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青岛市红十字会捐款抵扣个得税社会信用代码是什么?

一、问: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如何填列《收入支出决算表》(财决02表)中非财政拨款结余相关栏目?
答:根据2020年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决算报表将“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改为“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将“结余分配—交纳所得税”“结余分配—提取专用基金”“结余分配—转入事业基金”三个明细栏目改为“结余分配—缴纳企业所得税”“结余分配—提取专用结余”“结余分配—事业单位转入非财政拨款结余”,事业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预算会计账“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有关明细信息分析填列:
“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填列单位当年动用以前年度滚存的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收支缺口的金额。
“结余分配—缴纳企业所得税”填列单位当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全部数额,包括上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退税)数额;如果退税金额大于当年实际缴纳金额,则该栏以负数反映,并附相关情况说明。
“结余分配—提取专用结余”填列单位按规定从非财政拨款结余中提取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金额。
“结余分配-事业单位转入非财政拨款结余”填列单位当年形成的非财政拨款结余扣除缴纳企业所得税和提取专用结余后的资金金额。
此外,按照目前部门预决算编报范围及相关会计核算规定,事业单位非财政拨款结余扣除结余分配后滚存的金额,应在部门决算附表《预算支出相关信息表》(F01表)完整反映,不在部门决算主表中反映。
为便于各单位查阅部门决算有关编制口径,我们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对历年编审问答进行了重新整理,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附件:2005—2019年度部门决算编审问答汇编
1.问:企业集团是否填列部门决算报表?
答:企业集团中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事业单位应填列部门决算报表,并由集团汇总上报;企业集团中未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单位,不填列部门决算报表。
2.问:与地方财政部门有经常性拨款关系的中央单位在地方部门决算中如何反映?
答:纳入地方部门预算的中央单位,可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要求,以经费差额表形式向拨款部门报送收到的地方财政拨款收支余情况。未纳入地方部门预算的中央单位,不纳入地方部门决算编报范围。
3.问:社保机构管理的社保基金和红十字会捐赠专户的资金是否编报部门决算?
答:社保机构管理的社保基金和红十字会捐赠专户的资金属于专项基金,单独设账核算,不并入监管单位的大账,因此,不应纳入部门决算编报范围。
4.问:总工会在部门决算报表中如何反映?
答:根据机构编制及财政经费供给情况,总工会如有人员编制且财政实际负担人员经费,可以编报单户表报送部门决算;总工会如无人员编制且财政不负担人员经费的,可将财政专项经费以经费差额表形式编报部门决算。
5.问:上划省级财政管理的法院、检察院在地方部门决算中如何反映?
答:上划省级财政管理的法院、检察院,应当以单户表形式向省级财政部门编报决算,资金范围包括本单位全部经费收支情况(从非省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收入在其他收入中反映)。
6.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涉及的中央部门和单位如何编报决算?
答:决算是反映预算执行结果的年度报告,2018年度部门决算应当与2018年部门预算(含调整预算,下同)衔接一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涉及的中央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应2018年部门预算批复及执行调整情况,由经费预算所在单位编制决算,主管部门在汇总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决算的基础上编制本部门决算,确保账表一致,各项收入支出、资产负债、机构人员等不重不漏。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部门决算报表填报说明中详细说明本部门本单位机构改革进展及决算编制情况。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上述做法明确本地区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的决算编报要求。
7.问:单位收到非本级发改委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在决算中如何反映?
答:单位收到非本级发改委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在向主管部门报送决算报表时,收入在“收入决算表”(财决03表)“其他收入”反映,并按“其他资金”反映在项目收入支出决算表(财决 06表)中,支出明细应按具体用途填列在“项目支出决算明细表”(财决05-2表)的“资本性支出”对应栏目,不填列在“资本性支出(基本建设)”栏。
8.问:主管部门本年度转拨上年未及拨付下属单位的经费,在决算报表中如何反映?
答:主管部门转拨上年未及拨付下属单位的经费,可通过调减主管部门年初结转和结余、相应调增收款单位年初结转和结余的方式处理,并在填报说明中予以说明。
9.问:上年结转和结余数据如何核对?在哪些情况下单位可以调整上年结转和结余数?
答:单位年初结转和结余原则上应与上年年末结转和结余一致。如有审计部门调整意见、财政部门收回、重新核定结余、主管部门拨付上年未及拨付所属单位款项、单位收回以前年度已列支的经费等情况,应将年初结转和结余调整的金额、原因、依据等,根据单位账务处理,填报“年初结转和结余调整情况表”,并在决算填报说明中详细说明。
10.问:事业单位经营结余和经营亏损如何反映?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经营结余年末转入“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编报决算时相应填入“结余分配”明细栏;经营亏损年末不予结转,在部门决算报表中以负数反映在“经营结余”栏下。事业单位经营亏损应当用以后年度经营利润弥补,不得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
11.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核算基础,执行该制度的单位如何填报决算收支表?
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应根据经审核无误的会计账簿数据,按照“会计科目与部门决算报表栏目对应关系表”对应规则,分析填报本套决算报表。
12.问: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在选择单位基本性质时如何反映?
答:单位基本性质应首先依据政府编制管理部门确定的单位性质和经费管理方式,在“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中选择填列。如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基本性质不在上述范围内,则选择“其他单位”填列。
13.问:单位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拨入的“政府特殊津贴”,如何在决算中反映?
