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制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1年10月2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沈跃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今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执法检查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连续四年对生态环保领域重要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持续强化法律实施监督,运用法治方式巩固和深化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果,用法治力量守护绿水青山。 

  执法检查组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担任组长,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丁仲礼,秘书长杨振武,环资委主任委员高虎城任副组长,成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资委组成人员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共27人。4月至9月,执法检查组分为4个小组,分赴陕西、上海、内蒙古、湖北、湖南、海南、河南、黑龙江等8个省(区、市)开展执法检查,深入到26个地市,实地检查和随机抽查了128个单位,召开20次座谈会,听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汇报,与五级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基层执法人员、企业负责人进行深入座谈。同时,委托其他23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法律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会同13个省(区、市)人大组织240余名全国人大代表广泛深入开展专题调研。 

  这次执法检查有以下特点:一是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把固废法执法检查作为具体举措,以实际行动确保党中央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二是严格依法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将新增法律制度实施情况作为重点,聚焦生活垃圾分类等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领域,加强抽查暗访,深入查找突出问题。三是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扩大人大代表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参与,广泛深入组织全国人大代表集中开展专题调研,带头贯彻实施法律,就近就便开展监督。四是上下联动、形成合力。执法检查组所到的8个省(区、市)人大同步开展执法检查,全国、省、市、县各级人大联动,执法检查做到全覆盖。五是广泛开展法律学习宣传,把法律学习宣传贯穿到执法检查全过程,在“学习强国”平台开展法律知识专项答题,组织各地人大开展法律知识问卷调查。六是科学开展评估。委托第三方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高执法检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法律实施进展情况 

  根据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固废法执法检查报告有关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固废法修订工作。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考察时作出“垃圾分类工作就是新时尚”的重要指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于2020年4月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固废法,增设了生活垃圾专章。2020年9月1日新固废法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贯彻固废法,认真落实法律责任,依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固废法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法定责任积极有效落实 

  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进行部署,通过专题研究、带队检查等方式,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上海市完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机制,成立由市委书记任组长、市长任常务副组长的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放在生态文明建设总体布局中予以部署推进。河北、江苏等地省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带队开展执法检查,有力推动法律实施。 

  政府责任进一步落实。各地政府落实法律第7条规定,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纳入年度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落实法律第13条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工作纳入“十四五”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内容。落实法律第30条规定,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作为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的重要内容,依法向本级人大或常委会报告。天津生态城、深圳、西宁等“无废城市”试点城市和地区落实法律要求,在全域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落实法律第8条规定,上海、浙江、江苏、安徽签订《长三角区域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联防联治合作协议》,推动跨区域联防联治和利用处置设施共享。 

  部门监管职责得到加强。法律第9条规定了各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生态环境部加快制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拟订和实施相关产业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拟订并组织实施资源综合利用相关促进政策,财政部加大中央财政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支持力度,2021年已安排337亿元,同比增长13%。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强对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指导,推进城镇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处置,农业农村部积极推进农药、化肥合理使用和农作物秸秆、废弃农膜资源化利用,商务部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海关总署加强对固体废物入境监管,国家邮政局组织和推动快递包装减量化。各地建立责任清单、出台规范性文件,推动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压紧压实目标责任。 

  企业治污主体责任不断压实。落实法律第39条要求依法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国务院出台《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范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海南省实施《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现“一证式”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落实法律第66条要求,完善政策措施,督促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累计引导近6亿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入规范渠道处理。相关企业加强固体废物从产生到利用处置全链条管理,污染防治责任不断强化。 

  (二)配套法规标准制度逐步完善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法规文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印发了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邮政快件绿色包装规范。发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资金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各地结合实际加快制定地方性法规,上海市率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福建、甘肃等11个省份发布了生活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规,山西、湖南、河南等11个省份发布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北京、吉林、宁夏、新疆4个省份发布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辽宁、山东等省份制定了医疗废物管理地方性法规。 

  (三)重点领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成效显著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进展明显。落实法律第四章要求,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全面启动,各省(区、市)均已制定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垃圾分类习惯加快养成。到2020年底,46个试点城市垃圾分类居民小区覆盖率达到94.6%,回收利用率平均达到36.2%。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73.7亿元支持地方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2020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清运量2.35亿吨,无害化处理率达99.7%;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的行政村比例达90%以上,2.4万个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得到整治。上海市加快全过程分类体系建设,建成一批处于全国领先水平的垃圾分类收运处置设施;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技术强化全过程监管,建成固废管理信息系统和“一网通办”平台,实现“全覆盖、全封闭、全程智能化”管理模式;绿色生活方式成为城市新风尚,垃圾分类逐渐成为市民自觉行动和日常习惯,居民和单位分类达标率均达到95%,形成了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上海模式”。在全国垃圾分类试点城市考核排名中,上海市始终保持第一。浙江、海南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湖北襄阳市区餐厨废弃物处理率达85%。湖南长沙建成固废管理信息化平台,对生活垃圾处理实现智慧化管理。 

