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说的划款是什么意思?

自治法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十分特殊的地位上,本质上属于地方性法规的一种。一般而言,法院扣划款申请入账如何起草我国的规性法律文件或可以称为义的实在“法”的文件以较大的市为止点,的例外就是民族。12.关于公务员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虽然调任转任和挂职都是交流的方式公务员法是行政法规吗,裁员不申报是不是违法解除但是与调任和转任不同,挂职具有临时性,不改变与原的人事关系(×,挂职锻炼不再属于交流方式) B.王大。

下列属于地方性法规的是( )。 A.××省会通过的《××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条例》B.××省人事厅颁布的《××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办法》C.××省政府。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行政编制、由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中关于公职取得制度也是在行测常识部分比较重要的知识点,劳动法婚假规定完整知识下面小编给大。

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区别

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区别C价格法D行政许可法 5、行政回避是指行政的公务员在行使职权过中,横琴法院杜志因及其处理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序进展的公平性,依法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公务员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二、行政立法 (一)概念与行政立法产生的原因:行政立法是行政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序制定和发布行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它是一种制定立。

B.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C.能够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 D.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和技术鉴定的地方性法规属于行政立法吗,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或技术。答案:BD《选举法》三十三条 5、下列选中哪些属于当代宪法发展趋势 ( ) A 重视人权保障,江阴法院2020年判决书扩大公民权利 B 重视保障宪法实公务员适用的法律法规,维护宪法权威 C 重视加强集权,减少地方自治 D 重视。

单选择题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的是( )。 A.本行政区内市、县、乡政府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的规定 B.本行政区内济、文。4、下列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是 A.省会B. C.各部委D.市政府 5、根据《公务员法》规定,下列属于公务员法律关系发生途径的是 A.升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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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需要说明从农村老年人补贴中转移资金的原因?我应该向谁报告这个问题?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您好,建议说明详细情况

  • 可以向水利部门及环保部门反应

  • 判决书,法律术语,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

  • 离婚两种方式,一是双方协议离婚,只需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便可;二是双方中有一方不同意离婚,一方可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

  • 夏季天气也越来越热,在高温情况下,在高温下工作的劳动者身体状况容易出现不适,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定,在夏季高温情况下,对劳动者进行高温补...

  • 工资条是员工所在单位定期给员工反映工资的纸条。一般来讲,工资条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作,员工对于企业规定的工资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为配合同级审计工作,我们对7个行政单位进行了审计,发现在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不够规范。在预算编制方面的主要问题是,高报低支,预算编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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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全日制法学硕士毕业,现在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工作,如果您遇到法律问题、法律纠纷,又或者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本人将在这里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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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已经参加社保,同时也给自己买了一份商业保险,但因病住院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被告知,须先将社保局报销清单复印一份,保险公司扣除社保局已经报销部分,向我支付应理赔金额的剩余部分。
  简单说就是如果我没有社保,只有商业保险的情况下,我应得10000元理赔金额,但在我有社保的情况下,并且社保已经给我报销5000的情况下,商业保险公司只须赔付给我剩下5000元即可。
  我的疑问是,社保和商保有本质区别,商保的理赔应该和社保没有任何关系,保险公司这样操作是否合理??
  保险公司这样操作有法律依据吗?如果没有我该如何维权?请解答!谢谢

  本人已经参加社保,同时也给自己买了一份商业保险,但因病住院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被告知,须先将社保局报销清单复印一份,保险公司扣除社保局已经报销部分,向我支付应理赔金额的剩余部分。
  简单说就是如果我没有社保,只有商业保险的情况下,我应得10000元理赔金额,但在我有社保的情况下,并且社保已经给我报销5000的情况下,商业保险公司只须赔付给我剩下5000元即可。
  我的疑问是,社保和商保有本质区别,商保的理赔应该和社保没有任何关系,保险公司这样操作是否合理??
  保险公司这样操作有法律依据吗?如果没有我该如何维权?请解答!谢谢

    本人已经参加社保,同时也给自己买了一份商业保险,但因病住院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被告知,须先将社保局报销清单复印一份,保险公司扣除社保局已经报销部分,向我支付应理赔金额的剩余部分。
    简单说就是如果我没有社保,只有商业保险的情况下,我应得10000元理赔金额,但在我有社保的情况下,并且社保已经给我报销5000的情况下,商业保险公司只须赔付给我剩下5000元即可。
    我的疑问是,社保和商保有.....
  感谢您的信任,对于您提出的问题,回答如下:
  1、在商业保险中,不同的保险合同项下,不同的险种,被保险人所受的保障范围和水平是不同的。
  2、在您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中,对于您受到的保障范围和水平是如何约定的?因为保险公司理赔金额的范围要视合同中关于这方面的具体约定才能确定。
  3、在您的商业保险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将扣除社保局已经报销部分,只向您理赔金额的剩余部分?
  如果您仍有疑问,请加Q: 做进一步咨询。

