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1、噪声控制管理规定2、锅炉安装环境管理作业指导书3、交配电设备安装作业指导书4、配电装置安装作业指导书5、滑触线安装作业指导书6、电缆敷设作业指导书7、电气配管作业指导书8、照明灯具安装作业指导书9、仪表盘柜安装作业指导书10、仪表管路安装作业指导书11、仪表控制线安装作业指导书12、空调设备安装作业指导书13、通风管制作安装作业指导书14、通风管漏风量测试作业指导书15、通风管保温作业指导书16、制冷设备安装作业指导书17、机床安装作业指导书18、起重机安装作业指导书19、泵安装作业指导书20、皮带机安装作业指导书21、钢管安装作业指导书22、镀锌钢管安装作业指导书23、塑料管安装作业指导书24、钢板卷管作业指导书25、管道试压吹扫作业指导书26、管道保温作业指导书27、通球试验作业指导书28、管道安装作业指导书29、供暖、通风空调安装作业指导书30、卫生洁具安装作业指导书31、涂料作业指导书32、酸碱作业指导书33、脱脂作业指导书34、消防工程作业指导书35、易燃、易爆、油品及化学材料储存作业指导书36、电气焊工消防安全作业指导书37、切割操作作业指导书38、手动工具作业指导书39、现场施工机械使用与机械维修作业指导书40、石棉瓦限制使用与处置作业指导书41、食堂作业指导书42、土方挖运作业指导书43、钢筋工程作业指导书44、模板支拆使用作业指导书45、搅拌作业指导书46、砼浇筑作业指导书47、筛砂、抹灰作业指导书48、防水作业指导书49、木制品加工作业指导书50、油漆施工作业指导书51、脚手架装卸、支拆、搬运作业指导书52、喷砂作业指导书53、砼剔凿作业指导书54、纸张使用作业指导书55、废弃物管理作业指导书56、节水、节电作业指导书57、压缩机安装作业指导书58、现场清扫、洒水作业指导书59、套丝作业指导书60、闭水试验作业指导书61、工程项目能源、资源及废旧物回收的考核标准62、能源、资源考核办法63、施工现场项目管理制度噪声控制管理规定编号:CSCEC83/EMS/03-001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产环境,保障职工同志们的身心健康,减少或消除噪声的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 本规定所称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二、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现象。三、 施工现场噪声控制1. 施工现场要建立本项目环境管理保证体系,设置一名环保人员,环保人员负责对本项目的噪声进行定期的监控,了解项目声源,采取一系列措施,限制噪声传播。2. 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要根据施工环境、施工机械及施工内容,对施工现场的设备进行总体布局,并尽量做到合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噪声。掌握施工设备中哪些是高噪声源,总体设计时与生活区分开,采取集中管理,以免相互干扰。3. 单位工程开工前,由各专业技术人员在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同时,会同项目环保员进行施工环保交底。交底必须要有针对性,根据施工的不同阶段,产生不同的噪声 ,制定有针对性的噪声防范措施。4. 由项目机械管理员编制该项目的专项噪声控制措施。对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噪声要分析原因,制定解决办法,尽量选择一些低噪声的设备,也可以把同类的噪声源如:电焊机、发电机、非标制作电锯、电刨、搅拌机等集中在一工棚内,工棚四周必须严密围档,以减少噪声的污染面。5. 对较分散的单体设备,尽可能利用天然地形,建筑屏障等有利条件,阻断或屏蔽一部分噪声的传播。、6. 施工现场环保员每三个月对现场噪声进行监测,并填写好《环境监测记录》,噪声超出标准时,要及时通知项目经理,并协助项目经理制定整改措施,定人、定时整改完成。7. 在居民稠密区进行噪声作业的,必须严格控制作业时间,晚22时至早6时不得作业,若特殊情况需连续作业的,应及时与当地建管局联系取得夜间施工许可证,报所在区、县环保局备案后方可施工。并配合好建设单位做好周围群众工作。8. 在市中心居民稠密区、低噪声小区内施工尽可能地推广使用免振捣自密实砼、隔声屏或采用商品砼,最大限度的减少噪声。9. 所有机械设备须严格按照《施工设备技术保养规程》进行保养,最大限度减少有形磨损,使设备在正常状态下使用。10. 购置设备及修理后的设备应考虑到设备的噪声排放量是否符合原机标准,不购置和使用国家污染淘汰的设备。11. 机械设备管理员和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要对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等工作
(本工程为框架——剪力墙结构,基设计为钢筋砼预制桩,采用静压法沉桩, 基础结构为钢筋砼承台与筏板。) 目 录 一、编制依据及说明………………………………………………………………………… (1) 二、工程概况………………………………………………………………………………… (2) 三、施工组织及施工进度计划……………………………………………………………… (3) 1、 工程管理目标………………………………………………………………………… (3) 2、 施工组织管理………………………………………………………………………… (3) 3、 施工准备……………………………………………………………………………… (6) 4、 施工顺序和验收安排………………………………………………………………… (9) 5、 施工流水段划分……………………………………………………………………… (9) 6、 总包与分包的协调管理……………………………………………………………… (10) 7、 劳动力安排…………………………………………………………………………… (10) 8、 施工进度计划………………………………………………………………………… (12) 四、施工总平面布置……………………………………………………………………………(12) 1、 施工平面规划………………………………………………………………………… (12) 2、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13) 五、施工方案……………………………………………………………………………………(13) 1、 主要施工方案选择…………………………………………………………………… (13) 2、 施工工艺流程………………………………………………………………………… (14) 3、 主要项目施工方法…………………………………………………………………… (15) 3、1施工测量放线……………………………………………………………………… (15) 3、2土方工程…………………………………………………………………………… (17) 3、3桩基工程…………………………………………………………………………… (18) 3、4钢筋工程………………………………………………………………………………(21) 3、5模板工程………………………………………………………………………………(24) 3、6砼工程…………………………………………………………………………………(29) 3、7二次结构施工…………………………………………………………………………(33) 3、8屋面工程………………………………………………………………………………(35) 3、9门窗工程………………………………………………………………………………(37) 3、10装修装饰工程………………………………………………………………………(39) 3、11脚手架工程…………………………………………………………………………(46) 3、12安装工程……………………………………………………………………………(47) 六、施工技术措施………………………………………………………………………………(56) 七、施工机械设备配备…………………………………………………………………………(65) 八、质量保证措施………………………………………………………………………………(67) 九、工期保证措施………………………………………………………………………………(75) 十、安全施工措施………………………………………………………………………………(78) 十一、文明施工措施……………………………………………………………………………(84) 附图:1、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2、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 一、编制依据及说明 1、编制依据 中国建筑XX设计研究院设计的XX市人民检察院业务技术综合 楼施工图纸(设计号XXXXX) (2)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图纸答疑纪要; (3)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施工规范、规程及相关技术标准; (4)各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文明施工等方面的 文件。 (5)公司质量管理手册、质量管理程序文件、环境管理手册、环境管理 程序文件以及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程序文件; (6)施工现场实地踏勘资料、周边环境情况以及西安地区有关气象资料; (7)公司以往施工过的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 2、编制说明 (1)本施工组织设计建议书着
马坝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驻区有关单位:
《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矮石路片区“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2022年3月22日区政府第十六届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联系电话:6688238)反映。
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矮石路片区“三旧”改造项目
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保障矮石路片区“三旧”改造项目建设用地,加快项目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曲江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韶曲府〔2021〕15号),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曲江区马坝镇矮石路片区征收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和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经确权或达到确权条件的房屋实际所有人。具体征收范围:东至矮石路;南至狮岩路;西至东城雅苑围墙;北至下街新村围墙。具体范围以区规划部门出具的征收红线图范围为准。
二、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
第二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
1.一般农用地、坑塘水面、建设用地:每亩补偿474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每亩23700元,安置补助费为每亩23700元)。
2.林地:每亩补偿2133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每亩10665元,安置补助费为每亩10665元)。
3.其他农用地(农村道路、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每亩补偿2133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每亩10665元,安置补助费为每亩10665元)。
4.园地:每亩补偿3555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每亩17775元,安置补助费为每亩17775元)。
5.未利用地:每亩补偿1896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每亩9480元,安置补助费为每亩9480元)。
6.征地安置:结合我区实际,留用地安置面积按实际征收集体土地面积的10%安排,本次征地原则上采用折算货币补偿留用地的安置方式,留用地补偿按128600元/亩计。
第三条 征地各类土地青苗的补偿标准
1.一般农用地,每亩补偿青苗费1500元(没有青苗不予补偿)。
2.养殖鱼塘,每亩补偿青苗费3000元(蓄水山塘按养殖鱼塘标准的一半予以补偿,没有青苗不予补偿)。
3.征收非人工林地,每亩补偿青苗费1275元;人工种植林地每亩补偿2200元;树木由被征地单位或个人自行处理。
第四条 各类零星青苗的补偿标准
不连片、非成园地种植的各类零星青苗补偿标准如下:
20厘米≤直径<50厘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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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厘米≤直径<20厘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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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厘米≤直径<10厘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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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片种植按22500元/亩计。(每亩最多补偿150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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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片种植按12000元/亩计。(每亩最多补偿150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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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片种植按6000元/亩计。(每亩最多补偿200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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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树(板栗、芒果、龙眼、葡萄、沙田柚、柑桔、橙、柿子、李树、桃树、番石榴、枇杷、杨梅、黄皮、无花果、桑葚、大枣、橄榄、山楂、杂果)(棵) |
离地0.5米处直径≥6厘米,连片种植按24000元/亩计。(每亩最多补偿80棵) |