  危险废物监管和处置能力不断加强。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45亿元支持479个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加快补齐设施短板弱项。到2020年底,全国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能力超过1.4亿吨/年。各地和有关部门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实现全国所有医疗机构及处置设施环境监管和服务全覆盖。疫情期间,湖北省面临医疗废物激增压力,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湖北省共同努力,及时完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机制,加快补齐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设施短板,迅速扭转医疗废物处置能力严重不足的局面,组织各方面力量转运医疗废物,有效保障湖北省医疗废物处置总体平稳有序,守住了阻断病毒传播链条的最后一道关口,实现了医疗废物处置“零库存”、安全“零事故”、人员“零感染”。四川、重庆、云南、贵州四省(市)建立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白名单”制度,广东、广西、江西、福建、湖南建立危险废物跨省非法转移联防联控机制,在危险废物监管、防范和打击跨省非法转移倾倒方面开展常态化合作。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不断加强。持续优化工业结构,推动钢铁、有色等重点行业大幅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国务院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固废资源化”重点专项,在矿产资源、大宗工业固废、城市废物等综合利用方面取得技术突破。组织创建50家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和60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推动产业规模化、集聚化发展。积极推进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防治,1075座重点尾矿库治理基本完成。加强对矿山生态修复政策支持,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对大青山前坡哈拉沁区块进行生态恢复保护,形成综合性公园。 

  建筑垃圾和农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推动。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超过50%。河南省辖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70%。2020年中央财政安排99亿元,支持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地膜回收利用,全国畜禽粪污、秸秆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76%和87.6%,农膜回收率达到80%。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置率达到71.23%。陕西延安市加强对反光膜的回收再利用,解决农业白色污染问题,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四)行政执法和司法保障不断强化 

  严格执法监管。落实法律第24条规定,2020年底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2021年1月1日起,18个进口口岸全部取消。国务院相关部门连续四年开展“国门利剑”专项行动和打击进口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有效切断洋垃圾走私供需利益链。印发《全国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全面排查整治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2020年发现环境风险隐患问题2.5万个。连续三年对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开展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排放整治。到2021年8月底,全国624家垃圾焚烧厂1432台焚烧炉的自动监测数据全部联网并向社会公开。新法实施一年来,全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查处8728起案件,罚款金额约9.6亿元。 

  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固体废物违法行为作为重点领域,加大全链条打击力度,持续高压打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犯罪,积极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新法实施一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受理涉及固体废物类一审刑事案件336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纠纷案件40件,一审行政案件3698件。各级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污染环境罪1840件3425人,起诉2306件5738人,有力震慑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各地办理涉固体废物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51件,赔偿金额约10亿元,清理固体废物5576万吨。 

  (五)法律宣传普及广泛开展 

  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法律第11条关于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法律宣传培训力度,促进有关人员学法用法。针对生活垃圾分类、制止餐饮浪费等老百姓普遍关心的身边事,组织开展固废法进社区、进学校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2020年,46个重点城市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活动15.1万次、入户宣传5100余万次,志愿者达640万人次,垃圾分类就是新时尚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上海市开展了力度空前、形式多样、持续不断地垃圾分类宣传报道,鼓励不同年龄、不同层面的市民广泛参与。相关部门贯彻落实法律第29条要求,推动489家城市垃圾处理设施、397家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单位向公众开放。执法检查期间,有3191.4万人在“学习强国”平台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专项答题,各地人大组织30多万人参与法律知识问卷、有奖知识问答,有力推动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治意识。全国人大代表带头贯彻实施法律,带头开展垃圾分类,就近就便开展监督,取得良好效果。地方人大高度重视代表专题调研,相关省级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带头参加,调研紧扣法律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发动社会参与,反映群众关注,有力推动了固废法的宣传和实施。上海市人大探索实现“全过程民主”,连续两年将垃圾分类作为市、区两级人大代表下社区的主题,听取市民意见近2万人次,对四级人大代表和居民开展3万余份垃圾分类问卷调查,充分发动各级人大代表参与垃圾分类检查调研和综合测评。北京市人大连续两年创新开展了“万名代表查三边,垃圾分类带头干”和“三个一”活动,全市三级1.3万余名人大代表从身边、周边、路边查起,检查一个点位、发现一个问题、上传一张照片,积极发现问题、形成清单、交办整改,形成了执法检查监督闭环。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固废法实施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法律实施不到位的问题还较突出,在推动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还面临着许多深层次的问题和挑战,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距离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和期盼还有较大差距,需要各方面高度重视,深入分析研究,依法推动解决。 

  (一)依法治污的责任落实还不够到位 

  从检查情况看,一些地方干部群众对依法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治理的长期性、艰巨性认识不足。有的部门工作人员对法律学习领会不深不透,依法办事能力不强。部分企业人员对法律知晓率不高,只知部门要求,不知法律责任。一些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对依法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重视不足、力度不够。部分地方政府的监管和治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不健全,压力传导存在“上热中温下凉”逐级递减的问题。法律第5条确立了污染担责的原则,但部分企业依法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受利益驱动,习惯于将固体废物“一包了之、一转了之”,非法转移、利用、处置、倾倒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等环境违法案件仍时有发生。法律第38条要求实施清洁生产,但企业从源头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的责任落实不到位。法律第49条规定的“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没有落实到位。 

  (二)法律制度措施有待进一步落实 

  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落实不平衡。从检查情况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尚未完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尚未普遍形成。有的地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设施不足,居民小区与垃圾中转站之间的“最后一公里”未完全打通,垃圾混装混运、混合处置现象仍较为普遍。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的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药品等有害垃圾,缺少中转贮存和处置设施,尚未形成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的完整链条。 