  目前,个别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为的是掌握用工主动权,“想辞退就辞退”,还可偷逃社保费。《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加重了违法成本。
  并且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外,还应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更好的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夏女士曾于2006年7月和2006年9月初分别在A保险公司和B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型保险,有效期均为一年。
  今年5月9日,夏女士因为急性肝炎住进了医院,一直到6月6日才出院,期间共花费了38000多元医药费用,其中自费25252元,个人自负(现金支付)2372.63元,个人账户支付920.67元,统筹支付9924.09元,附加支付0元(这些项目明细我们通常可以在发票的下半部分找到)。
  出院后,夏女士首先去了B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共获得2837.29元保险金补偿。随后,夏女士又将原始发票等凭证交给了A保险公司申请理赔。A保险公司给出了456.01元的理赔结果。但这样一个数据,让夏女士有些失望。本以为有了医疗险可以获得部分补偿,但这样一个比例的理赔结果,让她觉得有些不好过。
  两处投保导致“理赔重叠”
  原来,夏女士从A和B两家公司购买的这两款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刚好都是补偿(报销)型的,且两份保险的保险责任中都明确规定“以医保承保范围的费用为补偿标准”,也就是说在这两款产品中,社保范围内无法报销的费用保险公司也不再进行补偿。体现在夏女士的案例中,就是发票中表明“自费”的25252元在理赔中将被剔除。
  由于费用补偿(报销)型的医疗保险,在理赔实务中遵循损失补偿和不可重复报销原则,因此产生了几个特别关键的理赔点。
  一是社保统筹支付和地方医疗附加支付的那部分,由于已经通过社保和地方医疗统筹基金直接支付掉了,因此商业保险也不再支付。否则,这样就可能产生病人通过生病住院“赚钱”的问题。体现在夏女士的案例中,就是统筹支付的9924.09元将在理赔前剔除。
  二是不可重复报销原则,指的是即使属于自己支付的医疗费用,已经通过单位或其他途径得到了报销的,也是不能再向保险公司理赔。体现在夏女士的案例中,就是已经通过B公司报销到的2837.29元,将在A公司的理赔前被剔除。
  最终,夏女士从C公司只获得了2372.63(个人自负)+920.67(个人账户支付)-2837.29(从其他途径获得的已赔款)=456.01元。
  1、如果是已经有社保的人群,特别是除了社保之外,有的单位福利待遇较好能为员工报销全部或部分医疗费用,或者已经为员工购买了足够的团体医疗保险的,员工自己就基本不必再另外购买费用报销型的医疗保险了。
  2、“超社保”医疗险可作补充
  当然,如果真的自己还想买一些医疗费用报销型的医疗险,一定要注意问清楚,这份医疗险的理赔范围,是仅仅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之内,还是社保范围之外的用药、诊疗费用、材料费用等,也可以列入报销范围内?
  对于已经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是单位还有团体医疗保障的人群来说,选择一份“超越社保范围”的医疗险显然更为合适。毕竟,买商业保险的目的主要是对社保进行补充。出于这一考虑,“超社保”的医疗费用保险应该说比传统产品要好些。

    您好!我有个朋友08年的时候发现丈夫有异,提出和他一起工作,但被拒绝,09年的时候自己独自己到丈夫厂里上班,但他一直都不怎么理她,像陌生人一样,态度很恶劣,后来从丈夫朋友口中得知,丈夫已和别人同居三年,其间见过该女一次,丈夫也承认,要求离婚,儿子归其父母,儿子现在7岁,平时男方不怎么管儿子,很久没回家,儿子想和其玩也不愿意,只是其父母要孙子男方才提这个要求。女方当时要求男方赔偿10万元,对方说......
  感谢您的信任,对于您提出的问题,回答如下:
  1、如果是男方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会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的,是犯罪行为。女方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因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2、离婚可以采取协议离婚或者到法院起诉离婚这两种方式,如果夫妻双方协议不成,可以妻子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如果判决离婚,法院将根据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并让另一方承担子女在成年之前的抚养费用。
  3、如果您还有疑问,可以加Q: 做进一步咨询!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的违法行为。
  这种有配偶的男女,在自己的配偶尚未死亡,或者还未与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时,再与他人结婚,从而构成重婚。这里即包括与他人登记结婚,也包括虽未登记却与他人以夫妻相待,同居生活在一起而形成的事实婚姻。
  重婚不仅是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行为,而且也是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九条明文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特别注意的是,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罪。而且明知对方已婚仍与其同居的未婚第三方,也同时构成重婚罪。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因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我朋友这方已经过户完毕了。按照您这么说,我朋友这方是不是没有责任呢?谢谢。
  就您目前提供的信息来看,如果已经过户完毕,那么这个房屋买卖合同就已经履行完毕,卖方未履行第一份买卖合同,卖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您方不用承担责任。

  谢谢你的耐心解答!
  您说:“在您的商业保险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将扣除社保局已经报销部分,只向您理赔金额的剩余部分”,但保险合同中没有这方面的约定。
  “二是不可重复报销原则,指的是即使属于自己支付的医疗费用,已经通过单位或其他途径得到了报销的,也是不能再向保险公司理赔”
  不可重复报销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能告诉我吗?是《保险法》吗?

