行裁判机构的工作衔接及材料移送
(1)申请执行人、案外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向执行机构或执行人员提交异议申请的,执行机构应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异议申请及相关材料移交执行裁判机构。同时移送作出该执行行为的主要依据等。
(2)执行裁判机构收到申请执行人、案外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向其提交执行异议申请的,应在收到执行异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通知执行机构。执行机构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将上述相关材料准备齐全后移送执行裁判机构。
(3)执行裁判机构在执行异议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3日内将该裁定书副本送交执行机构。
(4)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及申请执行人不服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衔接问题,应按上述要求执行。
4. 案外人异议之诉程序与执行监督、审判监督程序的衔接
(1)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及申请执行人提起许可执行之诉,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可对执行异议裁定申请执行监督。
(2)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之诉判决生效后,原执行异议裁定自动失效,案外人、当事人又申请执行监督,要求撤销原执行异议裁定的,不予受理。
(3)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过程中,发现案外人系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但执行异议裁定中告知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撤销原执行裁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重新进行审查,告知各当事主体通过执行复议程序予以救济。
(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案外人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案外人异议裁定中应当完整告知上述权利,由案外人、当事人根据其具体诉求和理由选择相应的后续救济程序。
(5)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过程中,发现案外人系针对作为执行依据的人民法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提出异议并提起异议之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案外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申请再审。
所谓属于“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的情形,是指案外人权利主张所指向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诉讼请求所指向的标的物,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该权利义务关系的客体具有同一性,且案外人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对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标的物权属认定错误。
(6)案外人针对作为执行依据的仲裁裁决所指向的特定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而执行裁定告知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撤销原执行裁定。
三、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受理及诉讼请求
1. 案外人基于以下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审查处理:

(4)部分可以排除执行的特殊担保物权;
(6)查封、抵押前设立的租赁权;
(7)《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8)《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动产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和消费者物权期待权;
(9)《查扣冻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
(10)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可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性民事权益。
2.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基于以下权利提出执行异议的,不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审查处理:
(1)主张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抵押权或不能阻却执行的留置权、质押权的;
(2)主张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法定优先权的,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船舶优先权、税收优先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受教育者学杂费用优先权、剩余价款优先受偿权等;
(3)主张对被执行人享有普通债权的;
(4)主张对执行标的物虽享有租赁权,但强制执行不影响租赁权的行使,或该租赁权形成于抵押、查封之后的;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权利;
(6)其他不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益和程序性权益。
3. 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四条,以及利害关系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对执行法院已经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
(2)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3)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具体的事实及其理由;
(4)异议系针对执行标的提出;
(5)诉讼请求与执行依据无关,即执行标的与执行依据中确定的标的不具同一性、相关性或诉讼请求并不主张执行依据错误。
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4. 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
(1)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应当表述为“请求对执行标的物停止执行”。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应当表述为“请求对执行标的物许可执行”;
(2)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同时提出确认其实体权利的诉讼请求的,应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一并作出判决。未同时提出确权请求的,法院不在判决主文中予以宣告;
(3)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明确的,应当予以释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5. 申请执行人或案外人另行诉讼或在上述第4条规定之外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处理
(1)申请执行人提出许可执行异议之诉,同时请求撤销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的法律行为、确认合同无效、代位析产以及代位行使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等诉讼请求的,应将其作为与执行标的相关的基础关系进行审理,并对相关实体权利进行判断,以此作为判断是否具有排除执行情形的依据。但在具体判项中仅对是否许可或排除执行作出判决;
(2)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同时提出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标的物、承担违约或损害赔偿责任等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案外人、当事人可就此另行主张权利;
(3)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另行提起给付之诉,要求转移执行标的物所有权,该标的物已处于查封扣押状态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在裁判理由中写明案外人可待执行标的物解除强制执行状态后再行主张;
(4)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未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一并提出确权请求,而就基础法律关系另行提起相关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已经作出判决的,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拒不撤销的,由执行法院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
6.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1)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表明其对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请求的意见,如案外人主张确权的,应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2)如案外人未主张确权,则根据其要求列被执行人的诉讼地位,原告未提出对被执行人诉讼地位的要求的,应将被执行人列为共同被告。
四、执行案外人名下财产引起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1. 执行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财产,但申请执行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所有且提供有效担保,或者案外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除外。
执行法院对登记在案外人名下财产采取执行措施,该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审查处理。
2. 在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中,应对执行标的权属流转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重点审查并对其效力作出认定,比如案外人取得执行标的的资金来源及支付情况;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是否存在特殊关系;交易行为是否虚假或恶意等。