  过度包装、一次性塑料制品禁限管理规定有待进一步落实。法律第68条要求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管,鼓励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我国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快速发展,2021年1—8月,全国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累计完成673.2亿件,同比增长40.1%,快递包装减量化、绿色化、循环化水平不高,包装物标准不完善,监管力度不够,过度包装屡禁不止,包装废弃物产量迅速增长,社会反映强烈。法律第69条规定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第70条要求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地方反映,替代品成本高,技术不成熟,供应不充分,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监管环节多、力度不足,效果不够明显。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能力有待提升,大量塑料垃圾以填埋方式处置,存在“白色污染”问题。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不规范。法律第79、81条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作出规定。抽查发现,株洲港铜塘湾港区码头作业区没有规范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杂堆放。法律第90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医疗废物,交由集中处置单位处置。抽查发现,部分民营医疗机构、偏远地区卫生室等存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不健全、收集不规范、转运不及时的问题。法律第73条对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进行了规范。抽查发现,有的大学实验室废物管理制度不完善,收集处置不规范。评估发现,部分省份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程序不规范。法律第122条就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处理作出规定,但一些地方移交处理机制还不完善。 

  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制度有待落实。法律第16条、36条、75条和78条规定建立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制度。评估发现,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不健全,部门间信息数据共享不够,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方面基础性数据不完整不准确。 

  信息公开制度有待进一步落实。法律第29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相关信息,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评估发现,2020年全国196个大中城市向社会发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但发布内容不完整,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尚未公开,其余设区的市未按法律要求定期发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地方反映,对企业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和公开方式缺乏规定,有的企业不知如何公开环境信息,有的公开内容不完整、不及时。 

  区域联防联控制度有待深化。法律第8条对建立跨行政区域联防联控机制作出规定。评估发现,固体废物跨区域联防联控工作起步较晚,跨区域共建共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存在一定制度障碍。 

  (三)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能力存在短板弱项 

  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存在短板。法律第13条、45条要求提高生活垃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城市垃圾焚烧设施建设滞后,不少城市垃圾处理以填埋为主,一些垃圾填埋场建设时间久、设计标准低、论证不充分,有的填埋场超负荷运行、超期服役,有的存在渗漏问题。抽查发现,郑州、醴陵等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厂超负荷处理生活垃圾。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能力不足,资源化设施建设滞后,产品出路不畅。大件垃圾拆解中心和分拣中心等配套设施不足。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投入不够,全国约5%的村庄未开展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资料显示,青海、西藏等一些生态敏感区和居民点分散地区,生活垃圾收运处理面临禁扔难、转运难、处理难等问题。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空间布局和地区分布不均衡。废酸、废盐、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部分种类的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不足55%,锰渣、赤泥、磷石膏等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率仅为5%、7%和40%左右。建筑垃圾、农业废弃物、污泥处置仍是薄弱环节。建筑垃圾处置设施不足、分布不均,一些城市没有正规的消纳场所。抽查发现,哈尔滨等城市存在建筑垃圾乱堆乱放问题。农业固体废物量大面广,废弃农膜、农药包装物等回收体系不健全。法律第71条增加了对污泥处置的规定,但一些地方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同步建设污泥处置设施,对协同处置的第三方企业监管不到位,大量污泥堆放或非法倾倒造成环境污染。抽查发现,西安市污泥处理能力缺口达1240吨/日,占污泥产生量的51.6%,长安区污水处理厂污泥长期擅自堆放。 

  (四)配套法规标准名录制修订工作相对滞后 

  部分法规标准仍未出台。法律规定的全过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信息化监管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地方性法规建设有待加强。评估发现,仍有约20个省(区)和大部分设区的市、自治州没有制定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部分法规标准名录亟待修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强制性标准都未及时调整更新。 

  配套法规标准名录覆盖领域存在空白。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体系缺失,建筑垃圾和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标准体系不健全,绿色包装标准体系、可降解塑料制品认证方式等标准体系不完善。 

  (五)执法和司法威慑力不强 

  法律威慑力不强。法律第26、27条赋予了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查封、扣押等法律职责,第八章用23个条款对各类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罚则。从执法情况看,查封扣押、按日计罚、拘留等强有力的措施使用不多,法律震慑作用尚未充分发挥。抽查中,湖南省汨罗振升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检查人员出示环境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情况下,仍拒绝开门,故意拖延、阻挠检查。 

  执法监管能力不足。固体废物种类复杂、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违法行为隐蔽,执法监管难度大、要求高。评估发现,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管机构不健全,辽宁、浙江等5个省级行政区和82%的地级市生态环境局未设独立的固体处,陕西、宁夏等9个省级行政区和近1/3地级市没有专门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机构,或已有相关机构职能弱化,县一级普遍没有独立的固体废物监管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基层执法专业能力不强,执法装备水平差,“不会查找问题、不能发现问题”现象明显。 

