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宋某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
2016年4月,被告宋某向原告刘某借款30万元,向原告出具借条,并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于2016年10月到期。被告王作为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为借款提供担保。因宋、王未能按期还款,原告于2021年1月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宋某向原告刘某借款,出具借条,并签订借款合同。双方借款关系依法成立,宋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宋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请求。该借款于2016年10月到期,原告自债务履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要求被告王承担担保责任。王某被免除保证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王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大家熟悉的“担保”在法律上称为“保证”很多人知道“担保”有风险却不知“担保”也会“过期”“担保”的“保质期”叫“保证期间”那么保证期间是如何计算的呢?下面通过5个案例为您讲清保证期间一图读懂保证期间案例一2021年1月30日,黄某向姚某借钱,张某自愿为黄某担保。黄某出具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姚某人民币5万元,于2021年3月30日前归还,张某自愿为黄某担保,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半年。张某在该《借条》上签字。2021年10月12日,姚某将黄某与张某诉至法院。法官说法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调解时,由于保证期间属于人民法院主动审查的事项,法官就保证期间向姚某进行了释明。本案中,姚某与张某就保证期间进行了约定,且约定的保证期间未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未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约定有效。张某的保证期间按约定计算为2021年3月31日起六个月。姚某与张某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推定为一般保证。姚某未在保...
即使起诉连带担保人,也不能胜诉了。因为连带责任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等规定,所以,债权人再起诉担保人已经失去了胜诉的机会了。一、关于连带担保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人保、物保、抵押、质押、留置权等实现债权的方式。其中人保中的保证责任就是以自然人的个人信誉、资信作为实现债权的承诺。如果债务人违约不能按时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行使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为三年,它调整的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主债权关系,不包括保证除斥期间。保证担保人的除斥期间赋予的是实体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在担保法规定中,一般保证担保人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担保期限可以中断。我国民法典实施后,对连带责任保证有相应改动。比如保证担保期限一律实行六个月,不再有两年期限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担保人承担的是什么责任,直接推定为一般保证担保,不再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这种规定与原来担保...
来源:今晚报作者:唐青林李舒韩旭转自:民商事裁判规则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因债权人和担保人的过错导致担保未设立,担保人亦应承担赔偿责任阅读提示:本案担保的内容为股权质押,当事人本约定担保人应先将可转让的股票注入债权人股票交易账户。但担保人既未按照约定将股票交付,也未办理股票质押登记,在股权质押并未有效设立时,担保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承担,应当承担多少?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中债权人在质押尚未生效时未拒绝放款,存在过错,酌定担保人承担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的一半民事责任。裁判要旨一、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股票质押自登记之日起设立。二、债权人、担保人对股票质权未设定均有过错的,担保人亦应承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