五、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规则
1. 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案件,原则上进行形式审查以及书面审理,并根据下列情形判断执行标的的权利归属:
(1)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2)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3)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出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4)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
(5)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办理的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应参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标准进行实质审查。
2. 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按普通程序进行实质性审理,对与执行标的相关的基础性法律关系——争议执行标的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执行标的的权利性质及其归属进行实体审理,判断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益,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判决。
六、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
1.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执行标的转让或受让的相关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情况、资金往来情况以及其他与执行标的相关的基础性法律关系的证据等等。
2. 申请执行人提起许可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申请执行人应对其诉讼主张承担初步的举证证明责任。包括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及执行标的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证据等。

申请执行人主张对登记在案外人名下或案外人已经具备权利外观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就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并提供有效担保。被执行人承认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主张的,不能免除该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七、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获清偿时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查处理
1. 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得到清偿,无需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异议申请。
2. 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得到清偿,无需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案外人、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根据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1)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3)按照再审程序审理的,应裁定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起诉。
八、执行依据提起再审时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
1.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期间,据以执行的生效裁判被提起再审的,应当中止审理。
2. 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经再审被撤销,无需对争议的执行标的继续执行,案外人、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根据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1)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3)按照再审程序审理的,应裁定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起诉。
3. 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经再审被撤销,但新作出的执行依据仅调整了债权数额或债务履行方式,仍需对执行异议之诉的标的继续执行的,执行异议之诉应继续审理。
九、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查处理
1. 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执行案件应当中止执行,对进入破产程序的被执行人的执行行为应当解除。由此引发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异议申请;在复议程序审查发现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执行复议案件应裁定终结审查。
2. 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不因执行程序的中止而中止审理,应当继续审理。
十、基于执行分配方案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查处理
1. 债权人、被执行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条、《民诉执行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异议人只能是被执行人以及执行法院已经同意其参与分配的债权人;
(2)异议系对执行法院制定的分配方案提出,包括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及其分配顺序、分配份额、分配比例等等;
(3)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应在收到反对意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4)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应当明确提出修正后的分配方案并按该方案进行分配的请求及其事实与理由。
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 债权人主要是指本案申请执行人、已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其他债权人、尚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首查封诉讼保全人、主张优先受偿权或法定优先权的债权人以及符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第6条规定情形的债权人。
(1)执行法院应准予已诉讼或未诉讼的主张优先权的债权人进入参与分配程序,其他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因此提出异议的,适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审查;
(2)债权人对于执行法院不同意其参与分配申请提出的执行异议,不适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并明确告知其申请复议的权利。已经开始的分配程序,应预留其相应份额。
3. 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应将对其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列为被告,未对其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列为第三人。
4.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后,应当停止分配程序,但不停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变价处置行为。
无争议的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可以予以分配,但对于有争议的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应予以提存。
5.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债权人应当就其享有足以变更分配顺序、分配份额的实体权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执行人或者持反对意见的其他债权人否认异议债权人的权利或者对其权利内容持反对意见的,也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6. 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异议人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执行机构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理由成立的,应对异议人的分配顺序、本案分配方案案款中应分配数额作出判决。执行裁判机构不得作出执行机构重新作出分配方案的判决。
7.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判决生效后,已参加诉讼的其他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再行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并告知其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
8.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判决生效后,未参加该诉讼的其他债权人,以其不知情或未参加分配为由提出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该异议人主张其享有优先权且可能改变已经启动的分配程序的,告知其通过第三人撤销权诉讼予以救济。
十一、基于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查处理
1. 执行法院变更或追加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司法解释规定。
(1)被申请人或申请人不服执行法院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符合《变更追加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在裁定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符合《变更追加规定》中其他情形的,应在裁定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 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服执行法院作出的是否变更或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异议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不服执行法院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