4.1厘米≤离地0.5米处直径<6厘米,连片种植按13500元/亩计。(每亩最多补偿90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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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厘米≤离地0.5米处直径<4.1厘米,连片种植按6000元/亩计。(每亩最多补偿120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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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1.3米,连片种植按3000元/亩计。(每亩最多补偿300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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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米≤高度<1.3米,连片种植按600元/亩计。(每亩最多补偿300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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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花树、罗汉松、黄花梨(棵) |
高度≥3米,离地1米处,直径≥10厘米。连片种植按24000元/亩计。(每亩最多补偿80棵) |
2米≤高度<3米,离地 0.8米处直径≥8厘米。 连片种植按18000元/亩 计。(每亩最多补偿90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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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米≤高度<2米,离地0.5米处直径≥5厘米。连片种植按12000元/亩计。(每亩最多补偿120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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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米≤高度<1.6米。离地0.5米处直径<5厘米。连片种植按6000元/亩计。(每亩最多补偿200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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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幅≥1.5米,连片种植按4800元/亩计。(每亩最多补偿60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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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米≤冠幅<1.5米,连片种植按4500元/亩计。(每亩最多补偿90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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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米≤冠幅<1米,连片种植按3000元/亩计。(每亩最多补偿100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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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种植的苗按面积计算,10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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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干≥2米,主径≥15厘米。连片种植按9000元/亩计。(每亩最多补偿300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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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米≤主干<2米。连片种植按8000元/亩计。(每亩最多补偿400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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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干<0.5米。连片种植按4000元/亩计。(每亩最多补偿800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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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2米。连片种植按6000元/亩计。(每亩最多补偿2000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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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种植。连片种植按5000元/亩计。(每亩最多补偿2500棵) |
上表中未列入的观赏树、农业项目等,参照上述类似树种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或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实施补偿。
被征林木在约定的期限内由种植人自行砍伐和搬迁(不得索取砍伐费和搬迁费),材料归其所有;逾期不砍伐、不搬迁的由征收单位砍伐、搬迁,材料归征收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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坟墓权属人在政府规定期限内签订迁坟协议并迁移坟墓的,坟墓的建造成本或实际迁坟费用超过补偿标准的,每座坟可按补偿标准增加50%给予一次性奖励。
已作迁坟补偿后,迁坟一切事宜由坟主自行解决。
第五条 置换的门店和房屋位置
1.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原则上安置在本项目范围内规划新建的商住小区楼盘。
2.产权调换应补偿面积:征收住宅房屋符合安置条件的,以户为单位,产权置换应补偿面积每户限300平方米(含)以内。被征收住宅房屋核定面积超出安置上限的以及其他类别房按本方案相应货币补偿标准补偿。
3.本方案不安排宅基地,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视为同意放弃选择宅基地安置。
第六条 征收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私人住房、门店的,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对被征收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征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厂房、仓库、车间等建筑物,全部实行货币补偿。
(一)选择实行产权置换。