  监管合力不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执法监管涉及十余个部门。地方反映,实际工作中存在部门职责边界不清,协同发力不够等问题,容易造成监管空白。在打击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填埋方面,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在联合监管上存在盲点,危险废物跨省非法倾倒案件时有发生。部分地方政府将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处置转交生态环境部门单独负责,未建立安全生产与生态环境部门联动机制,难以进行全过程监管,不利于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司法保障有待加强。地方反映,环保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不够,有的法律条款由于缺少相应的司法解释,难以执行。专业鉴别机构少、收费高、周期长等问题突出,危险废物“鉴别难、鉴别贵”现象普遍存在,有的省份无专业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评估发现,全国已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第三方机构不足200家。 

  (六)法律保障措施有待加强 

  资金和用地保障不到位。法律第95条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经费保障提出明确要求。一些部门和地方反映,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资金不足问题较为突出。历史遗留大量尾矿、渣场、低值高风险固体废物,利用处置难度大、投资多、周期长、收益小,社会投资意愿不足,呼吁加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法律第92条要求保障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检查发现,有的地方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统筹不够,生活垃圾回收利用、建筑垃圾消纳、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等设施和场所用地困难。 

  污染者付费机制未有效建立。法律第58条要求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相关工作推进缓慢,已有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偏低,未能与垃圾分类质量挂钩,农村地区普遍没有实施垃圾收费,地方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资金存在缺口。第71条要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补偿范围应覆盖污泥处理成本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目前仅少数地方将污泥处理处置费用纳入污水处理费用,但标准不高,费用收缴不到位。 

  财税政策有待完善。法律第98条对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税收优惠作出规定。一些地方反映,因难以准确辨别综合利用产品性质,相关企业不能享受到税收政策优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有待进一步提升。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税负过重,回收行业无法取得进项税抵扣发票等问题多年没有得到解决。法律第99条要求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目前仅有个别地区开展试点。 

  科技支撑保障不足。法律第94条要求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进步。我国固废综合利用技术水平和产业集中度较低,缺乏有市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相关领域尚存在许多技术瓶颈,精准治污、科学治污的科技支撑不足。传统制造业升级改造急需的先进适用技术研发滞后,磷石膏等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缺少经济可行、高附加值、规模化利用的技术。镁渣、电石渣等固体废物缺乏先进适用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技术。此外,5G技术、人工智能、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应用不足,固体废物管理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不高。 

  执法检查组经过认真研究认为,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有:对绿色发展理念认识不深入,行动有差距。一些地方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学习不够深入,认识不够深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法定原则落实不够,没有充分认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对于缓解资源环境对发展的压力,发挥减污降碳协同效应,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重要意义。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绿色发展方面存在等靠思想,主动思考不够,实践办法不多,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没有形成。简单粗放的资源利用模式还没有根本转变。有的地方和部门在工作中没有牢固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对全面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进资源利用方式转变重视不足,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还未形成,“大量消耗、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粗放型资源利用模式和固体废物产出模式尚未根本扭转。固体废物量大面广,新老问题叠加,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畏难情绪。据统计,我国历年堆存的工业固体废物超600亿吨,占地超200万公顷,每年新增固体废物约100亿吨,其中工业固体废物约33亿吨、建筑垃圾约20亿吨、农业废弃物约40亿吨,一些地方“旧账未还,又欠新账”问题较为突出,固体废物增量和存量仍处于历史高位。大量历史遗留的废渣、尾矿库污染防治措施不足,环境风险隐患较大。随着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未来将产生大量废弃的风机叶片、光伏太阳能电池板、电动汽车蓄电池等固体废物。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形势复杂严峻,不少地方感到财力有限,技术支撑不足,市场化手段缺乏,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办法不多,工作中存在畏难情绪。此外,公众环保意识还有待加强,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依然存在,节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还没有形成。 

  三、意见和建议 

  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一头连着减污,一头连着降碳,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要依法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巩固污染防治攻坚成果,以更高标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各地区各部门要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定力,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把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要求真正落到实处,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和传统制造业绿色化改造,积极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要坚持系统治理,统筹推进固体废物与大气、水、海洋和土壤污染防治。要坚持精准治理,及时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新问题,推动解决生活垃圾处理、快递包装等突出问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要坚持依法治理,运用法律武器、法治方式,破解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分步骤推动地级城市开展“无废城市”建设,推动城市固体废物精细化管理和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持续推动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填埋量。 

  (二)加快推进法治建设,完善配套法规标准制度 

  制定完善配套法规、标准、名录是《立法法》的明确规定和要求,是全面有效实施法律的重要保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快立法步伐,加快制修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与转移管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等配套法规规章制度,加快出台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名录,及时制修订固体废物鉴别、污染防治技术、综合利用、产品包装和设计制造等标准,形成科学严密、有机衔接的法规制度体系。各省(区、市)和有立法权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快制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严格落实法律责任,强化监督执法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固废法中涉及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的条款共有79条,涉及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职责的条款有75条,要坚持把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落实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全过程,加强统筹协调和整体推进,压紧压实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法定职责。要明确各类固体废物从产生到处置全链条各环节的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部门间协作与信息共享机制,畅通“拐点”,打通“堵点”,形成要素完整、权责明晰、协同增效的联动工作机制。要深入开展固体废物集散地综合整治。注重统筹城市发展与固体废物管理,将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及无害化处置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范围,统筹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与生活垃圾分类网点布局,加大资金投入,保障设施用地。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处置的安全生产与生态环境等部门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履行法律监督检查职责,依法督促、推动和支持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和改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要严格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按照污染担责的原则,依法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快推行清洁生产审核,推动企业从源头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危害性。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企业要严格落实限制过度包装规定,推广使用可循环包装物。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产生、利用与处置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产废企业要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要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加快建立跨行政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总结推广长三角地区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联防联控机制等经验,积极探索在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区域建立跨行政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在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大宗固体废物协同处置利用等方面加强统筹协调和区域合作,有效化解区域间处理处置能力不平衡和结构性短板问题。 