(2)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执行法院已经作出执行异议裁定且不服的;
(3)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申请人提起诉讼的请求应包括:要求变更、追加被申请人(被告)为被执行人并明确其承担责任的范围。被申请人提起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不予变更、追加被申请人(原告)为被执行人或请求变更其责任范围;
(4)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5)在执行异议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3. 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异议审查及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不得对被申请人异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
被申请人仅对责任范围有异议的,可对没有异议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申请人请求继续执行且提供足额有效担保的,可以准许继续执行。
4. 申请人主张变更或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应对被申请人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未依法出资即转让股权、资产混同、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等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申请人否认申请人主张的,应对不应变更或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等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5.《变更追加规定》施行前发生的变更、追加当事人的遗留案件,根据下列情形处理:

(1)执行法院已经裁定变更或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并在执行裁定中告知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其提起诉讼后又以执行异议裁定告知救济途径错误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相关当事人不服原裁定,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应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撤销原裁定,重新作出裁定,告知当事人申请执行复议;执行程序已经终结的,应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予以审查处理。
(2)执行法院已经裁定变更或追加未参加诉讼的被执行人配偶一方为被执行人,并在执行裁定中告知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在该配偶一方提起诉讼后又以执行异议裁定错误告知救济途径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该配偶不服原裁定的,如该配偶名下财产已经执行完毕,应通过执行监督程序进行审查处理;如该配偶名下争议的财产尚未执行完毕的,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撤销原裁定,告知该配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就执行其名下财产的行为提起案外人异议。
(3)执行法院已经作出变更或追加裁定,但在执行裁定中未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救济途径的,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执行法院对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未立案审查,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应依法及时立案审查,并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的相应情形作出裁定并告知其救济途径。
执行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法院应立“执监”案件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审查处理。
二是执行法院对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已立案审查并作出执行裁定,但未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救济途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也未就此提出任何异议,执行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又对变更、追加行为及其承担责任的范围提出执行异议的,不予受理。
三是执行法院作出变更或追加裁定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变更、追加裁定均未提出异议,且所涉案件的执行程序已经终结,相关当事人又以原变更、追加裁定未告知其救济途径为由申请执行监督,请求撤销原追加、变更执行裁定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十二、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文书制作
1. 案外人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裁判文书事实部分,总体上应按照执行行为的发生时间及争议产生与处理的逻辑顺序制作。首先应写明执行依据的裁判内容,并依次写明执行过程、执行异议诉辩情况、异议审查情况、异议之诉原被告及第三人的诉辩情况、本院查明及认定的事实情况。二审裁判文书也应基本遵从上述文书制作方法。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应当引用作出该裁判结论所依据的实体法或司法解释,不能仅仅引用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作出判决。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除规范性法律文件之外,不得引用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如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但不得引用本院或上级法院内设机构制发的文件。
3. 判决主文部分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或司法解释的具体要求进行制作,且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1)案外人、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案外人请求排除执行,且同时请求确认实体权益,其请求成立的,判决不得对所涉执行案件中执行标的强制执行,并确认其主张的权益;其请求确认的实体权益主张虽不成立,但其请求排除执行的主张能够成立的,判决不得对所涉执行案件中执行标的强制执行,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3)案外人仅请求排除执行,未请求确认实体权益,其请求成立的,仅判决不得对所涉执行案件执行标的强制执行,不得在主文中宣告涉案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但可以在事实和理由部分予以阐明;
(4)申请执行人请求许可执行,其请求成立的,判决准许对执行标的强制执行;
(5)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确认被执行人享有实体权益、确认合同无效等请求不得在判决主文中予以宣告,但可以在事实和理由部分予以阐明。
4.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以及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件,应当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一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指引(一)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不再执行。法律、司法解释另有新规定的,以法律、司法解释为准。
不动产执行标的引发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办理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益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规则

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排除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益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因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一般应围绕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 审查执行法院是否为执行标的首查封法院,对于具有下列情形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1)执行法院采取首查封措施,但已丧失处置权的;
(2)执行法院既未采取保全措施,也未获得处置权的;
(3)执行法院采取轮候保全措施,但未获得处置权的;
(4)执行法院为受指定或受委托执行的法院,但对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行为系上级法院作出的;
(5)执行标的已经执行法院处置,并为执行案件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受让,且已执行终结的;
(6)执行标的已经执行法院处置,并由执行案件当事人受让,该执行案件已经执行终结的。
裁定驳回起诉后,案外人的权利救济以及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应当依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一)》(以下简称《指引(一)》)相关规定处理。
2. 审查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是针对执行行为还是针对实体权益,并根据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1)案外人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但执行异议裁定错误告知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所涉执行异议裁定应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2)案外人基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所规定的实体权益提出执行异议的,应根据其异议所依据的实体权益类型,判断其是否属于《指引(一)》第三条第1款第(1)至第(10)项所规定的能够排除执行的民事实体权益。