    谢谢你的耐心解答!
    您说:“在您的商业保险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将扣除社保局已经报销部分,只向您理赔金额的剩余部分”,但保险合同中没有这方面的约定。
    “理赔重叠”......
  您好!您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否属于费用补偿(报销)型的医疗保险?如果是的话,在理赔实务中遵循损失补偿和不可重复报销原则的,在合同的具体条款中应该有这方面的约定。《保险法》本身并无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因为这属于当事人之间自愿约定的范畴。

    行政诉讼,原告不质证被告的证人证言,其证言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证人5个证人出庭,而我一个证人都没有(没人敢给我作证,证人的征地款政府控制)。有的说:未经过质证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有的说:未经过质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还有说:原告不质证是不影响法院是否予以采纳的(法官和被告质证也可以吗?),还有的说应该质证?
        我实在不明白,都不知道怎么办好了!请您告诉.....
  您好!感谢您的信任,对于您的问题,作答如下:
  1、根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该规定确立了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证据必须要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证人证言也是证据的一种,必须经过质证程序。
  2、您可能对质证程序不是十分熟悉,就本案而言,在庭审的质证环节,您方作为原告要对被告提供的不利于己方的证人证言提出不同的意见或者看法,您方需要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提出您的不同意见。
  3、如果您需要作进一步咨询,请加Q:

    婚前房产 有全部的手续包括产权证等 此房用于父母日常居住
      目前已经结婚 打算卖掉此房产 在现居住地附近已本人名义购买新房 购买新房需另外增加15万房款, 此新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如果增加的15万元由父母出 是不是就不算夫妻共同财产了 需要什么书面手续证明吗?......
  感谢您的信任,对于您提出的问题,作答如下:
  1、婚前房产登记在您个人名下,持有房产证,属于您的婚前个人财产;若购买新房所需增加的15万元房款是您婚前个人的积蓄,也属于您的婚前个人财产。
  2、婚姻关系存续期所得财产一般意义上都认为是夫妻共有财产。您购买新房如果想登记在您个人名下,并且归您个人所有,可以采用书面形式约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除了给付性质的寿险外,一般保险理赔都是遵循“补偿原则”的。也就是说,你只能依靠保险来尽量弥补你的损失,但是不能依靠它来获得额外收入。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发生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此外,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是相互补充的,同时购买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不算是重复和无用。但是需要提醒的是,最好不要在不同的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同一种保险,否则只能得到其中一分理赔。

  就法律行为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就组织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态。由此可知,无论是从法律行为角度还是从组织形态角度,都强调合伙的主要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根据《合伙企业法》,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因此,合伙协议是设立合伙组织必备的法律文件,是明确合伙人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同时也是设立合伙组织必须上报主管部门的必备法律文件。

    @广东律师在线  16:48:12
        您好!我有个朋友08年的时候发现丈夫有异,提出和他一起工作,但被拒绝,09年的时候自己独自己到丈夫厂里上班,但他一直都不怎么理她,像陌生人一样,态度很恶劣,后来从丈夫朋友口中得知,丈夫已和别人同居三年,其间见过该女一次,丈夫也承认,要求离婚,儿子归其父母,儿.....
  不用客气!感谢您的信任!
  您的朋友可以先去当地派出所报案,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要求警方立案侦查,三方都在同一工厂工作,警方调查起来会容易些,若立案成功则进入司法程序。

  我是某私企的部门内勤,在部门主管的授意下,部门员工多次将收到客户的款项集中存在我这里(其中包括额外收取客户的服务费用、应上交截留的营业收入等),一共八千多块,没多久过节吃饭及每人发了一千多块都用完了,后来公司领导发现了,我需要承担怎么样的责任?
  现在公司领导要我就此事写一份报告并签名,这件事情是部门主管授意的,而且款项也是其他部门员工交给我的,如果我写了报告并签名会不会对自己有不利的影响?

    广东律师您好:
    我是某私企的部门内勤,在部门主管的授意下,部门员工多次将收到客户的款项集中存在我这里(其中包括额外收取客户的服务费用、应上交截留的营业收入等),一共八千多块,没多久过节吃饭及每人发了一千多块都用完了,后来公司领导发现了,我需要承担怎么样的责任?
    现在公司领导要我就此事写一份报告并签名,这件事情是部门主管授意的,而且款项也是其他部门员工交给我的,如果我写了报告并签名会不会.....
  非常感谢您的信任!对你提出的问题,作答如下:
  1、该问题涉及的是企业内部管理问题,特别是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
  2、报告对您是否将产生不利影响,取决于贵公司领导如何处理本次事件。您如果在报告中确认上述事实,并签名,可能的影响是:公司领导会追究部门主管和您等参与人的责任;或者只追究部门主管和其他参与人的责任。
  3、特别提醒: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房子抵押给了别人,手里只有土地证,能不能过户
     我奶奶前些年把房子抵押给了别人,现在没钱拿回来,但是我奶奶想把房子过户到我哥哥名下,等以后有钱在拿回来,不知道可不可以?如果可以需要什么手续呢?

    房子抵押给了别人,手里只有土地证,能不能过户
       我奶奶前些年把房子抵押给了别人,现在没钱拿回来,但是我奶奶想把房子过户到我哥哥名下,等以后有钱在拿回来,不知道可不可以?如果可以需要什么手续呢?
  非常感谢您的信任!对你提出的问题,作答如下:
  在解除抵押之前,转让的房屋还不能过户,必须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或者提前清偿债务解除抵押后才能过户。

    @广东律师在线  15:23:39
        @广东律师在线  16:48:12
            您好!我有个朋友08年的时候发现丈夫有异,提出和他一起工作,但被拒绝,09年的时候自己独自己到丈夫厂里上...........
  如果不希望告男方重婚罪,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男方赔偿女方和承担子女抚养等责任。