  要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着力提高执法监管能力,特别是基层执法人员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完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体系。充分运用查封扣押、按日计罚等措施,对典型违法案件严惩重罚、及时曝光,坚决维护法律权威,切实形成有力震慑,坚决防止出现“企业得利、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现象。 

  (四)坚持问题导向,推动解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突出问题 

  要严格落实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相关制度。要逐条逐项落实法律规定,加快构建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增强便民措施,推进城市生活垃圾中低值可回收物的分类收集处置。推进建设高标准的“邻利型”垃圾焚烧设施,加强信息公开和科普宣传。加快补齐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处理设施短板,加强污泥、飞灰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高度重视青藏高原等生态脆弱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要高度重视国际航班、船舶、铁路运输等生活垃圾的收运和处理处置,严格防范风险。加强内河船舶与港口所在城市垃圾收运处置系统的有效衔接。 

  要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理处置能力。加强省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统筹规划,实现省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需求总体匹配。加强危险废物区域联防联控,探索建立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研究建设国家大型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基地,开展老旧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运行情况评估检查,确保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 

  要有序减少固体废物存量。着重推进解决历史欠账问题,推进矿山等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和历史遗留矿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加强对建筑垃圾堆存、中转和资源化利用场所的规划和建设,鼓励在建筑工程和道路工程中应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加快建立完善秸秆、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 

  要重视新业态快速发展带来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加强对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线上线下协同监管,建立完善包装绿色化、减量化、可循环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支持绿色包装产品创新,降低替代成本,有力有序有效治理过度包装和塑料污染。加强全生命绿色周期管理,重视研究风机叶片、光伏太阳能电池板、电动汽车蓄电池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与安全处置。 

  (五)强化保障措施,建立多元共治的长效机制 

  要落实收费制度。严格落实法律第58条规定,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体现垃圾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加大征收力度,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落实法律第71条规定,及时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将污泥处理成本涵盖在内。 

  要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严格落实和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税收政策。加强财政资金支持,加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绿色金融支持,探索利用政府投资基金、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等支持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和产业发展。加强政策支持,培育一批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的龙头企业,带动多产业的固体废物协同利用。 

  加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要进一步强化科技在实现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共性问题研究。鼓励重点行业开展清洁生产技术研发,大力推行绿色制造、绿色设计。加强对磷石膏、尾矿等大宗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和环境污染控制技术研发,提升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加快探索适合我国厨余垃圾特点的处理技术,加快研究解决垃圾填埋遗留问题,构建生活垃圾从源头到末端的全过程分类技术支撑体系。支持鼓励企业加强技术设备研发,重视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充分利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推动实现固体废物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六)加快形成全社会共同治理共同保护格局 

  固体废物量大面广,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行动。要持续加大固废法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全社会防治固体废物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意识,形成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要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加强基层治理的重要载体,普及分类知识,强化公民对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法定义务的认识,引导全民参与、人人动手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要不断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广泛深入普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加快养成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要依法做好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鼓励群众用法律武器保护生态环境。 

  生态文明建设任重道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触及的矛盾问题层次更深、领域更广、困难更大。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用法治力量助力生态文明建设,为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推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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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公平正义,是国家、社会和全体公民的共同责任。让我们从点滴事情做起,携手共进,共建共享公平正义的美好社会。小编整理了相关知识,快来学习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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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 坚持宪法至上

1.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列举宪法的内容、条款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③现阶段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3.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什么?

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

4.国家机关如何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或者列举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实例。

(发展义务,提供营养午餐,开办农家书屋,开展再就业培训 )

各级国家机关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1)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广泛的基本权利,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公民享有的各项具体权利,规定了侵害权利的法律责任。(2)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3)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4)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形成全民守法的氛围和习惯,努力将人权理想变成现实。

5.我国享有人权的主体有哪些?受宪法保护的人权内容有哪些?

(1)在我国,人权的主体非常广泛,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等。不仅保护个人,也保护群体。

(2)宪法保护的人权的内容也很广泛,既包括平等权和人身权利、政治权利,也包括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

6.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是怎样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7.除人大这样的权力机关外,我国还有哪些国家机关?它们与权力机关的关系是怎样的?

我国还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这些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8.宪法是如何组织国家机构的?(宪法是如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力实现的)

(1)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人大代表,由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样的国家权力机关,由它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宪法通过组织国家机构,授予国家机构特定职权,明确国家机构的组成、任期、工作方式等内容,使得国家权力的运行稳定有序。国家机构依据宪法行使权力,守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从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实现。

9.我国国家机构组织和工作的原则是什么?这一原则又是如何贯彻执行的?

(1)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2)我国国家机构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体现为: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构中居于主导地位;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方面,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在国家机关内部作出决策、决定时,实行民主集中制。

10.我国宪法是如何规范权力运行的?