(3)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系针对执行依据指定交付的特定物提出,或者认为执行依据本身错误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并根据下列情形告知其救济途径:
①执行依据系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可告知案外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寻求救济;
②执行依据系生效仲裁裁决的,可告知案外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以及第十八条的规定,向执行仲裁裁决的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予以救济;
③执行依据系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告知案外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予以救济。
3. 审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主张的民事权益是否具有实体法上的依据,并根据下列情形予以认定:
(1)案外人主张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物权编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认定;
(2)涉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权属的,应当依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3)涉及股权以及股东权益认定的,应当依照《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4)涉及债权、合同效力、租赁权以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问题的,应当依照《民法典》总则、合同编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予以审理认定;
(5)涉及部分可以排除执行的特殊担保物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物权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予以审理认定。
4. 审查案外人执行异议中主张的实体权益是否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并根据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1)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另案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执行异议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并根据《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作出相应的执行异议裁定。
(2)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确权或形成性质的法律文书,主张其享有所有权,因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原则上应予支持。但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
①案外人根据伪造的证据取得另案生效法律文书的;
②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逃避债务或规避执行的;
③案外人取得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及其裁决结果损害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权利的;
④案外人取得的另案生效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3)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确权或形成性质的法律文书,主张其享有所有权,由此引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根据下列情形处理:
①案外人以另案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为依据,主张其享有民事实体权益,请求停止执行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案外人有充分证据足以证明其是实际权利人的除外;
②案外人未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在提出执行异议的同时,另行对被执行人提起诉讼,请求对执行标的予以确权的,执行法院或者其他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违反上述规定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
(4)申请执行人对案外人在执行标的查封前取得的另案生效确权或形成类法律文书申请再审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是否中止审理,以等待再审的处理结果。
(5)另案生效法律文书仅作为案外人提供的证据使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判决不就其对错进行评判。
5. 审查执行依据是否已经被提起再审,并根据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1)执行依据已经被提起再审的,执行异议以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中止审理,并依照《指引(一)》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执行依据虽未提起再审,但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且本院有权提起再审的,应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本院无权提起再审的,应告知案外人依法申请再审或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6. 审查案外人权益与申请执行人权益的保护顺位。同一执行标的物上存在不同性质的权利且发生冲突时,除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应当根据下列原则处理:
(1)法定优先权优先于物权;
(2)物权优先于债权;
(3)法律规定的特殊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
(4)普通债权平等保护。
二、案外人基于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
7. 金钱债权执行中,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七条、第八条所规定的生效裁判、仲裁裁决或者强制执行裁定所取得,原所有权人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执行的,不予支持。
8. 金钱债权执行中,执行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案外人以其享有物权期待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参照适用《查扣冻规定》第十五条或者《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具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
(1)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在案涉不动产查封之前已经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房屋买卖合同。案外人虽然未与被执行人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双方已经办理网签的,应认定其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合法有效,应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2)案外人在案涉不动产查封之前已经实际占有该不动产。案外人提供了案涉不动产被查封之前实际形成的物业服务合同、交房证明、水电费及物业费缴纳凭证,或者案外人与他人签订的有效租赁合同、租金收取凭证,以及其他足以证明其已经过交接实际接收或占有该房屋的证据的,可认定其在查封之前已经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3)案外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案外人主张其已支付全部价款的,应提供其通过银行转账形成的付款凭证。仅提供开发商或出卖方出具的收据,或者主张购房款系现金交付,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支付事实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案外人主张其与被执行人通过以房抵债,已支付全部价款,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
①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在案涉房屋被查封前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债务关系;
②案外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与执行标的的实际价值大致相当;
③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在案涉房屋被查封前已经签订书面以房抵债协议;
④以房抵债协议不存在规避执行或逃避债务情形;
⑤以房抵债协议不损害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⑥以房抵债协议不违反《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精神。
案外人基于建设工程价款,与被执行人订立以物抵债协议,主张其已支付全部价款,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
①案外人系建设工程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
②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真实的书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③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的工程款清偿期已经届满;
④案外人享有的工程价款与抵债标的的价值相当;
⑤以房抵债协议合法有效。
(4)案外人非因其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①案外人因办理过户登记与出卖人发生纠纷并已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②案外人作为被征收人,其所购房屋因政府征收安置调换经济适用房等原因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③案外人已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了过户登记材料,或者已向出卖人提出了办理过户登记请求;
④新建商品房虽不符合首次登记条件,但已办理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⑤案外人通过其他方式积极主张过物权登记请求权,或有其他合理客观理由未办理过户登记。
