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停车场收费系统哪家公司做的比较好?

良心介绍!长沙 16 家医院最全停车指南,拿走不谢 ?????????? 在长沙停车是个比较麻烦的问题,机动车 保有量打破 200 万台,但是车位配置远远不可比率。平时去吃饭购物时停车就十分艰难,去医院就诊治疗或许看望病人 就更为不方便了。到医院门口就是进不去怎么办 ?像蜜蜂同样围着医院绕?仍是违章停车等着警察叔叔来抄牌?别急,小编沥尽心血整理了长沙 16 家医院停车指南,收好不谢。 长沙各大医院周边停车地图 1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停车难度指数:★★★★★ 院内车位: 1200 个左右,分别散布在该院新医疗区大楼地 下 2 层及地面,以及药学楼东侧露天及地下 3 层停车场。 车流量: 周一至周五日车流量在 辆左右, 周末在 辆左右 最难时段:周一至周五上午 7 时 30 分-10 时,下午 2 时 -3 时 临时状况:东南门员工车辆出入口因车道改造暂时封闭,目 前已在加紧时间施工。 免费标准:停车 45 分钟内 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按照政府有关规定采取分时段收费,不 足 1 小时按 1 小时计算 ;小车 (其他车型按所占车位计算 )上午 7 时至晚 10 时, 5 元/小时,晚 10 时至第二天上午 7时,1元 /小时,停 24 小时最多收费 80 元 ;摩托车、电动车按每次不 超过小车标准 1/4 计费。 温馨举措:医院倡导员工不开车上班,把车位留给来院就诊 的患者。 周边停车场 易到停车场:位于医院芙蓉中路对面,经芙蓉中路地下通道 可到医院门口。有停车位 300 多个。 留芳旅馆停车场:有停车位 114 个,位于留芳岭巷,紧邻湘 雅医院员工宿舍区。 湖南省妇幼保健院 停车难度指数:★★★★ 院内车位:省妇幼保健院创新楼配套建设了三层地下停车场,车位 420 个。医院在每层停车场都配备有自助寻车系统,为寻车提供便利。 车流量:日平均 2000 多台次,顶峰时近 3000 台次 顶峰时段:工作日上午 8 时至 10 时 30 分,下午 2 时 30 分至4时30分 免费标准:停车 30 分钟内 收费标准:采取分时段收费, 30 分钟内免费 ;上午 7 时至 12 时,5 元/小时 ;中午 12 时至 22 时,3 元 /小时 ;22 时至第二天早 晨 7 时, 1 元 /小时。停一成天,最多收费 30 元。周边停车 场 泊富国际广场所下停车场:位于省妇幼斜对面,湘春路与芙 蓉中路交会处。车位 1554 个。湖南陋园旅馆停车场:沿湘 春路持续往西走,距离省妇幼约 500 米,步行约 6 分钟。停 车位 100 个左右。 便河畔社区停车场:位于芙蓉中路与体育馆路交会处,距离 省妇幼约 500 米。有停车场位约 200 个。 3 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隶属医院 (湖南省中医院 )(与长沙市第一医院毗邻,见下列图) 停车难度指数:★★★★★ 院内车位: 50 个左右, 散布在该院门诊大楼前坪。 医院新楼 正在建设中, 当前已在抓紧时间施工。 预计新楼将于今年 10 月投入使用,届时可增加 300 个停车位。 车流量: 周一至周五日车流量在 400 辆左右, 周末在 150 辆 左右 最难时段:周一至周五上午 7 时 30 分-10 时,下午 2 时 -3 时 免费标准:停车 30 分钟内 收费标准: 31 分钟至 12 小时以内 10 元 ;超过 12 小时,不 足 24 小时的, 20 元。 长沙市第一医院 停车难度指数:★★★★ 院内车位:原有停车位 190 个,分别散布在该院一号楼医疗 区地下 2 层,及一至三号楼周边地面露天过道。当前医院宿 舍区正在兴建住院大楼,部分车道暂时封闭。 车流量:周一至周五日车流量近 2000 辆左右,周末在 辆左右 最难时段:周一至周五上午 7 时 30 分-11 时,下午 2 时 -4 时 临时状况:当前医院宿舍区正在兴建住院大楼,部分车道暂时封闭 免费标准:停车 30 分钟内 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按照政府有关规定采取分时段收费, 31 分钟起至 12 小时收费 10 元 ;停 24 小时最多收费 20 元 ;摩托 车、电动车按划分地区停放,不收费,自行保存。周边停车场周边停车场都市星光停车场:位于蔡锷北路,省中医附二斜对面,有停车位 70 多个。 少帅府停车场: 位于蔡锷北路, 省中医附二旁, 有停车位 133 个。 铂宫大酒店停车场: 位于省中医附二西南方向约 400 米处的 教育街,紧邻湖南省教育厅西院,从对外的停车位有 100 个 左右。 朋飞停车场:位于营盘路与黄兴北路交会处,省中医附二西面 600 米左右。有停车位 98 个。 领御大厦:位于朋飞停车场旁, 距离省中医附二 400 米左右, 有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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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 20XX年12月8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7月1日 起施行。下文是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适应机动车停车需求,维护城 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管理适用本 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道路临