答:收到“政府特殊津贴”的单位在编报部门决算时,该项收入反映在“收入决算表”(财决03表)“其他收入”栏,支出反映在“支出决算表”(财决04表)“项目支出”栏,支出明细反映在“项目支出决算明细表”(财决05-2表)“工资福利支出—津贴补贴”栏。
14.问:已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地区,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发放基本养老金,在编报部门决算时这部分人员应如何反映?
答:本地区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社会保险基金中统一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其支出和退休人数均应在社会保险基金决算中反映,不反映在部门决算“基本数字表”的离退休人数中。同时,为满足预算管理需要,该部分人数需填列在部门决算“机构运行信息表”的“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
另外,已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的退休人员,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但财政仍有经费补助的,财政补助经费数额和人数应统一在“2069903”(转制科研机构)科目中反映。
15.问:《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财会〔2018〕28号)施行后,预算单位因接受审核审计需调整决算的,应如何调整决算报表和会计账簿并保持账表相符?
答:为落实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关规定,提高部门决算的事实性、权威性和法定性,根据《部门决算管理制度》(财库〔2013〕209号)、《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财会〔2018〕28号)等规定,现就决算报表和会计账簿调整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
以中央预算单位编制2019年度决算为例。一是2019年年终结账后,预算单位应当依据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及其他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2019年度决算,做到账表相符。二是单位报出年度决算后,因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审计署等审核审计发现需调整决算的,原则上应于财政部组织的部门决算集中会审结束前,调整2019年度决算报表数据;其中涉及会计处理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相应调整单位2020年度会计账簿的预算结转结余和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涉及到的其他有关会计核算资料一并调整,并做详细备注说明。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等无期初数的,不作调整;2019年度会计账簿相关数据不作调整。三是待财政部门批复部门决算、部门逐级批复单位决算后,以决算批复文件以及相关审核审计意见为依据对单位预算执行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其中涉及会计处理的,按照上述调整会计账簿的要求进行处理。
地方预算单位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16.问:行政事业单位年中发生撤并,年末如何编报部门决算?
答: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规定处理。成建制划转和合并的单位,年末由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编报部门决算。
17.问:封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指标如何规范填报?
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门类、大类代码编制:
(1)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本级报表选择“S92 国家机构”填列,如XX省财政厅或农业厅,其本级报表封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列“S92 国家机构”。
(2)各级主管部门编制“经费差额表”或“调整表”时,按照主管部门所属行业分类填列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如XX省财政厅或农业厅编制的“经费差额表”或“调整表”的报表封面,填列“S92 国家机构”。
(3)参公事业单位按实际所属行业分类填列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如XX省残疾人联合会,填列“S95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类似政府采购中心、国库支付中心等履行行政职能的参公事业单位,填列“S92 国家机构”。
(4)政府部门所属的执法检查大队、普查中心等单位,填列“S92 国家机构”;机关服务中心或后勤服务中心等单位填列“L72商务服务业”。
(5)信息网络中心、数据管理中心或计算机中心等单位填列“I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信息编辑室等单位填列“L72商务服务业”。
(6)科学研究所等科研单位填列“M73研究和实验发展”;教育培训中心等教育单位填列“P83教育”;记者站等单位填列“R86新闻和出版业”。
(7)部门所属各级预算单位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分别选择填报。如农业农村部所属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分别填报“I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和“M73研究和试验发展”。
18.问:封面“部门标识代码”如何规范填列?
答:部门标识代码应当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代码》(GB/T 4657-2009)有关规定编制。部门所属各单位均统一填报一级预算单位的部门标识代码。如:农业农村部所属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预算单位级次分别为2级和3级,部门标识代码均统一填报“326农业农村部”。
单位应严格按照实际隶属关系,对应填列封面“部门标识代码”。如单位确实难以明确隶属关系,需要选择填列“其他”选项,应按以下规则填报:如属于党委组成部门的单位,选择“299其他”;如属于政府组成部门的单位,选择“399其他”;如属于大型企业集团的单位,选择“599其他”;如属于行业协会的单位,选择“699其他”;如属于民主党派或社会团体的单位,选择“799其他”;以上情况均不适用的,选择“899其他”。
19.问: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部门决算报表时,汇总报表封面的“单位名称”如何规范填报?
答:全国各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部门决算报表时,汇总报表封面的“单位名称”应统一填写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州、盟)XX县(市、区、旗)XX年度部门决算汇总。
20.问:一级预算单位本级报表封面“单位预算级次”如何填报?
答:根据编制说明,一级预算单位有下一级预算单位的,其本级代码填“2”;没有下一级预算单位的,代码填“1”。例如,A部门由部门本级、2个二级预算单位和1个三级预算单位组成,其单位预算级次填报如下:
21.问:单位如在项目经费中开支在职人员的津贴、补贴,但未开支基本工资的,是否需拆分统计人数?
