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过了担保期能起诉吗

担保人能否起诉被担保人?

各位律师/朋友:事情是这样的,我于1997年做了一个朋友的卡担保人,一直都没什么事的,2005年,我收到我当地的律师事务所的同志的电话,说信用卡中的被担保人于两年前恶意透支了共6000元,中行委托我们来起诉你。于是我用很多方法才与我的朋友(被担保人)联系了,要求他还清银
  • 被担保人如果不按担保合同操作 ,担保人可以起诉被担保人,并要求撤消担保,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  信用卡透支不还,折射的是素质和信誉问题,与银行形成借贷关系,尚构不成犯罪。
    可能你还不清楚担保人的真实含义,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对保证的方式做了明确界定,即“(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且对两种保证责任做了如下规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而银行信用卡担保人可能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故当被担保人恶意透支又拒不按期偿还时,银行自然要转向作为担保人的你要钱了。
    对此,你别无选择,只有忍痛出血替被担保人偿还欠款。 但你可以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担保人支付你替他偿还的银行透支款。 非万不得已,不要轻易为他人做担保,教训深刻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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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如果你那朋友利用信用卡透支且不偿还时银行有权要求你承担偿还责任。
    但你偿还以后,可以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担保人支付你为他偿还债务。 你朋友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你的朋友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如果公安局已经立案,银行就不可以先让你承担担保责任了。而应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你的朋友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法院判决后他没有偿还能力而不能偿还时才可以请求由你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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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宋某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

2016年4月,被告宋某向原告刘某借款30万元,向原告出具借条,并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于2016年10月到期。被告王作为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为借款提供担保。因宋、王未能按期还款,原告于2021年1月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宋某向原告刘某借款,出具借条,并签订借款合同。双方借款关系依法成立,宋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宋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请求。该借款于2016年10月到期,原告自债务履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要求被告王承担担保责任。王某被免除保证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王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大家熟悉的“担保”在法律上称为“保证”很多人知道“担保”有风险却不知“担保”也会“过期”“担保”的“保质期”叫“保证期间”那么保证期间是如何计算的呢?下面通过5个案例为您讲清保证期间一图读懂保证期间案例一2021年1月30日,黄某向姚某借钱,张某自愿为黄某担保。黄某出具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姚某人民币5万元,于2021年3月30日前归还,张某自愿为黄某担保,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半年。张某在该《借条》上签字。2021年10月12日,姚某将黄某与张某诉至法院。法官说法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调解时,由于保证期间属于人民法院主动审查的事项,法官就保证期间向姚某进行了释明。本案中,姚某与张某就保证期间进行了约定,且约定的保证期间未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未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约定有效。张某的保证期间按约定计算为2021年3月31日起六个月。姚某与张某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推定为一般保证。姚某未在保...

即使起诉连带担保人,也不能胜诉了。因为连带责任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等规定,所以,债权人再起诉担保人已经失去了胜诉的机会了。一、关于连带担保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人保、物保、抵押、质押、留置权等实现债权的方式。其中人保中的保证责任就是以自然人的个人信誉、资信作为实现债权的承诺。如果债务人违约不能按时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行使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为三年,它调整的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主债权关系,不包括保证除斥期间。保证担保人的除斥期间赋予的是实体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在担保法规定中,一般保证担保人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担保期限可以中断。我国民法典实施后,对连带责任保证有相应改动。比如保证担保期限一律实行六个月,不再有两年期限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担保人承担的是什么责任,直接推定为一般保证担保,不再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这种规定与原来担保...

来源:今晚报作者:唐青林李舒韩旭转自:民商事裁判规则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因债权人和担保人的过错导致担保未设立,担保人亦应承担赔偿责任阅读提示:本案担保的内容为股权质押,当事人本约定担保人应先将可转让的股票注入债权人股票交易账户。但担保人既未按照约定将股票交付,也未办理股票质押登记,在股权质押并未有效设立时,担保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承担,应当承担多少?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中债权人在质押尚未生效时未拒绝放款,存在过错,酌定担保人承担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的一半民事责任。裁判要旨一、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股票质押自登记之日起设立。二、债权人、担保人对股票质权未设定均有过错的,担保人亦应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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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履行债务实现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担保通常都是有期限的,那么过了担保期怎么处理呢?
拒不履行担保责任,不论是否超过,都可以向起诉。
担保人如认为已经超过担保期限,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可以向法院提出答辩,反驳、否定原告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是否承担担保责任,按下列情况确定:
一般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的,保证责任消灭。
保证中,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未对保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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