(1)宪法不仅组织国家机构,授予国家机构相应的职权,而且严格规范职权的行使。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的权力。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2)国家权力必须在宪法和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行使。国家机关行使权力应当有法律依据,不能超越权限行使权力,也不能滥用权力。任何超越权限、滥用职权的行为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3)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将国家权力授予国家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说,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得懈怠、推诿。

(4)宪法和法律还规定了国家权力行使的程序,要求国家权力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行使。凡不按法定程序行使权力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5)国家权力的行使不能任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12.我国宪法的组成和基本内容分别是什么?

(1)组成:我国现行宪法除序言外,设有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共四章一百三十八条。

(2)基本内容: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国家生活中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

13.为什么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宪法集中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宪法的权威关系国家的命运、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如果宪法没有权威,法治的权威就树立不起来;如果宪法受到漠视,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凌驾于宪法之上,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14.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如何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的?

中国共产党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15.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怎样的?

(1) 宪法人民的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的根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以下是宪法为什么是国家的根本法答案?)

(2)从内容上看,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通常只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是对刑事、民事、行政等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规定,是对宪法的具体化。

(3)从法律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其他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

(4)从制定和修改程序上看,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一方面使得宪法的内容具有更广泛的民意基础,另一方面保障了宪法的长期稳定性,使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健康发展。

(5)宪法是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全面依法治国,保障宪法实施,必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宪法的规定具有原则性的特点,各种法律制度是对宪法规定的具体落实。宪法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确认和保障,其他法律也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6.为什么权力行使需要接受监督?

监督是权力正确行使的根本保证,不受监督的权力将导致腐败。

17.如何保证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力?

为了保证国家机关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力,需要建立健全完备的监督公权力行使的制度体系,在这一监督体系中,宪法监督制度具有基础性意义。

18.人大如何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内负有保证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职责。

19.如何全面依法治国?

全面依法治国需要我们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不断加强宪法监督工作。

(1)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使其更好担负起宪法监督职责。

(2)要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加强对宪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宪法权威。

(3)对于各种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20.如何增强宪法意识?

(1)增强宪法意识,对国家公职人员来说尤为重要。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等,就是为了强化国家公职人员的宪法意识,让他们珍惜宪法授予的权力,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为何要进行宪法宣誓活动)?

(2)宪法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我们的一生都离不开宪法的保护。我们要增强宪法意识,热爱宪法,捍卫宪法。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

①学习宪法。我们不仅要了解我国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历程,还要在理解我国宪法主要内容的基础上,着重领会宪法原则和精神。同时,还应积极参与宪法宣传活动,让宪法走近群众,深入人心,为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贡献自己的力量。②认同宪法。我国宪法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我们要理解并认同宪法的价值,增强对宪法的信服和尊崇,自觉接受宪法的指引与要求,让宪法真正铭刻于心,让宪法精神在心中生根发芽,开花结果。③践行宪法。我们要将宪法原则转化为自觉的行为准则,落实在实际行动上。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学会运用宪法精神来分析和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坚决维护宪法的权威,自觉抵制各种妨碍宪法实施、损害宪法尊严的行为。④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我们坚持宪法至上,自觉践行宪法精神,积极推动宪法实施。

第二单元 理解权利义务

1.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是由谁规定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主要有哪些?依法行使这些政治权利和自由有什么意义?

(2)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和监督权等。

(3)意义:我国公民依法行使这些政治权利和自由,有利于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重要形式。

2.公民的监督权表现在哪些方面?行使这项政治权利的重要性或意义是什么?[来

](1)表现: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2)重要性或意义:公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行使监督权,有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什么是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自由的内容和意义分别是什么?

(1)含义: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

(2)内容: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3)意义: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只有在人身自由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公民才能独立、自由、有尊严地生活。

4.除三项政治权利和自由外,我国公民还享有哪些基本权利?这些权利的共同特点是什么?

(1)公民基本权利:①社会经济权利:主要有财产权、劳动权、物质帮助权。②文化教育权利:主要有受教育权、文化权利。③我国公民还享有平等权、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妇女、和残疾人等特定人群的权利。

(2)权利的共同特点:由宪法规定,并受到宪法和法律保障。

5.教育的地位(或作用)是什么?我国为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制定的政策是什么?

(1)地位(或作用):教育为个人人生幸福奠定基础,为人类文明传递薪火,成就民族和国家的未来。

(2)保障政策: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制度,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制定资助政策,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6.我国公民应该如何行使基本权利?

(1)公民行使权利不能超越它本身的界限,不能滥用权利。我国宪法规定,①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②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③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利④必须合法行使权利。

(2)公民行使权利应依照法定程序,按照规定的活动方式、步骤和过程进行。每个公民都应该树立按照法定程序办事的意识,如何通过正确的途径和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公民权利如果受到损害,要依照法定程序维护权利。维护权利要用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

7.为什么公民行使权利要遵守正当的程序?

遵守正当的程序,有利于公民实际享受权利,有效避免和化解纠纷,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

8.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基本义务有:①遵守宪法法律。②维护国家利益。③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④依法纳税。⑤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公民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包括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和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9.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怎样的关系?我们应该如何坚持二者的统一?