答:对此情况不需要拆分统计人数。“基本数字表”(财决附02表)中统计的人数应是由单位开支基本工资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仅开支人员津(补)贴的,不统计人数。
22.问:乡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上划县级统一发放,如何在部门决算中反映?
答:按人员实际管理情况反映,即人员工资在哪一级列支,相应人数也在哪一级反映。
23.问:财政部门拨给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以下简称改制单位)的离退休人员补助经费以及拨给企业的离退休人员补助经费,如何填报部门决算?
答:根据部门预、决算编报口径衔接一致的原则,财政部门拨给预算单位的资金,由预算单位编报部门决算;拨给非预算单位的资金,不编报部门决算。因此,对上述情况应区别处理:
(1)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单位拨付给所属改制单位的离退休经费,可由预算单位编制经费差额表(包括“基本数字表”),同时在填报说明中对该部分经费及人员予以说明。
(2)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改制单位的离退休经费以及拨给企业离退休人员的补助经费,不属于部门决算编报范围,不在部门决算中反映经费及人员情况。
24.问:无编制但经费独立核算的临时机构,是否按独立核算机构编报单户报表?
答:编制管理部门未正式批复编制的临时机构,应并入其挂靠单位编报决算,不作为独立核算机构编制单户报表。
25.问:如乡镇中心小学下有5家村办小学实行集中核算,填报部门决算时,独立编制机构是否填6,独立核算机构是否填1?
答:是。实行乡财县管、由乡镇中心小学集中核算的村办小学(不包括学校派出的教学点和教学班),可作为独立编制机构,但不作为独立核算机构编报决算。
26.问:报表封面信息中单位基本性质不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机构人员情况表中能否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答:单位应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性质和人员编制类型填报人员情况。为避免参公人员误填和错填,单位基本性质不是行政单位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且报表类型不是叠加汇总表或乡镇汇总表时,机构人员情况表中若出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应进行核实或调整。
27.问:地方“乡财县管”模式下乡镇机构在部门决算中如何反映?
答:“乡财县管”模式不改变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权,其预算管理级次仍为乡镇级,乡镇政府在县级财政部门指导下编制预决算,因此,实行“乡财县管”的乡镇编报部门决算时,封面“预算管理级次”选择“乡镇级”。
28.问: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财决01表)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财决01-1表)中“调整预算数”应该如何填报?
   答:按照预算法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以预算调整情况是否已完成预算调整程序为依据填报调整预算数。其中:
(1)收入支出的调整预算数:已经按照规定完成预算调整程序的,调整预算数=年初预算批复数+预算调增数-预算调减数;未按照规定完成预算调整程序的,调整预算数=年初预算批复数。
(2)年初结转和结余调整预算数:填列已经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度决算年末结转和结余数(如涉及财政收回存量资金,中央部门应相应减去财政收回结转和结余数),即:年初结转和结余的调整预算数=上年度决算批复年末结转和结余数+经预算批复的结转和结余调增数-经预算批复的结转和结余调减数(含财政收回结转结余)。地方单位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填报。
29.问:报表封面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何填报?
答:单位应当根据有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列,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暂不填列。填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需同时将第9—17位数字填入组织机构代码。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从2015年10月1日起,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一证,合并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调整为18位。根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32100-2015),具体为:第一部分(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第二部分(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第三部分(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四部分(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第五部分(第18位):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30.问:单位在部门决算报表软件审核过程中,如有保留的核实性审核公式提示信息,是否需要在软件中编写说明?
答:需要在软件中编写说明。根据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如有核实性审核公式提示,单位应根据会计账簿和有关台账进行核实,有错更正,无错保留并作说明。单位需通过决算软件“审核提示说明编辑”功能,对相关审核公式提示逐一说明原因。各地区、各部门汇总本地区、本部门决算时,应当加强对审核提示说明完整性规范性的检查,确保审核提示有据可查。
31.问:支出经济分类改革后,2018年度部门决算支出明细表中基本建设支出如何反映?
答:部门决算支出明细表中基本建设支出应在“资本性支出(基本建设)”“对企业补助(基本建设)”反映。其中:资本性支出(基本建设)反映切块由发展与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对企业补助(基本建设)反映切块由发展与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中对企业补助支出。
需要说明的是,基本建设支出有关经济分类科目调整后,具体填报口径未改变,仍是反映由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不包括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各类拼盘自筹资金等。
32.问: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事业单位的非财政拨款结余,应当如何填列决算报表?
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事业单位的非财政拨款结余,可比照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填列决算,即依据本单位会计账“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有关明细信息分析填列:
“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填列单位当年动用以前年度滚存的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收支缺口的金额。
“结余分配-事业单位转入非财政拨款结余”填列单位当年形成的非财政拨款结余扣除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资金金额。
}