  【被抵押或查封的房屋的买卖和过户问题】
  司法实践中,对于被抵押的房屋买卖和过户问题,法院通常采取以下几点处理方式:
   1、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2、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消灭抵押权的义务,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3、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消灭抵押权的义务,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法院释明后仍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同意并能够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4、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征询抵押权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追加抵押权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
  对于被查封房屋的买卖问题:
   1、出卖人擅自将已被有权国家机关采取了查封等强制措施的房屋转让给他人的,买卖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但相应有权国家机关或申请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强制措施已经解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2、出卖人转让房屋后,有权国家机关对房屋采取了查封等强制措施的,不影响之前已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针对出卖人的强制措施仍未解除,致使买受人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以参照房屋被设定抵押期权间买卖的原则处理。

    王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笔迹鉴定方面的法律知识,事情是这样的,我的父母现已离异,但父亲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在外借了6万元,我的母亲完全不知情,并且不认识贷款人,父亲没有还款能力,现在贷款人将母亲告了,一审判母亲还款,但借条上的6万元变成了13万元,母亲二审上诉要求笔迹鉴定,父亲坚持借条上的签字不是他本人所签,但由于过了上诉期,父亲无法进行上诉,现在法院说母亲没有权利要求笔迹鉴定。我想咨询一......
  您好!感谢您的信任,回答问题之前,要说明的是本人不姓王哦,呵呵!回到问题上面来,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作答如下:
  1、过了上诉期限,判决书生效,作为被告不能再上诉;
  2、一审时法庭上对借条原件是否经过真实性的质证?是否要求做鉴定?如果经过质证,法官认定借条真实,则无法再更改。

约三年前,朋友张某向我老婆借钱,由于出于朋友良好的关系,就去银行办理其名下一房产抵押手续,准备从银行贷款40万元借给张某周转。经我询问原由:张某要一笔钱周转生意急需用钱,希望我方能在从银行贷40万元出来借给他应急的,而在银行办理的手续费和在贷款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他支付的,他并称在三至五个月前清还这笔贷款的。我立即表示怀疑张某未能在所指定的时间内返还这笔贷款,便提出只能借30万给他要求(当时办理的是40万手续),贷款期间银行发生的一切费用都由他支付的,并希望他能如期返还。张某也同意了。
    (我们都是口头商定的,但有人可以证明。银行划款40万入我老婆帐号后,再一次性向张某转帐30万。事后,银行每月产生的利息和本金4500元都是由张某支付至今)
     当然,张某未能在其所指的时间内返还。但近三年来,我老婆的家人与张某有生意上的来往,在他那处前后也借走了10万元,我老婆也同意借走的10万元归属30万的一部分。至今他想打算一次性还清了。
    1) 张某支付银行费用时,有清还本金的,现在近三年了,交纳的本金约几万元,张某认为交纳的本金也是他向我方清还贷款的一部分。请问:张某交纳银行的本金能算作是清还给我方的贷款吗?
    2) 如果能算的话,我方拒不同意的话。因为张某当时是称在三至五个月内归还贷款的,但他没有履行,银行贷款一直被拖至今都是由他造成的。我方认为,张某在银行交纳的本金应归我方所有。法官会支持我方吗?
    3) 现在发生纠结的就是:本金的归属性?一旦张某停止支付银行费用或拒不同意还钱的,我方如何应对?
    4) 在三年来,张某常常拖延银行的供款,曾多次被银行发出律师函;因此,我方在银行的信誉度被严重受损,我方对此行为能否追究他的责任?
  恳请得到您的宝贵意见。谢谢

  谢谢您的宝贵意见!
  我还有一点不明白:我方当时只借了30万给张某,他逾期不还款,也是我方默认了张某近三年来向银行返还本金和利息的行为。 但是,我方办理的是40万贷款手续,近三年来,张某平均月供4500多元给银行。现在还欠银行33万。
  我的法律常识不多,开始认为他清还的本金不能当作还款的一部分,以您的认为那部分本金可作还款的话,张某现在一次性还清贷款的话,“要求张某返还所有剩余贷款及利息”,这利息怎么算?
  40万贷款是20年月供的手续,如果他要一次性还款的话,后面就没有利息了。
  由于是我的拙见,给你添麻烦了。恳请再给点意见!因为,我方出是好友的帮忙,在借钱上没有要求对方任何好处。没想到现在带来怎么麻烦的事。
  我方只想以通常的想法:对方当时他借走了30万,银行的费用是由他支付的。现在那30万也被支走了10万,我方要求他还款20万。请问:这样行得通吗?

  一旦对方想还钱了,我方能像您所说的能向他追还20万的贷款和40万产生利息剩余款项吗?