9. 金钱债权执行中,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商品房买受人(仅限自然人)以其系消费者为由提起案外人异议及由此引发执行异议之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予支持:
(1)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在案涉房屋被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含网签)且已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
(2)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3)案外人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其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4)案外人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或者已支付价款接近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且已按照合同约定将剩余价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或者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案外人主张其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支持其该主张:

(1)案外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执行标的查封时至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判决作出时均无用于居住的房屋;
(2)案外人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名下无用于居住的房屋;
(3)上述两种情形仅限于案外人长期居住生活所在地或者被执行房屋所在地的(县)市或设区的市区范围内。
10. 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案外人作为被执行人开发的商品房买受人,其主张只要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或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一条规定情形的,对其诉讼请求或抗辩主张应予以支持。
买受人的权利主张虽然不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或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但符合《查扣冻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对其诉讼请求或抗辩主张也应予以支持。
11. 金钱债权执行中,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采取执行措施,案外人以其系物权预告登记权利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停止处分,应根据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1)案涉不动产已办理物权预告登记的,应予支持;
(2)案涉不动产符合物权登记条件,且在预告登记有效期内的,应予支持;
(3)案涉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已经失效,或者在执行法院查封之后办理预告登记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为实现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申请对其建设施工的房屋予以强制执行,不适用本部分上述规定。但案外人系商品房消费者,且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中判断不同权利人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权利保护顺位时,应当依照《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6条等规定,按照消费者物权期待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一般物权期待权、普通债权依次优先的顺位,依法作出相应的裁判。
三、案外人基于被执行人向其购买的不动产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
13. 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向案外人购买且已支付全部或部分价款的不动产采取查封或其他执行措施,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解除或撤销合同,并请求解除查封或排除执行的,根据下列情形处理:
(1)如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中,已存在另案关于解除或撤销合同的生效判决,则对案外人请求排除执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2)如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中,尚未取得关于解除或撤销合同的生效判决,则对案外人请求排除执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关于解除或撤销合同的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中止审理。
四、案外人基于借名买房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
14. 金钱债权执行中,执行法院对案涉房屋采取查封措施后,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且系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由提出异议的,应裁定驳回异议。由此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15. 金钱债权执行中,执行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为套取银行贷款而虚构房屋买卖事实订立买卖合同的,该案外人以其系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对该房屋执行的,不予支持。
五、案外人基于房屋合作开发或联建关系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
16.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以其系房屋联建合同关系当事人为由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区分下列情形予以审理认定:
(1)执行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作为被执行人的项目公司名下房屋执行时,该项目合作当事人中一方以其对房屋享有实体权益为由提起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
(2)执行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与他人显名合作联建开发的房屋采取查封或执行措施,案外人作为合作联建开发合同的另一方,以其对房屋享有共有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请求解除查封的,不予支持。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对案涉房屋停止执行的,应根据双方之间合作联建的基础合同法律关系的审理,区分以下情形予以处理:
①联建合同已明确约定案外人应分得的建筑物的具体部位、楼层或者房屋的部分,不得执行;
②联建合同未明确约定应分得的建筑物的具体部位、楼层或者房屋,仅约定分配份额或者比例的,对案外人应分得的份额或比例之内的房屋不得执行。
(3)执行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开发建设的房屋采取执行措施,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存在隐名开发合同关系,对隐名开发合同中约定归其所有的房屋提出执行异议,并要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案外人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根据合作协议另行向被执行人追偿。
六、案外人基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以下简称征收安置房)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
17. 案外人作为被征收人,对被执行人名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房屋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
(1)案外人作为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征收补偿协议;
(2)案外人以其所有的房屋以产权置换补偿的形式取得案涉房屋;
(3)征收补偿协议明确约定了安置用房的位置及房号,该房屋已经特定化;
(4)案外人是否实际占有房屋、是否支付房屋面积差价以及对未办理房屋过户是否存在过错,均不影响其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
18. 案外人对基于征收集体土地的安置房屋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可参照上述意见处理。
七、案外人基于无证房产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
19. 执行法院对无证房产予以现状处置,案外人以其对该无证房产享有排除执行的实体权益为由提起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的,应依法受理,并对是否许可执行或不予执行该执行标的作出裁判,但不得就无证房产予以确权或判决案外人对此享有所有权。
20. 案外人就无证房产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区分以下情形予以处理:
(1)案外人仅请求对无证房产予以确权的,应向其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2)案外人既请求对无证房产确权,又请求对无证房产排除执行的,应向其释明放弃对无证房产确权的诉讼请求;
(3)案外人拒不变更或拒绝放弃对无证房产确权的诉讼请求的,对该请求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其要求确权的起诉。

21. 案外人就无证房产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应当重点围绕买卖关系的真实性、款项支付情况及占有使用情况等,审查认定案涉无证房产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范畴。如果经审查属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则对案外人排除执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不得参照适用《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八、案外人基于不动产共有关系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
22. 案外人基于执行标的共有权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根据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1)执行标的为共同共有且不可分割的,当事人对共有权及其份额无异议的,应裁定驳回其异议,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交代救济权利;