2、时停车泊位除外)。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住宅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 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 围内为停放机动车依法统一施划的停车场所。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 对本 市停车场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规划、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价格、工商、财政、税务、 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 配合做好停车场相关 管理工作。第五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 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 则,确保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第六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在符合规划、环 保、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立体

3、式停车场 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供给和资金投入, 在民 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规划、 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具体 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七条本市实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停车诱导 系统、停车自动计时收费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道 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八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 状况,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建设、 城管执法等行政

4、管理 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定修改程序进行审批。第九条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遵循节约利用资源和停车需求 调控原则。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相关设计规范 配套建设停车场。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项目停车场配 建标准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情况和城市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进行调 整。第十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 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5、对不符合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配建 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交 付使用。配套建设的停车场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管理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竣工验收的公共停车场 不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将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停止使用、挪作他 用。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需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 应当由规划行 政管理部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进行审批。第十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当采取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选择专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第十三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单位或者经营

6、管理者应当自公共停车 场竣工验收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申请公共停车场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备案申请书;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和公共停车场已竣工验收的证明材三)土地或室内场地总平面图及规划蓝线图复印件 四)停车场泊位布置图和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五)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 六)停车场相关管理制度。公共停车场收费的,还应当提交停车场收费标准。第十四条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设置情况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 其经营管理者应当提前10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公共停车场确需停业、歇业或者停止使用的,应当提前30日向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五条已开通公共停

7、车信息系统联网功能区域的公共停车场,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与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实 时停车信息数据传输系统,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对社会公众实时公布。第十六条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二)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服务时间;收费停车场还应 当明示收费标准;(三)确保照明、消防、排水和通讯设备及交通安全设施、电子监 控设备等防盗、防破坏系统正常使用;四)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等制度 五)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

8、机关报告;(七)依照规定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八)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第十七条禁止在公共停车场内从事影响机动车停放的其他经营 性活动。第十八条公共停车场实行收费的,其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 同类型,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其收费应当遵循城市中心 区停车收费高于非中心区停车收费的原则。公共停车场收费应当执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使 用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发票。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管理部 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第四章专用停车场管理第十九条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专用停车场, 应当首先满足单位、 业主等的停车需求

9、,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第二十条已建住宅区内规划建设的专用停车场不能满足住宅区 业主停车需要时,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依法向规划行政管 理部门申请将住宅区内道路(城市道路除外)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 为停车场,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二)不得占用绿地;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一条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实行错时停车,为社会 提供免费或者收费停车服务;其中向社会提供收费停车服务的,其管 理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通风、 照明、排水、消防、 防盗等设施,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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