    一旦对方想还钱了,我方能像您所说的能向他追还20万的贷款和40万产生利息剩余款项吗?
  由于您方只借给张某30万元,而您方又已经从张某处支走10万元,也就是说张某仍欠您方20万元,但张某近三年来所还的本金远达不到这个数,因此您应当要求张某返还剩余欠款,利息部分应该全部由张某承担。您在获得张某还款后可以与银行联系,提前还清贷款,解除房子的抵押。

    一旦对方想还钱了,我方能像您所说的能向他追还20万的贷款和40万产生利息剩余款项吗?
  1、没错,张某目前所欠款的总额是20万元减去近三年他还给银行的本金。您拿到欠款后可以向银行申请提前还贷,并解除房产的抵押。
  2、利息部分,由于您方贷款40万元,只借给张某30万,因此30万元的利息部分应该由张某承担,另外10万元产生的利息由您方承担。

  问:在厂里上班没合同.索要两倍工资,伸请仲裁,还要员工签字啊、留下电话啊什么的。怎么这么麻烦,整个厂十几个人没一个有签合同的,还要证据?
  答:根据一般的民事纠纷处理原理,劳动者要求仲裁,仲裁委会要求劳动者提供相关的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以上问题仅靠互相证明不能够成立的一个很简单的道理就是:如果社会闲散人员互相证实既可以控告任何一家单位,这样就会造成社会的混乱局面。
  证明劳动关系可以参照下列的方法:
  1、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工作服”以及其他带有有效印章的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件;
  2、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3、考勤表,打卡记录等;
  4、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此时至少要有两个以上的证人证言方可采信,但是为劳动者作证的人和仲裁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就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5、目前的手机基本上都可以拍照,拍几张工作时的照片留作证据,尽量拍有证据证明力的,比如穿工作服的还有劳动工作期间的等。当然最好是摄录工作情景。
  6、在此特别提醒讨薪民工注意,在举报和起诉建筑领域用工单位拖欠工资时,最好形成书面材料,一定要说清楚拖欠工资金额,尤其应注意收集欠薪条、工资单、工作时间考勤表、劳动合同、工作证等合法的证据。同时,民工进城务工要尽量到合法用人单位工作,要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条件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等重要项目。
  7、如果以上方法都取不到证据,最好不要拖延时间,要尽快请律师或者向当地劳动局劳动保障监察队举报。专业律师和劳动纠察部门可以利用一些可靠的资源和专业的方式方法帮助取证,但是如果时间拖得越久,证据取得也就越困难。

  起诉,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告状,常有人说:“冤死不告状”,这是个错误的观念。在生活中,您随时可能遇到这样或那样的民事纠纷,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作为法官给您的一点忠告是:诉诸法律、寻求正义。如果您不主动寻求法律的保护,那么法律也很难给予您及时的救助,因为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没有当事人的起诉,法院不会主动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因此,起诉对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具有重要意义。
   1、起诉要找对人
  首先,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比如说:您父亲的私房长期被他人租住,而您要结婚急需住房,于是您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腾房,法院就不会受理,因为,您不是房产的所有人,不符合作当事人的条件,作为当事人,应该符合以下特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如果以他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则是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而不是当事人。
  (2)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就是说是为自己的民事权益而参加诉讼的,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属于自己管理、支配。
  其次,告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被告”是指:一是被告的基本情况要清楚,如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要明确、具体。二是指控对象要实际存在,已死亡的公民或已注销的法人不能作为当事人。
  2、起诉要找对门儿
  您要起诉,想到法院讨“说法”,首先,您这事得归法院管,凡是根据法律规定属于法院主管的案件,法院必须受理、审判,想不管都不行;凡是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就不能行使审判权,想管也管不了。民事纠纷种类繁多、数量巨大,诉讼并非解决民事纠纷的唯一途径,此外还有人民调解、促裁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类:
  (1)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财产所有权、债权、著作权、人格权、身份权等案件。
  (2)因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离婚、赡养案件等。
  (3)因商事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票据、股东权益案件等。
  (4)因经济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各类合同案件等。
  (5)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如开除、辞退案件等。
  (6)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等。
  3、起诉要会写状子
   打官司首先得有诉状。早年间,衙门口前常有替打官司的人写状子的先生,写诉状在很多老百姓眼里是很难、很高深的一件事儿,其实,只要了解起诉状应包含的内容和书写格式,您自己也可以写起诉状。这里,我们向您介绍一下民事起诉状的写法。
  起诉状主要包括的内容有:当事人的自然情况、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地。具体的格式我们在《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诉讼文书格式文本》中,有具体的介绍,请您参阅。这里,我们告诉您一些特别要注意的地方:
   1、当事人的自然情况要准确、具体。自然情况包括: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工作单位、住所地;法人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其中自然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应与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当事人的住所地要准确、详细,要具体到门牌号。
  2、在起诉状中要列明案由。案由通俗地说就是打的是什么官司。比如:您打的是离婚官司,案由就写离婚;您因为讨债打官司,案由就写借贷。
   3、在诉讼请求部分,您要写明请求法院解决什么问题,要具体明确,比如:请求离婚,履行合同、要求赔偿等。有几项诉讼请求的,要一一列出,比如:在一名誉权纠纷案件起诉状中,其诉讼请求为:一、要求被告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二、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名誉权损失人民币1000元;三、要求被告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4、在事实部分,要明确写清双方纠纷的原因、经过、现状等。在理由部分,要针对事实,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引用相关法条加以证明。
   5、要注明致送法院的名称,比如到我院起诉,应写明“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6、在起诉状的末尾,还要写清时间。自然人当事人要由本人签字,法人当事人要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的公章。

    王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诬造陷害罪的法律知识,事情是这样的。今年5月26日晚约七点钟左右,我们一家人在家吃饭,突然接到当地派出所电话传唤说我后面住的一家人报警称我五十岁的父亲强奸她们家不到刚上小学的孙女。事情发生后,我们积极的配合警方工作,但对方不知道出于何种目的在村子里仍到处喧称确有此事,还大量捏造其所为细节。为此给我们全家人带来了极大的心里压力,并在社会上形成了极为不良的社会舆论。后......
  您好!感谢您的信任,不过首先说明,本人不姓王哦!
  关于您的问题,作答如下:
  诬告陷害罪属于公诉案件的范围,您方需要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经过立案后才能进入司法程序。