(2)执行标的为按份共有且可分割,且当事人对共有权及其份额无异议的,应支持案外人的异议请求,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交代救济权利;
(3)执行标的是否为共有财产或者共有份额存在争议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审查处理,并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对案外人享有的份额进行认定,判决不得执行案外人享有的变现份额。
23. 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为夫妻一方,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被执行人在夫妻共有财产中的份额,被执行人的配偶对财产份额提出异议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被执行人的配偶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

24. 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为夫妻一方,夫妻另一方对被执行人个人名下的财产主张权利,或者对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是否系共同财产或其份额提出案外人异议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审查处理,并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对案外人享有的份额进行认定,判决不得执行被执行人配偶享有的变现份额。
25. 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为夫妻一方,执行法院对婚前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予以查封,被执行人配偶作为案外人以双方约定该婚前财产归夫妻共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该共同财产的约定发生在执行依据所涉债务形成之前的,可以排除执行。
26. 执行依据或其他相关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案涉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未参加诉讼的配偶一方以该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其异议申请,告知其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
27. 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为夫妻一方,被执行人已离婚,执行法院不得追加其前配偶为被执行人,但该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可对原夫妻另一方离婚时分得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原夫妻另一方提出异议的,属于案外人异议,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审查处理。
28. 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为夫妻一方,被执行人在案涉房产查封前已经协议离婚,约定被查封房产归另一方所有,被执行人原配偶提起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的,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1)案涉房产已经过户登记到被执行人原配偶名下,被执行人原配偶因此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如果离婚财产协议分割行为发生在执行依据诉讼或仲裁之前,或者发生在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务形成之前的,应予支持。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系与案外人虚假离婚放弃财产或无偿转让财产的,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确认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无效或撤销该协议;
(2)案涉房产仍在被执行人名下,尚未过户登记到被执行人原配偶名下,被执行人原配偶以其为权利人为由,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但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离婚财产分割行为早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务形成时间的,应予支持;
(3)被执行人未履行离婚协议,原配偶在该房产被查封前已通过诉讼、仲裁且已裁决被执行人为其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查封时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原配偶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该房归其所有,请求排除执行,如果离婚协议签订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务形成之前的,可以参照《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不得对该房屋执行。
29. 本指引(二)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不再执行。法律、司法解释另有新规定的,以法律、司法解释为准。
涉及租赁及抵押财产、动产所有权以及其他财产性权利的执行引发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办理,进行规定。
一、案外人基于租赁权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

1. 承租人基于不动产或动产被抵押或查封之后与被执行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提出执行异议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
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停止对执行标的的处置或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该不动产或动产的,不予支持。
2. 承租人基于不动产或动产被抵押、质押或查封之前与被执行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或动产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停止执行作出裁定。因此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根据以下情形进行处理:
(1)承租人在租赁物被查封之前已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并已按约支付租金,且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对承租人要求阻止交付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对其要求停止对执行标的处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承租人在租赁物被抵押之前已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并已按约支付租金,且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抵押权人或首查封法院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该租赁物,承租人要求阻止交付的,应予以支持,对其要求停止对执行标的处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租赁物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分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的规定认定租赁合同的效力:
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
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
③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的;
④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主张合同效力的。
3. 案外人以其在执行标的被设定抵押或被查封之前与被执行人订立租赁合同,且对执行标的实际占有使用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虚假租赁:
(1)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将执行标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出租的;
(2)承租人或者被执行人伪造、变造租赁合同的;
(3)承租人或者被执行人倒签租赁合同签署时间的;
(4)承租人或被执行人伪造租金交付或收取证据的;
(5)承租人与被执行人伪造其实际占有使用执行标的证据的;
(6)承租人系被执行人的近亲属或关联企业,该租赁关系与案件其他证据或事实相互矛盾的。
4. 承租人基于租赁期限为5年以上的长期租约,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重点围绕以下几种情形对租赁合同的真实性予以审查:
①租赁合同的订立时间;
②租金约定是否明显低于所在区域同类房屋的租金水平;
③租金支付是否违反常理;
④是否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⑤是否存在名为租赁实为借贷情形;
⑥租赁房屋是否实际转移占有使用;
⑦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商业习惯或商业常理的情形。

案涉不动产为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占有使用,承租人仅以其已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并将该不动产登记为新设公司营业地址为由主张租赁权的,应认定其未实际占有并使用该不动产。承租人已在租赁的土地或房屋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已将租赁物用于生活、生产、经营、已进行装修或以其他方式行使对租赁物的实际控制权的,应视为承租人实际占有并使用租赁物。
二、案外人基于特殊担保物权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
5. 异议人基于担保物权产生的优先受偿权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对执行标的处分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先行就财产变价款向执行实施机构主张优先受偿。执行实施机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的,其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
但该处分行为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审查处理:
①导致案外人享有的担保物权丧失或者可能减损担保物价值的;
②导致案外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受到实质性损害的。