(1)二者关系:①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促进权利的实现。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可以激发公民的主人翁意识,调动其履行义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承担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反过来,公民自觉履行义务,促进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又为其权利的实现提供和创造了更好的条件。②公民既是合法权利的享有者,又是法定义务的承担者。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③公民的某些权利同时也是义务。

(2)坚持二者统一做法:任何公民既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应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④我们不仅要增强权利意识,依法行使权利,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自觉履行法定的义务。而且自觉履行义务公民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爱国表现。

10.什么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我们应该如何履行法定义务?

(1)含义:法定义务是由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

(2)要求或做法:①法律要求做的,我们必须去做,如履行受教育义务、依法纳税、遵守公共秩序、保护野生动物、遵守交通规则、依法服兵役、爱护公共财产等。②法律禁止做的坚决不做。③法律鼓励的,积极去做。

11.什么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其后果是什么?

(1)含义:在社会生活中,公民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或者没有实施法律要求做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2)后果:违反法定义务,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民违反民事法律,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行政法律,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违反刑事法律,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单元 人民当家作主

1.现阶段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它是由什么决定的?

(1)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2)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

2.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形式和作用分别是什么?

(1)地位: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2)形式: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3)作用:在多种所有制经济中发挥主体作用。

3.我国国有经济的含义、地位和作用分别是什么?

(1)含义:国有经济是生产资料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一种经济形式。

(2)地位: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3)作用: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对于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和保障国家安全等,具有关键作用。

4.我国集体经济的含义、地位和作用分别是什么?

(1)含义:是生产资料属于一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经济形式。

(2)地位: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3)作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对于广泛吸纳社会资金、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公共积累和实现共同富裕等具有重要作用。

5.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形式和作用分别是什么?

(1)形式: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

(2)作用:在支撑经济增长、增加税收、扩大就业、促进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6.国家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或态度是怎样的?这两种经济的地位如何?

(1)公有制经济:①对于国有经济,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②对于集体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2)非公有制经济: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3)地位:在我国,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基本经济制度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增强了综合国力,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为人民当家作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什么要坚持这一基本经济制度?)

7.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什么?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2)基本内容: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民主选举选出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这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经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讨论,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民主决定。

8.我国人大和人大代表各自的权利或职责是什么?

(1)人民代表大会有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2)人大代表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有权依法审议各项议案和、表决各项决定、提出议案和质询案。

9.我国人大代表与人民的关系是怎样的?

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选举产生,必须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监督。

10.我国为什么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如何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以来,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展现出蓬勃生机活力。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

(2)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必须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扩大人民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机关既有合理分工又有相互协调,保证国家统一高效组织推进各项事业。

11.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什么?它的内容是什么?

(1)政党制度:我国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2)内容: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坚持中国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12.我国的政党制度为什么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由国家性质和党的性质决定的,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了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13.我国的民主党派的地位或作用是什么?

这些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各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参政党。

14.我国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是什么?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15.中国人民政协的地位、工作主题和职能分别是什么?

(1)地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2)工作主题:团结和民主。

(3)职能: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

16.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它有利于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有利于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有利于凝聚人心,反对分裂,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

17.我国有多少个民族?我国形成的民族关系是怎样的?民族分布特点又是怎样的?

五十六个民族。形成了相互依存的民族关系。民族分布呈现出大杂居、小聚居、交错杂居的特点。

18.我国的民族制度是什么?实行这一制度的原因是什么?

(1)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2)实行这一制度是尊重历史、合乎国情、顺应民心的必然选择。

19.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如何实施的?

(1)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自治机关,在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即根据本地方、本民族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特点,自主管理本地方、本民族的内部事务。

(2)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民族自治机关必须服从中央的领导。

(3)民族区域自治有何作用?

有利于国家集中统一与民族的自主平等、国家法律政策与民族具体实际特殊情况、爱国与爱民族情感结合起来,有力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20.什么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什么?

(1)含义:我国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由居民或村民分别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2)组织: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

21.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产生及与居民(村民)的关系是怎样的?

(1)居民委员会成员由居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凡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务,要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委员会实行办事公开制度,定期向居民会议汇报工作,接受居民监督。

(2)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可以通过村民会议等形式,参与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决策与管理;村民制定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规范村委会和村民的行为。

22.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什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位是怎样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2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是怎样的?它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是怎样的?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2)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5.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哪些?

(1)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根据宪法和法律行使地方立法权。

(2)决定权。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3)任免权。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法律享有对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组成人员进行选举、决定、罢免的权力。

(4)监督权。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

26.什么是行政机关?我国的行政机关是如何组成的?

(1)含义:行政机关是依据宪法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

(2)组成:我国行政机关由国务院(最高行政机关,或权力机关的行使机关)及其领导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

27.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是怎样的?[来源:学科网]

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的有关法律、决议和决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8.行政机关与人民的关系是怎样的?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行政机关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29.如何理解行政机关的职权?

(1)根据宪法,我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管理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2)行政机关层级不同,职权也不同。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30.如何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1)从行政机关自身来讲,行政机关享有哪些职权,具体如何行使职权,都必须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

(2)从外部来讲,为了防止工作人员出现履职不力、监管缺失、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必须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权责要对等,失责要追究,侵权要赔偿。

第四单元 崇尚法治精神

1.什么叫自由?自由的意义有哪些?