陕机关信用办发〔2017〕1号

各设区市党政群机关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公室、杨凌示范区编办: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陕西省党政群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印发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有关问题办理意见的通知》(国事登发〔2016〕5号)和省编办印发的《陕西省党政群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党政群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中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赋码问题

分支机构是指行政主体机关派生出来的分设机构,通常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经授权履行行政管理或执法权。

派出机构是指政府或职能部门派驻到某一区域,代表派出机关行使管理或执法职能的机构。

按照《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使用行政编制的管委会、开发区、工业园区、街道办事处等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并承担具体的经济发展、社会事务管理等职责的行政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派驻机关),赋予统一代码并发放证书。对不具有独立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力的部门派出机构,如派出所、工商所、司法所、税务所等,确有工作需要的,由其派出主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可以赋码发证。

二、关于其他类别机构赋码问题

1、部门管理机构是指由主管部门管理的,负责某方面工作的行政机构,具有相对独立性。

2、挂靠机构是指挂靠某一行政部门,有单独的名称、职责任务和机构编制,也有独立的领导班子和工作体系。

依据批准文件分别给予部门管理机构、挂靠机构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发证。

3、挂牌机构是指承担多项职责,因工作需要加挂牌子,有两个以上名称,在不同场合以相应名称对外开展工作的机构,有相对独立的工作体系。

没有独立机构编制的挂牌机构应在主体机构名称后添加第二名称,不予赋码发证;有独立机构编制且独立实体运行的,可以单独赋码发证。

4、一套机构多块牌子机构是指一个机构实体,根据工作需要一个机构挂多块牌子,一个领导班子、一套内设机构,统一核定机构编制,根据工作需要使用相应的名称的机构。

一套机构多块牌子赋予应在主体机构名称后添加第二、三名称,不单独赋予其他名称社会信用代码。

5、关于议事协调机构。非单独设置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予赋码发证。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为实体机构,有独立的机构编制,对外开展业务活动的,经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同意,可以赋码发证。证书刊载机构性质为:议事协调办事机构。

6、党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按照《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不赋予社会信用代码。各级不得以机构规格高配或有独立业务经费或已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等为依据赋予社会信用代码。

在内设机构加挂对外牌子,且以该牌子名义对外独立开展活动的,由其主体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同意,可以赋码发证。

7、关于政法机关队建制机构。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的各类总(支、大)队,其名称可对外开展业务工作的,可以赋码发证。

三、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机关赋码范围问题

民主党派及其基层组织。县级以上民主党派机关,赋码主体为该党派委员会。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不予赋码发证。

群众团体机关是指由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主要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作家协会、科学技术协会、归国华侨联合会、法学会、人民对外友好协会、贸促会、残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社科联、台湾同胞联谊会、黄埔军校同学会。

四、关于履行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职能和参公事业单位赋码问题

原使用行政编制的行政机构因机构改革撤并或改制为使用事业编制的党委政府直属事业机构,或部门管理的事业机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应依法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依照《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赋予事业机构社会信用代码。

使用事业编制履行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纳入党政机关赋码范围,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或事业机构赋码发证。

陕西省党政群机关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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