1.在本项目范围内需征收的住房(限于房屋瓦檐滴水高度≥2.3米),按建筑面积1:1(不计价)实行产权置换到新建安置楼中。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没有住房产权证的房屋(限于房屋瓦檐滴水高度≥2.3米),住房产权人以房屋测绘部门测绘后签订协议时认定的产权人为准,如产权人出现变更,变更后所产生的税费由原产权人负责。新旧住房建筑面积均以房管部门核实的建筑面积为准。
2.旧住房的飘檐面积折半计算计入拆迁面积,飘檐面积由拆迁工作组按实际丈量计算确认。
3.安置住房面积超过产权置换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按综合成本价每平方米1800元结算;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每平方米2300元结算;20平方米以上的,按届时市场价结算。
4.征收房屋产权登记属门店性质,按建筑面积1:1(不计价)实行产权置换,安置面积超过产权置换面积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每平方米4000元结算,超过5平方米则按届时市场价结算;安置面积不足产权置换面积的,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或届时市场价结算。
5.楼层和房号则以统一抽签的方式安排,残疾人可优先安排底层住宅。
(二)选择实行货币补偿。
1.征收楼房的补偿标准:
普通装修(含水、电、门、窗应齐全) |
普通装修(含水、电、门、窗应齐全) |
纯框架(无齐全的水、电、门、窗) |
2.征收砖木结构瓦房的补偿标准:
2.3米≤瓦檐滴水高度<3米 |
瓦檐滴水高度<2.3米(四面有墙、瓦面及门、窗) |
2.3米≤瓦檐滴水高度<3米 |
瓦檐滴水高度<2.3米(四面有墙、瓦面及门、窗) |
3.征收铁皮(石棉瓦)房的补偿标准:
红砖铁皮(石棉瓦、树脂瓦)房 |
瓦檐滴水高度≥2.3米 |
瓦檐滴水高度<2.3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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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砖铁皮(石棉瓦、树脂瓦、)房 |
瓦檐滴水高度≥2.3米 |
瓦檐滴水高度<2.3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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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砖铁皮(石棉瓦、树脂瓦)房 |
瓦檐滴水高度≥2.3米 |
瓦檐滴水高度<2.3米 |
选择货币补偿征收上述第六条(二)项1.2.3类房屋,被征收户在政府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根据实际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可按补偿标准增加50%给予一次性奖励。
4.征收简易建筑物。
(1)砖柱无墙石棉瓦房每平方米补偿170元。
(2)无围护结构铁皮棚每平方米补偿130元,有围护结构铁皮棚每平方米补偿180元。
(3)无围护结构简易棚每平方米补偿80元,有围护柱结构简易棚每平方米补偿120元。
(4)不锈钢护栏每平方米补偿130元。
(5)对拆除的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6)征收房屋外阳台、外走廊、飘檐(砖瓦结构),按其房屋补偿标准的50%计算。
(7)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如下:
380伏电线(三相四线) |
220伏电线(10平方毫米以上) |
220伏电线(6-10平方毫米以上) |
220伏电线(6平方毫米以下) |
豪华铁门(含不锈钢门) |
铁丝网、塑料网、竹片围栏 |
5.未列入的附着物,参照类似项目协商补偿,或由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按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补偿。
6.每户空调搬迁每台一次性补助300元,太阳能热水器搬迁每台一次性补助500元。
7.搬家费及过渡性房租。
(1)征收住人住宅的,每户(以派出所户籍数为准)一次性补助搬家费1000元。
(2)过渡性房租每平方米每月补助5元,过渡性房租补助期从政府书面通知搬迁之日当月起计算,第一次支付补助12个月,之后按每季度支付一次,直至回迁房交付之日当月为止。单户房租补助不足500元的,按每月500元补助。
(3)房屋产权登记属门店性质,实行门店置换并按要求搬迁的,自搬迁之日起可适当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租金损失补助费,直至通知回迁安置新门店为止;实行货币补偿的门店,不再给予租金损失补助费。
(4)搬迁奖励:拆迁户在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后,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5)装修补偿:按征收住房面积给予100元每平方米的装修补偿。
8.房产证登记为住宅或没有办理房产证的房屋,住户自行改为门店经营,至该方案公告之日止仍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且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属砖木结构的平房每平方米按2000元标准给予补偿,属楼房结构的每平方米按2500元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深度以10米为限计算),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置换住宅房屋,属砖木结构的,按1:1.5比例置换,属楼房结构的,按1:2比例置换。
9.对村民事实性经营房屋置换要求补偿门店的情形,可按照核定安置房屋面积4:1的标准补偿门店。
10.征收用地范围内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厂房仓库、车间等建筑物,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第七条 回迁期限和回迁房的标准
1.回迁期限从交地或搬迁之日起计,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2.如回迁房成烂尾楼的,届时被征收人可选择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总值(由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征收前的房屋的评估价)增加50%进行货币补偿。
3.房屋安置的楼房按商品房(毛坯)标准交楼。回迁安置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建设标准,并经验收合格。自来水接到厨房外,电接到每户门口,地面找平层。
第八条 本方案未列入的补偿项目或者超出补偿标准的,由征地工作组参照类似项目协商补偿,补偿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由马坝镇政府提供相关依据(如照片)并根据实际情况审核确认;补偿金额超出10万元的,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评估后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区政府审定。
第九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项目相关征地拆迁工作完成后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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