   交通事故理赔分以下2种情况如处理:
     1、“事故双方自行报案”处理程序以及相关手续: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1)撤出事故现场,迅速恢复交通;
    (2)由责任方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定损;
    (3)双方写明事故经过;
    (4)事故双方带上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公司定损单及其复印件,共同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队处理;
    (5)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核实后,由事故责任方赔偿损失。
    2、交警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以及相关手续: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1)迅速报警,交警进行现场勘查后,当场做出事故认定,撤出事故现场,恢复交通;
    (2)由责任方通知保险公司做出车辆损失鉴定;
    (3)双方共同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队,并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定损单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写出事故经过;
    (4)由责任方赔偿损失,无责方将事故维修费用发票交给责任方;
    (5)无责方离去,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责任方造成事故的违法事实做出处罚;
    (6)交警部门对责任方出具有效凭证,责任方依据该凭证找保险公司理赔。

  【如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实现生效的法律文书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履行,即:对方当事人自动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另一种便是执行。执行又称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如果对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义务,您就要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如何申请执行呢?首先,您应该了解您的案子应该由哪个法院负责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被申请人是公民的,为一年。也就是说判决书生效起超过一年不得再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6个月之后再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将不予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的次日开始计算。
   如果您向法院申请执行,您应准备好下列文件:
   1、申请执行书。
   2、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但是有些案件可以不经当事人申请,直接将案件的生效判决移送执行庭执行。比如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妇女、儿童、老人的生活急需,判决一经做出,就应立即执行。这类案件主要包括:
   1、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赡养费用、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
   2、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3、人民法院制作的罚款决定书。
   4、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书。
   您向法院递交了申请执行书,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该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可强制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包括: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搜查隐匿财产;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等。

  【劳动合同终止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2年,某员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劳动关系一直存续,并于2006年3月再次签订劳动合同,至2011年3月合同期满。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单位通知员工不续签。
  那么,单位应支付多少补偿金?
  首先,该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是期满终止,不是提前解除(即劳动合同未到期,解除合同)。
  其次,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以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界限来分析: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况,法律法规并未规定需要支付补偿金,只是规定对于解除的情况支付补偿金。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单位需要支付补偿金。
  所以,单位只需支付《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这段时间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如果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此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是2008年1月1日之前的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之后的经济补偿金,两者的和。这两个阶段经济补偿金计算的依据不同。
  注意:这里的合同解除,支付补偿金的情形,是指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员工同意。如果是员工提出解除合同,那么单位无须补偿。而《劳动法》则不限定于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都需要支付补偿金。

  【夫妻分居期间所得财产定性】
   离婚诉讼中财产问题往往是夫妻双方争执的焦点,对财产认定和分割上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则容易处理;但司法实践中涉及的财产问题往往比较复杂,如在对夫妻分居期间所得财产如何进行定性问题上,由于我国法律对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性质未作特别调整,实践中则分歧较大,比较难以处理。 
   有观点认为,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实际已解除了夫妻同居的义务,夫妻间的经济联系减少,他们以自己的合法收入购置财产,并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已经是两个独立的经济个体,分居期间由于双方各自管理自己的财产,因此,在分割财产时,应当以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原则。
   有的观点认为,夫妻分居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其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笔者认为,分居期间或离婚诉讼期间所得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实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夫妻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及双方的一切收入和取得的财产,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及另有约定以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第二,在日常社会当中,虽然夫妻双方因为感情破裂而分居,但没有进行离婚登记的,法律上合法的夫妻关系仍存在,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如果无特别约定,仍然应该依照《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尽管事实上处于分离状态,但法律上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因而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实践中,夫妻一旦没有共同生活,各自的独立性就更强了,对于对方的财产情况也就很难知晓,所以,要避免以后产生纠纷,就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比如,在分居之时,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定下书面的协议。一般,分居时的夫妻感情已经恶化,而最终离婚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此时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也是符合双方情况的,也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

  【723事故新的赔偿方案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员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赔偿权利人有权选择按侵权责任法要求赔偿的精神,本着以人为本、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并与遇难者家属进行了进一步的沟通协商,总指挥部研究决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为确定“7·23”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主要依据。
  “7·23”事故遇难人员赔偿救助金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费和一次性救助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赔偿救助金额91.5万元。
  据了解,对于已经签订意向协议的遇难人员家属按照新的赔偿救助标准执行,受伤人员的赔偿方案也已着手依法研究制订。总指挥部还要求对于这次事故伤亡人员今后家庭生活困难的,所在地政府要千方百计、通过各种渠道加以关心和帮助。

  【新社保法 咨询问答】
   谢女士:我今年52岁了,在庐阳区双岗清洁队做了14年半的清洁工,
  差4个月就能满15年了,前14年都是公司给交的,自己今年3月份已经补满
  了15年。是不是到7月1日《社会保险法》执行后就可以拿到养老保险了?
   解答:可以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
  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新社保法 咨询问答】
  张先生:我是去年9月份在一家工厂干活的时候被沙包砸伤,发生工伤事故以后用人单位不管我了,我应当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解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你的情况,你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快超过1年了,建议你尽快维权,否则超期将不予受理。如果你的单位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你可以向市人社局工伤生育保险中心申请;如果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你可以向区人社局申请。