6. 异议人以其对特户、封金、保证金享有质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案涉账户或款项的查封、冻结措施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并裁定不予支持。
但案外人以其对特户、封金、保证金享有质权为由,请求实现质权并要求解除查封或冻结措施或者请求不得扣划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应予以支持:
(1)案外人与出质人订立了书面质押合同;
(2)出质人已经开设专门的保证金账户;
(3)该账户内资金已经移交给案外人实际控制或者占有;
(4)该账户有别于出质人非保证金业务的日常结算账户。
(5)案外人请求实现质权的,其实现质权的条件已经满足。
7. 案外人以其对查封、冻结或者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到期债权)享有质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查封、冻结或不得强制执行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因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且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判决不得执行该应收账款债权:
(1)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订立了书面的质押合同;
(2)该质押合同签订于案涉债权被查封或冻结之前;
(3)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订立质押登记协议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质押登记;
(4)案涉债权与登记的应收账款具有同一性;
(5)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不存在恶意逃债以及规避执行情形。
8.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主张其对证券公司等结算参与人、投资者或发行人提供的回购质押券、价差担保物、行权担保物、履约担保物等,在交收完成前享有质权,请求不得冻结或扣划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该质权有效设立的,应判决不得执行案外人享有的质权范围内的案涉财产。
9. 异议人以其系执行标的的留置权人为由,主张其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请求排除对留置物查封、扣押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先行就财产变价款向执行实施机构主张优先受偿。执行实施机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的,其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

10. 案外人以其为留置物或质物所有人为由,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并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案外人因此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根据下列情形处理:
(1)案外人尚未履行对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除案外人同意将被执行人应收款项交付执行之外,对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案外人已经依法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债务,导致被执行人的留置权或动产质权已经消灭,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留置权或动产质权未依法成立的,对案外人的请求予以支持。
三、案外人基于动产所有权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
11. 案外人作为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一般动产的买受人,在该动产被查封或扣押后,主张其已支付部分价款,且实际占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查封或扣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
案外人在指定期限内将剩余价款全部交付执行的,应裁定中止执行该标的物。申请执行人因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标的物。
案外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将剩余价款全部交付执行的,裁定驳回其异议;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驳回其诉讼请求。
12. 被执行人买受并实际占有的一般动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案外人对该动产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保留所有权已办理登记的,案外人的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案外人主张取回该财产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出异议。
13. 案外人保留所有权的一般动产,出让给他人后经该他人转让由被执行人受让并占有使用,案外人在该动产被查封或采取执行措施后以其保留所有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应裁定驳回其异议;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如被执行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善意取得情形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14. 案外人以其系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船舶等特殊动产买受人为由对执行法院的查封、扣押等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的,应裁定驳回其异议。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应予以支持:
(1)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在案涉特殊动产被采取查封等执行措施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
(2)案外人在执行法院采取查封等执行措施之前已经实际占有并使用该特殊动产;
(3)案外人已向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价款,或者在指定时间内将剩余价款全部交付执行。
15. 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存在机动车挂靠关系为由提起执行异议,请求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排除执行的,应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由此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根据以下情形予以处理:
(1)作为被执行人的运输企业出资购买车辆,将车辆运输经营权转让给案外人,并由案外人挂靠在运输企业从事道路运输,案外人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
(2)案外人出资购买车辆,挂靠在被执行人运输企业的名下,并以运输企业作为车主办理车辆所有权登记的,如双方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且案外人确系执行标的物实际所有权人的,对其排除执行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四、案外人基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
16. 执行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系该股权受让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执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以支持:
(1)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在股权冻结或采取执行措施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股权转让合同;
(2)案外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或者在指定的期限内已将剩余价款全部交付执行;
(3)案外人提供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或其他公司文件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已经实际行使股东权利;
(4)案外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非因其自身原因造成。
17. 执行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系真实股东或实际出资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执行或一并提出确认其股东资格的,不予支持。
案外人因此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如其提供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申请执行人明知或应知其是隐名股东或实际出资人的,应予以支持;否则,不予支持。

18. 执行法院对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股权采取查封或冻结措施,该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查封或冻结措施的,应予以支持。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裁定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1)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或者依据其提供的线索能够查明被执行人确系该股权的隐名股东或实际出资人;
(2)被执行人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
案外人因此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判决不得执行该股权:
(1)案外人原始取得股权的,已提供其出资凭证、出资证明书等直接证据予以证实。案外人继受取得股权的,已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在股权冻结之前已与出让人签订合法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并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
(2)案外人提供股东名册、公司章程或其他公司文件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
五、涉债权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
19. 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享有的到期或未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第三人应当依法协助履行停止支付到期或未到期债务的义务。