(1)含义:自由主要指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自己意志活动的权利。自由在法律上的体现,就是我们享有的和正当行使的各项权利。

(2)意义:拥有自由,不仅能增强个人的幸福感,而且能激发每个人的活力,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与繁荣。

2.如何理解自由的限度?

自由不是为所欲为,它是有限制的、相对的。必要的限制是对自由的保护。正如火车有了轨道的限制,才能顺利地行驶;车辆有了红绿灯的限制,才能安全地通行。无限制的自由只会走向自由的反面,导致混乱与伤害。无论现实世界还是网络空间,自由都是法律之内的自由。

3.法治与自由二者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二者相互联系,不可分割。一方面,法治标定了自由的界限,自由的实现不能触碰法律的红线,违反法律可能付出失去自由的代价;另一方面,法治是自由的保障,人们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不受非法干涉和损害。法治既规范自由又保障自由。社会生活中,有边界才有秩序,守底线才能享自由。

4.从法律意义上理解平等的含义。

在法律意义上,平等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比如男女同工同酬、一次选举一人一票等;二是不同情况差别对待,比如老人、儿童、孕妇、残疾人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获得优先权和得到特殊关照。

5.平等的意义是什么?

平等是人类的崇高理想,是社会发展的永恒主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

6.如何理解或者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原则?

(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2)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违法或犯罪行为一律平等地依法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7.我们应该如何珍视自由?

(1)珍视自由,就要珍惜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作为公民,应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树立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法治意识。(2)珍视自由,必须依法行使权利。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8.什么是特权?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是什么?

(1)含义:所谓特权,就是法律、制度规定之外的特殊权利。

(2)表现:现实生活中,有的人或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或利用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或利用社会关系追逐一己之利,并想方设法逃避法律制裁等。

9.在现实生活中有哪些不平等现象?这些不平等现象的危害是什么?

(1)现象列举:就业歧视、性别歧视等。

(2)危害:损害了公民的人格尊严,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10.我们应该如何践行平等?

(1)反对特权。每个公民都应平等地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得享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2)平等对待他人的合法权利。我们要以法律为基本的行为准则,平等地对待所有成员,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3)敢于抵制不平等的行为。面对一些不平等现象,我们不能听之任之,应据理力争,必要时依法维权。(4)需要每个公民把平等原则落实到日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中。我们要增强平等意识,努力践行平等,共同建构平等有序的社会制度。

11.什么叫公平?它的内涵及具体要求是怎样的?

(1)含义:通常指人们基于一定标准或原则,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不倚的态度或行为方式。

(2)内涵(要求):包括权利公平、规则公平、机会公平等。权利公平,要求每个人依法平等参与社会活动;规则公平,要求每个人受到行为规范的约束;机会公平,要求社会为每个人提供同等的发展机会和条件。

12.公平的意义或作用是什么?

(1)公平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公平不仅能保证个人应得的利益,使个人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而且能让人感受到尊严,从而激发自身潜能,提高工作效率。

(2)公平是社会稳定和进步的重要基础。公平有利于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缓和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社会的长治久安。公平有利于营造更好的竞争环境,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推动社会持续发展。

13.怎样的行为是正义的行为?(判断标准)

一般而言,正义行为都是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

14.正义在现实生活中有怎样的价值或力量?国家或政府应该怎样维护正义?

(1)价值或力量:①正义是法治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依法保障人们的正当权利,使受害者得到救济、违法者受到惩罚。②要求人们分辨是非,惩恶扬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要求人们对弱者给予必要的扶助,以保证其有尊严地生存。②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重要价值,有了正义的制度,使社会弱势群体,能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得到社会的关爱。③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它有利于恰当地调整和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人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营造和谐、稳定、安宁的社会环境,为社会发展注入不竭的动力。

15.如何把公平从美好的愿望转化为现实?(如何坚守公平)

(1)公平从美好的愿望转化为现实,离不开我们每个人的积极参与和不懈努力,需要我们在生活中追求公平,捍卫公平。

(2)个人维护公平。面对利益冲突,我们要站在公平的立场,学会担当,以公平之心为人处事。这样才能赢得他人的信赖与尊重,形成有利于我们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遇到不公平的行为时,我们要坚守原则立场,敢于对不公平说“不”,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和手段,谋求最大限度的公平,努力营造一个公平的环境。

(3)制度保障公平。对于立法而言,在规定权利义务、分配社会资源时,要公平地对待每个人,保障每个人得到他应得的;对于司法而言,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时,要公平地对待当事人,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1)期盼正义、实现正义、维护正义,是我们的共同心声。我们要做有正义感的人,以实际行动建构正义的大厦。

(2)个人守护正义。守护正义需要勇气和智慧,面对非正义行为,一方面要敢于斗争,相信正义必定战胜邪恶;另一方面要讲究策略,寻找有效的,做到见义“智”为。

(3)司法维护正义。司法是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循诉讼程序,平等对待当事人,确保司法过程和结果合法、公正。为了实现司法正义,国家积极推进以司法公正为核心的司法改革,要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4)实现公平正义,是国家、社会和全体公民的共同责任。让我们从点滴事情做起,携手共进,共建共享公平正义的美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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