  律师你好!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朋友还了我一百万元,并为我开了个存折。后来朋友的朋友出事,检察院将我的存折冻结,原因是这钱是朋友的朋友还给朋友的,而该存折是朋友的朋友拿着我的身份证开的。检察院说此款是案件款,这种做法对吗?我该怎么办呢?
  期待您的帮助!谢谢啦~

    律师你好!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朋友还了我一百万元,并为我开了个存折。后来朋友的朋友出事,检察院将我的存折冻结,原因是这钱是朋友的朋友还给朋友的,而该存折是朋友的朋友拿着我的身份证开的。检察院说此款是案件款,这种做法对吗?我该怎么办呢?
    期待您的帮助!谢谢啦~
  感谢您的信任!对您的问题,回答如下:
  先简称您的朋友为A、您朋友的朋友为B。B拿着您的身份证开了一个账户存折,将壹佰万元存入这个账户。A告诉您这是给你的还款。检察院正在办理B的案件,认为该笔款项是B还给A的,是本案款,因此冻结。
  根据上述情况,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执法机关可以要求银行冻结账户。冻结最长期限6个月,逾期自动撤销冻结。您需要向检察院查询和陈述情况,并提供证据证明是B欠A钱,而A又欠你钱,所以直接向您还款。
  进一步咨询请加Q:

    在十几年前父亲一朋友的儿子来找父亲,说想到农村信用社贷一笔款,让父亲做他的担保人,父亲为人比较随和,也没怎么想就和另一个人一起做了他的担保人。
    可是谁想那人生意失败,还不起款,于是一直久拖未还。直到去年被农村信用社起诉到法院,被强制执行。那人跟另一个担保人都没交出一分钱。因为父亲前几年在农村信用社有买了一点股份,市值高出了贷款的那钱,为了保住那份股份,父亲只能忍痛垫付还了那笔钱。
    从去年开始那人就一直隔三差五的忽悠着父亲能给我父亲钱,父亲一次次的希望又一次次的失望。已经瘦了十几斤。农村的农民赚钱不容易啊。想问问各位大大们,遇到这种情况,能有什么做为么?

     事情是这样的
      在十几年前父亲一朋友的儿子来找父亲,说想到农村信用社贷一笔款,让父亲做他的担保人,父亲为人比较随和,也没怎么想就和另一个人一起做了他的担保人。
      可是谁想那人生意失败,还不起款,于是一直久拖未还。直到去年被农村信用社起诉到法院,被强制执行。那人跟另一个担保人都没交出一分钱。因为父亲前几年在农村信用社有买了一点股份,市值高出了贷款的那钱,为了保住那份.....
  应当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材料,包括您父亲作为担保人为欠款人支付贷款的书面证明材料包括单据等。

  律师,你好!我现在怀孕5个月了,公司却要在这个月底搬到别的城市去,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做些什么吗

    我是一家快递公司的员工。昨天上午有两个人过来发三条轮胎,未保价。也未在托运单上签字。下午6时左右有三个人,其中一个在车上。两人下车声称轮胎型号搞错了需要换一下,我叫他们把托运单给他们,他们说好,并且说叫我找个人帮他们上下货。就没有注意托运单而是直接跑到外面叫司机来装货。可我过来一看,人,车,货,都不见了。我马上感到事情有点不对劲,立马打电话给发货方确认。他们说他们也需要确认一.....
  您好!感谢您的信任,根据您的问题,回答如下:
  1、可以请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2、托运单上是否有发货方的签字?如果有的话,即确认“托运单后面背书条款第3条:托运人交货时按货物声明价值支付保险费,未交纳保险费而发上货物损坏丢失,安运费5倍赔偿。”如果确实货物确实不是发货方拿走,那么按照托运单上的理赔条款进行理赔。

     现在国家限制房地产开发,非银行金融机构给开发企业贷款,国家不给办理抵押登记的具体法律条文是什么?出处?文件名称?
  您好!感谢您的信任,根据您的问题,回答如下:
  当前,我国的金融法规禁止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中国人民银行颁行的行政规章——《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显然,我国以强制性规定的形式禁止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即使变相借贷融资也是被禁止的。
  除上述法律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颁行的司法解释也否定了公司/企业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效力。最高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为公司借贷行为答辩的一方往往会以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关于“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的相关规定作为否定《贷款通则》(此法律文件乃行政规章)禁止性规定的理由,但从各地法院的审判实例来看,基于保护金融秩序的考虑,法院通常不予支持此类理由,依然会确认企业借贷合同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在商务实践中,会出现一种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情况,即公司/企业作为联营一方,向与其他公司/企业共同建立的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这种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方式,因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效力已被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否定,相关的联营合同也因此无效。
  需要提示的是,虽然我国法律规范禁止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但允许公民与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依据最高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只有以下四种情况才归于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至于公民与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利率,只要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依据最高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