第三人对诉讼前及诉讼保全裁定明确指明的冻结债权不服的,应告知其向作出冻结债权裁定的审判部门申请复议。第三人对冻结裁定的实施行为有异议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第三人未对冻结债权裁定提出异议的,不影响执行法院向其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依法享有的异议权利。
第三人在收到冻结债权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擅自向被告(被申请人)或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可依法责令其追回擅自支付的财产;不能追回的,可裁定其在擅自支付的财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但对追回的资金或者第三人赔偿的资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三人提出异议的,仍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
20. 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应当向第三人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该通知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直接送达第三人;第三人系分公司的,应同时向分公司和总公司分别送达。履行债务通知未按规定直接送达第三人的,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但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除外。
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的执行,直接按被执行人收入予以提取或扣划,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应予以支持。
第三人对执行法院在其提出异议后的继续执行行为不服,或对执行法院未依法向其直接送达履行债务通知不服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提出异议。如第三人已经依照《执行工作规定》第45条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执行法院未依法直接向第三人送达履行债务通知的,应裁定撤销或变更已经采取的执行行为。但第三人提出的异议属于《执行工作规定》第48条第一款以及《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三款所列情形的除外。
22. 第三人对到期债权的执行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对其异议部分停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强制执行的,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因此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通过行使代位权诉讼寻求救济。
23. 第三人在履行债务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但在执行法院对其强制执行时以其对被执行人不存在到期债务为由提出异议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2005]执他字第19号)精神进行实质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24.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的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
案外人以其系案涉债权受让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原则上应予以支持:
(1)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于案涉债权被查封、冻结或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订立了合法有效的书面债权转让合同;
(2)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有多笔债权的,案外人主张其受让的债权应明显区别于被执行人未转让的其他债权;
案外人以其系案涉债权受让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1)案外人所主张的债权与被查封或执行的被执行人的案涉到期债权并非同一债权;
(2)该债权转让行为损害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3)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存在利益关联或者实际控制关系的。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

(1)案涉债权受让人;
(2)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债权人;
(3)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债务人;
(4)应收账款质权人;
六、涉建设工程款债权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
25. 到期工程款债权是指建设工程建设方(发包人)和承包人已就工程款进行决算(结算)或经审计,有确定的数额并已到债务履行期限的债权。但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除外。
26. 被执行人对建设工程建设方(发包人)享有的到期或者未到期工程款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建设方(发包人)因此提出执行异议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并裁定不予支持。
27. 建设方(发包人)依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应当合理支付的建设工程进度款及工人工资,执行法院不得冻结。建设方(发包人)或被执行人以此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冻结或准予支付,经查属实的,应予以支持。
28. 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享有的工程款债权,作出冻结裁定后未直接送达履行债务通知而径行扣划或提取,第三人据此提出执行异议的,应予以支持。
29. 建设工程承包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法院对案涉到期工程款债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案外人以其系实际施工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因此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对案外人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1)案外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相关解释中实际施工人身份;
(2)案外人提供的证据能够支持其所主张的债权数额,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欠付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以及承包人欠付其工程款数额等;
(3)案外人主张的工程价款数额覆盖案涉债权的,对其超过案涉债权部分的主张不予支持。
30. 实际施工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法院对发包人尚未支付的案涉到期工程款债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案外人以其对案涉工程款享有实际权益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因此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案外人应对其权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对案外人的诉讼主张应予以支持:
(1)案外人是案涉工程承包人且实际施工建设;
(2)案外人提供的证据能够支持其所主张的债权数额;
(3)案外人主张的工程价款数额覆盖案涉债权的,对其超过案涉债权部分的主张除外。
被执行人具有实际施工人身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案外人的权利主张不予支持:
(1)案外人承包案涉建设工程后,被执行人另行与发包人达成协议,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2)案外人在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已将其工程款债权转让给被执行人,并已通知发包人;
(3)案外人仅出借资质或仅收取管理费,而未实际施工建设的。
七、案外人基于法定优先权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
31. 税务机关以被执行人欠缴税款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对被查封、冻结或拍卖财产实现税收优先权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先行就财产变价款向执行实施机构主张优先受偿。执行实施机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的,其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支持税务机关行使优先受偿权及其受偿顺序提出异议的,适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处理,并根据被执行人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以及税款发生时被执行财产是否被设定抵押、质押或者被留置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32. 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由提出的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先行就财产变价款向执行实施机构主张优先受偿。执行实施机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的,其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支持其行使优先受偿权及其受偿顺序提出异议的,适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处理。主张优先受偿的债权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其权利主张:
(1)案外人系案涉建设工程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
(2)案外人在案涉建设工程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已经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或者在提出执行异议时尚未超过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18个月期限。

33. 本指引(三)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三)》不再执行。法律、司法解释另有新规定的,以法律、司法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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