     现在国家限制房地产开发,非银行金融机构给开发企业贷款,国家不给办理抵押登记的具体法律条文是什么?出处?文件名称?
  您好!感谢您的信任,根据您的问题,回答如下:
  当前,我国的金融法规禁止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中国人民银行颁行的行政规章——《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显然,我国以强制性规定的形式禁止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即使变相借贷融资也是被禁止的。
  除上述法律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颁行的司法解释也否定了公司/企业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效力。最高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为公司借贷行为答辩的一方往往会以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关于“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的相关规定作为否定《贷款通则》(此法律文件乃行政规章)禁止性规定的理由,但从各地法院的审判实例来看,基于保护金融秩序的考虑,法院通常不予支持此类理由,依然会确认企业借贷合同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在商务实践中,会出现一种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情况,即公司/企业作为联营一方,向与其他公司/企业共同建立的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这种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方式,因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效力已被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否定,相关的联营合同也因此无效。
  需要提示的是,虽然我国法律规范禁止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但允许公民与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依据最高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只有以下四种情况才归于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至于公民与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利率,只要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依据最高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

    @广东律师在线  14:32:51
        律师,您好。
        我是一家快递公司的员工。昨天上午有两个人过来发三条轮胎,未保价。也未在托运单上签字。下午6时左右有三个人,其中一个在车上。两人下车声称轮胎型号搞错了需要换一下,我叫他们把托运单给他们,他们说好,并且说叫我找个人帮他们上下货。就没有注意...........
  托运单未签字,作为您方,可以认为货物并未交付于您方托运,在未交付托运的情况下,您方不承担货物的一切损失责任。

    问题是这样的。
        以我妈名义买了套期房,还要2年才能交房。近期我发现楼的实际情况和当时售楼小姐介绍的不一样,可以说被骗了。但是这些东西在合同上是没有体现的。
        如果之前售楼小姐如实说明了这些情况,我们也不会买这套房。
        我现在想退掉,经过前期和售楼处沟通,结果是他们不给退房。......
  您好!感谢您的信任,根据您的问题,回答如下:
  1、开发商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按法律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2、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预售合同上写了付款方式是商业按揭,您方知道后也签字了,这个条款是合法有效的,不是瑕疵。

    @广东律师在线  15:19:20
        问题是这样的。
            以我妈名义买了套期房,还要2年才能交房。近期我发现楼的实际情况和当时售楼小姐介绍的不一样,可以说被骗了。但是这些东西在合同上是没有体现的。
            如果之前售楼小姐如实说明了这些情况,我们也不会买这套房。......
  根据上述回答的第2点,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对于没有贷款资格的问题,您可以去银行再询问如何处理。

  【新社保法 问答】
   林女士:我和同事与广州一家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公司派遣到合肥一家大型家电企业上班,而各项社会保险均是劳务公司在广州办理的,请问如果我辞职了,社会保险关系能转到合肥吗?
   解答: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社会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严重影响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将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其19条、32条、52条明确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新社保法 问答】
   王小姐:我有一个亲属在职期间死亡了,他的家庭比较困难,他是家里的顶梁柱,他的家人能获得什么补助?
   解答:《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社会保险法》作出上述规定,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的利益和统一政策。国家将依法制定配套政策对遗属待遇予以规范。

  问题:请问医疗保险与社会保险有哪些区别,哪个社会福利会更好些?办理了社会保险后,在没有达到退休年龄时,如果不慎遇到意外的话,有无补偿?
  解答:商业保险是根据你自己选择,在你自己与保险公司约定后,交付一定的保险额,保险公司将会对你进行一定的补贴、养老金等。而社会保险是国家统筹管理的,个人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从社会福利上说,商业保险不及社会保险。如果其间不慎出了车祸、死亡等意外,会进行一定的补贴。如果是死亡等意外的话,在个人账户方面,可以由继承人来享有补贴。

  问:解决劳动争议选择劳动监察举报还是劳动仲裁好啊,哪个方法能尽快更好的解决?如果去仲裁或者举报要去哪个部门?
  答:根据实践操作的经验个人总结如下:
  1、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条、 第十一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监察部门有义务处理用人单位的劳动违法行为,如果其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处理的话,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其行政不作为。劳动监察部门必须在六十天特殊情况最长在九十天内结案,如果劳动监察部门不依法处理,将面临劳动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危险,这势必影响它的“政绩”,所以实际上劳动监察部门往往会比较公正地处理问题。而如果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依法处理,劳动者是不能起诉它的,很多时候,劳动仲裁会员会并不会依法处理争议,有时存在偏袒用人单位的情况。
  2、 劳动仲裁追究法律责任一般限于民事责任,劳动监察除追究民事责任外,还可追究行政责任。由此,劳动纠察部门的执行力度会比对仲裁结果的执行力度大。
  3、 仲裁除法定情形外不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劳动监察不仅要求当事人举证,而且可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
  4、 时限不同。劳动仲裁受理案件时限是一年,监察劳动违法行为的时限是两年。
  5、 仲裁去当地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举报可以匿名也可以实名去当地劳动局劳动保障监察队接待室或者投诉电话和信箱。

  【《婚姻法》关于通常离婚问题的规定】
  1、关于离婚的条件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判决离婚。
  2、关于孩子的抚养及抚养费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岁以前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

  【9月前工资按原标准纳税】
  国税总局公告指出,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意味着,纳税人9月到手的8月份工资,个税起征点仍为2000元。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上调至3500元,并适用新的税率表。

  【个体户等起征点提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下统称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也相应提高,从原来的24000元/年(2000元/月)提高到了42000元/年(3500元/月)。昨日,国税总局明确了个体户纳税的计算方法。
  个体户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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